關鍵詞:實行行為 構成要件 未遂 正犯性
摘要:隨著危險思維的深化,實行行為概念出現了形式與實質的脫節。在歷史上,作為未遂可罰性起點與正犯性標準的實行行為概念出自德國,但在刑法改革中德國立法者已經放棄了此概念;日本繼受德國法后也出現了形式統合的實行行為概念,但受到結果無價值論的挑戰。雖然目前此概念在德國刑法理論中仍殘存著一定的影響,但形式統合的實行行為早已不復存在,日本也出現了實行行為否定論與崩潰論的聲音。我國有學者試圖建立實質統合的實行行為概念,但這一嘗試難以成功。實行行為概念在我國于法無據,且其功能已經瓦解并容易造成思維謬誤,在我國應以直接危險創設為故意純粹結果犯的構成要件行為標準,以作用于被害人或構成要件領域為實行著手的標準,并以行為歸責為依據解決正犯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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