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環境法 法教義學 社會科學知識 環境群體性事件
摘要:環境法研究存在高外部引證率和低研究水準之間的“落差”,需要對社會科學知識在環境法研究中的運用進行更為深入的分析,促進環境法領域的知識增長。針對環境群體性事件的分析表明,基于法教義學的解釋是非常不充分的,有對經驗事實進行選擇性的“裁剪”以符合價值預設(政府和企業“合謀”侵害公民環境權益)之嫌,不足以從根本上揭示環境群體性事件的實踐邏輯,也無助于環境群體性事件的有效、理性應對。根據心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知識,能夠對當前中國的環境群體性事件給出更具解釋力的結論。環境法研究應當采取更為開放和多元化的研究路徑,秉持“面向真實世界的環境法”的宗旨對具體問題展開分析,將法教義學和相關社會科學知識進行有效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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