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監察權 非罪化處置 一致性原則
摘要:我國監察實踐中已出現了對職務犯罪行為作非罪化處置的現象。監察非罪化處置權實質是一種對已構罪的行為決定是否進行刑事追訴的裁量權,這種權力的授予可能引起人們對監察權力過大、侵犯法官定罪處罰權的疑慮。但非罪化處置無疑有其諸多益處,如能明顯提高效率、提高監察機制的動態適應性、規范監察權力運行、促進監察制度與相關法律制度的融通等。因而,在立法中明確監察機關的非罪化處置權有一定正當性,但它的適用必須遵循法治原則、一致性原則及合理性原則。非罪化處置的范圍應當限于四種情形:一是瀆職犯罪中情節輕微的過失犯罪;二是滿足特定從寬條件的情節較輕的貪污犯罪;三是滿足特定從寬條件的情節較輕的行賄犯罪;四是有重大立功情節或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經特別核準的職務犯罪。由于非罪化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罪與非罪邊界模糊,應當在原則上謹慎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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