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通謀虛偽 虛假意思表示 惡意串通 身份行為
摘要:"虛假意思表示"是構成通謀虛偽行為的關鍵因素,這決定了實踐中所謂的"名實不符"的合同并非均為通謀虛偽行為。在通謀虛偽行為和隱藏行為同時存在的情形下,二者在形式上既可能相互獨立,也可能合二為一。對于《民法總則》第146條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護方面的缺失,在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下,應以類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等予以漏洞填補。在通謀虛偽行為與惡意串通、詐害債權行為發生競合的情形下,通謀虛偽行為規則可以和惡意串通行為規則同時適用,但不能與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同時適用。就通謀虛偽行為規則的適用范圍而言,其不可適用于決議行為,但對共同行為和身份行為則有適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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