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人工智能 法律主體 法律客體 法律規制
摘要:法律人格的取得包含法律對對象的價值判斷。現代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賦予可追溯至康德的"人是目的"的價值判斷理論,而團體法律人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具有哲學意義上的價值,而在于其社會價值。當前的人工智能未發展出理性,不可取得類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體資格,為其擬制一個法律人格對社會問題的解決并無重大意義,賦予其法律人格理由不足。但是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的物,鑒于其智能上的"類人"屬性,應將其界定為法律客體中的特殊物。在法律規制上應以人的行為為中心,確定以人為本的最高技術發展原則,以產品責任和相關具體侵權責任為責任認定的基礎,輔之以責任認定的科技手段和責任分擔的保險制度和賠償基金制度,以滿足人工智能科技發展和法律規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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