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未成年人 認定 行為主體 情節惡劣
摘要:未成年人處于弱勢地位,理應給予其特殊保護。為解決受虐未成年人保護力度不足這一現實困境,本次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增設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增設本罪對規制實踐中日益嚴重的教師虐童等行為具有現實意義,有利于保護受虐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充分發揮本罪的刑法功能,應當從行為主體和“情節惡劣”兩個方面進行嚴格認定。要對家庭成員作出合理界定,明確第十九條的主體范圍。同時,要綜合考量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對本罪“情節惡劣”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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