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抵押財產 抵押權 租賃權 利益衡平
摘要:我國《物權法》第190條對抵押財產出租時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做了簡要的處理。但是為了更好地協調抵押權人與租賃權人的利益沖突,還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在租賃權順位的判斷上,應該以租賃登記作為基礎標準,輔之以抵押財產占有的標準;在此基礎上,租賃關系只有影響在先抵押權實現時才能由抵押權人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去除,抵押財產之買受人不享有此項權利。租賃關系被除去之承租人,應該配備優先購買權、優先受償權以及緩期交付制度,以衡平利益之損失。至于抵押合同訂立后抵押權成立前設立的租賃關系,應該賦予其對抗抵押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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