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清代土地 瑕疵擔保 買賣契約 習慣法
摘要:通過以統計分析和比較分析的方法,對清代廣東地區土地買賣契約的考察,可見清代土地買賣契約中的瑕疵擔保條款,在其表達上具有高度類型化的特征,集中體現在排除親族先買權和排除宗族對財產的控制權兩類。類型化表達的成因是國家法層面的制度性基礎和民事習慣層面的習慣性基礎,體現出國家通過立法干預民事交易,民間則在契約條款中對其進行回應和補充的互動關系。但隨著契約制度的成熟,這種類型化表達也表現出一定程度的虛化,流變為形式要件,而無法起到切實的擔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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