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國有企業財政補貼 競爭中性原則 競爭法 硬預算約束
摘要:我國國有企業財政補貼產生于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初期。彼時,國家出于“疏解改革壓力,提高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的目的,對國有企業實施了全面的預算軟約束的財政補貼。但這種財政補貼終究只是權宜之計。當改革發展至一定階段,國有企業財政補貼的效用會發生改變。此時,如果堅持原有的預算軟約束財政補貼,將造成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貿易摩擦和社會資源的浪費,甚至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更為明智的選擇自然是硬化財政補貼的預算約束。本文建議引入競爭中性原則和借鑒歐盟國家援助政策,建立預算法和競爭法相互交融的雙重法律體系,探索一種硬預算約束國有企業財政補貼的法律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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