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消費稅 稅目 應稅消費 應稅消費品 應稅服務
摘要:歷經《消費稅暫行條例》創制、修正和數次稅制調整,我國“稅目主導型”消費稅制體系得以生成。考察既有消費稅法文本與制度變遷實踐,消費稅稅目始終局限在應稅消費品領域。這一現象不僅背離了內含消費品與服務的“消費”本體機理,而且曲解了消費課稅的消費稅事物本質。求本溯源,作為消費課稅的典型,消費稅課稅對象當為應稅消費。以稅目出現的應稅消費理當包括應稅消費品與應稅服務,必須是生活消費和最終消費,而且原則上應是調節性消費。基于這一應稅消費的事物特性和構成要件,無論是消費稅制調整與改革,還是消費稅法起草與設計,都有必要回歸消費稅之應稅消費本質。據此,一方面可以考慮通過剔除生活必需品稅目、增設奢侈品稅目與協調關聯稅制中的產品稅目三維策略,全新改造既有應稅消費品稅目體系;另一方面可以考慮借助原《營業稅暫行條例》應稅服務稅目結構,將娛樂服務中的高檔服務改造為消費稅應稅服務稅目。如此,既可對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的流轉稅體系變革,又可驅動消費稅制的全面升級,還可助力消費稅法的科學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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