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投訴舉報 原告資格 保護規范理論 請求權基礎 利害關系
摘要:投訴舉報答復是否可訴一直是行政機關和投訴舉報人都頗為糾結的問題,單獨從利害關系來判斷投訴舉報人的原告資格,往往陷入法官裁量權過大、難以判斷的困境。保護規范理論的引入,對于處理投訴舉報人的原告資格問題具有重大意義。萌芽階段的“劉春生案”,發展階段的“梁志斌案”、“趙愛云案”以及明確提到保護規范理論的“劉廣明案”,提供了保護規范理論應用的范本。通過借鑒德國、日本以及中國臺灣地區的經驗,初步構建保護規范理論分析投訴舉報人原告資格的分析框架,由當事人具備對第三人做出不利處分的公法規范的請求權基礎以及當事人具備法律上利害關系兩個要件構成。當然,在今后還需不斷完善投訴舉報辦法的請求權基礎內容,在公法規范明文規定的基礎上進行解釋,被排除在訴訟之外的公益性舉報可通過制度銜接的方式尋求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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