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無人船舶 船舶碰撞 法律責任 人工智能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摘要:決策自動化駕駛、遠程控制駕駛、遙控駕駛和人工智能船舶四種具象形成無人船舶的算法規則的載體,現有法律規則調整下無人船舶面臨侵權法、產品質量法、海商法理論中法律責任聚合的沖突與彌合。在法律責任歸責體系下,四種無人船舶面臨責任主體認定困難及責任承擔劃分等不同困境,故此需要在海商法背景下進行無人船舶及船舶碰撞法教義學的厘定。在總體歸責原則下,民法的全面補償原則、產品質量法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以及海商法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規定需實現不同規則在具體場景適用的優先順位。針對無人船舶四種樣態分而規定不同的具體歸責細則,以期對無人船舶碰撞的法律責任規制提供宏觀和微觀的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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