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有聲書 朗讀 表演 演繹 人工智能
摘要:有聲出版中的版權困局是對文字有聲化轉換行為的定性分歧,認定為復制、表演還是演繹將導致不同的權利義務后果。文字有聲化轉換過程可分為人工朗讀和機器輸出兩種方式。人工朗讀的轉換屬于表演行為,朗讀人員可享有表演者權;盡管一些人工朗讀體現朗讀者個性化的編排設計,但是沒有實質性地改變原作品的最終表達形式,并不構成演繹。然而朗讀過程中對聲調音律等進行設計編排或者添加音樂音效,呈現出了一定的節奏和旋律,但是難以構成新的音樂作品。機器輸出的轉換行為本身并不屬于復制,目前還無法在著作權法中準確定性,下一步可通過對機械表演的擴大解釋將其納入法律調整范圍。融合人工智能技術的機器輸出中所產生的價值利益,其所有者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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