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被請求保護地 當事人意思自治 審判實踐 完善
摘要: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50條作為調整涉外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最重要的國際私法規則,在沖突規范的立法方面吸納了當前國際立法或文件中較為先進的經驗,包括引入“被請求保護地”、“當事人意思自治”等規則。然而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對于該法條的理解和適用存在較多的問題,包括法律選擇說理不充分、錯誤理解連結點的含義、幾乎無一例外適用了中國法等問題。未來在立法和審判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厘清第50條的范圍以及“被請求保護地”的含義,放寬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填補網絡侵犯知識產權法律適用規則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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