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營業
摘要:商事理論系以商行為為基礎建構自身的規范體系,但因商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無法明確區分,商事也就難以完全脫離民事的影響。通過考察域外商法理論可知,從行為主體角度對商事進行界定是一條可行的路徑。在我國私法體系中,職務已被納入民事意定的范疇,并無強行納入商事的必要。商事宜限縮為商等以為業者所實施之。同時,滿足商事交易實踐的需要,應將間接引入商事的范疇。商事人作為商事組織的特殊性決定了商法必須在組織法層面對其予以規制,設置相應的監管規范以監督其行為的合法性,保護作為交易相對人的消費者的權益;同時,商事人以為業,相對于委托人處于弱勢地位,法律應當對商事人的利益予以適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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