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暫時失去行為控制時 致害 公平補償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 危險責任
摘要:《侵權責任法》第33條表面上采用的是'一般規定加典型列舉'的立法模式,實際上是對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立法模式的回歸。第33條第1款后段規定的無過錯暫時失去行為控制時致害公平補償責任,并非《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特殊規定,而是獨立的侵權公平責任類型,不適用于行為能力欠缺者和間歇性發作的精神病人。沒有必要區分'暫時沒有意識'和'暫時失去控制',建議改為'暫時失去控制時',并統一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只要是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就可以認為是《侵權責任法》第33條第1款前段規定的'有過錯的'情形。該條第2款應該理解為危險責任,并應限定為醉酒、濫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過錯暫時失去行為控制時致害包括積極侵害型和消極侵害型兩類,該公平補償責任具有補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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