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合伙企業 單位犯罪 合伙人 法人
摘要:合伙企業能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直接攸關合伙企業的興衰。合伙企業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缺乏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嚴格限定單位犯罪的主體范圍。《刑法》第30條與《單位犯罪司法解釋》都排除了合伙企業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即使兩個以上的合伙人都是法人,也無法把合伙企業由非法人組織變為法人。將合伙企業作為單位犯罪主體違反了合伙人罪責自負原則。將合伙企業排除于單位犯罪主體之外,是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的主旋律,也是司法實踐中的普遍性做法。合伙企業可以作為犯罪行為的受害人,并不意味著合伙企業就是適格的單位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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