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虛構網絡交易行為 反向刷單行為 虛假廣告罪 信用評價系統 非法經營罪
摘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17條的規定為依據,筆者主張虛構網絡交易行為入罪論。虛構網絡交易行為破壞電子商務平臺的信用評價系統,虛增網絡交易量,對商品、服務進行虛假的及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時,即符合虛假廣告罪的行為要件。信用評價系統具有廣告功能,損害信用評價系統即是對廣告管理制度的侵害。要合理界定虛構網絡交易行為的含義,須與一些'非典型的'刷單行為區分開來:反向刷單行為屬假刷單,其實質是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該當損害商業信譽罪的行為要件;對侵犯信息系統安全的虛構網絡交易行為也應考慮其對信用評價系統的損害,以便解決想象競合、同案不同判及定性不準確的問題;對幫助虛構網絡交易行為的行為,可以在做嚴格限縮解釋的條件下適用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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