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遺產共有 遺產移轉 物權變動 共有物分割 繼承回復請求權
摘要:在編纂民法典中,繼承權與物權之間的規則應做好協調。遺產共有應選擇共同共有的形態,立法上應當作出明確規定。遺贈不能導致物權變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應予刪除。遺產酌給不能導致物權變動,無人承受遺產物權變動的依據是法律規定。遺產分割與共有物分割在效力上應當保持一致,均采取創設主義,同時設置相應的瑕疵擔保責任。立法上應當設置獨立的繼承回復請求權,并正確處理其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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