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婚姻締結行為 效力瑕疵 無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
摘要:婚姻締結行為指的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旨在通過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取得結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婚姻締結行為的調整應與民法總則規定的法律行為體系相協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確立了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二元效力瑕疵體系,這不同于德國民法典創設的面向未來無效的婚姻可廢止制度。從具體的效力瑕疵事由來看,“二審稿”以封閉性規范明確了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以開放模式規定了導致婚姻可撤銷的事由,但仍存在與民法總則進一步協調的空間。在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方面,應刪除“二審稿”第 828條第4項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增加通謀虛偽“假結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規定。在導致婚姻可撤銷的事由方面,民法總則有關欺詐、脅迫的規定可適用于婚姻締結行為,應刪除“二審稿”第829條和第830條的重復性規定,而民法總則規定的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不構成婚姻可撤銷事由,需要在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定其不予適用。婚姻家庭編還需明確存在形式瑕疵的婚姻亦為可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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