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介入權 選擇權
摘要:人公開但未公開被人的情形,仍屬于民法總則第 162條的適用范圍。合同法第 402條規定的人未公開而相對人知情的情形,是公開原則在具體情形中的進一步延伸。區分公開和不公開的標準并非名義,而是相對人是否知道事實,其適用范圍應從意思表示解釋角度嚴格認定。人未公開而相對人不知情的情形由合同法第 403條規定,該條并非效果直接歸屬規范,教義上可采取債權轉讓和債務移轉的解釋構造,具體規則雖有進一步補充完善的余地,但整體上能夠在區分不同類型的風險的基礎上妥當平衡被人、人和相對人的三方利益,具有價值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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