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特別法人 章程 治理結構
摘要:我國《民法總則》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單獨設立特別法人類型,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資格,這對我國未來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必會產生深遠影響,其意義自不待言。但由于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直缺乏統一的立法,其“特別法人”概念仍界定不明、具體規則尚付之闕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特別法人”概念走向“特別法人制度”仍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虛位、“特別法人制度”立法模式選擇等難題,因此有必要從法律上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重構其主體地位,厘定“特別法人”之核心要素。同時,建議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目的、設立、財產、收益分配等有關法律問題進行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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