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可訴范圍 起訴要件 審判程序 指導案例
摘要:作為行政私益訴訟的補充性訴訟制度,行政公益訴訟具有它自身特殊的法律價值。行政公益訴訟范圍本質上劃分了檢察權、行政權和審判權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邊界”。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采取的例示性規定,突出了當下亟須檢察機關介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領域,同時亦保持了這個可訴范圍面向未來的開放性,以便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回應經濟社會發展及更好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現實需求。除一般起訴要件,行政公益訴訟的提起還需具備若干實體要件,包括行為要件和結果要件,試點期間的公益訴訟指導案例為這些要件的認定提供了有益啟示。因行政公益訴訟是嵌入以行政私益訴訟為核心設計的行政訴訟程序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進一步借助于檢察案例指導制度,填補因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謹慎”立法所留下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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