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行政措施 抽象行政行為 比例原則 司法審查 法律規制
摘要:行政措施往往以限制型、應急型及發展型等面相出現,具有創新社會治理方式、落實政策與法律的功能,但也存在邏輯不暢與性質存疑的立法缺陷,以及程序缺失、裁量權失范及監督機制欠缺等實踐困惑。除憲法第89條對國務院的授權性規定外,行政措施主要存在于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這四種承載媒介中。行政措施的語義內涵不能理解為寬泛的行政行為,應從“規定”和“采取”兩個階段概括其性質。“規定行政措施”的性質,宜界定為行政規范性文件之外的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是在抽象行政行為譜系內具有獨特品性的范疇;“采取行政措施”的性質,應視作行政機關所采取的某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管理手段。行政措施的法律規制,可遵循規定—實施—監督的邏輯。在規定行政措施階段,需根據具體類型匹配合理的程序安排。在實施行政措施時,須經過比例原則檢驗,并在嗣后對實施效果作出評估。在行政措施監督層面,從四種主要承載媒介的特性出發,既要實現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中行政措施的實質法治化,也要構建規章以下行政規范性文件中行政措施的司法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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