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國家治理 行政組織 行政組織法定 法律保留 行政組織法
摘要:以往的行政組織法研究過分關注實踐問題,對行政組織法定原則的理論探討相對不足。行政組織成為公法問題前提是公共國家觀念的確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行政組織立法實踐法理依據迥異,發展路徑有別,展現了行政組織法定原則內涵的豐富性。我國要以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為根據,確立廣義的行政組織法定原則:設立實現國家任務的各類公法上的組織機構,都要受到法律不同程度的控制。同時需要明確狹義的行政組織法定原則,即針對行政機關的組織法定原則。為此,人大的組織立法權,應當受到憲法具體規定和憲法原則明確以及隱含的限制;在授權行政機關自主決定組織細節以適應現代行政靈活性需要的同時,加強對行政機關組織創新的憲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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