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法律行為 權能 授權規范 法律地位 宣告式言語行為
摘要:民法學者主張,法律行為概念為民法學專屬,法理學或其他部門法學均不得僭越。中國法理學教科書中的法律行為概念因為過于簡單而應當被放棄,但這不等于說,超越民法的普遍法律行為概念絕無存在的可能。借助權能概念,法理學可以主張法律行為概念的核心在于通過意志改變法律地位,同時堅稱表意行為并不局限于民法。此概念成功的關鍵在于,應當將意志及其表達視為制度事實和言行行為理論中的宣告式言語行為。在作為構成性規則的授權規范的保證之下,特殊言語行為中的內容將被轉變為制度事實。由此,民事法律行為概念只是普遍法律行為概念在民事領域中的變種,它只具備內容上的特殊性,不具備民法學者基于私法自治所宣稱的結構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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