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競爭條例 集體豁免 船舶共用協議 自愿討論協議
摘要:2016年9月,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針對定期班輪協議部分豁免的初步決定。該項初步決定是香港《競爭條例》全面生效以來最為重要的執法之一。在考察香港航運產業面臨的競爭格局,以及深入分析初步決定的法律解讀和分析框架后,本文指出競爭事務委員會的初步決定標志著香港成為新一個在航運領域采取有限反壟斷豁免模式的法域。該決定將部分限制香港航運業普遍存在的聯合運營模式,有利于香港港口行業降低成本,并提升香港航運業的長遠競爭力。另外,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審慎、透明、嚴格區分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執法態度也值得內地執法部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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