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核供應國集團 出口控制 核不擴散 多邊談判 規則制定
摘要:美國向來被視作國際核不擴散機制的主導者。然而,盡管積極倡導實行核出口控制,美國卻未能始終對該領域的國際規則制定施加影響。在核供應國集團中,相較于利益誘惑與威脅這一動用物質實力的談判方式,美國更傾向于為規則主張的正當性提供辯護,以此推進核供應國集團準則的修改。不過,基于核不擴散規范的此種辯護,也未能保證美國達成其目標。多邊談判中兩種參與談判的行為方式分別為“議價”與“論辯”,在現有研究中對其給予了理論上的區分。在大多數情況下,美國在兩種談判方式之中選擇“論辯”。對美國這一選擇傾向的分析,從成本導向的理性選擇著眼。此外,為解釋在正當性論辯這一談判方式之下影響談判結果的要素,提出了基于利益分配關系的心理機制。案例分析聚焦卡特、老布什、小布什三屆政府在核供應國集團中發起的四次準則修改行動,四次行動在談判方式的選擇和談判結果上呈現鮮明對比。文章旨在深入認知大國在多邊規則制定中的權力及其界限。國家行為體對于正當性論辯的關注及其在論辯中面臨的困境,在規則與規范之爭趨于激烈化的國際安全領域,都是日益普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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