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ppp協議 法律性質 爭議解決途徑 整合
摘要:政策性文件中所推行的PPP協議與法律規范規定的行政協議兩個概念之間,當前并未形成良好的銜接關系。本文以PPP協議中的PPP項目合同為例,認為其同時具有公法性與私法性,不能僅認定其中某一方面的法律性質。目前政策性文件與法律草案中規定的爭議解決途徑,已突破了公私法二元化分割所形成的局限。由于新《行政訴訟法》中已經初步體現出了一體化解決行政與民事爭議的制度構建,將來應統一規定以行政訴訟途徑解決有關PPP協議的所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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