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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委托書模板(10篇)

時間:2022-11-19 14:46:4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合同糾紛委托書,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2001年1月5日,原告與北京首創信保投資管理公司(簡稱首創公司)簽訂委托理財協議:首創公司委托珠江公司理財,委托資金金額為5000萬元,期限12個月;首創公司在國信證券開立戶名為首創公司的3435號委托理財資金賬戶;委托期限屆滿,原告應支付首創公司5000萬元本金及投資回報。據該協議,原告及首創公司給國信證券出具一份特別授權委托書: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對監管賬戶(即3375號賬戶與3435號賬戶)進行修改資金密碼、提取現金、拆戶、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等操作,并在發生下述有關情況時單獨行使雙方的權利:1.托理財協議書中的債務人未能在2002年1月5日前清償全部債務;2.監管賬戶內的資金余額及股票市值總額等于或低于1億元,珠江公司不能及時補倉;3.監管賬戶內的股票全部為PT股票。

后來,原告向哈爾濱市法院起訴稱:原告與哈爾濱市興業公司分別于2000年12月1日、12月12日、12月15日簽訂托管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由興業公司為原告的資產進行運營,原告按一定比例支付報酬。合同簽訂后,興業公司利用原告在國信證券投入的股票進行證券交易,以實現原告資產增值的目的。后來,原告發現其在國信證券的上述股票全部被轉入他人賬戶。興業公司與國信證券未經原告書面同意就將原告名下股票轉給他人,屬侵權行為。

被告辯稱:2001年3月16日,原告與首創公司簽訂委托資產管理擔保協議,約定以原告的3375號賬戶內股票作為擔保并全部并入首創公司指定的4705號資金賬戶。同日,原告持上述委托資產管理擔保協議及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到國信證券辦理了股票并戶手續,將3375號賬戶股票全部轉至4705號賬戶。國信證券并沒有實施侵犯原告對3375號賬戶內股票的權利,因此也不與興業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同時,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原告與國信證券之間的糾紛應依雙方事先訂立的仲裁協議由仲裁機構管轄。

[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原告與國信證券之間的糾紛應由法院管轄還是仲裁機構管轄,即國信證券的管轄權異議能否成立。我認為,國信證券的管轄權異議能夠成立。我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該法第二條對仲裁管轄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有人認為,因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固然屬于仲裁管轄的范圍之內,而因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則不受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仲裁條款的限制。本案系侵權行為而非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因而不受合同中仲裁條款的限制。我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第一,從仲裁法第二條的字面含義來看,仲裁管轄的范圍既包括因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也包括因侵權行為提起的糾紛。民事權益可以分為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兩大類。與此相對應,按照爭議所涉民事權益的不同,民事糾紛可以分為財產權益糾紛和人身權益糾紛兩大類。對于其中的財產權益糾紛,還可以按照產生的原因將其細分為合同糾紛、因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因無因管理產生的糾紛、因不當得利產生的糾紛、因締約過失產生的糾紛等。因此,仲裁法第二條所謂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由于侵權行為的客體包括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包括因侵權行為產生的人身權益糾紛和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權益糾紛。從嚴格的意義上講,仲裁法第二條所謂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權益糾紛,而不包括因侵權行為產生的人身權益糾紛。

第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并沒有規定受損害方有權選擇法律責任的解決方式。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現象,即行為人實施的某一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兩者的雙重屬性,從而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同時產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承認了這種責任競合的現象:“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加害方承擔何種形式的法律責任,但是受損害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的情況下對因違約行為而產生的侵權責任的解決方式并無選擇權。因為,法律責任的形式與法律責任的解決方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而法律責任的解決方式包括訴訟的方式、仲裁的方式、協商或者調解的方式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只是規定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加害方承擔何種形式的法律責任,并沒有規定受損害方有權選擇法律責任的解決方式。在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解決方式(仲裁)已經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原告仍然向法院提起訴訟,顯然是一種違反合同約定、出爾反爾的背信棄義行為,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理應遭到禁止。

第三,判斷某一糾紛是否屬于合同糾紛,不能單憑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理由來決定。我認為,判斷某一糾紛屬于何種性質,應當從糾紛產生的原因與當事人所違反的義務這些實體方面來考察。如果單從原告的訴由這些程序方面來判斷糾紛的性質,就容易導致舍本逐末、倒果為因的錯誤。因為,糾紛在原告起訴之前就已經產生,其性質在原告起訴之前就已經確定,不應也不能以原告的意志為轉移。如果原告以違約為由起訴就說該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如果原告以侵權為由起訴就說該糾紛屬于侵權糾紛,那么,糾紛的性質就成了一種可以由原告隨意決定的東西。從案情來看,原告與國信證券之間的糾紛是在履行兩者之間證券交易委托協議的過程中產生的,國信證券是否違反該協議所約定的保管有價證券義務也是糾紛的核心所在,因此原告以侵權為由起訴不能改變該糾紛的合同糾紛性質。

篇2

    (1)注明文書名稱。

    (2)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2.正文。

    (1)委托事項:寫明委托人在何糾紛中委托律師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2)授權范圍。

    3.尾部。

    (1)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2)委托日期。

    二、格式: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性別:年齡:

    住址:電話:

    受委托人:姓名:職務:

    工作單位:電話:

    姓名:職務:

    工作單位:電話: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與因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訴訟人。

    人的權限為:

    人的權限為:

    委托人:(簽名)

    年月日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市××經濟貿易公司

    地址:××市××區太古路19號

    法定代表人:彭××職務:經理

    受委托人: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現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與××市××運輸公司因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一般授權訴訟人。

    人馬××的權限為:

    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

篇3

1、依國家及鐵道部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2、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

3、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4、簽訂有利的合同。

對自己有利的合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定性的評價:

(1)合同的條款、內容要完整、全面。對己方比較有利或比較優惠的條款都應明確表達,不致使對方發生誤解。

(2)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比較平衡,沒有對一方過分苛刻的單方面約束條款。

(3)合同內容條理清楚,責權分明,前后一致,概念準確,執行過程中不易產生爭執。

(4)合同風險較小,對方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多或對某些風險明確了雙方承擔的責任等。

二、鐵路工程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1、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及鐵道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2、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權的人進行。委托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并在委托書中明確委托的權限和期限,加蓋本單位的公章。委托人代表單位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范圍及期限內行使權,禁止越權。

3、簽訂合同前,應審查對方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并與對方互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文件。

4、在簽訂正式合同文本前,合同管理部門或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評定。簽訂重大及法律關系復雜、涉外合同,從可行性論證到簽訂合同階段,應有企業法律顧問參加,企業法律顧問要對合同文本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5、合同內容涉及單位內部不同部門的,主辦部門應進行合同評審,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再行簽約;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簽約。

6、簽訂合同,除能即時清結的,應當采用書面文本形式。

7、簽訂合同應以法人名義進行。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外,應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合同的生效和中止條件。

8、合同設立擔保的,應明確擔保的方式和范圍,可以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也可以簽訂獨立的擔保合同,并作為主合同的附件。

9、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可行,主要條款完備,權利及義務明確,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

10、對談判過程中的電報、電傳、信函、圖表等電文數據資料,要注意保管。如有不同意見,要立即回復對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11、簽訂合同后,應當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注意保存有關證據。

12、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經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主管領導和合同管理機構。

13、合同管理部門和合同管理人員應隨時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三、鐵路工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當事人可以依法變更合同。鐵路單位發生需要變更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鐵路單位在接到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對方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向對方提出索賠。

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鐵路單位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鐵路單位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損害了自身利益,應當向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

四、鐵路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

發生合同糾紛后,簽訂合同的部門或經辦人員應及時通報合同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領導,并積極參與糾紛的處理。合同管理部門處理合同糾紛時,相關部門應給予協助。

篇4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采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采用現款方式付款,在 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 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準程序報公司批準,分期付款額在 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 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 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 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 萬元的;

投資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準、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 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 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 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三十九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采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并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 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四十九條 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 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二條 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篇5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職 務: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單位與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人。

人_______的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單位: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年__月__日

范本二

委托人:____市____經濟貿易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區太古路19號

法定代表人:彭____職務:經理

受委托人:馬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現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與____市____運輸公司因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一般授權訴訟人。

人馬____的權限為: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

篇6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2

一、問題的提出

2008年4月1日起實施的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取消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案由,將此類糾紛統統定為居間合同糾紛,2011年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沿襲了2008年版的做法,在合同糾紛中不規定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案由,在服務合同糾紛中將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列為獨立的案由,但不規定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案由。法院在審理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案件時,立案時就先入為主地將此類案件以居間合同糾紛案由立案,并按照居間合同的原理審理此類案件。由于合同糾紛案由的確定涉及到對合同性質的理解,因此,合同糾紛案由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關于合同性質的問題。

本文認為,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房地產經紀行為已經進化成一種復雜的服務行為,當前中介機構業務已經多元化,遠不是以前那種僅提供信息促成房地產合同成立的居間行為了。我們絕不能先入為主地依據居間合同關系對所有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事實認定及責任分配。鑒于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復雜性,最高法院將所有房地產中介合同案件的案由統統定為居間合同糾紛的做法不妥,應當將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的案由定為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在審理時再根據合同內容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

二、居間合同糾紛之訴因與法律和事實不符

據筆者的實務經驗及在廣州地區調研所得,房屋買賣過程中,中介服務的整套流程大體如下:1.中介方獲得業主擬出售的房屋信息和銷售條件。房源信息一般由業主(賣方)提供給居間人。此外,通過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私下交流或買方主動提請媒介而獲得,然后居間人再借助這些信息與賣方溝通,請求提供中介服務。2.中介方獲得賣方的委托后,一般會派工作人員現場查看擬出售房屋的情況,登記造冊,錄入電腦管理系統。并拍攝擬出售房屋的照片做推介之用。3.購房意向人向中介方表明購房意向,向中介方咨詢了解特定條件的房源信息。中介方根據購房意向人的條件,推薦合適房源。在和購房意向人簽署看房合同后,派工作人員帶領購房意向人現場查看擬出售房屋的實際情況。4.購房意向人看中某套房屋后,委托中介方和賣方協商,以期取得盡可能有利的交易條件(這一點在現有市場狀況下作用有限)。5.購房意向人對于中介方介紹的房屋交易條件基本滿意后,委托中介方查詢擬購房屋的產權狀況。查清產權狀況后,中介方約購房意向人(買方)和賣方見面,進一步協商交易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后簽署三方協議。協議內容一般包含中介服務合同條款。6.三方合同簽署后,需要根據政府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網簽手續的,買賣雙方一般會委托中介方根據其簽署的書面合同內容辦理網簽手續。7.買方需要通過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如果買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會委托中介方幫其聯系按揭公司并洽談按揭貸款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中介方單獨或者和按揭公司一道進行房產評估等業務。8.如果買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會委托中介方指導并協助辦理房屋買賣的過戶手續,有些中介方甚至代買方繳納稅費、代辦產權過戶等延伸服務。9.如果買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會委托中介方參與收樓,以示見證和督促。

上述房屋買賣中介服務流程中,第四至九項乃中介方應當提供的服務內容,也就是中介方的義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購房意向人(買方)和中介方之間約定的中介服務內容千差萬別,不是每個房屋中介服務合同中,中介方的義務都包括上述第三至九項內容的。據此,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至少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中介方的義務僅涉及前述第三、四、五項的中介服務合同,本文稱之為純粹促成簽約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另一類是中介方的義務除三、四、五項外,還涉及第六至九項中一項或幾項義務內容的中介服務合同,本文稱之為促成簽約加后續服務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此條及下一條可知,居間合同中,居間方的義務就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居間方提供的信息訂立了合同后,居間方的義務即全部履行,居間人除負有附隨義務如保密義務以外,不再負有任何義務。由此可見,純粹促成簽約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屬于居間合同無疑,故此處不贅。但是,促成簽約加后續服務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其性質顯然不能簡單地確定為居間合同了。并且,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房地產中介已經進化成一種復雜的服務行為,以前那種僅提供信息促成房地產合同成立的居間行為已經不占主流了。在這種情況下,再將這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的訴因全部定性為居間合同,要求當事人根據居間合同的法理來承擔舉證責任,要求當事人按照居間合同的法律來和答辯,于法于理不符,也不利于公平地處理案件。

以筆者曾的一個案件為例,被告(買方)在原告(中介方)的幫助下,和第三人(賣方)簽署了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該三方合同中關于中介方的義務散見于各個條款,共有五項:原告提供的服務事項包括原告提供合適的房源信息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協助被告和第三方辦理銀行按揭手續、被告辦理房屋買賣的網簽手續和代為根據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編寫《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直接錄入網簽系統、見證房屋交付等。關于中介服務費的給付條款約定按編號為某某號確認書收取。被告和原告另外有簽署一份《服務收費確認書》,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費及咨詢費51000元。合同簽署后,被告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后現場查看房屋后,對房屋格局、價格不滿意。第三人正好也不想出售該房屋了(迄今一年多后仍未出售),于是雙方簽署了一份《解除協議書》并通知了原告。原告認為其居間義務已經履行,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居間報酬,協商遂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費及咨詢費51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立案時將本案案由定為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也將本案定性為居間合同糾紛。如果將本案中的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服務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定性為居間合同糾紛,那么,根據居間合同的原理,原告應當勝訴。因為原告確實促成了被告和第三人之間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之成立,按照居間合同的原理,原告作為居間方,履行了自己的居間義務,有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報酬。但是,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合同屬于典型的促成簽約加后續服務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在原告沒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的時候,不能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報酬。

三、委托合同糾紛之訴因也存在不足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我國合同法還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居間僅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為他人訂約充當媒介,其服務范圍有限;而委托則是為他人處理事務,至于事務的種類則很寬泛,法律未明文限制。因此可以說居間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委托合同。這種解釋,理論和立法上早就存在。如瑞士債務法就明確規定居間契約為委任契約之一種。(瑞債412條2項。)在日本商法,通說為準委任契約。史尚寬先生認為:在雙務的居間契約,即居間人負擔盡力義務,同時委任人對于契約之成立付支付報酬之義務時,為準委任契約,唯于契約不成立時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之點,與委任有異。在臺灣民法中,居間契約雖然應解釋為獨立的無名契約,惟在雙務的居間契約,則可認為兼有委任指性質。居間人如負有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媒介訂約之事實行為之義務時,則兼有委任契約之性質。

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是兩者相互獨立的有名合同。在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解除條件、報酬支付條件、人的條件等方面,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史尚寬先生認為:居間之報告訂約機會,僅要求提供訂約之機會即可;而媒介訂約“不但報告訂約之機會,更應周旋于他人之間,使雙方訂立契約,然僅媒介之訂約,并不以他人之名義或以自己之名義代為訂約,此居間人所以與結約代辦商及行紀有異。蓋無論直接或為間接,均與媒介主觀念不相容,然居間人亦不妨兼為人。”意大利民法典第1754條則規定,居間人是與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又沒有合作關系、隸屬關系或關系的人。但根據其1761條規定:“居間人得受一方委托,其介入履行已締結契約的活動中。”可見,依其規定,居間任務完成后(當事人雙方已訂立合同),居間人可以成為一方的人,之前則不可兼為人。

而且,不可否認的是,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中,也確實存在著純粹促成簽約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這種典型的居間合同。所以,將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糾紛的訴因一概定性為委托合同,也不十分妥當。

四、廣義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之訴因的最佳選擇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一種包含居間和等多重服務事項的行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性質不能簡單地一概按居間合同處理,而必須根據委托方要求中介方(受托方)處理的事項做個案分析。正如林誠二先生所言:民間慣行之不動產中介業所服務之范圍,實際上并不以居間為限,常伴有其他業務,例如代辦轉移登記或貸款等是,故常是一種混合契約。如何稱呼這種混合契約?

我國建設部等三部委頒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條將其稱之為房地產經紀。該辦法明確規定,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據此,房地產經紀的內涵就包括了居間和這兩種行為,本文稱之為廣義的房地產經紀。但是,建設部頒布的另一個規章《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2條第5款又規定,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照此,房地產經紀就只包括典型的居間行為了,本文稱之為狹義的房地產經紀。

遺憾的是,《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關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規定沒有將廣義的房地產經紀概念貫徹到底,前后規定存在著矛盾。《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僅僅指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時與委托人簽訂的書面合同。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根據體系解釋,這份合同似乎不能再稱之為房地產經紀合同了,因為該辦法第十六條對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的內容做了詳細規定,如果將第十七條規定的另行簽訂的那份合同還稱之為房地產經紀合同,第十七條的規定就屬于畫蛇添足。

本文認為:要求簽署兩份合同不符合實際情況,也增加成本。立法者在制定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行為規則時,不能將尋求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幫助的賣方或買方假定為法律專家,而應當將其假定為普通理性人。根據筆者在廣州地區的調查,由于房地產中介業務競爭越來越激烈,房地產中介機構在廣告宣傳中,都承諾了一條龍服務。一般人在和中介機構簽署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時,都是根據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簽署一份三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介服務條款隱含其中。如果再強求賣方或者買方在此之外再簽署一份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其成本也是值得立法者考量的。如果這些條款都包含在了前述中介服務合同條款中,那我們又怎么能夠確定這幾個條款構成狹義的房地產經紀合同(居間合同),那幾個條款構成其他合同?這個其他合同又如何稱呼?現實生活中的代辦貸款義務中,房地產中介方一般也是協助買方聯系按揭公司或者貸款銀行,最終的貸款協議當事人是貸款銀行和貸款人即買方。在此過程中,房地產中介方的作用又僅僅是一個居間人而已。代辦房地產登記過程中,一般情況下,房地產中介機構只不過是和和買賣雙方溝通,指導其帶齊必要的文件資料,確定去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的日期,買方和賣方最終還是要親自去辦理過戶手續。根據廣州市的做法,賣方不親自去房地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的,必須要對其委托行為進行公證,受托人必須向登記機構出具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而且,在沒有進入實質審理階段就確定了內容復雜的合同糾紛之實質爭議和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并不合理。因為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糾紛中,在開庭審理之前,無論是中介方還是買方或賣方,對其權利義務并不是十分確定,對其糾紛的性質并不十分明確,其訴訟請求在開庭時還可以變更。在這種情況下,在立案的時候,法院就十分肯定地確定了雙方糾紛的性質并照此承擔舉證責任,甚至據此要求當事人修改其訴訟請求,否則不予立案,其合理性值得懷疑。

因此,本文認為,應當針對房地產中介合同糾紛的特殊情況,確定一個獨立的案由。其名稱可以稱之為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或者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理解,稱之為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法律在審理后,再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將純粹的促成合同成立型的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定性為居間合同,適用居間合同的相關法律,將促成合同成立加后續服務型的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定性為委托合同,適用委托合同的相關法律。

注釋:

①參見(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30號民事判決書。

參考文獻:

篇7

受委托人:***,男,****年**月**日生。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省***市***路**號**大廈11樓。電話:13*********、

現委托受委托人在***與被告人***在******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被告人的訴訟人。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方因與_________合同糾紛案,委托乙方參與該案的一審訴訟,為甲方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乙方專職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案。

第二條 乙方的權限為:

1.代為調查、收集案件有關證據;

2.代為申請法庭組成人員回避;

3.代為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代為參加法庭辯論及調解,代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提起反訴;

4.代為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參照_________市律師收費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交納律師費人民幣_________元,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一次付請。除上訴律師費外,乙方依合同辦理甲方委托事務而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包括差旅費、住宿費、工本費、通訊費、政府費用及其他必須支出之費用),由甲方予以實報實銷。

第四條 甲方應按時支付律師費及相關費用。

第五條 乙方承辦律師必須嚴守律師職業道德,維護甲方委托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不履行上述義務或對乙方工作不配合,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合同,所收預付費用不退,并依其工作時間收取其他律師費用。

第七條 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約定提供法律服務,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之預付費用如數退還。

第八條 甲方非因第七條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乙方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不足費用。乙方非因第六條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甲方亦有權要求乙方退還所交之預付費用。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非依約定或協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因委托合同及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一致同意將有關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載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篇9

Abstract: Railway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modern railwa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nd safeguarding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law. As the construction unit just entered into railway construction market,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enterprise management system,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railway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strengthen leadership of contract management, improve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contract management agency, work with contract management staff, and improve contract management, thereby contributing to business competitiveness in the railway market. The paper discusses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the railway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how to do well the railway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關鍵詞:淺談 鐵路 合同 管理

Key words: discussion;railway;contract;management 0引言

鐵路合同管理是現代鐵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在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和維護合法權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中交集團作為剛踏入鐵路建設市場的施工單位,在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過程中,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加強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合同管理人員,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從而促進企業在鐵路市場的競爭力。

鐵路合同管理即是在雙方已簽訂承發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雙方協商簽訂的合同條款,正確履行、管理項目,保證項目的質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保證企業的形象和信譽,并為企業贏得最大利益。為此,本人以自已在鐵路工程合同管理中多年的實踐,來談一下本人對鐵路合同管理的粗淺認識:

1鐵路合同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1.1依法國家及鐵道部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1.3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簽訂有利的工程合同

隨著科技創新的迅速發展,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不斷地被應用到建筑領域,使得現代工程的規模越來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樣化。參加建設的單位的專業性也越來越強,而且工期要求越來越短。還有不可擺脫的自然環境,現場條件及社會因素的影響,幾乎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由于工程項目建設關系的多元性、復雜性、多變性、履約周期長等特征,而且金額大、市場競爭激烈等構成了項目承包合同的風險性。因此,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簽訂合同中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風險的發生是十分重要的。

合同風險是存在著不確定性,有些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但任何承包工程的我們都愿意簽訂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減少在工程施工中的風險損失,獲得更多的利潤。對于承包工程的乙方來說,對自己有利的合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定性的評價:

2.1合同的條款、內容要完整、全面。對自己比較有利或比較優惠的條款都已明確表達,不會使對方發生誤解。

2.2合同價格較高,如在正常管理狀態下,施工應有較好的盈利。

2.3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比較平衡,沒有苛刻一方的單方面約束條款。

2.4合同內容條理清楚,責權分明,前后一致,概念準確,執行過程中不易產生爭執。

2.5合同風險較少,對方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多或對某些風險明確了雙方承擔的責任等。

但由于合同是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的協議,許多對自己單方面的意愿在合同談判中并非都能夠實現。所以要簽訂一個有利合同,必須從制定投標報價、深入了解工程情況開始,盡可能掌握簽訂合同的主動權。安排精明強悍有經驗的合同人員進行合同具體談判,仔細分析合同條款中各種可能情況下的不利因素。采取對特殊問題單獨談判的方法,逐步達到簽訂對自己有利合同的目標。

3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3.1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及鐵道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3.2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權的人進行。委托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并在委托書中明確委托的權限和期限,加蓋本單位的公章。委托人代表單位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范圍及期限內行使權,禁止越權。

3.3簽訂合同前,應審查對方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并與對方互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文件。

3.4在簽訂正式合同文本前,合同管理部門或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評定。簽訂重大及法律關系復雜、涉外合同,從可行性論證到簽訂合同階段,應有企業法律顧問參加。企業法律顧問要對合同文本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3.5合同內容涉及單位內部不同部門的,主辦部門應進行合同評審,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再行簽約;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簽約。

3.6簽訂合同,除能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文本形式。

3.7簽訂合同應以法人名義進行。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外,應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合同的生效和中止條件。

3.8合同設立擔保的,應明確擔保的方式和范圍,可以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也可以簽訂獨立的擔保合同,并作為主合同的附件。

3.9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可行,主要條款完備,權利及義務明確,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

3.10對談判過程中的電報、電傳、信函、圖表等電文數據資料,要注意保管。如有不同意見,要立即回復對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3.11簽訂合同后,應當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注意保存有關證據。

3.12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經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主管領導和合同管理機構。

3.13 合同管理部門和合同管理人員應隨時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4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4.1當事人可以依法變更合同鐵路單位發生需要變更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鐵路單位在接到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對方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向對方提出索賠。

4.2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鐵路單位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鐵路單位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損害了自身利益,應當向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

5合同糾紛的處理

5.1發生合同糾紛后,簽訂合同的部門或經辦人員應及時通報合同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領導,并積極參與糾紛的處理。合同管理部門處理合同糾紛時,相關部門應給予協助。

5.2路外單位發生合同糾紛的,如需經仲裁或訴訟解決的,統一由合同管理部門組織登記、審查和辦理授權委托手續。重大的、比較復雜的合同經濟糾紛案件,應由法定代表人授權企業法律顧問進行處理。

5.3發生合同糾紛后,首先要通過協商解決。屬于鐵路內部的糾紛,先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主管單位的合同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按法律程序辦理;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應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不執行協議的,主管單位領導可責成有關部門協助執行。

6合同監督檢查

6.1合同監督檢查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合同管理部門要定期、不定期檢查本單位合同的執行情況,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6.2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①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與落實情況;②合同管理檔案建立情況;③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④ 合同糾紛的處理情況;⑤合同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⑥對于在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因違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

6.3對于未按鐵道部規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實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責令限期改正;

6.4對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為企業避免或者挽回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建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篇10

第三條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專門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行使對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權。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仲裁委員會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五條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受理管轄范圍內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第二章組織

第七條市、縣(市)、區設立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組成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成員應向市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農村經濟綜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配備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十一條仲裁員的資格由市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定,符合條件者,由市仲裁委員會發給仲裁員書證。

第三章管轄

第十二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發包方所在地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

發生在縣(市)、區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以及市仲裁委員會認為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辦理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辦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條例》范圍內的合同糾紛;

(二)當事人一方巳向人民法院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或仲裁已經終結,當事人又申請仲裁的。超過仲裁時效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章程序

第十五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被訴方的人數提交副本。

第十六條申請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必須有明確的被訴入,具體的請求和主要的事實依據。

第十七條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申訴的理由、證據和要求;

(四)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申請仲裁的日期。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對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在受理直接影響當前生產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時,可以裁定先行恢復生產,然后解決糾紛。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組成仲裁庭進行。

仲裁庭由兩名以上仲裁員組成,其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

簡單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均可委托一至二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的,應事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書,并說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三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受理后,被指定辦案的仲裁員和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員、書記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并回復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庭在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第二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履行。

第二十六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案件,仲裁庭應及時進行裁決。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在開庭前應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對申訴方按撤訴處理,對被訴方按缺席裁決。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開庭時,首席仲裁員應核對雙方當事人,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仲裁庭紀律,告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審理案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并出示有關證據;

(二)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辯論時應引導當事人將辯論集中在必須解決的糾紛事項上;

(三)辯論結束后,依申訴人、被訴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進行調解,以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四)調解達不成協議時,仲裁庭應進行評議,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由仲裁員署名。

第三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自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天內作出裁決,在特殊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可適當延長仲裁時間。

第三十二條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應制作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寫明:

(一)申訴人和被訴人及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務、住址(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仲裁的理由,糾紛的主要事實和申訴的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裁決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四條裁決書至少一式四份,當事人雙方各一份,仲裁委員會二份(縣、區的裁決書,另應上報市仲裁委員會一份)。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巳送達的調解書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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