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11 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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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明文書名稱;(2)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2)申請人簽名;(3)申請日期;(4)附項。
二、格式:
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
年月日
附:仲裁裁決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份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執行人:××貿易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職務:總經理
被執行人:××省××市××開發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職務:經理
請求事項: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間因購銷××合同糾紛,業經××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被執行人拒不遵照裁決履行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被執行人給付貨款××萬元人民幣,并加付逾期利息。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2、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4)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5)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6)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按屬地與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劃分。省仲裁委受案范圍:(1)省屬、中央、部隊駐穗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非廣州市城區戶籍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非廣州市城區戶籍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3)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4)本委認為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二、問: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答:1、勞動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系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事實和理由。申請書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要由申訴人本人簽名(如有人需注明)
2、提交證據:包括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復印(復制)件及證據清單,證據及證據清單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3、其它材料:
勞動者訴用人單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如委托人代為仲裁,需提交申訴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3)被訴人為企業的,提供“企業注冊資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濟信息中心查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區體育西橫街1號)(4)被訴人為事業單位的,需提供“登記資料”原件一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中心地址:天河路17號潤粵大廈,乘233路公共汽車至動物園南門,天河立交橋腳)(5)被訴人為其他單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一份(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
用人單位訴勞動者:(1)提交《營業執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托書。
三、問:當事人在勞動仲裁過程中享有和職責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托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訴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訴人有承認、反駁申訴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六章 執 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正確地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城鎮房地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城鎮轄區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房地產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房屋以及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附屬庭院和場地。
第三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機關。
第四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或裁決。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五條 仲裁機關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產權、買賣、租賃、使用、交換、贈與、分割、典當、侵占等發生的糾紛;
(二)因使用房屋附屬庭院、場地發生的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糾紛;
(三)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用設施等發生的糾紛;
(四)其他需要仲裁的房產糾紛。
第六條 仲裁機關不受理下列糾紛和爭議:
(一)因繼承、離婚所涉及的房屋糾紛;
(二)涉外房地產糾紛;
(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土地糾紛;
(四)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房地產爭議。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仲裁機關管轄。
第九條 縣(市)、區仲裁機關對案件的受理或管轄有爭議的,由市仲裁機關確定。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以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為主,吸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參加,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仲裁機關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仲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仲裁房地產糾紛案件,應盡職盡責,秉公辦理。
第十二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由仲裁員一人調解。
第十三條 凡需要裁決的案件,應由仲裁庭評議。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可提請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權將仲裁庭處理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討論案件,可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
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仲裁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仲裁員、鑒定人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第十九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人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仲裁機關的受理范圍和受訴仲裁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其參加仲裁活動,但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申訴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遞交申請書,并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按仲裁機關的規定填寫。
第二十二條 仲裁機關接收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訴人。被訴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逾期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和有關材料。仲裁員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及文書資料,有關單位或個人有義務協助。
第二十五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可組織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并由鑒定人或勘驗人制作鑒定結論或勘驗筆錄。進行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對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屬庭院、場地和有關設施作出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的決定。
仲裁機關采取保全措施時,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仲裁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和在調查中收集的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方可確定其效力。
第二十八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應當著重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仲裁機關應當進行裁決。
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仲裁機關開庭處理案件,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申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反訴的,可以缺席裁決。
被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仲裁庭應當依申請人、被訴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聽取當事人的辯論和陳述,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行調解,調解未成的,由仲裁庭裁決,裁決結果應當向當事人宣告。
第三十二條 仲裁機關對裁決的案件,應制作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送達給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申訴人自愿撤訴,被訴人又不提出反訴的,仲裁機關應當準予撤訴。
第三十四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不屬仲裁范圍的,仲裁機關應終止仲裁,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級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市仲裁機關對縣(市)、區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直接處理或指定原仲裁機關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三十六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遵守仲裁秩序。擾亂工作秩序,阻礙仲裁員執行職務的,由仲裁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仲裁機關的裁決或調解不當,不宜執行時,可退回仲裁機關復議;當事人對復議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凡需要協助執行的仲裁事宜,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積極協助,不得無故拖延或妨礙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應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處理費按實際開支向當事人收取。
仲裁費原則上由敗訴人負擔,也可由仲裁機關視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用仲裁方式解決房地產糾紛時,申請人應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陳述糾紛的原委和自己的理由與請求,并交納仲裁費。仲裁機構受理此申請后,會要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從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這兩名仲裁員與仲裁機構指定的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查此案。仲裁庭根據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狀決定是否開庭審理;如果開庭審理,雙方應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駁斥對方的觀點。閉庭后,仲裁員們要進行分析和討論,最終出具仲裁裁決。雙方均應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如果有一方沒有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另一方有權持此裁決到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您的情況通常需要仲裁方式解決,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的,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
(來源:文章屋網 )
撤銷的申請書1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老師:
您好,我是__級學生__。由于去年在__考試中作弊,學校給予記過處分。給學校的同學和自己帶來了損失,影響極壞。在上一學期里,痛定思痛,我認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學習,同學的幫助和老師的耐心教育使我終于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受益頗多,思想有了提高,學習也有巨大進步。按學校規定,特此向學校申請取消處分。
考試中作弊的行為,違反了學校紀律,造成了考試的不公平。不公有害于同學,同時也打擊了自己的信心。我為自己做的錯事感到內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錯誤才能彌補以往的過失。向尊敬的老師和親愛的同學們說對不起,為自己的錯誤向你們致以內心的歉意。
人無完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是自己犯的錯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錯。從上學期以來,一直對自己進行反思,對作弊事件分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__考試之前,對它沒有嚴肅對待,導致最后沒有做好準備。考試期間,攜帶與考試有關的紙條,動機不純。其次,老師打過招呼不允許小動作,也還是沒聽。直到老師逐個收卷子到跟前時,腦子里一片茫然。此事雖然過了很久,但還恍如昨天發生一樣。感覺與自己平時不注意生活細節有一定關系。平時思想懶散,沒有及時糾正,終成大錯,現在我深深地后悔那學期沒有認真學習Basic的基礎知識,荒廢了學業。也很后悔沒有聽老師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沒有后悔藥,改正不良習慣和糾正錯誤才是最根本的。下來之后,老師找我談過,進行了思想交流。我虛心接受老師的批評和建議,同學們也熱心幫助我,使我能逐漸樹立信心。現在我有了較大的進步。以往做事拖拉,現在做事緊湊。原先睡覺晚、起床晚,現在基本改掉。不喜歡看課外書的我,現在常常拿著教材鉆研。利用閑瑕時間背英語詞匯,學習之余聽聽音樂,松馳有度。既培養興趣愛好,又提高了學習效率,一舉多得。時時謹記“光陰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閱讀有益的書籍,拓展視野,增強學習動力.我也努力地掌握專業基礎知識,以杰出優秀的人為模范,專攻網頁設計和項目管理,樹立遠大理想,做自己的軟件。抓住剛步入21世紀的機會,全身心投入到學習中,堅持錯誤的不能盲從,正確的始終不變。做一個嚴格要求自己,一步一個腳印,能無私奉獻、博學多才的人,并為實現人生目標堅持奮斗。感謝老師能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老師準予撤銷處分。經過老師的教育和熏陶,感化著我向品學兼優的方向發展。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日期:
撤銷的申請書2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是 的學生 。
由于我在學校上課聽講不認真,下課學習也不知努力,且偶而還有逃學曠課現象發生,有時沖動會和同學一起打架罵人。所以,學校領導為了教育我,使我走向正確的道路,做一名合格的初中畢業生,于是,給了我處分以示警告。
處分下來以后,我十分地后悔,后悔自己的沖動與無知。我也知道,由于我的叛逆行為,給同學和自己帶來了損失,給老師領導們帶來了麻煩,影響學校的正常工作的進行和學校的聲譽,影響極壞。
在此之后,我痛定思痛,認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學習,同學的幫助和老師的耐心教育使我終于更加認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受益頗多,思想有了提高,學習也有了進步。按學校規定,特此向學校申請取消處分。
我知道,我的某些行為嚴重地違反了學校紀律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我一直為自己犯的錯誤行為而感到內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錯誤才能彌補以往的過失。向尊敬的老師和親愛的同學們說對不起,為自己的錯誤向你們致以內心的歉意。人無完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是自己犯的錯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錯。
從接受處分以來,對自己的錯誤行為不斷反思,認真總結經驗教訓。
平時思想懶散,沒有上進心,老師們都耐心教導我,可我卻一而再、再而三地讓關心我的校領導、老師們、同學們失望難過,沒有及時糾正,終成大錯。
后悔沒有聽老師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沒有后悔藥,改正不良習慣和糾正錯誤才是最根本的。老師經常找我談話,進行思想交流。我虛心接受老師的批評和建議,同學們也熱心幫助我,使我能逐漸樹立信心。現在我有了較大的進步。也有了上進心。以往做事拖拉,現在做事緊湊。原先睡覺晚、起床晚,現在基本改掉。不喜歡看課外書的我,現在常常拿著教材鉆研。利用閑瑕時間背英語詞匯,學習之余聽聽音樂,松馳有度。既培養興趣愛好,又提高了學習效率,一舉多得。時時謹記“光陰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閱讀有益的書籍,拓展視野,增強學習動力。
我也努力地掌握專業基礎知識,以杰出優秀的人為模范,專攻網落管理,樹立遠大理想,做自己的軟件。抓住剛步入21世紀的機會,全身心投入到學習中,堅持錯誤的不能盲從,正確的始終不變。做一個嚴格要求自己,一步一個腳印,能無私奉獻、博學多才的人,并為實現人生目標堅持奮斗。希望領導們能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讓我能重新做人,做一名合格的學生、做一名對國家有用的棟梁之才。
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師能根據我接受處分以后的表現,懇請老師準予撤銷處分。經過老師的教育和熏陶,感化著我向品學兼優的方向發展。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日期:___
撤銷的申請書3申請人:___
住址:____________
被執行人:___酒家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
請求事項:
撤銷對海勞仲裁字(____)第547號仲裁裁決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申請人依據已經生效的海勞仲裁字(____)第547號仲裁裁決書,于____年12月向貴院申請執行,貴院于____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執字(____年)第43號執行裁定書。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全部執行事項達成和解協議,且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和解協議所約定的全部義務,故申請人申請撤銷對于本案的執行,敬請貴院予以批準。
此致
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撤銷的申請書4尊敬的校領導
您好!
我是某年級某班的某人(姓名)。于某年某月因某事,違反了學校的規定,學校給予我_(某種程度)的處分。
經過幾個月的時間來的深刻反思,我為自己當時的不理智行為深深感到內疚、追悔莫及,并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和態度上的不端正進行糾正,認清了違紀所造成的嚴重后果。之所以發生違紀行為,是因為我平時的學習不夠認真、要求不夠嚴格、思想覺悟不高。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所造成的。這個處分使我敲響了警鐘,使我幡然覺悟,理解到無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接受懲罰。所以在處分下達以后,我并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所以在這幾個月以來,我嚴于律己,在學習上比以前更努力,較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懂得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的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改正,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正所謂吃一塹、長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學、班干部以及學校社會加強溝通。保證今后不再出現類似違反校紀校規的情況。
之后,我也與班主任認真溝通,從中我學習到了要勇敢的去面對錯誤,爭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績來彌補這次錯誤。在與領導老師的交談之后,我不僅認識到了我的錯誤,還懂得了我后面該怎么去做。事實上,這幾個月來,我也按老師們的希望在努力著。在思想上,我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提升思想認識。在行為上,我不斷地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我在這幾個月來的表現,希望得到領導和老師的肯定!并懇請學校領導和老師批準撤銷處分。我非常感謝老師和學生會干部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我今后將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幫助我,幫助我克服我的缺點,糾正我的錯誤。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錯誤根源,我在此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檢討。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夠得到改正的機會。請老師和同學們多多監督我。
相信老師在看到我的態度后,可以知道我對此事件有著很深刻的悔過態度,肯定我的悔過之心和我現在的行為。我將不是向學校紀律進行挑戰。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還很長,“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向申請學校撤銷我的_(某種程度)的處分,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特此申請,望早日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 月 日
撤銷的申請書5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老師:
我是__學院會計電算化專業0_-_班的學生,我叫董穎。我于20__年_月_日在學校組織的20__-20__學年第_學期《___》期末考試中,違反了考場管理規定,夾帶小抄企圖作弊,干擾了正常的考試秩序,并在同學中造成了惡劣影響。由于上述事實以及《浙江樹人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我被浙江樹人大學于二0__年_月_日被學校給與了_處分。
認真的考慮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我在那么多人的幫助下,沒有將老師所教授的課程學習好;第二個錯誤:在沒有學好專業課的情況下,我不是通過努力補習而是采取投機取巧的方式來應付考試,忽視學校的校規校紀。
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后,我深深的譴責著自己的所做所為,反思了自己之前對待生活、對待學習的態度和觀念,潛心地從自己身上找缺點、查不足;事實上,這一年多以來,我也按老師同學們的希望在努力著,并在生活上和學習上向著那些優秀的學生看齊。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認真的對待,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常和優秀的同學交流!積極參加校系的活動,以一種樂觀積極的態度進行著大學生涯的每一步。
現在的我已經在一家單位進行實習,更是深刻的感受到老師的良苦用心。要是沒有老師及時的發現,沒有老師的諄諄教誨,沒有同學們老師們的監督和幫助,我想此刻我的很難勝任這份工作,我的前途將一片黑暗!
再次感謝老師們對我的教誨,我會在即將來臨的人生新階段邁出自信的第一步。希望老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老師準予撤銷處分。
此致
為了防止發包人將涉案的綜合樓售罄,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發生,承包人向北仲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價值5千萬房產。
請問:
仲裁程序中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律師觀點
1.仲裁程序中財產保全及申請
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仲裁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認為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下,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本案中,承包人向北仲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北仲審查后,將其出具的《仲裁保全函》連同《財產保全申請書》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法院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2.仲裁程序中財產保全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11條規定,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本案中,因申請保全的商品房位于呼和浩特市,故由呼和浩特市該工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財產保全的金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規定,法院能否受理?
當北京仲裁委員會將財產保全申請提交內蒙古某基層人民法院時,該基層法院卻稱:“財產保全金額5千萬,超過我院級別管轄的規定,我院僅受理訴訟標的額300萬以下的民事案件,故我院無管轄權”。律師認為,上述說法是錯誤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法院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標準。雖然本案的財產保全金額5千萬,遠超過了內蒙古地區基層法院級別管轄的規定,但是,財產保全作為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法律法規對其有特殊的規定,故其不適用級別管轄的規定,應適用法釋[1998]15號第11條的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都規定由基層法院管轄。
經交涉,該基層法院依法受理了財產保全申請,并及時查封了發包人價值5千萬的商品房。
4.如果仲裁案件中的被申請人或保全的財產在北京,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作出規定:仲裁案件中財產保全,統一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為特例。
作者單位: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
第二條 凡本市城鎮范圍內民事活動中的房產糾紛案件仲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產糾紛仲裁機關是市、縣(市)、區設立的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關)。
第四條 仲裁機關審理房產糾紛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五條 仲裁機關審理房產糾紛案件,遵循公正、及時和便民原則,實行合議和一次裁決制度。
第六條 仲裁機關根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在糾紛發生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房產糾紛案件。
第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當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提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申請仲裁和履行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二章 管 轄
第八條 仲裁機關管轄因房產產權權屬、買賣、租賃、借用、贈與、分割、交換、典當、抵押、侵權及其他房產事宜發生的民事糾紛。
第九條 下列房產糾紛案件,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一)法律和法規規定由政府部門受理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結的;
(三)違反房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作行政處理的;
(四)因繼承、離婚和家庭析產而引起的;
(五)房地產管理部門為糾紛一方當事人的;
(六)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生爭議的;
(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分房和駐軍內部房屋發生糾紛的。
第十條 一般房產糾紛案件,由爭議房屋所在地的縣(市)、區的仲裁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下列房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機關管轄:
(一)市轄區爭議房屋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
(二)涉外房產糾紛的;
(三)省(部)屬單位為糾紛一方當事人的;
(四)全市有重大影響的。
第十二條 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由市仲裁機關確定。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上一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受市仲裁委員會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專職和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與專職仲裁員同等的權利。
仲栽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仲裁員應由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具有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擔任。
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按省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經同級仲裁委員會考核合格,取得資格后,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條 仲裁機關審理房產糾紛案件,由當事人雙方各自推選一名仲裁員或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員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十六條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或由其指定專職仲裁員擔任。
第十七條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
疑難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八條 仲裁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裁決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對回避作出的決定,應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九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要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條 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仲裁機關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書的,仲裁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參加仲裁;委托他人代為參加仲裁,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具體范圍和方法由市仲裁機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糾紛案件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仲裁委員會也可以通知他參加仲裁。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當出具證明;作偽證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仲裁機關進行現場勘查,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鑒定的人員簽字蓋章。
仲裁機關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仲裁機關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第二十五條 仲裁期間,停止辦理爭議產權、使用權的轉移、變更手續。當事人應保持爭議房屋現狀。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第二十七條 仲裁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調解達成協議,仲裁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二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第三十條 仲費庭開庭三日前,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和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一方經一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開庭,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到庭情況,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二)庭審調查;
(三)雙方當事人辯論;
(四)征詢雙方當事人最后意見,可以再行調解;
(五)評議和裁決。
第三十二條 仲裁栽決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及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仲裁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四)仲裁結果及仲裁費用的承擔;
(五)不服仲裁的起訴期限;
(六)仲裁員、書記員的署名和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三十三條 仲裁機關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市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栽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載明仲裁終局的,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重新裁決;重新裁決時,應另行組成仲裁庭。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已送達的調解書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待繼承人參加仲裁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需確定法定人的;
(三)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仲裁的;
(四)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結果為依據,而該案尚未審結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仲裁:
(一)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申請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中止仲裁六個月,沒有繼承人參加仲裁活動的;
(三)當事人雙方自愿撤回仲裁申請的;
(四)超過仲裁期限的。
有前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應退還仲裁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當事人應繳納仲裁費;仲裁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經裁決處理終結的案件,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304.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30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307.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后,仍應將裁判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309.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民事訴訟。
310.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應當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依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311.當事人雙方分別居住在我國領域內和領域外,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規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為30日。雙方的上訴期均已屆滿沒有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312.本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第277條、第278條的規定適用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313.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31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附裁決書正本。如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31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時,如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財產擔保后,可以中止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申辯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裁定不予執行或駁回申辯。
316.涉外經濟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當事人一方因訂有仲裁條款的涉外經濟合同被解除或者終止向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
317.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進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
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范圍內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房產糾紛的仲裁。
第三條 市、縣(市)設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種裁委員會),為本轄區城鎮房產糾紛的種裁機關,按分工負責房產糾紛的仲裁工作。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產糾紛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或仲裁。
第五條 房產糾紛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六條 仲裁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仲裁組織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房產管理部門。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副主任、專職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把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履行仲 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第九條 房產糾紛案件,一般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審理裁決;簡單的由仲裁員一人調解或仲裁;重大、疑難、復雜的由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條 仲裁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回避的決定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 市仲裁委員會有權對縣(市)仲裁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受案范圍與管轄
第十三條 仲裁機關受理因房屋的產權、使用、買賣、租賃、交換、分割、侵占、抵押、典當、附屬設施使用等引起的糾紛。
第十四條 下列房產糾紛案件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的;
(二)涉及離婚、繼承的;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發生的;
(四)其他有權管轄的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
(五)經公證機關公證的;
(六)超過訴訟時效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房產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第十五條 房產糾紛案件的仲裁,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 房產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請要求和事實依據;
(三)按規定遞交申請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第十八條 仲裁機關接到仲裁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在七日內立案,并向被訴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后的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逾期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
第十九條 已經受理的案件,如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而被訴人又無異議的,仲裁機關應準許撤回申請,如被訴人提出異議的,應繼續仲裁。
第二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參加仲裁活動,也可委托人參加仲裁,但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并應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仲裁機關有權進行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的原始憑證。
仲裁機關進行現場勘查或技術鑒定,應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委托有關單位派人協助。
勘查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寫明時間、地點,并由參加勘查、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仲裁機關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時,受委托單位應按委托的項目、標準等要求進行。
第二十二條 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影響仲裁執行的案件,仲裁機關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本案涉及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做出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提出保全申請時,必須提供經濟擔保,拒絕提供經濟擔保的,仲裁機關可駁回其保全申請。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敗訴人承擔。
第五章 裁決與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在調解書上簽名或蓋章,并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機關應進行仲裁。
第二十四條 仲裁機關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應在開庭前三日內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申請人經仲裁機關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機關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申請處理。
被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五條 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應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告之當事人的權利,并按申請人、被訴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進行庭審調查,核對事實,出示和鑒別有關證據,并由雙方當事人或其他人答辯和辯論。
雙方辯論結束后,仲載庭可再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進行評議作出裁決。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人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第二十七條 仲裁機關應對裁決的案件制作仲裁決定書。
仲裁決定書應寫明申請人、被訴人的姓名(名稱)、地址及其人的姓名、職務;申請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仲裁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仲裁結果和仲裁費用的承擔;不服裁決起放的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后,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生效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交仲裁委員會重新討論并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對已生效的仲裁決定書,當事人應按照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房產、土地管理部門可憑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書或調解書及當事人的申請,按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申請仲裁房產糾紛案件,當事人應向仲裁機關交納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仲裁費由申請人預交,結案后由敗訴方承擔,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第三十三條 仲裁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樺甸市和蛟河市城區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制鎮、獨立工礦區。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范圍內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房地產糾紛的仲裁。
第三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組織設立的受理本轄區城市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機構。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工作實行指導、協調、監督。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對受理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第五條 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仲裁組織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組成人員應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仲裁辦),負責組織日常仲裁工作。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可配備具有市仲裁委員會頒發的崗位證書或聘書的專、兼職仲裁員。專、兼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時,享有同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辦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應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庭組成人員應是單數。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九條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如實記入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
仲裁庭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處理,可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條 仲裁庭成員(包括翻譯人員、勘驗人員、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人員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并在案件開始辦理時提出;如回避事由在開庭辦理以后知道的,也可以在仲裁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第十二條 仲裁辦主任擔任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辦主任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第十三條 對申請回避作出的決定,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案件的辦理。
第十四條 仲裁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濫用職權,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受理與管轄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公有房產在承租、轉租、轉讓、抵押、轉兌、聯建、互換、修繕、托管、買賣、損壞等方面發生的糾紛;
(二)私有房產在贈與、交換、買賣、分割(析產)、典當、租賃、抵押、修繕、代管等方面發生的糾紛;
(三)由于房屋產權和使用權爭議所引起的土地糾紛;
(四)基本建設動遷安置糾紛;
(五)因委托估價而發生的房產糾紛;
(六)涉外房地產糾紛;
(七)有關房地產的其它糾紛。
第十六條 下列房地產糾紛不予受理:
(一)單位內部因分配住房引起的糾紛;
(二)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又沒有新的事實發生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審結又沒有新的事實發生的案件;
(四)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等引起的糾紛;
(五)因離婚所涉及的房屋糾紛;
(六)家庭成員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之間因房屋使用引起的糾紛;
(七)對公證內容有爭議產生的糾紛;
(八)因繼承房產引起的糾紛;
(九)由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房地產爭議;
(十)對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引起的糾紛。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時效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年之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符合受理范圍的房地產糾紛案件,一般由爭議標的所在地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
在本市有重大影響和涉外房地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理權的或縣(市)、區仲裁委員會之間在管轄方面有爭議的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或指定管轄。
第四章 當事人及其人
第十九條 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民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人(監護人)代為參與仲裁活動。
第二十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人(監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為人代為參與仲裁活動。
委托他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委托人承認、放棄或變更請求事項,進行和解和提起反訴,必須有被人的特別授權。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的近親屬、律師、社會團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被委托為參與仲裁活動的人。
第二十二條 對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出申請,成為仲裁當事人。
對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辦理結果同其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或由仲裁庭通知其參與仲裁活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仲裁中陳述理由,進行辯論,提供證據。
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查閱、復制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申請人有權放棄請求。被申請人有權提起反訴。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必須遵守仲裁秩序,履行調解書、仲裁決定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人及其他人員干擾仲裁秩序、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情節較輕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七條 申請仲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事項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仲裁受理范圍和管轄的區域;
(四)雙方當事人簽定書面仲裁協議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遞交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按規定事項填寫。
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立案后,應及時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被申請人未按時提交或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辦理。
被申請人提起反訴的,仲裁委員會認定反訴與該案有關的,可以合并辦理。
第三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有權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原始憑證及其它材料。
仲裁委員會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必須保密。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有權委托有關部門作現場勘驗或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勘驗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由勘驗或鑒定人員簽名蓋章。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或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本案所涉及的標的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須由提出保全的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提出保全申請一方敗訴的,應當賠償對方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辦理案件時,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應遵循自愿與合法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經當事人簽名后由仲裁委員會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對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仲裁庭應進行裁決。
第三十七條 開庭辦理的案件,仲裁委員會應將開庭時間和地點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銷申請處理。被申請人提起反訴的,可以缺席裁決。
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開庭: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因當事人申請回避,使案件不能進行辦理的;
(三)需要重新調查核實證據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要延期開庭的。
第三十九條 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仲裁庭組成人員和仲裁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開庭辦理時應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出示有關證據,組織當事人辯論,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順序征詢最后意見進行調解;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進行裁決。
書記員應將仲裁庭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仲裁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筆錄經雙方當事人或委托人閱讀后簽名,拒絕簽名的,記錄在案。
第四十條 對裁決的案件,應當制作仲裁決定書。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請求事項、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三)裁決結果和仲裁費用的承擔;
(四)仲裁決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下列事項應作出書面裁定:
(一)駁回申請;
(二)準予或不準予撤回申請;
(三)中止或終結仲裁;
(四)補正裁決書中的筆誤;
(五)同意采取保全措施;
(六)其它需要裁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確定新的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的;
(四)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結案的;
(五)其它應當中止的情況。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程序。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申請仲裁權利的,終結仲裁。
第六章 送達
第四十四條 送達仲裁決定書、裁定書、調解書,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
送達仲裁決定書、裁定書、調解書應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五條 受送達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收仲裁決定書、裁定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或所在單位,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六條 直接送達仲裁決定書、裁定書有困難的,可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七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規定的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七章 執行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仲裁決定書,應當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仲裁機構的裁決或調解確有錯誤的,可裁定不予執行,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裁定書認為有錯誤或對送達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可在仲裁文書生效后二年內向市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市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經審查后作出駁回或重新辦理的決定。
申訴期間不影響執行。
第五十一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指定重新辦理。
第五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辦理的,應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三條 重新辦理的案件,應另行組成仲裁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申請仲裁,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