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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交易中心模板(10篇)

時間:2022-06-24 00: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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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交易中心

篇1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邢臺市企業產權交易中心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以《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的規定,本合同當事人遵循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二、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本次轉讓為甲方將所屬的_________進行轉讓,該標的賬面價值_____元,評估價值_________元,該標的轉讓行為已經_____同意。

三、標的轉讓及價款支付情況

甲方通過邢臺市企業產權交易中心對轉讓標的公開征集受讓方后,以___方式將標的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元,雙方約定在_________內,乙方(①一次、②分期)通過邢臺市企業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的_________賬號將合同價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__為保證條件,分_________次,分別在_________付清。

四、資產交割

乙方通過邢臺市企業產權交易中心的指定賬號支付合同價款或者首付款后,甲乙雙方_________(1、按付款比例;2、一次性)進行資產交割,甲方將編制好的《資產轉讓交割單》提交給乙方,由乙方憑此清單逐項核對與驗收,核對無誤、驗收完畢后,由甲、乙雙方及其經辦人員在該清單上蓋章、簽字方視為交割完成。

五、稅費負擔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轉讓所涉及的稅費按如下方式處理:  ????????????

六、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約定雙方選擇_________(①依法向_________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②依法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違約責任

1.乙方在報名受讓時,通過邢臺市企業產權交易中心交付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證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當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則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相當于乙方交付保證金數額的賠償;若甲、乙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證金扣除乙方相應費用后返還給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標的的價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部分金額的__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償付另一方所受損失的差額部分。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解除合同:

1.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了變更或解除協議,而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條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認同的。

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必須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并報產權交易機構備案后生效。

九、權證變更

甲、乙雙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____負責,于_________日內辦妥權證變更事項。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邢臺市產權交易市場憑本合同及《資產轉讓交割單》出具產權成交確認書。

十二、其他

篇2

[中圖分類號]F27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09)07-0001-05

產權市場作為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市場形態,是在我國經濟體制市場化改革進程中誕生并不斷發展壯大起來的。它對于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優化資源配置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產權市場畢竟處于探索階段,還存在著很多缺陷,其中很重要一點,就是大量交易品種以非證券化的實物形態出現。從而使得產權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難以發揮。因此,我們應在參考和借鑒國外相關經驗的基礎上。對產權市場的交易品種進行重新定位,大力推行產權市場交易品種創新,積極發展股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價值形態產品的交易。這是產權市場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也是產權市場爭取融入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途徑。為此。本文試圖對產權市場可能開展的創新型交易品種作一探討。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托管

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是指股權托管專門機構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東名冊、辦理股權托管登記、提供股權托管服務的活動。產權市場將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和托管業務作為交易品種創新,有其充分的必然性。

1 產權市場可以成為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托管的理想平臺

首先,產權市場與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著歷史淵源。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作為產權市場最初表現形態的四川成都的“紅廟子市場”和山東省淄博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就曾因開展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而名噪一時。后來,為整頓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這兩個市場雖然先后被關閉,但卻為產權市場從事股權轉讓業務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世紀之交,為適應股份制改造的需要,河南、廈門、青島、深圳、上海等省市相繼出臺了有關支持股權托管的政策法規,于是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權托管服務的業務重新開展起來。深圳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登記公司可逐步退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業務。由深圳市產權交易中心和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兩家同時開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登記托管業務,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權托管、股權質押、增資擴股、轉讓過戶、分紅派息等服務。所以,產權市場開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登記托管業務并不陌生,而是輕車熟路。這種做法不僅為股權的有效合理流動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而且為產權市場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其次,產權市場能夠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提供有效服務。產權市場經過20多年發展,信息網絡系統日趨完善,交易監管制度不斷規范,客戶群體逐漸擴大,許多交易機構之間還建立起信息共享、業務合作的聯動機制,具備了為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提供有效服務的業務基礎。越來越多的證券和投資、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在產權交易機構從事企業并購、股權轉讓等相關業務。不少產權交易機構利用兩個交易平臺,為國有股權轉讓提供合法服務,為一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進行登記和托管。為這些公司進行過戶等相關服務,不少上市公司就是從托管中心走出去的。

再次,產權交易市場開展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業務有法可依。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使產權交易市場從事股權登記托管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第139條規定: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進行。“其實,全國產權交易機構開展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業務,都是在中國證監會允許并在省市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下進行的。當前,對于產權交易機構來說,應當正確地理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進行”的內涵,積極穩妥地把握其實質,規范開展業務,始終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依法為當事人做好各種服務。

第四,產權市場為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服務也是業務轉型的需要。隨著國有企業改革與國有經濟戰略調整任務的基本完成。產權交易市場中的國有產權逐步退出,民營企業尤其中小企業股權粉墨登場。產權市場應抓住歷史機遇,適時進行業務轉型,將重點從為國企改革服務轉移到為實現創新國家戰略服務,也就是為股份制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股權交易服務。產權交易機構作為由政府批準設立的、具有普遍社會公信力的專業性機構,接受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委托,依法從事股權登記托管工作,旨在提高股份管理工作公信力,進一步規范股份制企業的資本運作,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在規范股權登記托管的基礎上,有限責任公司和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將成為產權市場的主要交易品種。

2 開展非上市公司股權托管需要解決的問題

產權市場要開展好非上市公司股權托管業務,必須進一步明確自身定位,解決好政策層面、操作層面的諸多問題。

首先。要解決股權托管過程中股權歸屬的認定問題,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在非上市股權登記過戶、變更轉讓的過程中,投資者所面臨的最大風險是無法確權。即無法認定股權的歸屬。因此,過去經常發生投資股東被欺騙的事件。通過具有社會公信力的機構進行股權托管,則可以解決股權歸屬不明這一弊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從這一意義上說,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托管的過程也是確權的過程。目前。許多中心城市相繼建立了股權托管機構,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東登記服務、變更服務、信息查詢及分紅等其他服務。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以行政規章的形式要求非上市股份公司必須進入托管中心或者產權交易所(中心)進行集中登記托管。

然而,產權市場要開展好非上市公司股權托管業務。光靠行政措施是不夠的,還必須解決一些政策層面的障礙。比如,一些產權交易機構以往辦理的非上市股權轉讓業務,通常無法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投資者往往只能是隱名股東。雖然目前《公司法》和部分省市的人民法院已經認定在特定條件下隱名投資有效,但有些地方的法院則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并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這就容易導致對這種投資行為有效性的認定產生不確定性,從而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投資者對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寧可選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而不是在產權交易所(中心)進行交易。為此,需要對現有相關政策和規定進行調整,以改善產權市場的定位,確立其社會公信力。

其次,要突破“不搞柜臺交易、不搞拆細交易、不搞連續交易”的政策羈絆,實行交易方式

創新。1998年以來,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整頓金融秩序,并針對產權交易出臺了“不搞柜臺交易、不搞拆細交易、不搞連續交易”的規定(簡稱“三不”準則)。然而。自那時以來,產權市場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故對于“三不”準則應根據現時情況作具體分析:

針對“不搞柜臺交易”,產權市場可規定自身僅利用公告牌進行信息披露和報價,買賣雙方與交易市場達成協議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場外交易”的方式,從而規避產權市場進行柜臺交易的風險。

針對“不搞拆細交易”,由于國家對何謂拆細沒有明確,因此將公司股權適度拆分,也說得過去;事實上,為了提高產權的流動性,相當多的產權交易機構都在不事聲張之中,悄悄地進行股權分拆交易,只不過分拆的份額大小有別而已。

針對“不搞連續交易”,由于國家對交易的連續,是一分鐘、一小時、一天、一周,還是一個月,均無明確規定,這就給市場操作留下空間。有的地方產權交易機構為活躍市場,嘗試引進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對于保持交易連續性,幫助培育市場,起著重要作用。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jvate Equite,簡稱PE)是指投資于非上市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產權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基礎性市場,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平臺優勢,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體系的建立解決進入和退出兩個方面的問題。

1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現狀

首先,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日益活躍。根據大中華區著名創業投資與私募股權研究,顧問及投資機構清科集團的數據顯示:

(1)2006年有35支可投資于中國大陸地區的亞洲基金成功募集,募集資金高達121.61億美元。①同時,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中國大陸地區共投資111個案例,參與投資的機構數量達68家。整體投資規模達117.73億美元,為亞洲之冠(除日本外)。

(2)2007年,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大陸的投資呈持續增長態勢,全年共有177個投資案例,投資總額為128.18億美元。除了一直活躍在中國大陸的私募股權基金外,有越來越多的新興外資機構參與中國的私募股權活動;另一方面,中國本土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也在不斷壯大,隨著他們與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合作與競爭的增多,中國私募股權市場將更顯活躍。

(3)雖然美國次貸危機給全球金融帶來了嚴重的災難,中國通貨膨脹的壓力也很高,但是2008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發展勢頭還是很強勁,第一季度共有16支可投資于中國大陸地區的亞洲私募股權基金完成募集,資金額達到199.98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長,增幅達163.3%;對比2007年第四季度基金募集情況,本季度募資金額也增長59.6%。

其次,傳統行業最受私募股權投資青睞。從行業的角度來看,傳統行業最受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青睞。從監管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私募股權投資偏睞傳統行業,投資該行業的資金和案例數量占了最大的比重,而且這趨勢一直沒有減弱。廣義IT行業由于其廣闊的發展前景。增長潛力巨大。吸引了更多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再次,私募股權投資策略趨向多樣化。2007年以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最明顯的趨勢之一就是投資策略趨向多樣化,過橋資金和對已上市公司的投資(即PIPE類)案例數明顯增多。從已公布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2007年過橋資金投資案例為22起,而2006年僅有¨起,同比增長100.0%;PIPE類投資案例數在2007年為22起,2006年為19起,增長率為15.8%。同時。來自夾層資本和重振資本的投資更是突破2006年零的紀錄,其中夾層資本發生了9起投資案例,涉及總額達8.43億美元,占全年投資總額的6.6%。重振資本也發生了1起案例,這表明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投資策略已開始呈現多元化的格局和趨勢。

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和相關私募股權投資法律法規的完善,私募股權基金越來越傾向于投資在PIPE和過橋資金上,以降低風險。據清科研究中心預計,2008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策略在PIPE和過橋資金的比重會有所增加。

第四,私募股權投資退出以IPO為主。2006年共有26起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案例,有17家私募股權基金支持的企業成功實現IPO,還有4家私募股權基金通過在二級市場出售現有股份成功退出,各有2家私募股權基金以股權轉讓方式和管理者回購方式退出,以并購方式退出的案例只有1起。2007年共發生94筆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筆數為79筆。占2007年總退出筆數的84.0%,上市后股份減持的退出數量有9起,股權轉讓(財務投資者將股份轉讓給財務投資者)的退出數量有5起,以并購方式退出(M&A,財務投資者將股份轉讓給戰略投資者)的案例僅有1起。這表明在我國,IPO方式退出占絕對主流。

2 產權市場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和退出的理想平臺

且前,制約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主要問題是缺乏良好的信息平臺和沒有完善的退出渠道,而產權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基礎性市場,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平臺優勢,恰恰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首先。產權市場可以為私募股權基金提供有效的項目信息,成為私募資本投資的進入平臺。產權交易市場具有廣泛性、集中性、公開性、公平性、公正性的特點。這些特點為產權交易所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進入通道提供了條件。比如,產權市場的廣泛性與集中性能夠為私募股權在項目選擇上提供大量真實可靠的信息,并能夠集中地對多個項目進行比較從而將資金投入到最具有投資潛力的項目。為實現資本的保值增值提供保障。產權市場的公開性與公正性,能夠杜絕暗箱操作,讓投資者能夠在對等的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下取得項目的投資權。產權市場的這些特點能夠解決我國私募資本市場尋找項目難的問題,為私募股權基金提供有效的進入平臺。

其次,可以為私募股權基金開辟一個安全的退出通道。對于私募股權基金來說。退出環節是實現收益的關鍵環節。目前,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選擇在境內外的股市退出,但也可以選擇產權市場作為退出通道,既可以利用產權市場尋找買家,也可以利用交易機構的產權經紀人撮合賣出股權。

據統計,2007年各類投資機構參與我國產權市場收購項目334宗,占總受讓成交宗數的12.85%;投資機構出讓項目為375宗,占總出讓成交宗數的14.42%。這表明,產權市場已成為私募股權基金兼并收購的理想平臺,而私募股權基金也已成為產權市場日趨重要的交易品種。

三、資產證券化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證券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其本質

是被證券化資產未來現金流的分割和重組過程。本文認為,通過產權市場發行和交易資產證券化品種是切實可行的,可優先探索以下產品:

1 知識產權證券化

(1)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展趨勢。知識產權證券化就是以知識產權的未來許可使用費(包括預期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和已簽署的許可合同保證支付的使用費)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的方式。從國外的實踐來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已經非常廣泛,從最初的音樂版權證券化開始,現已拓展到電子游戲、電影、休閑娛樂、演藝、主題公園等與文化產業關聯的知識產權,以及時裝的品牌、醫藥產品的專利、半導體芯片,甚至專利訴訟的勝訴金。盡管從目前來看,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整個資產證券化市場中所占的份額還很小,但是它已經顯示出巨大的發展潛力和態勢。據預測,未來20年間,知識資產要逐漸取代傳統的實物資產而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所在,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價值中的比重將會從大約20%上升到70%左右。這就要求企業應該將融資的重點從實物資產轉向知識資產。知識產權證券化正是順應了這種歷史潮流,為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識產權為依托的全新的融資途徑。將知識資產與金融資本有效融合在一起,從而實現在自主創新過程中資金需求與供給的良性循環。可以預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廣闊的,在未來肯定會成為資產證券化領域的主力軍。

(2)我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推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可行性。目前,我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初步具備了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條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供給充足。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以及版權,對于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科學技術專利的研究開發已成為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越來越多的企業在這方面投入大量資金,以獲取技術優勢與高額回報。近幾年來。隨著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涌現,知識產權發展迅速,數量上已有相當積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隨著我國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保護范圍的擴大和保護技術的成熟,知識產權交易日益活躍,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得以形成和體現。所以,從基礎資產供給的持續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是可行的。

其次,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期和成熟期風險相對較低。按照企業的生命周期劃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要經歷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業在各階段的特點不一樣,所采取的融資方式也應有所不同。在種子期和初創期,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不成熟,風險較大,很難進行外部融資。到了成長期和成熟期,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相對成熟,創業風險、技術風險較小。知識的預期收益逐漸明晰。甚至趨于穩定,已經具備相當的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基礎,故可在一定條件下采用知識產權證券化方式融資。

再次,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實踐基礎已具備。目前,我國適宜證券化的知識產權已有相當積累,為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類似張藝謀的電影版權、谷建芬的音樂版權、青島啤酒商標權、王選激光照排技術專利等等都是比較優質的資產,市場認知度較高,適宜進行證券化的操作。數據顯示,2004年以來國內僅在上海聯交所成交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專有技術及各類無形資產和技術產權,交易量就已經接近1,000億元人民幣。

2 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

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是指住房按揭貸款機構將其持有的按揭貸款匯集重組成按揭貸款集合基金,經過擔保和信用加強,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如今,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發展最快、也最具活力的一種金融產品。在世界各國得到了廣泛的實施和應用。雖然美國金融機構由于濫發次級房貸證券誘發了危機。但我們不能因噎廢食,應當在總結吸取危機教訓的基礎上,有條不紊地推進我國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最主要的特點是將原先不易為投資者接受,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人的資產,轉換成可以在市場上流通、容易為投資者接受的證券。

近些年來,我國在房地產證券化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成就,為推行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創造了有利條件。我國資本市場的初步形成和證券交易所的創立為推行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創造了必要條件;我國已建立了一些房地產金融機構,如一些專業銀行的房地產信貸部和住房儲蓄銀行等,為按揭貸款證券化提供了機構上的保證;大批房地產與證券評估機構的建立,為按揭貸款證券化提供了必要的中介保障等。然而,在實施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有必要強調一下產權市場的作用,這是因為:

(1)產權市場的本質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要求

產權市場的本質就是為產權的合理流動提供平臺,實現產權的順暢流轉。實際上,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涉及到房產所有權的轉移,屬于產權流通的范疇,因此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設在產權市場非常合適。除住房抵押貸款之外:如前所述,產權市場中的許多標的都具備可證券化的條件,如目前在產權市場上十分活躍的債權打包轉讓等。

(2)發現投資者

產權市場通過多年發展,已形成一整套信息系統和項目推介渠道。一旦資產證券化產品在產權市場交易,其信息就會通過原有的信息披露渠道傳播到全國各大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從而可以達到廣泛發現投資者的目的。與信托機構需要與銀行合作或者人力推廣項目相比,不但節省了時間,而且降低了成本。

(3)提供專業化的登記托管服務

產權市場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為產權的交易、變更提供登記服務,全國各地的產權交易機構普遍具備完善的產權登記托管系統,以此為基礎,建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登記托管系統,一方面可以解決證券化資產權益的轉讓登記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將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置于統一的市場監管之下。

篇3

受托人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國籍: 戶籍: 電話:

聯系地址:郵編: 受托人 有、無 轉委托權。

受托期限: 年 月日至 年月日止。

現委托人委托 為合法人,委

托人處理坐落于之房地產如下

事項:

一、辦理上述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事宜;

二、辦理上述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事宜;

三、辦理上述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事宜;

四、辦理上述房地產抵押權登記事宜;

五、辦理上述地役權登記事宜;

六、辦理上述房地產預告登記事宜;

七、辦理上述房地產更正登記事宜;

八、辦理上述房地產異議登記事宜;

九、辦理上述房地產文件登記事宜;

十、辦理上述房地產注銷登記事宜; 十一、辦理上述房地產補證、換證登記事宜; 十二、領取房地產權證及初始密碼憑證; 十三、領取房地產登記證明;

篇4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堅持依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堅持節約、集約利用農村資源,堅持巿場運作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推進城鄉統籌發展。

二、主要目標

通過搭建統一規范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形成組織架構清晰、管理制度規范、交易模式先進、信息技術支撐、交易風險可控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工作體系,推進農村資產資本化、農村資源市場化、農民增收多元化,實現農村經濟加快發展。

三、服務體系

(一)縣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新組建的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掛牌,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負責平臺建設和管理、信息、組織交易、產權鑒證、政策咨詢等工作,由縣委編辦迅速在“三定”規定中明確農村產權交易工作職責、專職領導、承辦機構、編制人員。

(二)鄉鎮農村產權交易平臺。依托鄉鎮便民服務中心,組建鄉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與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合署辦公,設置農村產權交易窗口,工作人員在現有便民服務中心調劑使用。鄉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主要負責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報送,提供政策宣傳咨詢,辦理小規模農村產權交易業務,協調處理交易糾紛。2015年3月前完成全縣鄉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掛牌、窗口設置和人員確定及業務培訓等工作。

(三)村級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員。村(社區)設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員,由村(社區)主任或文書擔任,負責收集、整理、初步核實并上報農村產權交易信息,負責宣傳動員及其他工作。2015年6月前完成信息員的人員確定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四)縣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平臺。由縣交易中心在2014年12月前建好縣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網。嚴格執行信息收集、審核、制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優化網頁設計、布局,對交易項目精深包裝,不斷提升信息平臺的影響力和實效性。

四、運行模式

縣、鄉鎮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實行“六統一”的運行模式。

(一)統一平臺建設。縣農村產權交易平臺與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按照“統一規范、功能配套、管理科學、服務一流”的要求,由縣規劃局迅速在金寶新區已竣工工程中確定平臺地址和所需面積,縣交易中心迅速進行設計裝修,2015年6月前投入使用,為全縣產權交易提供標準化、優質化、“一站式”服務。

(二)統一交易規則。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交易規則。

(三)統一信息。交易信息由各鄉鎮收集,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統一,同時推送到市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網或其他市州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網。

篇5

近年來,我縣通過政策引導、機制創新,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一定成效,林權、養殖水面(河塘等)承包經營權流轉也不同程度開展,但目前農村資源流轉和交易以“散戶—散戶”模式為主,流轉和交易品種比較單一,缺乏促進農村資源有序流動并實現資本化的有效平臺,難以滿足外來投資者特別是工商企業對農村資源多樣化的投資需求。隨著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金融支農創新工作的進一步推進,對加快農村產權流轉的要求越來越強烈。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平臺,規范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有利于推動農村產權流轉,推進農業產業轉型升級;有利于增加村級集體經濟和農民收入,保障合理、合法收益;有利于推進農村廉政建設,促進農村和諧。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引導與支持農村產權市場的發展,加快建立現代農村產權制度,推進農村產權和生產要素的有效流轉。

二、積極創新服務載體,搭建農村產權交易平臺

縣成立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縣農產交易中心”),歸口縣農辦管理,為全縣各類農村產權交易提供服務。各鎮鄉(街道)農辦授權開展農村產權交易活動,并按“六統一”模式進行管理,即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鑒證、統一信息、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監督管理、統一平臺建設。有關部門及各鎮鄉(街道)要創造條件提升各類產權價值,降低交易成本,鼓勵農村各類產權進場交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縣范圍內農村集體產權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原則上應在縣農產交易中心或授權的鎮鄉(街道)農辦公開、公平進行交易。

三、堅持服務“三農”根本宗旨,依法有序開展農村產權交易

(一)遵循農村產權交易原則。農村產權交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以服務“三農”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堅持統籌城鄉發展、集約節約利用農村資源原則;

3、堅持農民自主、村民自治,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原則;

4、堅持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原則。

(二)規范農村產權交易方式。農村產權交易應遵循“先易后難、由點到面、先試后推、循序漸進”的方式推進。農村各類產權的流轉采取協議轉讓、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等方式進入縣農產交易中心或授權的鎮鄉(街道)農辦交易。

(三)明確農村產權交易品種。目前先實施的交易品種有: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3、農村集體養殖水面(河塘、海淡水養殖池塘等)承包經營權;

4、農村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5、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嚴格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

(一)實行分級辦理制度。農村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直接向縣農產交易中心申請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及農村集體養殖水面(河塘、海淡水養殖池塘等)承包經營權的交易面積在30畝以上的經所在鎮鄉(街道)農辦初審通過后提交縣農產交易中心進行辦理,交易面積在30畝(含)以下的由所在鎮鄉(街道)農辦負責辦理。

(二)規范交易價格機制。村集體產權的轉讓價格,以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或周邊地區的時價作為參考依據,并經集體產權所有者討論通過。轉讓價格低于參考價的,應經集體產權所有者同意;農民個人產權轉讓價格由轉讓者自行確定。對村集體和農戶除拍賣交易方式外免收交易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三)建立變更登記制度。農村產權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轉讓意向后,簽訂農村產權交易合同,縣農產交易中心審核、登記后出具農村產權交易憑證,有關部門根據縣農產交易中心出具的農村產權交易憑證辦理備案或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四)健全糾紛解決機制。在縣農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產權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縣農產交易中心或授權的鎮鄉(街道)農辦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產權交易以外的糾紛按縣有關規定辦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促進農村產權交易工作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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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產權交易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產權交易,是指國家出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通稱轉讓方)將合法擁有的國有產權及相關財產權利,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通稱受讓方)的行為。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國有參股公司、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的國有產權變動行為,必須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得私下交易。鼓勵其他產權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交易。

第五條產權交易的內容包括:

(一)國有產權、股權轉讓;

(二)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特種行業經營權、出租車經營權的出讓;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房屋租賃、資產處置;

(四)公共債權的轉讓,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

本辦法涉及土地處置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市國資、財政、國資、監察、工商、審計等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條轉讓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產權不得轉讓。

設有擔保物權的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產權交易機構

第九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信息、咨詢等配套服務,對產權交易行為進行審核、監督、鑒證、確認,并履行相關職能的事業法人。

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產權交易市場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

(二)提權交易信息、咨詢服務;

(三)審核、監督產權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四)對產權交易行為進行鑒證;

(五)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產權交易的有關重大情況;

(六)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產權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國有產權交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網絡競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拍賣,是指由拍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拍賣公告,組織實施國有產權的拍賣活動。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投標,是指由招投標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有關規定招標公告,組織實施國有產權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網絡競價,是指在公告期滿后,征集產生的意向受讓方有兩個以上的,通過交易中心建立的網絡競價系統,組織意向受讓方競爭產權標的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條產權交易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托:由產權轉讓方委托交易中心進行掛牌公開交易;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主體資格及提交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核;

(三)掛牌:交易中心通過網絡或其他媒體公開產權轉讓信息;

(四)交易:在公開掛牌期間,若有兩家以上(含兩家)符合資格的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交易中心應采取拍賣、招標或網絡競價的方式組織交易。若僅有一家提出受讓申請,交易中心可組織出讓方與受讓方進行洽談后協議成交;

(五)鑒證:達成交易后,交易中心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鑒證。

第十六條國有產權在向交易中心辦理交易委托手續前,應按規定程序向資產監管部門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經批準同意出讓的國有產權,出讓方應對擬出讓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資產管理部門進行核準或備案后進行轉讓,涉及企業整體產權轉讓或實際控制權轉讓的應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具有資產審計、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審計、評估。

第十八條轉讓方申請產權交易,應當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方資格證明;

(三)轉讓標的權屬證明;

(四)產權所有者或政府有關部門同意轉讓的批文;

(五)轉讓產權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及備案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條意向受讓方申請產權交易,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購買產權的申請書;

(二)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及保證條件。

產權交易雙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須真實、完整、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并應接受交易中心的審查監督。

第二十條經審核符合進場要求,資料齊全的項目,交易中心應當辦理進場委托手續。

第二十一條產權轉讓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中心網站和市級以上(日報或國家級金融類)公開發行的報刊,向社會公告產權交易信息,首次公告信息的期限原則上不低于7個工作日(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為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產權轉讓信息一經公告,轉讓方不得隨意提出撤銷或停止掛牌。

因特殊原因,轉讓方要求撤銷或停止掛牌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由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出具文件,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信息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

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的,應當由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出具文件,由產權交易機構在原信息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第二十四條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查合格,予以辦理產權受讓報名登記。

第二十五條在公告期限內,若有兩家或兩家以上符合資格的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的,對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的產權轉讓項目,應采取拍賣、網絡競價優先的方式進行;對不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的產權轉讓項目,應采取招標優先方式進行交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若兩次公告仍僅有一家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經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產權交易機構可組織受讓方與出讓方進行洽淡,協議交易。

第二十六條國有產權轉讓底價或標底應以核準或備案后的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第二十七條意向受讓方參加公開競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填寫《受讓意向登記表》;

(二)繳納競價保證金;

(三)領取《競價須知》和競價文書;

(四)公開、集中競價;

(五)簽訂競價成交確認書;

(六)支付價款或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以公開競價方式交易的,意向受讓方最高出價低于轉讓標的保留價的,本次交易無效,由產權交易機構重新組織公開競價。

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三十條參與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及其他競價方式的意向受讓方應在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的期限內按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或評估價的5%以內交納保證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將交易保證金匯入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的賬戶。逾期未繳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第三十一條交易中心應當在確定受讓方后的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條產權交易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一)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標的;

(三)價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有關債權、債務的處理事項;

(五)產權交割事項;

(六)有關職工安置的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九)簽約日期;

(十)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交易中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備案或審核,并由交易中心出具產權交易鑒證。

第三十四條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出讓方、受讓方應按合同約定完成產權交割和資金交付,并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財政、國資、工商、稅務、國土、房產、公安、勞動等有關部門在為國有產權交易雙方辦理有關手續時,應要求其提權交易合同及交易中心出具的產權交易鑒證。

第四章產權交易的行為規范

第三十六條在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應當中止:

(一)交易期間第三方對出讓方的產權提出異議尚未裁決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出讓暫不能進行的;

(三)企業國有產權整體出讓時,企業安置方案未經職代會討論通過的;

(四)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產權交易應當終止:

(一)人民法院、資產監管機構、仲裁機構確認出讓方對其委托出讓的產權無處分權而發出終止出讓書面通知的;

(二)產權實物滅失的;

(三)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止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在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無效:

(一)出讓方或受讓方不具備出讓、受讓資格的;

(二)雙方惡意串通故意壓低底價的;

(三)須履行審批手續而未經審批擅自出讓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五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產權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活動中,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操縱交易市場、擾易秩序以及其他有損于公平交易等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法律責任;給國家、集體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產權交易活動中、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四十二條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大對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產權“進場交易”情況的查處力度,凡未按規定進入產權交易機構、未按規定規范轉讓的國有產權轉讓項目一律視為違規;對于嚴重違法、違規的國有產權交易,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四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分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實施的具體程序,格式文本,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照本辦法制定及印發。

第四十七條集體所有制單位的產權交易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鼓勵非國有、非集體產權交易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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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區森林資源流轉交易實行統一管理。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是區政府授權負責組織實施森林資源流轉交易的工作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林木、林地流轉交易活動時,必須向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申報,經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查驗、評估、審核、批準后才能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交易,否則視為非法交易。國有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森林資源流轉,凡是不到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林權拍賣,區林業部門不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不予發放林權證,不予安排采伐指標,并將按《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有關條款,追究交易雙方責任,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杜絕私下交易。

二、強化森林資源流轉交易管理職能

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要加強森林資源流轉交易工作的組織管理。要以對廣大群眾利益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按照《森林法》、《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和《省森林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好森林資源流轉交易職能,嚴格交易手續,規范操作流程,嚴禁暗箱操作,確保我區森林資源規范、有序流轉。

三、加強森林資源流轉交易管理宣傳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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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321.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18-0292-02

在2014年下半年選擇嘉興市秀洲區新塍鎮先行開展農村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平臺建設試點的基礎上,秀洲區于2015年做出了全面推進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建設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統一監管”的改革思路,建立區、鎮、村三級聯動的秀洲區農村產權交易管理中心,促進了農村要素市場流動和價值顯化,壯大了村級集體經濟,增加了農民財產性收入。截至目前,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共交易信息250條,實施交易項目164項,合同總金額726.03萬元,合同款當年兌現率為100%。

1 主要做法

1.1 成立機構,建立平臺

秀洲區設立農村產權交易管理中心,依托嘉興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設立服務窗口;各鎮街道設立農村產權交易分中心,并為交易分中心配備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備專門人員,確保交易正常開展。交易品種在原來土地流轉的基礎上,增加農村集體資產發包(出租)、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流轉兩大交易品種。同時,運用現代信息化網絡技術,區級建立集管理、服務和監督于一體的秀洲區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網站。

1.2 制定政策,明確指導

區農經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秀洲農〔2014〕118號)、《秀洲區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秀洲農〔2014〕161號),明確建設的工作目的、工作內容、工作步驟、保障措施,為各鎮(街道)建設提供指導。各鎮(街道)按照區級要求,也分別制定平臺建設工作實施細則,結合自身實際,明確工作計劃,細化工作措施。為穩步推進平臺建設,區農經局專門指定專人,統籌指導、協調全區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具體負責對全區農村產權交易的范圍、品種、交易行為等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1-3]。

1.3 分步實施,穩步鋪開

為確保平臺建設如期完成,秀洲區首先在新塍鎮開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建設試點,在此基礎上其余鎮(街道)穩步鋪開。為了保證建設任務順利完成,新塍鎮投入了大量人力、財力和物力,結合集體資產管理和交易需要,制定集體資產管理交易辦法;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職責、交易中心流程等上墻,接受村級以及投標者的監督。其他鄉鎮在指導村級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及時完成資產(資源)登記、數據錄入、圖片掃入和軟件調試。經過多方努力,2014年底全區7個鎮(街道)基本完成了平臺的建設[4-7]。

1.4 加強督查,狠抓落實

按照村級為主、多方參與、共同監督的原則,由鎮(街道)紀委、農經、招標辦和民主理財等人員組成監督員隊伍。鎮(街道)通過賬實核對、委托中介評估等方式,詳細摸清房屋等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現狀,并通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網絡系統,建立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信息庫。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信息庫和秀洲區農村產權交易網站實現對接,實時監管農村集體產權市場交易情況。各村建立健全本村的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臺賬,并詳細記錄基本情況和交易情況。

2 主要特點

2.1 管理全面

為了建設資產交易平臺,在2013年下半年各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已將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經營合同和工程建設所有狀況全部錄入三資系統,做到全方位監管。

2.2 交易分級

單項底價在20萬元及以上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由各村委托嘉興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交易;單項底價在20萬元以下的全部納入鎮(街道)農村產權交易分中心統一交易。

2.3 操作便捷

建立資產管理和交易網絡信息化系統,實現網上信息公開、網上實時監管,平臺資產登記簡單、操作方便快捷。

3 取得的成效

3.1 規范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

政府主導的農村產權交易(分)中心不以盈利為目的,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框架下,從交易項目的受理審核到項目實施的后續監督,產權交易實行“六個免費”,即免費信息、免費政策咨詢、免費業務指導、免費提供合同文本、免費交易鑒證、免費跟蹤服務,做到了交易規范。為了防范風險,保障土地流出農戶的合法利益,2015年起各村設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專戶,依照合同向流入方收取的“設施折舊費”中,按照不低于20%的標準提取進入專戶,作為本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

3.2 促進了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增收

各級產權交易平臺實行上下聯動、信息共享,村集體經濟效益明顯提升。村集體所有房屋、漁塘等租賃、轉讓全部強制進場交易,促使集體資產運營市場的規范發展。如新塍鎮觀音橋村1年來共申請交易村級集體資產4處,租金收入達16.65萬元,其中老菜場已荒廢多年,這次進入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最后拍出10.25萬元的租金,有效促進了村集體經濟的增收。

3.3 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盤活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村集體資產股權等財產性資產,成為農民占有、支配、處置各類財產性資產的自由流轉交易平臺,給農民帶來的是真金白銀的收入增長。目前,全區土地流轉面積已累計達1.29萬hm2,流轉率63.38%,平均流轉價格15 000元/hm2左右,5.2萬農戶獲得土地流轉收益;2015年底2個街道8個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共1.65萬股東領到了股金分紅,平均每人增收1 578元。

3.4 推進了農村基層廉政建設

農村集體產權市場交易模式轉變了村干部管理集體資產的觀念,在村干部中形成有標必招的氛圍,鎮街道紀委、農經及民主理財成員代表、標的物座落所在組股東代表等人員的現場監督,全體村民的積極參與,推進了村級集體資產經營上的依法、規范,管理上的公正、公平,轉變了村干部管理集體資產的觀念,消除了干群矛盾隱患,避免集體產權“圈子內交易”,有效防止了低價交易、長期出租等暗箱操作行為,從源頭上遏制了農村基層干部的腐敗行為。區農經局至今未接到因當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不規范、不透明而引起的農民上訪案件。

4 參考文獻

[1] 方志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研究[J].科學發展,2011(8):80-86.

[2] 陳國勝,吳呈良.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研究:以溫州市為例[J].安徽農業科學,2012(1):476-480.

[3] 曹昌偉.農村集體資產運營中的治理架構問題探討[J].現代經濟探討,2012(6):76-79.

[4] 毛義.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1):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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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產權交易市場現狀

作為中國資本市場一個組成部分的中國產權交易市場,近年來快速發展,已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產權交易市場的建立,使各種成分的經濟主體的股權可以平等地獲得流動的機會,方式更加靈活,規模更加龐大。

從較為成熟的地區性產權交易市場,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來看,自1995年成立以來.業績穩步增長.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至2005年.產權交易成交額以年均240% 的速度增長,特別是2005年,成交額增長率達到500% 非國有企業股權交易額占交易總額的52.46%。福建的產權交易市場對資本市場的繁榮起著重要的作用。2005年7月,凈資產評估值為6.19億元的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產權,在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最終由比利時英博啤酒集團以58.86億元高價收購,增值率高達852.37%,實現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一次大膽嘗試和全體股東權益增值的最大化,實現了政府工作目標和社會經濟發展的最大最優化,彰顯了產權市場挖掘生產要素價值的獨特作用,在業內引起轟動。但是從總體上看福建產權交易市場尚處于發展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目前我省存在大大小小進10余家地市級產權交易市場,彼此孤立,未形成適應市場需要的相互聯系交易平臺,交易額不是很大,差距較大,企業經常性的難以找到好的買主,產權流動的范圍受到了相當大的限制。另外,由于市場分割,產權市場發展很不平衡,很多市場僅僅是單一地為地方國有企業改組服務,沒有真正形成優勢互補。這種條塊分割和封閉狀態,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產權市場作用的發揮。相對于北京和上海的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福建產權交易市場發展依舊相對落后,僅僅在局部性,個體上發揮著的單一作用,而沒有體現出資本市場的集群優勢,嚴重影響資本市場整體功能的發揮。從2002年到2007年,福建產權交易市場總的交易額雖然提高顯著,但主要是前期與北京,上海差距較大,屬于補漲的范圍,而終極的量上比較還是不如北京,上海。2007年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成交額達到近400億,這對于地區性的產權交易所來說已經相當不容易的了,而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成交金額卻達到了956.93億元,同比增長13.36%,交易規模連續13年位居全國第一。北京產權交易所完成各類產權交易項目4532項,實現成交額643.65億元,其中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成交額達298.8億元,可見地方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資本市場的發展,但無法形成度的突破,無法真正促進企業股權的流動、無法完全健全資本市場體系,無法確實推動我國經濟的均衡發展,福建的產權交易市場建設落后了。以上海為中心成立了“長江流域產權交易共同市場”,以天津為中心成立了“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等區域性的產權交易聯合市場,不僅豐富了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建設,而且為非上市股份制企業提供了區域性的資本交易平臺。

要想使產權交易市場能在良好的市場環境中突顯其功能,就必須逐步消除目前存在的市場分割、信息不透明、相互孤立的現象。由目前存在的區域性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的實踐證明,通過聯合可以獲得倍乘的效果,那么,只有聯合才能夠有更好的發展。未來中國產權交易市場要走的就是區域聯合的道路。鑒于此,2007年12月28日,在福建省國資委的領導和推動下,以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廈門產權交易中心、福州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等8家產權交易機構為成員的海西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在福州成立,即福建的產權交易市場發展到了縱向一體化的第二個層次,區域性的產權交易聯合市場。這標志著福建省在構建統一的區域性產權交易聯合市場,提高市場化配置資源,促進產權的順暢流轉等方面進入嶄新階段。這一區域性的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的成立完善了福建省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為各類所有制產權流轉服務,為推進企業股份制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服務。

二、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發展中存在的缺陷

作為中國產權交易市場的先驅,北京,天津,上海已經為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的發展走出了一條模式,但是其中也存在著突出的問題,雖然從地區性的產權交易市場走到區域性的產權交易聯合市場,但是存在的缺陷仍然相當的明顯,改革與發展的負面作用沒有得到多大程度的改變,而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剛剛建立,這些缺陷我們應該引以為戒。

(一)體制缺陷

過多的行政干預, 過分行政化傾向,“拉郎配”現象相當嚴重。我國的各級產權交易市場大多是由各級政府扶持創辦的,現在形成了產權交易聯合市場也是如此,他們內部各產權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其業務開展的區域往往也僅限于行政區內,這就使得政府可以自身行政力對其進行干預。產權交易聯合市場仍然存在政企不分,在日常活動中政府不該管的,但是涉及到政府部門的利益就變得不得不管,而沒有通過真正的市場進行調節。產權交易聯合市場也沒有形成相關部門協調合作的環境,技術產權交易所與產權交易機構存在爭執,致使一些產權交易項目運作上不規范,不合理,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損失。

(二)結構缺陷

從四大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的運營現狀來看,其交易的品種類別,交易的規模和額度,遠遠都無法滿足全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要求,無法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的需要。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目前的發展受到內外各種因素的影響及約束,業務單一、交易品種少,顯得其功能沒有完全釋放,更多的還是在為國有資產的進入和退出充當鋪墊,而不是為全社會在考慮。在物權法頒布之后,產權交易聯合市場中的產權交易,還沒有擴大到“物權”交易的范圍,效率提高,結構優化,還沒有真正勃發。

(三)法制缺陷

2005之前,各地已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產權交易的法規、政策,明確了交易市場的范圍和原則。2005年2月國資委聯合財政部頒布 了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使產權交易在全國范圍內有了第一個指導性框架。但是因為各個地方的具體情況不同,就四家產權交易聯合市場之間也存在的發展的不平衡性,而且《暫行辦法》與 《公司法 》 在某些問題上又相矛盾,缺乏實施細則,一些重難點問題在指導框架下無法解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缺少一部與 《公司法》權力相同的法律來明確其地位 ,并對交易中的違規行為做出法律裁決。這就使得產權交易聯合市場仍然無法體現出真正的公開,公正,公平。

(四)信用缺失

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牢固,社會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中介機構還處于起步階段,根基不深,發展落后,根本無法適應我國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發展的需要。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同原來地區性產權交易市場一樣,還是得不到有效的收集和正確的評估,產權交易機構無法得到客戶確切的真實信用狀況,也就是信息的相當不對稱,從而當然無法做出準確的決策。以此同時,懲罰失信的機制也沒有有效建立,過于滯后,在這樣一個整體的信用環境下,產權交易的開展受到必然的制約,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的發展也受到了阻擾。

(五)監管體系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家專門的全國性監管機構對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實行監督管理。從四家產權交易聯合市場來看,雖然做的業務大體一個樣,但是因為所管轄的地方政府不同,都從本地區利益出發,在控制本地資金外流的同時又要努力吸引外來資金,這致使各產權交易聯合市場之間也缺乏聯合的動力和必要的統一,在監管上無法形成統一的標準也就成為必然 ,而監管上的不統一,規則上的不一致,造成監管體系不健全,無法可依。沒有監管作為產權交易的幕后保障者,那么以自身經濟利益為主的經濟人當然就更加可以發揮自己對財富追求的效應,外部效應無限大造成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只是一個空殼,甚至于是資本市場的掘墓者。

三、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的推進措施

從以上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的缺陷來看,要形成一個有活力,高效率,完全成熟的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將存在的缺陷進行變革不可避免,而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剛剛成立,擁有新生事物的優勢,可以汲取其他各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的發展經驗,充分改革不再是空口而談,合理適宜的建設成為可能;而且福建緊鄰臺灣,一水之隔,對外開放早,可以利用的優勢較多,結合自身的特點提出政策建議,將可以充分推進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的發展。

(一)明確政府的職能

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剛剛建立,起步階段政府的行政干預是必然的也是必須的,上海,北京都是由政府最初出資成立的,這種做法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在資金輔助的同時,強化產權交易的法律地位,制定相關的法律條文,規范交易規則,這是政府職責范圍內的事,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但是對于如何交易,交易的費用,規模多大這就必須由市場進行決定,政府不能作為主體或者客體再參與到其中來。福建省政府可以以其中一個部門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前序與后期工作的管理,設定職權范圍,而對于進行中的交易只進行監督而不予干涉。

(二)進行業務創新

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剛剛建立,由于其組成是原來各地區的產權交易中心,他們的業務以國有產權為主,當前國際上所講的產權交易的業務主要朝著交易范圍的不斷擴大,擴大到各種產權及產權的細分化方向發展,借鑒國際上各西方資本市場發展較為完善的美國和英國,都有產權版快的痕跡,因此可以在此雛形上引入產權版的模式,通過產權版的建立,進行產權分工,將各式各樣,不同功能的產權就容入到產權版中,而不僅僅是國有產權在里面流通,合理配置不同的產權,提高效益,進而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從根本上確立產權分工的體系。

(三)完善立法

福建作為一個地區,在立法問題上有自己的優勢方面,中國已經頒布《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信托法》,當前正通過抓緊修改《公司法》、《證券法》和《合伙企業法》,營造公有制非公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的法律環境。國家對產權交易進行管理,需要參考到各地的情況,而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剛剛建立,不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沖擊,通過區域性的立法,在充分考慮已有的產權交易市場的潛在規則,制定福建產權交易的實行準則,然后再與全國各產權交易聯合中心進行契合,以福建經濟發展為衡量,注重本地的特殊情況,明確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地位,以時俱進,不斷修改完善。

(四)實施有效監管

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作為后發形成的,防微杜漸,循序漸進更為重要,因為監管問題而造成的信用缺失,國家財產損失,尋租以致腐敗的產生嚴重阻礙了以北京和以上海為中心的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的發展,這需要通過有效的監管進行彌補與加強,這個過程任重道遠。首先,省政府必須明確統一的監管職責,包括監管的主體職責,客體職責,相互協調職責,解決監管中的沖突行為。其次,盡快建立區域產權交易市場的行業協會自律組織,按照市場化的原則對產權交易市場的運行加強自律約束。第三,加大對違規操作行為的處罰力度,通過罰款,公開通報的形式進行懲罰,維護產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的良好形象。

(五)結成區域聯盟

在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建立之前已經有了4家較成熟的區域性產權交易聯合市場——長江流域產權交易共同市場、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 、黃河流域產權交易共同市場和西部產權交易共同市場,福建作為后起之秀,爭取與之結成聯盟,用四大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已經有的資源滿足自身的需要,也可以引入新的活力,通過構建產權交易聯盟,進一步促進產權交易市場之間的合作,實現 “統一信息平臺、統一信息、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程序、統一業務統計口徑 ”,為統一的全國產權大市場的建設奠定基礎,通過整合各方資源,實現各類產權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規范高效、有序地流轉 ,進一步促進各產權交易聯合市場的發展。

(六)進行國際合作

福建在對外開放中具有地緣,物緣,人緣優勢,近年來的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使得走出去,請進來成為經濟發展的優勢途徑,而且在產權交易的國際合作中北方產權交易聯合市場有了先前成功的經驗。天津交易所與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合作,雙方達成意向,各自成為對方的場內會員,開辟拓展業務的新途徑。產權交易實行對外開放的政策,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可以充分利用國際資本的優勢,爭取到更大的生存空間,更廣闊的國際視野,融入到國際資本的大舞臺中,福建產權交易聯合市場將更加具有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張早平.產權交易與產權市場建設[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8 .

篇10

一、引論

我國的科技企業普遍感到貸款難、融資難。其實,科技企業貸款難應該說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這源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低風險的投資偏好與科技企業高風險的不對稱性。但是,許多發達國家的科技企業卻能夠從銀行貸款以外的其他融資形式得到比較及時的金融資源支持。這說明,沒有其他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可供選擇,才是我國科技企業融資難真正問題所在,這實際上反映了我國科技融資體系具有內在缺陷,還不適應科技創新的時代要求。

科技融資體系,指為科技融資服務的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和制度安排。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的多樣性要求多層次的科技融資體系。不同規模的科技企業以及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所需要的資金不同,既有長期資金需求,又有短期資金需求,既有權益資本的需求,又有債務資本的需求,而這些資金需求的風險水平不同,必然要求與風險水平相匹配的多樣性的資金來源,要求在金融市場構成、金融產品、交易工具、籌集方式,以及監管要求上應具有可供科技企業選擇的多個層次,形成與科技企業發展階段,以及資金需求特點相適應的多種資金供應渠道和方式。

從市場構成看,多層次的科技融資體系包括以下6個子體系,即國家財政科技資金、信貸和信托市場、主板和二板權益資本市場、場外市場、債券市場、風險資本市場。除了財政資金、場外市場和風險資本市場外,其他市場主要支持成熟和較成熟的科技企業,以及標準化產品的交易;而在財政支持力度有限、風險資本市場缺乏資本退出渠道且還很不成熟等條件下,適合成長性科技企業、非標準化產品的場外市場,能否成為解決大量成長性科技企業融資難問題的一個有效途徑,顯得格外醒目。

二、我國的場外市場現狀分析

場外市場,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證券交易所之外的金融工具交易市場。場外交易市場作為證券交易市場不可缺少的一個層次,與場內市場共同組成了多層次市場的資本市場。在我國,場外市場通常指代辦轉讓系統(俗稱“三板”)和區域性產權交易中心(俗稱“四板”)。

1.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是一個以證券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契約為基礎,依托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的技術系統,以證券公司買賣掛牌公司股份為核心業務的股份轉讓平臺,是一個店頭市場。我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是為處理歷史遺留股份而創辦的,其特點是股份連續易、不具有IPO的功能、設置一定的掛牌交易標準等。近年來的發展使其成為滬深股市停牌的上市公司提供退出渠道和進行股份轉讓與流通的市場,長期以來并沒有新的非上市公司的介入。

2006年1月17日,中國證監會首次正式批復同意中關村科技園區兩家非上市股份公司(北京世紀瑞爾和中科軟科技)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這意味著股份代辦系統對科技企業的開放,它為高科技企業提供了股權流動和轉讓的平臺,同時也為創新投資的退出提供了平臺。目前已有世紀瑞爾等8家企業成功進入交易市場。不過,從交易效率來講,這一市場跟人們的期望仍有相當大的差距,交易不活躍,交易系統不夠完善,交易門檻偏高,投資者對這一市場不夠了解。另外,代辦股份報價轉讓系統現階段的功能,還在于推動科技企業完善公司治理、吸引戰略投資者、實現股權流轉、明確市場估值,為日后成為上市公司積極熱身,其本身并不具有融資的功能。

因此,科技企業進入這一系統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股權變現,進而為創業投資提供了退出渠道。而對科技企業來講,股東股權增值變現后,可以以資本形式再投入到企業,因此,它是再投資的資金來源,也是科技企業一個可能的融資渠道。但是,這一系統存在著重大缺陷:首先,這一系統融資功能缺失,不利于科技企業的壯大發展。并且由于不能增量發行,股權變現的增值能力有限,沒有完全實現資本市場的財富效應。二是流動性風險。股份報價轉讓由買賣雙方自行達成轉讓協議,存在一定時間內無法成交的可能性。并且,報價轉讓業務不實行擔保交收,可能因其交易對手方的原因導致無法完成交收。三是信息風險。雖然是面向公眾的市場,但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標準低于上市公司,投資者投資決策依賴信息不足。這必然導致交易的不活躍性和不規范性。

2.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

產權交易市場是主要為非上市公司產權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和程序的總稱,人們俗稱之為“四板市場”。它能夠提供包括信息、項目融資、創業指導、產權交易等多種服務。我國的產權市場是為規范國有企業產權交易而發展起來的,存在已經有10多年歷史。目前我國有200多家產權交易機構,所有的省會城市和幾乎所有的中等城市都有產權交易機構。據國資委對上海、北京、天津三地產權交易機構的一項統計,2004年1月至8月共進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2363宗,成交金額達到467.6億元。總體來看,目前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1)技術產權交易活躍,已成為科技企業直接融資、技術轉移和孵化的重要市場平臺。(2)交易方式靈活,交易品種的不斷創新,產權交易市場價值發現和價格形成的功能進一步得到體現,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從交易方法看,不同的項目采用了不同的交易方法,目前交易方法有十幾種。從交易品種看,不僅有國有企業產權交易,還有非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同時,還包括債權、物權、知識產權、著作權等也在產權交易市場出現。(3)各地區因國資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程度不同,表現出較大的不平衡,呈現出進一步集中的趨勢,長三角成為全國產權交易最活躍的區域。

產權交易和產權市場事實上已成為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建設中的重要一極。產權交易和產權市場直接、具體地參與到了經濟結構布局、產業結構調整、企業并購重組、國企規范改制等市場行為當中,形成了全球獨特的直接以產權市場面孔出現的類似二、三、四板市場。

三、依托代辦轉讓系統構建我國三板市場

“三板市場”是專門為未上市股份公司或退市股份公司股票轉讓提供服務的市場。在美國,三板市場一般指創建于1990年6月的美國OTCBB(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即場外告示板柜臺電子交易系統)市場。OTCBBB沒有明確的上市標準,任何股份公司的股票都可以在此報價,市場為其提供連續的報價和轉讓機制,但它不具有直接融資的功能。在OTCBB報價要求股票發行人必須承擔財務季報和年報等信息披露義務。

通常認為,三板存在的意義,一方面是滿足高成長性小企業尤其是科技企業股權轉讓的需要;另一方面,為在主板、二板上市創造條件,是主板市場、二板市場之外的預備市場。

在我國,建設三板市場具有現實意義。按國家相關規定,國有股權轉讓,必須在產權交易市場場內進行交易(國務院2004年3號令)。凡公司已在托管中心托管的,其非國有股東及自然人股東擬轉讓股權且已找到受讓人的,可以由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協議,直接到股托管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如轉讓方沒有明確的受讓對象時,則必須通過產權交易中心申請掛牌,公示轉讓信息,由產權交易中心會員單位受托進行服務。這意味著,在轉讓方沒有明確的受讓對象時,通過場外經紀人、在產權交易中心之外進行的股權轉讓行為被視為非法。

而目前,產權交易中心的股權轉讓不能進行拆細交易,并且是一次易,自然人股東的自然人股權交易受到嚴重制約。因此,現實情況是,由于沒有場內交易技術,絕大多數自然人股權交易是在場外進行的,這樣的投資行為難以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股權交易過程中極易發生法律糾紛,甚至誘發刑事犯罪。

對科技企業來說,很多科技企業是由自然人創辦并持股的,并且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通過股權激勵等形式形成的自然人持股相當普遍,他們有股權變現和流動的要求,同時,廣大的自然人投資者也有投資于自然人股的強烈愿望,業內人士稱,購買過自然人股權的上海居民在百萬人以上。目前在上海,總計有上千家產權經紀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在從事這項交易的經紀業務。當然,其行為處于非法狀態。

有鑒于此,作為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應加快構建技術平臺,研究合理的、可行的制度安排,對自然人股權轉讓行為加以規范,構建我國真正意義上的三板市場顯得尤其迫切。

目前,我國的產權交易中心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都具有“三板市場”的功能。至于三板市場的最終構成是以證監會系統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為主還是國資委系統的產權交易所為主,還是兩者合并,還不明朗。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依托代辦轉讓系統發展三板市場,目前開展的試點也表達了這樣一種傾向;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依托產權交易市場發展三板市場。但實際是證監會和國資委都按照自己的步驟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提供交易平臺。但是,很顯然不會有多個三板市場,本文認為應依托代辦轉讓系統構建我國的三板市場,而同時保留產權交易中心這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平臺使其成為三板的準備市場,成為真正的“四板”。

構建三板,首先要明確發展三板市場的理念。主板和二板市場的運作是以嚴格、規范、統一、公開、透明為理念的,三板市場則應該為風險投資和中小科技企業的發展提供一個寬松、扶持的資本環境。三板市場在市場的準入條件、報價方式及做市商制度上與主板和二板市場均要有不同。

其次,構建我國的三板市場,不僅需要建立一套與主板和二板不同的制度(包括做市商制度),而且還要建立輻射全國的分支機構或者會員制度,這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成本。

再次,三板市場的股份公司不僅僅來源于主板和二板退市公司,還應該從四板市場即產權交易中心篩選得到。即形成一個從四板到三板,三板到主板或二板的機制。

第四,應允許符合條件的公司通過三板交易系統公開的定向募集以進行一定程度的股權融資,實現三板的融資功能。

四、產權交易市場科技融資功能的實現機制

目前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活躍的事實證明了這一市場存在的意義。但對其發展的規范,以及功能的定位卻極其迫切。應制定統一的產權交易規則,確定產權交易的法律地位,制定嚴格的監管規章,完善風險控制制度。

1.產權交易市場基本制度設計

目前各地的產權交易中心規模不同,制度也不近相同,首先應將產權交易中心劃分為大區域中心型和本地型,規范其業務的范圍和標的規模,應規定本地型只能從事本地企業,以及一定標的規模以下的產權交易,超過規模必須到區域中心辦理。其次規范其組織結構。產權交易中心應實行會員制,會員包括經紀會員、專業會員、信息會員三類會員,會員為企業或事業法人。經紀會員,可以與產權轉讓方或產權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委托協議,依法產權轉讓方或產權受讓方在產權交易市場從事產權交易業務;專業會員,可以清產核資、審計、資產評估、項目招商引資、投資及投資管理、策劃改革改制方案、知識產權保護、出具法律意見書等與產權交易相關的業務;信息會員,可以在信息網絡平臺、收集信息,可以從事產權交易信息中介業務。再次,完善內部交易系統,產權交易系統應由經過信息系統、交易系統和監控系統三部分構成,信息系統包括信息采集、篩選、歸類、推介等子系統;交易系統包括掛牌、舉牌、詢價、報價、競價、合同成交、過戶結算等子系統構成;監控系統對進入交易系統的項目實行監控,建立預警制度。還有,要建立托管機構,出讓人要將產權在托管中心進行托管。同時要對區本地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進行強制托管,以規范其交易行為。

產權交易中心要指定結算銀行開設產權交易價款結算專用賬戶,專用賬戶只能用作產權轉讓價款結算及競價保證金的收支,其他資金的結算不得進入該賬戶,產權交易價款的結算也不得進入其他賬戶。

2.產權交易市場科技融資功能的實現機制

以科技企業股權轉讓為例,其基本運作流程如圖。

圖 科技企業股權轉讓在產權交易市場的運作機制

利用產權交易市場可將部份股權、技術專利(無形資產)及有形資產在產權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也可以對科技項目或專利掛牌融資,這為解決中小科技企業資金緊缺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同時又可以為進一步的資本市場運作打好基礎。

交易方式決定了交易過程中的價格發現能力,是金融領域具有決定性的、最重要的問題,在產權交易領域也是如此。目前交易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評審競價,即出讓項目可以借助專家評審團根據出讓條件等來選擇最優受讓人;二是一次報價,在鎖定其他條件的情況下,以報價最高者受讓產權,這實際上是一種拍賣式競價;三是電子競價,這種方式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實現了異地、多次競價。目前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產權交易是在非標準、非連續,并且不能進行拆細轉讓條件下進行的,不僅限制了價格發現的能力,也影響了交易的活躍程度甚至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

產權交易市場與證券股票市場的區別,不在于是否拆細為標準單位,而在于其上市條件和管理層次不同。因此,對能夠標準化、可拆細的非上市公司股權,可以考慮標準化和拆細,并采用集合競價的方式進行撮合成交,單日結算。

另外,本文認為,和在三板一樣,應允許部分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如高新科技企業)在產權交易市場進行更小規模的定向募集。

總之,通過建設和改革,作為我國科技融資體系之中重要部分的場外市場,完全可以為科技融資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必將對科技創新與進步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蔡敏勇:上海聯交所總裁蔡敏勇專訪.上海國資,2006,2

[2]《中國產權年鑒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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