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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申請書模板(10篇)

時間:2022-11-27 04:35:4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拆遷申請書,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強制拆遷申請書范本申請人: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

因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搬家騰地的義務,且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影響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進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政府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申請人履行拆遷義務。

事實和理由:

為了拓寬____大街,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經____市市政委員會等部門的批準,并經市房管局批準,申請人為該公司核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許可該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號在內的房屋。被申請人在____胡同______號承租他人房屋三間,居住面積為______平方米。____開發公司為其安置____小區______號樓______號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請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遷人與被申請人未能達成拆遷協議,申請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遷裁決,裁決由拆遷人為被申請人安置____小區______號、______號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積為______平方米,遠遠超過了被申請人原來的居住面積,并限被申請人在三日內搬家騰地,但被申請人拒絕履行拆遷義務,現被申請人所居住的房屋嚴重妨礙了市政工程的建設。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限令被申請人履行拆遷義務,如被申請人仍然拒絕履行拆遷義務的,請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拆遷義務。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拆遷程序流程是怎樣的1、城市房屋拆遷申領規劃用地許可證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首先應當獲得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拆遷人按規定向有關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房屋的地域范圍。同時,由規劃管理部門通知被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遷編制拆遷計劃和方案

拆遷人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錄拆遷范圍內的常住人員及其房產狀況,對被拆遷人進行逐一采訪,摸清要求,并分類做好記錄。拆遷人再根據核實的情況和國家、地方有關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編制出詳細的拆遷計劃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遷申領拆遷許可證

國家對房屋拆遷實行許可制度。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拆遷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國家拆遷賠償標準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篇2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三)拆遷依據;(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五)爭議內容;(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三)爭議內容;(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房屋拆遷許可證;(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二)戶籍資料;(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地)址等基本情況;(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六)裁決的依據;(七)裁決的具體內容;(八)訴權;(九)裁決機關;(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一)直接送達;(二)留置送達;(三)委托送達;(四)郵寄送達;(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篇3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三)拆遷依據;

(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

(五)爭議內容;

(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

(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

(三)爭議內容;

(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二)戶籍資料;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

(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

(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

(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

(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

(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

(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

(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

(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

(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

(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

(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

(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

(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

(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

(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六)裁決的依據;

(七)裁決的具體內容;

(八)訴權;

(九)裁決機關;

(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

(四)郵寄送達;

(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篇4

(2)開發商的法人委托書。

(3)拆遷前個人房產證原件或房產證注銷證明。

(4)被安置人身份證復印件。

(5)拆遷安置協議。

(6)房屋移轉過戶申請書。

(7)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篇5

第三條 辦理房屋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負責。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應辦理所有權登記,經核實后,領取全國統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權證》,其房屋所有權即為確認;因房屋所有權或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代表人收執,他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發給《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應新自向房管機關申請登記(屬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權歸國家,由使用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集體所有的房屋由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不能親自申請者,應用書面形式委托人申請登記。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的,其委托書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公證。

申請者應以真實姓名申請登記。

第六條 未經房管機關登記確認所有權的房屋,所有人應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

(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和建筑圖紙。

(二)解放初期按系統接管,后經主管部門復查符合政策規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落實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市、縣落實房屋政策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拆遷后補償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拆遷補償協議書或拆遷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當事人應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我證明文件,辦理轉移所有權登記:

(一)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遺產繼承證書。

(二)購買的房屋,提交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認證的買賣合同。

(三)受贈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書,由受贈人、贈與人共同申請。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雙方原《房屋所有權證》和交換房屋協議書,并由雙方共同申請。

(五)分家析產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分家析產協議書或分割、合并財產協議書,并由各方共同申請。

(六)機關事業單位通用房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提交其所屬省、市(地)、縣(區)領導機關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國營企業的房產發生轉移,應提交其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因債權債務關系而發生房屋典當、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在典當、抵押的契約、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債權債務的契約、合同,申請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事項不符的,當事人應在得知或應當知道需要更正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登記:

(一)需更正所有權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積等,提交有關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因擴建、翻建使房屋結構、面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許可證、建筑圖紙、土地使用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項權利消滅的,當事人應在得知需注銷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部門批準拆房的證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證實房屋倒塌的有關證明。

(三)他項權利消滅的,提交原《房屋他項權證》,并由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有關房屋登記的期限,當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為三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國外的為六個月。

第十三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者,當事人應登報聲明作廢,并以書面形式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新證書,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四條 房屋登記程序:

(一)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經房管機關初審合格的,開具收件收據。

(二)需進行查丈的,由房管機關派員會同申請人到現場查丈。

(三)經復審申請事項屬實,手續完備的,給予登記。

(四)發給有關證書,收繳注銷舊證書。

(五)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和查丈費。對逾期登記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記費。

第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暫緩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尚未解決完畢的;

(二)違章建筑未經處理完畢的;

(三)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四)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由房管機關代管的;

(五)其他需要暫緩登記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房管機關經查實后得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有關房屋所有證書,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姓名申請登記的;

(三)涂改、冒領《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請登記,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六)其他有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或撤銷登記必要的。

對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者,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處理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者,可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上一級房管機關申訴。

各級房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或申訴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領取(房屋產權證》者,須在本辦法頒布后辦理換證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換證費;未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者,應按規定期限辦理登記,繳納登記費。具體換證、登記辦證期限由各市、縣的房管機關決定。

篇6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江南八區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

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下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具體承辦江南八區征地房屋拆遷裁決事務。裁決受理、審理、調解、裁決決定書制作及有關文書送達等均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直接辦理。

第四條江南八區政府是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責任單位,各區政府及其落實的拆遷實施單位負責協調和處理與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復議、訴訟相關的群眾和社會穩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征地房屋拆遷裁決重大事項及疑難問題可以進行專家會審。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負責建立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專家庫,成員由行政裁決、拆遷管理、法律研究等領域專家中擔任。征地房屋拆遷裁決中遇有重大事項及疑難問題需會審的,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從專家庫中抽選不少于5名專家組成會審小組進行合議。

第六條征地房屋拆遷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堅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征地房屋拆遷裁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法履行裁決職責。

第七條拆遷實施單位申請拆遷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

(三)被拆遷房屋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

(四)被拆遷房屋調查情況登記表;

(五)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費用測算明細表;

(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不少于三次與被申請人協商的記錄(當事人或證明人的簽字);

(八)未達成協議原因及情況說明;

(九)拆遷實施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十)其他應當提供的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第八條被拆遷人申請拆遷裁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裁決機關收到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提供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期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裁決機關受理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予以確認。

(四)拆遷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或者拒絕調解的,應當依法作出裁決。

第十一條拆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應當制作裁決書,并加蓋印章。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的依據、理由;

(四)根據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金額、補償方式、搬遷期限以及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

(五)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期限;

(六)裁決機關的名稱、裁決日期并加蓋公章。

征地房屋拆遷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二條裁決文書可以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裁決文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直接送達。以送達給受送達人本人為原則。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可交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簽收,或由該法人、該組織負責簽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人簽收;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二)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指定代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裁決文書時,送達人可邀請受送達人所在街、村、組等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后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后,將裁決文書留在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三)郵寄送達。對于直接送達有困難的,送達人可以通過郵局將裁決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即為郵寄送達。郵寄送達必須由送達人從郵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寄出,并標明為何種裁決文書,以受送達人在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指送達人以張貼公告、登報或廣播電視等媒介予以公布的方式將裁決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通常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的送達方式不能送達的情況。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

送達人員必須為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指定或委托人員,其他人員無權送達。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拆遷裁決申請:

(一)拆遷當事人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等有爭議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以及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協議糾紛的;

(四)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五)拆遷當事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權益糾紛的;

(六)拆遷當事人對征地行為合法性提出異議的;

(七)申請人為拆遷實施單位,對被拆遷人的拆遷獎勵期限未滿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請人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實施量未達到被拆遷總量70%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被拆遷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二)被拆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四)裁決必須依據的民事法律關系尚未確定的;

(五)需要補充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裁決結果的;

(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向裁決機關申請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裁決的情形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期間不計入裁決期限。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受理裁決申請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發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具備裁決當事人主體資格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日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

(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六條裁決機關在向被申請人送達征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后10日內,被申請人沒有提交答辯,書面催告后5日內,仍然沒有提交答辯的。裁決機關可以作出缺席裁決。

第十七條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在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江南八區范圍內,按照《*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規定已領取《*市征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通知書》,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已開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尚未全部完成的拆遷項目,當事人申請裁決的,仍按照寧政發〔2004〕93號文第八條規定由所在區政府裁決。

篇7

中學生入學申請書1尊敬的__初級中學校領導:

我是宏路中心小學的六年級學生___(男,20__年2月15日出生,宏路街道宏路村人)下半年我就要成為一名初中生了,我最大的愿望就是能進入__初級中學學習,因為有緣讓我認識了貴校,__初級中學有著優美的學習環境,有著團結互助的傳統美德,有良好的學習氛圍,更有解疑答難、樂于施教的好老師和好領導。

機會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希望學校領導能給我在貴校學習的機會,我會做好敢吃一切苦的思想準備,樹立戰勝一切困難的必勝信心,努力以優異的成績完成三年初中生活,來報答學校領導的對我的期望。懇請學校領導考慮我的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中學生入學申請書2__區教委領導:

您好!

學生___,男,13歲。現在就讀于文化路一小六年級2班。家庭住址在文化路12號院4號樓22號。今年暑假后,按原來劃定的入學區片,應該在31中讀義務教育初中一年級。由于我們小區在6月份將進行拆遷重建,單位把我們安排到了東風路18號院“鑫苑名家”6號樓123號居住。孩子屬于未成年人,我們夫妻由于工作性質,經常出差,不能接送孩子,雙方父母歲數比較大,不適于接送孩子。

現申請把孩子跨區片調撥到66中就近入學。

請領導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中學生入學申請書3尊敬的校領導:

您好!

我叫___,性別男,是育才小學的一名畢業生。在緊張的小升初考試即將到來之際,我既為快要成為一名成熟的初中生自豪,又為能否進入一個優秀的初中學習暗自心焦。我聽聞貴校教風嚴謹、學風優良,成績優異,蔚為傳統,是締造明日才俊的搖籃,又是培育國之棟梁的沃土。我非常贊賞貴校的辦學使命:關愛學生的今天和明天。

我出生于20__年6月1日,從小活潑可愛。我家雖然住城郊的開發區,但我從小被父母寄予厚望,被送入城區學校就學,受到了良好的教育。父母每天都接送我上學,看到他們的辛苦,我格外珍惜這樣的學習機會。從小學一年級開始,我學習踏實而勤奮,上課專心聽講,課后認真完成作業,書寫認真,閱讀廣泛,踴躍參加各種活動,積極發展興趣愛好,獲得了不少榮譽,曾被評為三好生、陽光文明少年、英語之星、爭先進積極分子、運動小健將、文明少年……還獲得讀書手編報二等獎,賽車設計制作二等獎。我被選入校籃球隊,校籃球場曾是我馳騁青春、揮灑汗水的地方。我最喜愛的課程是科學,每次動手實驗總讓我精神抖擻,興致勃勃。實踐出真知,每次我總把實驗的過程和結論記得特別牢。

敬愛的老師,尊敬的領導,我一定會在初中階段更加努力學習,為自己的人生加分,為自己的生命添彩,為自己而學,也為祖國而學,裝備自己,奉獻社會,做一個對人有用之人。如果在各樣條件符合的情況下,請鄭重考慮本人的入學申請,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中學生入學申請書4尊敬的___初中:

我女兒___,_歲,20__年生,身份證號:_______。畢業于__幼兒園,擅長___等。現戶口在____,戶口所在地為:________,現居住于___。父親___,__學歷,從事____。身份證號: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母親_____,__學歷,從事_____,身份證號: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貴校嚴格、科學、規范的管理和過硬的教學質量贏得了社會的`廣泛認可,孩子已經到了入學的年齡,特向貴校提出申請,希望我女兒到貴校的_____校區上初中,特此申請,望批準為感!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中學生入學申請書5尊敬的校領導:

我是__小學學生__(女,20__年8月20日出生)。就要成為一名中學生了,我最大的愿望就是能進入城郊中學學習,因為有緣讓我認識了__中學。20__年夏有幸成為了該校俱樂部一名會員,當年并代表城郊中學參加全國在湖北黃石舉行的中學生運動會(乒乓球比賽項目),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短短幾天的賽事,通過帶隊老師和隊友的介紹,使我對__中學有了充分的了解,此后,我更加重視學習、更加愛好體育運動。

在我的心里,城郊中學是我最理想的選擇。該校有團結互助的傳統美德,有“比、學、趕、超“的學習氛圍,更有解疑答難、樂于施教的好老師和好領導。機會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如果校領導給了我這一次機會,我會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做好敢吃一切苦的思想準備,樹立戰勝一切困難的必勝信心,努力以優異的成績完成三年的初中生活。決不會讓學校領導失望。我不知道這種提法是否妥當,但懇請領導考慮我的申請。

此致

篇8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規劃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責。

    第四條 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裁決申請書;(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裁決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具體標準、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四)房屋已經滅失的;(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一)受理裁決申請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二)發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天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裁決,應當出具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三)裁決的依據、理由;(四)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五)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起訴期限;(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名稱、裁決日期并加蓋公章;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條 裁決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 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第二十二條 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行人員違反本規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9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所引發的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由爭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先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實行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停止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申請協調裁決范圍第六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對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協調和裁決。

依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對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申請協調和裁決。

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有爭議的,由被安置人員申請協調和裁。

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其所有權人申請協調和裁決。

第八條協調和裁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征地補償安置無利害關系的;

(二)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請的;

(三)經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已經達成協議,申請人又以同樣理由申請裁決的;

(四)裁決機關已經下達準予撤回裁決申請或者裁決決定,申請人又以同樣理由申請裁決的;

(五)申請人就同一爭議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已經受理的。

第三章協調

第九條申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有爭議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申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請人可以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年內,申請協調。

第十條申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協調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有關證據材料。

申請人委托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協調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地址)、聯系方法;

(二)申請協調的具體請求事項;

(三)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協調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對決定受理的協調申請應當在收到協調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協調工作。

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協調,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未按期完成協調的,申請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責令其受理或者協調。

第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應當充分聽取申請人意見,查明事實,依據法律和政策規定作出協調意見書。

第十五條協調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協調過程;

(三)爭議的主要問題和基本事實;

(四)經協調達成協議的內容或者未達成協議的主要分歧;

(五)未達成協議的,申請人申請裁決的權利和期限。

協調意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字,并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章裁決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經協調未達成協議的,申請人可以自協調意見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裁決申請書直接遞交省國土資源部門。

第十七條申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一)裁決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有關證據材料;(四)協調意見書。申請人委托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地址)、聯系方法;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四)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九條省國土資源部門收到裁決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省國土資源部門提交書面答復和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一般實行書面審查。省國土資源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實地調查,也可以召開質證會。省國土資源部門在裁決前可以組織再次協調,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協議書,經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省國土資源部門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作出中止裁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裁決需要以人民法院裁判結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的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辦結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審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復審理。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期。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作出終止裁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申請并經省國土資源部門同意;

(二)經再次協調達成協議的;

(三)在作出裁決決定之前,省國土資源部門發現存在不應當受理事項的;

(四)申請人就同一爭議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已經受的。

第二十四條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決定。情況復雜的,經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省國土資源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裁決決定:

(一)被申請人確定的補償標準符合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確定的補償標準不符合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決定撤銷該補償標準,并責令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補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制作裁決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裁決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裁決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地址)、聯系方法及其人的姓名、單位和住址;

(二)申請人申請裁決請求;

(三)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四)省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依據;

(五)裁決結果;

(六)不服裁決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期限。

裁決決定書加蓋省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專章。

第二十八條對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篇10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鎮和工礦區(以下統稱城鎮)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領事館、軍隊營房除外。

第三條 辦理房屋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負責。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應辦理所有權登記,經核實后,領取全國統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權證》,其房屋所有權即為確認;因房屋所有權或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代表人收執,他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發給《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應新自向房管機關申請登記(屬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權歸國家,由使用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集體所有的房屋由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不能親自申請者,應用書面形式委托人申請登記。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的,其委托書須按《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公證。

申請者應以真實姓名申請登記。

第六條 未經房管機關登記確認所有權的房屋,所有人應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

(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和建筑圖紙。

(二)解放初期按系統接管,后經主管部門復查符合政策規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落實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市、縣落實房屋政策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拆遷后補償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拆遷補償協議書或拆遷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當事人應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我證明文件,辦理轉移所有權登記:

(一)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遺產繼承證書。

(二)購買的房屋,提交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認證的買賣合同。

(三)受贈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書,由受贈人、贈與人共同申請。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雙方原《房屋所有權證》和交換房屋協議書,并由雙方共同申請。

(五)分家析產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分家析產協議書或分割、合并財產協議書,并由各方共同申請。

(六)機關事業單位通用房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提交其所屬省、市(地)、縣(區)領導機關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國營企業的房產發生轉移,應提交其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因債權債務關系而發生房屋典當、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在典當、抵押的契約、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債權債務的契約、合同,申請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事項不符的,當事人應在得知或應當知道需要更正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登記:

(一)需更正所有權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積等,提交有關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因擴建、翻建使房屋結構、面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許可證、建筑圖紙、土地使用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項權利消滅的,當事人應在得知需注銷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部門批準拆房的證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證實房屋倒塌的有關證明。

(三)他項權利消滅的,提交原《房屋他項權證》,并由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有關房屋登記的期限,當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為三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國外的為六個月。

第十三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者,當事人應登報聲明作廢,并以書面形式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新證書,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四條 房屋登記程序:

(一)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經房管機關初審合格的,開具收件收據。

(二)需進行查丈的,由房管機關派員會同申請人到現場查丈。

(三)經復審申請事項屬實,手續完備的,給予登記。

(四)發給有關證書,收繳注銷舊證書。

(五)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和查丈費。對逾期登記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記費。

第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暫緩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尚未解決完畢的;

(二)違章建筑未經處理完畢的;

(三)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四)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由房管機關代管的;

(五)其他需要暫緩登記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房管機關經查實后得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有關房屋所有證書,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姓名申請登記的;

(三)涂改、冒領《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請登記,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六)其他有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或撤銷登記必要的。

對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者,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處理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者,可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上一級房管機關申訴。

各級房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或申訴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領取(房屋產權證》者,須在本辦法頒布后辦理換證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換證費;未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者,應按規定期限辦理登記,繳納登記費。具體換證、登記辦證期限由各市、縣的房管機關決定。

逾期辦理換證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換證費。逾期辦理登記者,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五款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房屋登記的時限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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