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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理論模板(10篇)

時間:2022-12-26 10:20:5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憲法學理論,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憲法學理論

篇1

(二)法學性和哲學性的體現

首先,很明確,憲法是一門法學學科,它具有最顯著也是最重要的特性就是法學性,最高的法律權威性,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方面,我們也要善于發現它的另外一個乃至一些其他學科方面的特性,從某種意義上說,憲法學方面需要研究的內容很多,因為憲法學,是一門聯系著法學與其他學科關系最為直接的學科,包括憲法與歷史、哲學、經濟學等等學科的聯系,憲法有時是體現一個國家政治動向最為直接和明確的內容。而在這些內容中,筆者認為最值得關注和重視的內容就是憲法與政治以及與哲學相聯系的內容。哲學中的辯證主義思維,對于憲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具有深遠的意義,我們在建立一個體系的過程中,需要通過不同的角度,發揮自己辯證的思維方式。此外,哲學研究的也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問題,運用到憲法學理論體系中,我們需要了解到憲法是什么,憲法如何產生,憲法的歷史沿革和其發展的規律性,憲法對人類社會、國家乃至個人的作用、意義和價值等。長久以來,人門對憲法學的理論研究,僅僅停留在將憲法作為一個獨立的系統加以研究,而沒有將其放置在社會這個大環境下加以認識,使得很長一段時間里,憲法學成為一個封閉的循環體系,沒有將其與其他學科的聯系加以研究,從而并不能夠真正意義上實現對這個學科理論體系的把握。因此,新的憲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需要在注重憲法學研究對象和功能的基礎上,注重憲法學與其他學科的聯系,將哲學中首先解決基本問題的思路放入憲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過程中,在明了基本概念等內容基礎上,再對系統整體的內容加以總結,展開發散性思維。

篇2

一、《憲法學》理論體系重構的現代性背景

中國學者就《憲法學》理論體系提出了諸多觀點,如“動態憲法結構論”、“權利權力關系論”、“社會權利分析論”、“公民權利國家權力論”和“利益關系論”等。這些觀點基本上都寫入了教材的內容。然而,在教學的過程中會發現,這些理論體系的設計實際上都是在現代性(modernity)的視角之下展開的,現代性是其理論前提。但這些理論體系均以現代性作為不證自明的前提,從而在此基礎上進行相關的理論設計與推演,對于作為理論基礎的現代性卻沒有進行相應的說明。實際上現代性是現代憲法的正當性得以確立的根本前提,以現代性為視角,憲法理論的根基將得到更深入的說明,憲法理論體系也將在此基礎上得以重構。

現代性是一種精神素質,是現代社會的精神本質?,F代性的本質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現代精神或者說現念。很明顯,現代是相對于古代而言的,因而現代首先標明的就是一種時間的流轉,即時間上的前后關系。在這個意義上,現代是歷史時間的產物,是現代自身給定的區分于古代的時間標志,因而也是現代自我確證的結果。這種自我確證否定了傳統中的最高權威,而將這種權威賦予到現代主體――人的身上。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現代性使法律的本質脫離了非人為性而表現為人為性。這意味著法律的正當性根基從終極絕對性向沒有終極相對性的轉變,即現代法律的終極基礎是人的理性,理性內在蘊含的相對性則把人的理性這一所謂的終極實在給相對化了。換句話說,現代法律根本就沒有客觀的終極正當性基礎。憲法作為法律的法律,因而也就沒有真正的終極正當性基礎。這就是古代憲法(ancient constituiton)向現代憲法(modern constitution)轉變的根本問題――現代憲法的終極正當性基礎失掉了。

二、《憲法學》理論體系重構的正當性根基:社會契約論

古代憲法向現代憲法的轉變表現為憲法從以客觀的自然法為根基向以人為的社會契約論為根基的轉變。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里所謂的憲法是從實質意義上來說的,即規范政治統治關系的根本性規范,而非近代以來以“憲法”名義命名的“憲法律”。就憲法而言,現代憲法(法律)的現代性主要表現在理論基礎上同古代憲法的根本性差異。古代憲法(法律)的正當性建立在傳統自然法的基礎之上;現代憲法則失去了這一永久的基礎而代之以社會契約理論。

社會契約論實質上包含著兩次立約。第一次是處于自然狀態的人之間相互約定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從而準備進入社會狀態(政治狀態)。第二次則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立約,即人民把第一次讓渡出來的權利授權給新組建的政治共同體國家,而國家則在授權的范圍內活動。社會契約論本質上是為了建立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現代關系設想出來的,其在理論假設上是先于國家建立的。國家是自然狀態下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與公民借助社會契約讓渡權利的結果,從而表現為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第二次立約,立約的文本形式即為憲法。這一西方近現代憲法理論模式的設定實質上是以民族國家內部的成員――某一特定民族國家之公民與其所系屬的現代民族國家之間的關系為假設出發點的。但是,在民族國家內部的關系上,憲法的現代性要求則表現為處理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的兩大原則要求:公民在讓渡權利的過程中所讓渡的部分形成了國家權力的來源(由此可以引申出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要求,進一步則可以引出違憲訴訟的機制),未曾讓渡的權利――自然權利則以“人權”的形式保留于憲法契約當中。

三、《憲法學》的理論體系設計

(一)《憲法學》的總體設計及其理論意義

從現代性的視角來看,作為與國家對應的政治理性人,公民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然平等關系基礎上,以社會契約論作為理論基礎,通過權利讓渡而組建現代民族國家,從而以憲法的形式法律化了公民與國家間的法律關系。這一法律關系理論模型設置的結果是建立了現代意義上的政治體制,即限制國家權力與保護公民權利的平衡性法律機制,它是一種尋求政治問題法律解決途徑的模式。依照這一原理,總的來看,《憲法學》要分為總論、公民基本權利論、國家權力論和憲法運行論四大部分。

總論部分解決憲法的理論基礎、邏輯關系、憲法基本原則幾個主要問題。其中,從基本視角的選取來看,現代性構成了現代憲法的精神要素。而憲法的理論基礎是現代契約論,現代契約論本來就是現代性的一個表現。該學說是導出“公民權利國家權力”的理論基礎,也以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這一憲法關系作為主要內容。所以,這一學說的重要意義是解決當前憲法學理論上無法解釋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來源的問題。由于現代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建構權利體系,從而把法律表現為一個權利結構體系,因此,以現代社會契約論為基礎構建憲法上的權利體系,可以涵蓋“利益關系論”的內容。利益本來就是權利的一個內在構成要素,是權利的動力機制。而且,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一個動態關系,雖然在價值上公民權利具有基礎地位和優先性,但在實際的憲法運行過程中,憲法的安定性或者說憲法構建社會基本法治秩序的價值也必須考量。

(二)《憲法學》的具體內容

篇3

中圖分類號:G6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23-0082-02

憲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熟悉憲法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法律專業的學生,不僅僅要對憲法有一定的了解,還必須要完全掌握和學會運用憲法的法律法規。在當前的高校憲法教學中,學生的上課積極性不高,學習效率低下,這些問題嚴重阻礙了憲法教學的發展,還制約了學生綜合能力的提高。因此,必須改變傳統的教學觀念,樹立全新的素質教育理念,積極地運用案例教學法,讓學生在了解和分析案例的過程中,真正掌握憲法相關知識并學以致用。

一、憲法教學在素質教育中的地位

素質教育是依據國家的教育方針,著眼于學生長遠發展和社會的需求,以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養為根本宗旨,重視培養學生的各種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全方面發展為特征的教育。大學生是國家未來建設的主力軍,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有著深遠的影響。法制教育是現代社會依法治國的內容之一,依法治國得以實現的前提就是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憲法作為我國的基本法律,其在素質教育中的地位舉足輕重,為了提高憲法課的教學質量,我們必須改革教學模式,豐富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手段。

法律專業的學生,學習憲法不僅僅是為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更是為了將來發揮自己所長,勝任從事的工作。法律作為人們的行為規范,它指導著每一位公民的行為方式和價值取向?,F代社會是法治的社會,法律已經滲透到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然,也包括就業和從業方面,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應該是學生素質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憲法教學存在問題

1.憲法教學的空洞早已引起學術界廣泛重視。當前,我國憲法學理論的功能并沒有得到充分的展開和實現,這就導致我們的教學逐漸和生活實踐相脫軌。在現在的憲法教學中,教師過分地注重法律條文的灌輸教育,而學生也只是將學習重點放在法律條文的記憶上,并沒有上升到理解的層面,學生對其的記憶只是停留在字面上,沒有深刻的認識,使得學生無法掌握憲法實踐的發展規律,從而不能在生活實際中靈活地運用憲法知識。

2.教學方式枯燥?,F行的憲法教學大多還是沿用傳統的“填鴨式”教學模式,即“教師講,學生聽”的方式,在教學過程中,仍然是以理論講授為主,教師在教學課堂上占據著“統治”地位,教師講什么,學生就聽什么,學生完全沒有主動性,一切都要聽從于教師的安排。這樣的教學缺乏教師與學生的互動,學生的主動積極性不高。眾所周知,憲法教學的教材中有大量的抽象的法律條文,這些內容本身就比較枯燥,再加上學生的學習方式僅僅是對其的字面記憶而已,這種記憶的過程更是乏味,所以很多學生對憲法這門課程完全提不起興趣,久而久之,還會產生厭學心理,一旦學生沒有興趣去學習,那么其學習效率自然就難以提高了。

三、案例教學法在憲法教學中的運用

1.案例與講解相結合。在憲法課的教學中,我們應積極地運用案例教學的模式。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培養運用知識能力的教學方法。憲法課的課程內容大多比較單調,也很抽象,而利用這案例教學法這一模式恰好能夠改變這種單調和抽象,通過具體真實的某個案例,讓學生體會,了解到這些法律法規的真正內涵。不僅如此,案例教學法還能夠讓學生開拓視野,通過分析案例,讓學生明白,憲法知識應該如何正確地運用。案例的選擇是實施案例教學的基礎和前提,是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因此,我們一定要更加慎重。在憲法教學中,我們所選擇的案例,必須是和學生所學的具體內容相配套的,注重發揮案例的實用性。根據現行的教材和教學需要,充分結合學生的基礎水平和認知能力,選取與之相配套的案例進行教學,突出實用教學。此外,教師還應該鼓勵學生深入到社會之中,積極地進行社會調研,去汲取社會中有用的案例,教師可以安排學生組織一場辯論賽、演講賽等等,讓學生在討論的過程中習得憲法知識。

2.案例與多媒體教學相結合。憲法課的課程內容豐富,各知識點都比較抽象,但是我們的教學時間是十分有限的,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將這些內容都悉數教給學生,對教師而言是個難題。多媒體教學容量大,可以幫助教師順利完成教學任務,還能夠幫助教師拓展教學內容,豐富學生的知識面。多媒體通過文字、圖像、動畫、聲音等信息載體為學生提供了更為豐富的感性材料,帶給學生更直觀、更震撼的沖擊力,很容易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激發學生的興趣。而且通過多媒體的使用,讓教材中那些單調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有趣了,大大地提高了學生的積極性。在實際教學中,將案例教學法和多媒體教學充分結合起來,能夠有效地提高教學質量。比如說,在教學《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的出臺以及《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這兩條法律條例時,我們就可以利用多媒體進行案例教學,首先向學生播放一段“孫志剛被害案”的視頻,然后讓學生總結出視頻中所提到的法律條文,學生再根據視頻的內容聯系教材中的相關內容,很容易就歸納出了其中包含的憲法知識,然后教師就可以提出那兩條法律條文的出臺背景,讓學生對其有個更為深刻的認識和理解。在運用這一方法時,教師要配合著多媒體手段,精心設計一些問題,適時地創設問題情境,讓學生帶著問題進入學習,仔細觀看整個案件的發展過程,最后讓學生總結出本課的核心內容,鼓勵學生積極表達自己的觀點。這樣就將案例教學法和多媒體教學有機地結合起來了,能夠使二者發揮最大的作用,有利于學生更深入地學習和理解,使學生真正掌握這些憲法知識。

3.自學與案例相結合。教師要注重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根據學生的認知水平,為學生選取一些適合自學的內容,讓學生自主學習。當代的學生,不僅要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還要掌握一定的自學能力,在自主探究中不斷地提高創新能力。高校學生都已經具備了很強的獨立性和自學能力,我們可以選取一些比較簡單、容易理解的教學內容,讓學生試著去自學,自己去搜集資料,消化這些憲法知識。學生在自學的基礎上,教師要舉一些相關的案例,幫助學生去理解、去接受、去消化這些新知識,讓這些新知識變得“為我所用”。

4.教師要提高自身的教學能力。案例教學法實施的一個必要前提,就是要配備專業的教師。實施案例教學法,需要教師具備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同時,還需要教師擁有豐富的案例教學經驗和勇于嘗試的精神。特別是針對那些基礎知識比較薄弱、學習能力較低的學生,教師更需要細心、耐心地進行教導,認真地傾聽學生的需要,耐心地為學生解決其在學習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因此,學習要注重調動教師的教學積極性,如果教師自己都沒有充分的熱情和激情去進行教學,那么又何談教學質量的提高呢?學校要制定科學完善的教師考核體系,這也是實施憲法實用性教學的重要標準。因為教師的自身定位直接關系到憲法案例教學的成敗,當教師在運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憲法教學時,首先就要認清自己在教學中的角色和地位,教師要注重全面提升自己的綜合素質,在教學中推陳出新,運用適合的案例,發揮創新意識,確保案例教學法的順利進行。

在憲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是憲法教學一次全新的嘗試。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憲法教學的有序進行,滿足學生多元化的需求,更是素質教育的要求。我們要積極運用案例教學法,提高學生的憲法運用能力,推動憲法教學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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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寧金強.談回應型憲法教學――以公民素質培養為中心[J].安慶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2).

[3]鄧聯繁.論憲法教學的育人目標及其實現[J].湘潭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1).

篇4

在一個法治國家,公民基本權利是整個憲法體系與實踐的基石;在一個走近權利的時代,公民基本權利是整個社會與全體民眾孜孜以求的目標。當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呼喊成為我國大眾性話語的時候,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孿生兄弟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卻在很長一段時期內被其湮沒,從而使民眾對權利渴望的熱情潛伏著一定程度的非理性。

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是權利理論和理論的重要內容,是權利保障不可分割的一面,也是權利得以具體化從而實現的前提或條件。對公民基本權利限制進行法哲學意義上的探討,就是要從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角度出發,把它置放在最一般意義法的背景下探討其根本原因和終極目標,或者說是法的理念,從理論的深層次上揭示該制度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為其實踐提供理論的支撐。從法哲學的角度對此根本性的問題進行探討,不僅有利于權利理論的完善,而且為權利實踐提供科學的方向。

一、公民基本權利及其限制的基本內涵

公民基本權利,這一中國式的話語表達,是近代憲法和理論與實踐的一個核心問題,在不同的語境中,對其有不同的稱謂,英美學者傾向于稱之為“人權”(humanrights),德國習慣于“基本權利”或“基本權”(Grundrechte),日本則多稱為基本人權。我國也有學者用憲法權利來表達此種概念。筆者認為在我國的語境下,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是有差別的,公民基本權利是獲得在國家實定法上的承認,是具有法的效力的權利;而人權則是以人性為依據的,在道德意義上和應然層面上的個人抽象的權利主張。為了使理論的交流和對話得以在共同語言的平臺上進行,從而減少理論上不必要的歧義和誤解,筆者倒是贊同統一使用公民基本權利來表達這一特定的概念。我國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確認的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個人在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權利”。林來梵教授進一步認為公民基本權利具有固有性與法定性、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約性、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基本性質。憲法學前輩王世杰先生曾將公民基本權利分為消極的基本權利、積極的基本權利和參政權??傊窕緳嗬怯蓱椃ㄒ幏端_定的一種體現權利的根本性、基礎性、決定性與綜合性的權利體系,在人的權利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反映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相互關系,形成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利益分配和權利制約的紐帶,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基本法律的規定,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基本上包括:政治權利;人身自由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

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在社會(特別是一些學者和改革者)中長期被基本權利保護的渴求和呼喊中湮沒,彌漫的是公民基本權利規定不足及其保障的不完善的話語霸權,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卻成為權利話語中的一個隱性問題。當然,這也有一些理論原因,如絕對主義權利理論者基于權利的絕對性否認權利沖突的存在。諾齊克還從權利是邊際約束(約束那些在道德上任何人都可以作的行為)的意義上否認權利沖突的存在。功利主義權利者還認為,因為權利具有一種排列權利優先性的原則——利益最大化或福利最大化原則,實際上也否認了權利沖突的存在。其實,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是實踐中客觀存在的不容否定的客觀現象,是實踐中法定公民基本權利現實化的必要條件和途徑。馬克思曾言:“人身、出版、言論、結社、集會、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1848年各種自由權的必然總匯),都穿上憲法的制服而成為不可侵犯的了。這些自由中的每一種都被宣布為法國公民的絕對權利,然而總是加上一個附帶條件,說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權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時才是無限制的,而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種個人自由彼此之間以及同公共安全協調起來?!毙问缴?,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就是通過一定的合憲形式,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范圍和實現途徑作出一定的限制,從而實現權利之間的和諧和基本權利在實踐中的實現。其直接目就是為了避免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出現權利沖突的現象,也使法院在具體審理案件中的裁判有裁量和權衡的依據,對那些可能產生沖突的基本權利,由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對權利的行使和權利范圍作出限制性規定。

二、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法哲學基礎

既然公民基本權利對人的生存和發展十分重要,為什么還要對其限制?要想給出合理的答案,就必須從法哲學的高度尋找其理論根據,奠定其堅實的理論根據。因為法哲學在思想體系的意義上就是指“關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的價值、信仰、認知和評價等觀念系統”,“提供了對法的一般基礎及其發展規律的哲學反思”,只有在此最一般的意義上研究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才能深刻認識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原因、理論基礎、價值及其意義所在,進而才能在實踐中遵循其內在的客觀規律,推動實踐的發展。

1.人性預設: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理論原點

由于東西方文化的差異,本文沒有必要陷入剪不斷理還亂的人性是“惡”還是“善”的探究當中。但是,“一切科學對于人性總是或多或少的有些關系,任何科學不論似乎與人性離得多遠,他們總是會通過這樣或那樣的途徑回到人性”。對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同樣應該從對人的分析開始?!叭耸鞘裁?這無疑是至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因為許多其他問題都取決于我們對人性的看法。對人性的不同看法,必然對我們應當做什么和怎樣做,得出不同的結論?!薄叭祟愖罡镜难芯烤褪菍θ说难芯浚@一點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正確。”人性是人行為的出發原動力,也是研究人對象化成果——科學理論的原點。現代漢語詞典定義人性(naturehumanize)是:“在一定的社會制度和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表f伯詞典界定為:“人的本性:1.人通過社會獲得的行為方式、態度和觀念的綜合體;2.人的天性和特性的綜合體?!瘪R克思從社會關系的角度出發,認為所謂人性就是人本質的社會性和個體性的總和,并認為社會性是人的本質屬性。馬克思從來也沒有否定過人性(包括自然屬性)在權利中的地位,權利就是對人的尊嚴的尊重,而人的尊嚴在于人性需要的滿足。人性的各種需要是所有權利的來源,而基于這種人性需要基礎之上的人格尊嚴則是所有權利的基礎?!叭说臋嗬淖罱K基礎是人本身。不要過于渲染制度的力量、權力的力量乃至傳統的力量,要相信無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的力量。”因此,任何制度和理論都應正視人性,讓他從唯心主義的巢穴中走出來,把人性需求的滿足作為分析權利和權利理論的基礎,這也是對人性客觀規律的遵循。

英國哲學家大衛·休謨提出了一條著名的原則——“無賴原則”作為制度安排的前提,認為應把“人應當被假定為無賴”作為制度安排的前提假設。權利主體同樣有“無賴”的危險,所以必須有一個強大的制約機制——在法律層面對其進行限制。美國學家詹姆斯·麥迪遜早就說過:“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毫無疑問……經驗教導人們,必須有輔助的預防措施?!奔热蝗瞬豢赡苁恰疤焓埂卑愕闹恍猩撇恍袗海瑢ζ浠緳嗬脖仨氝M行限制?!耙磺杏袡嗔Φ娜硕既菀诪E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北M管該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證權利限制權力之合理,然而筆者認為其哲理內蘊于考究權力限制權利之正當同樣適用。馬克思還從人的自然性與社會性沖突的角度,認為不僅人的感望與社會關系之間存在矛盾,而且其社會性本質也包含著內部矛盾??傊瑱嗬家馕吨环N利益、主張、力量,都具有一種無限欲望性,此種欲望若走向另一個極端,都會對他人或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2.利益選擇: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邏輯起點

邏輯起點就是歷史和邏輯相統一的最原始的基本關系的出發點。作為一個理論的邏輯起點,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研究對象最本質最一般的規定……第二,由此出發,可以揭示研究對象中一切矛盾及運動規律……第三,符合歷史和邏輯相統一原則。第四……是最后的又是最合理限度內的抽象……”從邏輯起點上分析問題。是認識事物本質的前提和基本路徑。準確地洞察事物的邏輯起點,有利于概覽事物全貌并解構和把握其內部關系。筆者認為利益符合以上條件,可以作為恰當的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邏輯起點。因為利益選擇顯示出了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最終的、一般性的出發點,又揭示了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一切矛盾和規律。利益一直是社會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社會制度安排和社會關系形成的基礎性因素,社會基本關系都是從利益而發散開來,圍繞著利益而展開。由于多種原因,作為分析法學和政治學現象重要視角的利益,在很長的時間內得不到應有的重視,甚至被誤解。其實,權利在本質上也可歸結為利益,盡管對權利有“自由”、“資格”等不同的理解,但利益卻是權利最原始的、最初追求的東西,只不過這種對各種“利益”追求形式及其結果在多樣化的世界中具有了不同的外在表現形式。而“趨利避害”乃人之常情,加上社會利益驅動機制的既存以及人望的難以遏止,由于對利益的無限渴求,使得權利在享有者手中泛濫成災成為可能,并且此種道德沉淪趨勢普遍存在于每個人心中。因此必須對其進行有效限制來矯治這種永遠無法消解的“惡”。

對利益的選擇,是通過對利益所含的價值進行判斷并選擇來實現的,對公民基本權利而言,此種判斷和選擇的結果就形成了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與限制。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就是面對著權利資源的稀缺,對社會價值進行有目的的選擇來實現主體的利益。從權利的社會價值來說,每一種權利都代表或表達著一種價值訴求和利益,權利能否受限制,能否被其他權利所壓倒,關鍵取決于有沒有高于此權利的價值存在,以及此種價值壓倒的正當性,而利益在這種正當性的衡量中占據重要的地位。憲法中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安排,也是一個社會價值的選擇和多元化利益實現的過程。從利益為邏輯起點來分析公民基本權利限制,不僅為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標準,也可以有效合理地解釋現實生活中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一些現象。

3.解決權利沖突: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直接原因

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權利保障,但其直接動因來源于現實權利沖突的解決。安德列·馬莫爾認為“之所以對權利進行限制,關鍵就是因為權利之間存在沖突”。多元的主體與需求,產生了多元化、多層次的合憲或合理的權利需求,權利的人性滿足需要與權利資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的矛盾,導致權利沖突成為必然。其沖突大致可分為兩類:權利與權利間的沖突;權利與權力間的沖突。前者比較好理解,但權利與權力間的沖突同樣是權利沖突的一種重要形式,從表面看來,此種沖突是公民基本權利和權力的沖突,但從實質來看,就是因為權力作為一種公共強制力肩負著滿足主體權利需求的職責,當現實情況無法滿足所有主體或全部要求時,為了減少權利與權利沖突引起的過多的、不必要的社會資源浪費,權力作為權利的集合代表滲透到權利與權利的拓撲網中,利用其強制力進行有意識的調配。結果,權利與權力的沖突就出現了。這種沖突產生的原因既有權利本身性質決定的,也有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引起的,都是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直接原因。“權利主體在享有其為憲法所確認的基本權利的同時,往往有可能影響到其他人同樣為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從而使基本權利體系在動態運動過程中顯現出一種混亂狀態?!比绾蜗@種混亂狀態?就是盡量消除權利沖突,而消除權利沖突的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對其進行限制??枴ぞS爾曼認為:“所謂的權利沖突就是兩種權利在任何既定的情況下不能同時被完全行使和享有的狀態。”德沃金甚至認為權利沖突是對權利進行限制的最正當或最重要的理由:“一個國家可以根據其他的理由取消或者限制權利,而且,自否定保守的觀點之前,我們應該清楚,這些理由是否可以適用。這些理由中最重要的理由——至少是我們所理解的——提出了相互沖突的權利的概念,如果涉及的權利不會受到限制,那么與之沖突的權利就會受到破壞。”舒國瀅教授也認為:“對于個人而言,其所享有的權利之所以要受到限制,是因為存在著與這一價值同等重要的或較之更高的價值,沒有這樣的價值或價值沖突存在,那么限制權利本身就是不合理、非道德的?!逼鋵崳绻淮嬖跈嗬麤_突的現實和可能性,對權利進行限制不僅是不合理和非道德的,實際上也是非法的。

4.權利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目的正當性基礎

篇5

實際的憲法學教學中,普遍存在教師教學質量低下、學生學習興趣不高的問題。為此,我們有必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這對于提高教師教學質量、增強學生學習興趣具有重要意義。

一、憲法學在教材、教學和學生學習中存在的問題

(一)憲法學教材體系缺乏科學性,教材內容比較陳舊

(1)憲法學教材管理比較混亂,導致憲法學教材質量良莠不齊。隨便編寫教材的狀況雖然貌似“學術繁榮”,“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但也導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學術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2)教材體系編排基本依據憲法典,缺乏自身理論體系。“從1957年我國正式出版的第一本憲法學教材開始,在體例編排上,基本上以我國憲法典的條文順序為排列主線,同時參照了憲法學理論的邏輯要求而形成。大多數教材都是在憲法學基本原理之后,介紹憲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內容”。這樣編排的憲法學教材體系使憲法學成為注釋憲法學,憲法學自身的理論體系難以建立起來,從而導致憲法學的學科性不強。(3)教材內容比較陳舊。雖然,目前的憲法學教材在內容上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觀。但是,部分憲法學教材或者相關教材中的部分內容仍然還存在著內容陳舊,理論性不強,脫離實際,不能回答現實問題等問題。

(二)憲法學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單一

(1)教學方法仍然采用“滿堂灌”的單一方式。教學方法是教師傳授知識、技能,實現教學目的的途徑和手段。教學方式及手段的恰當選擇和合理運用與教學效果的好壞關系密切。但是從目前憲法學教學方法來看,大多數教師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對學生單向灌輸的講授法,“教師在課堂上總是習慣于按照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我國憲法典的結構為基線展開其授課內容。這些年的憲法學教學實踐證明,單純的內容的講授往往使學生對憲法學知識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書的層面上,容易脫離實際。(2)考核方式單一。在目前的高校中,憲法學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傳統的閉卷考試,這種考核方式是標準化命題,偏重于對憲法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的考核,但是忽視了對學生能力的測試。從性質上來說,憲法學雖然是一門理論法學,但從憲法學的教學目標來看,憲法學更注重能力的培養。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能力的培養越發顯得重要。單一的閉卷考試方式,不利于學生能力的提高。

二、改進憲法學教與學的措施

(一)提高對憲法學重要性的認識,明確課程教學學習目標,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如前所述,由于憲法學的相當一部分內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學習“政治常識”的內容相同,這部分內容對他們而言,缺乏新意,很難引起學生足夠的興趣和重視。針對這一現狀,結合法學本科生的培養要求,一是應明確憲法學課程的學習目標。首先,憲法學作為法學的一門獨立學科,是以憲法理論、憲法歷史發展以及由憲法所規范的國家制度和原則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科學,雖然憲法學的內容主要是反映和闡明憲法典的內容,在表面上憲法學課程大部分內容與高三的政治常識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識和憲法學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兩者所體現出的理論深度和系統性不同,政治常識只是對國家制度常識性的介紹,而憲法學則是對憲法典內容的系統分析和理論概括,其理論深度遠高于高中階段的政治常識。其次,兩者的內容也有些許不同,憲法學中有“憲法的歷史發展”和“憲法基本理論”等內容,而這些政治常識則沒有。再次,憲法學課程的設置目的,是通過系統的專業訓練,使學生掌握憲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培養運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識和理論去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養。而政治常識則注重對國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識性掌握,重在知識的學習。二是應提高學生對憲法學重要性的認識。要使學生認識到憲法學科在整個法學學科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而且使其認識到學好憲法對促進依法治國的實現和改革開放的進行所起的重要作用,從而讓他們認識到自己所肩負的重任,增強其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

(二)加強憲法學教材管理和憲法學理論研究

(1)加強憲法學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憲法學教材的選用上,應杜絕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課教師自行編寫的教材,盡量選取在國內影響力比較大、權威性比較高的教材,要改變教材的選用由主講教師一個人決定的做法,整個教研室應對選用的教材進行集體研究,每學期對主講教師申報的教材進行集體討論,根據培養目標、授課對象、專業特色等情況統籌考慮,共同選出最優教材。(2)加強憲法學理論研究。從目前的憲法理論和實踐來看,造成我國憲法學教材體系編排基本依據憲法典,缺乏自身理論體系,教材內容陳舊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憲法學理論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對憲法學和政治學的性質和范疇界定不清,用政治學理論來解釋和分析憲法學內容,用政治眼光來看待憲法學問題,從而使整個憲法學體系政治色彩濃厚,而該課程的法學性質則明顯顯得不足。還比如對憲法是理論法學還是部門法學的爭論還沒有停止,這一切都影響憲法學教材的內容,只有加強憲法學理論研究,才能不斷促使其完善,使憲法學教材的內容更具有科學性。

三、結語

目前憲法學作為中國高校法律專業普遍開設的一門專業基礎和主干課程,對于法學專業學生學習憲法理論和憲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憲法學教學中卻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主要有教材內容過于陳舊、教師專業素質普遍不高、考核方式單一等。這些問題的存在特別不利于學生全面掌握憲法學核心內容。因此,明確教學目的、提高教師素質、采用多種教學方法,以及加強對教材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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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獻勇.憲法學教材問題探討[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4,(1):105.

篇6

一。憲法現象與憲法學

憲法學是研究憲法現象產生、存在與發展規律的知識體系。作為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學首先具有社會科學的性質。憲法學性質決定了憲法學不同于其它學科的研究對象、范圍與方法,同時直接體現憲法學體系的完整性。憲法現象是憲法學存在的基礎,客觀上反映了憲法學的社會功能與基本特征。在社會生活中,通過憲法調整而形成的社會現象都可納入到憲法學研究范圍。憲法現象通常具有四個要素,即憲法規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與憲法秩序。通過憲法規范的功能形成人類社會的憲法制度,而憲法制度的運行需要社會主體對憲法的理解與信任,最后通過各種社會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諧而穩定的憲法秩序。

憲法現象是綜合性的社會現象,包含著事實與價值、規范與現實之間的相互關系,需要運用綜合性的知識給予解釋和說明。由于知識的分化與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化,各國憲法學都面臨著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釋憲法現象的體系問題。憲法現象存在形式的多樣性,實際上給我們提出了不斷更新憲法研究方法的客觀必要性。在解釋憲法現象時,學術界經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兩種:一種是從憲法看社會,另一種是從社會看憲法。按照第一種思路,人們習慣于在憲法規范中體驗其憲法的價值,并把主觀的憲法價值落實到客觀的憲法世界中,主要依賴于對憲法的規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問題是,有可能限制人們觀察憲法問題的思維空間,以過于實證主義化的眼光分析多樣化的憲法問題。按照第二種思路,人們有利于在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中體驗憲法價值,具有豐富的評價憲法現象的資源與方法,提出人們關注的社會問題,使憲法問題得到合理的解決。但這種思考方式客觀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會現實的價值代替憲法規范性價值,無法有效地維護憲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樣在憲法規范性價值與現實性價值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針對憲法問題存在的特點,學者們努力在宏觀上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體系的同時,也要通過憲法學分支學科的建設,豐富解釋憲法現象的方法。如在憲法實踐中已發揮學術影響力的憲法社會學、憲法人類學、憲法政治學、憲法心理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憲法經濟學等學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變化,同時也是整個憲法學體系的發展。[2]憲法學作為完整的知識體系,主要由本體論與方法論組成,而方法論是評價憲法學體系發展的重要因素。憲法社會學在學科性質與功能體系上,能夠滿足憲法現象多樣化的社會需求,為人們從社會角度客觀地分析憲法現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憲法社會學的目標

憲法社會學是為了解釋和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生活之間的沖突而產生和發展的,反映了憲法學研究中的價值與事實關系的原理。憲法社會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時間并不長,但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學說早已存在。如18世紀中葉出版的杜克的《憲法與社會》是運用法社會學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代表性著作,標志著憲法學研究思路的轉型。在法國,列恩杜基在《憲法概論》一書中從社會連帶意識中尋求憲法正當性的根據,從社會學的角度對憲法進行了實證的研究。在日本,美濃部達吉在《日本憲法》中最早以社會學的方法分析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憲法現象,并以憲法的社會基礎為出發點,提出了比較和歷史的研究方法。當然,當時的憲法社會學和憲法解釋學并沒有嚴格的界限,憲法社會學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釋學方法,但畢竟提出了以社會為基礎分析憲法的思路,使憲法的存在獲得社會的評價體系。宮澤俊義教授吸取了法國憲法學的研究成果,嚴格地區分了法的科學與法的實踐的界限,廣泛采用了歷史科學的方法。在二戰以前的憲法社會學研究中鈴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論貢獻是比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會學的刊物《法社會學》第一期上發表了系統的憲法社會學論文,正式確立了憲法社會學的概念。

憲法社會學的目標是科學地認識憲法現象,體現科學主義的精神。憲法社會學的科學性既表現為接近憲法現象的基本態度,同時表現為認識方法的合理選擇。在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沖突中,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與方法有助于人們客觀地分析多樣化的憲法現象。在分析規范、現實、價值、事實等各種關系中,憲法社會學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指標與規則,豐富了憲法世界。因此,有的學者把憲法社會學稱之為“社會學的憲法學”或者“社會學的接近方法”。根據日本學者的解釋,憲法社會學是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一門學科,[4]其知識體系的基本任務是:把憲法作為一個社會變動過程來認識,實證地研究憲法規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憲法關系、憲法運動等憲法現象與政治、經濟、文化之間的相互關系,使之成為經驗性科學。

因此,從經驗的角度看,憲法社會學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憲法社會學概念強調憲法現象與社會其他現象之間的聯系,突出憲法存在的社會基礎;二是在憲法社會學框架下,作為社會科學的憲法學與作為規范科學的憲法學能夠建立一定的對應關系;三是憲法社會學是一種動態的體系,具有歷史性;四是憲法社會學概念的核心是憲法的實踐功能,通過對社會生活的評價體系發揮其學術影響力。

三。憲法社會學的功能

憲法社會學在整個憲法學知識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功能,起著知識整合和知識創新的功能。

首先,憲法社會學為客觀地理解憲法學研究對象提供了知識與方法。作為憲法學研究對象的憲法不僅指憲法典,而且包括現實的憲法制度與具體運作過程。憲法學研究對象的確定不僅受憲法制度本身發展水平的限制,同時也受社會變遷與時展的制約。在不同的憲法文化背景下憲法學所關注和研究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從現代各國憲法學發展情況看,研究對象的確定方法與具體標準體現了時代特征。如日本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憲法意識、憲法規范、依據憲法建立的憲法制度;法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政治權力、國家、憲法體制、民主主義制度等,有關政治制度部分在憲法學研究領域中占有較大的比重;美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中憲法判例與現實憲法的論述居于主導地位;韓國憲法學研究中憲法規范的實證性研究與憲法的現實運作過程成為憲法學的主要研究對象等。不同社會背景下憲法學研究對象所呈現出的多樣性反映了憲法社會學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憲法與社會互動中觀察憲法現象。

其次,憲法社會學是建立與發展憲法解釋學與憲法政策學的學理基礎。在憲法學知識和方法論體系中憲法解釋學與憲法政策學反映了解決憲法問題的基本方法與體系,成為憲法學發展的基礎。從狹義上講,憲法學始于憲法解釋,同時也終于憲法解釋,通過一系列的解釋規則、過程與程序,并通過憲法政策(學)展示了對理念的關懷與學術生命力。離開憲

法社會學所提供的思維與思想資源,憲法解釋學的發展會遇到理論或方法上的障礙。[5]憲法社會學對憲法解釋學發展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1)從憲法社會學角度分析憲法解釋中面臨的問題,可以擴大解釋學的社會基礎;

(2)憲法社會學為不同形式的憲法解釋提供各種知識與社會經驗基礎;

(3)有助于建立憲法解釋學與社會生活之間的互動關系,以社會發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時代面臨的社會問題;

(4)有助于克服憲法解釋學在知識整合方面可能出現的過于技術性和實證分析的局限性,擴大解釋者的視野,推動知識的整合和創新;

(5)以憲法社會學為基礎的憲法解釋學為解釋者提供解釋方式的多樣性,使人們獲得接近憲法現象的更豐富的途徑;

(6)憲法社會學的發展有助于推動憲法解釋學理論與實踐的發展,為建立本國特色的憲法學理論體系奠定基礎。

憲法社會學在憲法政策學建立與發展過程中的理論支持也是不可忽視的,憲法政策學的發展依賴于憲法社會學知識、規則與具體的研究方法。憲法學的研究領域包含著一切憲法問題,有的是憲法典中規定的,有的是與憲法典有關的,有的是憲法典與現實之間相互關系中產生的問題。不過,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憲法問題,憲法學所面對的憲法問題是綜合性的,由此決定憲法學本身具有“綜合性科學”的屬性。憲法政策(學)是為了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并為憲法制定與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識體系與方法。它提供了依據憲法價值評價與認識憲法問題的思路與方法。

憲法社會學對憲法政策(學)所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1)憲法政策以憲法問題為對象,而憲法問題則來自于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與背景;

(2)憲法社會學知識對憲法制定與修改目標與過程提供廣泛的影響;

(3)憲法社會學所追求的知識的科學性對憲法政策的制定與具體實施提供依據;

(4)憲法政策學對憲法問題的基本認識是一種體系和綜合性的認識,其認識的基礎來源于憲法社會學的經驗與理性。憲法價值的實現過程中憲法政策論與憲法社會學知識處于相互補充與互換的關系之中。

第三,憲法社會學有助于協調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之間的關系,使人們對憲法問題的解釋與認識達到客觀與理性。在憲法學方法體系中,解釋學發揮特殊的功能,但解釋學本身是否具有科學性,以及解釋方法的性質等問題是值得探討的。令學者們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憲法實踐中合理地平衡憲法問題的認識與解釋之間的關系,強化解釋活動的客觀性。憲法科學與憲法解釋有嚴格區分的概念,但兩者之間存在著價值互換的廣泛空間。解釋的過程就是發現價值,形成價值秩序的過程,至于解釋的客觀性的維護則取決于解釋者的判斷與意志。傳統的憲法學理論過于強調實踐價值與理論價值之間的界限,而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生活中規范與現實之間協調的條件。如在純粹法學的影響下,憲法學界形成了“解釋―科學”兩元論的體系,把實踐活動理解為“法解釋”,把理論解釋為“法科學”,人為地割裂了認識與實踐活動之間的關系。憲法社會學方法的產生一方面提供了認識與實踐之間價值互換的認識工具,另一方面推動了憲法價值向社會現實轉化,提高了憲法規范的有效性。

再次,憲法社會學為各種知識之間的對話與交流起著紐帶與平臺的作用。在憲法學與法學內部各種知識之間、憲法學內部不同知識之間的對話與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學科共同體中憲法學才能得到發展。當然,學術共同體的形成并不意味著憲法學專業性價值的喪失,也并不意味著憲法學要成為大眾化的科學。以憲法價值為核心建立的各種知識共同體的形成,有利于豐富憲法學研究方法,強化憲法學的解決憲法問題的能力。

四。憲法社會學基本框架

憲法社會學是以憲法問題的解決為出發點的,體現了憲法與社會關系的有機統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論、憲法動態過程與憲法評價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憲法動態過程,建立憲法與社會良性互動的機制。由于各國憲法學面臨的憲法問題不同,憲法社會學研究內容與范圍上也表現出不同的特點。如日本學者上野裕久教授的《憲法社會學》一書的基本框架是:憲法社會學導論、憲法制定過程、憲法變動與憲法功能等。在憲法社會學導論中作者主要探討了憲法社會學性質、課題與方法等基本范疇問題。在憲法制定過程中,重點探討了特定社會背景下憲法產生的具體過程。在憲法變動過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變動的形式、過程與原因等問題。

從目前憲法社會學發展的趨勢與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內容:

(1)憲法產生與社會條件的關系。憲法——國家—社會是揭示憲法社會學邏輯基礎的基本依據;

(2)對不同國家憲法制定和修改過程進行實證分析是憲法社會學的歷史基礎。在說明國家權力與制憲權關系的基礎上,系統地分析影響制憲過程的事實、制憲者思想、制憲模式等因素;

(3)憲法實施過程的社會學分析。憲法社會學為人們提供了分析憲法動態發展的方法與途徑,有助于轉變憲法實施問題的觀念,確立憲法價值現實化的規則;

(4)違憲問題的系統研究。違憲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應從社會的眼光分析其產生的原因、違憲責任、違憲主體、違憲制裁與程序等;

(5)憲法意識的研究。在憲法社會學框架中社會主體的憲法意識是評價憲法社會功能的重要內容,構成憲法社會學的心理基礎;

(6)憲法功能綜合研究。通過憲法社會學理論的分析,建立政治憲法—經濟憲法—文化憲法—國際憲法相統一的功能體系;

(7)憲法功能評價指標與體系問題。憲法社會學研究重視社會對憲法功能的評價問題,要求建立相應的評價指標;

(8)國際化時代憲法價值觀的演變與功能問題的綜合研究;

(9)憲法學統計與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憲法學教育方法與形式問題的研究。

概括地講,憲法社會學是以憲法與社會關系的分析為基本出發點,以憲法運行過程的動態分析為基本內容,以憲法的社會效果為評價體系的動態的知識體系,反映了憲法學理論與方法的基本發展趨勢。

五。憲法社會學方法論

從某種意義上講,憲法學的發展歷史就是憲法學方法論發展的歷史,科學而多樣化的研究方法的開發與運用是憲法學逐步走向成熟的標志。

憲法學研究方法一般分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體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歷史分析法、系統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與綜合分析法。具體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實證分析、規范分析、價值分析與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中,憲法社會學既構成獨立的研究方法體系,同時也起到整合各種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綜合分析法要求人們在分析憲法現象時,從綜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質的憲法制度,確立綜

合的研究思維,在統一的知識結構中合理地運用憲法學知識。功能分析法側重于憲法發揮社會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從動態中把握憲法發展規律。價值分析法主要從價值論的角度分析憲法制度的內在結構及其運行過程,是對憲法實踐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方法。

在憲法學研究中大力引進憲法社會學方法是憲法實踐發展的客觀要求,有利于更新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以保證憲法現象的分析具有客觀性。在傳統的憲法學理論中,我們雖強調了研究方法轉型的必要性,但始終沒有在方法論上取得比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缺乏統一性,沒有形成方法論上的學術共識,缺乏遵循方法論規則的學術自覺。由于方法論與社會現實之間出現沖突,人們難以以成熟的憲法理論解釋社會現象,無法準確地把握憲法問題與法律問題之間的界限。比如,在憲法學教學中,我們介紹了大量的西方憲法的理論與方法,但這些理論與經驗的社會正當性基礎與適應性問題并沒有得到學術的嚴格驗證。對憲法與、憲法分類、限制基本權利的界限與原則、基本權利的分類、憲法公共性與意識形態性之間的關系、憲法與、人權第三者效力、憲法與民族等基本憲法理論問題上,有時我們所提供的知識與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滿足于制度或規范的分析,未能從憲法現象存在的特殊社會矛盾與沖突中尋找原因。

實際上,影響憲法制度發展與演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運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經過社會實踐檢驗的“社會的力”始終是影響憲法發展的重要背景。社會生活的差異決定了憲法體制的多樣性,同時形成了多樣化的憲法理論。人類的歷史告訴我們,價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國實現理想的具體方式與過程,人類生活的多樣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從憲法社會學的角度,向民眾說明生活的特色與多樣性是必要的,不應片面強調文化與生活的一致性,更不應該以犧牲社會生活的個性為代價,保持所謂的普遍性價值。

在憲法社會學理論看來,憲法現象的分析是在一種體系和規范中進行的,憲法所體現的是規范價值與生活方式,規范憲法與現實憲法之間的合理平衡仍然在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空間內實現。如采用憲法社會學方法,可以尋找實現憲法規范的社會基礎與力量,建立評價憲法發展的綜合體系,即以憲法學者的理論研究、憲法問題判斷者的智慧、憲法教育的形式、公眾的憲法意識與社會的憲法支持等為基礎建立憲法價值的綜合評價體系。這些相關因素的有機作用構成推動憲法發展的內在動力。從這種意義上講,憲法社會學是以“體系分析”為基本框架的“體系理論”,承擔著對憲法體系進行社會學分析的任務。對已建立的憲法體系的合理解釋、憲法體系內部各種要素的實證分析、憲法運行動力的發現等都需要憲法社會學的思維與方法的積極運用。在憲法社會學理論比較發達的國家,憲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賴于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信息與方法,甚至對憲法解釋者判斷依據與具體背景也要通過憲法社會學理論來進行分析。

憲法社會學接近憲法現象的理論思維是“原因——結果”的方式,即透過實際生活中存在的憲法現象說明產生某種現象的原因,并以憲法價值評價其社會效果。當人們發現產生某種憲法現象的原因時,可以根據已提供的經驗,得出某種結論。如果人們所發現的原因與結果之間缺乏必要的邏輯關系時,我們應在原因或結果中尋找相互聯系性,對其性質進行合理的判斷。如前所述,憲法現象是復雜而多變的社會現象,一種原因有可能產生多種結果,也會出現原因與結果之間沖突的后果。從憲法社會學的角度看,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條件是:社會共同體對憲法價值觀的普遍認可;良好的憲法文本的存在(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審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憲法教育等。規范與現實之間發生沖突就說明維持平衡的某些條件受到了破壞,需要在社會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觀察。我們需要運用憲法社會學的思考方式與具體經驗,分析憲法實施中到底出現了哪些問題,哪些因素阻礙著憲法的實現等問題。

憲法社會學作為憲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為規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的相互結合提供了方法論基礎。規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乃是現代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盡管其內容與運用過程發生了變化,但在整個憲法學體系中的影響仍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在人類已進入21世紀的今天,規范研究方法并沒有失去存在的意義,價值分析作為憲法學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人們對憲法問題的分析。但是,規范研究方法也面臨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價值問題絕對化。為了客觀地分析憲法制度運作的規律與規則,有必要運用科學方法進行經驗研究,以推動憲法學成為具有說服力和解釋力的理論或方法。規范研究與經驗研究的相互滲透和融合,反映了現代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趨勢,拓展了憲法社會學知識的運用范圍。特別是經驗性研究主要通過憲法社會學知識實現,如憲法社會學的案例分析、社會調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為憲法學的經驗研究提供背景與認識工具。

六。結語

通過憲法學發展的思考與反思,憲法學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創新是創新憲法學理論體系,建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手段。近年來,我國憲法學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領域的擴大是通過研究方法的創新實現的。通過對中國社會現實的分析,學者們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變思維模式,從方法論上解決研究方法問題的許多新思路,并賦予憲法學新的形式與內容。作者認為,在我國,創新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徑是大力加強憲法社會學的研究,擴大憲法社會學的研究領域,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論與方法論基礎。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憲法發展經驗,為憲法社會學的發展奠定了經驗與社會基礎。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無論在憲法學研究過程中運用哪一種方法,從基本發展趨勢看,有理論內涵的研究成果,都貫穿一條主線,即把憲法學理論研究與社會現實問題的解決統一起來,使研究方法獲得堅實的實踐基礎。目前,憲法學研究方法正處于轉型時期,憲法學界要重視憲法社會學功能,需要以憲法社會學為基礎建構新的方法論體系。

注釋

[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2]日本著名憲法學家小林直樹對憲法學體系的分類是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他把憲法學分為廣義憲法學和狹義憲法學。廣義憲法學分為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理論憲法學又分為一般憲法學、憲法學理論、憲法史、憲法學說史、憲法思想史、比較憲法學、憲法社會學;實用憲法學分為憲法解釋學、憲法政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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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我國家市場經濟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高層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兼具研究和實踐能力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具體要求是:

1.樹立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敬業精神,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規范,立志為祖國的法制建設和發展服務。

2.掌握本門學科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學科科學研究工作、法學教學工作的能力或獨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包括律師、法官、公務員、企業法務人員和教師等)的專門技術水平。具有使用第一外國語進行學術交流的能力,能夠熟練地閱讀本學科的外文文獻,并具有初步撰寫外文科研論文的能力。

二、獲本學科碩士學位應掌握的基本知識

(一)基礎性知識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熟悉法學的基本理論,并能合理運用法學理論分析法律現象和法律問題;應熟練掌握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養成法律人的法律思維,熟練運用法律推理、解釋和論證方法;應當具有撰寫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仲裁裁決書等法律文書以及相關公文的寫作能力;應掌握哲學、經濟學、政治學、歷史學等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知識。

(二)專業性知識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系統而牢固地掌握所在學科方向的專業知識;深入理解與研究方向相關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夠把握自己研究領域的前沿動態和最新進展;能夠熟練運用法學研究方法,并能圍繞自己的研究領域獨立從事一定的學術研究。

(三)工具性知識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熟悉各種文獻檢索和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比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能夠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文獻和資料。

三、獲本學科碩士學位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一)學術素養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熱愛法學專業,形成牢固的守法觀念和尊重程序的意識;具有獨立的學術人格和嚴謹的學術態度,崇尚科學精神,對法學有濃厚的興趣;具有將一般性法學理論觀點上升為系統法學理論體系的修養及能力;能夠將法律思維方法和學術創新精神貫徹到各項法學研究過程中。法學碩士生應當具有高尚的職業操守,養成良好的法律職業倫理,潛心法學理論素養的積淀,學習目的和動機端正,具有為國家發展和社會建設做貢獻的遠大理想和責任感。

(二)學術道德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熱愛祖國,忠于人民,樹立民族自豪感和社會責任感,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誠實守信,培養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法學碩士生應當恪守學術規范,崇尚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完善學術人格,修身正己,忠于真理,學風嚴謹,尊重他人勞動成果,摒棄抄襲剽竊,切忌弄虛作假,避免粗制濫造和重復研究,抵制學術不端行為,努力成為優良學術道德的踐行者和良好學術風氣的維護者。

四、獲本學科碩士學位應具備的基本學術能力

(一)獲取知識的能力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具備運用多種科研工具獲取知識以及運用外語獲取知識的能力,通過閱讀本學科領域主流、經典、前沿的專業主文獻,來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同時還具有通過法律實踐、學術交流、文獻檢索等其他途徑獲取知識的良好能力;熟練掌握法學研究所需的基本研究方法。

(二)科學研究的能力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能運用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等基本原理分析法律現象,提出和解決問題;具有中國問題意識和解決中國法律問題的能力;具備自主地查閱、搜集、處理、歸納學術資料和信息的能力,能追蹤學科知識前沿,具有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具備撰寫和公開發表學術論文的能力;具備初步發現和辨別學術問題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夠運用法學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對相關的法律現象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三)工作實踐的能力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或其他專業技術和社會服務的素質和潛力,應當具備綜合應用法律專業知識判斷、分析和處理社會實際問題的能力;具備設計、組織、實施實證性調查研究的能力,能與法律實務部門建立緊密聯系;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能完成基本的法律接待、法律談判和法律咨詢等實際業務。

(四)學術交流的能力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具有較強的學術交流能力,能熟練運用法律專業術語進行學術交流,具備與各法律實務部門接洽、聯系的技巧和能力,積極參與各種學術活動,不斷提升自身的學術交流能力和學術水平。

碩士是一個介于學士及博士之間的研究生學位(Post-Graduate),擁有碩士學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基礎的獨立的思考能力。碩士研究生正常畢業并達到學位授予要求以后授予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碩士學位證書。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實行相同的考試招生政策和培養標準,其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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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冀祥德.論中國法科研究生培養模式之轉型—從以培養法學碩士為主轉向以法律碩士為主[J].環球法律評論.2012(5):141一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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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科研究的性質上看,經濟憲法學被定位為一門用經濟學闡釋決策問題的學科。具體地說,經濟憲法學采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選擇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去檢驗個人與國家之間關系的形式”。經濟憲法學的內容并不是新穎的,學科的理論基礎還是在于傳統的古典經濟學,以及有關的思想,與其它學科存在內在的緊密聯系。

1.經濟憲法學與古典經濟學

在一定意義上講,經濟憲法學會被認為是重復古典經濟學的內容,尤其是亞當·斯密作品中的內容。但是,古典政治經濟學有其自身的目標,即在沒有具體政治約束下,對市場的運行給出解釋。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英國經濟成功地非政治化了,自由放任的規范觀點不可避免被稱為最小的、守夜人式的國家人的實證分析所混合,古典經濟學的關注點從制度結構上轉移了目標。但是,給定保護性的國家秩序,在利用理想化的標準評價市場時,實際上在某些條件下會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經濟憲法學要做的是,任何用于最終規范判斷主旨的實證分析必須反應信息豐富的規則或約束的可供選擇性組合的運轉特性的比較內容。

2.經濟憲法學與憲法學科群

經濟憲法學是憲法學科群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世紀的憲法學在方法上需要實現科學分析向人文綜合的轉變,從學科體系上就要沖破憲法學和其他人文學社會學科之間人為的藩籬,把憲法放在社會的整體環境中,考察它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語言等各種社會現象的關系,形成有政治憲法學、經濟憲法學、憲法社會學、憲法文化學和憲法解釋學等各邊緣交叉學科組成的綜合憲法學學科群。憲法學的理論體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憲法學體系是指對憲法的理論知識和實際知識的結構、次序所作的符合邏輯的安排,廣義的憲法學體系則是指以憲法學原理為主干、包括各分支學科群組成的相互關聯、相互補充的理論體系??梢娊洕鷳椃▽W是憲法學科群中的一員,是廣義的憲法學理論體系的組成部分。

3.經濟憲法學是經濟學與憲法學的交叉學科

經濟憲法學既是憲法學的子學科,又是經濟學的分支學科。英美法系不承認經濟法的存在,法學家們不留意經濟憲法。詹姆斯·布坎南等人創立的“憲法經濟學”(公共選擇學派),運用經濟學方法,研究約束人類經濟和政治選擇的憲法規則和制度,認為在市場上自利的“經濟人”在轉變為政治過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員時,其自利的品格不會發生根本變化,掌權者濫用權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約束政府權力,防止掌權者濫用權力是憲法經濟學的核心問題。這就完全回到了古典憲法學的限權政府立場上。布坎南聲稱,他的理論是“18、19世紀傳統智慧精華部分的表達和再現”。如果說經濟學是研究如何有效配置稀缺資源的學科,憲法學是研究如何合理配置稀缺權利的學科,那么經濟憲法學就是研究資源配置和權力配置關系的學科。它吸收經濟學原理、借鑒經濟學方法,研究憲法的經濟規范和經濟的憲法規范,把經濟的憲法理論和憲法的經濟理論結合起來,建立自己的理論體系。

二、經濟憲法學核心思想——經濟思想

自由與干預、公共與個體、權力與權利能否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構建出新的社會合作體系,這對已有的社會行動體系與社會制度體系提出了新的命題。由于這些社會關系的行動空間關涉社會經濟宏旨,強烈的社會對抗性足以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經濟的思想由此而生。

1.經濟思想緣起

思想從本質上來說是要設計一套制度來限制政治權力的行駛。古典思想的代表作家之一大衛?休謨認為,政治作家們確立了這樣一條準則,即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當把每個人都假設為無賴,在他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私利外,別無他圖。因此,古典思想的中心問題是如何在政治制度上保證公民個人不受政府及其官員們的侵害。沿著這種思路,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精1,設計了一種分權制衡的制度。對這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開始以不同視覺觀察,探究與經濟的關系,首先從憲法與經濟關系開始。與經濟的關系主要體現在憲法的確立、修改和廢止等過程中。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是美國1787憲法,而最早將與經濟聯系起來的是美國史學家的經濟學派創始人之一比爾德,他認為“憲法不是所謂全民的產物,而不過是希望從中獲取利益的一個經濟利益集團的產物”,“在社會的巨大變革中,就像在制定與通過憲法所引起的變革中,經濟力量是原始的或根本力量,而且比其他力量更足以解釋事實”。

2.經濟思想的內涵

經濟是以經濟憲法為前提,以經濟民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私人經濟權利和規范國家經濟權力為目的的一種形態。經濟的概念是經濟內涵的抽象表述,經濟作為對一切經濟的反叛,其基本內涵就是用經濟憲法把在經濟領域中已經取得的民主事實確認下來,用法治的精神發展和完善這種民主事實,以此保障私人經濟權利,尋求國家經濟權力和私人經濟權利的平衡與和諧。經濟有應然釋義和實然釋義兩種。其應然涵義,就是尋求國家經濟權力和私人經濟權利的平衡與和諧,是對一切經濟專制的反叛,它既防止國家經濟權力專制,亦防止私人經濟權利專制;其實然涵義,就是表現為以經濟憲法為核心,的所有體現經濟精神的規范性文件,又表現為上述規范性文件的實際運作狀況。只有在框架下國家的經濟行動和私人經濟行為放可能有正當性。

三、經濟憲法學研究的內容

1.私人經濟權利——財產權

私人的經濟權利在經濟憲法學范圍內就表現為公民個人財產權,個人財產權就意味著個人在社會范圍內自治的正當性,他表明:為了享有一定的生存空間,人們必須有一定的選擇權和決定權,而這正是市場經濟的基礎。財產權不僅是公民個人的經濟權利,事實上,也是政治權利。在文明社會中,財產權既是一項經濟制度,又是一項政治法律原則。財產權不僅是個人發展的基本條件,它還是人類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基礎和經濟繁榮、效率的關鍵。財產權的確立分散了社會中的經濟權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經濟權力的高度集中,為民主創造了必要的經濟條件。因此財產權把權利與自由賦予個人,把限制加于國家,它成為自由、個人自治的基礎,對人類一切精神和物質文明的巨大進步產生了深遠影響。

2.國家經濟權利——財政權

當代主流經濟學以“市場失靈”為由打開了國家干預的大門,由此奠定了國家干預主義的地位。然而片面強調政府干預而沒有經濟的配合,必然會扭曲干預的本意。因為國家是一股可善可惡的力量,要使國家向善,關鍵在于國家制度調適、權力配置與法律安排。所以,在發展自由市場經濟的同時,必須用國家經濟規則來為其自身及其支持者牟利的行為進行切實可行的限制。國家經濟權力體系是以財政權為核心內容,以建構征稅權、貨幣發行權為主要手段。財政權是國家經濟權力乃至一切權力的根本,只有財政約束才是對權力的硬約束,沒有財政約束的權力是專斷的權力。征稅權作為國家重要經濟權力,把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聯結起來,征稅范圍內容、稅基、稅率與經濟發展、公民生活息息相關,需要實施經濟來規制。

3.國家貨幣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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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年代,是一個走向交往“對話”的年代。無論是活躍于國際舞臺的政治家們,還是周旋于各種場合的社會與商業人士,都喜歡言必稱“對話”。對話一詞的運用,幾乎遍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對話的英文為dialogue,意指雙方主體就某一項議題展開溝通與交流,而這種溝通與交流不是各自言語的簡單闡發,而是在互相交流與溝通過程中收獲一些理解和啟示。早在古希臘,對話即是當時學者的一種思維方式和論證方式,也是學者之間進行學術研討、思想情感交流和溝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圖的著作、色諾芬的《蘇格拉底回憶》、我國春秋時代的《論語》。

作為法學范疇的兩大學科由于自身相對獨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趨強烈,同時也因為法學的發展以及共同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展開了對話。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研討會正式昭示著面對面的對話外,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實際上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兩門學科的對話實質上是關于兩者在研究對象上的態度、方法、以及研究過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鑒等方面的溝通與交流?;趦蓪W科之間關系的當前現狀,以及法學學科之間的割據狀態,本文試探討兩者對話的前因后果,以求學界能夠冷靜對待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謀求法學內部的和諧發展。

一、對話的前提

對話經常被呼吁,但對話并非總能經常進行。對話不是說話,它的實質是對話者自由、平等、開放、和平地交流觀點,主觀上試圖避免分歧和誤解惡化的后果,同時盡可能促成共識的形成。通常,對話正常進行需要如下前提:

其一,對話主體必須具備對對方的獨立性、平等性的主觀認識。當對話者對對方主體的獨立性沒有合理認知,那么對話者就不可能產生一種平等觀,具有平等本質的對話也就不可能產生。有則笑話講述一個乞丐夸耀自己終于和一個富翁講上話了,因為當他開口向富翁乞討時,富翁大聲叫他滾開。很顯然,這種語言上的來回并不是對話。在基本主體性都不認可的條件下,根本不可能發生對話。主體性的認知均是基于不同角度對客觀獨立性的主觀判斷,不是客觀獨立性本身。

其二,雙方對彼此尊嚴和價值的尊重。如同我們奉行“每個人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原則一樣,對話雙方也需要對對方尊嚴和存在價值予以認可和尊重。無論對方的研究領域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局限性,我們都應該尊重其在各自領域的發展和成績,也就是對其自身縱向領域的發展予以肯定,在其橫向領域上是否與己步調一致應予以寬容地理解。如果缺乏基本尊重,對話將可能缺乏理性,從而扭曲對話的實質,偏離了對話的初衷。

其三,對話必須存在前提性的共識才可進行。前提性共識不同于對話可能達成的共識結果,相反它是雙方產生對話意向的源泉。如果對話雙方完全沒有共識,彼此認為不可能有話題,或者說其中任何一方認為沒有共同話題,對對話是否具有意義表示懷疑,那么對話不可能展開或順利進行。民法學與憲法學之所以可以展開對話有一種重要原因,那就是雙方認為這種對話必須存在。這種共識源于雙方同屬于法學學科群,共同懷有對法學建設目標的追求。這種共識可以促成對話,盡管共識的深淺會影響對話的效果。

二、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的必然性

民法學與憲法學是基于雙方研究對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法學學科。民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民法及其現象,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部門法。憲法學是以憲法和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憲法是配置國家權力、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基本關系的根本法。無論是法學研究的理論狀況還是學科發展的共同需要,抑或是民法與憲法自身的發展,都呼喚著民法學與憲法學的溝通與交流。其必然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自身不自足性認識而產生的內在需求

1、憲法學的自醒和自覺意識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調整著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在我國,由于社會轉型導致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呈現出一些復雜的局面,但憲法學卻并未及時跟進,作出相應調整,對社會現象和現實未能做出相應的及時的分析,更不用說理論指導?!皬姆▽W內部,近年來中國法學界不少學者包括行政法學者、訴訟法學者、刑法學者等對本學科的問題進行了憲法與分析,形成了……一大批著作和論文,但鮮見憲法學界運用憲法與原理分析行政法學、刑法學等學科的問題。”[②]憲法學界也逐步意識到問題的存在,尤以一些書籍、文章、會議等表現出憲法學界的自醒意識,如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前言》書籍、文章《21世紀憲法學的發展方向》、第一屆第二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基本方法研討會”?;谧陨碇R體系的缺陷與長期發展的相對封閉,憲法學主動表達對話交流的愿望,完成了對話主體一方的形成。

2、民法學對自身不能完全自足性的認知

相比憲法學而言,民法學對自身的不自足性的認識要晚得多,這主要基于民法學自身較為發達的知識體系以及在市場經濟下的顯學地位。但是私權利主體之間關系有時不可避免地遇到公權力的入侵,一種在自身體系內解決問題的思路逐漸受到阻礙。在理論研究上,學者們也逐步意識到,“這種自我封閉,既使得民法學以外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無法成為民法學研究的知識資源,也使得民法學問題成為純粹的民法學者的問題,其他學科的學者無法切入民法問題的討論,形成了人為的知識隔絕?!辈⑦M而主張“民法學界應該建構起民法學與民法學以外的其他法學學科,與法學以外的其他人文學科,與社會科學乃至與自然科學進行良性溝通和交流的學術平臺,即民法學者與其他學科學者之間的學術平臺?!盵③]

兩者各自的不自足導致對話,以謀求在不自足的前提下達致一種融通,并解決理論與現實問題。

(二)“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理論研究現狀不能滿足法的整體性要求的客觀必然性

“過去兩個不同的部門大多局限于各自的領域里,認為兩個學科的關系不是太大,不僅限制了各自學科的視野,而且使得對很多范疇、概念的理解產生了誤解?!盵④]對于憲法與民法的關系主要有兩種角度。一種是從憲法與部門法的普遍關系的角度,“在法律體系中,憲法是各部門法的基礎,各部門法都應當以憲法為立法依據,都不得與憲法相沖突;同時,各部門法也都是憲法的發展和落實,是憲法精神和價值的延伸和體現。部門法需要憲法的指引和規范,以免脫離軌道;憲法也需要部門法的細化和補充,以落實自己的思想和理念。”[⑤]在這種認識下,憲法必然要求部門法不得與之相抵觸,即使憲法自身可能并非完全無暇。具體到法的適用性時,這種關系的理論卻無法為現實提供指導。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齊玉苓案件所做的“8·13”批復中“侵犯姓名權的方式侵犯了憲法所保護的受教育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無法道明民事權利與民事責任、憲法權利與憲法責任等等。顯然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無法效仿或推及其他。

另一種是從平行部門法的角度,認為憲法和民法一樣只是法的一個部門而已。它僅僅是調整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并不統攝和涵蓋其他法的調整領域。每種學科在自己學科范圍內實行自治。而傳統的公法私法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撐了這一觀點,導致各自為政。但實際上每個民事主體同時又生活在憲法的模式之下,一方面和另外的民事主體發生關系,另一方面也與公權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如契約自由的同時又受到公權力某些規則的限制。

盡管民法學與憲法學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研究范圍,但是雙方都屬于法學的領域,相互之間的天然聯系與融通無法割裂。在更大的系統領域雙方面臨著相同的任務,追求著相同的價值。應該說由于兩者調整對象的相互交織與相連,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的前提性共識已經形成。

(三)民事立法的現實需要

由于當下一些現實問題交織著憲法和民法的調整,理論又無法滿足,展開對話藉希解決現實問題自然是對話的功利主義預期。應該說這種交匯發展的現實問題有不同情形,有的是看似民法問題卻需要憲法調整,有的看似憲法問題最終卻需要民法完成。如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是不同經濟成分應該受到平等對待,但由于憲法本身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成分進行的界分與定位,民法調整的范圍受到限制。早在2001年“8.13批復”可窺見一斑,2006年同命不同價一案則更顯沖突。憲法自身制度的匱乏導致根本法需求助于部門法。

如果說上述一些憲法問題在累積著憲法與民法問題的碰撞,那么可以說“物權法草案”的制定是引發雙方正式對話的導火索。而鞏獻田教授對物權法草案發難的公開信后的紛雜言論也是激發理性對話產生的現實原因。例如,《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第49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等等諸如此類的帶有規范公權力行為的法條多次出現是否合理。民事主體的利益同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交織在一起的現實導致物權法制定過程中不得不面臨兩法交融的問題。很顯然,當下的民法與憲法關系理論都無法解決民法典制定過程中遭遇的根本性問題,無法指導立法實踐。

簡而言之,立法問題是現實發展的重大沖突。基于“學術研究水準直接影響立法水準”,[⑥]因此在統一民法典尚未誕生之際,開展民主的學術對話以提升學術研究水平,并進而提高立法水平則是理性研究者的合理選擇。

(四)對話是避免兩者割裂發展的危險的必然選擇

各自割裂的發展可能導致憲法的虛置以及權威地位進一步下降,并動搖人們對依法治國包括憲法至上的信心。而民法可能獲得假性繁榮與顯赫地位,但是轉而迅即它作為法律的保障作用會進一步受到打擊。

當然有一種割裂發展并非主觀為之。如當憲法缺失某些調整功能,民法卻不得不面臨現實問題的解決時,民法首先求助于憲法,但是令人失望的結果可能導致放棄解決,或者“違心”地接受某種憲法模式,然后民法也可能自行解決,訴求于自身的自足性,試圖回歸古羅馬時期“萬民法”的輝煌時期。但是無論是囿于憲法框架下的發展,還是基于夢幻帝國時期的狂妄,這兩種方式都于法本身追求的終極價值目標相違背。理性的法學研究者總是試圖考慮阻止這種情形的產生。于是,民法學與憲法學試圖通過對話,達到對問題自在的共識,并進而謀求和諧發展的途徑。

三、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的話題

話題是彼此感到困惑,而且主觀上認為與對方的溝通交流有益于進一步思考的問題。它可以是邊緣的,也可以是核心的。

(一)民法與憲法的地位之爭

在這一問題上,容易陷入民法的地位就是民法學的地位、憲法的地位就是憲法學的地位的圈套,并進而將民法學的地位視為是民法學者的地位,憲法學的地位視為憲法學人的地位,從而使得雙方之間的關于該話題的爭論走樣,變成飯碗之爭?!俺帧埻敕▽W’觀點者對其他領域的學者從事自己這個領域的研究往往表現出高度的警惕……如果都抱著‘飯碗法學’的態度,相互排斥、互相封殺,我們的法學將無法進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這將對法學研究事業的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⑦]

那么對于“憲法是最高法”這一命題,是否有必要存有置疑?臺灣學者蘇永欽認為“不論是民事立法者(狹義)或民事司法者作為一個國家機關,或民法作為國家的法律,在不能抵觸憲法規定這一點上,當然不存在任何特殊性,民法更不因其概念及制度有較高的技術性,而可以成為憲法之秩序內的獨立王國。”而“這樣的誤解在民法學者間頗為常見。”[⑧]

實際上民法與憲法的地位問題上基本上可以達成共識。在法現象意義上,大多數學者承認民法先于憲法而產生;在法規范意義上,憲法高于民法。但經常由于學者使用語境的不同,孤立地、割裂地理解容易引起歧義。

(二)公法、私法的屬性歸類

在公私法的分類方法上,民法屬于私法已無疑義,但憲法的歸屬上還存在爭議。我們發現憲法學界甚至認為自身在公私法的分類上處于超然地位,顯然這種統帥地位或者試圖統帥眾法的歸類不能獲得普遍認可,因此對于在公私法前提下的雙方地位產生歧義。

在哈耶克看來,憲法屬性的吊詭性在于它既作為公法的上層建筑,然其最終目的又是為了實施私法。哈耶克與戴雪都認為,憲法乃私法之結果,而非私法之淵源,哈耶克更是作了進一步的推進,認為法治乃私法的公法之治,乃以憲法的公法形式實施私法。[⑨]但“公法易逝,私法長存”[⑩]

在這一問題上,容易陷入絕對地使用相對劃分的公法、私法體系的泥沼,混淆概念。即使是在普通法國家的美國在理論上也沒有嚴格的公私法之分。事實上,絕大多數法律都同時滲透著公法與私法;可以說,凡是有私法的地方,一般也都能找到公法的影子。

而在我國這樣一個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的國家,新舊共存,傳統的體系還未完全褪去,新的理論又撲面而來。君不見“統一公法學理論”、“公法學的崛起”、“公法論壇”競相出臺,而另一方面民法獨霸私法之譽,于是我們尷尬地發現公法私法理論并不能夠完全合理解釋我們傳統的法律體系。

(三)保障公民權利的方式上的不同

民法與憲法均屬于保障權利之法,但因約束的義務主體導致保障方式上存有差別。這個話題還可以衍生許多小的話題如財產權、隱私權、人格權等等的憲法保護與民法保護方式的差異。憲法主要是通過約束規范公權力主體防止私權利受到侵害,民法則是通過規范約束民事主體的方式防止民事關系對應一方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前者是通過落實憲法責任來達到救濟和彌補,后者是通過追究民事責任來予以救濟。對于公民本人來說,權利本身是確定的,如公民享有財產權,這一財產權對于權利主體而言就是一種權利,界分“民法財產權”和“憲法財產權”無意義且容易引起無謂的紛爭,權利并不因為保障方式上的差別而界分為不同性質的權利。

(四)經濟制度與經濟成分的法律地位

經濟制度是國家通過憲法、法律、政策等在確認和調整經濟關系時所形成的制度。從內容上看,經濟制度主要包括確認生產關系的制度、規定經濟管理體制和基本經濟政策的制度。憲法對經濟關系、特別是對生產關系的確認與調整構成一個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11]而民事法律也必然涉及到因經濟制度的劃分而形成的不同民事主體,那么到底是所有的經濟成分都是適格的民事主體呢還是只是一部分。又如民法可否介入公共財產的保護領域,公共財產是否也存在憲法保護方式和民法保護方式的不同,國家所有權在物權法中的地位如何確定,如何規范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等等問題。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出發點不同,觀點上自然就存在沖突。

(五)公權私權的協調

公權私權上的糾葛首先表現在截然對立地看待私權(利)領域和公權(力)領域,誤認為民法調整私權,不應進入公權領域,而憲法僅調整公權領域不進入私權領域。殊不知,規范公權力的目的也是保護私權利,而私權利也會受到公權力的影響。其實現行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币呀浾f明截然分割的公私領域并不存在。

公權私權糾葛還表現在,當私權利領域的活動可能觸犯憲法精神或基本原則或條文時,私法的調整功能就會受到限制。如契約自由這種民法基本精神與基本權利之間的關系發生沖突,如何限制?勞動合同中對于工傷致殘、疾病、死亡等概不負責,或只負責發給較短時間的生活費等條款是否也是簽字生效?在美國也有類似例子,如美國瓊斯訴阿爾弗雷德H·梅耶公司,對雙方當事人發生私人行為時可能發生種族歧視進行了憲法限制。

(六)學科研究方法比較

民法學與憲法學在研究方法上極為類似,應該說是共同采用法學基本方法。但是長期以來,憲法學與政治學的混淆導致憲法學的法學研究方法明顯趨弱。相反民法學卻已經發展到非常具體的法學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有助于憲法學審視自己的研究方法。

(七)民事法律的立法理念與立法技術

民事立法究竟應該樹立何種理念,是以私權為中心調整一切與私權發生關系的主體,還是在上位法的框架下,界定自身的調整范圍和調整原則。在立法技術上,某些涉及到私權的內容是否需要照搬、挪用上位法或相關法的規定;法律制定依據到底是需要民法典公開表明依據憲法,還是作為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如物權法宣稱依據憲法。

(八)違憲判斷標準

這一問題的討論是多方面的?!斑`憲”這一判斷不能輕易做出,一方面是因為違憲是一個專有名詞,它就像違法、犯罪一樣不能被隨意判斷,另一方面違憲到底是從憲法條文解讀,還是從憲法精神解讀并沒有統一標準。但是憲法與政治的關系相對密切的理由并不意味著因為政治問題需要回避憲法判斷??傊@一問題是對當前中國憲法學理論研究的挑戰,也是實踐中的尷尬。

(九)某些話題的內容超越了兩者的功能,如公共財產本來是由公權力控制,可是當它進入民事關系領域時,它的身份是否會改變呢?如果它不改變,則有違民事關系平等主體之嫌,如果改變,誰有權將它改變。正如童之偉教授指出:“《草案》在享有基礎性物權的主體資格方面并沒有確認平等,也不可能確認平等。只要憲法基本經濟制度條款繼續存在、只要起草者依照憲法辦事,情況就只能如此、也應該如此?!盵12]物權法立法的階段性導致立法上的模棱兩可,保守與前進都顯得不夠有力,或許我們需要采取過渡性的態度,調整過渡時期的物權關系。

四、如何評價對話

評價對話建立在對對話結果的認識上面。首先對話的結果不能預設。如果雙方預設了對話的結果,那么雙方則容易誤將自己預設的結果作為共識的內容,則不免產生說服而不是對話的心理,與學術研究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其次,對話的結果并非僅通過明顯的共識體現。對話是使雙方的共識更為鞏固,分歧更為微小;對話也可能僅僅是使雙方消除部分誤解或成見,增進了解;功利主義眼光或許抱定要有共識才能叫做成功的觀點。但其實對話若能將問題的癥結明確下來也是成果。最后,對話化解對立情緒,產生良好的研究氛圍。

應該說本次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對話的確產生了諸多積極的作用,它為解決前述理論困惑以及現實發展矛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至少對話促使對話雙方冷靜思索之余盡最大可能吸取其合理的、有用的成分。對話留給我們一些思考?;蛟S我們有必要換位思考,如果民法是這樣,那么憲法是什么;憲法是這樣的,那么民法是什么,惟如此我們“×”法中心主義或“×”法帝國主義的思想就會消失?;蛟S法學各學科的發展并非是同步的,[13]這種步調不一是否會帶動所有學科加快步伐,走到理想彼岸,還是會遇到羈絆又需重新調整。這些思考會留給我們更多的話題。

對話無時無刻不在延續著。除了這次民法學與憲法學的正式以對話為名的會議,我們陸續發現專業期刊上有關于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系列筆談,如《法學》、《法學評論》、《法學雜志》、《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等等,還有接下來的會議,如2006年6月24日至25日由中國法學會主辦、重慶高級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學承辦在重慶召開的物權法研討會。梳理對話的成果有助于鞏固雙方的共識并有利于下一次的對話。對話的初衷是相互交流與融通,是對彼此的尊重。因此,一次性地工具式地對話并不是我們追求的,兩者相互借鑒并達致對法律終極價值一致的認識仍不斷繼續。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對話并非將來隨著物權法的出臺而終結。

互動與回應是對話的基本特質,否則話題就無法深入。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對話也不無遺憾,如說話多過對話,自說自話多過相互探討。這種局面可能有多種原因,可能是對話雙方對對話本身的認識還不夠,雙方固有的思維假定導致各自為政;或者是雙方對彼此話題的前提的不一致導致誤解不易解開;或許在這場學術對話中,對方雙方的主體地位還沒有獲得足夠的認可;或者對話人本身雖有獨立意識,但還未真正獲得獨立的地位,并且不善于獨立思考。

應該承認,本次對話產生對法學研究的美好展望。法學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是漸進的,對話代表著法學研究的本質回歸。當然,當下在一個較為狹窄的領域展開一個興師動眾的對話,一定層面上說明我們的法學研究出了問題。針對曾經出現過的狹隘專業觀的苗頭,歷史上的法學家表現出的警惕今天似乎仍然具有說服力。如吳經熊先生認為部門法的學科劃分過于狹窄,法學者“因為各專一科的緣故,他們就往往把界限劃得太嚴格,久而久之,以為這些界限是自然的分界。風不進,雨不出;兩個疆域之間是永不會發生關系的?!彼Q這種現象導致了“法學的孤獨化的趨向?!盵14]同樣,現代學者的思考也不無批判性。“從理論上講,憲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都以人類美好未來為精神寄托,地位平等,研究互契,不應存在憲法學就唯研究憲法、部門法學就唯研究部門法的劃地為牢、望文生義式的學科思維。學科的交叉是促進學科發展的重要途徑,現代意義上的學科發展需要同時增強自主性河開放性。條塊分割、井水不犯河水,是學術與理論發展的大忌,是制約學科發展的瓶頸?!盵15]

我們的法學理論正是在這種持續不斷地理解性對話和交流中向前發展著?;蛟S我們也可以說:“法學理論:走向交往對話的時代[16]”

參考文獻:

1、(英)戴維·伯姆:《論對話》,王松濤譯,教育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

2、蘇永欽:《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高全喜:《法律秩序與自由主義——哈耶克的法律與思想》,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上),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

5、劉茂林:《中國憲法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6、《法律哲學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物權法研討會論文集”,西南政法大學6月26日會議文集。

8、李衍柱:《巴赫金對話理論的現代意義》,載《文史哲》2001年第2期。

9、王軼:《對中國民法學學術路向的初步思考》,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1期。

10、馬嶺:《憲法與部門法關系探討》,載《法學》2005年第12期。

11、夏正林整理:《“民法學與憲法學學術對話”紀要》王利明發言記錄,載《法學》2006年第6期。

12、童之偉:《物權法(草案)》該如何通過憲法之門》,載《法學》2006年第6期。

13、王利明:《對法學研究現狀的幾點看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1期。

14、童之偉:《再論物權法草案中的憲法問題及其解決路徑》,載《法學》2006年第7期。

15、周葉中、鄧聯繁:《中國戰略標志論——憲法思維基本問題研究》,載《求是學刊》2005年第1期。

注釋:

[①]李衍柱:《巴赫金對話理論的現代意義》,載《文史哲》2001年第2期。

[②]周葉中、鄧聯繁:《中國戰略標志論——憲法思維基本問題研究》,載《求是學刊》2005年第1期。

[③]王軼:《對中國民法學學術路向的初步思考》,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1期。

[④]參見夏正林整理:《“民法學與憲法學學術對話”紀要》王利明發言記錄,載《法學》2006年第6期。

[⑤]馬嶺:《憲法與部門法關系探討》,載《法學》2005年第12期。

[⑥]童之偉:《該如何通過憲法之門》,載《法學》2006年第6期。

[⑦]王利明:《對法學研究現狀的幾點看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1期。

[⑧]參見蘇永欽:《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頁。

[⑨]高全喜:《法律秩序與自由主義——哈耶克的法律與思想》,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271頁。

[⑩](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上),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頁。

[11]劉茂林:《中國憲法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頁。

[12]童之偉:《再論物權法草案中的憲法問題及其解決路徑》,載《法學》2006年第7期。

[13]作為一個長期從事憲法學教學和科研的人而言,有時不得不黯然承認,憲法學的發展較為緩慢,研究局面也較為“沉寂”。理論研究的前瞻性、開放性、包容性思維還不夠。而憲法學會有計劃地開展關于基本范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也表明較為強烈的自省、自覺意識。

篇10

憲法學的學習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培養學生的理念,認識人民和國家之間的關系,樹立民主法治意識,學會用法律的方法思考問題,把握一國的精神。傳統憲法教學偏重對憲法和憲法學形式內容的介紹,就憲法論憲法,就憲法學憲法,少了對學生在領會其中的精神和宗旨方面的點撥。學生往往學會了具體的知識點。但不知其中的內涵,了解了憲法的規范,但不懂其思想,“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憲法教學的目的只完成了表面。

2、重理論輕實踐

憲法學中有很多概念、原理、原則、價值等理論問題,這些問題的掌握對憲法的學習很重要,因而傳統的憲法教學在方法上重理論輕實踐,老師在課堂上重視理論知識的講解,教條式的、照本宣科式的上課方式相對較多,而不重視對憲法的概念、原理、原則、價值等理論在實踐生活中的體現和所起作用的介紹和探討。學生往往認為憲法高高在上,距離我們的生活很遙遠,一般情況下是用不上的。這樣不但在教學內容上有些誤導,而且在教學方法上也很難提起學生的興趣,沒有興趣就會覺得枯燥,老師上課也就提不起興致,影響了教學效果。

3、重“政治”輕“法律”

有些老師運用政治課的教學方法上憲法課,使憲法課聽起來像政治課,角色和角度把握欠妥,教學效果欠佳。因為憲法學的很多知識點帶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因而在學生原先的政治課程中和對學生進行政治教育時已經從政治層面作了介紹,從內容上來說學生大多都已熟悉。但是要注意到的是,憲法雖然帶有政治色彩,但更重要的是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憲法學課程是一門非常重要的法學課程,而不是政治學課程,一定要運用法律人的思維模式,以法律來看待它。如果像講政治一樣講憲法,對法科學生的教學就很難達到教學目標。

4、重教授輕討論

教師講授,學生接受:教師主動,學生被動――單一的教學方式是憲法學傳統教學存在的又一問題。單調的內容、枯燥的講解,缺乏討論和互動,被動接受知識扼殺了學生學習的興趣,很難調動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不但課堂氣氛沉重,而且不利于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掌握和消化,教學效果不理想。重教授輕討論的教學方式也是憲法學教學需要改善的一個方面。

二、憲法學教學方法改革措施

筆者在憲法學教學的實踐過程中,逐漸認識到傳統憲法學課程教學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嘗試運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對傳統教學方法加以改革,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1、通過啟發式教學,重視學生意識和法律思維基本技能的培養

在憲法學課程的學習中,民主法治意識、意識和法律思維的基本技能非常重要。在教學過程中,老師可以結合教學內容指定課外閱讀參考書,學生對輔助教學參考書的閱讀不但擴展了其知識面,而且可以逐漸養成法律人的思維模式。課堂上,對于學生熟悉的某些知識點從法律問題的角度進行引導,讓學生意識到憲法也是法,而且是國家根本大法,意識到憲法學是法學的重要分支,應當運用法律方法去研究和分析。憲法意識的培養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應當貫穿在整個課程的教學過程中。

2、通過實例和案例教學。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憲法學具有相當的實踐性,單純的理論知識無法滿足憲法學教學的需要。教學中引入實例和案例,讓學生從身邊事中領會憲法的精神,對學生憲法學的學習非常有幫助。比如通常在上憲法學的第一堂課時,我會從身邊的事例中引出憲法問題,引起學生的思考。在教學過程中,通過對國內外著名案例的分析討論,將憲法學理論融會貫通,方便學生理解。雖然我國的憲法審查制度尚不完善,但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實踐中的很多事例開始用憲法原理思考,并出現了憲法意義上的案例,這對憲法學教學過程中將理論與實際相聯系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不但改善了教學效果,而且引起了學生的思考,更好地達到教學目的。

3、通過多樣的教學方式,增強學生學習自主性

憲法學每章的內容都自成體系,各具特點,涉及到不同的知識領域??梢愿鶕恳徽鹿澋牟煌瑑热葸\用不同的教學方法,不但可以活潑課堂教學,而且教學效果更好。比如,在講到憲法監督的內容時,運用案例教學法,通過著名案例的講解讓學生分析司法監督模式的產生,啟發學生思考:在講到公民權利時,采取討論教學方式,結合高考的一系列問題,通過學生們都經歷過的這一階段發生的實例,將學生分組討論不同的問題,讓學生發表自己的意見:對于學生相對熟悉的某些問題,通過做論文、寫作業等方式,讓學生從角度談出自己的看法。采用多種教學方式,可以增強學生學習的自主性,但是,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的知識涉獵應當廣泛,應當注意引導學生帶著疑問去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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