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15 03: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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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制定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等人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章任職條件和審核程序
第六條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七)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八)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任職條件、任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托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考察、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并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托管銀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獨立董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二)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三)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四)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五)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董事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項所列材料。
獨立董事任職報告材料還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獨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基金經理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基金經理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四)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列材料。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董事職務,基金托管銀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免職報告材料:
(一)免職報告;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免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法律意見書。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經理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免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機構改正。
第十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的任職和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
董事、基金經理不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規定予以更換。任免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所服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銀行的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第二十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規定的職責,不得,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未經規定程序不得離職。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應當審慎和客觀地發表獨立意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安全完整,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關投資制度的規定,審慎勤勉,充分發揮專業判斷能力,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投資決策權。
第二十五條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項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切實履行托管人職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的獨立與完整。
第二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應當加強業務學習,跟蹤行業發展動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擬任人在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中作弊,或者提交虛假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中國證監會3年內不受理其任職資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建立考核檔案。
中國證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檔案進行檢查,對高級管理人員守法合規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基金業務的相關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應當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兼任其他職務的,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性機構兼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基金托管銀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職務。董事兼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其兼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
(三)擬因私出境1個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歸;
(四)直系親屬擬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六)其他可能影響高級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務的情形。
督察長發生以上情形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被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工商、稅務和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的,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者督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報告。
董事會決定的人員不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董事會限期另行決定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因故同時不能履行職務,董事會不能按照前條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務人員的,主要股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業務活動可能嚴重損害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導致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隱患,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
(三)違反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義務;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建議任職機構暫停或者免除其職務:
(一)最近1年內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兩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監管談話后不按照規定整改;
(二)最近1年內受到行業協會紀律處分、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兩次以上;
(三)擅離職守;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或者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按照前條規定作出建議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機構。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任職機構作出說明,任職機構對中國證監會擬作出的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任職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建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暫停或者免除相關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銀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規定免職未滿兩年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和基金經理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建立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計、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三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計報告應當附有被審計人的書面意見;被審計人員拒絕對審計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注明。
第四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督察長、基金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基金托管銀行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并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查報告應當附有被審查人的書面意見;被審查人員拒絕對審查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注明。
第四十一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任職。
第四十二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后,不得泄漏原任職機構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離任未滿3個月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擅自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違反程序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
(三)對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暫停或者免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建議,未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聘用從事投資業務的人員;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第四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兼任其他職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第四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一、領導重視和支持,營造良好的內部環境,是搞好離任審計的關鍵。
過去,部門經理崗位變動時,通常是任、免決定在同一文件、同一時刻宣布,雖也對離任者作過審計,但多數是查查帳帳、帳貸相符,肯定成績,說些好話,走走過場而已。這幾年,我公司領導深刻認識到認真搞好離任審計工作,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將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從1997年起,將審計工作從原來的綜合管理部門——企管科獨立出來,專門組建了審計督查室,定為一級部室,授權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進行審、督、查,直接對董事長負責,公開選拔思想好、作風正、事業心強、業務素質高的人員充實內審隊伍。還明確宣布:凡離任者,先調離原部門,暫不明確職務,在從事營業現場管理的督導臺邊工作,邊接受審計,邊配合做好任期內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待審計作出結論、遺留問題解決得有眉目后,再安排到新的崗位。由于對內審機構定位明確、授權到位,對離任者實行離任即審,審后再定職,這樣做,增強了內審人員不辱使命的責任感,強化了離任者積極配合審計、爭取過好“審計關”的緊迫感,促使接任者盡快進入角色、弄清家底,也使其他在任的經理從中受到強化責任意識的啟發和鞭策,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了良好的內部環境。
二、針對內部離任審計的特點,把把好審計工作的在京,是搞好離任審計的前提。
我們在開展離任審計的實踐中,將工作重點定為:
l、驗證、評價離任者任期內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2.審核、驗證部門掌管的資產狀況;揭示并處理不實資產和不良資產,夯實家底。
3.對購銷業務活動中涉及尚未進行帳務處理的商品轉移、財務收支、資產損溢、債權債務等遺留的利或有的事項,作好銜接或處理。
4.驗證和評價被審計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運行情況。
5、對離任者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必要的獎勵或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
三、遵循審計規范,精心組組實施,是提高離任審計質量的基礎。
L、成立審計小組、分工。根據工作量的大小,以審計督查室成員為主,必要時抽調財務、業務人員參加。組成審計小組,明確審計組長。審計組長一般由一名副總經理兼任,或由審計室主任擔任,具體負責審計方案的制定和人員分工,檢查審計人員的工作進度和質量;審計證據,協調、處理審計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和矛盾。負責把好審計質量關。
2.按照審計程序;認真實施審計。具體步驟是:
(l)、發出《審計通知書》。
(2)作好審前調查。聽取離、接任雙方的意見和要求,召開柜組長、營業員代表座談會,進一步了解被審計部門情況,通報審計程序,聽取職工群眾意見,提出配合審計的要求。
(3)、調閱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柜組管理臺帳及其他相關資料。
(4)、對柜組進行現場盤點,在盤點過程中檢查商品質量和存貸管理狀況。
(5)、集中精力,弄清以下情況;
a:有無虛報、瞞報利潤情況。
B:向當事人或責任人調查帳齡較長的“應收帳款”和“預付帳款”各債務單位經營情況及資信程度,逐筆審議債權的可靠性,債務的真實性,逐筆明確帳款清理、清收的時限和責任人,列表備案。對其中帳齡較長、債務人已發生變化、收回無望的,確認經濟損失,對可能會形成呆壞帳損失的,在《審計報告》中作說明。
C:弄清各柜組帳貨是否相符、庫存中有哪些有問題商品、代銷商品有無退貨或付款過頭現象、柜組帳存總額中有帳無貨的“往來庫存”(包括來貨短少待查、退調貨未達帳、商品賒銷、批發應收款未達帳)等問題,查明原因,逐一落實責任人。
凡排查出來的冷背呆滯、質次價高、殘損失效、銷小存大等有問題商品,在了解其形成時間及原因的基礎上,組織離。接任雙方和財務、業務等部門負責人,現場逐一鑒定,按當前市場行情評估可變現的處理價,確定資產損失額,使這些潛虧因素浮出水面,待《審計報告》獲得認可后,按程序進行報批,調整損溢。
D:對各柜組進銷差價和進銷差率進行檢查驗證,發現低于正常水平的,進行差價核實,調整損溢。
E:抽查柜組物價臺帳、代銷臺帳、合同臺帳和平時的盤點表等,查證內部管理有無失控現象。
(6)、分類匯總,撰寫《審計報告》。將審計證據及有關資料進行分類匯總,召開審計小組成員會議,對照方針、政策、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及任期內的經營指標,對被審計部門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集體討論、評價;研究《審計報告》提綱和審計“建議”,做到對離任者和接任者負責,使離任者進一步發揚成績、克服缺點,讓繼任者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在此基礎上撰寫《審計報告》初稿,發送給離、接任者,再根據雙方反饋的意見,作進一步調查論證和修改。
四、耐心細致地處理也離、接任雙方的意見和要求,是審計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要求,是審計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
在審計過程中,多數接任者希望對有問題商品和有問題資金能一次性處理到位,盡快清倉、平帳;輕裝上陣;而離任者則往往認為商品削價損失幅度過大,對其經營業績和評價有,雙方互有爭議。如何準確判斷有問題商品和有問題資金。合理認定任期內的各種損失,明確劃分離任者應承擔的責任,這是審計工作中的一個難點。我們在驗證、取證過程中,凡發現利潤不實、費用開支不當。債權不夠可靠、債務有出入等問題,都及時向離任者反饋,在認真聽取其陳述的同時,明確指出離任者的責任,要求其邊工作,邊清理、清收,爭取少遺留或不遺留給繼任者;在認定有問題商品削價、報廢損失和有問題資金的壞帳時,離任者有時提出各種理由進行辯解,甚至不肯簽字,我們堅持耐心細致地聽取離、接任雙方意見,反復組織討論,統一思想,達成共識;對離任者一時難以處理到位的遺留問題,由離任者負責落.實責任人,交由接任者今后繼續催辦、落實,總之,通過審計,使離任者移交得清清楚楚,接任者接收得實實在在,對前任未盡事宜明明白白,做到雙方責任明確無疑。
五、落實《審計意見書》,延伸和深化審計成果,是離任審計工作價值的提升。
離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審計,是多種審計形式的復合體。為了充分拓展這種綜合審計的綜合效應,在審計小組的工作任務基本完成后,還開展以下四項活動:
1、董事長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門聽取審計小組匯報,離、接任者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審定《審計報告》;根據離任者或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經濟責任獎賠金額,簽發《審計意見書》。
【關鍵詞】上海家化 內控審計 否定意見
2014 年3 月12 日,上海家化(600315.SH)交出了原董事長葛文耀離任后的首份年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2013 年年報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但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公司自身也出具了內部控制無效的自我評價報告。年報顯示,上海家化2013 年實現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1.7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同比增長28.76%,是近3 年來增長速度最慢的一年。上海家化內控被否公告當日,其股價反而大漲6.58% ;而上海家化前董事長宣布辭職當日,其股價以跌停回應;上海家化宣布解聘其總經理之日,股價下跌2.25%,次日續跌4.83%。對上海家化內控及其審計問題,市場走勢反復,眾說紛紜。
一、上海家化內部控制審計否定意見的相關背景上海家化作為國內化妝品行業首家上市企業,是國內日化行業中少有的能與跨國公司開展全方位競爭的本土企業。1898 年,上海家化的前身——香港廣生行創立。1999 年1 月,作為上海工業實施大集團戰略的重大舉措,上海家化聯合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日用化學(集團)公司,上海家化(集團)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1 年,上海家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11 年,上海家化國企改制,引入新的大股東平安信托。
(一)新控股東的指控
2011 年9 月,上海國資委掛牌出讓所持有的上海家化集團100% 國有股權。2011 年11 月,在上海家化原董事長葛文耀的支持下,平安旗下的平浦投資以51.09 億元奪得上海國資委出讓的家化集團100% 股權。2013 年5 月,上海家化集團召開臨時董事會議,決議免去葛文耀上海家化集團董事長和總經理職務,葛文耀炮轟上海家化集團新進大股東平安信托“搞政治”。平安信托向媒體聲明,指出罷免葛文耀的具體原因是,“上海家化集團控股股東平安信托陸續接到上海家化內部員工舉報,反映集團管理層在經營管理中存在設立‘賬外賬、小金庫’、個別高管涉嫌私分小金庫資金、侵占公司和退休職工利益等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涉案金額巨大。”2013 年8 月,經公司審計委員會討論決定,由普華永道接替安永,擔任公司內控制度的審計單位。2013 年11 月,平安信托推薦的候選人謝文堅通過上海家化董事會投票,成為新任董事長。2014年5 月,上海家化五屆十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解除王茁總經理的職務并提請股東大會解除王茁董事職務的議案以及關于聘請謝文堅任公司總經理的議案。2014 年6 月,上海家化召開2014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罷免原總經理王茁的議案。公司認為,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總經理作為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執行事宜的主要負責人,對因內部控制重大缺陷依法公告引發的大量負面報道和評論而造成的形象及名譽重大損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原任管理層的申辯
對上海家化內控被出具否定意見,公司原董事長葛文耀回應稱,“又是吳江廠的事引起內審不達標,可謂把吳江廠問題發揮到極致”、“吳江工廠是家化供應鏈上一個亮點,為家化節省了很多成本,給退休工人投資分紅補充點養老金,沒一點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家化被判內控制度不合格”,暗指上海家化內控管理本身并不存在重大缺陷,是某些內控之外的人為因素導致內控被判不合格。此處的吳江工廠即吳江市黎里滬江日用化學品廠,主要生產六神等大流通產品,是占據上海家化外包業務量40% 以上的貼牌生產商,以下按大眾習慣簡稱其為滬江日化。原總經理王茁則認為,由于擠走了老董事長,大股東必須為這一舉動找到合理依據,于是其人就千方百計地論證原有的管理不規范,把治理規范當成了家化事實上的首選行動目標。公司審計師普華永道中天出具的內控否定意見,其獨立性和公正性備受爭議,尚需監管機構給出公正結論。公司內控制度的制定是公司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即便審計意見是公正的,內控被否也應該是董事會、全體董事、管理層的全體人員以及各部門的共同責任,特別是審計委員會應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應讓總經理一個人來承擔所有的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指出的公司內控缺陷是歷史遺留問題,王茁自2012 年12 月18 日才開始擔任總經理。因此,王茁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本人無論是作為董事,還是總經理,都并非主要責任人。”
二、上海家化內部控制審計否定意見的理由及合理性普華永道在對上海家化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導致否定意見的事項”中,指出其內部控制重大缺陷:關聯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動識別、獲取及確認關聯方信息的機制;部分子公司尚未建立銷售返利和運輸費統計與預提的內部控制;對財務人員的專業培訓尚不夠充分。
(一)關聯交易管理
普華永道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指出,上海家化關聯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動識別、獲取及確認關聯方信息的機制,也未明確關聯方清單維護的頻率;無法保證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被及時識別,并履行相關的審批和披露事宜,影響財務報表中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完整性和披露準確性,與之相關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失效。公司在2013 年12 月雖對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內部控制進行了整改,但整改后的控制尚未運行足夠長的時間。
(1)關聯方關系識別。上海家化2012 年度報告披露了母公司、子公司、合營和聯營企業、其他關聯方四大類關聯方共計64 家,但未披露滬江日化是其關聯方。上海家化退休工人管理委員會與上海家化集團退休工人管理委員會(以下合稱退管會)分別持有滬江日化15% 與10% 股權,后來增持至30% 與15%(見圖1)。雖然退管會和上海家化之間并不存在股權關系,但上海家化向滬江日化派駐了高管,并由此構成關聯關系。
(2)關聯方交易披露。2008 年4 月至2013 年7 月,上海家化與發生采購銷售、資金拆借等關聯交易,但未在相應年度報告中對滬江日化及與其發生的關聯交易進行披露;未對與滬江日化發生的采購、銷售關聯交易進行審議并在臨時公告中披露;2009 年度未對與滬江日化發生的累計3000 萬元資金拆借關聯交易進行臨時公告披露。上海家化公布的自查結果顯示,滬江日化是上海家化的關聯方,上海家化和滬江日化累計發生關聯交易24.15 億元。其中,累計采購金額為14.35 億元,累計銷售金額為9.80億元。2008 年,滬江日化是公司應收賬款第一名,占應收款比11.48%。2009-2010 年為預付款項第一名。2011年為應收款項第四名;預付款項第一名。2012 年為應收款項第三名。2013 年半年報為應收款項第一名。
(二)銷售返利和運輸費的統計與預提
普華永道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指出,上海家化部分子公司在會計期末尚未建立對當期應付但未付的銷售返利和運輸費用總金額進行統計與預提的內部控制。上述重大缺陷影響財務報表中銷售費用和運輸費用的交易完整性、準確性和截止性,與之相關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失效。公司尚未在 2013 年度完成對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內部控制的整改工作,但在編制 2013 年度財務報表時已對銷售返利和運輸費等費用進行了恰當預提,并對前期對應數據相應進行了追溯調整及重述。上海家化的會計差錯更正公告顯示,與代加工廠的委托加工交易對凈利潤的影響經抵消為零,而銷售返利和運輸費的核算問題對上海家化2012 年合并凈利潤的影響金額為680.30 萬元見表(1)。
上海家化2012 年合并報表利潤、資產、營業收入、所有者權益合計分別占比1.07%、0.18%、0.17% 和1.52%。其中所有者權益超過了1% 的錯報上限見表(2)。
(三)財務人員的專業培訓
普華永道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指出:上海家化內部控制存在的另一項重大缺陷為:“對財務人員的專業培訓尚不夠充分、對最新會計準則的掌握不夠準確、財務報告及披露流程中的審核存在部分運行失效,未能及時發現對委外加工業務、銷售返利、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長期資產與流動資產的分類、營銷類費用在應付賬款與其他應付款的分類等會計處理的差錯,影響財務報表中多個會計科目的準確性。” 公司尚未在 2013 年度完成對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內部控制的整改工作,但在編制 2013年度財務報表時已對這些可能存在的會計差錯予以關注,并對前期對應數據相應進行了追溯調整及重述。
上海家化的會計差錯更正公告稱:“在以前年度,部分與代加工廠的委托加工交易的會計處理采用銷售原材料并采購產成品的方式分別確認原材料的銷售收入以及產成品采購。本年度本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結合對于該委托加工交易實質的判斷,認為該委托加工交易應該確認存貨的加工費成本方法予以核算。”由于上海家化以往將與代加工廠滬江日化之間的委托加工業務,處理為由上海家化向滬江日化出售原材料、經由滬江日化加工生產成產成品后由上海家化再買回,反映在賬上就同時虛增了收入和成本。盡管2012 年度對凈利潤的影響為零,但單項影響金額大,屬重大錯報(見表1)。此外,上海家化的會計人員將預計在一年內出售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至其他流動資產,導致流動資產虛增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虛減。
三、上海家化內部控制審計否定意見的進一步釋疑
(一)與前任審計師結論的差異
2010-2012 年間為上海家化提供審計服務的前任審計師安永也是“四大”之一,為上海家化出具的意見歷年均為標準無保留意見。兩任審計師出具的意見截然不同,一是不同審計師的職業判斷必然存在差異,二是上市公司內控審計為近年出現的新鮮事物,并沒有每個審計意見類型對應的細則。2013 年11 月上海家化因內控問題收到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上海證監局也下達《關于對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指出上海家化在涉及滬江日化的關聯交易審議和信息披露存在違規,責令改正并予以立案調查。雖然公司前董事長葛文耀一再強調滬江日化相關業務是為退休職工謀些福利,而且并未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但滬江日化的關聯交易確實存在重大違規并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應將股東利益放在第一位,并必須遵守上市公司相關監管規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行事。經營貢獻與信息披露違規,二者不能混為一談,也無法將功抵過。內部控制關注的不僅僅是結果,更重要的強調過程,即使實現了良好結果,如果過程有嚴重缺陷,也應當及時揭示并予以糾正。如果審計師在公司內部控制缺陷被監管層坐實及公司管理層內斗激化的事實基礎上,仍然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其職業精神和獨立性更易遭受外界的質疑和批評。
(二)與財務報表審計結論的差異
普華永道對上海家化出具內部控制否定意見的同時,對2013 年財務報告出具了無保留意見。企業內控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有很強的相關性,有效的內部控制能夠為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的真實完整提供合理保證,而內控無效時年報業績的真實性則值得懷疑。盡管上海家化內部控制部分失效,但以盡早發現內控缺陷并及時整改為契機,公司有彌補、修正措施保證財務報表有效,對前期對應數據也進行了必要的追溯調整,編制2013 年年報時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差錯,因此對財務報表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有了現實基礎。
(三)審計師是否盡職的追問
分析顯示,上海家化與代加工廠滬江日化之間的委托加工業務是以雙向買斷方式進行,即由上海家化向滬江日化出售原材料,經由滬江日化加工生產成產成品后由上海家化再買回。滬江日化分別出現在上海家化“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往來賬款的單位中,實際上涉及貿易融資。企業間通過商業信用向對方提供資金支持,是否涉及利益輸送,是否損害了上海家化的利益,普華永道的審計報告中并沒有加以關注。
上海家化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列示了其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認定標準。其中定量標準為:(1)錯報≥利潤總額的5% ;(2)錯報≥資產總額的3% ;(3)錯報≥經營收入總額的1% ;(4)錯報≥所有者權益總額的1%。如果錯報金額≥所有者權益1% 即為重大缺陷,那么“錯報金額≥資產總額的3%”就成為一項無效標準,此類內部控制標準設計缺乏嚴謹性。審計師普華永道應已審閱過相關內部控制文件,如有異議應向上海家化提出并要求其修正內部控制重大缺陷認定標準。
參考文獻: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的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事業部、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任務、范圍與依據
第四條 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范圍:
(一) 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 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 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
(四)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五)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審查;
(六) 與對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
(七) 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 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度預算指標或承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
(九) 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十) 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
(十一) 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二) 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依據:
(一)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 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 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四) 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五) 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
第七條 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 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 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
(三)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度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四) 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五) 參加有關會議;
(六) 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十一) 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承包狀按審計結果兌現。
(十二) 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 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
第十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
,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種類
(一) 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二) 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三) 專項審計。包括:
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五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報經總經理同意,正副董事長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一、內部審計職業化的基本概念
國際內部審計職業化規定,內部審計職業化實現與否由幾下幾個標準判定:
(一)內審人員的主要經濟收入是否直接來自審計業務勞動報酬。
這是判斷內部審計職業實現與否的基本標準。這里所說的主要經濟收入是指能夠保證內審人員過上中等以上生活水平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所需要的收入。
(二)內審人員的業務活動是否專業化。
內部審計業務專業化是指內審人員必須以內部審計專業工作為主業,而非其他專業工作。至于怎樣判定是否為內部審計專業工作,這是其關鍵。
(三)內部審計專業化組織完善與否。
根據國際慣例,內部審計職業化組織分為內部組織和社會組織。其中,內部組織指公司內部設立的內部審計部門。這個審計部門同我國現行的公司內部審計模式不同。我國現行的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是隸屬于公司總經或董事會的業務組織,而這里所說的公司內部審計組織是由股東大會投票選出的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其職與審計業務無關,只負責審計項目決策,向內部審計社會組織聘請顧問,受理內部審計報告,處理審計意見書涉及的問題等。社會審計組織是那些具有中介性質的內部審計業務組織。
(四)內部審計職業化法規是否健全。
內部審計工作能否職業化、規范化、科學化進行,健全的內部審計職業化法規也是重要因素。
二、我國內部審計職業化構建
內部審計人員的資格化和專業化、內部審計組織的社會化和行業化、內部審計執業的規范化和法制化是內部審計職業化的明顯特征。內部審計職業化的實現是現階段內部審計發展的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具體如下:
(一)廣泛宣傳,提高對內部審計的認識。
公司尤其是高層決策者和管理人員應充分認識到,內部審計具有貼近管理實際、容易發現管理漏洞的優勢,內部審計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也能夠從本公司實際出發、從管理者的角度來考慮如何改進公司管理、完善風險控制,并可以對落實意見和建議的情況進行后續審計,從而防患于然。內部審計對于公司而言,不是可有可無,而是不可或缺,它是公司管理的組成部分。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管理人員經濟責任的劃分,公司經濟價值的提升等,無不需要內部審計的支持。公司領導應在思想上實現由“要我審”向“我要審”的轉變,主動接受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并廣泛宣傳內部審計的重要性。
(二) 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職業行為約束制度。
我國與內部審計有關的規范條例立法層次很低,法律效力不高,并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與內部審計職業化發展的要求相去甚遠。所以,一定要針對內部審計發展的實際情況,結合我國內部審計建設的階段目標,通過系統的研究和論證,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法》。在《內部審計準則》的完善過程中,首先要特別考慮的一點是準則的體系化和內容的協調一致的問題,于此同時,還要考慮我國內部審計行業走向國際化的必然趨勢這一現實特點。在完善《內部審計準則》的過程中,我們國家可以借鑒國際上成熟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首先構建出完整的有機統一的內部審計準則體系,其次再根據實際情況陸續地出臺一系列具體準則。
(三)推進內部審計職業資格制度。
我國的內部審計職業幾經波折已經發展到全國范圍內30多萬從業人員的隊伍,在數量上已經完全具備職業化的隊伍規模,尤其是近年來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在諸多方面所做的不懈努力使得內部審計開始朝著規范化、職業化方向快速發展。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由于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職業發展受制于企業管理層的特殊性,推行內部審計職業資格制度仍然會受到來自于這些企業的阻擾,因此內部審計職業化進程的當務之急不僅僅是如何規范職業資格制度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從法律層次上明確職業資格制度,要求企業必須認可和遵循這種職業資格制度。
(四)加強內部審計職業后續教育。
內部審計工作的專業性非常強,從事該行業的人員必須具備基本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這些都是通過高標準的教育、培訓和長期的時間獲得的。與此同時,執業環境的不斷變化,新興事物的不斷涌現,技術手段的不斷創新,社會對內部審計要求的不斷提高都要求內部審計要不斷自我提高,加快發展。因此,借鑒國外內部審計職業后續教育的形式、方法,以及我國社會審計后續教育的經驗都是很有必要的。
(五)合理安排內部審計組織模式。
當前我國公司內部審計的組織模式主要有董事會負責型、監事會負責型、總經理負責型和財務總監負責型四種。現階段總經理負責型廣受我國公司的歡迎,然而,內部審計結果的真實、客觀、公正不僅要求內部審計獨立于總部職能部門以及各子公司,而且要求內部審計與被監督對象無利害關系,如領導與被領導、薪酬方面的關系等。總經理作為公司受托責任的承擔者,自然也是內部審計的監督對象。因而,內部審計向董事會負責將是一個明智的選擇。當公司隨著經濟 規模的擴大、分支機構的增多而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時,審計委員會可以順應成為內部審計的主管部門。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業務員,包括已離職但尚未辦理完離任審計和離職手續的業務員。
三、離職審計主要事項
1、在離職前是否有“炒單”行為或損害公司利益的企圖;
2、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開發或跟蹤的原有客戶繼續保持往來;
3、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聯系過的公司原有客戶有過實質性接洽;
4、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與公司競業的合同行為(含口頭合同);
5、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詆毀公司形象的行為;
6、離職前后是否有轉移公司客戶的侵權預備或實質行為;
7、到離職時止是否有私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行為;
8、離職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義或假冒公司名義私自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業務的行為。
四、侵權行為及其處理
1、禁止“炒單”。凡在離職前有炒單行為的,不予支付暫押工資;同時公司保留其追究離職人員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2、禁止與原有客戶進行業務交往。凡在離職后與客戶往來的,不論是否業務性質,一律將三個月的離職審計期順延一個周期。
3、競業禁止。凡在離職后與公司客戶有實質性接洽或有合同行為的,一律不與離職者辦理離職審計手續,但公司所做的審計結論及相關證據將用來支持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離職者的暫押工資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4、不得破壞公司的客戶資源。凡擅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在離職審計結束時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500元以上;離職前后實施轉移公司客戶的預備行為或實質行為的,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的1000元以上;如果轉移公司客戶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結算的工資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5、凡詆毀公司形象的,不予發放公司暫押的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
6、凡假冒公司名義從事業務的,一律不發放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五、離職審計的執行
1、審計小組是負責離職審計的組織。離職審計小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離職者原所在部門、公司財務部等部門人員組成,小組推舉一人為小組長,對審計工作全面負責。離職審計小組在業務員離職時即成立,開始相關審計事務。
2、人事行政部負責離職者辦公資材、設備審計并進行相關人事調查;離職者原所在部門負責本辦法第三條內容的調查與審計;財務部從其與公司的經濟往來關系上進行審計。
3、離職審計工作應重事實,擺證據,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對離職者上述第三條審計事項的調查,在必要情況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尋求公安、司法部門的支持。
5、調查過程應有記錄,并由相關人員或單位在調查資料上簽名或蓋章。
6、離職審計結果即《離職審計報告》由人事行政報匯報總經理并存檔。
六、審計流程
1、業務員在離職時應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離職審計申請。
2、離職審計流程如下:①離職人員向人事行政部遞交離職申請;②人事行政部通知業務員原所在部門和財務部開始審計;③業務員原所在部門、財務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審計職責;④業務員原在部門、財務部向人事行政部遞交審計報告;⑤人事行政部決定時間并通知相關人員召開審計會議;⑥召開審計會議并做出審計結論;⑦通知被審計人到公司辦理清結手續;⑧有關部門辦理清結手續并提交相關資料至人事行政部備案。新晨
七、注意事項
1、離職審計期限為三個月。除特殊情況外,相關部門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計工作并做出結論。
2、各部門在審計中應本著對公司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嚴肅執行審計。
3、業務員離職后一周內,業務部門應完成與公司客戶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對客戶單位做出說明,表明離職業務員的工作繼任者、今后的業務往來注意事項等內容,并盡量取得對方簽章(名)或復函。
(一)籌資,當企業擬實施下列籌資行為時,應分別報特派員、監管機構同意或備案:
1、采取吸收合并等籌資方式,導致改變企業股本結構肘,事前須經監管部門同意,然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2、接受非貨幣資金投資,須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經監管部門會同同級國資部門確認。
3、用資產抵押方式向外舉債籌資,全資企業無論數額大小,應報監管部門同意;上市公司絕對額超過凈資產5%,非上市公司超過凈資產2%的,在提交股東大會批準之前,先征得監管部門批復同意;上市公司在凈資產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凈資產2%以下的資產抵押貸款,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并報監管部門備案。
(二)資本金,未經企業股東大會批準,企業不得隨意變更股本結構。企業資本金的增減變動,籌資及法定重估中資本公積金的增減變動,彌補虧損引起盈余公積金的變動等。經監管部門同意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三)消費資金,控股企業各項消費資金的使用,應編制項目預算和開支計劃,由董事會審批并報監管部門備案;全資企業項目預算和開支計劃,應報監管部門審批。
(四)運營資金,各企業要按照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對外投資、生活福利等,分類按季編制資金運營預算,企業重大資金使用計劃,應報監管部門備案。
(五)其他,監管機構在對企業財務行為進行監管時,為確保出資人和企業的利益,為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任何部門和單位對企業的收費、罰款和攤派,必須經特派員復核、簽批,凡無合法依據、標準的收費、罰款和攤派,企業一律不得支付;為確保企業資金的安全,對無效合同,無合法憑證、無合規手續的會計事項,有權要求企業不能對外支付現金(包括支票、匯票等)。
資產監督
(一)損失的核銷、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存貨計價辦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年限等重要會計政策。
企業損失的核銷方法、外帳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存貨計價辦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年限等重要會計政策須經特派員審批;財務管理制度的變更,必須在年度終止前提出變更申清,說明變更的原因和理由,經監管部門同意,報本級政府批準。
(二)擔保,企業一般不得對外提供借貸款擔保,確需提供擔保的,應根據《擔保法》要求相關企業提供反擔保。對外擔保金額,全資企業無論數額大小,應報監管機構批準;上市公司擔保額超過凈資產5%時,非上市公司超過凈資產2%時,在提交股東大會批準之前,應先征得監管機構同意;上市公司在凈資產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凈資產2%以下時,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并報監管機構備案。
(三)對外投資,全資企業所有對外投資和項目投資,應報監管機構批準;上市公司絕對額超過凈資產5%,非上市公司絕對額超過凈資產2%的對外投資和項目投資,應在召開股東大會之前,征得監管機構同意;上市公司在凈資產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凈資產2%以下對外投資和項目投資,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并報監管機構備案。控股企業非生產性固定資產單項投資超過100萬元的必須事先征得監管機構同意。
各企業對外投資必須按年度分項目編制投資損益明細表,反映企業各項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四)損失及固定資產處理,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等凈損失,應區別不同情況依據盤存記錄、技術單位的品質鑒定或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特派員審批處理,計入當期損益;全資企業還需由主管財政機關在決算批復時一并審批。
成本費用的監管
(一)業務招待費,監督企業建立業務招待費預決算制度和財務審核制度,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控制比例內據實列支。企業制定的有關業務招待費開支辦法和標準應報監管機構備案。
(二)遞延資產,監督企業按國家規定的項目列示遞延資產,分期處理。對確需轉入遞延資產的有關費用支出,必須將新增項目的名稱、金額、攤銷計劃報市監管機構同意,全資企業還需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否則,不得列入遞延資產。
(三)固定資產竣工入賬,監督企業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手續。已經交付使用但沒有辦理竣工驗收的已完工項目,應按暫估伙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并按規定提取折舊。已經整體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辦理竣工決算手續,一律按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匯兌損益,必須按規定計入財務費用,不得計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列入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
(四)待攤和預提費用,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預提費用項目及標準,需報特派員審批,并報監管部門備案。預提數額與實際數額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額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需要保留余額的應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收入、利潤及其分配的監管被監管企業應嚴格按《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合理界定收入,準確核算利潤,按規定程序實施利潤分配。
監管機構對企業收入、利潤實現的真實性和稅后利潤分配的合理性進行監督管理。
財務報告的監管
1、未確定的收入。
2004年施工企業開始按照《建造合同》進行帳務處理,但是施工企業的生產特點以及各種因素,使施工企業并沒有完全而徹底地執行,因此在審計中遇到了很大的障礙,我們現在說的未確定的收入,包括標外工程、委托、洽商、設計變更、變更設計、材料差價、材料量差等原因形成的待建設單位審批的工作量收入;以及未確認的機械租賃收入、拆、安裝、運輸機械的收入、焊接費用收入等。這些未確定的收入,能否結算回來,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解釋,招標文件中也沒有明確的列示,往往成為了一個懸而未決的收入概念,可是對于內審工作來說,恰恰對離任者的經濟評價起到關鍵的作用。
如何確認這些收入,確認多少,對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和業務能力都是一個考驗,當然還要掌握建設單位的確認標準和態度等。
首先要制定確認未確定收入的幾個原則,這樣就能夠在審計實施階段把握一條標準線和更加有的放矢:
(1)謹慎性原則,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已施工但是建設單位尚未批準的未確定的收入,沒有建設單位的認可證明材料,審計時該收入將不予采納。但是在審計報告經批準尚未下發以前,被審計單位從建設單位取得了認可該部分收入的證明材料,可以調整確認該部分收入,修改審計報告。
(2)客觀性原則,由于在施工過程中為這些未確定的收入而發生的所有成本,無論如何列支,都必須在審計時確認為成本。因為這部分成本無論收入取得與否,均已發生,無法逆轉。
(3)追認性原則,在審計實施階段,未確定的事項影響了被審計單位的盈虧結論,一個施工項目的結算往往要跨幾個年度,待被審計單位完成該項目的結算后,再行對當時審計時的未確定事項一一確認。在后續的審計重新認定時,對于審計實施階段的一個在建項目的未確定事項,涉及到原未確定事項實現后的劃分問題,做如下規定:能夠按工程節點或工程項目劃分清楚的,按工程項目進行確認收入和成本費用;不能夠按工程節點或工程項目劃分清楚的,按完工百分比(即審計時前任領導完成的甲方確認的工作量除以最后的結算量)來分劈這部分未確定收入的結算額。
其次,在審計實施階段,對被審計單位有證明資料表明能取得未確定收入,必須進行初步估算該未確定收入的能夠回收數額,并且深入考證證明材料的效用性和把握性。
例如,我們在對某電力工程項目經理部的任期審計時,該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大約進行了56%,但是審計實施時已經報電廠批準的工作量為合同價的35%.由于電廠要求提前合同工期2個月,項目經理部采取了加大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等措施。當時,項目經理部拿出了一份會議紀要,是建設單位召開的動員大會,投資方(大股東)的總經理的報告中提出,如施工方能提前合同工期一個月獎勵500萬元,二個月1000萬元,依次類推。該項目部拿出這么一份會議紀要,按照審計時的工程進度,比原來的網絡進度提前了1個月,因此他們要求確認獎勵收入500萬元。
當時,我們審計組認真研究了會議紀要的每個細節。在報告中,獎勵的條件就是提前合同工期這么一個要件,但是我們可以把它和合同,還有招標文件聯系起來看,在合同中明確的表明了合同工期的截止日期,這份會議紀要只是起鼓動干勁的激勵作用,沒有法律效力。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即使總經理同意了會議紀要的內容,但是還必須有股東會通過后才有效力。因此,盡管當時施工進度提前了一個月,我們也沒有確認收入500萬元。
又例如,在審計一個項目部時,該項目部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材料價差和量差的預算資料已經裝訂整齊,尚未報送到建設單位。并且能夠查閱到建設單位為調整材料差而發的文件,從會議紀要中必須把握兩個關鍵點:一是時間段的概念,一是調整材料的范圍。必須掌握兩個具體的必要條件:一是購買時的材料發票,一是標準的出庫領用單。
審計組用這份會議紀要中限定的條件和要求,對該項目部報送建設單位的預算資料進行了檢查,把不符合要求部分進行了剔除。通過審計的實施,被審計單位及時按審計要求進行了整改和完善,重新整理了一份預算資料,不僅挽回了經濟損失,而且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當然,審計組對材料差的認定是按初始的資料進行了估算。
2、未確定的成本費用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另一個難點就是對未確定的成本費用問題如何去確認,同樣會影響最后的經營評價結果。這里所說的未確定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未結算的分包工程款、已使用未辦理出庫入庫手續的材料、未統計結算的機械臺班、應攤未攤的其他直接費、應結未結的間接費用等。本來這些成本費用的支出很容易可以確認的,但是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較低、資金狀況較差、施工地點比較分散等原因造成了這些未確定成本費用的存在,而且由于單位的個體差異(領導決策、經營管理)使這種未確定的成本費用不僅數額大,而且拖延時間較長,給企業的盈虧狀況造成了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在審計實施階段,必須把這些費用從前任領導的任期內劃定一個界限,分清責任,明確盈虧,因此如何確認這些未確定的成本費用也就成了關鍵所在。
2.1未確定的人工費,主要指分包工程尚未結算的部分。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分包結算尚未完成而預估的成本,必須有分包合同、預付款證明、工程部門的簽證單,經審計人員進行估算后可對該成本予以采納。
分包工程部分發生的人工費,一般占到總成本的25%,因此在審計時必須給以特別的關注。在施工過程中,對分包結算不及時,平時只是以預付款的方式給付工程款,所以在審計時就很難確定,前任領導在任期間發生的分包結算到底有多少,雖然可以通過分包合同看分包范圍、工程簽證單,但是僅有這些還是不能完全確定分包結算的數額。我們采取的確認方式一般遵循如下原則:一是依據分包合同確認完成的工作量,如果分包范圍內的施工任務完成,那么該部分的分包成本就可以計取;二是根據完成合同工期的百分比計算。
例如,某施工隊伍與被審計單位簽定了一份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價款2150000元,并且規定了明確的施工范圍,合同工期10個月,截止到審計時,被審計單位已付施工隊伍工程款850000元,已施工時間為6個月,受建設單位的設備到貨影響及圖紙滯后等原因,實物工作量只完成了45%.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如何確認施工分包成本,按照合同規定的分包范圍排查,幾乎所有的工序都沒有按施工網絡進度結尾,屬于開口等的狀態。盡管只完成了實物工作量的45%,但是實際的成本投入已經發生了,因此確認發生的成本時應該按合同價款的60%考慮。
三是根據預付款的數額確認分包成本。有些時候,工程中斷時間很長沒有復工,在審計時確認分包成本沒有辦法依據上述原則,只有按預付款的數額確認了。
2.2未確定的材料費,主要指施工過程中已投入使用,而尚未辦理入庫出庫手續的材料。為了強化材料管理,督促各單位加強材料成本的會計核算,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預估的材料成本,必須有物資采購合同、辦理了出庫手續,并對該批材料進行了暫估入庫。否則,審計人員將對該材料成本不予采納。
2.3未確定的機械費,主要指施工過程中已發生,而尚未辦理結算的機械費成本。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租用的機械預估成本時,必須有機械租用協議、臺班費結算單、預付款證明等資料,經審計人員估算后可對該成本予以采納。
過去,保險企業有從海外選任CEO的慣例。可是海外人才對中國市場、本土資源、管理方式的了解,總是隔著一層障礙,甚至是無法逾越的鴻溝。關鍵是,海外人才任CEO的成本也是非常昂貴的。而本土CEO能夠帶來的是,競爭對手的信息、政府關系、團隊、客戶和訂單。因此,從其他保險公司“挖人”,一舉多得。其“性價比”顯然要高得多。
對于那些想成為CEO的保險公司高管們,是在自己的企業等待晉升,還是去其他保險公司一步到位?
想要在自己的企業晉升為CEO,這個成本有多大?如果你是一家企業的副總經理,你就會有切身的體會。和投資者及董事會的溝通、杰出的業績、背景,最大的成本就是時間,3年還是5年?最關鍵的因素,還得看運氣是否光顧。一所大學需要你苦讀3年,并告訴你有可能拿到博士學位,而另一所大學許諾你明天就授予你博士稱號,并附帶贈予安家費50萬元。你會做何選擇?答案是唯一的。
跳槽帶來的危害首先是人才流失的保險公司。高管人才一走,市場、客戶、團隊、核心機密都跟著走了,直接經濟損失明顯。另外,跳槽的人走了,沒有挑槽的人還等待著跳槽的機會。骨干們心神不定,企業業績受到大幅度的影響。其次,是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矛盾加大。雙方或者對簿公堂,或者惡性競爭,甚至造成打斗等社會事件。如果沒有有效的措施,保險公司之間相互效尤,造成市場的混亂,監管的難度大大增加。
保戶也隨之受到影響。今天業務經理千言萬語來勸說我購買甲公司的保險產品。明天,他又來人告訴我買乙保險公司的產品更好。這給客戶增加了麻煩,嚴重的會產生經濟損失。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對于準CEO跳槽做出了相應的規范。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高管的任職標準更加嚴格,二是將原來的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制和報告制統一為核準制。三是要求對離任高管進行審計,四是對頻繁跳槽的高管進行調查,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
保監會作為監管行業部門來說,既不能對保險高管頻繁跳槽無動于衷,也不能過深地介入保險公司的高管任留。因此,《規定》里既要提要求,但也沒有一刀切。對于符合市場規律的人才流動不設限制,對于極不正常的惡性跳槽又必須要過問。
準CEO如果想跳槽到另外一家保險公司擔任CEO,首先要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的規定,比如學歷、工作經歷等其他方面的要求。如果有不符合的地方,也可以“以退為進”,即到新公司后先任COO,主持工作,待符合條件后再向保監會申報成為CEO;其二,就是審慎處理與“老東家”的關系。過去,高管跳槽之后,與原來的保險公司不發生關系。現在,“老東家”可以根據離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對跳槽者進行處罰;第三,如果遇到保監會的限制,準CEO和保險公司可以在向保監會出示書面說明做文章。因為說明得有道理,保監會就會批準。說明強詞奪理,保監會就會否決。相信,所有保險公司都會在這方面做文章。跳槽表面理由是很充分的,比如職位、收入、個人成長空間。但也要向保監會說明,跳槽后會做好新舊銜接,穩定市場秩序。
現代內部審計的特點
現代中小型企業都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的需要特別是內部控制的需要建立和實施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設為企業的內審部(處、科),是直接從事對本單位財務收支、經營活動、管理活動(如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機構,它主要服務于企業的經營管理,也可服務于企I的所有權監督。
現代內部審計的特點: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顧問服務,是一種積極的管理審計;重心前移,關注風險,強化內控;博采眾長,應用各個學科成果,學科跨度大,具有很高的綜合性和實用性;利用科學的定量分析技術,建立數學模型,進行專業的審計判斷,形成準確庫管的審計結論;強化后續審計和審計管理,確保達到審計目的,提高審計的質量和效率。總結為:務實、客觀、規范、辯證。
內部審計對企業管理職能作用
內審機構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向有權部門負責并報告審計結果。正是內審的獨立性確保其作用的超脫,以第三者身份通過采取恰當的設計測試技術與方法,公平公正地對內控系統實施監督檢查,保證企業內控實施的科學性和執行的有效性。內審對企業有管理監督、管理控制、評價鑒證、服務等四項職能作用:
通過開展財務收支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發現問題,查明損失浪費、貪污腐化行為,及時提供證據和信息,采取措施,充分發揮內審的監督檢查作用。內審通過事前和事中審計,督促各項規章制度和決策能有效地執行,糾正違規操作現象,并根據執行過程中所反映的問題,提出完善決策和制度的合理化建議,可以增強企業管理體制的執行力度。通過對被審計的經濟活動的檢查和評價,針對管理和控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富有成效的意見和方案,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內部審計人員重視生產經營情況,對企業資產狀況做到心中有數,隨時隨地開展內部審計督查,提出有效措施,起到降本增效作用。
現階段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我國中小型企業觀察,發現現階段企業內部審計存著一定的問題,歸類如下:企業對內部審計重視度不夠,忽視了內審為管理服務的作用;企業現在的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不夠;企業內部審計的受到較多方面的限制;內審流程不夠規范,作用與認識脫節;內審范圍不夠全面,忽視方法創新;內審人員素質不夠,專業技能欠佳。
完善中小型企業內部審計對策研究
對國內的大多數中小型企業的管理模式,內審是企業管理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不僅能非常有效地彌補企業在運營和管理中的風險控制缺失,還能幫助企業更新管理觀念和管理制度,做到與時俱進。
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環境,重視內審的服務作用。轉變觀念,重新定位內審作用,完善企業內部審計的對策,加強內部審計的慣例,提高審計人員在公司的地位。可建立由總經理直接領導的內部審計體制,使內部審計不受其他管理層的制約,要客觀地開展工作。
完善內審機構建設,保證獨立性工作。內審機構的獨立性,關鍵是合理界定其權利和職責,這是關乎內部審計控制和治理過程是否充分、運行是否有效的關鍵所在。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內部審計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相比在設置上應具有較高的地位,對其他職能部門有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內審部門對企業負責人負責并直接匯報工作;二是負責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不存在經濟利害關系,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及經費來源等方面應具有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