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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法律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5-11 00:17:16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財產法律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俺個人以為,離婚案件中地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存在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存在很大地關系,而婚前財產協議作為夫妻財產約定地關鍵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地關注,同時也引起拉法學界地高度注重。一九五零年頒布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未對夫妻財產約定作出明文規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地報告》指出,婚姻法“對一切種類地家庭財產問題,都可以用夫妻雙方平等地自由自愿地約定方式來解決,這也正是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存在平等地所存在權與處理權地另一詳細表現”。這里地家庭財產約定應當包括:①允許夫妻雙方就財產問題進行約定;②夫妻財產約定一定遵循自由、自愿、平等地原則;③夫妻財產約定地對象是家庭財產;④夫妻財產約定地內容涉及所存在權、整治權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所作地立法解釋,具存在法律效力,所以可以說俺國一九五零年地《婚姻法》實質是允許執行夫妻財產約定地。但是,由于受社會條件地制約,加之本身生活中個人財產極少,以至夫妻財產約定這一立法精神很難體現。鑒于上述這些原因,為拉預防糾紛,預防糾紛,既保護夫妻雙方或一方地合法權益,建議長夫妻約定財產地登記等程序。為拉適應現實社會生活地需要及與國際社會接軌,為拉近一步完備俺國夫妻約定財產規定,俺國應在借鑒別國先進立法經驗地基礎上,從俺國本身出發創建起一整套符合中國國情地,既科技、規范、弄清、詳細,又具存在操作性地夫妻約定財產制。

俺國夫妻財產約定規定存在很長地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中華民國民法典》第四編《親屬》第四節《夫妻財產制》第一零零四條規定:“夫妻得于結婚前或結婚后,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對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第一零零七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這應視為俺國歷史上正式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地立法。該調查報告解釋說,婚前財產公證地興起存在其必然性,因為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人年均收入不夠千元人民幣,婚前財產甚少。九十年代以來,人們生活水平大幅度增高,相當一部分人已經擁存在高檔商品房、汽車等,居民家庭存款達到幾萬、幾十萬者不在少數,所以婚前財產公證也就應運而生。離婚案件地增多及其涉及地財產糾紛帶來地煩惱,也是人們傾向于婚前財產公證地原因之一。統計數字證實,過去二十年間,中國各級法院審理地離婚案件平均一年遞增百分之九點零八,去年達到一百一十九點九萬件。這些案件中絕大很多都存在財產糾紛。

篇2

0引言

現代綠色建材是指具有優異的質量、使用性能和環境協調性的建筑材料。其性能必須符合或優于該產品的國家標準;在其生產過程中必須全部采用符合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原、燃材料,并盡量少用天然原燃材料,同時排出的廢氣、廢液、廢渣、煙塵、粉塵等的數量、成份達到或嚴于國家允許的排放標準;在其使用過程中達到或優于國家規定的無毒、無害標準,并在組合成建筑部品時不會引發污染和安全隱患;其使用后的廢棄物對人體、大氣、水質、土壤等造成較小的污染,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可再資源化和重復使用。現代綠色建筑材料種類和數量很多,主要有:

1現代綠色混凝土材料

混凝土是現代建筑的主要建筑用材,所以發展綠色混凝土材料對于綠色建筑至關重要。①高性能混凝土材料。高性能混凝土是一種新型的高技術的混凝土,其大幅度的提高常規混凝土性能的基礎上,具有優良的耐久性、適用性、工作性、各種力學性能、體積穩定性和經濟合理性等性能。高性能混凝土除采用優質水泥、水、集料外,還必須采用低水膠比摻加足夠數量的礦物細摻料和高效外加劑,采用現代混凝土技術,選用優質原材料,在妥善的質量控制下制成。②利用廢棄混凝土生產的綠色混凝土。現在大量的研究表明,廢棄混凝土可用作再生混凝土的骨料,也可取代部分優質石灰石生產水泥。將廢棄混凝土清洗、破碎、分級并按一定比例配合后得到的骨料稱為“再生骨料”,將再生骨料作為部分或全部骨料配置的混凝土成為“再生混凝土”。實驗表明再生混凝土的抗壓強度可滿足設計要求,其它力學性能指標和耐久性指標與普通混凝土基本接近(抗壓強度、彈性模量有所降低),用水量比普通混凝土多。③加氣混凝土。加氣混凝土(其中一類)是以石英沙為基礎,以水泥和石灰為膠凝材料,以石膏為硬化劑,鋁粉為發泡劑,經高溫高壓養護后形成的多孔狀材料。④合成纖維混凝土。合成纖維混凝土現已得到廣泛應用。對增強混凝土早期抗拉強度,防止早期由沉陷、水化熱、干縮而產生的內蘊微裂紋,減少表面裂縫和開裂寬度,增強混凝土的防滲性能、抗磨損抗沖擊性能及增強結構整體性有顯著作用。⑥多孔預制塊植栽混凝土。植栽混凝土有連續的空隙,在空隙部分,使用特殊的工藝技術填充無機培養土、肥料和種子等混合生長基料,施工后,種子發芽和生長所需要的水分,除靠保存在生長基料中的雨水外,還可吸收植栽混凝土下面的基層培養土中的水分,不需要另外澆水,這樣既實現了綠化,有能防止構筑物表面被污染和侵蝕。植栽混凝土還具有相當好的透水性能,雨水可向地下滲透,這樣有可以補充地下水資源,有可以減少城市市政雨水管道的排水壓力。

2木材

木材成為現代綠色建材的亮點,其隨著技術的進步出現了許多新的使用形式。①彩色木材:利用先進的染色技術,使原生樹木中所沒有的色彩滲透在木材組織中,形成彩色木材。它又可分為兩種,一種先天著色木材。即在樹木生長各個時期,往樹木根部澆灌或在樹干部位灌注無害的水溶性配色營養液,色彩沿樹木內部導管傳輸并被吸收、著色,形成彩色的木紋。另一種是后天著色木材。即選擇富于紋理的木材切片,先脫色處理,然后染上合適的顏色。彩色木材適合作家具、天花板、墻面等大面積表面裝飾,別有情調。②瓷化木材:用飽含鋇離子的化學溶液浸泡木材使鋇離子擴散、滲透到木材組織和細胞內,采用一定的工藝處理過程,木材變成瓷化木材。瓷化木材疏水、穩定、阻燃性能優異。經噴射火焰試驗,不出火苗、幾乎無煙,只產生低度碳化。這種超級阻燃木材適合大廳家具和裝飾,適合車輛內部尤其是大型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③塑化木材:將乙烯類樹脂加壓注入木材內部,形成塑化木材。塑化木材具有很強的壓縮、彎曲、剪切綜合強度,大大地縮小了諸如劈裂等缺陷,具有很強的耐磨強度和硬度。塑化木材將廣泛用于地板裝修工程中。④疏水木材:疏水木材在潮濕空氣中膨脹率只有普通木材的一半,吸水率只有普通木材的1/5,疏水材料的原理是將木材中親水性的活性羥基轉化成疏水性的乙酰基。疏水木材可以用作浴室內裝修、桌面和船舶內家具等,還可用于露天的裝修。

3保溫隔熱材料

保溫材料根據其在圍護結構的使用部位不同,可分為內、外保溫隔熱材料;根據其狀態的不同分為板塊狀、漿體狀保溫隔熱材料。保溫隔熱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標有:導熱系數、表觀密度、壓縮強度、尺寸變化率、吸水率、水蒸氣滲透系數、粘結強度、氧指數。板塊狀保溫隔熱是材料,可以用于內、外保溫工程;以其形狀的特點,具有使用簡便、能保證保溫隔熱層的厚度要求,性能比較穩定。優良的板塊狀保溫隔熱材料有:發泡型聚苯乙烯板(EPS),擠出型聚苯乙烯板(XPS),巖棉板,玻璃棉板等不同材料。漿體狀保溫隔熱材料目前主要用于外墻內保溫,也用于隔墻和分戶墻的保溫隔熱。漿體狀材料有兩種類型,以膠凝材料為主的固化型和以水分蒸發為主的干燥型。其主要成分是由聚苯粒、礦物纖維、硅酸鹽為主的多種材料,經一定的生產工藝復合而成的輕質保溫材料。此外保溫隔熱材料還包括其它一些常用材料:空隙性材料,如空心磚、加氣混凝土塊;斷橋隔熱鋁合金窗框,用導熱性遠遠低于鋁的隔條將鋁型材隔斷,形成鋁材—隔熱條—鋁材組成的鋁合金門窗型材;LOW—E低輻射保溫玻璃、中空玻璃、夾膠玻璃等。

4防水材料

現代綠色建筑防水材料不僅具有基本的防水功能還具有其它如保溫、去污等功能,并在生產是使用的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較小。①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以水泥和丙烯酸等(乳液或其它類)水性聚合物為主原料,加入其它外加劑制得的雙組份水性建筑防水涂料。兩組份在現場攪拌成均勻、細膩漿料,涂刷或噴涂于基體表面,固化后形成柔韌、高強的防水涂膜。這種涂料既有水泥類膠凝材料高強度,易與潮濕基面粘結的性能,又兼有聚合物涂膜彈性大,防水性好的優點,尤其是以水作為載體,克服了瀝青、焦油、有機溶劑型防水材料易造成環境污染的弊端,是一種無毒無害、可濕作業、施工簡便的新型綠色環保防水材料。它不僅適用于各種防水工程,還可用于修補、界面處理、混凝土防護、裝飾、結構密封等工程。②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是指材料中含有的活性化學物質向混凝土內部滲透,在混凝土中形成不溶于水的結晶體,堵塞毛細孔道,從而使混凝土致密的防水材料。其防水性能及其優良。③塑料防滲補漏劑。塑料防滲補漏劑是一種能夠迅速防止房屋滲漏的新型建筑化工涂料。其以廢舊塑料紡織袋、塑料薄膜、泡沫塑料等廢塑料為原料,再配以合理的增塑劑、固化劑,采用低壓冷溶反應生產而成,具有塑化快,干燥迅速以及良好的平滑性、密封性、粘接性、防水性、彈塑性和耐熱、耐寒、耐腐蝕、抗老化等特點。其生產過程不僅設備投資少、節約能源,而且徹底消除了廢舊塑料對環境的污染。④聚乙烯雙面復合防水卷材。聚乙烯雙面復合防水卷材采用高壓法生產低密度線性聚乙烯樹脂為主要原料,兩面復合化學纖維無紡布,并經特殊的工藝加工而成。具有較好的綜合技術性能,如抗拉強度高、抗透氣能力大、低溫柔性好,適應溫度范圍寬,-45℃~110℃無變化,抗自然老化能力強,有較好的氣密性,耐酸和堿腐蝕,使用壽命長等特出優點,是新建房屋或舊房維修較好的新材料。

總之,現代綠色建筑材料具有其發展的必要性,是現代建筑材料的發展方向,日益的受到各界的重視。現代綠色建筑材料的發展現狀與發展速度都呈現良好的態勢,表明其將有非常好的發展前景,將有越來越多的新型、高質量的綠色建筑材料被開發和使用。

篇3

關于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財產”,一般將“財產”定義為:金錢、財物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總和。其中財產分有形財產(如金錢、財物)和無形財產(如著作權、發明權)。財產有哪些特征呢?一般有這樣幾個特征:1、有用性,財產應有使用價值,即滿足主體的物質或精神上的需要;2、具有價值,財產上凝結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3、能為人所控制,即人們能通過一定的方式對其進行支配;4、具有流通性,不僅可以為一個主體享有,可以通過流轉為其他主體享有,這是現代社會財產的屬性,兼猩唐返囊恍卣鰲D敲賜纈蝸分械摹拔淦髯氨浮保欠窬哂脅撇惱廡卣髂兀客纈蝸肥峭ü橇投叢斐隼矗⒔柚諞歡ǖ腦靨寮吹縋院屯縞柚夢嗣撬刂疲梢醞ü用艿姆絞獎桓鋈絲刂婆懦飼終跡芄宦閎嗣峭纈蝸返睦秩ぃ芄宦閽擻套男枰袢≌廡┪淦饜枰凍鲆歡ǖ睦投蚨約郟材芄輝諳顏咧浣換唬蚨弒噶瞬撇奶卣鰨Φ比隙ㄊ粲誆撇綣凰餃絲刂疲統晌餃瞬撇?

二、這種“虛擬財產”是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篇4

創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環節。在我國企業制度創新尤其是國有企業制度的創新,是改革中的難點及熱點問題之一。所以,如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成為目前改革的關鍵。

公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形式,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把傳統的國有企業改造為國有公司,最終確立國有公司的法人地位。而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革,則成為國有公司設立的前提和關鍵,所以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研究也應從傳統的“兩權分離”轉移到一種新型的產權制度研究,即股權的研究。

一、公司法人所有權

下面我們從所有權角度來分析公司法人所擁有的產權的性質。對所有權的定義,在現代各國法律中,大致采取了兩種方式:一是列舉主義,即在規定所有權的概念時,即列舉所有權的各項權能。[1]而概括主義,即以抽象嚴謹的語言表述所有權的法律性質。[2]我國法律對所有權定義采取了列舉方式,《民法通則》第171條將所有權定義為“人們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現代社會中,所有權與其四項權能發生部分或全部分離的現象是經常的、大量的,但這是所有權存在的依據是什么呢?所以,在這四項全能之上,還有一個與所有權不可分離的、最基本的、最高層次的權利,我們把它叫做支配權,所有權最本質的屬性就是對于物的獨占性的支配權。[3]據此,我們以概括性的方式將所有權定義為: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的支配其所有無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對其所有的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可排除他人對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

根據以上對所有權的定義,我們來看公司法人產權性質。

首先,公司法人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4]雖然這些權利由公司內部機關——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視會等享有,但這些機關都是公司法人的有機組成部分,從整體上看這些權利依然屬于公司法人。

其次,公司已經成立,公司的財產就同股東的財產區分開來,這是股東有限責任的基礎,股東的變化不會影響公司的存續,但股東對公司經營不會產生決定性影響,只有通過股東內部機關——股東大會,才可以參與公司經營。[5]從法律意義上講,公司形成一個獨任的人。所以公司產權是獨立的、排它的。可見公司產權從法律意義上講符合所有權定義,應成為公司法人所有權。

公司法人所有權是指公司法人對其財產,包括由股東出資形成的財產記在其基礎上增值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即對公司全部法人財產有著完全的戰友、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現代公司根據其內部組織形式,法人財產所有權的內容可具體分為重大決策權、經濟決策權、具體經營權、監督權。

二、股權性質法律研究

在法學界,對股權性質的認識歷來爭論不已,隨著國有企業新一輪深化改革的展開,這更成為一個爭論的熱點。這場爭論的關鍵不再是承認不承認股權,而是最終把股權歸結為什么性質,即按大陸法系兩個中心論的觀點,它究竟是所有權還是其他權利。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權是所有權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股權屬于所有權的范疇。主要理由有:第一,現代大股份公司兩權分離所形成的經營者控制并沒有改變股東的所有權地位,所有權和經營權無論怎樣分離,都只能是所有權權能的分離,況且從西方公司制發展的實踐來看,經營者控制剝奪的只是小股東對公司的支配權,而實際上加強了大股東的支配。[8]第二,否定股權的所有權性質會在實踐中產生許多問題:公司的財產無最終的歸屬;公司內部權力制衡機制失調;股東利益缺乏現實保障。第三,公司法人所有權與股東所有權可以同時并存,在英美法系中就承認一物可以多權,所有權是相對的、具體的。[9]筆者認為此說曲解了股權的內容。股東對其出資所形成的要素形態的財產,已不能任意二排他的支配,怎能是所有權?公司法人對要素形態的財產只擁有經營權,又怎能使其產權和治理上真正獨立?況且此說還與股東所掌握的自益權與公益權的實際內容很難吻合。由于此說與當前國企改革所要實現的雙重滿足的目標實在難以調和,故又使其走上了雙重所有權的道路,即股東擁有的是歸屬意義上的所有權,法人所擁有的是支配意義上的所有權,所有權本來就是支配意義上講的,哪有完全脫離了支配的歸屬?

第二種觀點:認為股權是債權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股權應當屬于債權的范疇或將其視為附條件的債權,認為股權是債權的一種表現形式。主要理由有:第一,股權具有明顯的債權特征。首先,股權與債權一樣,權利與義務的主體都是特定的。其次,股權必須借助于公司的行為才能實現,即股東利益的實現是以公司支付利息、紅利的行為為前提。因此,股權與債權類似,是一種請求權。從這種意義上看,股權是一種附條件的債權。第二,進入本世紀以來,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已徹底分離,公司不再受股東的支配,公司已成為公司財產的所有者,股權已從所有權變成債權。第三,股東和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股東以財產所有權為代價購買股票,公司以取得所有權為前提出售股票,股票轉化為債權是股東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必然喪失的結果。第四,股東參與分紅和轉讓股票,并不等于在行使所有權的收益和處分權能。

第三種觀點:認為股權是一種社員權

認為股權是公司這種以資本為單位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的一個成員所擁有的權利。由于這種組織以追求財產利益為終極關懷,故這種社員權有明顯的財產權的性質,其權力以股為單位而非以人為單位來計算。其他的社員權力則不具備財產的性質,其權利以人為計算單位,這是一種特殊的社員權。隨著“一人公司”的出現并為許多國家的法律所承認,公司為社團法人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社員組成的觀念所打破,以社員權解釋股權以難以自圓其說。

我認為所有權說或債權說均不能反映股權的本質,把股權歸入社員權也不妥當,股權只能是自成一體的權利。它應界定為:“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依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有財產權利的,具有轉讓性的民事權利。”[13]其具體含義如下:

1、股權是作為股東出讓財產所有權的對價的一種權利。

股權不是基于股東身份而產生,而是與股東同時產生,是同一出資關系的兩個要素。股權也絕非股份的內容。股東所有權論者往往把股東對股票或股份的所有權與對財產的所有權視為同樣,或者認為股票或股份就是公司財產本身,擁有股票或股份便是擁有了公司財產所有權。[14]但股份不等于股權,對股份擁有所有權也不表明對公司財產享有所有權,股份首先是出資額的表現形式,股東在交付出資之后即喪失了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但由此換取了對價即股權,股權是一種無體財產。

2、股權是目的權利與手段權利的結合,財產性權利(如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為目的權利,公司事務參與權為手段權利。

3、股權兼具請求性和支配性。

4、股權是團體權利和個體權利的辯證統一。

5、股權具有資本性和流轉性。公司雖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社會法人,但仍是以股東出資為基礎并以股東為成員有機結合而成的團體。[16]全體股東構成一個有共同利益的團體,股東是團體中的個體成員,是團體的組成部分,可以說,公司是股東為實現共同及各自目的利益而結成的團體,是達到股東利益的工具。股東以出資為代價成為公司團體的成員,全體股東用以出資的財產轉歸公司名下成為公司財產,并由此逸出于股東而獨立。全體股東必定要有統一利益,享有團體權利,而具體到每個股東又有各自獨立的利益,享有個體權利,股權是團體權利,而具體到每個股東又有各自獨立的利益,享有個體權利,股權是團體權利與個體權利的統一。

6、股權具有獨立性及與公司所有權的集合性。我們說股權是與公司所有權并行的一種獨立的權利,但兩者又存在交叉點。公司產權由公司法人統一享有,但又把權利分為具體權限分配給內部各個機關,由各個機關根據自己的權限以公司名義行使公司的權利。典型的公司機關由意思相關、執行機關形成交叉,公司的權利分布于按

照“分權制衡”結構組成的公司機關。英美法的公司機關由股東、董事和經理三部分組成,股東以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對公司行使控制權,[17]即選舉或罷免董事,對修改章程,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以及對董事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事項作決議,董事(directors)通常以組成董事會(boardofdirectors)的方式對公司行使經營權(management)。

按照英美法,盡管董事由股東選任并可隨意罷免,但董事的權限來自法律的規定,而不是來自股東授權。[18]英美公司法理論通常籠統地認為公司權利由這些機關按分工享有,對股權是權限還是權利并不作法理上的抽象研究,實質上是把股東的股權與股東作為公司機關(以股東會形式)享有的權利混為一體。大陸法系將公司機關區分為權力機關(股東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察機構(監事會)。由于權力機構由股東組成,而權力機關又作為公司機關行使公司權利,所以股權也與公司權利發生重疊。可見,雖然股權是與公司所有權在股東會權限上形成交叉點。

所以,股東作為公司機關的成員(即股東會的成員)進入公司行使權利時,就具有雙重地位,一是作為與公司所有權并行的股權的權利主體,以獨立的人格行使股權;二是作為公司機關的成員行使公司的權限,股權既游離于公司之外作為獨立的權利,又以行使公司機關權限的方式進入公司而對公司的重大事務進行控制。

7、股權是股東用以操縱公司,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從本質上講,公司不過是股東謀求自身利益的工具,是多數人為實現全體成員的經濟利益的共同目的而結成的團體,目的是在保證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和營利的情況下,使個人責任與公司責任分離開來,以講求較好的利益。[19]所以股權以營利為目的,以操縱為手段,這也決定了股權具有財產權和內部事務管理權雙重內容。股權是通過讓渡出資財產所有權而換取的權利,是股東喪失出資財產所有權的對價。出資財產轉化為股權,只不過變換了一法律形態,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股東的經濟利益,股權的根本目的還在于是為了實現經濟利益。

通過對公司財產結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公司所有權是以公司名義統一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公司財產的權利,它是通過公司機關具體行使職能而實現的。[20]股權,既是與公司財產所有權并行的一種獨立的權利,又作為公司意思機關行使權利的基礎,從而與公司所有權發生聯系,正是基于股權和公司所有權的這種有機聯系,所以我們說公司的財產權結構是股權和公司財產所有權的契合。

三、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缺陷及變革

實踐表明:“兩權分離”的改革思路未能在實踐中收到預期的結果,分析原來的國有企業產權制度,國家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雖然依據法律企業享有經營權,但國家卻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干涉企業的經營自,企業不能享有獨立的、排他的產權,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產權主體。

具體講,按照“兩權分離”思路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造,在企業產權方面,造成國有企業產權虛置和產權不明晰兩大缺陷。企業產權虛置或缺位。[21]國有企業的財產“人人是主人,人人不關心;人人都所有,人人不負責”,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企業沒有獨立的產權,不是獨立的法人,企業和國家之間產權關系模糊,責任制度不明確,造成“企業躺在國家身上,職工躺在企業身上”的吃“大鍋飯”的局面,這些缺陷限制了企業的活力,所以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理順產權關系:1、明晰產權。出資者國家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資產受益等所有者的權利,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由法律規定國家和企業之間的權力制衡關系,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2、清產核資,量化產權,建立國有資產登記制度。3、明確國有資產的代表者,使國家由承擔無限責任走向承擔有限責任。

四、結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傳統的國有企業中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企業享有經營權,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之間界區不明晰,造成國有企業中產權關系混亂。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要建立的現代企業制度以明晰的產權制度為首要特征,所以企業產權制度變革成為企業改革的關鍵。

在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是要將國有企改組為現代意義上的人目的的法人,本文通過對所有權各項權能的研究,得出了公司產權性質為法人所有權的結論;通過對股權的研究,指出股權是一種全新的權利類型。所以公司產權就是公司財產所有權和股權的有機結合。

【主要參考文獻】:

篇5

本文中還提到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幾個觀點,這說明目前的婚姻法還不完善,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財產約定制度一般共同財產制限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社會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為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傳統的婚姻觀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經受著更加追求個性和自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的沖擊,結婚率下滑、離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現下降的態勢。現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在一項涉及十個省、區、市的四千名調查對象中,百分之四十八點一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點九為女性,大體符合中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中國人口分布。據稱,該抽樣調查的誤差率為百分之五以下。

該調查報告解釋說,婚前財產公證的興起有其必然性,因為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幣,婚前財產甚少。九十年代以來,人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當一部分人已經擁有高檔商品房、汽車等,居民家庭存款達到幾萬、幾十萬者不在少數,因此婚前財產公證也就應運而生。

離婚案件的增多及其涉及的財產糾紛帶來的煩惱,也是人們傾向于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之一。統計數字表明,過去二十年間,中國各級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平均每年遞增百分之九點零八,去年達到一百一十九點九萬件。這些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有財產糾紛。

我個人認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而婚前財產協議作為夫妻財產約定的重要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

鑒于上述這些原因,為了防止糾紛,預防糾紛,既保護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合法權益,建議增加夫妻約定財產的登記等程序。為了適應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及與國際社會接軌,為了近一步完善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我國應在借鑒別國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從我國實際出發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國國情的,既科學、規范、明確、具體,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約定財產制。

一、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歷史演變和概念

1、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有較長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中華民國民法典》第4編《親屬》第4節《夫妻財產制》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于結婚前或結婚后,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這應視為我國歷史上正式有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

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未對夫妻財產約定作出明文規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指出,婚姻法“對一切種類的家庭財產問題,都可以用夫妻雙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約定方法來解決,這也正是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的另一具體表現”。這里的家庭財產約定應當包括:①允許夫妻雙方就財產問題進行約定;②夫妻財產約定必須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則;③夫妻財產約定的對象是家庭財產;④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涉及所有權、管理權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所作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說我國1950年的《婚姻法》實質是允許實行夫妻財產約定的。但是,由于受社會條件的制約,加之實際生活中個人財產極少,以至夫妻財產約定這一立法精神很難體現。

30年后,我國經濟有了較快發展,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有了一定變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趨復雜。1980年《婚姻法》為適應社會政治、經濟、家庭關系發展的需要,在第13條第1款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自此,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得以正式確定。但是,法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無具體規范,現實中夫妻如何采用約定財產制,不好掌握。

為適應日益紛繁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滿足不同社會階層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進一步發展了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繼續允許婚姻當事人實行約定財產制度,并對夫妻約定財產制作了較大修改和補充,比較明確地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約定范圍、約定條件、約定內容、約定形式、約定效力、約定后債務的清償等一系列問題。如賦予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權性規范對夫妻財產制作了規定,明確婚姻當事人可以以契約方式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雙方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財產制等。

2、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概念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雙方)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

當代多數國家在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時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如法國、日本、德國、瑞士等),只有少數國家不采用約定財產制,實行單一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如前蘇聯、羅馬尼亞、波蘭等)。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觀念不斷更新,在夫妻財產關系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夫妻財產約定制度逐漸被人們所認同。我國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實行約定制和法定制的結合,且約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但現實生活中,我國的夫妻就財產進行約定的較少,涉及財產糾紛時,主要依靠法定財產制度來解決。因此,在夫妻法定財產中,如果不包括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一律都按共同財產對待,就等于是夫妻一方因結婚就可以侵犯對方的個人財產所有權,不利于保護財產所有人的利益。正是基于這種考慮,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設了法定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度,使得一些別有用心想利用先結婚后離婚分割對方財產騙取錢財的人失去了可乘之機;也可以減少一些富有階層,視結婚為危途,不結婚而以非法同居的方式組織家庭的現象的發生;還可以避免配偶一方與第三者串通一氣,偽造債務騙取對方錢財的行為出現。可見,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中,適當縮小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會更好地增進婚姻家庭的穩定和推進社會進步

二、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產生的原因和程序

我國婚姻法除了法定財產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外,還允許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把約定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補充。夫妻財產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從我國民習慣看,夫妻對財產作出約定的情況并不多。1950年《婚姻尖》沒有這一規定,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約定制。這是因為:

1、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財產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多,婦女的經濟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不少夫妻有采用多種形式處理財產的要求。

2、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實行,涉外婚姻以及一方為華僑、臺港澳同胞的婚姻也有所增多。當今各國、各地區采取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比較普遍。我國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有利于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隨著封建婚姻觀念的不斷破除,再婚夫妻特別是喪偶老人再婚的有所增多,允許夫妻對財產作出約定,有利于再婚夫妻妥善處理財產問題,避免發生家庭矛盾。

總之,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能夠適應社會生活的各種復雜情況,滿足當事人的不同要求,使夫妻處理財產問題有比較大的靈活性。

關于夫妻約定財產的程序。

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約定財產的申報登記程序。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夫妻財產約定均規定有申報登記程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公證方式。德國、瑞士、法國等國皆規定夫妻財產契約須在法院前或公證人前訂立,當事人簽署之。二是登記方式。日本、韓國等國規定夫妻財產契約應于婚姻申報時登記。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的申報登記程序沒有規定,這在實踐中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約定內容的解釋問題。由于當事人自身的局限性,常常出現對財產約定的內容并不能真正表達當事人的內心意思,或者發生爭議后雙方對約定的內容有不同的理解給審判機關的審判帶來困難。如果有申報登記程序,登記機關在登記時就會把住這個關。

三、我國夫妻財產約定應注意的問題

1、約定的范圍和時間

婚姻法對約定的范圍和時間未作明文規定,從立法精神看,約定的范圍,既包括婚后財產也包括婚前財產。當呈人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部分歸夫妻共同共有,部分歸一方個人所有,也可以通過約定采用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財產制。對于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作的合法約定,法律均予承認。

2、約定的實質要件

約定慶當具備哪些條件,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約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自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約定的實質條件是:(1)約定時,雙方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作的約定無效;(2)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自己意愿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3)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約定的形式要件

約定慶以書面形式作出,口頭形式必須雙方認可,或者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見證,以免發生糾紛時無法認定。

夫妻雙方在必要時,可以協議變更或者終止關于財產的約定。

四、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修改后的《婚姻法》較完整地確立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但是現行的夫妻約定財產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正是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法律保護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不利于解決司法實踐中"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對夫妻約定財產制作出具體的說明或解釋,以便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正確適用

1、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兩可

民法學界不少學者認為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立法陳述是選擇了一種封閉式立法模式,認為其已明確地提出三種夫妻財產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別財產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當事人選擇約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夫妻財產約定才有效,夫妻財產約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許以外的夫妻財產制為對象,財產約定無效,當事人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2。而法律實務界普通認為,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種開放式立法模式,婚姻當事人仍然可以對其財產約定內容進行自由選擇,只要不違法,不損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該約定就應認定為有效。對同一法條、同一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在理解上出現了嚴重的分歧,而立法對此沒有作出進一步明確的界定,長期下去,在實踐操作中勢必將帶來很大的麻煩。

2、夫妻財產契約何時生效問題,立法沒有作明確規定

我個人認為,夫妻財產契約,是婚姻契約的從契約;夫妻訂立財產所有關系的契約,不能獨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締結夫妻關系的婚姻契約,婚姻契約經國家審查批準生效,附隨于婚姻契約成立的夫妻財產契約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財產契約,由于婚姻契約已經生效,當然可以附隨生效;而婚前財產契約則只能在婚姻契約生效時生效。

3、夫妻財產契約是否變更可以或撤銷,立法沒作出明確規定

一些國家規定在夫妻約定財產以后,不得變更或撤銷。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規定:“夫妻的財產關系,于婚姻申報后,不得變更。”夫妻財產約定既為契約性質,自應允許變更或撤銷,但應有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立法沒有這種規定,原則上應準許變更或撤銷,但又沒有規定變更或撤銷的條件和程序。筆者認為,夫妻財產契約在訂立生效后可以變更或撤銷,但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為之,沒有變更或撤銷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財產契約不能變更或撤銷,繼續發生效力。期間所得的歸屬、管理、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它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問題。

4、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并沒有解決公示問題,這對約定當事人財產權益保障不力

現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約定,而沒有規定以某種公示形式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對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約定為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有告知的義務,并承擔舉證責任,以此對抗第三人,否則按以共同債務承擔清償義務,這無異損害約定另一方的正當財產權益。就選擇何種程序來滿足公示要求,我個人認為,所有夫妻財產約定必須公證,由公證機構具體把握約定的合法性及真實、有效性問題,然后由婚姻登記部門在結婚登記時一并登記或變更登記,并可供人們隨時查詢,而查詢范圍應有所區別:對于一般公眾,只能通過網絡或電話查詢到某人是否有財產約定及登記地;對利害關系人,在提供利害關系證明后,方可查閱具體約定。夫妻財產約定以登記對抗第三人,不登記,只發生對內效力,不發生對外效力。

5、是否允許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進行約定,立法也應有所涉及

夫妻對財產作出約定并不是只為可能發生離婚作準備的,夫妻財產約定不應理解為是一種“保險”,而應該是為婚姻的美滿穩定服務的。因此,法律不應該僅僅解決離婚時,約定財產歸屬問題,而應該同時涉及到夫妻在存讀期間對其財產的使用、收益權、處分權是否可以約定以及如何約定等法律內容。例如,夫妻雙方約定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權仍為共同共有。這種約定即為各自工資使用的約定。

夫妻財產約定是時展的產物,夫妻財產約定的完善和發展也體現了時代的進步。具體到婚姻當事人來說,在選擇夫妻財產約定時應慎重,須同時考慮兩個問題,其一是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是否有必要作出財產約定,因為財產約定并不普遍適用;其二是在選擇財產約定時不要忘了公證,因為公證能給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在目前的立法現狀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當事人財產權益的法律途徑。而對公證人員而言,應增強責任感,不斷提高自身法學修養,準確地把握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專業化法律服務能力。同時,也希望立法機關能更加重視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法學家們也能更加關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財產約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廣大婚姻當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約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民事交易安全,最終讓婚姻更美好,讓家庭更穩定,讓社會更加豐富多彩。

注釋:

①《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②《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⑴、一方的婚前財產;⑵、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等費用;⑶、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⑷、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參考文獻:

1、趙國勇:《貫徹執行新婚姻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發

篇6

2.為確保財產賠償能夠順利推行而指定的登記造冊制度。為確保賠償對象能夠真正地獲得賠償,秦漢兩朝的政府機構在關于賠償關系的登記中,也是十分嚴謹的,其不僅僅會登記與賠償責任人相關的內容,還明確地記載需要賠償受損失對象的賠償數額。近些年考古發掘的文獻資料顯示,登記造冊的內容往往與個人賠償無關,絕大部分都是公共財產性質的損害賠償。秦律中有十分明確的記載:損害公物這一事件中,與其相關的賠償責任人、賠償財產數目都必須有詳細的登記,并且這些登記資料必須及時上繳給主管人員少內,《金布律》中有這樣的記載:縣、都官員負責對賠償金額進行登記、并將賠償者切實的賠償數額交給負賞(償)者,嗇夫則需要將賠償的資金數個交給其直接管理長官以及其他的冗吏,以上的行為必須由專人記載,登記工作完成之后交給少內,少內負責對相關資料進行存放、管理。

3.索繳制度。封建社會中,當時的交通運輸是十分落后的,他們除了人力,只能使用牛、馬等牲畜進行交通運輸,一旦涉及財產賠償的當事人因為種種原因,家庭地址出現變動,距離相對較近的范圍或許影響不到賠償債務,距離較遠的情況則十分有可能會導致賠償債務無法實現。為解決這個問題,秦朝法律專門進行了規定,指出一旦官府與當事人兩者之間的確存在債務關系,那么如果后來債務人居家地點發生改變,那么為了方便兩者之間債務償還出現各種麻煩,債務關系將隨機進行轉移,轉變為債務人與所遷入地縣之間的債務關系,由其最新居住地的政府索要或者賠償相關經濟損失。換句話,就是原住地政府在行為人搬遷之后,兩者就沒有任何債務關系了。

二、秦漢財產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特點

首先,秦漢賠償法律制度最突出的特點存在于,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中,賠償責任是依附于刑事制裁的。這與秦漢統治時期法律諸法歸為一體,將刑看做是統領諸法的社會現實決定的。鑒于此,一旦出現財產權受到意外侵害的情況,絕大部分是會對其進行論罪處罰的,通常來講都是首先進行科處刑罰,賠償情況則需要統治階級進行判定之后才進行確定:情況嚴重的故意侵害財產犯罪,施以重刑處理,資金賠償往往不再追究;對于絕大部分的侵害財產行為,一般都是刑事處罰與資金賠償相結合的方式處理的,且物質上的賠償損失基本上都是處于刑事制裁的依附位置;只有極少數的情況才會進行簡單的物質處罰。

篇7

在繼承權以及債權方面,怎樣使這兩方面能有效平衡,這個問題是目前繼承法以及民法中較為關注的問題。依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有關規定,當前,我國實行的立法是限制責任繼承制的,換句話說就是,“被繼承人把相應的債務遺留給繼承人,繼承人按照一定的要求的規定及時償還遺產的實際價值,如果有超過遺產具體價值的債務,相應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償還。”這項規定的出臺,一定程度上把繼承權以及債權相互平衡,但是,在部分問題上,對債權人利益保護方面做的不到位,針對這一問題,本文將進行詳細的分析和闡述。

一、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在財產繼承中的具體表現

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在財產繼承中的相應表現有:目前債權人在財產繼承中的利益問題、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

(一)目前債權人在財產繼承中的利益問題

《繼承法》第33條相關規定指出:“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應該清償被繼承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的債務和稅款,具體需要繳納的債務以及稅款的標準是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準。如果有超出遺產具體價值的部分,相應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償還。如果相應的繼承人不繼承遺產,那么,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應該繳納的債務以及稅款可以不用償還。”依據這一條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給繼承人遺留了五萬元的存款,繼承人完全同意繼承全部遺產,那么,繼承人就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以及稅款,具體債務償還額度的標準是以所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度。

依據法律來說,提出這一規定,可以高效的避免眾多債務人運用法定的方式,將所繼承的財產轉移,有效的規避相關稅款以及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相關利益,在關于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

遺產的法律定義是,遺產具體范圍指哪些,可以直接決定相關債權人具體利益受保護的程度。針對這一問題,我國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指定不明確,例如,相關債務人享有的一定的債權,最終是否從屬于遺產,基于這種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沒有明顯的規定。

另外,依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法律要求的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可以不用完全繼承,繼承人可以運用明示的方法提出放棄繼承,同時,也就放棄了承擔相應的債務問題,一般說來,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開始到相應財產分割之前,法定繼承人可以明確提出放棄相應的繼承權,但是,這樣說來,對于債權人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不能明確相應繼承人繼承遺產與否,那么,債權人跟誰要相應的債務,是十分不明確的,基于這種原因,對于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法律沒有相關的有力措施。

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手段進行救濟,“必要的救濟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也是法律法規中不能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前面提出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針對這一重要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合理體現,所以,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

二、債權人的利益問題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債權人利益問題受危害的主要原因包括:目前我國繼承法中社會條件起著決定性作用、繼承法缺乏理論研究、相應繼承人危害債權人的利益。

(一)目前我國繼承法中社會條件起著決定性作用

目前,我國《繼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直到現在沒有進行更新。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和上世紀80年代相比,早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上世紀80年代,我國處于改革開放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相應的債權問題比較簡單,尤其是個體私有制不健全,繼承法的內容沒有涉及到債權人債務問題。

(二)繼承法缺乏理論研究

目前我國法律缺乏對于債權人債務問題的關注,對繼承法的家庭問題的具體研究相對缺乏,上世紀80年代,我國立法技術以及相應的法制觀念比較薄弱,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以及債權人和債務質檢單的關系的探究不夠清晰。

(三)相應繼承人危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近幾年,在我國存在大量的相關繼承人運用法律手段的漏洞來危害債權人的權益。例如,具體發生在某城市的案件,王姓債務人欠張姓債權人五萬元人民幣,但是,王某去世之后,張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提訟,提出要王某的兒子王剛代替其父親償還應有的債務,但是,張某沒有任何的證據證明王剛繼承了王某的全部遺產,所以,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把張某的訴訟請求完全駁回。王某用了瞞天過海的招數,成功的把這筆債務推脫了。王某將自己的財產都贈給自己的弟弟,所以,一旦王某過世,王某的弟弟再將財產如數贈給王剛,這種繼承方式使得王剛不用對父親的債務有任何的承擔,但是,債權人張某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卻收到了危害。對于這類現象,生活中的例子非常的多,這些問題都是法律漏洞,是法律不能預料的,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境外對于債權人利益建立的基本制度

境外對于債權人的利益問題建立的基本制度包含兩種體系:大陸法系地區建立直接繼承政策、英美法系地區制定間接繼承體系。

(一)大陸法系地區建立直接繼承政策

直接繼承的意義是,被繼承人去世之后,把被繼承人的相應財產轉接給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相關債務問題都要歸于繼承人進行承擔。但是,這種制度的問題是,遺產債權人的權益收到危害。所以,眾多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全面建立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例如,德國、法國、以及我國臺灣民法有關的規定,繼承人行使繼承權之后,相應的繼承人具有一定的選擇的權利。相應的繼承人具有選擇權利的具體表現有:一是無條件直接繼承;二是有條件繼承;三是放棄繼承等。一旦繼承人在規定的時間沒有做出相應的明示,就斷定為無限責任繼承權。目前,我國臺灣地區具體繼承權是自愿無限繼承。具體的繼承方式非常的簡單,不需要向我國法院遞交申訴,不用口頭表示。不管是明示還是承認,都允許進行繼承。只要在規定的實踐內,沒有做出相應選擇的,或者在放棄的時間同樣沒有做出選擇的,視為自動接受無限責任繼承權。

自愿接受無限繼承權是指,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不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那么,繼承人就要付出相應的償還行為。如果相應繼承人做出不正當的行為和舉動,會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制裁,我國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繼承人具有接受繼承權,但是,不允許繼承人對繼承權的利益進行享受,一定要接受無限繼承的責任。如果上述行為表現出偽造遺產以及隱匿財產等行為。一旦選擇接受有限責任繼承權,一定要上交忠實遺產清冊,確保遺產數目清楚,這種方式,有助于繼承人公開繼承財產的數額,制止了惡意藏匿、轉移的可能。另外,大陸法系的地區還建立健全相應的遺產管理體制。例如,《瑞士法典》中,第594條中規定:“被繼承人的相應債權人,一定要做好債權清償工作,如果債務未得到清償或者沒有相關人士進行擔保,要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后的三個月里,要求有關部門進行官方計算。”

在日本,相關債權人如果發現法定繼承人的某些行為危害到債權人的債務問題時,就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遺產管理工作,有關部門進行相應干預之后,繼承人就喪失了管理遺產的能力,這樣的規定可以使遺產最先用于償還被繼承人所欠下下的債務,進而可以維護債權人的基本利益。大陸法系地區的這項規定,有助于保護債權人的全面利益。

(二)英美法系地區制定間接繼承體系

具體在遺產繼承情況上,英美法系地區使用的是間接繼承體系。間接繼承體系是英美國家普遍使用的制度,那么,我國香港地區也在使用間接繼承體系,換句話說,“就是繼承人開始繼承遺產之后,所得遺產暫時先不給繼承人,先由有關部門進行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交付遺贈以及上交遺產稅之后,再把剩余的財產歸還給繼承人。”這一體系直接確保了債權人的有效利益。但是,這種制度對于有關部門的司法程序要求非常的高。一旦使用這種體系之后,每一個人去世之后,都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出面進行處理有關繼承問題,要是沒有健全的司法遺產繼承制度,是沒有辦法對遺產繼承問題進行有效解決的,相對來說,這項體系同樣不適用于我國。

四、對于我國繼承法提出的建議

(一)我國要逐步完善有期限、有條件的責任繼承體系

法定繼承人具有選擇權利的具體表現有:一是無條件直接繼承;二是有條件繼承;三是放棄繼承等。我國要逐漸完善概括繼承權、限定責任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選擇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和平衡繼承人以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經過以上內容的分析,無條件的責任繼承制和無期限的直接繼承制以及放棄繼承制,都不能有效的使債權人掌握遺產的準確情況,同時,不能使債權人在合適的時間了解繼承人的主張。而法定繼承人就會利用體系的漏洞做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所以,有關部門要及時的把法定繼承人以及債權人之間的關系盡快確立下來,最大限度的解決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債務關系。完善無條件直接繼承制、有條件繼承制以及放棄繼承等選擇制度,是全面解決遺產繼承有效的方案,法定繼承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選擇是無條件直接繼承、有條件繼承還是放棄繼承等,可以選擇出屬于自己的恰當的繼承方式,用來全面維護繼承人合法權益。

(二)具體修訂《繼承法》中要建立遺產清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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