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04 02: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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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對本市市轄區(含濟南高新區)內依法建成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對房屋結構完損程度或者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鑒別、檢測、評定的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的原則。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機構獨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鑒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市轄區范圍內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六條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的;
(四)對承重結構進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需要鑒定的。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
房屋屬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條規定情形,危及利害關系人安全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具備房屋安全鑒定專業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供申請人選擇。
申請人可以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中自主選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應當與承接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約定的時限組織現場查勘作業。
現場查勘作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
查勘作業結束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確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級。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危險等級分別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采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針對可能因施工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工程防護預案:
(一)錘擊預制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前款所列房屋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對受到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屬于下列情形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設計使用年限過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滿十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每滿五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規定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能依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同時,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報送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納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資料庫,供公眾查詢。
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鑒。危險房屋的復鑒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中心負責。
經復鑒,屬于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產權人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在危險房屋現場設置警示標識,同時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市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采取名錄推薦方式。申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納入房屋安全鑒定推薦名錄的鑒定機構,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鑒定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四)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和資料復印件;
(五)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等材料。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予以登記并納入推薦名錄管理。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資質、場所、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記錄并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基本信息以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誠信經營的情況、受表彰或者因違法被通報查處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推薦名錄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下列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情況;
(二)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房屋安全鑒定作業的技術管理和鑒定質量保證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實施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違法違規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中刪除,不再列入推薦名錄,并向其上一級資質主管部門通報其違法違規情況:
(一)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現場查勘作業的;
(三)未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出具鑒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四)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變更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 軍產、宗教產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鑒定的條件在什么條件下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現有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鎮_____街道辦事處_______村______路______號(巷)的房屋,由于___原因,需委托xx市xx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建(構)筑物進行房屋(工程質量、安全可靠性)鑒定。
1、 建筑物概況:
建(構)筑物名稱:
建筑面積:㎡
結構形式:(磚混、框架、排架、框剪、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層數(高度):年月日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2、委托鑒定的范圍:
特此委托!
委托單位(蓋章):
委托人:
年月日
聯系人電話:
辦理房屋安全鑒定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單位)到區鑒定所領取《房屋安全鑒定申請表》,按規定填寫,加蓋單位公章或個人簽名后,備齊申請鑒定房屋所需提供的有關資料復印件(房地產證、租賃憑證、房屋設計施工圖紙等)。?全文
房屋安全鑒定范圍
鑒定范圍包括:房屋安全鑒定、建筑物建成年代鑒定、房屋質量鑒定、房屋損害糾紛鑒定、施工周邊房屋證據保存鑒定、房屋拆改結構鑒定、公共娛樂場所開業前鑒定、房屋災害鑒定。?全文
安全鑒定書辦理程序
辦理條件及流程:
1、市區房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辦理非住宅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項目申報登記手續,核發裝修申報登記表,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施工人。
共同鑒定房屋委托書二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鑒定中心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對其所屬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委托鑒定的目的要求詳見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甲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委托書內容提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擬鑒定房屋的原始資料,如實介紹房屋的使用、修繕、加固情況,并配合乙方進行現場勘查和檢測。
三、乙方的責任與權利
1、乙方應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約定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費。
四、 付款方式
1、經雙方核算,預計鑒定費用為XX元,大寫:XX萬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鑒定訂金,訂金為總金額的60%。
3、余額在領取鑒定報告時付清。
五、 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能按約定時間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每延遲一日,向甲方支付總鑒定費1%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甲方自報告出據七日內未來領取,將視為違約,并將訂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乙方。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閱讀】
一、房屋安全鑒定的途徑
現實當中,因不當使用而對樓宇造成損壞的情況有很多,但因為普通居民樓分屬于不同的業主,因此很難統一協調進行保護,這就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市民如對房屋質量鑒定存在疑慮并申請鑒定時,可以通過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單幢建筑所有產權人的名義向鑒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市民也可聯合該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權利人提出房屋鑒定申請。
總而言之,未經房屋鑒定的房屋,居民平時要定期觀察房屋內墻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傾斜和裂縫等現象。重點要注意觀察裂縫出現的部分這些都是房屋質量鑒定的項目。其中,由材料干濕變化引起的地面、墻面網狀裂縫,或由熱脹冷縮變形原因造成的裂縫不屬于危險裂縫。居民碰到類似情況須引起重視,并盡快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二、房屋安全鑒定的條件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圖分類號:G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建筑行業長期以來存在一個“重新建,輕管理”的誤區,針對擬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相對完善、配套,但對于房屋鑒定方面相關的標準、規程、規范相對滯后,種類數量較少,沒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鑒定與加固改造的技術標準體系。
由于房屋的結構和構造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呈現出各種的表現形式(沉降、裂縫、傾斜等)。房屋鑒定是根據相應的建筑結構及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依據現行的鑒定標準、規范,借助檢測工具和儀器設備,對房屋的關鍵結構部位、地基承載力和結構部件的損壞原因等情況進行檢測、計算、分析最后得出結論。下面就在房屋鑒定工作和學習中對其工作方法及特點一些理解與探討,筆者進行簡要的闡述。
一、房屋鑒定的特殊性與重要性
1. 房屋鑒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業中各專業的理論和實際經驗,它要求鑒定技術人員熟悉結構設計及施工技術,并且了解自然狀態對房屋的影響,在需要司法解決問題情況下,還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2. 由于房屋的結構多樣性,地質條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體現出的現象也千差萬別,故房屋鑒定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表現在:同一個工程的鑒定報告,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鑒定結論;同一個鑒定報告房屋鑒定不會出現在不同的鑒定項目中,要根據每個鑒定項目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詳細的分析與判斷,要從不同方面反復推敲;有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險,無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鑒定要理論聯系實際。房屋鑒定工作需要上部結構、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還要有法律知識,出具的報告具有權威性。
4. 房屋鑒定工作一般在出現損壞情況后進行的,房屋損壞過程是看不到,而只是從房屋結構的損壞情況,根據檢測結果推斷出房屋損壞過程中的情況以及損壞的原因。
5.房屋鑒定工作的責任重大,技術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項房屋鑒定的工作,否則就會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汶川地震后我國很快的啟動了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鑒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繼修訂出臺了一些技術標準及規程、規范做為指導這一工作實施的法律依據,對既有建筑抗震與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特別是對于當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的順利完成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還不能滿足現階段既有建筑鑒定及加固改造的實際需要,在內容、數量、質量上要盡快做到完善、系統、相互協調,讓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鑒定工作。
二、房屋鑒定的種類
根據我國現行的房屋鑒定方面的規范規程,其種類主要有以下六種:安全性鑒定、可靠性鑒定、質量鑒定、可使用年限鑒定和損壞糾紛鑒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鑒定主要有兩類:一個是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另一個是在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
(1)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鑒定目的是確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鑒定結果主要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據,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為房屋結構抗震性能的鑒定,主要是評判房屋結構是否滿足所在地區抗震構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載力要求,目前我國房屋抗震設防的三個水準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是指房屋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和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能力,結構的預定功能包括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結構的可靠性鑒定就是根據房屋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來評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結構安全可靠、經濟實用、堅固耐久。目前我國房屋結構可靠性鑒定是對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結構的可靠狀態進行評價,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發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適用的鑒定標準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3. 房屋的完損等級評定是根據房屋的結構、裝修和設備三個組成部分的完好和損壞程度評定房屋的完損等級,將房屋評定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個等級。適用標準為建設部1985年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質量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來評定房屋的質量,目前,只能依據《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和有關的建筑設計標準,但這些標準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階段,對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現的有些裂縫或損壞有時就不適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使用情況和使用環境等影響房屋使用壽命的因素,經過調研、分析和計算,評定出房屋還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還沒有鑒定標準。
6. 房屋損壞糾紛的鑒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間受到人為因素侵害,而確定責任人及其行為是否為房屋損壞的直接原因的鑒定。由于這一類鑒定的情況較復雜,且沒有統一的鑒定標準和依據,所以鑒定工作的難度較大,只能根據各個鑒定項目的不同,參考有關的教材、資料和模擬檢測的數據,綜合分析評定。
三、房屋鑒定的基本方法
1. 傳統經驗法主要是以有關的鑒定標準、規范為依據,依靠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檢測和必要的復核計算,然后憑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和經驗給出評定結果,它是以實際調查為準,對建筑材料的強度等級進行經驗評定,圖紙規定的材質數據只作參考。
2. 實用鑒定法是在傳統經驗鑒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檢測儀器和設備的應用,對于結構材料強度等有關力學參數采用實測值,并經過統計分析后再分析計算。在各項結果的評定中,均以原設計規范的控制條件為標準,經過分析提出綜合性鑒定結論和對策建議,此鑒定方法適用于結構復雜,建筑標準要求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鑒定法是運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原理,采用非定值統計規律對房屋的可靠度進行鑒定的一種方法。
4. 房屋完損鑒定評級法是以房屋完損狀態為標準的劃分等級法,此方法將房屋劃分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類。
四、房屋鑒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據各種作用所造成的損壞特點,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確定一種主要的作用及損壞原因。
2.對比分析法:將兩個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對比,并根據對比的結果來確定是與非。
3.參照分析法:將與所鑒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有相同損壞情況的類似房屋或構件作為參照,來確定損壞原因。
4.計算分析法:根據已經取得的荷載和材料的數據及資料,運用相關技術規范或標準對所鑒定的房屋結構和構件進行承載力和穩定性方面進行核算。
5.模擬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創設一個相似的模型,然后通過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的一種分析方法。
以上五種房屋鑒定的分析方法,在損壞情況較簡單或為常見損壞時, 用一種分析方法就可確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原因和程度,當遇到較復雜的損壞情況或不常見的損壞時,一般都需要用兩種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確定、判斷或證明出房屋結構或構件損壞的主要原因。
五、鑒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鑒定標準掌握也不相同,鑒定報告的格式、內容不統一、五花八門、結論分析簡單、富于表面。
2.對鑒定的建筑物的實際情況調查不清,資料收集不全,對無資料的老舊建筑所需的現場調查、檢測、基礎勘測等有效手段補充不足,導致鑒定的結論不全面、不準確。
3.對建筑材料強度等級檢測方法單一,沒有考慮與其他手段的結合,相關重要構件沒有進行檢測,導致得出的結論反映深度不夠、驗算不準,容易留下安全隱患。
4.對鑒定報告依據規范缺乏嚴格區分,不同結構形式采用相同方法進行結構鑒定及驗算,會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
5.有的鑒定報告只重視材料強度檢測及單個承重構件的相關驗算,而忽視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狀不規則、剛度不均勻、結構體系不合理等問題,在鑒定報告中沒有表述。
6.對非承重構件沒有進行鑒定,出現易忽視的安全隱患。
7.忽視對既有建筑的基礎承載力及變形是否滿足結構的要求,對無資料的建筑沒有補充勘 測等。
8.有的鑒定報告給出的鑒定結論模糊、不明確、表述不清楚。
9.對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實現,在報告中沒有體現。
房屋鑒定是一項嚴謹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鑒定過程中,不但要認真紀錄、詳細編寫房屋的損壞情況,在進行損壞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鑒定結論時還要有科學依據,這個依據主要為實際依據和理論依據。實際依據為房屋損壞發生前損壞部位的紀錄(包括:繪圖、檢測、照片或攝像),事發過程中的檢測紀錄,事后的模擬檢測結果和記錄。理論依據有相同案例比對、教科書或論文的相關定論,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的計算和論證,這樣才使出具的鑒定報告準確可靠、經得起推敲。
參考文獻:
1.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4. 《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工程質量缺陷、第三方侵權行為、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等原因導致房屋結構體系中承重構件成為危險構件,局部或者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被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房屋,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狀況予以監督檢查,并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并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識,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參加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等活動,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投訴、舉報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定要求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裝修活動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六)按照規定進行白蟻防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建筑區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按照約定實施,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變動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受讓人和承租人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查詢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及其拆除、變動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受讓人有權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房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壞除外。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條住宅房屋裝修不得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非住宅房屋裝修確需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或者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房屋裝修經營者不得承接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裝修工程。
第十一條非住宅房屋裝修,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裝修,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開工前將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物業服務企業;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報送居民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收到房屋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后,應當將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將裝修圖紙或者說明報送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或者當事人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報告,或者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確認存在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書面責令房屋裝修經營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復原狀、維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房屋裝修經營者拒不停止施工,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且房屋內無人居住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書面通知供電單位實施停電措施,供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施工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拒絕、阻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裝修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房屋和養老服務用房的,禁止在二層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墻或者石材建筑幕墻。
第十四條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建筑幕墻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發現建筑幕墻存在破損、脫落等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使用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說明書載明的檢測時限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設計文件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未載明檢測時限的,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內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首次檢測后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幕墻安全性檢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幕墻安全性檢測。
建筑幕墻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能否繼續使用的意見。設計單位出具可以繼續使用意見的,應當重新確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繼續使用意見的,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更換。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二)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實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三)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公共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屆滿的,還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四)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設計圖紙滅失的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滿三十年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三十年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從事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或者養老服務、學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業,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給他人居住的,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的,無需依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本條例實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農(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經用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或者出租,且該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或者出租行為延續到本條例實施后的,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由相關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共同委托鑒定;未共同委托鑒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委托鑒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第十六條因自然災害造成一定區域內成片房屋受損,且房屋需要繼續使用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前款規定以外的重大險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對周邊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對下列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
(一)進行擠土樁施工的,距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進行基坑開挖的,距基坑邊緣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進行地下隧道、盾構施工的,距洞口邊緣兩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進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前款規定的房屋進行安全影響跟蹤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明顯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業務(含復核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為下列單位:
(一)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二)同時具有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相應結構工程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鑒定,以及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和總層數十層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需要進行的鑒定,應當由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五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鑒定完畢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階段性鑒定意見,并在六十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當事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法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開展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查勘、檢測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章;涉及地基基礎的,應當同時由注冊巖土工程師簽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確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提出維修加固或者拆除的處理意見;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見。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委托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維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出具維修加固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復核鑒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復核鑒定報告,當事人對復核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經復核鑒定不再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復核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圍的危險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權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請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不減少相鄰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時間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原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原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農村住宅設計圖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編制或者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危險房屋的治理改造。
經鑒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其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按照計劃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危險房屋實施征收,或者對危險房屋予以購買、置換后,采取相應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條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資金用于補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損壞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治理改造、應急處置等費用。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侵權行為或者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危險的,解危費用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方或者建設單位承擔,房屋價值減損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危險房屋安全檢查、監測制度,完善應急處置組織體系,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儲備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
(二)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對危險房屋采取消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六)組織人員撤離;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損毀、滅失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進行動態監測和重點巡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筑處置部門依照違法建筑處置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處置前,違法建筑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并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和危險房屋維修加固后的復核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并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統。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錄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統。
房屋安全信息系統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
以危險房屋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或者登記、備案手續的,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門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轉讓危險房屋或者以危險房屋設定抵押的,應當將危險房屋情況如實告知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轉讓或者抵押手續的,還應當如實告知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向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提示危險房屋安全風險。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房屋轉讓當事人申報成交價格時,應當將危險房屋信息告知受讓人。
第三十五條鼓勵建立商業保險、風險基金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機制。保險公司可以設立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適應的險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通過購買保險服務的方式,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房屋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監測、重點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按照規定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房屋裝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進行房屋裝修的,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性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不委托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導致周邊房屋成為危險房屋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影響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周邊房屋安全影響跟蹤監測或者未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
第四十二條不具備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負有責任的鑒定人員自受處罰后三年內,不得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及時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或者未按照規定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實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動態監測和重點巡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危險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會公布或者告知有關部門、危險房屋受讓人的;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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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賦予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是房地產行政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來,各種房屋安全管理問題頻繁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應。因此,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對于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城市環境、提高人們生活質量和促進經濟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房屋安全管理與鑒定的含義及關系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對城市建成區已經投入使用的房屋,通過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等手段有效的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不安全因素的活動。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依法按照國家頒布的行業標準和相關建筑規范,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和驗算,從而科學鑒定房屋的完損狀況和危險程度的技術工作。因此,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安全管理是安全鑒定的目的,安全鑒定是安全管理的一種手段。
三、房屋安全管理的內容
房屋安全管理是由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督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等環節構成的一個閉合管理系統,它們環環相扣,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疏漏都會造成房屋安全管理的不安全因素。
1、房屋安全檢查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的活動,分為房屋安全普查、危險房屋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等三項。房屋安全普查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根據需要確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對城市所有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危險房屋巡查是指對那些已經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了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該隨時觀察房屋危險狀態的發展情況以外,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每月或每季度進行一次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是指對教育系統用房、公共場所用房等特種行業用房的安全狀況進行的專項檢查。房屋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房屋的完損現狀檢查;房屋用途是否被擅自改變;房屋有無拆改結構或明顯增大的荷載;檢查已鑒定為危房的加固及排危情況。
2、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一般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執行,通過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以及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并全面綜合分析查勘描述和檢測數據,從而正確判斷房屋工作狀況和評定等級,給出鑒定結論和一定的處理建議。通常,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需要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鋼、鋼混結構55年、磚混結構50年、磚木結構40年、簡易結構10年);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增加荷載的;特殊用房三年未作安全鑒定的;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因毗連或鄰近興建、擴建、改建而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房屋擬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的;超過前一次鑒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等。
3、危險房屋督修與排危
(1)危險房屋的定義
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而不能保證住用安全的房屋。危險房屋分為A、B、C、D四級:A級為無危險點,B級為有危險點,C級為危險點量發展至局部危險,D級為危險點量發展至整棟危房。
(2)危險房屋的形成原因
危險房屋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超過了房屋規定的使用年限;②房屋年久失修、嚴重破損;③房屋主體結構被隨意拆改,比如:在承重墻鑿洞開門窗,拆掉陽臺與房間之間的墻體以擴大門窗尺寸,拆改廚房和衛生間墻體,用磚或混凝土等重型材料砌封陽臺,在墻外用角鋼等材料搭設懸掛陽臺等;④新建房屋時地基處理不當引起相鄰房屋不均勻沉降;⑤火災、地震、水災、地陷和人為破壞。
四、房屋安全鑒定的方法及程序
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規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受理申請、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鑒定評級、出具報告、資料歸檔等七道程序。
1、受理申請
(1)確定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的范圍。
(2)查驗申請人的以下合法證件:《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租約或憑證;買賣、交換、轉讓、贈與、分割的契證或公證書;仲裁或審判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文書。然后記錄證件編號或復印歸檔。
(3)指導申請人填寫《鑒定申請書》:屬于直接鑒定的,應與申請人約定鑒定日期,并交待準備事項;屬于委托鑒定的,應向受托單位簽發《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并要求受托單位按期派出鑒定人員。一般情況在受托后三日內派出。
2、初始調查
鑒定人員接到房屋安全鑒定任務后,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調查:①按房屋規模大小、結構復雜程度選派相應數量的鑒定人員(至少兩人,且必須有一名工程師)承擔鑒定工作;②向申請人調查被鑒定房屋的歷史、現狀、使用、維修、改建及其他有關情況,做好相關記錄;③查閱房屋設計、施工、改建、加固的圖紙、說明、照片及其他有關技術檔案資料;④制定現場查勘方案(包括重點檢查項目),準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儀器等。
3、現場查勘
依照先室外后室內、先下層后上層的原則,按地基基礎、墻、柱、梁板、屋架、屋面的順序逐層、逐間、逐項進行檢查,并對鑒定申請中提出和初始調查中確定的重點項目進行重點、詳細查勘。此外,要繪制房屋平面圖,并在平面圖上標明各種損壞構件的部位及損壞程度和數量。
4、檢測驗算
(1)現場對損壞構件進行有目的的檢測,檢測項目主要包括:傾斜率、撓度、裂縫(寬、長、深)及砌體、鋼筋混凝土、砂漿、磚的強度。對于一般檢測工具還不足以確定其強度的,應另委托專業試驗機構對重要部位的構件進行采樣試驗。
(2)有選擇地對損壞構件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等進行復算;
(3)將檢測和復算的資料分析整理匯列成文字圖表,出具檢測結果。
5、鑒定評級
(1)對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獲得的全部資料進行全面分析,對照所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標準,確定房屋的損壞等級。如果定為危險房屋,則須對照部頒《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判定危險范圍。
(2)危險范圍的鑒定結論,要抓住地基基礎及結構構件兩方面,并結合房屋的歷史狀況、現狀經及發展趨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按判定危險范圍,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簽發鑒定文書
(1)《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統一采用微機制作,由鑒定人員編寫并簽字,審核人審簽,并經負責人審簽同意后,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方可生效。
(2)鑒定報告以棟為單位編寫(即每一棟就寫一份鑒定報告),一式四份(鑒定單位及主管機關各一份,申請人或單位兩份),房屋損壞糾紛鑒定報告應報縣房管局備案。
(3)從申請鑒定之日到鑒定文書送達申請人,一般不超過20日。
7、資料歸檔
凡涉及房屋安全鑒定的各種原始資料,即申請書、委托書、調查記錄、查勘記錄、檢測記錄、照片、圖表、錄像片、復寫書副本等,都必須整理歸檔。資料歸檔時應按棟裝訂成冊,并按區、街順序編號,分別由各鑒定主管部門存檔保管。同時應將有關資料輸入微機,按年度制作成光盤保存。
五、結語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
(二)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的推廣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
(三)負責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鑒定技術人員、鑒定技術報告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查處違反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實施其他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工作。
三、《條例》第二十條所稱的“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是指依據建設部第4號令(現修改為129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由市、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四、《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項中所稱的“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使用年限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是指:
(一)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二)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30年;
(三)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四)各種結構的重要建筑、高層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
五、《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所稱的“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是指單體建筑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服務場所。
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施工區周邊”范圍是指:
(一)開挖深度2倍范圍以內的房屋;
(二)擠土樁樁長1倍范圍以內的房屋;
(三)震動烈度達到3度以上時,距離振源50米范圍以內的房屋;
(四)影響程度難以預估范圍內房屋。
前款第四項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鑒定機構,根據施工場地地質條件、施工方案以及周邊環境情況等因素共同確定。
七、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項規定情形的,由產權人、使用人即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各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街道社區、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告知、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現狀鑒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可能影響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狀鑒定,實施證據保全。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對相鄰房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進行動態監護。對確實受到施工影響的房屋,施工結束后可再次委托進行影響程度鑒定。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鑒定意見進行治理恢復,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建設單位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簽訂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合同后,應當及時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通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合同中載明的鑒定范圍進行鑒定。
八、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鑒定委托時,可以預收費用,但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0%。
九、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具體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房屋勘察、設計、施工等技術資料及歷次修繕、改建、擴建的基礎資料;
(五)根據鑒定范圍及目的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條例》第二十五條所稱的“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準”是指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國家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以及相關的國家、地方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十一、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復鑒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并繳納復鑒費用:
(一)復鑒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證明。
原委托鑒定人申請復鑒的,應當另行提交以下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全部鑒定、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
1.關于《危標》和《可標》的使用選擇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一99)(以下簡稱《危標》)1.0.2條規定:《危標》的適用范圍是既有房屋的危險性鑒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一1999)(以下簡稱《可標》)1.0.2條規定:《可標》的適用范圍是;1建筑物的安全性鑒定(包括危房鑒定及其它應急鑒定);2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鑒定及日常維護檢查;3建筑物改變用途、改變使用條件或改造前的專門鑒定。
目前有些鑒定機構不分鑒定類別,兩種標準混用,且使用《可標》既不嚴謹,也不規范,更由于一些概念模糊不清,導致鑒定程序、方法上均出現許多明顯錯誤,由此而形成的鑒定結論能否成立可想而知。
就目前情況來看,全國絕大多數鑒定機構是依據建設部第4號令設立的,其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也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鑒定,它是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技術支撐,是為正確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能服務的。因此,建議鑒定機構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最好選擇使用《危標》而不是《可標》。而在進行房屋改造前的專門鑒定時,應該首先選擇使用《可標》,而不是《危標》。
2.關于安全性鑒定和危險性鑒定的異同
(1)《可標》規定的安全性鑒定包括:1危房鑒定及各種應急鑒定;2房屋改造前的應急檢查;3臨時性房屋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檢查;4使用性鑒定中發現的安全問題。
《可標》條文說明1.0.2條指出:當承重結構出現可能影響安全的異兆時,對建筑物進行的以搶險和緊急加固為目標的安全性檢查與鑒定,亦即通常所謂的危房鑒定,屬于應急鑒定范疇,即《可標》規定的安全性鑒定包括了危房鑒定,但又不止于危房鑒定。
(2)建設部129號令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從129號令第6條至第14條的條款規定可以看出,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即129號令中,安全性鑒定和危房鑒定(危險性鑒定)是同一個概念,即危房鑒定也稱為安全鑒定。
由上述討論可知,當使用《可標》并按其規定的程序、方法進行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時,對安全性鑒定和危險性鑒定,可以根據需要有所區別。而使用《危標》并按建設部129號令規定的方法進行房屋的安全鑒定時,則無須對二者加以區分。
3.鑒定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包括檢測數據)的合法性、有效性
(1)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即部令141號明確規定(第四條):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檢測業務工作,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的機構不得承擔檢測業務。而我們有一些鑒定機構并未取得檢測資質證書,有的僅只有計量認證,這就意味著,這些鑒定機構進行既有房屋的結構和材料檢測屬違規運作,一旦出現工作差錯、糾紛或訴訟,將要承擔很大的法律責任和賠償風險。
(2)根據建設部141號令的規定,檢測機構只是對建筑材料、構配件進行物理、化學檢測。簡單說就是提供建筑材料及構配件的物理、化學技術數據,而整個房屋是否安全或質量是否合格,應由鑒定機構另行出具鑒定書作出鑒定結論,或者由有關各方參與共同進行驗收。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一2002)(2011版)第10.2.3條規定:混凝土強度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驗算并確認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可以予以驗收。此條規定足以說明檢測單位提供的只是技術數據,而不是房屋質量是否合格和能否安全使用的最后結論。
(3)材料和結構檢測應該按照相應的技術規范進行。但是,我們有些鑒定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報告并不科學合理。例如在進行既有建筑混凝土強度檢測時,沒有按照檢測技術規程和標準的規定,隨機抽取足夠數量的構件進行檢測。如此一來,檢測工作就不能符合制定檢測技術規程的理論根據一一數理統計原理(一是樣本隨機抽取,二是樣本數要足夠)。
4.關于房屋結構及構件的承載力復核驗算
在日常鑒定工作中,經常要對被鑒定的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某些構件進行承載力復核驗算。驗算時荷載參數如何選取,值得討論。例如:一般住宅樓面活荷載按現行規范應為2.0kN/m2,而按照原《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87),則一般住宅樓面活荷載為1.5kN/m2,新規范比老規范增加33%,在新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一2001)實施以前,住宅的樓面活荷載都是按1.5kN/m2進行設計計算的。那么我們現在因某些原因對這些房屋進行結構承載力驗算,若按照現行規范來進行復核驗算,這些房屋結構承載力都難以通過理論計算,會得出結構不安全的結論。但實際上它們都能正常使用,因為它們本身可以承受原規范所規定的荷載。那么這個矛盾應該如何解決呢,建議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處理:
(1)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對新規范實施以前設計的既有建筑,可以按照老規范進行驗算,檢測的實際荷載值,用實際荷載值進行驗算。新規范實施以后設計的房屋,用新規范進行驗算。
(2)對于后續使用年限可能達到房屋設計基準期的房屋、擬進行加固改造的房屋或者進行抗震鑒定,無論是何種房屋,均應按照現行規范進行驗算,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5.關于幾個資質問題的討論
5.1設計資質
有些鑒定機構在鑒定報告中提出的危房處理建議,并不只是原則性的處理建議,而是非常具體的加固維修方案,有的甚至還有加固設計圖紙。在進行房屋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審定時,有時直接修改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有的也直接出具設計方案。然而,在我們鑒定機構沒有任何相關設計資質的情況下,鑒定機構的這些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第160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隨時有可能受到有關管理部門的查處。當稍有不慎,出現了工程事故,追查事故原因時,將給我們的鑒定機構帶來極大的麻煩和不利的法律后果。
鑒定機構在審定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時,還要注意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裝飾裝修方案涉及到變動房屋的承重結構,一定要審查有與該房屋相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變動設計方案,而不能只以裝飾裝修設計圖作為結構變動依據。因為,根據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工程設計資質標準》的有關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的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僅具備建筑裝飾裝修設計資質的單位是沒有資格出具房屋承重結構變動設計方案的。對此,鑒定機構應予以充分注意,避免一旦出現工程事故后承擔連帶責任。
5.2檢測資質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保養,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按規定及時鑒定、治理,在臺風、雨雪、汛期季節以及各類災害后,應當及時做好加固、修繕工作,排除隱患,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壞或改變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進行處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手續之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按規定繳納白蟻預防費。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竣工驗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由白蟻防治單位對裝修房屋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修時一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內開展白蟻預防處理活動,提供技術及咨詢等服務。
第十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十一條在白蟻防治包治期限內的房屋發生蟻害,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白蟻防治合同的約定進行滅治;發生蟻害的房屋未進行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白蟻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房屋裝修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住宅房屋裝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住宅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實施裝修的住宅房屋和結構不與其他建筑相連的獨戶住宅房屋,其裝修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住宅房屋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改、變動承重結構和建筑主體;
(二)違法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衛生間、廚房間移位、擴大或增設;
(四)其他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本條例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結點和基礎等。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住宅房屋裝修需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墻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墻體、擴大或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條進行住宅房屋裝修備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證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進行備案的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裝修的證明;
(三)原房屋平面圖和裝修設計圖或裝修項目說明。
第十七條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房屋裝修現場的監督檢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的現場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裝修行為。
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房屋裝修行為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有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裝修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非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經規劃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
房屋的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一條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
(五)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項由建設單位在樁基施工或基坑開挖前委托鑒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所列房屋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提出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責任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或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所有人或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本條例所稱的責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三條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并在現場勘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組織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依據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準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擾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責任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復鑒。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另行組織鑒定人員進行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實質不同的,前次鑒定費用和復鑒費用由原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復鑒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出具鑒定報告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送達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和使用人,并報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及時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變更使用,適用于改變用途后能夠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應當拆除的房屋。
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危險房屋依照《*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有權作出強制治理決定,必要時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仍拒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將使用人依法強制遷離危險房屋,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督促檢查,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成片危險房屋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給予拆遷優先安置、規劃優先定點、重建減免費用等優惠措施。對于特殊困難人員,政府應當出資對其居住的危險房屋進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對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或未按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生蟻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未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裝修中實施禁止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裝修前進行備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有關裝修活動的,由建設、規劃等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依法應當委托鑒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督促其委托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承擔,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接到《危險房屋通知書》后拒絕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各級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力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國家、省、市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2.制定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3.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4.督促、檢查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處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投訴;
5.指導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行政執法,協調處理本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重大違法案件。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負責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機構、理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機制、協調解決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
其所屬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上級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負責轄區內房屋裝修備案,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房屋裝修備案;
3.受理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和舉報投訴,查處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
4.負責建立轄區內危房的檔案,負責轄區內直管公房的安全檢查和危房治理,組織指導轄區內其它房屋的安全檢查和危房治理。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登記統計,危舊房屋的防汛防臺,督促危險房屋的解危以及受理和協調相關的投訴。
(四)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房屋頂面加層建房搭棚、外墻開門(窗)等改變房屋外立面的行為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行為,依法查處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裝修備案
住宅裝修涉及《條例》第十條規定3種情形和所有的非住宅裝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并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1.房屋裝修備案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裝修的證明;
3.房屋產權證明(主要是指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等);
4.房屋裝修設計方案(主要包括房屋裝修項目、部位、平面圖等資料)、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單位、施工期限、施工技術等資料)及相關說明;
5.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加大房屋使用荷載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
6.房屋裝修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申請人應當出具相關業主及相關專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房屋裝修備案工作,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受理,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當地房管所(站)受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房屋裝修管理委托協議,明確裝修管理的權限和職責。
房管所(站)、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申請人房屋裝修備案材料后,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予以備案,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申請人。房屋裝修工程額在30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應告知申請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二)房屋裝修的日常監督管理
各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認真貫徹《條例》各項規定,制定房屋裝修管理的制度和管理規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屋裝修管理工作。在辦理房屋裝修備案及施工許可等手續時,應當強化服務意識,簡化辦事程序,實現便民利民。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裝修時應當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杜絕損害房屋結構、擅自加層建房搭棚和拆改共有設施設備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以保證自身房屋和毗連房屋的安全。
房屋裝修企業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設計施工,不得損害房屋結構;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房屋及財產的安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裝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對房屋裝修的巡查,發現可能存在違法裝修情形的,應及時勸阻并報告當地相關管理部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或者加固,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條例》第七條第(八)項——“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建房搭棚”行為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有《條例》第七條第(九)項——“擅自調整、變動房屋消防、燃氣、電力、城市集中供暖、給排水等設施設備”行為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裝飾裝修協會、物業管理協會等行業協會應加強對會員單位的管理,倡導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協會聯系政府與企業、公民的橋梁平臺作用,協助做好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工作。
(三)房屋裝修的投訴和查處
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裝修投訴的處理和違法案件的查處。發現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裝修工程,應及時移交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投訴和處理機制,向社會公布咨詢投訴電話,條件成熟的應實行網上受理。同時要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執法程序,及時查處違反《條例》的行為。
三、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一)多業主房屋鑒定和局部鑒定
多業主房屋的安全鑒定,由業主推選代表申請整幢房屋的安全鑒定,鑒定費用按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下列情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申請局部安全鑒定: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認定的違法裝修行為提出異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該針對裝修范圍內的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作局部安全鑒定;
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開辦生產經營場所,有關管理部門要求作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該針對其經營范圍內的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作局部安全鑒定。
(二)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的鑒定
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可能影響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狀鑒定,并實施證據保全。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施工許可時,應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安全鑒定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有關政策的宣傳,協助做好安全鑒定工作。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好對周邊房屋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實施動態監護。對確因施工受到影響的房屋,建設單位在施工完成后可再次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影響鑒定。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鑒定意見進行修復,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置
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同時,向危險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并及時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在接到鑒定機構的書面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四、房屋安全檢查和危險房屋的防治
(一)房屋安全檢查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經常性地做好房屋安全檢查和維護工作,在臺風、雨雪、汛期等季節,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及時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屬于危房的,應當及時進行解危。
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貿易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本行業房屋安全檢查工作,對學校、文化娛樂場所、醫院、體育館、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加強房屋安全的監管,維護公共安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安全檢查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在房屋安全檢查中發現有險情房屋的,應及時報當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各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直管公房的安全檢查,并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開展其它房屋安全檢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危舊房及低洼地段房屋防汛防臺預案。在臺風、雨雪、汛期等季節,當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要協助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督促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以及做好居住人員疏散和搶險救災工作。在每次自然災害過后,應在24小時內向市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房屋損壞情況。
(二)危險房屋的防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關責任人應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和危險房屋解危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對危房進行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市區內各電影院、歌舞廳、戀歌房、網吧及浴池等公共娛樂場所。
二、檢查內容
1.是否有設計圖紙及施工驗收資料;
2.是否在裝飾裝修過程中改變了房屋的使用性質;
3.是否隨意穿墻打洞、拆柱換梁、改變原有房屋的結構形式;
4.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三、方法步驟
1.現場對照房屋查看資料;
2.用儀器對主要結構構件進行測定;
3.組織專家綜合評定;
4.輸入電腦跟蹤管理;
5.發放鑒定文書,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發放《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文件下的有效時限。
四、具體要求
1.市房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實施此次房屋安全檢查,相關單位配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