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22 05: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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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我叫,在單位工作,已婚,月收入xxxx元人民幣。本篇文章來自。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購住房一套,約xx平方米,價值約xx萬元。
因本人靠拿工資維持家濟,多年來,僅有十多萬元積蓄,資金不能達到購住房的需要。為此,特向貴中心申請貸款xx萬元,分xx年還清。請領導審批,以解燃眉之急,不勝感謝!
申請人簽名: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2
尊敬的領導:
本人XXX,XXX年XX月XX日入職。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我已具備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故特申請繳納住房公積金,望有關負責領導審閱并批準我繳納住房公積金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X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3
xxxxxxxx 公司:
本人就職于手續。本人相關提取信息如下: 1、 用于公積金提取的本人戶名的銀行卡 (存折) 為 賬號為: 銀行的卡 (存折) ,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現(曾)
(公司) ,現申請貴司協助本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為保證提取工作順利進行,本人承諾:
1、上述信息準確無誤;
2、如提交本申請后,上述銀行卡(存折)信息發生任何變化,將及時通知貴司, 并填寫《卡片遺失帳號變更申請書》提交貴司。
3、聯系方式:手機: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月日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4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出地) : 本人 賬號 ,身份證號碼 ,現在 市 (轉入地單位名稱)工作,單位公積金 ,個人公積金賬號 。我在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出地)還保留住房公積金明 細賬戶,單位名稱 賬號 額 ,單位公積金賬號 ,繳存憑證號 元。 ,個人公積金 ,尚有住房公積金余
本人委托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本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 內存儲余額轉入我在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住房公積金 明細賬內,請貴中心協助辦理。 特此申請。
本人簽名:
年 月 日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5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叫xxx,20xx年x月入職。根據有關規定,我已具備購買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本篇文章來自xxx。故特申請繳納住房公積金,望有關負責領導審閱并批準我購買住房公積金為盼!
凡本局正式職工(含長期合同工,下同)均屬建立住房公積金范圍。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已按標準價優惠購買住房的職工及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交存額
職工個人當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等于上年月均工資總額乘以交存率。單位資助職工同等金額。
公積金交存率,可由各單位根據各自情況,在3%至10%的幅度內自行確定。“八五”期末,交存率達到不低于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達到不低于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
四、住房公積金來源
個人交存部分,由單位在職工每月所發工資中代扣;單位為職工交存部分,按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合發(1992)京房改辦字第92號文件、35號文件規定辦理。
五、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
1.家庭購、建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超過家庭工資總額收入5%部分的房租。
申請用住房公積金購、建住房或對自有住房大、中修的職工及其配偶,應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提交有關證明,并經單位審核,由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后,支取人持該申請書到“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市局分中心”)支取。因住房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總額5%,而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由承租人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由承租人所在單位依據該承租戶上年家庭工資總額和所交房租核定出超過5%的數額,超出部分可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職工分攤。由分攤人持各自的支取分割單,到所在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于每年三、四月份到“市局分中心”支取。
分攤人中的離退休職工,可按規定向其工資發放單位申請房租補貼,補貼額最高不超過家庭同住職工平均分攤的數額。補貼資金從單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
六、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1.住房公積金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一并由單位在每月發工資日后5天內(逢節假日順延),開具“住房公積金匯交書”和轉帳支票(經市人民銀行批準不受支票起點100元限制),送交“市局分中心”,由“市局分中心”記入單位中名下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2.職工當年度交存的住房公積金,按銀行零存整取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下年度起轉按整存整取一年期蓄存款利率計息。
承租單元式公有住宅樓房的職工(不含兩戶合租一套單元樓房的),在住房租金提到至成本租金以前,其承租人夫婦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職工住房情況變動時,其工作單位應于十五日內向“市局分中心”通報。
3.職工在本市調動工作,應持調出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到“市局分中心”辦理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轉移手續。
4.職工因離職、停薪等各種原因中斷交存住房公積金時,“市局分中心”依據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將其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結余本息封存在原帳戶。
5.職工離、退休,調離本市或出國定居時,可持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市局分中心”支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全部本息余額。
6.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持經公證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到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市局分中心”辦理支取。
2、經單位核實后,由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專管員完整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加蓋印鑒;
3、職工(或者專管員)持提取申請書及相關提取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與單位相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分理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4、分理處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1、準備工作,單位經辦人到銀行服務網點領購《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填寫申請,向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單位核實后,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2、業務辦理,按照規定攜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業務審核,審核資料合格后,辦理提取審核,打印《受理回執》交職工確認,并將《受理回執》的一聯和證明材料原件交給員工。然后就等公積金打到銀行卡上了。
(來源:文章屋網 )
1、申請人向單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2、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可到東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索取《東營市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書》,并按照規定填寫,并在單位處領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
3、申請人帶起申請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住準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書面告知。
4、申請人收到準予提取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證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支付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
本人賬號,身份證號碼,現在市 (轉入地單位名稱)工作,單位公積金,個人公積金賬號。我在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出地)還保留住房公積金明 細賬戶,單位名稱 賬號 額 ,單位公積金賬號 ,繳存憑證號 元,個人公積金 ,尚有住房公積金余本人委托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本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 內存儲余額轉入我在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住房公積金 明細賬內,請貴中心協助辦理。特此申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業務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六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只能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后并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七)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四條、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五條、委托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還遷房、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購房發票及復印件。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
(二)、職工購買私產房、公有現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房管、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職工離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頒發的離休證及復印件;職工退休的,提供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縣處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退職證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復印件和天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合同、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及復印件。
每份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職工檔案關系所在地開具的該職工未重新就業的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居民戶口本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來支付房租,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承租人可于每年一二月份向單位提出申請,由單位對其租賃情況進行審核。
(2)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承租人單位在核定承租人上年家庭工資收入總額后,確定上半年應補貼房租數額。
(3)由承租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分割單,承租人單位審核簽審后,由分攤人于每年三四月份持分割單到各自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辦理支取手續。要注意的是,支取數額最多不得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金額。在按規定支取后,個人賬戶內必須保留一個月的交存額。
1、到貸款銀行提出借款申請。借款人持購房合同和開發商售房許可證復印件、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儲蓄磁卡、印章到各區縣的建行房地產信貸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須攜帶結婚證或其他夫妻關系證明),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申請書”。
2、銀行審核。貸款銀行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資料,考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條件,計算貸款額度,確定貸款期限。
3、到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貸款銀行審核借款人的申請后,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用房屋擔保的簽訂質押合同)。
4、到產權部門辦理貸款擔保手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有兩種擔保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其中的任何一種。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各縣(市)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和具體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有關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稱受托銀行)受管理機構的委托具體承辦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回收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已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并且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產權人或共有人。
第六條職工(以下稱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以貸款時向前推移計算);
(二)、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置已明確,有關手續合法、有效,且申請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時間在3個月以內;
(三)、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總價款30%以上(含30%)的自有資金且已落實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抵押;
(六)、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辦理抵押登記前,能提供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
(七)、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七條貸款額度為以下三項計算結果的最低值:
(一)、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最高50%的還貸比例(每月還貸本息額占工資收入的比例)計算的最高月還貸款額,從而按不同還款方式計算出的貸款額度。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價款或修、建費用總額及評估值(兩者取低值)的最高70%的貸款比例計算的貸款限額。
(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各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第八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貸款金額、還款能力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360個月),同時借款人最后一期還款時的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四章貸款的擔保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須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取得貸款的擔保。如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直接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如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還應提供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或者由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房屋建設(開發)單位、房屋交易中介機構進行階段性擔保。
在貸款期內,經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貸款階段性擔保方式及抵押物,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第十條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或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以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作為階段性抵押擔保的,其價值需進行評估確認,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評估現值的70%,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由房屋建設(開發)單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機構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的,房屋建設(開發)單位、房屋交易中介機構必須與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就每一借款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
第五章貸款的償還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條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還本付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歸還貸款本息: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貸款金額×月利率×(1+月利率)期數÷[(1+月利率)期數-1]
其中:每月還利息額=剩余貸款本金額×月利率
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款額-每月還利息額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確定相等的還本金額并支付利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利息額
其中:每月還本金額=貸款金額÷期數
每月還利息額=剩余貸款本金額×月利率
第十四條采取按月分期還本付息方式償還貸款的,借款人貸款時確定的每月還本付息額最高不得超過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55%,最低不得低于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30%。
第十五條借款人與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十六條貸款統一采取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銀行代扣的方法進行償還。
第六章申請貸款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借款人的個人資料:
(一)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對賬單;
(三)婚姻情況證明(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等)。
第十八條借款人配偶的個人資料:
(一)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對賬單。
第十九條借款人的其他房屋共有人(除配偶以外)的個人資料:
(一)婚姻情況證明;
(二)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第二十條借款人除按上述規定提供本人、配偶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個人資料外,還需根據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不同情況,分別向管理機構提供以下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情況資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1、購買預購商品房的:
(1)商品房預售(買賣、銷售)合同(已實行備案登記制度的縣(市、區)需先經備案登記);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2、購買經濟適用房的:
(1)經濟適用房銷售(買賣)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3)經濟適用房的審批證明。
3、購買“二手房”的:
(1)房產買賣合同;
(2)交易價格的評估報告;
(3)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4)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4、購買“房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存量房(現房)的:
(1)房產買賣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據;
(3)“房開”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5、購買拆遷安置房的:
(1)拆遷協議書;
(2)定位證明單及房款結算表;
(3)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據。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造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7、大修住房的:
(1)大修鑒定報告書;
(2)大修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的:
(1)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
2、購買“二手房”的:
(1)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或契稅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權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4)建造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權證;
(2)大修鑒定報告書;
(3)大修工程費用的預算報告。
第七章貸款的辦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要求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攜帶上述個人資料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資料,到管理機構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書》向管理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第二十二條管理機構受理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時,對借款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借款申請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資料或有關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須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管理機構受理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管理機構對經審核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對經審核不準予貸款的,須告知借款申請人不準予貸款的原因。
第二十五條準予貸款的,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同借款人就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償還方式及月還款額進行協商和確定。
第二十六條貸款額度等經協商一致后,管理機構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委托受托銀行向借款人貸款。同時借款人、管理機構、受托銀行、保證人及抵押人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借款人還需同受托銀行簽訂代交款項委托合同。以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進行階段性擔保的,擔保人(抵押人)還需與管理機構另行簽訂住房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簽訂并經登記生效后,管理機構通知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八章貸款的提前還款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貸款,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償還申請書》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的提前還款除直接以住房公積金為還款資金來源的可以由管理機構內部劃轉以外,其他的均采用銀聯POS系統,由借款人直接持卡向管理機構刷卡還款。
第九章貸款抵押物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貸款期內,借款人要求變更貸款階段性擔保方式及抵押物的,應事先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及抵押物變更申請書》向管理機構申請,經管理機構同意后,有關各方另行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合同經登記生效后,管理機構才能向原擔保人或抵押人出具擔保(抵押)注銷證明。
第十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