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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2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10-76 -02
貸款業務是銀行的一項基本金融業務,決定著銀行的生存和發展。然而,針對銀行貸款業務的犯罪態勢日趨嚴峻,在我國刑法中,涉及貸款的犯罪罪名主要有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三種。刑法在對銀行利益的保護和救濟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有針對性地去比較研究,對厘清貸款犯罪的刑法問題很有好處。因此,對三種罪行的條文進行分析,有助于司法認定,對于保護銀行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目前我國對三種罪的法律規定
(一)貸款詐騙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①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②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③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④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蛘叱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的;⑤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法條沒有明文規定單位可構成此罪,所以貸款詐騙罪只由自然人構成。
需要注意的是貸款詐騙罪有兩個方面的要點: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騙取”的行為方式。
(二)騙取貸款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規定:“本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明文規定,此罪可由單位構成。需要注意的是騙取貸款罪也有兩個方面的要點:一是本罪沒有規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它指向的不是所有權,而是使用權,即在主觀方面不是“非法占有”,而是“濫用”;二是“騙取”的行為方式,這一點與貸款詐騙罪在行為表現上一樣。
(三)高利轉貸罪的法律規定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备鶕艘幎?,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需注意的是高利轉貸罪有兩個方面的要點:一是“轉貸牟利”的目的;二是 “套取”的行為表現。
二、對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三種罪的分析
(一)對貸款詐騙罪的分析
1、非法占有目的的產生時間
對貸款人主觀目的的認定應以其貸款時為基準予以判斷,對于那些事后產生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是不能以貸款詐騙罪進行處罰的。
2、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
要構成貸款詐騙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第一,貸款時是否隱瞞真實身份。貸款人貸款時隱瞞真實身份,可以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貸款人貸款時對自己償還能力的認知。如果行為人貸款時明知其償還貸款的能力不足的情況下,仍大量騙取貸款,到期后又不償還,可以推定為其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但對于貸款人貸款時不知道其償還能力不足的情況,是不能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情況。如果貸款人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對使用貸款,如進行正常的經營投資,即使最終無法還款,也不能將其行為認定為貸款詐騙罪。相反,對于那些將貸款肆意揮霍或者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貸款人,應認定其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
第四,是否存在惡意拒絕償還的情況。對于以欺騙方法獲取貸款后攜款潛逃的,該行為人主觀方面非法占有貸款的犯罪目的昭然若揭,可直接予以認定。貸款人若有抽逃、轉移、隱匿資金,有能力歸還而拒不歸還的情況,也應認定為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對騙取貸款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分析
該罪的“欺騙手段”是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如果僅是手段有瑕疵,但不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就不構成該罪的“欺騙手段”。作為該罪的欺騙手段,最主要的是虛構投資項目、虛構擔保單位、虛設抵押物等三種虛假手段,不屬于“三假”手段,就難以給銀行資金帶來實際風險,不應認定為該罪的“欺騙”。這是因為,只有“三假”手段最可能給貸款帶來重大風險,進而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只要投資項目真實、擔保單位可靠和抵押物足額,其他資料、手續縱有虛假,也不致給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不致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在該罪的認定上,必須以具備“欺騙手段”這一行為為前提,不具備欺騙手段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該罪。
(三)對高利轉貸罪的分析
高利轉貸中的“高利”,應從本質上去正確把握。只要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機構利息后仍有盈余的,屬于“高利”轉貸行為;如金額達到法定追訴標準,則應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
1、從行為的本質看。行為人對轉貸資金無論是直接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機構的利息,還是在收取與金融機構相同利息的同時又以其他名義另行收取費用,無論收取的形式有何不同,在本質上都包含了借款人對轉貸行為人所額外承擔的報酬。
2、從危害的后果看。行為人將所套取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只要以轉貸牟利為目的,且在扣除金融機構利息后從中實際獲取利益,無論該利益是否以“利息”形式收取,其本質上都是利用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謀取非法利益、侵害國家金融信貸資金管理制度的行為。
三、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之比較
(一)客體之比較——是否侵犯了“所有權”
貸款詐騙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金融資金所有權。而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都只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對金融資金所有權的侵犯,是貸款詐騙罪區別于騙取貸款罪和高利轉貸罪的最主要區別。
(二)主觀方面之比較——“非法占有目的”
在主觀方面上,貸款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貸款罪以非法使用為目的,而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其中,轉貸牟利的目的屬于非法使用目的一種,二者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
(三)客觀方面行為手段之比較——“詐騙”“騙取”與“套取”
從三罪的條文規定來看,三者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手段分別可概括為“詐騙”“騙取”“套取”。
在行為手段的客觀表現上是沒有本質不同的?!霸p騙”與“騙取”的不同表述,是為了區別二者在主觀方面“非法占有”與 “非法使用”的不同。“騙取”與“套取”的不同表述,是因為二者所指向的對象不同。
(四)其他方面之比較——主體、情節等
根據法條的明確規定,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都可由單位構成。而貸款詐騙罪,單位不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構成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需要數額較大,而構成騙取貸款罪則要求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故有人提出貸款詐騙罪與高利轉貸罪是“數額犯”,而騙取貸款罪是“結果犯或情節犯”。
四、三罪名之關系總結
市場化是通過市場來決定各種不同要素之間的關系,從而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利率表示一定時期內利息量與本金的比率,利率市場化即是金融機構在貨幣市場經營融資的利率水平由市場供求來決定,實質上就是將利率的決策權交給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根據資金狀況和對金融市場動向的判斷來自主調節利率水平,最終形成以中央銀行基準利率為基礎,以貨幣市場利率為中介,由市場供求決定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利率體系和利率形成機制。
2.我國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措施
我國自1993年提出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初步構想后,2003年進一步將利率市場化改革目標明確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建立健全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利率形成機制,中央銀行通過運用貨幣政策工 具引導市場利率 ”。2004年央行宣布放開金融機構貸款上限,2007年上海銀行問同業拆放利率正式運行是利率市場化改革中的標志性事件。
二、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在利率市場化中存在的風險
1.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將會上升
當前,存貸利差是我國商業銀行主要經營收入,也是利潤的主要來源。在之前傳統的利率制度下,銀行的貸款業務是銀行主導的,貸款資金主要發放給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但是現在,貸款業務主要由市場主導,貸款客戶的選擇更多,銀行為了不降低自己的利潤水平,可能會選擇擴大自己的放款等級區間,選擇信用等級稍低的客戶來發放貸款,這樣就從根本過上增加了貸款客戶的信用違約風險。
2.當前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風險控制與利率市場化改革不匹配
從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整體環境來看,部分商業銀行管理人員對利率市場化反映遲鈍、輕視利率風險以及落后的信貸風險控制理念,從而導致商業銀行對信貸風險控制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并未做好應對利率市場化改革信貸風險發生變化的準備工作。
3.商業銀行貸款定價風險增加
所謂貸款定價,是指通過綜合衡量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所需的成本和預期收益情況,為滿足商業銀行的資金流動性、貸款盈利性以及安全性的要求,為每一筆貸款確定綜合定價的方法。在市場利率水平受到管控時,中央銀行控制基準利率水平,造成商業銀行沒有行使貸款定價的能力和積極性,只能被動的接受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
三、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在利率市場化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1.增強商業銀行個人貸款業務的創新力度
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個人貸款業務也是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結果,傳統高資本消耗的工商企業貸款難以支撐商業銀行全部的運營成本和盈利空間,而個人貸款業務市場空間大且具有交叉銷售能力強、資本消耗低、定價靈活等多方面優勢,成為銀行信貸業務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促進各商業銀行貸款業務間的相互競爭
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勢必會引發銀行業內部的激烈競爭,在這激烈的同業競爭環境下各個商業銀行的融資及貸款服務也必然會有較大的提升。另外,利率市場化讓國內商業銀行擁有了全面競爭的價格手段,促進了國內商業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
3.中小微企業將成為商業銀行信貸投放的重點對象
由于小企業對貸款利率議價能力較低以及對貸款利率不敏感,貸款中,小企業占比將影響銀行凈利差水平。
4.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持續走高
利率實現市場化后,利率水平將主要由資金的供求關系決定,存款利率水平將顯著上升,進而推動整體利率水平的上升。利率市場化改革使得銀行間存款利率定價差異增加,大銀行在存款利率定價上具有明顯優勢。中小銀行攬儲壓力將持續,總體銀行負債端成本有可能不降反升,銀行為實現盈利必然會抬高貸款利率水平。
四、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應對利率市場化的策略
1.重點培養相關從業人員對貸款業務的風險意識和創新意識
如果商業銀行的從業人員具有良好的信貸風險控制方法和先進的管理理念,可以大大降低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發生后造成的損失程度。
2.鼓勵商業銀行建立科學有效的信貸風險控制體系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征信審查制度在實際風險管理過程中的作用有限,信貸風險控制人員“重貸輕管”,制度的貫徹和執行效果不好。這就迫使商業銀行在加強信貸風險控制能力建設的同時,注重創新,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和科學的信貸風險控制體系。
3.加快國企改革,完善企業的治理結構
在利率市場化下,應加快國企改革。因為國企本身并不存在償還貸款的壓力,它的背后有國家的支撐。但是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完成,短時間內可能會出現利率的無序化競爭,從而極有可能出現國企壟斷了商業銀行的貸款,而將非國企擠出了信貸市場的情況。
4.加強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法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一、面對國際金融環境所帶來的不樂觀因素
(一)外向型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境
1.匯率方面的挑戰。眾所周知,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一直存在著上升壓力。這一壓力的形成不僅受到我國長期凈出口增速的影響,也受到國際經濟政治大環境的作用。
2.貿易壁壘方面的挑戰。貿易壁壘主要表現在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其中又以綠色壁壘最為常見。不難理解,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已逐步奉行著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在有效規避WTO懲戒風險的驅動下,它們必然引入技術性壁壘。這一國際貿易壁壘的引入,直接加大了我國外向型中小企業的生產技術難度,并同時增大了生產成本。
(二)商業銀行面臨的挑戰
1.放貸資金緊縮。近年來的金融危機對于我生產制造行業沒有造成太大的影響。由于全球化經濟的發展趨勢,或許在今后的金融風暴中對我國的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
2.放貸質量難以保證。為了響應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各級政府著眼于招商引資一些綠色環保的現代項目。這樣做符合國家發展的大趨勢,同會給當地行政部門帶來業績需求。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當地的政府會對相關銀行施加壓力,影響了放貸的質量,對于銀行放貸產生了很大的風險。
通過上面兩點我們可知,中小型企業與商業銀行密切相關,中小企業有個穩健的發展趨勢,必然也將帶動商業銀行的發展。所以,兩者只要充分的認識到這一點,共同建立一個和諧,誠實守信的循環關系,必將開創一個新的局面。
二、不利條件下的企業融資風險形成的機制分析
1.生產結構升級。主要就是人們的消費結構的轉變導致了生產結構的升級,中小企業為了生存與發展必然調整自身的生產結構,從而提升了在銷售領域的的地位,進而進軍國際市場。
2.低碳發展方向。中小企業的低碳發展方向,使其生存下來的必然趨勢,只有符合發展的大趨勢,開發新產品,不斷提升自身地位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才會大大的降低企業融資的風險。
三、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的目標定位
(一)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展開創新
商業銀行的形式存在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是本著為了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商業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在銀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各種商業活動。防止其做高風險投資,把客戶的利益推到浪尖上。
(二)創新初衷應是提升服務質量
商業銀行的目的就是盈利,只有不斷的優化自身的服務質量,不斷地增加新業務,在投資市場中穩步發展,才會占有一席之地。對于銀行的服務高效率高素質,對其內部行為既要高度監管,又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四、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的實踐模式
(一)引入外部專家團隊
對于商業銀行由于種種原因吧,對于一些創新型企業進行信貸時,對于考察是一大難題,對于其領域不熟悉,缺少技術把關,對于許多商業活動不能正確的做出判斷。因此,在商業銀行可以構建由外部各個領域的專家組成一個專家外部考察小組。這樣大大的降低了風險的發生,有助提升在金融界的地位。
(二)建立與政府的溝通機制
由于現階段我國經濟趨勢發展的態勢,政府對于商業銀行的投資方向還是有一些影響的作用。所以,和政府做好溝通很必要,可以大大的降低投資的風險。關于一些相應政策的貸款項目,與政府協調好關系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三)資產結構優化的放款傾向
對于銀行內部的監管制度要嚴格,在放貸選擇上要嚴把關,對于一些發展前景好,能夠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的,風險小,能夠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的企業優先。通過優化放款機制,不斷完善業務水平。此外,還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扶持方向,最終確定放貸的決定。
(四)以項目為導向的團隊工作模式
銀行的性質決定了貸款的種類繁多,有些貸款項目比較復雜,為了加大監管的力度,必須進行系統的調查。最好組建組建一個內部導向團隊。非別對借款人的個人信息進行核實,對于借款的的用途,產品的預期效果,等等多方面進行考察,提高自身的監管效率,同時也提升了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
(五)商業銀行內部監管工作建立的發展方向
對于商業銀行內部監管工作建立的發展方向,可以從這樣幾個方面著手:(1)效率提高方向,體現在有效縮減監管周期,從而提高放貸效率;(2)組織優化方向,通過組織架構的適應性調整,來為建立工作的開展建立職能部門間的配合機制;(3)內控強化方向,以內部控制為基礎,建立全過程的監管途徑。
總結
綜上所述,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下,我國的經濟在蓬勃的發展,企業的種類與數量都得到了空前的發展。正是因為這樣企業的扶持離不開商業銀行的信貸,在當今經濟發展的大潮中,商業銀行的地位是無法替代的,政府應該鼓勵商業銀行的的發展,提供適當的便利。商業銀行更要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越來越專業化,投資理念明確,監管力度不斷增強。我國經濟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商業銀行應運而生,將來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半功勞來自于商業銀行。我相信,商業銀行在未來的貸款業務會越做越好,定位會更加的準確。我堅信商業銀行的明天會更好。
關鍵詞:
商業銀行;小微企業貸款;風險防護;營銷策略
由于受利率市場化的影響,大中型企業改變原有的貸款融資方式,逐步向潛力巨大的股票市場轉移,小微企業貸款業務成為商業銀行的一塊“大蛋糕”。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商業銀行帶來巨大考驗,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了存款業務不斷提升,而貸款業務停滯不前,造成銀行長期處于虧損經營。如何運用可行的營銷策略,有效拓展商業銀行小微企業貸款業務,提高銀行的盈利水平,是當今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商業銀行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營銷的劣勢分析
(一)商業銀行營銷理念過于傳統
在現代商業銀行營銷過程中,銀行往往缺乏主動性和危機感,不能夠自發地組織人力和技術資源進行市場開拓,往往是采用“守株待兔”吃準回頭客的傳統營銷手段。但如今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新的營銷手段層出不窮,傳統“跑市場”的營銷方法已不適應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拓展,尤其是對于小微企業而言,企業對貸款服務產品的需求性高,純粹依靠做廣告、拉關系不僅留不住客戶,反而會造成企業對商業銀行信譽度的下降。
(二)缺乏科學、明確的市場定位
做出科學合理的市場定位是商業銀行進行貸款業務營銷的第一步,滿足客戶的需求是商業銀行穩定客戶源的根本,良好的市場定位能夠幫助商業銀行把握小微企業對貸款服務的需求,從而幫助銀行認清貸款產品以及特色項目的開發方向。然而,目前商業銀行普遍缺乏對自我的市場定位,沒有認清市場需求而盲目地開發出多種貸款業務,貸款方案對服務地區沒有針對性,不僅沒有爭取到更多小微企業的入駐,往往還會失去很多潛在用戶。
(三)信貸體制不健全,存在巨大風險
在信貸管理方面,我國商業銀行普遍還未形成完善的管理體系,在信貸管理能力與管理水平上有待提升。我國的貸款服務過程中僅僅注重貸款過程,而在信貸管理方面有待欠缺,這樣貸款結束后,往往會造成后續還貸過程產生較大的風險與隱患。產生信貸管理風險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在小微企業貸款過程中,我國商業銀行表現為缺乏嚴格的資質評估和風險評估的過程。其次,在貸款發放的過程中沒有按照貸款方案預定的放貸額度和進度進行執行,在后期會出現呆賬、死賬的風險。除此之外,銀行監管不力也會造成信貸風險的增高,銀行為了搶占客源采用惡性貸款方式放寬貸款政策,這樣往往會造成信貸管理失衡。
(四)貸款人員缺乏專業的營銷技能
我國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缺乏專業的營銷技能,貸款人員往往只對金融行業或財務管理方面的基礎知識有所了解,但在營銷手段上知之甚少。主要是商業銀行對員工缺乏綜合的業務培訓,或者只注重業務知識的培訓過程,忽略了營銷知識的傳授,造成銀行缺乏專業的復合型人才。
二、商業銀行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營銷策略
(一)摒棄傳統的經營理念,樹立現代貸款營銷觀
商業銀行應全面認識新時代下的營銷手段,轉變原有的粗獷式貸款業務營銷方式,根據商業銀行的發展狀況,準確進行市場定位,轉變經營方式,樹立互聯網營銷思維,開發新用戶,滿足客戶不斷變化的訴求。切實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高度重視客戶體驗。首先,在貸款產品開發時,注重分析市場變化,洞察引領客戶需求,開發出更多適合客戶的個性化需求的金融產品。其次,重塑業務流程,高效配置資源,在不影響風險控制的前提下,盡量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業務環節,如降低小微信貸門檻,縮短業務流程。
(二)完善信貸管理體系,有效規避業務風險
商業銀行應著力提高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預測、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將創新和轉型建立起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基礎之上。商業銀行產品營銷中對科技信息技術的依賴性逐漸加強,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充分運用現代互聯網技術,有效規避貸款業務風險:一是充分利用各種數據資料,建立完善的客戶管理和市場細分系統,推進深層次的數據挖掘,將這些技術優勢轉化為商業銀行的競爭優勢。二是,建立貸款企業審查體系和方案,并嚴格執行,保障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的持續穩定運行。
(三)注重員工貸款營銷能力的培訓
商業銀行需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注重人才招聘,建立嚴格的人才審查體系。二是重視對員工的營銷知識與金融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他們的金融業務知識、網絡信息技術、市場營銷技能、互聯網工具運用的綜合素養,讓員工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三是建立健全激勵體系,讓員工在工作中找到歸屬感,做到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相統一,從而把貸款服務當成人生價值的實現。
(四)注重不良貸款的清理以及貸款營銷層次的劃分
商業銀行要依靠相關部門對不良貸款行為進行積極清理,最大程度降低銀行虧損。對于經營不善或無力償還貸款的企業,銀行首先應當幫助企業轉變管理方式,逐步實現盈利,對于扭虧無望的企業,應當停止貸款的發放。除此之外,銀行應當注重營銷層次的細致劃分,依據不同層次的需求進行貸款產品的開發,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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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導意見中的貸款泛指各類貸款、貿易融資、貼現、保理、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表內外授信和融資業務。
本指導意見中的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可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應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應以實現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為目標。
第四條政策性銀行因受機構網絡限制,可依托中小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業務。政策性銀行開展此項業務應遵循市場原則和有效控制風險原則,著重從資金和技術兩個方面支持中小商業銀行改善面向小企業的金融服務,貸款風險由具體參貸銀行自負。
第五條各銀行應有專門部門負責小企業貸款工作,對小企業貸款業務加強專項指導和分賬考核。
開展小企業貸款的基層行應設立獨立的小企業貸款科室或小組,并運用管理會計和內部核算,單獨考核小企業貸款業務的成本和收益。
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實行客戶經理制,在具體管理中,實行“四只眼睛”原則,每兩位客戶經理共管一批客戶。
第六條銀行應根據小企業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建立符合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用評級、業務流程、風險控制、人力資源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條銀行應針對小企業業務特點,重新構建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建立與小企業貸款業務相適應的信貸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應強調小企業信貸人員收入與其業務量、效益和貸款質量等綜合績效指標掛鉤,上不封頂。信貸員績效指標應包括當月發放貸款的筆數與金額;當月新發展的客戶數和新客戶貸款金額;逾期率和損失率;貸款余額和發放筆數等內容。貸款質量和當月新發放貸款應占主要比重。
第八條銀行應對小企業市場進行必要的細分,制定符合小企業客戶特點的市場策略,積極開展產品創新,推出符合小企業不同需求的貸款產品和金融服務,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周轉資金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包括購建廠房貸款和購買設備貸款。對購建廠房貸款可根據小企業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期內只還息不還本)支持。周轉資金貸款包括信用證外銷貸款、購買原材料貸款和一般營運周轉貸款。信用證外銷貸款依據不可撤銷信用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金額的80%;購買原材料貸款依據出口遠期信用證或銀行承兌保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或銀行承兌金額的80%;一般營運周轉貸款的貸款金額原則上可支持到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的20%。周轉資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60天,期滿須清本清息。
小企業貸款產品應體現起點金額、利率浮動水平、擔保要求、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的差異,以供小企業根據各自情況進行選擇。
第九條銀行應盡量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準化,簡化貸款手續,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務。
第十條銀行審核小企業貸款申請,可根據小企業的實際情況,不單純依賴正式的財務報表、商業計劃或各類書面文件。但須注重現場調查,注意收集非財務信息和軟信息。應深入小企業生產、經營和銷售現場,通過實地調查和與借款企業管理人員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經營動態和資信情況。應從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關借款企業及其經營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況的第一手信息,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
第十一條信貸人員對借款人信息進行匯總和分析后,應編制反映借款企業關鍵財務信息的財務簡表,并著重對借款企業的借款原因、現金流量、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作出專業的分析和判斷。必要時,應把借款企業與企業經營者家庭合并為一個社會經濟單位進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還款能力和信用情況。
信貸人員經調查分析后,向審核部門或有權審批人提交書面的貸款建議。
第十二條信貸人員應對貸款建議中所含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負責。如有失職行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信貸人員必須在貸款建議中披露貸款申請人是否為自己的關系人。
信貸人員的貸款建議除對借款人借款原因、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及還款可能性進行分析外,還應在貸款金額、擔保條件、貸款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貸款應主要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量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資產和未來融資項下形成的資產和權益進行抵、質押;只有在確認第一還款來源不足時,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擔保。
第十四條銀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應探索在動產和權利上設置抵押或質押,靈活采用擔保方式,增加擔保物品種,在方便小企業取得貸款的同時,增強對借款人的還款約束,提高貸款償還的可靠性。
第十五條銀行應充分利用貸款利率放開的市場環境,在小企業貸款上必須引入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
可在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根據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貸款目標收益、資本回報要求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不同借款人實行差別利率,并在風險發生變化時,隨時自主調整。
第十六條貸款期限和償還方式應符合小企業借款人現金流量的特點。視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額、分期利隨本清、靈活地附加必要寬限期(期內只付息不還本)等還款方式,靈活地滿足小企業借款人需求。同時加強還款約束和貸后監督,降低信貸風險。
第十七條銀行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對小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為小企業客戶提供快捷的服務。
第十八條銀行應采取符合小企業貸款流程特點的信貸風險控制措施。除適當的審貸分離及嚴密的貸前調查和貸后監督以外,應通過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的積極性,確保作為貸款決策基礎的借款人信息及貸款建議真實、可靠。
第十九條信貸人員應承擔貸后監督的主要責任,應加強貸后跟蹤,與借款企業保持密切的工作聯系,隨時掌握借款企業的動態。對于可能影響借款企業還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應及時書面具實報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償還貸款的催收工作應由信貸人員負責。但在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催收時,可由有關部門或人員接管。
第二十條經營正常、按期還本付息的小企業如需辦理貸款展期或重組,應事先提出申請。信貸人員須對此申請進行評估后,提出書面建議報有權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得辦理。
信貸人員建議縮減額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業貸款,應書面具實報告,經有權部門審核后,以專案方式辦理,加強風險管理,但必須在兩周內向借款企業告知審核結果和相應要求。
第二十一條銀行應對借款人還款行為提供足夠激勵和約束,強化客戶信用觀念。借款人還款記錄良好,可在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擔保條件上給予優惠;還款情況不好,除據合同規定停止放款、加緊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額罰息外,還應對其采取社會曝光和業界信用警示通報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銀行應建立適應小企業貸款業務需求的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應記錄和匯總以往所有貸款申請情況和相應的貸款償還情況;應使信貸人員能及時監測貸款逾期情況,包括逾期借款類別(分固定資產和周轉金兩種)、逾期天數、逾期貸款還款情況及貸款余額;應使信貸人員了解正常還款客戶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小企業信貸人員應具備良好品德操守,無不良記錄。
銀行應對小企業貸款相關人員事先進行嚴格和專門的培訓,使之掌握小企業貸款理念、方法和特點,并通過經常的訓練,使之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和行業知識,善于總結工作經驗,確保有關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建立小企業貸款工作的盡職調查制度及相應的問責與免責制度,對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各項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銀行可根據本指導意見,并結合本行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工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提取和呆賬核銷應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5〕49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5〕50號)和人民銀行《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銀發〔*2〕98號)執行。
銀監會將抓緊商有關部門,制訂小企業貸款在貸款風險分類、損失準備金計提、損失類貸款核銷及資本充足率計算等方面的差別政策,為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創造良好的監管環境;同時加強對銀行貸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導和督促中小商業銀行調整經營策略和資產結構,積極面向小企業貸款市場;另外,將充分調動和利用國內外各種資源,為各銀行改善面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
1995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它是一部規范和調整擔保行為的基本。這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對我國經濟建設起了很大的作用?!稉7ā芬幎宋宸N擔保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銀行在貸款擔保業務中也經常采用這些方式。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這些傳統的擔保方式已難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擔保制度,這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將會有貸款很大的幫助。筆者想在對財團抵押權進行的基礎上著重探討財團抵押在我國銀行抵押擔保中的運用。
一、 銀行抵押擔保業務中采用的傳統擔保方式
商業銀行是獨立法人,是企業,但它是以經營貨幣資金授信業務的特殊企業。它在經營管理的方式、上與一般的工商企業有很大不同。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經營方針,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1(商業銀行是企業法人,以盈利性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關系到銀行的生存和發展。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體現在資產和負債兩方面。資產的流動性是指銀行持有的資產的變現能力,變現能力高的資產流動性就強。安全性是指銀行的資產、收入、信譽等免遭損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體現在全部資產負債的總體經營上,也體現在每項個別業務上。安全性不僅關系到銀行的盈利,而且關系到銀行的存亡。事實證明,銀行倒閉的一個很大原因就是因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是其資產業務,而貸款業務至今仍然是商業銀行最為重要的資產業務,貸款利息收入占商業銀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時,通過向客戶發放貸款,銀行可以加強與客戶的聯系,從而有助于商業銀行其他業務的拓展。由此可見,貸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銀行在貸款業務中如何來保證自己的債權不受呢?一般銀行會采取貸款擔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財產擔保獲得銀行的資金。隨著市場信用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擔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擔保法規范遠遠不能滿足的需要。1995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該法系統地規定了擔保法的原則、擔保的方式、擔保的設立及擔保權的行使等一列問題。根據該法,銀行可以選擇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等,實踐中銀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證、抵押和質押。
當前,中國土地儲備市場還存在諸多不規范之處,積累了過高風險,必須加強管理才能防患于未然。主要有:一是土地整理開發的主體出現多頭。現在有些地方政府除了利用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土地開發整理外,還成立了融資平臺公司甚至委托企業從事同樣業務,土地開發的主體十分混亂。二是一些區域土地盲目過量開發,醞釀和積累了過高的金融風險。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尋找財政增長點,不顧市場需求,從銀行獲取大量貸款資金支持,肆意收購開發土地,而受當前宏觀經濟形勢及房地產調控政策影響,土地出讓收入甚至不能抵用貸款收購成本,導致地方政府負債率過高,一旦資金鏈斷裂,不排除發生金融風險的可能。三是個別地方土地儲備資金使用不規范,資金監管不到位,存在地方政府挪用土地儲備資金問題。為此,為規范土地儲備實施主體、控制土地儲備規模、規范土地融資行為、嚴格土地儲備資金管理,四部委聯合下發162號文,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市場的運作及融資。
162號文對銀行貸款的具體要求
總的來說,162號文對于商業銀行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貸款業務,防控土地儲備貸款風險具有積極的意義。
明確了土地儲備貸款的范圍。162號文規定土地儲備貸款僅限于名錄內土地儲備機構的貸款,非土地儲備機構的貸款不屬于土地儲備貸款。該項規定使得商業銀行審批發放土地儲備貸款的對象特定化,同時主體合規門檻進一步提高。這有利于商業銀行進一步明確土地儲備貸款科目,使土地儲備貸款科目進一步標準化。
對土地儲備貸款所需的合規文件作了細化規定。一是提高了土地融資規模文件的批準層級。土地融資規模文件不再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而是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核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經同級地方政府審核后,按財政管理級次逐級上報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核準后,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明確年度可融資規模并同時反映已發生的融資額度。二是提高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融資規模的核查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批準融資前,應對融資規??刂瓶ㄖ械囊延腥谫Y額度進行認真核對,擬批準的融資額度與本年度已發生的融資額度(包括本年度貸款已在本年度歸還部分)累計不得超過年度可融資規模,對本年融資額度已達到年度可融資規模的土地儲備機構,不得批準新的項目融資。
對土地儲備貸款擔保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要求。一是明確抵押土地必須為土地儲備機構名下土地,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這進一步規范了土地儲備貸款擔保物,糾正了過去以非名下土地、土地收益權、土地儲備證等進行抵押的不規范做法。二是靈活調整了擔保物與貸款項目的關系。162號文規定貸款用途可不對應抵押土地相關補償、前期開發等業務,改變了過去貸款只能用于對應抵押的土地做法。之所以作出這樣調整在于,能夠合法抵押的都是已理清產權關系的“凈地”,資金需求量小,而資金需求量大的地塊則由于產權關系尚未理清,卻無法進行抵押以獲得貸款,導致貸款用途失去針對性。
進一步強化了貸款用途管理,嚴控貸款挪用。除沿用以往土地儲備貸款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封閉管理的原則嚴格監管的規定外,進一步明確土地儲備貸款使用必須符合規定的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不得用于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土地儲備機構將貸款挪作他用的,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采取貸款處置和資產保全措施,暫停對該土地儲備機構發放新的貸款,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追究該土地儲備機構的違約責任。
對土地儲備貸款最長期限作出了靈活調整。162號文將土儲貸款最長期限從《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的兩年延長至五年。過去土地儲備貸款期限按房地產類對待,最長不超過兩年,這與土地儲備項目實施周期不相匹配,絕大多數項目兩年內無法完成儲備出讓。考慮到這種情況,新規定將土地儲備貸款延長至五年,這樣商業銀行等貸款機構就可根據土地儲備項目實際情況確定貸款實際期限,增強了土儲貸款實際操作性。
162號文對地方政府融資
平臺的影響
限制了土地儲備機構以外融資平臺土地開發整理融資。162號文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只能向列入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內的機構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其他主體從事土地整理融資不能列入土地儲備貸款科目,這就把一些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土地儲備貸款融資的渠道給封閉住了。
限制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通過土地抵押的形式獲取融資的行為。162號文明確規定納入儲備的土地不得用于為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機構融資擔保,這將限制融資平臺抵押土地獲取貸款的行為,增大融資平臺的貸款壓力。
影響一些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現金流測算。從以往做法來看,對于一些現金流不能覆蓋銀行貸款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向融資平臺注入土地資產的方式獲取現金流的全覆蓋。由于儲備土地一律納入土地儲備機構名下,會大大加大地方政府向融資平臺注資的難度,也進而影響到融資平臺公司資本結構改變和融資能力的增強,這樣就必然讓地方政府另尋其他注資的路徑,比如道路收費權等。
商業銀行需要管理存量貸款
作者簡介周珍曉(1979―),女,浙江省嘉興市第一醫院財務科會計師,研究方向為企業財務管理。(浙江嘉興 314000)
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小微企業雖然在我國企業中占據著重要地位,但是小微企業融資貸款問題一直不太順暢。小微貸款是近幾年興起的貸款業務,我國政府及相關機構也是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的幫扶政策,來鼓勵各大商業銀行加強小微貸款建設。銀監會對小微企業貸款下達“兩個不低于”要求,要求貸款增加量和增速都不低于前年總體水平,并對小微貸款業務做得好的銀行給予獎勵。
雖然各大商業銀行都意識到小微貸款的重要性,也都紛紛推出各具特色的小微貸款產品,但是,小微貸款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一、商業銀行小微貸款業務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貸款準入門檻過高
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都是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不論企業規模是大是小,其評定標準都一致。即便是針對小微企業貸款,方式主要是抵押貸款(一般是土地、房產抵押,銀行很少會接受除土地、房產之外的抵押物)。
由于小微企業中新興企業大多是經營風險性高,資產積累不足,經濟實力不強,其資產主要是廠房和機器設備,并未擁有很多符合銀行要求的貸款擔保條件。這類企業發展生產,就面臨著擔保難的問題。一方面這類企業如果需要到商業銀行貸款融資的話,一般只能用企業的房產、土地和機器設備等不動產作抵押?熏可是根據商業銀行抵押擔保相關的管理辦法,遠達不到企業預想中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如果利用擔保公司擔保貸款,擔保公司必然會要求企業提供反擔保,而這又加大了企業貸款擔保的難度,而且擔保公司作為第三方擔保機構,也要收取一定的費用,這大大提高了企業的融資成本,降低了小微企業的融資能力,制約了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入;最后小微企業規模小,盈利少,在貸款過程中需要支付擔保費、評估費、安排費、保險費、公證費、承諾費等多種費用給各機構,費用支出很高,使得貸款成本加大,不利于小微企業融資發展。
(二)貸款風險評估不當
風險評估是對企業一切資料全方位審查的過程。即在貸款前對借款和借款人進行調查;在貸款時,對貸款文件和貸款有關細節進行調查。在事先審查中,一定要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來進行,如遇到超過職業范圍的問題時,應該請求專業人員幫助,不得隨意行動。審查的內容,包括企業業主自身及家庭情況、企業獲利能力、企業長期發展情況、貸款項目和用途情況、還款能力、擔保情況等情況。風險評估是銀行降低風險的關鍵,只有做好風險評估工作,貸款之后的工作才能順利進行。但目前商業銀行經常存在著債務人重復抵押登記,這就是由于抵押登記各部門之間的溝通不夠,貸款審查人員沒有去到實地考察,錯誤的發放了貸款?熏損害銀行利益?熏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亂和糾紛。
例如,若債務人要向商業銀行進行貸款,那么就需要債務人有實存的抵押物(如:住房、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等),在對債務人土地的使用權上進行抵押,就需要去土地管理局辦理相關的手續,并進行登記,以防止對使用權的重復使用,比如,在債務人已經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之后,又在該土地上進行蓋房建筑等,同時又將完工后的房屋進行抵押貸款,這就形成了重復抵押,使得債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出現利益沖突的現象。
(三)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隊伍不夠完善
首先,小微企業經營規模大小不一,需求差異化成度高,商業銀行缺少適應小微企業客戶的信貸產品。而既能有效控制風險,又能讓小微企業在現有條件下貸得出款的業務品種十 分缺乏,很難滿足小微企業融資的實際需求。其次小微企業客戶經理隊伍人員不足,且小微企業客戶經理的業務素質有待提高,隨著生產力水平的不斷壯大,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高科技新型技術的推廣使用,新型行業的不斷產生,要求信貸人員在貸前審查借款人時要熟悉當前市場、行業背景,了解企業經營情況,在貸款時要懂得分析公司財務狀況,預測企業市場行情,在貸款后還要一直對貸款進行跟蹤調查。然而商業銀行客戶經理目前的業務素質離這要求還是有一段距離的;最后小微企業客戶經理服務意識欠佳,部分商業銀行的服務體系不是十分健全,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意識就更是存在不少問題。
二、南昌銀行贛州支行對小微信貸業務的對策
(一)降低貸款的標準
商業銀行應加快建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制,降低貸款標準,積極創新,突破貸款擔保方式約束。學習借鑒其他銀行的經驗,推出聯保、互保等多種擔保方式。其中聯保是指多家企業自愿組成聯保團體共同向銀行借款,團體成員為其他成員授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而互保是指由多家小微企業組成互助合作組織,各小微企業都繳納一定金額的資金,然后委托專門的管理機構為組織內各成員企業在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這樣才能切實解決小微企業“擔保難”問題。
(二)落實小微貸款風險評估
商業銀行在與小微企業合作時,推動業務發展的同時也要重視企業道德風險、行業風險和系統風險。信貸人員在接觸客戶時應把接觸過程中的真實情況做成報告并向上級反映,明確借款人所提交貸款材料中各項指標的計算方法和依據。例如,測算企業償債能力時,應把計算公式與及其調整金額紀錄在冊并附加文字說明。由于企業提交的審計報告,購銷合同等真假難辨,審查人員應用其他方面間接分析其真實性、可靠性。比如,每月查看企業水電費繳費情況和企業在各銀行開戶收款情況,并與企業上報銷量收入相比較,從而看出企業盈利情況。嚴格執行抵押登記手續,全面了解企業的綜合實力,準確估計其還貸能力。在加強貸前風險控制的同時,還要提高貸后檢查的質量。信貸人員應縮短貸后定期檢查周期,增加不定期突擊檢查。如在檢查后發現有企業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償還借款;借款沒按原定用途使用,去向不明等重要指標不合格情況時,就應該及時終止服務。
(三)加強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隊伍建設
1.開發多種多樣小微企業專屬信貸產品
目前商業銀行傳統信貸產品并不少,但是真正能適應小微企業貸款需求的信貸產品還有待加強。小微企業不比大型企業資金量大,誠信度高,擔保資源豐富,他們對于產品更為敏感,因此快速創設適合小微企業的信貸產品顯得尤為重要。應該抓住機會,在爭取傳統業務的同時,根據小微企業規模小需求快的特點,不斷研究開發出一系列適合小微企業需求的信貸產品,迅速搶占小微企業市場。必須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培養一批具有敏銳洞察力的專業人才對相關領域進行專業研究,推出倉單質押貸款、企業退稅稅款質押貸款等一系列小微企業專屬信貸產品。逐漸的為小微企業建立起品種多、方式多樣化、結構層次化的融資性質的多立體化融資服務平臺,提高金融服務質量。
2.加強小微企業客戶經理隊伍建設
一是要加強小微企業客戶經理隊伍建設,增加小微信貸人員。從銀行外招聘具有經驗,熟悉小微貸款專業能力強的高水平人才,從銀行內部也挖掘學習能力強,有責任心可培養的人才。二是提高小微貸款人員素質,制定培訓計劃和激勵機制。主要以營業部以及個人業績為考核指標,在每個季度和月度,把他們的業績與收入水平、晉升職位相聯系,激勵積極性較高的年輕人取得更大的成績。同時在管理模式(變粗放型管理為精細型管理)發生變化以后,可以對經營機構進行考核??蛻艚浝響摪才哦ㄆ谶M行組織學習,在業務指導和個案等方面共同商論,引導其充分利用總行、各分行的小微企業部創建服務平臺以此開拓客戶,還要重視將營銷費用放在重點上,最終達到多勞多得的目的,讓客戶經理等方面的人才成為業務發展的真正核心動力。三是服務方式多樣化,小微企業可以與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進行融資合作,加強互動溝通,建立互利合作、風險分擔的機制,使得小微企業的各種信息資料更詳細具體,更方便對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卜寧,浙江職業技術學院財務與會計學院講師、經濟師,研究方向:金融會計。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2.61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12-140-02
一、新準則下貸款減值業務會計科目的選擇與使用
貸款――該科目為資產類科目,核算商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與原金融企業制度比較,其顯著區別是科目名稱的變化,原金融企業制度主要是按貸款類別分別設置為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等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該科目為資產類科目,同時也是“貸款”科目的備抵科目,核算商業銀行貸款的減值準備。該科目可按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貸款”、“貼現資產”等科目。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該科目期末余額在貸方,反映商業銀行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
利息收入――該科目為損益類科目,核算商業銀行確認的利息收入。期末,應將該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該科目無余額。
二、新會計準則下貸款業務核算的主要規定
(一)貸款的確認和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貸款初始確認的時點為依據合同要求發放貸款之時,貸款應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且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構成實際利息組成部分。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貸款新增的外部費用,如辦理貸款發生的評估費、咨詢費、公證費等。
(二)貸款的后續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貸款的后續計量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貸款的后續計量主要包括利息收入的計量和貸款減值的計量。實際利率,是指將貸款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貸款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貸款的攤余成本,是指該貸款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一是扣除已償還的本金;二是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三是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三)利息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商業銀行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實際利率、攤余成本確認貸款利息收入。因貸款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相差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四)貸款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商業銀行應于資產負債表日,對各項貸款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貸款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貸款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主要包括: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債權人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其他表明貸款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等。貸款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貸款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五)貸款減值測試的方法
在對貸款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貸款,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也可以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在實務中,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單項金額重大的標準。該項標準一經確定,應當一致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三、貸款減值業務的核算
案例:2010年1月1日,商業銀行向M公司發放一筆9000萬元的貸款,M公司實際收到款項8453萬元,貸款合同年利率為10%,期限4年,利息按年收取,M公司到期一次償還本金。該商業銀行將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假定初始確認該貸款時確定的實際利率為12%。2011年12月31日,有客觀證據表明M公司發生嚴重財務困難,商業銀行據此認定對M公司的貸款發生了減值,并預期2012年12月31日將收到利息4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將收到本金6000萬元。2012年12月31日,商業銀行預期原來的現金流量估計不會改變,但當年實際收到的利息為300萬元。 2013年12月31日,商業銀行經與M公司協商,最終收回貸款700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結果保留兩位有效數字)。
這是一涉及本金減值、利息減值的典型的業務題,結合表格(單位:萬元)進行分析:
1、2010年1月1日發放貸款:
借:貸款――本金 9000
貸:吸收存款等8453
貸款――利息調整 547
2、2010年12月31日確認并收到貸款利息:
借:應收利息 900
貸款――利息調整 114.36
貸:利息收入 1014.36
借:吸收存款等 900
貸:應收利息 900
3、2011年12月31日,確認貸款利息:
借:應收利息 900
貸款――利息調整 128.08
貸:利息收入 1028.08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前,貸款的攤余成本=8567.36+1028.08=9595.44(萬元),2011年12月31日,商業銀行預計從M公司貸款將收到的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如下:400/(1+12%)+6000/(1+12%)2=5140.31(萬元)。應確認貸款減值損失=9595.44-5140.31=4455.13(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4455.13
貸:貸款損失準備 4455.13
借:貸款――已減值 9595.44
――利息調整 304.56
貸:貸款――本金 9000
應收利息 900
確認減值損失后,貸款的攤余成本=9595.44-4455.13=5140.31(萬元)。
4、2012年12月31日,確認利息收入并收到利息:
借:貸款損失準備 616.84
貸:利息收入 616.84;
借:吸收存款等 300
貸:貸款――已減值 300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前,貸款的攤余成本=5140.31+616.84-300=5457.15(萬元),2012年12月31日,商業銀行預期原來的現金流量估計不會改變,因此從M公司將收到的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如下:6000/(1+12%)=5357.14(萬元),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5457.15-5357.14=10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0
貸:貸款損失準備 100
確認減值損失后,貸款的攤余成本=5457.15-100=5357.14(萬元)。
5、2013年12月31日,結算貸款:
借:貸款損失準備 642.86
貸:利息收入 642.86
借:吸收存款等 7000
貸款損失準備 3295.44
貸:貸款――已減值 9295.44
資產減值損失 1000
綜上,新準則下,貸款應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且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實際利率、攤余成本確認貸款利息收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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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全球經濟整體復蘇形勢下航運業的穩步發展,造船業經歷金融危機的低谷后,行業景氣正逐步恢復。由此而引發的資金需求也愈發增多。與傳統的固定資產貸款相比,船舶貸款同樣具有周期長、投資大、法律關系復雜的特征。同時,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及航運業所具有的周期性、波動性等特征,也使商業銀行船舶貸款蘊含著較高風險。造船行業屬于勞動和資金密集型行業、周期性較強。雖然從長期看,世界造船中心進一步向亞洲轉移,有利于促進我國奠定造船強國地位,但從中短期看,我國造船業正處于產業升級、資源整合階段,整體產能不均衡并存在一定過剩。行業內集群的分化和整合將加劇,部分企業將繼續面臨撤單威脅、建造周期長、產能升級等多種困難,商業銀行船舶貸款的風險不容忽視?;诖敖ㄔ斓倪^程,可將船舶貸款擔保劃分為在建船舶擔保與建成船舶擔保,本文重點論述上述兩個業務階段中所蘊含的風險及防控。
一、在建船舶抵押業務風險防控
(一)在建船舶擔保業務主要模式
船舶貸款過程中,以船舶交付為時點,船舶交付前相應擔保方式主要如表1所示:
表1
在建船舶擔保方式
(二)在建船舶抵押現行法律依據
2009年6月以前,我國關于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零散規定于《海商法》、《擔保法》、《物權法》及地方性法規之中。2009年6月海事局公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提高了在建船舶抵押的可操作性,成為在建船舶抵押業務登記環節的全國統一性法律依據??偨Y上述立法,船舶抵押法律規范主要如下。
1抵押標的范圍
《海商法》第十四條規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設定抵押。
199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說明》,將在建船舶定義為:已經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船舶;《暫行辦法》中規定:作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為分段建造的,應該已經完成至少一個以上的船舶分段并處于建造階段;如為整體建造的,應該已經安放龍骨并處于建造階段。
2主體資格限制
《海商法》、《物權法》、《擔保法》均未對在建船舶抵押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作出限制性規定。但《暫行辦法》中規定在建船舶抵押人只能為“滿足國家或有關主管部門資質要求的船舶建造企業”;抵押權人為“具備發放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3抵押登記
在建船舶抵押登記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段餀喾ā吩诘谝话侔耸藯l明確規定: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在建船舶抵押的主要風險
1在建船舶的不確定性
從理論上看,抵押物必須具備特定性、價值性和可讓與性。而船舶于建造過程中,始終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并不完全符合特定性要求;就價值性而言,在建船舶表現形態為鋼材、設備的焊接安裝,船舶建成之前并不具有多高的價值;未完成的船舶,其轉讓性通常較差。
此外,《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暫行辦法》均設有禁止超額抵押的規定,加之在建船舶的不確定性,嚴重制約了實務中在建船舶抵押的可操作性。
2在建船舶所有權的多樣性
權屬清晰是抵押物用于抵押擔保的前提條件,《暫行辦法》明確要求特定船舶建造企業方可設置在建船舶抵押擔保。而在建船舶所有權卻具有多樣性。
船舶建造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不同版本合同對建造船舶的所有權往往有不同約定。如:西歐造船廠協會提供的標準造船合約(AWES格式合同)約定:買方在支付了第一期預付款后,在建造的船舶及設備歸買方所有;而日本造船商協會提供的SAJ格式合同約定:船舶的所有權和風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買方后同時轉移給買方,在交付成立之前,本船以及上面設備的所有權和風險都屬于賣方。
3抵押權實現的局限性
建造中的船舶尚不具備航運的使用價值,無論整體出售抑或分解成組成動產出售,其轉讓價格通常遠遠低于正常的船舶轉讓價格。在建船舶轉讓過程中,轉讓價格受船舶特征、市場容量、市場行情、轉讓手續、轉讓費用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加之作為抵押權人的金融機構往往缺乏管理在建船舶的專業技能與經驗,轉讓價格往往存在不能覆蓋抵押權人船舶貸款債權的風險。
(四)在建船舶抵押風險防范措施
1審慎評估在建船舶價值
(1)明確界定抵押物范圍
鑒于在建船舶的不確定性,商業銀行可在融資合同中借鑒《1967年建造中船舶權利登記公約》第八條規定,將抵押物范圍約定為:在未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所登記的抵押物及在船廠占有之下的,已用標志或其他方法清楚表明將要安裝在該船上的材料、機器和設備,并包括因在建船舶滅失、損壞、征收等而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
(2)實時評估抵押船舶現有價值
建船實務中,船東付款一般是采用“里程碑”式的付款形式,即按照船舶生產過程中的節點支付一定的款項,通常的節點包括:船舶開工時;上船臺時;船下水時;舾裝時;交船時。商業銀行可依據《暫行辦法》規定,于每個支付節點款項支付前,要求船廠或船東委托經商業銀行同意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在建船舶價值予以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辦理相應抵押權登記或變更登記。
考慮到前述在建船舶抵押權實現的局限性,商業銀行可以依據項目具體情況,合理約定在建船舶抵押率。
2嚴格把控在建船舶所有權歸屬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在建船舶的抵押人為船舶建造企業,如此規定雖然排除了船東、商辦理在建船舶抵押,限制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但由船舶建造企業享有在建船舶所有權并辦理抵押登記,也即排除了可能出現的船舶建造企業的留置權,更有利于商業銀行貸款債權的維護。故商業銀行敘做船舶貸款時,應當要求在船舶建造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建船舶所有權歸屬于船舶制造企業,以確保抵押權設立的合法有效。
3采用補充擔保方式
基于前述在建船舶抵押權實現的局限性,為避免抵押權實現價值可能無法完全覆蓋商業銀行貸款債權的風險,商業銀行可要求船廠或船東就可能的差額提供退款保函、股份質押等其他擔保方式以維護其債權利益。
4強化貸后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授信項下船舶建造進度的跟蹤,定期監控合同履約情況。加強現場檢查和監管,業務敘做部門可定期對借款人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可引入第三方造船監管中介機構,由其定期提供真實有效的評估報告,以此作為建造方履約情況的參考,防止因船廠違約造成工程延時,進而導致船東棄船。
針對現階段我國造船業產業升級和資源整合的現狀,商業銀行在敘做船舶貸款業務過程中,應當合理控制對單一客戶的表內外信貸余額,防范集中度風險。商業銀行可綜合考慮客戶資信與競爭力狀況,合理確定單一客戶信貸資產余額占借款人全部負債余額的一定比例。同時,加強對貸款資金的用款管理,貫徹執行“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相關要求,按照實貸實付原則監控信貸資金流向,保證貸款按約定項目和用途使用。
二、船舶建成階段貸款風險防范
(一)該階段商業銀行船舶貸款債權的主要保障措施
表2
建成后船舶既作為抵押物,又作為借款人的還款來源,是貸款人貸款債權的主要保障。以上三種保障措施均圍繞船舶而設置,一方面立足于保障船舶的穩健運營,另一方面強化船舶運營出現問題時,貸款人的介入與救濟措施。
(二)船舶建成階段商業銀行貸款債權主要風險
首先,航運作為船舶的基本功能,直接決定了船舶貸款抵押標的的移動性。船舶在不同法域、不同法律環境下實施的行為,可能直接影響船舶的運營狀態和抵押權實現的成效。船舶的移動性,也造成了貸款人難以有效掌控船舶的實時狀況,進而可能導致貸款人延緩采取相應措施。
其次,船舶抵押權雖然明確了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但船舶優先權作為海事領域的通行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抵押權的保障作用。另外,船舶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拖欠船員工資、港口費用、事故救助費、人身傷害索賠、侵權索賠、海域污染、船舶征收,甚至海盜行為等均會影響船舶的持續經營。
最后,船舶建成后的租金通常為借款人的主要還款來源,但散貨船、集裝箱船、班輪類船舶等不同類型的船舶在運營中收入的波動與風險各不相同,且航運業收入與宏觀經濟形勢聯動較強,易受經濟波動影響,進而造成借款人收入來源的不穩定性。
(三)商業銀行風險防控措施
1建成船舶抵押風險防控
(1)船舶登記地的確定
船舶登記的國家也被稱為“船旗國”,船舶登記地的確定是船舶航運的前提,在船舶進出港口時,船舶須提供有效的船舶登記證。船舶登記地的確定,一方面能夠確定登記船舶的擁有權以及登記船舶的抵押,更重要的是確定了該船旗國對船舶要求的技術、安全、質量的標準。
商業銀行在確定建成船舶抵押登記地時,應當謹慎考慮以下因素:
A船舶抵押登記地法制狀況
商業銀行確定抵押登記地時,應當對擬登記地法制情況作出全面盡職調查。包括船舶登記地相關立法狀況、政治環境、航運管制等,船旗國應當具備較完備的海商、船舶、公司、擔保立法規定,同時船舶抵押登記的費用較低、效率較高。當地法律應當對船舶抵押登記、船舶抵押權實現等方面明確規定抵押權人相應權利及保障措施。
B船舶標準
船旗國船舶管理機構有責任監管登記船舶的安全標準和實體狀況,但每個船旗國的立法不同,寬嚴不一。對銀行來說,應當避免抵押品的安全或實體狀況達不到國際上的認可標準,甚至影響船舶的適航性。所以,從銀行的角度看,確定高標準要求的船旗國,無疑有利于抵押船舶良好狀況的維持。
(2)約定“命令船長”條款
銀行在貸款協議中約定,當銀行實現擔保權利時,可以直接命令船長把船舶航運至某目的港?!懊畲L”條款有利于貸款人強化對船舶的控制,便于就船舶采取約定擔保措施。
如此安排有利于銀行確定最優的擔保權益實現方式。如船舶一直停留在一些不適合訴訟、扣船或當地法院難以拍賣船舶或手續煩瑣的港口,銀行將難以有效實現擔保權益。而通過上述“命令船長”條款,銀行可要求船長將船舶航行至便利權利實現的目的港。
(3)合理確定船舶抵押率
由于船舶抵押權實現的局限性,商業銀行可以就抵押船舶合理約定抵押率,并約定超過約定抵押率的補充擔保措施,以預防可能的船舶優先權等因素造成的船舶價值難以覆蓋且全部貸款債權。
2應收賬款質押擔保風險防控
當船舶租金收入為船舶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時,通過未來租金收益的質押,能夠有效排除其他主體就船舶運營收入所主張的權利請求。應收賬款質押業務中,商業銀行應當注意:
首先,應收賬款質押的標的包括租金的同時,船東可能取得一次性收入也應當包括在質押標的之內。如租船人因違反船租而支付給船東的賠償款項;救助其他船舶后,被救助的主體所支付的費用;以及船舶被強制征用所獲得補償等。
其次,商業銀行應當就船東收入、支出賬戶簽訂相應監管協議。監管協議中應當明確要求船東取得租船人的租金支付文件,租船人承諾所有租金將直接支付至船東在貸款人處的收入監管賬戶。
3保險權益轉讓風險防控
保險權益轉讓措施為船舶貸款又一通常采取的擔保措施,該措施明確要求船東購買符合貸款人要求的保險產品,并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約定貸款人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償人。
(1)合理確定投保范圍
廣義上的船舶保險分為船殼保險和保賠保險兩種,船東通常購買的保險有:①財產保險。這類保險是針對海險和戰亂對船殼或輪機(hull and machinery)造成的損失;②第三者責任保險。這類保險是針對船東或船舶因意外對第三者產生的責任,如貨物損壞,貨主向船東要求賠償;船舶產生油污,海事當局向船舶要求賠償;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后或在海難或意外中其他船舶、船員、乘客就人員傷亡向船東提出的賠償。
基于船舶保險高度的專業性及具體貸款項目的差異性,為銀行可以委托保險顧問公司提供專業保險意見書,用來確認船東所買的保險和有關的保險公司是否達到銀行的要求。如此安排,一方面可避免保險險種選在難以覆蓋貸款風險的情況,另一方面可避免因被保險人可能的失誤(如未滿足明確告知義務等情況)而導致的保險條款設置無效。
(2)購買抵押權方利益保險
抵押權方利益保險(mortgagees’ interest insurance)目的為對沖保險公司特殊情形下的拒絕賠償風險,該保險險種始自1986年倫敦市場采用的“協會船舶抵押權人利益保險條款”。如船東在購買保險時,信息披露沒有達到保險公司規定的標準,或者船東違反了保險產品的約定,導致保險人免責等情形下,通過已購買的抵押權方利益保險,即可保證貸款人貸款債權的有效受償。需要注意的是,該種保險的保險費用,應當由船東予以支付。目前,此種險種在國內市場上少有開發,但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則比較普遍??紤]到船舶建造及運行的國際化程度愈來愈高,該險種的購買無疑將有利于保護貸款方的債券安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