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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臨床試驗模板(10篇)

時間:2022-02-20 22:37:2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藥物臨床試驗,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藥物臨床試驗

篇1

1建立培訓和考核體系

對參與臨床試驗的醫師、護士、技師、藥師等各級人員進行GCP及試驗技術培訓,組織相關人員參加院外GCP和臨床試驗相關技術培訓班,定期組織全院的培訓并進行考核,使從事臨床試驗相關人員的GCP知識和臨床試驗技能不斷更新,為保證臨床試驗質量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加強主要研究者對臨床試驗相關指導原則的培訓,使研究者在臨床試驗準備階段熟悉相應的指導原則和臨床試驗方案設計規范,科學設計試驗方案,對藥物/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不良反應進行科學評價。

2加強啟動會培訓在臨床試驗

開始之前,對主要研究者、參與試驗人員、研究護士和試驗藥物管理人員進行項目培訓。機構要求在啟動會上對以下內容進行培訓,包括臨床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原始病歷及病例報告表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試驗藥物管理及使用注意事項、預期不良事件及處理方案、嚴重不良事件的處理、報告和記錄、合并及禁忌用藥、隨訪要求、血清保存等,使研究者熟悉掌握研究的具體操作,以確保試驗項目高質量的完成。

二建立及完善臨床試驗質量保證體系

1研究團隊的一級和二級質控臨床試

驗實施過程中,加強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與實時監管,嚴格規范臨床試驗的各個環節,進一步提高臨床試驗的質量。由于整個臨床試驗項目實施過程往往涉及到多方的參與,為了做好項目質量管理,在整個項目的組織架構中,要建立對項目質量管理負責的團隊及其相關的工作流程,明確職責。強化研究團隊的有效一級和二級質控,每個專業有1~2名質控人員負責本專業所有在研項目的質量檢查(二級質控)。在試驗準備階段,每個項目指定1~2名質控人員負責項目的質量檢查(一級質控),向申辦方提供專業科室相關研究者的簡歷,根據藥物適應證及研究者的研究任務,協助主要研究者選擇較為合適的研究者參與臨床試驗;全面熟悉臨床試驗方案,制定具體研究計劃;針對方案和GCP與申辦方共同對全體試驗的參與者進行培訓;試驗期間,對試驗原始數據的采集做到相互質控,確保每一步驟試驗數據的真實、完整;督促申辦方在試驗初期及時安排監查,以便及早發現問題;配合監查員的監查工作,及時聽取監查員的匯報,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解決;試驗結束,檢查全部試驗資料,經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審核后方可歸入機構檔案室。

2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不定期的稽查

在研究團隊的一級和二級質控后,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每年對所有臨床試驗專業參照CFDA的資格認定及復核檢查的要求進行全面的檢查;同時對在研試驗項目進行常規檢查,并對個別試驗項目進行不定期的檢查。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也可聘請第三方的稽查,對CFDA已批準專業和擬申請資格認定的新專業進行稽查,根據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從而保證臨床試驗數據的可靠性、可溯源性及試驗研究的規范性和可信度,提高臨床試驗水平。

篇2

2藥物發放

該功能模塊嵌套于目前本院的門診醫生工作站、住院醫生工作站。具體流程設計:醫生根據申領的藥物或材料形成自己的庫存選擇藥試人員進行發放申請打印發放清單受試者簽字確認。說明:此功能涉及到具體受試者,需針對受試者進行出庫操作。出庫后需打印清單,受試者需簽字。

3檢查電子申請

該功能模塊嵌套于目前本院的門診醫生工作站、住院醫生工作站。由于受試者可能是在院病人或健康志愿者,所以•藥物與臨床•*通訊作者:董瑞國,教授,碩士生導師,信息中心主任該功能嵌套于門診醫生工作站和住院醫生工作站。具體流程:a、門診流程:門診服務臺辦卡建檔進入門診醫生站輸入藥試號進入開單界面刷卡調入受試者信息開具檢查單打印申請單憑申請單前去檢查與檢查科室電子申請接口說明:檢查項目按照科室維護,采用樹形結構顯示,勾選開單。同時,根據藥試號分別維護該藥試號所對應的檢查項目。受試者需要一次建檔,無需掛號和重復建檔。醫生一旦申請過一次,即可根據歷史申請調入受試者信息,方便快捷。b、住院流程:此類受試者為在院人員,基本信息從HIS直接調入,無需登記,其他操作均同門診受試者相同,不再贅述。

4檢驗電子申請與部分儀器實現雙向通訊

此類申請情況與檢查申請相同,具體流程不再贅述,只說與檢查的不同點。由于本院部分儀器實現雙向通訊,如生化儀器、免疫儀器。因此,藥物申請檢驗項目采用條碼模式。本院條碼采用預制條碼模式,因此,醫生申請后采樣前需進行試管關聯操作。具體模式又分為門診關聯和住院關聯:a、門診關聯:醫生申請后,受試者到醫院采血中心,采血中心刷卡調入申請信息,進行條碼記錄的生成,掃入試管條碼進行關聯。b、住院關聯:醫生申請后,進入嵌套于住院醫生站的條碼生成關聯模塊,進行條碼生成,掃入試管條碼進行關聯。本院目前檢驗項目采用套餐方式申請,藥試申請并非按照套餐方式,因此,在維護檢驗申請項目時,增加到具體檢驗小項的維護。如:腎功能項目包括三個小項,但藥物試驗也許只做其中一項,這就需要在維護的時候到小項。條碼關聯的時候,需要進行申請項目與化驗項目的轉換。具體的說:申請小項為具體的收費項目,LIS系統的化驗項目并不是收費項目,需要進行項目的對照。這樣儀器在接收條碼的時候,會識別條碼,找到化驗項目進行檢驗,實現儀器的雙向通訊。化驗報告結果審核后,醫生可在醫生站報告查詢系統中進行打印。科教處管理人員亦可通過LIS報告查詢系統查詢打印報告,做到有效監管。

篇3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規定臨床試驗檔案必須妥善保存。另外,該辦法在附錄2中對臨床試驗的準備階段、進行階段和完成后的文件保存進行了明確要求:研究者要保存資料至臨床試驗終止后5年。申辦者應保存資料至試驗藥物被批準上市后5年。而ICH規定,臨床試驗資料須保存至得到上市許可后滿2年。FDA規定,藥物批準/不批準上市、上市或撤銷申請后2年,我國臺灣是7~10年,但實際上,現在提倡在產品的整個生存期都應保存。

2 藥物臨床試驗檔案的特點

2.1 專業性強。藥物臨床試驗分為Ⅰ、Ⅱ、Ⅲ、Ⅳ期。Ⅰ期臨床試驗是初步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觀察人體對于新藥耐受程度和藥代動力學,為制定給藥方案提供依據;Ⅱ、Ⅲ期臨床試驗是治療作用的評價階段,目的是評價藥物對受試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最終為藥物獲得注冊申請提供充分的依據;Ⅳ期臨床試驗是新藥上市后監測,評價藥物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與風險關系,改進給藥劑量等。各期臨床試驗檔案均應完整、有序地分類保存。

2.2 原始資料復雜繁多。開展藥物臨床試驗全過程的原始資料種類繁多,包括臨床前的一些研究資料,審批后的試驗方案、倫理批件、知情同意書、藥檢報告、研究病歷、受試者檢驗檢查報告、藥物發放及回收記錄等,這些原始資料都要保存原件在研究機構。

2.3 保密性強。藥物臨床試驗檔案資料是整個藥物臨床試驗過程的全面記錄,是藥物上市申報的第一手科研資料,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產生的受試者的個人信息、申辦方提供的新處方、制劑工藝、原始統計數據等關鍵內容都具有科學研究的保密性。按規定,這些檔案資料只對國家藥監管理部門、申辦方和臨床試驗機構開放,不得對外泄露。

3 如何規范管理藥物臨床試驗檔案

3.1 增強臨床試驗檔案的管理意識。檔案管理工作是專業性強、涵蓋面廣、工作內容繁雜的一項專業性工作。過去該項工作沒有引起重視,沒有專職人員管理,只是將資料簡單歸類放置于木柜上,造成多年的積壓,文件資料查找困難,利用效率低。要大力宣傳檔案管理工作,廣泛宣傳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增強全員檔案意識,爭取醫院領導的重視和支持,促進臨床試驗檔案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3.2 建立藥物臨床試驗檔案管理制度。制定檔案管理人員職責,明確檔案管理人員在臨床試驗檔案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根據《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醫藥衛生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要求,統一管理和保存藥物臨床試驗檔案資料。將相關文件和數據資料進行整理并分類、立卷、編目、登記歸檔,建立編碼以方便檢索。另外,要建立完善的檔案收集、開發利用、借閱保密、鑒定銷毀等相關制度。根據醫院發展的變化,要拓展歸檔范圍,修訂分類方案,加強醫院在經濟項目合同、招標、審計、宣傳報道等方面文件材料的歸檔。總之,建立科學的檔案管理體系,保證臨床試驗文件和資料歸檔的規范性和安全性,是促進檔案工作規范管理的關鍵。

篇4

我國的兒科藥理基地建設于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啟動。1983~1990年間,為了提高藥品臨床試驗的科研技術水平,衛生部先后分三批批準了35個臨床藥理基地共計114個專業科室,包括西醫兒科和中醫兒科專業各1個[4,5]。1998年8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正式成立,重新確認了121個國家藥品臨床研究基地(國藥管安[1999]272號),共計561個專業,其中包括9個中醫兒科專業。2004年2月,SFDA出臺了《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國食藥監安[2004]44號),對申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同時對老基地進行復查。根據SFDA的公告,截至2009年7月14日,獲得藥物臨床試驗資格認定的兒科專業增加到了46個,但 周鹍,兒科學碩士,主治醫師。1997年畢業于北京中醫藥大學獲學士學位;1997~2000年在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從事臨床工作;2003年獲中西醫結合兒科臨床碩士學位;2003年至今就職于北京中醫藥大學東方醫院,現為北京中醫藥大學東方醫院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辦公室秘書、臨床研究倫理委員會秘書。參與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申報與復審工作,熟悉國內外藥物臨床試驗相關法規,具有豐富的臨床試驗項目管理及臨床研究倫理審查經驗,主持和參加相關科研課題研究,發表了多篇學術論文。主要研究領域:臨床研究及倫理審查關鍵文件設計規范研究。

僅占獲得資格認定專業數的2.4%[6],仍然遠遠不能滿足約占患病總人口20%的患病兒童的需求。同時,各專業的數量分布不均,包括中醫兒科16個,小兒呼吸專業9個,小兒腎病、內分泌、神經病學、感染專業各3個,小兒消化、心臟病專業各2個,小兒血液病、皮膚、腫瘤、遺傳代謝、普通外科專業各1個,大部分專業數量較少,還達不到臨床試驗應在多中心實施的基本要求。因此,亟需加強對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的鼓勵和扶持。

1 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的重要性

1.1 兒童不是縮小的成人

兒童處于生長發育階段,特別是嬰幼兒時期肝腎功能、中樞神經系統和內分泌系統的發育尚不健全,藥物在其體內呈現的藥代動力學和藥效動力學與成人有較大差別;對許多藥物的代謝、排泄和耐受性較差,藥品不良反應發生率比較高。由于缺乏臨床療效和安全性數據,很多藥物沒有針對兒童的劑型,兒科未獲得許可(unlicenced)及標簽外(offlabel)用藥非常普遍[7],臨床醫生多簡單地以成人用量進行折算,忽視了兒童獨特的生理、病理情況及藥動學和藥效學特點,導致兒童用藥不良反應的增加。

1.2 成人疾病發病日益低齡化

隨著2型糖尿病、高血壓、高脂血癥、抑郁癥等疾病在兒童中的發病率日趨增高,之前只用于成年人的藥物,現在也越來越多地應用于兒童。據報道,2002~2005年間,口服降糖藥物的使用在青少年男性中增加了39%,在青少年女性中增加了166%;降脂藥物的使用在兒科患者中也增加了15%,其中主要是他汀類藥物[8]。但是,這些藥物在兒童中應用的經驗很有限,治療的時機也還不明確。另外,早在2004年FDA就首次警示,兒童和青少年使用抗抑郁藥物有增加自殺傾向的風險,然而不予以確診的抑郁癥患兒藥物治療又不符合醫學倫理,抗抑郁藥物在低齡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還需要嚴格的臨床試驗來驗證。可見,對兒科藥物臨床試驗的需求已經迫在眉睫。

2 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的特殊性

兒童屬于弱勢人群,參加臨床試驗面臨的風險較高,對此,歐盟公布的《兒童臨床試驗倫理標準建議》指出,“兒童的利益應高于科學與社會”[9]。為了保護兒童的利益,使他們免受傷害,在設計兒童臨床試驗時需要考慮一些特殊的倫理問題。

2.1 醫學倫理規范性文件中的特別規定

《赫爾辛基宣言》(2008修訂版)中有關兒童臨床試驗的規定:對無行為能力的受試者,研究人員必須取得其法定監護人的同意。除非研究對促進上述人群的健康是必須的且無法在具備行為能力的受試者中進行,同時研究的風險和負擔極低,否則不可以進行研究。若受試者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但能表達是否同意參加研究的決定時,醫師除了應取得該受試者法定監護人的同意外,也必須取得其本人的同意。應該尊重無行為能力受試者不贊同的意見[10]。

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于2002年8月對“人體生物醫學研究國際道德指南”進行了第3次修訂,規定在進行涉及兒童的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須確保:(1)以成人為受試對象,研究不能同樣有效地進行;(2)研究的目的是獲得有關兒童健康需要的知識;(3)每位兒童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給予了許可;(4)已獲得每位兒童在其能力范圍內所給予的同意(贊成);(5)兒童拒絕參加、或拒絕繼續參加研究將得到尊重[11]。

我國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局令第3號)》(GCP)第十五條規定:兒童作為受試者,必須征得其法定監護人的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當兒童能做出參加研究的決定時,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上述規范性文件均強調:兒童臨床試驗必須獲得兒童受試者法定監護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研究者同時應根據兒童年齡在其所能理解的范圍內告知受試兒童并取得其同意。兒童對于中止某項與研究相關的操作和退出研究的愿望應受到充分尊重。

2.2 試驗設計的順序

鑒于兒童的弱點,必須努力降低已知的危害,一般應首先在動物中進行安全性研究,然后按照成人、年長兒童、年幼兒童的順序進行研究。有些特殊情況允許直接進行兒童研究,例如:①研究是針對威脅兒童生命的情況;②有些兒童特發性疾病,如影響嬰兒的神經母細胞瘤,患兒無法活到年長兒童期[12]。

2.3 試驗設計的原則

兒童臨床試驗方案并不是成人試驗方案的簡單重復,應由具備兒童工作經驗的研究者精心設計,遵循風險和不適、痛苦最小化的原則[9]。

2.3.1 風險最小化的具體措施 在臨床試驗開始之前,研究者應該全面了解試驗藥物的毒性,盡最大努力預測并減少已知風險;所有的研究人員必須具有豐富的兒童臨床試驗研究經驗并接受適當的培訓;設計滿足統計學要求的最小受試者數,避免更多的兒童暴露于研究;在給予標準治療的基礎上使用安慰劑,并要事先規定解救和退出試驗的情況和措施;成立專門的數據和安全監察委員會以實時監測藥物的不良反應;應有完善的急救設備和應急措施,確保突發嚴重不良反應或未預期傷害時能夠迅速應對。

2.3.2 不適和痛苦最小化的具體措施 試驗應盡可能在兒童熟悉的環境中進行,擺放與兒童年齡相適應的體育設施、游戲設備以及食品等;盡量減少采血量:尋求適當的檢測方法(如放射免疫測定法、高效液相色譜法、質譜法等可檢測少到20~100 μL的血樣),或采用測定尿液、唾液等非侵入性樣本收集方法;采取減少研究干預引起不適的措施:如靜脈穿刺時使用局部麻醉藥,多次抽血時使用留置針;侵入性檢查治療應該由有經驗的人員實施,以減少兒童受試者的痛苦;為了減少兒童的焦慮和預期的痛苦,研究者在進行任何一項檢查或程序之前,都應該用適合其年齡的誠實而非恐嚇性的語言予以解釋說明;任何能引起兒童羞恥感的程序,例如需要衣服進行檢查,應該盡量避免,否則應事先告知兒童并注意保護其隱私;要盡量避免兒童與家長或熟悉的照顧者之間的分離,如果不能避免,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有機會適度地觀察研究的進行并保持與兒童的密切聯系。

3 討論

鑒于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特殊而嚴格的倫理要求,加之招募兒童受試者非常困難,導致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的發展舉步維艱。但是,如果沒有兒童參與臨床試驗,就不可能制定出對兒童安全有效的用藥指南,開展高質量且符合倫理的臨床試驗是保障兒童用藥安全的關鍵環節。我國目前開展的兒童臨床試驗數量有限,兒童專用新藥的自主研發能力相對較弱,國內很多藥物在上報審批時還依賴于國外的兒童臨床試驗資料。然而,國外兒童的體質與我國兒童不同,臨床研究結果可能存在差異,完全照搬會存在風險。因此,我國亟需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并結合本國國情,積極改善目前兒童臨床試驗的薄弱現狀。

3.1 采取強制與鼓勵相結合的政策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政府在促進兒童藥物臨床研究的發展中起主導作用。2005年我國1%人口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顯示:全國人口中0~14歲的人口為26 478萬人,占總人口的20.27%,而市場上常見的3 500多個藥物制劑品種中,兒童藥物劑型只有60多種,僅占1.52%[13]。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政府應高度重視兒童群體的用藥安全問題。相關部門一方面可強制制藥企業對申請注冊的部分新藥進行兒童臨床試驗,另一方面也要出臺研發兒童藥物的優惠政策,例如兒童臨床試驗及新藥注冊的優先審批權,延長兒童新藥的專利保護期,從政府渠道投入創制兒童新藥的科研經費等,以激勵企業和專業人員從事兒童藥物研究。

3.2 成立兒科臨床藥理學專業學術團體

兒科臨床藥理學是直接關系到兒科醫學與兒科藥學發展的重要橋梁學科,是實施GCP和促進新藥開發所必須的基礎知識和應用理論及方法。成立兒科臨床藥理學的專業學術團體,能積聚兒科醫師、藥師和相關學科人員的力量,建立學術交流的平臺,有利于發掘和培養專業骨干;可協助政府相關部門起草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的要求、內容、觀察指標及臨床評價原則,相關的指南,使兒童藥物臨床研究達到規范化的要求;同時還承擔對從事新藥臨床研究的醫生進行臨床藥理知識培訓的任務,從而促進兒童藥物臨床研究整體水平的提高。

3.3 成立地區性或區域性兒童倫理委員會

兒童臨床試驗方案必須經過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方能實施,該倫理委員會應該具備有關兒童醫學、藥學、護理學、倫理學、心理學等方面知識和經驗的專家,能正確評價試驗對于兒童受試者的風險和受益,審查臨床試驗方案是否符合科學和倫理要求。目前各藥物臨床試驗基地均成立了機構倫理委員會,但各機構倫理委員會尚缺乏具有豐富兒童工作經驗的專家,因此有必要整合人才資源,成立地區性或區域性兒童倫理委員會,對本區域內擬開展的兒童藥物臨床試驗進行審查,更好地保護兒童受試者的權益。

3.4 建立兒童臨床試驗官方網站

利用網絡技術,系統登記已批準進行的兒童臨床試驗并及時公布試驗結果(包括不利的研究結果),對文獻資料的全面分析結果也要公布,以便研究人員查詢到有類似目的、類似臨床試驗的相關信息,避免重復進行臨床試驗[9]。兒童臨床試驗網站的建立還能為患病兒童及其家長提供新藥研究的信息,同時宣傳兒童臨床試驗的重要性,有助于招募受試者,使更多的患病兒童受益。

參考文獻

[1] fda.gov/downloads/Drugs/DevelopmentApproval Process/DevelopmentResources/UCM049915.pdf.

[2] Akiyoshi Uchiyama. Pediatric Clinical Studies in Japan: Regulations and Current Status. Applied Clinical Trials, Jul 1,2002 [EB/OL]. appliedclinicaltrialsonline.findpharma.com.

[3] ec.europa.eu/enterprise/pharmaceuticals/eudralex/vol1_en.htm#reg1901.

[4] 傅俊一. 衛生部組建十四個藥品臨床藥理基地. 中國衛生年鑒[M] . 北京: 人民衛生出版社, 1984: 265267.

[5] 傅俊一. 衛生部建立第二批臨床藥理基地. 中國衛生年鑒[M] . 北京: 人民衛生出版社, 1987: 235.

[6] sfda.gov.cn/WS01/CL0069/.

[7] Roberts R, Rodriguez W, Murphy D, et al. Pediatric drug labeling: improving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pediatric therapies [J]. JAMA, 2003, 290(7): 905911.

[8] 梁 偉, 編譯. 兒童用藥臨床研究迫在眉睫[J]. 中國處方藥, 2008, (4): 1819.

[9] European Union. Ethical considerations for clinical trials on medicinal products conducted with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J].European journal of health law, 2008, 15(2) : 223250.

[10]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EB/OL]. wma.net/e/ethicsunit/helsinki.htm.

篇5

[中圖分類號] R954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1)11(a)-154-03

Analysis on quality control of drug clinical trials

CHEN Shuyin, LIANG Chuncai, WEI Bin, QIN Xin

National Pharmaceutical Clinical Trial Institue, the Affiliated Ruikang Hospital of Guangxi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University, Nanning 530011, China

[Abstract] The quality control of new drug cilnical trial is the effective guaranty for the pharmaceutical.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drug clinical trials and establish an effective quality control system of drug clinical trials,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good clinical practice quality control are discussed. The key of quality control of drug clinical trials is to reinforce the training of the researchers and the process management, ensure the inform of the three grade of quality control, and strengthen applic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system in the clinical quality control.

[Key words] Drug clinical trials; Quality control; Process management; Electronic management

藥物臨床試驗是指任何在人體(患者或健康志愿者)進行的藥物系統性研究,以證實或揭示實驗藥物的作用、不良反應和(或)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其目的是確定藥物的療效及安全性,是藥物注冊上市的主要依據[1]。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直接關系到人類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有效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控制是確保臨床試驗數據及結果的科學性、真實性和可靠性的關鍵手段。本文中筆者結合我院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經驗談幾點看法。

1 藥物臨床試驗研究的質量控制存在的問題

1.1 研究者質量控制意識淡薄

質量控制是指在質量保證體系中,為達到臨床試驗某一質量要求所采取的具體操作技術和實施的行為,是一個貫穿臨床試驗始終的發現問題、尋求原因和解決方法并最終解決問題的連續過程[2]。目前,大多數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都建立了臨床試驗專業秘書、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質控員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負責人“三級質控”的管理模式,強調遵循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的要求,加強藥物臨床試驗管理[3]。因此,藥物臨床試驗過程質量控制主要由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由各個研究者或其他參與人員具體實施和執行。但在大多數藥物臨床試驗的質控過程中,主要研究者對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首先,項目負責人對本專業參加臨床試驗的研究人員在藥物臨床試驗前的培訓工作的重要性欠缺認識。在每一項臨床試驗啟動前,大型企業申辦者或合同研究組織(CRO)都會組織參加該項目各個環節的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有:試驗項目的內容、試驗方案及目的、相關的GCP規范要求、入組排除標準、臨床試驗的流程、原始病歷及病例報告表的填寫要求、臨床試驗的關鍵點及容易出錯的環節、藥物管理人員如何做好試驗藥物的接收、發放、回收、登記等工作。但有的研究者卻認為項目啟動會培訓只是一個形式,參不參加都不重要,沒有意識到項目啟動會培訓是研究者對試驗方案進行深入了解和探討的過程,是使試驗過程嚴格按照試驗方案規程實施的保證。其次,個別研究者對GCP的條款沒有深究細琢,沒有形成自覺遵循GCP的行為習慣,認為質控主要是監察員的事情,研究者只要按時按量完成受試者的試驗過程即可,或以臨床工作繁忙為由,沒有對藥物臨床試驗病歷進行及時填寫,經常是在試驗將近結束的時候才對病歷寫回憶錄,甚至讓監察員來填寫研究病歷,從而直接影響試驗數據及結果的真實性。

1.2 監察力度不夠

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明確規定,作為負責發起、申請、組織、資助和監查臨床試驗的申辦者要委派監查員對臨床試驗進行監查。監查的目的是保證臨床試驗中受試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試驗記錄與報告的數據準確、完整并與原始資料一致,以確保試驗遵循已批準的方案和現行管理法規[4]。監查員是由申辦者任命并對申辦者負責的具備醫學、藥學或相關專業背景并受過相關知識培訓的人員,其任務是監查和報告試驗的進行情況、核實試驗數據并作為申辦者與研究者之間的主要聯系人。但目前除大型的CRO外,較多的中小型制藥企業申辦者基本未設立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從事新藥的臨床試驗工作。設有藥物臨床試驗監察員的CRO,其監察員的監察重點也主要是事前和事后的監察,對過程監察大多只注重是臨床試驗的進度,而并不關心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更有個別申辦者和CRO的監察員在支付了臨床試驗經費之后,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除了偶爾的電話監察外,一直到臨床試驗結束時才出現。由此可見,申辦方對臨床試驗的監查工作還有待加強。

1.3 信息化系統不到位

隨著網絡技術和軟件技術的飛速發展,目前國外的藥物臨床試驗都已經逐步實行臨床試驗質量控制管理計算機化。其特點是以研究者為主體,通過完善的管理體系、完備的管理網絡及嚴格的臨床試驗監察員,保證了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5]。而國內的藥物臨床試驗大多還停留在傳統的依靠人工手段進行質量管理監督以及實施藥物臨床試驗,如篩選受試者時手工書寫受試者信息、研究者手工書寫處方、檢驗報告打印后進行手工粘貼等,這樣造成工作量極大,效率低下,人力資源浪費,而且極易漏檢、重檢或錯檢等,由此可見,國內藥物臨床試驗水平要跟國際接軌還需對藥物臨床試驗信息化系統增加更多的投入和建設。

2 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控制的幾點建議

2.1 加強培訓工作,從思想上重視藥物臨床試驗

研究者的素質是保證藥物臨床試驗質量一個重要的決定因素,一個合格的研究者,必須從思想上去重視藥物臨床研究,充分認識到藥物臨床試驗工作不是一般的臨床診治工作,而是一項要求嚴謹的生物科研工程,是具有提升科研及循證醫學研究水平、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水平等重大意義的活動。在試驗過程中任何違規操作形成的誤差都會給藥物臨床試驗結果帶來偏差,甚至失去藥物臨床試驗的意義。因此,必須加強研究者隊伍的素質培訓和梯隊建設。藥物臨床機構應經常邀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具有豐富藥物臨床試驗經驗的專家,定期組織對研究者進行有關 GCP 知識培訓和現場指導,解析藥物臨床試驗的重要意義,講解其他試驗機構成功的經驗和不足的原因。不定期組織相關專業研究人員到具有成功經驗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參觀和學習。

2.2 加強藥物臨床試驗的過程管理,確保“三級質控”的實施

目前,大多數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都已經實行了“三級質控”的管理模式,制訂了“三級質控”的標準操作流程,讓“三級質控”成為質量控制的核心內容,從不同渠道、不同層面對臨床試驗進行質量控制。我院從2008年取得藥物臨床試驗資格以來,就嚴格按照“三級質控”的管理模式來運作,以保證我院承擔的臨床試驗的質量。

在每個專業科室指定專業秘書作為“第一級質控員”,專業秘書一般為項目的研究者之一,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參加過GCP培訓,能熟練掌握試驗方案及與試驗有關的標準操作規程,能有充分的時間對試驗項目進行質量控制。在項目開始之后,每月對試驗項目按“藥物臨床試驗質控記錄”上的檢查項目進行自查,自查記錄經專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后上交機構辦公室。每完成一份CRF表,專業秘書都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填寫“專業秘書質控表”,并按照上面的檢查項目進行最后的質控,“專業秘書質控表”跟隨研究病歷最后存檔。

將機構辦公室設置專職的質控員作為“第二級質控員”。質控員必須具有醫學、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并經過嚴格的GCP培訓,熟悉GCP和有關法規,實行分管專業項目全過程負責制,其主要職責為:①在臨床試驗開始前確認試驗承擔專業組是否有充分的時間、資源、設備和合格的研究人員投入所進行的臨床試驗項目。②定期跟進試驗的研究進展,對試驗過程中出現的不良事件進行及時處理。③監查試驗用藥品是否按照有關法規進行供應、儲存、分發、收回并做好相應的記錄。④建立臨床試驗監查規程,保證臨床試驗中受試者的權益受到保護,試驗記錄與報告數據準確完整。⑤接受監察員和稽查人員的定期訪視和現場檢查。⑥在試驗結束后填寫終末質量控制評價表,對專業秘書的一級質控進行總結和評價。

機構辦公室負責人作為“第三級質控人員”,其主要職責是不定期地對在研項目進行抽樣檢查,及時掌握和反饋信息,即時糾正,舉一反三,規范臨床試驗,同時對一級及二級質控員的質控工作進行監督和督促,使“三級質控”真正按規程進行,確保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

另外,機構還需做好外部質量協助監控工作,明確申辦方的監察員監查職責和每個項目的監察頻率,對臨床試驗過程中每個階段監查員的監察情況進行溝通,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與監查員之間建立監查員登記本,記錄每次監查的接待情況及監察所發現的問題,達到從外部質控去保證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

2.3 加強信息化系統在藥物臨床試驗質量控制的應用

隨著計算機科學、通信技術、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這些技術和方法在醫學領域的廣泛應用,國內很多大型的醫院已經建立了如醫院管理信息系統(HIS)、醫學圖像存儲和傳輸系統(PACS)、檢驗科管理系統(LIS)等融合了許多高科技的軟件系統[6-7]。因此,在實施藥物臨床試驗的過程中應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的優勢,建立藥物臨床試驗網絡信息服務系統,將臨床試驗機構的各個專業科室、功能檢查科室等有機且有序地連接在一起,實現全院信息資源的共享,為臨床試驗研究者提供快速、便利、準確的臨床試驗數據。藥物臨床試驗網絡信息服務系統的內容主要涵蓋臨床試驗項目信息管理、研究者工作站、臨床試驗藥物管理、財務管理、系統擴展模塊等,其功能是使傳統的依靠人工手段進行質量管理監督轉變為藥物臨床試驗項目實行電子化、信息化的管理,從而極大地提高臨床研究效率,節省了時間和成本,使電子化的CRF比傳統紙型的能更好地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保證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

3 結語

藥物臨床試驗是藥物生物學必不可分的重要環節,高水平的藥物臨床試驗來源于對藥物臨床試驗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建立了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以GCP為核心,利用現代化信息化技術服務于藥物臨床試驗,充分做到“事前布控,過程監控,事后可溯”。目前,藥物臨床試驗工作已成為我院臨床科研的重要組成部分,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在近年來,通過不斷的實踐學習和工作總結,建立了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全面保證了各專業組承擔的臨床試驗項目的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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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聞素琴,陸德炎,瞿曉慈.藥物臨床試驗運行程序與關鍵環節管理[J].中國醫藥技術經濟與管理,2008,2(2):74-77.

[3] 王少華,張媛媛,趙艷.藥物臨床試驗質量控制淺析[J].中國藥房,2010, 21(6):4403-4404

[4] 田少雷.GCP對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保證[J].中國新藥雜志,2002,11(11):825-828.

[5] 張勛,宋蘋,唐雪春.藥物臨床試驗信息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J].現代醫院,2009,9(5):148-149

篇6

1.2資料(1)調查2007—2013年結題的Ⅱ~Ⅲ期發生不良事件的試驗項目歸檔資料,對照評分標準,統計各試驗項目的不良事件監控的質量得分情況,計算年均得分及各要素的年均得分率。(2)根據2007—2013年結題的Ⅱ~Ⅲ期試驗發生的15例嚴重不良事件(SAE)的資料,分析SAE處理、隨訪、報告及記錄情況,發現存在的問題。

2結果

2.1不良事件監控質量得分情況由表2可見,2007—2010年不良事件監控質量得分基本維持在70上下,2010年得分最低。從2011年開始,得分大幅度增加,至2013年已增加至93.5分,為2010年均得分的1.35倍。對各要素的年均得分率進行統計(見表3),發現我院不良事件監控各要素得分率總體上均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各要素的變化總體分為三類:(1)不良事件的預防措施、不良事件的記錄及不良事件的統計分析,為2007年得分率最低的三個要素,總體上得分率逐年增加,至2013年已經增加至90%左右;(2)不良事件的收集和不良事件的處理及隨訪,2007—2010年基本穩定在80%以上,從2011年后穩定在90%以上;(3)不良事件的報告得分略有波動,2007和2009年的項目中未發生SAE,根據未發生默認其得分的評價原則,導致其得分率較高,而2010年得分率最低,問題集中體現在本院SAE報告表原件的遺失等,2011年后得分率逐年增加,至2013年已達95%。

2.2嚴重不良事件監控情況2007—2013年結題的Ⅱ~Ⅲ期試驗,共發生SAE15例,分別分析其處理、隨訪、報告及記錄情況,如下:(1)處理:10例采取了積極的措施,1例獲知時已死亡,4例獲知時已好轉。(2)隨訪:6例SAE報告首次即為首次和總結報告,其中2例報告死亡,4例獲知時已好轉,無需進行隨訪;余9例均進行了隨訪,其中8例隨訪至恢復,1例隨訪1次顯示癥狀持續,未進行后續隨訪。(3)報告:研究者在獲知SAE24h內均進行了上報,但上報回執缺失的問題在2010年前較為嚴重,2011年后申辦方、倫理委員會、藥監部門的回執情況好轉。2010年較嚴重的問題還體現在:試驗項目歸檔資料中無本院SAE報告的原件,只有復印件。(4)記錄:SAE基本均進行了源文件的記錄,但部分記錄內容存在缺失,如2010年前發生的SAE基本未對上報情況和后續隨訪情況進行記錄。

3.討論

2011年時值我院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復核準備階段,針對不良事件的監控實施,我院展開了全面的自查自糾以及全面整改工作,主要強化不良事件監控力度,完善監控措施。我院首次自建了不良事件監控質量標準。創建監控質量標準的原則如下:(1)遴選不良事件監控的關鍵要素:不良事件的處理、報告和記錄作為藥物臨床試驗不良事件管理的核心內容,被賦予較高的分值;不良事件的預防,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臨床試驗安全監控的意識以及監控計劃的質量;不良事件的收集以及分析匯總,作為安全監控的細節部分,也被列入了本次監控質量標準中。(2)結合GCP、各種法律法規以及整改中的實戰經驗,充實并優化各要素的得分點,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發現的影響各要素質量的關鍵細節應納入得分點。(3)質量標準實行百分制;各關鍵要素及其得分點,根據其重要性賦予相應的分值。根據以上標準,對本院整改前后的不良事件監控質量進行了調研,結果顯示,整改成效顯著。現將整改前存在的問題以及整改措施總結如下:

3.1整改前集中存在的問題與本次調研結果一致,2011年以前集中存在的問題有:(1)項目中無啟動會培訓記錄,或啟動會培訓記錄中,未對藥物的性質、作用及安全性,尤其是試驗藥物預期的不良反應及處理原則進行培訓。(2)不良事件的收集中,常常遺漏異常有臨床意義的實驗檢查,部分原因在于方案未給出明確的實驗檢測值臨床意義判斷標準,或者研究者判斷時主觀專業性太強,而未遵循試驗方案。不良事件收集中常見的另一問題是,受試者在日記卡中記錄的訪視期間的不良事件經歷。研究者在下次訪視時,未與受試者一起回顧日志信息,并當場澄清任何不良事件的疑問。(3)SAE報告中,多例首次報告和總結報告一并上報,且結局為好轉者,獲知時間距離發生時間較長,存在SAE獲知的滯后性問題,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咨詢不夠到位或不夠細致,或者受試者理解或回答存在偏倚。另外,本院SAE報告表原件未留存在歸檔資料中,只有復印件,是SAE報告中另一個嚴重的問題。(4)不良事件的記錄是試驗實施中的薄弱環節,尤其是源文件的記錄。根據GCP規定,受試者在試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均應詳細記錄在原始資料中并轉抄至病例報告表中。而本院不良事件的源文件記錄內容不完整甚至完全缺失,反映了研究者對源文件記錄的不重視。需強調的是在臨床試驗中,沒有記錄等于沒有發生。源文件作為受試者情況的第一手資料,應原始、及時、完整和準確。不良事件的記錄內容,應包括試驗項目信息(試驗藥物信息、試驗方案、研究機構編號)、受試者鑒別信息(受試者隨機號、姓名縮寫、性別、與不良反應事件有關的病史、同期服用藥物情況)、事件診斷、事件描述、嚴重程度、關聯性、處理措施、事件結果,另外,SAE還要求記錄破盲情況、事件上報情況(上報時間、方式及對象)。研究者有責任清晰而完整地完成不良反應事件的描述。

3.2我院針對不良事件監控的整改措施針對不良事件監控方面存在的問題,我院特別加強了不良事件監控機制的建設并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現將有關措施介紹如下:(1)完善規章制度:首先組織各專業科室完善及修訂本院不良事件處理的標準操作規程(SOP)。不良事件根據其嚴重性,可分為一般不良事件、重要不良事件和SAE。以上三種不同性質的不良事件,其處理、隨訪、報告及記錄的要求完全不同,因此,我院分別建立其相對應的SOP。另外,針對門診受試者和住院受試者的不同,又分別制定不同受試者的不同性質不良事件的處理SOP。這樣將不良事件的處理盡量細致化,加強SOP對研究者的臨床指導意義,確保在試驗過程中科學、準確、標準化地處理每一個不良事件。(2)建立應急預案,保障受試者安全:機構專門建立“防范和處理醫療中受試者損害及突發事件的預案”,成立專門的突發事件應急急救小組,協調組織搶救工作。SAE發生時,研究者根據病情實施處理,如受試者的損害超出本科室的救治能力時,應立即通知應急小組,啟動應急預案。同時,要求各專業科室根據科室特點,制定相應病種的搶救預案。(3)強化倫理審查力度,建立及完善相應的不良事件的跟蹤審查機制。(4)強化試驗前不良事件的預防措施:①要求申辦者在研究者手冊中提供該藥物的臨床前安全性研究資料;②要求試驗方案中對不良事件做出明確定義,并對其處理、隨訪、報告及記錄作出明確的規定,并說明不良事件嚴重程度的判斷標準,與試驗藥物關系的分類標準等,以指導研究者進行不良事件的監控。如果可能,應盡量給出相關的SOP,如緊急破盲SOP。③處理不良事件或SAE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原則上由申辦者承擔,在合同中事先約定。④在啟動會中,對研究者進行臨床試驗方案和GCP法規的培訓和考核,保證研究者熟悉機構和專業組有關不良事件的報告和處理程序,了解藥物的性質、作用、療效及安全性,尤其是該藥物臨床前研究的有關資料、試驗藥物預期的不良反應類型及處理原則,為臨床試驗中可能出現的不良事件做好醫療準備。⑤項目啟動前,研究小組成員必須熟悉防范和處理醫療中受試者及突發事件預案的內容。⑥研究者、研究護士或倫理委員會的聯系方式應以知情同意書形式告知患者,以便需要時及時取得聯系。(5)機構辦公室作為負責保障安全性監控實施的重要部門,應加強監控力度:①機構強化項目準入制度,嚴控準入條件,做好試驗前立項材料的形式審查工作,尤其注意試驗藥物的藥檢報告、臨床前試驗數據以及申辦方的資質審核。②建立臨床試驗機構專用藥房,指定專人負責試驗藥物的管理,保障試驗藥物的接收、儲存、發放、回收等環節的試驗藥物安全性,同時,定期對試驗藥物進行效期管理以及盤庫管理,保障臨床試驗用藥的規范和安全。③機構辦公室質控員定期到科室核查不良事件及試驗藥物的情況,指導并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對所涉及的研究者進行現場培訓,并根據發現問題調整質控頻率。④機構辦公室定期組織人員培訓,提高各有關部門的安全性意識,嚴格受試者的篩選,加強安全性信息的及時反饋和處理,盡量減少或避免嚴重不良事件的發生,使受試者的損害減少到最小范圍。(6)專業科室作為臨床試驗的一線,應強化監控力度:①指定專人負責應急醫療儀器設備和搶救藥品的儲備和管理,一般為護士長。②建立科室不良事件登記制度,以便追蹤對相關受試者的處理及隨訪情況。除SAE外,一般不良事件及重要不良事件均按季度匯總報告機構辦公室和倫理委員會。③指定專業科室質控員,協助完成本專業內不良事件的報告和協調處理工作,定期對不良事件的處理、隨訪、報告及記錄等進行質量控制,并將收集到的不良事件的信息及時向專業負責人報告。④對于SAE的發生,專業負責人應組織相關討論,明確SAE與試驗用藥的因果關系,以及其他在SAE處理中發現的問題。⑤圍繞質控中發現的問題,科室應定期開展不良事件和不良反應相關知識及SOP的學習,不斷強化安全監控意識。

篇7

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是受試者表示自愿參加某一項試驗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和證據性。在預防醫患糾紛中,保護受試者權益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可是,由于研究組織者與受試者對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認知上的一些不足,導致了其撰寫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影響了知情同意書對研究方及受試者權利、義務的約束和保護,致使臨床試驗中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影響了臨床試驗的規范性和有效性,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收集我院用于藥物臨床試驗的200份知情同意書,這些資料包含了該院近50種藥物臨床試驗的知情同意書。資料涵蓋面廣,較為全面,能客觀的反應臨床試驗中知情同意書的撰寫現狀及存在問題。

1.2方法 對200份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撰寫的基本內容、細節問題等進行整理和分析,歸納藥物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撰寫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及各個要素。

1.3結果 藥物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撰寫包含多個方面,如試驗藥物的名稱、研究題目、試驗的目的、有效性評價標準、安全性評價標準、受試者人數、受試者可能面臨的收益和風險等。在大多數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撰寫中,其內容表述特點如下:對受試者的入選標準描述少,對受試者的排除標準規定較明確;對試驗可能面臨的風險描述較少,對試驗可能獲得的收益描述較多;對試驗的保險及賠償描述不夠全面,一些知情同意書簽字頁設計不完整。例如知情同意書的版本號與版本日期,由法定人代簽項目,未注明受試者的姓名及與代簽人的關系等。其撰寫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用語過于專業化,不符合受試者的理解水平,過多的專業術語、英文縮寫影響了受試者對試驗信息的全面、準確理解。這類情況約占總份數的60%左右;基本要素缺項或告知不充分,例如試驗藥品已知的可能對人體造成的副作用告知不明確或未告知。這類情況約占總份數的50%以上;語言表達存在一定的誘導性和廣告性。例如,強調臨床試驗中的免費試用,片面強調藥物的有效性,故意忽視藥物可能造成的傷害。這類情況約占總份數的20%左右;撰寫對可能面臨的情況考慮的不周全。例如未能充分考慮受試者存在的弱勢因素(如無閱讀能力等),簽字項目設計不規范、不完整。這類情況約占總份數的10%左右。

2 分析

2.1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撰寫分析 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主要包括研究項目介紹;參與試驗內容和過程;研究項目的背景資料。例如,此種疾病的其他診治方法、已知該項目研究藥物可能的不良反應及危險性等;參與本項目的獲益及風險、補償等;參與試驗的自愿性及權利、義務等幾個部分。在撰寫試驗知情同意書時,一定要注意各部分的細節。如研究項目的介紹,在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撰寫的開始應對藥品的名稱、治療病癥等有一個初步的介紹,使研究者及受試者對試驗有個初步的印象。又如在基本內容書寫時,應把握好知情同意的要點,即: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和條件,同意是知情的結果和目的。并對試驗信息的告知做詳細的記錄,同時,要將這些記錄很好的保存,以證明受試者同意的自主意愿。總之,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的撰寫要本著全面、科學、細致的思想去寫,同時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和語言組織能力,能準確無誤的表達臨床試驗完整的、真實的信息,表達易被大眾理解和接受,確保知情同意書撰寫的有效性、規范性。

2.2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撰寫問題與解決方式 由200份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的分析可看出,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撰寫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如用語過于專業、含蓄,未能全面的考慮大眾的理解水平;基本要素缺失等。造成這些問題出現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2.2.1醫務人員對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的撰寫有一定的認識誤區。一方面,是醫務人員內部的認知差異,導致試驗知情同意書撰寫過程中,各部分不能緊密的配合,致使知情同意書設計時出現遺漏等問題。例如,護士認為:患者對臨床試驗的認識起點太低,溝通太費勁,也沒必要。且與患者溝通中醫生應負主要責任,因此忽視了自己的職責,導致臨床試驗中試驗方與受試者的溝通不到位,在知情同意書撰寫中易出問題。另一方面,醫院參與試驗的人員不能客觀的、公正的看待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甚至一些醫生片面的認為,知情同意書就是為了保護試驗方在臨床試驗中的利益,避免試驗組織者的責任,降低臨床試驗風險。而對受試者的權利、權益重視不夠,只單方面的強調受試者的義務,導致醫患糾紛發生時,法律認為受試者的知情權受到侵害,院方對受試者的告知義務為履行全面,致使臨床試驗效果、效益受到影響。

2.2.2受試者對自身參與臨床試驗的認識不足,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一些受試者在臨床試驗信息告知中態度懶散、無所謂,認為就是簽個字還那么麻煩。也有一些患者偏執的認為臨床試驗是院方的事,我們"外行"也不懂,什么還不是醫院說了算。臨床試驗中的這些認知偏差給醫患糾紛埋下了嚴重的隱患,這些問題在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撰寫時一定要有所考慮。在知情同意書撰寫過程中:①要針對以上分析出的問題加以重視,盡可能避免專業術語、英文縮寫的應用。對有必要解釋說明的地方應以文字形式記入,確保受試者知情的準確性、全面性;②對臨床試驗的知情信息充分告知,包括已知的、具體的不良反應等;③確保受試者簽字的合法性,對臨床試驗參與醫護人員進行必要的醫學倫理知識培訓,提高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臨床試驗規范意識,避免其將知情同意書看成自身的"護身符",引導其能更專注的參與到臨床試驗中,確保臨床試驗開展的規范性。

參考文獻:

篇8

2如何做好兒童藥物不良反應跟蹤監測的建議

要想兒童藥物的研制和生產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那么首先必須解決有效進行兒童藥物不良反應臨床試驗問題。第一,在兒童藥物不良反應試驗者的招募中,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措施和機制盡可能的找年齡較小的試驗者,最好是同年齡的兒童試驗者,這樣可以有效保障在臨床試驗中對于藥物的臨床試驗效果;第二,在藥物臨床試驗的過程中,需要盡可能獲得較多的樣本數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盡量對于藥物不良反應進行足夠的臨床試驗、癥狀觀察和分析,從而保障后續探究能夠更好的對兒童藥物進行進一步的研制和改進。第三,對于臨床試驗者,不但需要在臨床試驗的過程中,對于其表現出來的特征進行觀察和記錄,同時還需要對其在回到日常生活中的是否表現出有關癥狀進行跟蹤監測。總而言之要從兒童藥物不良反應臨床試驗前、試驗中以及試驗后這三個階段全方位、全時段的進行跟蹤監測,而這則需要我們從政策保障、政府機制以及社會層面等提供有效的幫助和支持。

篇9

第二條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是臨床試驗全過程的標準規定,包括方案設計、組織實施、監查、稽查、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

第三條凡進行各期臨床試驗、人體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試驗,均須按本規范執行。

第四條所有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必須符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附錄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試者最大程度受益和盡可能避免傷害。

第二章臨床試驗前的準備與必要條件

第五條進行藥物臨床試驗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在進行人體試驗前,必須周密考慮該試驗的目的及要解決的問題,應權衡對受試者和公眾健康預期的受益及風險,預期的受益應超過可能出現的損害。選擇臨床試驗方法必須符合科學和倫理要求。

第六條臨床試驗用藥品由申辦者準備和提供。進行臨床試驗前,申辦者必須提供試驗藥物的臨床前研究資料,包括處方組成、制造工藝和質量檢驗結果。所提供的臨床前資料必須符合進行相應各期臨床試驗的要求,同時還應提供試驗藥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區正在進行與臨床試驗有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資料。臨床試驗藥物的制備,應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第七條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設施與條件應滿足安全有效地進行臨床試驗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應具備承擔該項臨床試驗的專業特長、資格和能力,并經過培訓。臨床試驗開始前,研究者和申辦者應就試驗方案、試驗的監查、稽查和標準操作規程以及試驗中的職責分工等達成書面協議。

第三章受試者的權益保障

第八條在藥物臨床試驗的過程中,必須對受試者的個人權益給予充分的保障,并確保試驗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受試者的權益、安全和健康必須高于對科學和社會利益的考慮。倫理委員會與知情同意書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條為確保臨床試驗中受試者的權益,須成立獨立的倫理委員會,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倫理委員會應有從事醫藥相關專業人員、非醫藥專業人員、法律專家及來自其他單位的人員,至少五人組成,并有不同性別的委員。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不應受任何參與試驗者的影響。

第十條試驗方案需經倫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并簽署批準意見后方可實施。在試驗進行期間,試驗方案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倫理委員會批準;試驗中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應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一條倫理委員會對臨床試驗方案的審查意見應在討論后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參與該臨床試驗的委員應當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請非委員的專家出席會議,但不投票。倫理委員會應建立工作程序,所有會議及其決議均應有書面記錄,記錄保存至臨床試驗結束后五年。

第十二條倫理委員會應從保障受試者權益的角度嚴格按下列各項審議試驗方案:

(一)研究者的資格、經驗、是否有充分的時間參加臨床試驗,人員配備及設備條件等是否符合試驗要求;

(二)試驗方案是否充分考慮了倫理原則,包括研究目的、受試者及其他人員可能遭受的風險和受益及試驗設計的科學性;

(三)受試者入選的方法,向受試者(或其家屬、監護人、法定人)提供有關本試驗的信息資料是否完整易懂,獲取知情同意書的方法是否適當;

(四)受試者因參加臨床試驗而受到損害甚至發生死亡時,給予的治療和/或保險措施;

(五)對試驗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見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審查臨床試驗進行中受試者的風險程度。

第十三條倫理委員會接到申請后應及時召開會議,審閱討論,簽發書面意見,并附出席會議的委員名單、專業情況及本人簽名。倫理委員會的意見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終止或暫停已批準的試驗。

第十四條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須向受試者說明有關臨床試驗的詳細情況:

(一)受試者參加試驗應是自愿的,而且有權在試驗的任何階段隨時退出試驗而不會遭到歧視或報復,其醫療待遇與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二)必須使受試者了解,參加試驗及在試驗中的個人資料均屬保密。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或申辦者,按規定可以查閱參加試驗的受試者資料;

(三)試驗目的、試驗的過程與期限、檢查操作、受試者預期可能的受益和風險,告知受試者可能被分配到試驗的不同組別;

(四)必須給受試者充分的時間以便考慮是否愿意參加試驗,對無能力表達同意的受試者,應向其法定人提供上述介紹與說明。知情同意過程應采用受試者或法定人能理解的語言和文字,試驗期間,受試者可隨時了解與其有關的信息資料;

(五)如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時,受試者可以獲得治療和相應的補償。

第十五條經充分和詳細解釋試驗的情況后獲得知情同意書:

(一)由受試者或其法定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并注明日期,執行知情同意過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

(二)對無行為能力的受試者,如果倫理委員會原則上同意、研究者認為受試者參加試驗符合其本身利益時,則這些病人也可以進入試驗,同時應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并簽名及注明日期;

(三)兒童作為受試者,必須征得其法定監護人的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當兒童能做出同意參加研究的決定時,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緊急情況下,無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書,如缺乏已被證實有效的治療方法,而試驗藥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復健康,或減輕病痛,可考慮作為受試者,但需要在試驗方案和有關文件中清楚說明接受這些受試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倫理委員會同意;

(五)如發現涉及試驗藥物的重要新資料則必須將知情同意書作書面修改送倫理委員會批準后,再次取得受試者同意。

第四章試驗方案

第十六條臨床試驗開始前應制定試驗方案,該方案應由研究者與申辦者共同商定并簽字,報倫理委員會審批后實施。

第十七條臨床試驗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試驗題目;

(二)試驗目的,試驗背景,臨床前研究中有臨床意義的發現和與該試驗有關的臨床試驗結果、已知對人體的可能危險與受益,及試驗藥物存在人種差異的可能;

(三)申辦者的名稱和地址,進行試驗的場所,研究者的姓名、資格和地址;

(四)試驗設計的類型,隨機化分組方法及設盲的水平;

(五)受試者的入選標準,排除標準和剔除標準,選擇受試者的步驟,受試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據統計學原理計算要達到試驗預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數;

(七)試驗用藥品的劑型、劑量、給藥途徑、給藥方法、給藥次數、療程和有關合并用藥的規定,以及對包裝和標簽的說明;

(八)擬進行臨床和實驗室檢查的項目、測定的次數和藥代動力學分析等;

(九)試驗用藥品的登記與使用記錄、遞送、分發方式及儲藏條件;

(十)臨床觀察、隨訪和保證受試者依從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臨床試驗的標準,結束臨床試驗的規定;

(十二)療效評定標準,包括評定參數的方法、觀察時間、記錄與分析;

(十三)受試者的編碼、隨機數字表及病例報告表的保存手續;

(十四)不良事件的記錄要求和嚴重不良事件的報告方法、處理措施、隨訪的方式、時間和轉歸;

(十五)試驗用藥品編碼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緊急情況下破盲的規定;

(十六)統計分析計劃,統計分析數據集的定義和選擇;

(十七)數據管理和數據可溯源性的規定;

(十八)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十九)試驗相關的倫理學;

(二十)臨床試驗預期的進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一)試驗結束后的隨訪和醫療措施;

(二十二)各方承擔的職責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十三)參考文獻。

第十八條臨床試驗中,若確有需要,可以按規定程序對試驗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研究者的職責

第十九條負責臨床試驗的研究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醫療機構中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和行醫資格;

(二)具有試驗方案中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三)對臨床試驗方法具有豐富經驗或者能得到本單位有經驗的研究者在學術上的指導;

(四)熟悉申辦者所提供的與臨床試驗有關的資料與文獻;

(五)有權支配參與該項試驗的人員和使用該項試驗所需的設備。

第二十條研究者必須詳細閱讀和了解試驗方案的內容,并嚴格按照方案執行。

第二十一條研究者應了解并熟悉試驗藥物的性質、作用、療效及安全性(包括該藥物臨床前研究的有關資料),同時也應掌握臨床試驗進行期間發現的所有與該藥物有關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條研究者必須在有良好醫療設施、實驗室設備、人員配備的醫療機構進行臨床試驗,該機構應具備處理緊急情況的一切設施,以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實驗室檢查結果應準確可靠。

第二十三條研究者應獲得所在醫療機構或主管單位的同意,保證有充分的時間在方案規定的期限內負責和完成臨床試驗。研究者須向參加臨床試驗的所有工作人員說明有關試驗的資料、規定和職責,確保有足夠數量并符合試驗方案的受試者進入臨床試驗。

第二十四條研究者應向受試者說明經倫理委員會同意的有關試驗的詳細情況,并取得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五條研究者負責作出與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決定,保證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出現不良事件時得到適當的治療。

第二十六條研究者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試者的安全,并記錄在案。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如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研究者應立即對受試者采取適當的治療措施,同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并在報告上簽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條研究者應保證將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合法地載入病歷和病例報告表。

第二十八條研究者應接受申辦者派遣的監查員或稽查員的監查和稽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稽查和視察,確保臨床試驗的質量。

第二十九條研究者應與申辦者商定有關臨床試驗的費用,并在合同中寫明。研究者在臨床試驗過程中,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用藥所需的費用。

第三十條臨床試驗完成后,研究者必須寫出總結報告,簽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辦者。

第三十一條研究者中止一項臨床試驗必須通知受試者、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闡明理由。

第六章申辦者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申辦者負責發起、申請、組織、監查和稽查一項臨床試驗,并提供試驗經費。申辦者按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臨床試驗的申請,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組織執行臨床試驗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務。

第三十三條申辦者選擇臨床試驗的機構和研究者,認可其資格及條件以保證試驗的完成。

第三十四條申辦者提供研究者手冊,其內容包括試驗藥物的化學、藥學、毒理學、藥理學和臨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進行的試驗)資料和數據。

第三十五條申辦者在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并取得倫理委員會批準件后方可按方案組織臨床試驗。

第三十六條申辦者、研究者共同設計臨床試驗方案,述明在方案實施、數據管理、統計分析、結果報告、方式等方面職責及分工。簽署雙方同意的試驗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七條申辦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識別、正確編碼并貼有特殊標簽的試驗藥物、標準品、對照藥品或安慰劑,并保證質量合格。試驗用藥品應按試驗方案的需要進行適當包裝、保存。申辦者應建立試驗用藥品的管理制度和記錄系統。

第三十八條申辦者任命合格的監查員,并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九條申辦者應建立對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系統,可組織對臨床試驗的稽查以保證質量。

第四十條申辦者應與研究者迅速研究所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受試者的安全和權益,并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涉及同一藥物的臨床試驗的其他研究者通報。

第四十一條申辦者中止一項臨床試驗前,須通知研究者、倫理委員會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申辦者負責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試驗的總結報告。

第四十三條申辦者應對參加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提供保險,對于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的費用及相應的經濟補償。申辦者應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與經濟上的擔保,但由醫療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四條研究者不遵從已批準的方案或有關法規進行臨床試驗時,申辦者應指出以求糾正,如情況嚴重或堅持不改,則應終止研究者參加臨床試驗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章監查員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監查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臨床試驗中受試者的權益受到保障,試驗記錄與報告的數據準確、完整無誤,保證試驗遵循已批準的方案和有關法規。

第四十六條監查員是申辦者與研究者之間的主要聯系人。其人數及訪視的次數取決于臨床試驗的復雜程度和參與試驗的醫療機構的數目。監查員應有適當的醫學、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并經過必要的訓練,熟悉藥品管理有關法規,熟悉有關試驗藥物的臨床前和臨床方面的信息以及臨床試驗方案及其相關的文件。

第四十七條監查員應遵循標準操作規程,督促臨床試驗的進行,以保證臨床試驗按方案執行。具體內容包括:

(一)在試驗前確認試驗承擔單位已具有適當的條件,包括人員配備與培訓情況,實驗室設備齊全、運轉良好,具備各種與試驗有關的檢查條件,估計有足夠數量的受試者,參與研究人員熟悉試驗方案中的要求;

(二)在試驗過程中監查研究者對試驗方案的執行情況,確認在試驗前取得所有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書,了解受試者的入選率及試驗的進展狀況,確認入選的受試者合格;

(三)確認所有數據的記錄與報告正確完整,所有病例報告表填寫正確,并與原始資料一致。所有錯誤或遺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經研究者簽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試者的劑量改變、治療變更、合并用藥、間發疾病、失訪、檢查遺漏等均應確認并記錄。核實入選受試者的退出與失訪已在病例報告表中予以說明;

(四)確認所有不良事件均記錄在案,嚴重不良事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報告并記錄在案;

(五)核實試驗用藥品按照有關法規進行供應、儲藏、分發、收回,并做相應的記錄;

(六)協助研究者進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請事宜,向申辦者報告試驗數據和結果;

(七)應清楚如實記錄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隨訪、未進行的試驗、未做的檢查,以及是否對錯誤、遺漏作出糾正;

(八)每次訪視后作一書面報告遞送申辦者,報告應述明監查日期、時間、監查員姓名、監查的發現等。

第八章記錄與報告

第四十八條病歷作為臨床試驗的原始文件,應完整保存。病例報告表中的數據來自原始文件并與原始文件一致,試驗中的任何觀察、檢查結果均應及時、準確、完整、規范、真實地記錄于病歷和正確地填寫至病例報告表中,不得隨意更改,確因填寫錯誤,作任何更正時應保持原記錄清晰可辯,由更正者簽署姓名和時間。

第四十九條臨床試驗中各種實驗室數據均應記錄或將原始報告復印件粘貼在病例報告表上,在正常范圍內的數據也應具體記錄。對顯著偏離或在臨床可接受范圍以外的數據須加以核實。檢測項目必須注明所采用的計量單位。

第五十條為保護受試者隱私,病例報告表上不應出現受試者的姓名。研究者應按受試者的代碼確認其身份并記錄。

第五十一條臨床試驗總結報告內容應與試驗方案要求一致,包括:

(一)隨機進入各組的實際病例數,脫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二)不同組間的基線特征比較,以確定可比性;

(三)對所有療效評價指標進行統計分析和臨床意義分析。統計結果的解釋應著重考慮其臨床意義;

(四)安全性評價應有臨床不良事件和實驗室指標合理的統計分析,對嚴重不良事件應詳細描述和評價;

(五)多中心試驗評價療效,應考慮中心間存在的差異及其影響;

(六)對試驗藥物的療效和安全性以及風險和受益之間的關系作出簡要概述和討論。

第五十二條臨床試驗中的資料均須按規定保存(附錄2)及管理。研究者應保存臨床試驗資料至臨床試驗終止后五年。申辦者應保存臨床試驗資料至試驗藥物被批準上市后五年。

第九章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

第五十三條數據管理的目的在于把試驗數據迅速、完整、無誤地納入報告,所有涉及數據管理的各種步驟均需記錄在案,以便對數據質量及試驗實施進行檢查。用適當的程序保證數據庫的保密性,應具有計算機數據庫的維護和支持程序。

第五十四條臨床試驗中受試者分配必須按試驗設計確定的隨機分配方案進行,每名受試者的處理分組編碼應作為盲底由申辦者和研究者分別保存。設盲試驗應在方案中規定揭盲的條件和執行揭盲的程序,并配有相應處理編碼的應急信件。在緊急情況下,允許對個別受試者緊急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療,但必須在病例報告表上述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臨床試驗資料的統計分析過程及其結果的表達必須采用規范的統計學方法。臨床試驗各階段均需有生物統計學專業人員參與。臨床試驗方案中需有統計分析計劃,并在正式統計分析前加以確認和細化。若需作中期分析,應說明理由及操作規程。對治療作用的評價應將可信區間與假設檢驗的結果一并考慮。所選用統計分析數據集需加以說明。對于遺漏、未用或多余的資料須加以說明,臨床試驗的統計報告必須與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相符。

第十章試驗用藥品的管理

第五十六條臨床試驗用藥品不得銷售。

第五十七條申辦者負責對臨床試驗用藥品作適當的包裝與標簽,并標明為臨床試驗專用。在雙盲臨床試驗中,試驗藥物與對照藥品或安慰劑在外形、氣味、包裝、標簽和其他特征上均應一致。

第五十八條試驗用藥品的使用記錄應包括數量、裝運、遞送、接受、分配、應用后剩余藥物的回收與銷毀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試驗用藥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負責,研究者必須保證所有試驗用藥品僅用于該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其劑量與用法應遵照試驗方案,剩余的試驗用藥品退回申辦者,上述過程需由專人負責并記錄在案,試驗用藥品須有專人管理。研究者不得把試驗用藥品轉交任何非臨床試驗參加者。

第六十條試驗用藥品的供給、使用、儲藏及剩余藥物的處理過程應接受相關人員的檢查。

第十一章質量保證

第六十一條申辦者及研究者均應履行各自職責,并嚴格遵循臨床試驗方案,采用標準操作規程,以保證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

第六十二條臨床試驗中有關所有觀察結果和發現都應加以核實,在數據處理的每一階段必須進行質量控制,以保證數據完整、準確、真實、可靠。

第六十三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辦者可委托稽查人員對臨床試驗相關活動和文件進行系統性檢查,以評價試驗是否按照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以及相關法規要求進行,試驗數據是否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稽查應由不直接涉及該臨床試驗的人員執行。

第六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研究者與申辦者在實施試驗中各自的任務與執行狀況進行視察。參加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和實驗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包括病歷)均應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視察。

第十二章多中心試驗

第六十五條多中心試驗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試驗方案在不同地點和單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各中心同期開始與結束試驗。多中心試驗由一位主要研究者總負責,并作為臨床試驗各中心間的協調研究者。

第六十六條多中心試驗的計劃和組織實施要考慮以下各點:

(一)試驗方案由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與申辦者共同討論認定,倫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二)在臨床試驗開始時及進行的中期應組織研究者會議;

(三)各中心同期進行臨床試驗;

(四)各中心臨床試驗樣本大小及中心間的分配應符合統計分析的要求;

(五)保證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試驗用藥品,包括分發和儲藏;

(六)根據同一試驗方案培訓參加該試驗的研究者;

(七)建立標準化的評價方法,試驗中所采用的實驗室和臨床評價方法均應有統一的質量控制,實驗室檢查也可由中心實驗室進行;

(八)數據資料應集中管理與分析,應建立數據傳遞、管理、核查與查詢程序;

(九)保證各試驗中心研究者遵從試驗方案,包括在違背方案時終止其參加試驗。

第六十七條多中心試驗應當根據參加試驗的中心數目和試驗的要求,以及對試驗用藥品的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統,協調研究者負責整個試驗的實施。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臨床試驗(ClinicalTrial),指任何在人體(病人或健康志愿者)進行藥物的系統性研究,以證實或揭示試驗藥物的作用、不良反應及/或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目的是確定試驗藥物的療效與安全性。

試驗方案(Protocol),敘述試驗的背景、理論基礎和目的,試驗設計、方法和組織,包括統計學考慮、試驗執行和完成的條件。方案必須由參加試驗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機構和申辦者簽章并注明日期。

研究者手冊(Investigator,sBrochure),是有關試驗藥物在進行人體研究時已有的臨床與非臨床研究資料。

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指向受試者告知一項試驗的各方面情況后,受試者自愿確認其同意參加該項臨床試驗的過程,須以簽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作為文件證明。

知情同意書(InformedConsentForm),是每位受試者表示自愿參加某一試驗的文件證明。研究者需向受試者說明試驗性質、試驗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風險、可供選用的其他治療方法以及符合《赫爾辛基宣言》規定的受試者的權利和義務等,使受試者充分了解后表達其同意。

倫理委員會(EthicsCommittee),由醫學專業人員、法律專家及非醫務人員組成的獨立組織,其職責為核查臨床試驗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為之提供公眾保證,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受到保護。該委員會的組成和一切活動不應受臨床試驗組織和實施者的干擾或影響。

研究者(Investigator),實施臨床試驗并對臨床試驗的質量及受試者安全和權益的負責者。研究者必須經過資格審查,具有臨床試驗的專業特長、資格和能力。

協調研究者(CoordinatingInvestigator),在多中心臨床試驗中負責協調參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申辦者(Sponsor),發起一項臨床試驗,并對該試驗的啟動、管理、財務和監查負責的公司、機構或組織。

監查員(Monitor),由申辦者任命并對申辦者負責的具備相關知識的人員,其任務是監查和報告試驗的進行情況和核實數據。

稽查(Audit),指由不直接涉及試驗的人員所進行的一種系統性檢查,以評價試驗的實施、數據的記錄和分析是否與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以及藥物臨床試驗相關法規要求相符。

視察(Inspection),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一項臨床試驗的有關文件、設施、記錄和其它方面進行官方審閱,視察可以在試驗單位、申辦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組織所在地進行。

病例報告表(CaseReportForm,CRF),指按試驗方案所規定設計的一種文件,用以記錄每一名受試者在試驗過程中的數據。

試驗用藥品(InvestigationalProduct),用于臨床試驗中的試驗藥物、對照藥品或安慰劑。

不良事件(AdverseEvent),病人或臨床試驗受試者接受一種藥品后出現的不良醫學事件,但并不一定與治療有因果關系。

嚴重不良事件(SeriousAdverseEvent),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需住院治療、延長住院時間、傷殘、影響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導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標準操作規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SOP),為有效地實施和完成某一臨床試驗中每項工作所擬定的標準和詳細的書面規程。

設盲(Blinding/Masking),臨床試驗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試者治療分配的程序。單盲指受試者不知,雙盲指受試者、研究者、監查員或數據分析者均不知治療分配。

篇10

兒童藥物臨床試驗是指以 14 周歲以下[1]兒童為受試者進行藥物研究,以證實藥物在兒童體內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從而確認藥物的療效與安全性。

 

1. 1 開展以兒童為受試者的藥物臨床試驗的必要性2010 年我國第六次人口普查顯示: 14 周歲以下兒童人口為 2. 22 億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 16. 6%,患病兒童約占患病人口總數的 20%,但在藥品注冊信息中標明小兒用藥或兒童用藥的僅為2.27%,且多數藥品說明書中沒有標明劑量,臨床上僅按成人劑型或規格折減后酌量服用,缺乏臨床研究的安全性數據。我國兒童正面臨著"無藥可用、用藥不當"的藥物危機,加速兒童藥物研發是解決兒童用藥窘況的不二選擇。

 

1. 2 兒童受試者的特殊性。

 

1. 2. 1 兒童受試者的身心特點。

 

兒童處于生長發育期,對藥物敏感,易受藥物和其他外界不良因素的影響; 兒童的內臟、神經和內分泌系統還未成熟,藥物的藥代動力學和藥效動力學在不同年齡兒童的體內差異顯著; 兒童對藥物的代謝、排泄和耐受性較差,藥品不良反應率比較高,容易發生藥物中毒等嚴重不良反應。

 

兒童的心理發育不成熟,對父母具有很強的依賴性,試驗期間兒童受試者因與父母分離而容易感到不舒適或害怕,試驗生物樣本的采集等行為容易使兒童產生恐懼心理。

 

1. 2. 2 兒童受試者行為能力的特點。

 

14 周歲以下的兒童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這就決定了兒童對是否參與藥物臨床試驗缺乏完整的同意能力。知情同意權的實現是兒童受試者安全保障的核心,因其同意能力的欠缺,兒童參與藥物臨床試驗必須由其法定監護人補足同意能力,代為決定是否參與試驗。我國 GCP 規定開展兒童藥物臨床試驗,針對具有部分認知能力的兒童受試者,必須取得兒童本人及其法定人的書面同意書,對于無判斷能力的兒童受試者,必須征得兒童法定人的書面同意。

 

基于兒童受試者的身心特點和行為能力的欠缺,兒童參與試驗的風險遠高于成人,兒童受試者的安全保障是藥物臨床試驗開展的關鍵。

 

2 我國藥物臨床試驗兒童受試者面臨的安全隱患

 

2. 1 兒科試驗機構缺乏,個別研究者缺少專業性培訓。面對成人疾病低齡化和兒童"藥物危機"等嚴峻問題,兒科藥物研發必須加快進程,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的需求大增,但我國目前僅有 49 家醫療機構獲得兒科藥物臨床試驗資格認定,試驗機構嚴重不足; 我國 GCP頒布實施時間短,我國目前的學歷教育中缺乏 GCP 課程; 臨床試驗的培訓工作尤為重要,臨床試驗培訓可分為普及性和專業性兩種,目前多數培訓都是普及性培訓,應當向專業性培訓發展。

 

2. 2 知情同意流于形式。兒童受試者的心智發育不成熟,對試驗風險的了解和認知能力缺乏; 兒童的監護人( 父母) 大多缺乏醫學知識,且研究者告知試驗知情同意書時過于專業化;不同兒童的監護人文化水平參差不齊,但研究者通常把履行告知義務當成例行公事,缺乏針對性與靈活性,監護人對試驗可能潛在的風險理解程度不一,知情同意流于形式。

 

2.3 不良反應的隱瞞不報。根據我國 GCP 的相關規定,研究者對試驗中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應當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倫理委員會報告,同時對發生不良事件的受試者進行有效地治療。但有些試驗機構和申辦者只注重新藥的可期待療效,忽視對藥物不良反應的研究,對發生的( 嚴重) 不良反應不如實記錄、報告。

 

2. 4 試驗方案不符合兒童受試者安全保障的要求兒童參與藥物臨床試驗的風險遠高于成人,兒童受試者的安全保障是試驗開展的關鍵,但試驗方案的設計、制定缺乏針對兒童受試者的生理、心理不成熟和同意能力不完整的特殊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2. 5 試驗的倫理審查流于形式。倫理委員會的審查監督職責是兒童受試者安全保障的強有效防線。但我國的倫理審查起步晚,存在諸多問題,例如: 對試驗機構的依附性強,缺乏獨立性; 委員會部分成員缺乏足夠的專業素質,委員會組成不合理,倫理、法律專家過少,缺乏普通民眾代表; 審查局限于試驗前的批準與否,對試驗的全過程缺乏監督等。

 

試驗的倫理審查流于形式,導致兒童受試者得不到有效的安全保障。

 

3 保障藥物臨床試驗兒童受試者安全的舉措

 

3. 1 大力扶持兒童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加強研究者的專業培訓和倫理素質。

 

兒科藥物臨床試驗是醫藥工作者的研究重點,但目前我國兒童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明顯不足,因此必須加大扶持力度,擴充和發展有資質的兒童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數目,同時要保證試驗機構的設施、條件完全滿足兒童受試者安全保障的要求,即試驗機構的急救藥物齊全、急救設施設備運行良好、應急預案完善。

 

試驗機構的設備是硬件,研究者的專業水平、臨床試驗經驗和倫理道德素養就是保障兒童受試者安全的軟實力。因此有資質的兒童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應當積極派遣相關研究者進行諸如專業臨床試驗技能、藥物臨床試驗的標準操作規程和試驗數據管理等培訓,使其具備保障兒童受試者安全的試驗資格和能力。對研究者加強 GCP 相關知識、試驗方案、知情同意、發生( 嚴重) 不良反應的處理以及試驗項目實施過程中關鍵點的培訓,強化藥品注冊和藥品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管理文件、指導原則、臨床試驗原則等的培訓,同時注重培養研究者的倫理素質,使研究者在試驗中自覺自愿地采取措施盡量減少( 輕) 對兒童受試者的傷害。

 

對確定參與獲批開展試驗的研究者,試驗前必須要求其詳細閱讀試驗的相關文件、熟悉研究記錄的填寫要求及查閱國內外該兒科藥物的相關信息,進而對其進行嚴格地有針對性地培訓,最大程度上保障兒童受試者的安全。

 

3. 2 試驗方案針對兒童受試者進行特殊的安全保障設計。

 

歐盟公布的《兒童臨床試驗倫理標準建議》指出"兒童的利益應高于科學與社會",[3]為了保護兒童受試者的安全,試驗方案的設計應當具有特殊性。

 

3. 2. 1 兒童參與試驗的限制性條件。

 

德國《新藥物法》規定: 只有當該藥品有利于緩解患者痛苦、恢復患者的健康、拯救患者的生命時才被允許進行臨床試驗; 美國聯邦法典規定兒童可否參與試驗由風險利益評估的結果決定。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針對兒童開展臨床藥物試驗的指導原則,因此需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兒童參與試驗的限制性條件: ①試驗為治療兒童疾病而進行,對兒童的疾病治療具有正當性; ②該試驗以成人為受試者無法得到有效結果,只有以兒童為受試者才能達到試驗目的,取得療效。

 

3. 2. 2 兒童參與試驗的時機。

 

為了保障兒童受試者的生命安全,試驗通常在動物試驗中獲得足夠多的安全性研究數據的基礎上按照成人、年長兒童、低齡兒童的順序進行研究。[4]只有在某些危急情況下允許兒童直接參與試驗研究,譬如某種藥物是針對兒童特發性疾病研發的。

 

3. 2. 3 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的特殊干預措施。

 

兒童受試者的身心特點決定試驗方案應由具備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經驗的研究者精心設計,遵循風險和不適、痛苦最小化的原則。[5]試驗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就方案的設計、藥物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進行探討,規避有缺陷的方案,試驗嚴格按照既定的、合理規范化的試驗方案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兒童受試者的傷害。

 

3. 3 保障兒童受試者及其法定監護人知情同意的實現

 

知情同意是兒童受試者權益保障的核心,兒童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導致其同意能力不完整,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允許兒童參與試驗,在知情同意方面由法定監護人補足兒童受試者的同意能力,代為同意和簽署知情同意書,同時要求研究者根據兒童受試者的年齡、成熟度等因素綜合考察其同意能力,對具有相應理解能力的兒童履行告知義務,以取得在其能力范圍內的同意和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作為開展試驗的條件; 對無同意能力的兒童,一般不允許參與試驗,若該試驗對治療該兒童的疾病起到重大作用,可以在取得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時進行,同時由倫理委員會審查該同意決定是否符合兒童受試者的利益。我國 GCP 僅強調了兒童受試者與監護人的同意,并未針對具體情況進行規定。

 

為了促進我國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的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引入"風險利益評估"和"兒童同意能力評估"制度,保障兒童受試者及其監護人知情同意的實現。

 

即: 對預開展的兒童藥物臨床試驗進行有效的風險利益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兒童可否參與,同時對允許參與試驗的兒童受試者,根據其年齡、生理和心理成熟度、獨立度、精神狀態、對試驗的理解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考察,評估其同意能力。

 

3. 3. 1 有同意能力的兒童。

 

有同意能力的兒童參與試驗,試驗的開展應以兒童受試者及其法定監護人( 父母) 知情同意的實現為前提,以取得兒童受試者及其法定監護人( 父母) 聯合簽署的規范的知情同意書為依據。

 

首先,研究者應當向兒童受試者的監護人全面履行告知義務: 盡量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少用專業術語,在安靜獨立的空間內一對一地履行告知義務。如兒童受試者的監護人是農民工,研究者應盡量使用當地的方言,同時配合使用一些肢體語言耐心細致地進行告知,給予兒童受試者的監護人足夠的時間去理解試驗信息和考慮是否參與試驗。

 

其次,研究者還應當用符合兒童受試者的年齡、心智成熟度和理解能力的語言文字配以手勢、動作等肢體語言來描述,在兒童受試者能理解的范圍內盡可能全面地告知試驗相關信息。

 

最后,指導兒童受試者及其法定監護人簽署規范的知情同意書: 規范的知情同意書應當詳細規定兒童受試者參與試驗受損的治療和賠償條款; 禁止出現減免研究方責任以及兒童受試者放棄合法權益等不合法內容。兒童受試者及其法定監護人做出同意決定后,在兒童受試者接受任何試驗干預措施前,均要在研究者的指導下簽署知情同意書。

 

3. 3. 2 無同意能力的兒童。

 

首先,禁止無同意能力兒童參與非治療性藥物臨床試驗。

 

其次,允許無同意能力兒童參與治療性藥物臨床試驗,必須采取措施保障兒童受試者的法定監護人( 父母) 的知情同意,即研究者必須根據監護人的文化水平、理解能力的差異,靈活變通對監護人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確保監護人是在完全了解試驗相關風險和受益等信息的基礎上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同時還應當尊重無同意能力兒童直接表達或以啼哭不止等方式表達的反對、拒絕意見。但如果兒童已患致命性疾病或患兒在當時的醫療條件下無法獲得有效治療,若患兒拒絕該預示確有治療效果的試驗研究,則由倫理委員會確定兒童是否將于試驗中獲益,在獲得兒童法定監護人同意和倫理委員會特殊批準的情況下,患兒可以參與該治療性試驗。[4]

 

3. 4 完善不良事件的監測和匯報程序。

 

建議建立全國兒科藥物網站,重點監測兒科藥物臨床試驗及其不良反應: 首先,將全國兒童專科醫院和三甲綜合類醫院兒科參與的藥物臨床試驗進行登記,并及時公布試驗結果( 包括不良的研究結果) 及相關文獻資料的分析,為我國兒童用藥提供更多循證醫學的數據和資料,同時避免重復試驗; 其次,建立全國兒科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平臺,形成兒童不良反應資料分析和共享數據庫,便于掌握兒童藥物治療的現況與需求,以制定相應的引導性政策。[6]

 

3. 5 強化對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

 

3. 5. 1 成立具有針對性的兒童倫理委員會。

 

現階段我國醫療研究機構倫理委員會的成員多為機構內成員,缺乏獨立性,而且沒有針對兒童藥物臨床試驗成立具有針對性的倫理委員會。為了正確評估兒童參與試驗的可期待利益和可能發生的風險,審查試驗方案是否規范、合理、科學以及是否符合風險和不適、痛苦最小化的特殊倫理要求,應當由具備有關兒童醫學、藥學、護理學、倫理學、兒童心理學、法學等方面知識和經驗的專家和部分受過倫理審查培訓的普通民眾組成具有針對性的兒童倫理委員會審查擬開展的兒童藥物臨床試驗。任意兒童藥物臨床試驗的審查,兒童倫理委員會的成員應根據兒童受試者的具體情況選擇,以提高倫理審查的科學性、透明性與針對性。

 

3. 5. 2 開展培訓,提高倫理委員會成員的倫理素質和審查水平。

 

我國倫理委員會成員多數缺乏與試驗相關的專業知識、醫學科研倫理基礎知識和法律知識,所以加強對委員會成員的培訓,以提高其審查素質和水平迫在眉睫。試驗機構應充分利用國內外研究機構生命倫理學人才資源對委員會成員進行專項培訓和加強成員間的學術交流,定期邀請具有豐富臨床試驗與倫理審查經驗的專家參與多中心臨床試驗倫理審查交流會分享各自的心得和經歷,開展針對試驗關鍵環節的正規化、長期化的倫理監督培訓,同時培養委員會成員的責任意識和敬業精神。

 

3. 5. 3 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

 

①試驗前會議審查制度。兒童藥物臨床試驗方案應經由兒童倫理委員會進行嚴格的試驗前審查,兒童倫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員是試驗機構外人員且各個領域的專業人員均出席審查會議。具體審查兒童受試者參與該試驗的風險和受益、方案中針對兒童采取的風險最小化、不適和痛苦最小化的具體措施以及兒童受試者及其監護人的知情同意。

 

②定期的實地隨訪制度。兒童倫理委員會應當對試驗全程監督: 監督研究者的行為是否偏離或違背試驗方案; 監督發現試驗發生不良事件,兒童倫理委員會應及時進行初步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試驗相關材料一并報至衛生行政部門; 兒童倫理委員會成員應到試驗地點對兒童受試者及其監護人進行定期地隨訪,以了解試驗過程中研究者與他們的溝通情況,從而確定研究者是否從倫理上真正關心和保護兒童受試者的權益,保證兒童受試者及其監護人在試驗過程中的知情同意權不被侵害。

 

3. 6 建立和完善相關立法,保障兒童受試者的安全

 

我國只有一些行政性規范文件對臨床試驗進行規制,如《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和《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 試行) 》,但是關于兒童受試者的規定很少; 這些規范法律位階低,強制力不足,倫理性過強,缺乏可操作性,對受試者的相關權利規定不夠具體且保護力度差; 缺乏追究研究者責任的必要手段,使得臨床試驗缺乏有效地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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