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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還規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對客戶作出獲利保證或者承諾,在經紀業務中,期貨公司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依據《條例》,從事期貨交易的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明確、全面的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并執行交易,而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除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真實、準確的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期貨交易即時行情之外,未經過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期貨交易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公司應當以不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所規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保證金之后,應當執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制度,將該保證金與期貨公司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下列情形可以劃轉之外,嚴禁期貨公司挪作他用:1)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2)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3)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客戶可以使用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有價證券的種類、價值的計算方法和充抵保證金的比例等,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而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的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一、其他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法律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美國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當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時,美國并沒有相關的規范期貨交易的法令,這些市場僅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規則。由于長期缺乏監督管理,一度導致市場局面混亂,囤積現貨、炒作期貨價格、非法交易及欺詐等事件層出不窮,于是美國政府1916年通過《棉花期貨法》試圖改善市場環境,但該法僅就棉花等級加以規范,對期貨交易行為未作規定。
1921年,第一個涉及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法》應運而i,但1922年5月美國最高法院確定該法案的個別條款因賦稅問題而被宣布為違憲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訂并改名為《谷物期貨法》,以管理當時境內九家期貨交易所。《谷物期貨法》于1922年9月21日正式頒布,這也是美國期貨交易法正式存存的開始,該法要求所有期貨交易應在規范的交易所內進行,交易所應公開更多的信息及限制市場壟斷的數量。所以該法最終還是約束了交易所本身。
由于受到1929年股市崩盤及經濟蕭條等事件的影響,以及為與1933年、1934年證券法配套,于1936年,1922年的《谷物期貨法》被修訂為《商品期貨交易法》,此后就存在的問題多次進行小規模修改。進入70年代以來,美國的期貨市場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會根據新的市場條件,對1936年《商品交易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并將新法規定名為《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1983年被修改為《期貨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為《商品期貨交易法》。1992年由于《商品期貨交易法》在修改中較多的引入了一《期貨交易實踐法》的草案內容,所以又稱為《期貨交易實踐法》。此外,鑒于當時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管理規范煩瑣、缺乏彈性,導致期貨商及期貨交易所喪失海外交易和柜臺市場業務的競爭優勢,美國于1998年開始修訂《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該法案并于2000年12月ll目正式通過,其又被稱為~2000年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需要注意的是,該部法律名稱定義仍為《期貨交易法》。
(二)臺灣地區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臺灣期貨業的發展,特別體現了臺灣對待市場開放的態度。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期貨市場的發展順序相反,臺灣先開放外國期貨市場的交易,再設立本地的期貨市場。l993年1月10日,”境外期貨交易法”正式開始實施,為境內投資者提供參與境外期貨交易通道,臺灣的期貨交易進入了一個新局面,但島內期貨市場的立法和交易所的籌設卻遲遲未能如期完成。
1997年1月9日,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和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分別推出”摩根·斯坦利臺灣股票指數期貨”和”道·瓊斯臺灣股票指數期貨”,在這種彤勢下,臺灣期貨市場的建立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繼1993年臺灣”境外期貨交易法”通過生效后,規范島內外期貨交易的基本大法”期貨交易法”, 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丁-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主要調整期貨經紀商行為的”境外期貨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臺灣期貨交易所,隨后開始進行境內期貨交易。臺灣”期貨交易法”的頒布和實施,不僅預示著臺灣期貨交易法律制度初具規模,而且也有助于島內期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規范運作,同時為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臺灣這種獨特的經驗,對于大陸期貨市場的開放和發展,有很大參考借鑒意義。為保障證券和期貨投資者的利益,臺灣于2002年7月17曰公布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并于200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三)香港地區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香港政府一貫采取不十預的經濟政策,基于這個政策,在上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政府對證券及商品i場幾乎沒有任何形式的監管,而在1973年至1974年間發生的股災,促使政府開始逐步推行系列監管市場和保護投資者的措施。1973年香港政府頒布的《商品交易所條例》,禁止開設及經營新的商品交易所:l975年香港立法局原則上贊同在香港成立一個商品交易所的建議,其后當局制定《商品交易條例》,使交易所可以在香港依法成立。1982年香港政府對《商品交易條例》進行了適當修改,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管。《商品交易條例》作為政府管理期貨市場的法規,對期貨市場政府監管機構一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義務、期貨交易所的成立及管理、交易商的資格和管制以及期貨交易的慣例都作了詳盡的規定,為期貨市場具體管理措施的實施奠定了基礎。
目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監管。《證券及期貨條例》整合及革新了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業的條例,其主要及附屬條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四)國外及其他地區期貨市場法律演變的啟示
縱觀國際期貨市場的歷史,各國都根據自己的國情走出了自己的立法道路,比較而言,期貨市場立法的主要模式可以概括為:1.”先有期貨市場,后有國家立法,先產生期貨市場規則,后在此基礎上產生國家性的法律”。這些國家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自然產生了期貨市場,進而‘步步的產生了期貨市場的運行規則,當規則發展到一定的階段,期貨逐漸成為一個產業后,國家才有了立法。2.”先有國家立法,再依法產生市場,國家法律與期貨市場的規則同步產生。”這種模式的產生要求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國際化程度較高,其本國或地區經濟與世界經濟是一體化的,而這些國家與期貨發達國家又處于不同的時區。
二、我國期貨市場法律發展演變
在我國,1991年鄭州第一個期貨合約掛牌交易,標志著我國期貨市場的開端,至今已經過10多年風雨歷程。在期貨市場不斷發展的進程中,我國逐步建立起了以1999年6月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為基礎的期貨法律制度。但期貨市場發展至今,這些”條例”、”辦法”早已不能適應曰新月異的市場現狀,期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成為中國期貨市場發展前進的障礙。
(一)從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針對國內期貨市場的盲目發展、一度失控,1999年國務院頒布《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強調規范和整頓,對期貨市場的有與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數年以來,《暫行條例》在實現整頓目的的同時,也限制期貨市場的發展。2007年初,國務院通過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頒布實施,取代《暫示條例》發揮作用,新《條例》分別對期貨交易所的組織架構、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期貨交易規則、期貨業協會的權利義務、期貨監督管理的原則與措施等進行了詳細闡述,很多細則都是首次提出。以前所未有的開放和務實精神,為中國期貨市場的積極穩妥發展奠定了實的制度基礎。存《條例》出臺之后,中國證監會將頒布包括《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公司高管人員管理辦法》以及《期貨公司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監管細則以配合《條例》的實施,推動我國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二)從最高人民法院1995《會議紀要到2003年規定》
199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全國部分省市法院審理期貨案件座談會,根據當時反映到審判實踐中的法律問題,提出了解決的對策,于1995年10月27目了《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這個紀要雖然沒有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但是它的及時對于規范期貨市場秩序、審判大量的期貨交易糾紛、制裁期貨市場巾的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
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期貨糾紛案件的過程中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2003年6月l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丁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同年7月l日施行。較之《會議紀要》更全面具體,突出體現了嚴格按照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的原則,更加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和因果關系原則,進一步確立n場各方都應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民事審判原則,更具公JF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由丁此司法解釋沒有主法(《期貨交易法》)作依據,其存往的法律瑕疵也較為突ljj,主要表現為:承擔法律責仟的主體表述失當;權利義務與應承擔的責任缺乏必然聯系;權利、責仟失調,有迎公平、公正原則;舉證責任過于籠統、寬泛,為期貨市場法律糾紛埋下了許多伏筆等。
三、我國期貨市場未來法律展望
當前規范期貨市場運轉的只有國務院l999制定,并于2007年3月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此后證監會修訂的四個《管理辦法》。這些法規方面是效力層次較低、不夠系統:另一方面是這些法規存期貨交易制度構造上也有許多不合理、不科學之處;內容多為基于行業行政管理的內容,關于期貨交易的規定較少。完善我國期貨交易法制、探索完善的期貨交易制度,成為當前我們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根據我幽的國情及借鑒罔外經驗,我國應當建設期貨市場的同步建立完善的期貨法律體系,刖法律和制度來促進市場的有序運行。針對當前期貨法律制度的不足,新的制度建設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l、以法律的形式規范交易雙方的行為,明確各交易主體的責任。由于現行法律體系的零散與混亂,期貨交易行為缺乏統‘的管理規范,同類交易事件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存司法實踐中往往會有爭議,從而增強了期貨交易的不穩定性,弱化了司法的權威性。因此,期貨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必須明確規范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法律責任和后果,允分體現Jl{i管的處罰度。
2、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利益。在期貨交易的市場中,最重要的卡體式期貨投資者,其關系若整個期貨市場的命脈。南J規范期貨交易的法律體系沒有構成,期貨交易行為沒有統‘明確的規范,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例比比皆是,岡為能援引法律加以救濟,投資者訴訟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長此以往,將打消投資者投資的積極性,喪失對整個期貨市場的信心,這對期貨市場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因此必須允分重視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股指期貨是一種以股票價格指數作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品種。雙方交易的是一定期限后的股票指數價格水平,通過現金結算差價來進行交割。股指期貨交易離不開法律規制的監管。本文對美國、英國、德國、日本和我國香港地區股指期貨交易的法律規制進行了比較研究,分析了發達國家和地區股指期貨交易法律規制的借鑒意義,提出了完善我國股指期貨市場法律規制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股指期貨市場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寬泛地包括:法律、國務院法規、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做出的期貨市場與期貨行業行為的法律解釋、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等自律性組織作出的自律管理規定等等。在這些法律規章中,我國期貨市場初步建立了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2個配套管理辦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已經2007年2月7日國務院第16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91條,分為總則、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期貨交易基本規則、期貨業協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8個部分。
兩部配套管理辦法分別是《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兩部管理辦法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精神,從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等方面作了更加詳盡的規范,與《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構成了我國期貨市場法規體系的初步框架。
股指期貨上市以后,在中國證監會的直接監管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2個配套管理辦法積極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堅決制止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加強股指期貨交易盤中監控,跟蹤分析客戶交易行為,及時發現盤中異動情況,并積極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持續開展適當性制度檢查,力爭將市場違規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中。對此,會員單位普遍表示,將緊密配合股指期貨嚴格監管措施,加強對客戶交易的管理,呵護來之不易的金融創新,致力于推動行業長期受益和發展。第一,實時監控異動。股指期貨實行“有異動必報告,有違規必查處”,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查處;對引起股指期貨市場波動的各種謠言進行及時跟蹤分析。第二,堅決制止違規。對于異常交易現象,中金所迅速通過電話提醒、下發書面警示函,會員公司高管約見談話、現場檢查等手段,及時糾正客戶行為,強化會員監管責任,督促客戶合規理性參與股指期貨。第三,實行跨市場監管。2007年8月,在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和協調下,滬深證券交易所、中金所、中證登和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等五方共同簽署了股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跨市場監管協作系列協議。第四,從源頭上防范風險。除了加強交易所一線監管工作,中金所還從會員單位入手,加強投資者管理和教育,未雨綢繆,從源頭上防范風險事件的發生。第五,持久督導開戶檢查。股指期貨上市以來,中金所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投入監管力量,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繼續開展現場督導檢查工作,確保股指期貨適當性制度標準不降,程序不減,貫徹始終。第六,配合監管長期受益。股指期貨嚴格監管得到了各大會員單位的積極配合。
嚴格的監管措施保證了股指期貨平穩運行。
二、中外股指期貨法律制度體系
1.美國股指期貨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
美國有關股指期貨的法律規范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國家期貨管理法律、法規,二是交易所期貨交易規則,互為補充和配合。兩部分法律規范體系不僅保證了股指期貨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并且實現了市場的充分競爭和高效性。美國國家期貨管理法律在宏觀上對股指期貨的發展起到監督保障和調控作用。在微觀方面,美國股指期貨規則是保證股指期貨交易活動正常運轉的基本法規。美國有關股指期貨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包括:保證金制度、傭金及傭金商制度、價格報告制度、價格限制制度、交易頭寸限制制度、違法違規行為制裁制度等。
2.英國股指期貨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
英國也較早地開辦了股指期貨,其管理股指期貨是有法律保障的。1986年以前存在著許多法規,有些法規之間相互矛盾,導致監管效率不高。1986年后的法規主要是通過對市場交易活動的一系列控制來保護投資者,總的監管權剛開始授予證券與投資委員會(SIB),后來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更名為金融服務局(FSA)。1997年,工黨執政上臺以后,首先對金融監管進行了反思,對一些不合適的做法進行了改革。為進一步規范金融交易,規避風險,英國出臺了許多法律。
英國于2001年3月15日頒布了《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成立了FSA,FSA成為金融服務業惟一的監管者,負責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FSA成立后,主要從市場準入、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健全衍生品的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等方面加強了對金融衍生市場的監管,初步建立了相對統一的監管體系。
3.德國股指期貨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
在發展初期,實行立法后行的德國在20世紀90年代前,《民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利用價格差進行投機生意獲利的契約,對公民個人沒有約束力”,期貨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使期貨業無法生存和發展。后德國修改相關法律,于1990年成立了德國期貨交易所(DTB),推出了DAX指數期貨等品種,便后來居上,成交量躍居歐洲大陸之首。因此,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推出股指期貨無不是立法先行,中國也不能例外。
4.日本股指期貨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
日本有關期貨交易所的法律主要是1950年頒布的《商品交易所法》,這是日本政府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日本期貨市場的法律框架比較完備,這就決定了交易所在自律管理方面有較穩固的法制基礎。日本的股指期貨從產生到迅速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1)初始期。80年代初期到1987年,日本雖然已開放了其證券市場,允許境外投資者投資日本股市。但是,首先出現的股指期貨合約卻并非來自日本本土。在第一階段時期,日本的《證券交易法》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禁止從事期貨交易。因此,法律法規并沒有為股指期貨的推出掃清法律政策障礙。
(2)發展期。1988年到1992年,此時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股指期貨剛推出時,并不被太多交易者關注,通過修改和制訂法律法規,如《金融期貨交易法》等法律法規,為股指期貨發展注入了一支強心劑,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政策也傾向于保護國內的機構投資者,促使股指期貨健康的發展。
(3)成熟期。1992年直至今天,股指期貨市場逐漸成熟。日本積極改革創新,制定新法并修改舊法,如2004年對《商品期貨交易所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改,確保股指期貨市場走向正軌。
5.中國香港股指期貨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
香港于1975年8月通過了《商品交易條例》,發展商品期貨,后意識到香港不適宜發展商品期貨,更適宜發展金融期貨,于是,香港立法局通過修改條例,直接促成了2003年香港期貨交易所的誕生,及其成功推出的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貨的問世。日后,在此基礎上,2005年香港交易所又推出了新華富時中國25指數期貨。
三、完善我國股指期貨法律監管體系的建議
各國對股指期貨的法律監管經驗對我國股指期貨監管有極大的啟示。為此,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股指期貨法律監管體系。
第一,對會員實行分層負責制度。滬深300股指期貨規則對會員的設定可吸取香港經驗,實行風險管理分層負責制,即交易所管理結算會員的風險,結算會員管理投資者和交易會員的風險,交易會員管理投資者的風險。具體規則要求:申請股指期貨交易資格的會員須經過交易所嚴格的資格審批,結算會員要求資金實力和信用等級都較高,抗風險能力較強,結算會員可能是交易會員,而交易會員則不能是結算會員。這種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分離做法,有利于結算中心建立分層次風險管理體系。此外,要實行大客戶報告制度。建議我國也實行大客戶報告制度,當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持倉限額80%以上時,投資者應通過結算或交易會員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持倉量情況,交易所還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這樣的規定,在股指期貨推出初期是有其約束力的。
第二,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實行美國聯保制度的關鍵環節是當個別結算會員出現違約時,在動用完該違約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會員的結算擔保金按比例共同承擔該會員的履約責任。這種聯保方式雖可提高市場整體抗風險能力,但由于結算會員成本太高,可能造成結算會員的風險與收益不對等,影響交易積極性。
第三,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保障。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強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相關的股指期貨法律制度,要堅持“以法立市”、“以法治市”,使股指期貨的交易能有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2007年4月15日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股指期貨的推出奠定了突破性的基準,以前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經過修訂后,現已在市場上發揮了作用。從長期考慮應盡快制定《期貨法》,從而形成一整套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統一期貨法規體系。不僅如此,還應嚴格執法。為維護良好的股指期貨交易環境,還必須做到“執法必嚴”,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整合政府調控的資源,減少宏觀調控的交易成本,提高股指期貨風險管理的效率,提升期指風險控制的水平。股指期貨成功的重點是風險控制,除股指期貨合約設置要科學外,股指期貨風險的監管需政府宏觀行政管理的多方共抓、多管齊下及“以法治市”,繼續抓緊做好相關的法律保障,執法必嚴,完善期貨交易條例等。金融機構要以科學的態度來分析市場,提升對價格趨勢的判斷水平。高級管理人員要人盡其才,建立現代化的風險控制系統,緊抓風險控制戰略,實施動態風險控制。普通投資者要牢記風險與收益同等重要,適可而止,充分了解股指期貨,要靠頭腦定量測算。不管是散戶還是大戶,投資總的風險控制措施有:嚴格遵守各項規則,采用多元化策略,辯證地看待股指期貨,從長計議,目標不能變等。
第四,依法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股指期貨市場的走勢是以股票現貨市場為基礎的,其發揮規避風險、價格發現功能的程度依賴于股票現貨市場的完善程度。盡管中國股票市場在發展進程中已經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由于我國尚未健全同國際接軌的財務會計制度,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缺乏透明度,披露不夠規范。在公司財務失真的情況下,績優股和藍籌股缺乏價值評判的依據,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不高,股價走勢往往受到眾多的非市場因素和過度投機性因素的影響。中國證券市場缺少大盤藍籌股為股票指數保駕護航,這也是管理層難以較早推出股指期貨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須加強現貨市場的基礎性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管理層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吸引更多優質境外上市大盤股“海歸”,提高股市的質量,增強投資者信心,為股指期貨交易的完善打下堅實基礎。
第五,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提高中小投資者對股指期貨交易和風險特性的認知,使其充分認識到保證金交易制度的杠桿效應是柄雙刃劍,在放大收益的同時增加了風險。也可在股指期貨推出前后,加強風險的宣傳工作,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交易技巧。
參考文獻:
[1] 陳紅.國際監管經驗與中國制度完善[J].中國證券期貨,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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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楊峰.海外股指期貨市場比較研究[J].金融研究,2002
關鍵詞:期貨市場 期貨法 法律制度
一、其他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法律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美國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當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時,美國并沒有相關的規范期貨交易的法令,這些市場僅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規則。由于長期缺乏監督管理,一度導致市場局面混亂,囤積現貨、炒作期貨價格、非法交易及欺詐等事件層出不窮,于是美國政府1916年通過《棉花期貨法》試圖改善市場環境,但該法僅就棉花等級加以規范,對期貨交易行為未作規定。
1921年,第一個涉及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法》應運而i,但1922年5月美國最高法院確定該法案的個別條款因賦稅問題而被宣布為違憲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訂并改名為《谷物期貨法》,以管理當時境內九家期貨交易所。《谷物期貨法》于1922年9月21日正式頒布,這也是美國期貨交易法正式存存的開始,該法要求所有期貨交易應在規范的交易所內進行,交易所應公開更多的信息及限制市場壟斷的數量。所以該法最終還是約束了交易所本身。
由于受到1929年股市崩盤及經濟蕭條等事件的影響,以及為與1933年、1934年證券法配套,于1936年,1922年的《谷物期貨法》被修訂為《商品期貨交易法》,此后就存在的問題多次進行小規模修改。進入70年代以來,美國的期貨市場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會根據新的市場條件,對1936年《商品交易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并將新法規定名為《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1983年被修改為《期貨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為《商品期貨交易法》。1992年由于《商品期貨交易法》在修改中較多的引入了一《期貨交易實踐法》的草案內容,所以又稱為《期貨交易實踐法》。此外,鑒于當時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管理規范煩瑣、缺乏彈性,導致期貨商及期貨交易所喪失海外交易和柜臺市場業務的競爭優勢,美國于1998年開始修訂《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該法案并于2000年12月ll目正式通過,其又被稱為~2000年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需要注意的是,該部法律名稱定義仍為《期貨交易法》。
(二)臺灣地區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臺灣期貨業的發展,特別體現了臺灣對待市場開放的態度。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期貨市場的發展順序相反,臺灣先開放外國期貨市場的交易,再設立本地的期貨市場。l993年1月10日,”境外期貨交易法”正式開始實施,為境內投資者提供參與境外期貨交易通道,臺灣的期貨交易進入了一個新局面,但島內期貨市場的立法和交易所的籌設卻遲遲未能如期完成。
1997年1月9日,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和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分別推出”摩根·斯坦利臺灣股票指數期貨”和”道·瓊斯臺灣股票指數期貨”,在這種彤勢下,臺灣期貨市場的建立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繼1993年臺灣”境外期貨交易法”通過生效后,規范島內外期貨交易的基本大法”期貨交易法”, 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丁-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主要調整期貨經紀商行為的”境外期貨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臺灣期貨交易所,隨后開始進行境內期貨交易。臺灣”期貨交易法”的頒布和實施,不僅預示著臺灣期貨交易法律制度初具規模,而且也有助于島內期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規范運作,同時為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臺灣這種獨特的經驗,對于大陸期貨市場的開放和發展,有很大參考借鑒意義。為保障證券和期貨投資者的利益,臺灣于2002年7月17曰公布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并于200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三)香港地區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香港政府一貫采取不十預的經濟政策,基于這個政策,在上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政府對證券及商品i場幾乎沒有任何形式的監管,而在1973年至1974年間發生的股災,促使政府開始逐步推行系列監管市場和保護投資者的措施。1973年香港政府頒布的《商品交易所條例》,禁止開設及經營新的商品交易所:l975年香港立法局原則上贊同在香港成立一個商品交易所的建議,其后當局制定《商品交易條例》,使交易所可以在香港依法成立。1982年香港政府對《商品交易條例》進行了適當修改,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管。《商品交易條例》作為政府管理期貨市場的法規,對期貨市場政府監管機構一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義務、期貨交易所的成立及管理、交易商的資格和管制以及期貨交易的慣例都作了詳盡的規定,為期貨市場具體管理措施的實施奠定了基礎。
目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監管。《證券及期貨條例》整合及革新了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業的條例,其主要及附屬條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四)國外及其他地區期貨市場法律演變的啟示
縱觀國際期貨市場的歷史,各國都根據自己的國情走出了自己的立法道路,比較而言,期貨市場立法的主要模式可以概括為:1.”先有期貨市場,后有國家立法,先產生期貨市場規則,后在此基礎上產生國家性的法律”。這些國家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自然產生了期貨市場,進而‘步步的產生了期貨市場的運行規則,當規則發展到一定的階段,期貨逐漸成為一個產業后,國家才有了立法。2.”先有國家立法,再依法產生市場,國家法律與期貨市場的規則同步產生。”這種模式的產生要求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國際化程度較高,其本國或地區經濟與世界經濟是一體化的,而這些國家與期貨發達國家又處于不同的時區。
二、我國期貨市場法律發展演變
我們注意到,修改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把適用范圍從商品期貨擴大到了“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同時指出,“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期權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
絕不是利好
管理層開道,中國金融期貨看來東風已備。
就在《條例》頒布的同時,有關方面卻表示,按照“高標準、穩起步”的原則,無論在政策、技術、參與主體和市場等方面,股指期貨的實盤交易條件均未成熟。
按證監會主席主任助理姜洋說法,尚有10多個配套文件需要陸續出臺。有關人士同時認為,目前“中金所”股指期貨交易系統金仕達版本尚不能滿足期貨公司自動強制平倉的要求,再者是參與交易的大多機構目前也沒有做好充足準備。據了解,目前除了中投證券之外,絕大部分券商目前都未對所有客戶做完第三方存管并完成上線。
筆者注意觀察了中金所的滬深300指數期貨模擬大賽的交易情況。
結果發現,目前模擬盤的存在著強烈的市場炒作心理,簡直讓人心驚肉跳:大賽開始后,2個月盈利最多的達到4000%,第二、三名也都有7―8倍的盈利,投資者虧多賺少。以2007年1月17日為例,一天之內多空雙方滿倉操作,“爆倉”游戲上演了4次之多。
由此看來,管理層的擔憂不是沒有根據的。但除此之外,交易一拖再拖,管理層可能還另有考慮。
中國股票市場自1990年建立以來,從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到2005年的股改,再到目前的股指期貨,管理層的目的都在于完善股票市場運作機制,維護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
但是問題是,中國目前的股市運作機制真的已經強壯到可以抵御衍生交易的滔天巨浪的程度了嗎?
據中金公司近日報告,“股市投機氣氛重新顯現”,主要表現在:題材炒作刺激股價大幅上漲;股價與行業基本面相關性不強;散戶追漲殺跌助長了股市投機。
又據上海證交所統計,當前A股平均市盈率已經超過了50倍(對應上證綜合指數3600點),數倍于成熟市場股市,接近日本90年代股市泡沫破滅前的市盈率水平(60余倍)。
今年一季度新開戶股民500多萬戶,已超過去年一年的開戶總量;股市一季度的成交金額則已超過了去年成交的總和。
在“全民皆股”的浪潮推動下,那些根本就分不清“S”或“SST”符號為何意的小腳老太太們都擠進了券商的營業大廳。這絕不是一種理性的股市。一個非理性的股市在“瘋牛狂奔”,這已經充分顯示了中國股市仍然存在著諸多深層次的系統或非系統性風險。
盡管依照以往經驗,股指期貨推出前,股市一般都會大漲,但是長得如此離奇,股票如此打著滾地溢價,那就只能意味著一點:未來重磅機構在兩市對沖套利的空間實在恐怖!
而這對管理層、對小機構、對散戶,都絕不是利好!
“中金指”之弊
當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準備推出的指數期貨合約的制度設計有無可商榷之處?
現處于測試的滬深300指數期貨合約實際上基本參照S&P500指數期貨設計,但在交割指數上吸收了亞式期貨的思想,即最后兩小時均價制度。
假如大盤暴跌時,最后兩小時的均價制度必然使得股指期貨價格遠離市場指數水平,再加之巨額拋售可能無法及時出清的風險,股指期貨實際上無法實現對有價證券組合價值的有效保險。
此外,在當前A、H股市沒有統一的情況下,我們已經從中行H+A和工行A+H的過程中看到了H股左右A股價格的“影子化”現象,外資熱錢若通過一手賣空中國股指期貨另一手在H股打壓金融大盤股,A股股市將成任人宰割的羔羊,即使你是機構投資者。在今天基民一遇短期效益不足預期即用腳投票的不成熟心態下,市場稍一風吹草動,足使開放基金們在市場和基民的雙重擠壓下毫無還手之力而不戰即潰。
股指期貨的保證金交易門檻決定這一產品的貴族身份。這就決定了一點,未來的股指期貨僅僅可能成為機構重倉的游戲。小股民由于資金有限,而且季度分散,再加之知識準備不足,往往只能望“貨”興嘆。
目前,中國股市遠不是以機構為主體進行交易的場所,當重磅機構在利用期貨盤與股票現貨盤對沖操作或者蓄意打壓股指時,無辜而善良的小股民幾無可逃之處。
小門小戶:“期貨不如期權!”
管理層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給我們提供了另一個可能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權埋下了伏筆。筆者也認為,對于中小散戶而言,股指期貨的風險遠大于期權。
首先,對于股指期貨交易,多空雙方都必須交付保證金,但期權交易只有出售者交付保證金,而購買者只需支付期權費用,這就為小股民參與股票市場多空機制提供了公平的機會,這可謂股市中的民生。
此外,期權保證金一般較期貨保證金為多,由于杠桿效應引發的市場動蕩相對降低,且期權交易可如S&P500指數期權設置封頂期權,交易風險較之只能因保證金不足強制平倉或戰敗無奈退出的期貨交易更小。
二是小股民可通過購買機構出售的股指期權參與市場,這樣就無須追加大量的保證金資本投入以及承受市場波動可能損失保證金的風險。機構投資者由于對市場預期的不同,完全可能出售大量不同預期的股指期權,這就為小股民有效運用股票市場保險機制提供了各種可選擇的工具。通過購買機構出售的期權,小股民即可通過股票多頭和看跌期權多頭的合理組合在鎖定最大損失的同時有望獲取較大的收益;如股票可賣空,股票空頭和看漲期權的多頭同樣可把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如股票不可賣空,看漲期權則可在以期權購買成本為最大損失的情況下獲取較大的收益空間。
為達到法制統一化的要求,對外匯保證金產品進行立法之前,首要的問題是界定外匯保證金產品與證券、期貨、外匯的異同,辨析外匯保證金的法律屬性。外匯保證金交易屬于外匯交易,外匯交易主要采用兩種方式,即交易所方式和OTC(Over-the-CounterMarket,場外交易市場,又稱柜臺交易市場)方式,外匯保證金交易屬于后者。OTC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規定的成員資格,沒有嚴格可控的規則制度,沒有規定的交易產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對手通過私下協商進行的一對一的交易。場外交易主要在金融業,特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十分發達的國家。《我國證券法》調整的客體為:在我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外匯保證金既不屬于股票或債券,也不屬于證券投資基金,因而不屬于我國法律項下的證券范疇。2007年公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已經將適用范圍從原來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確定的商品期貨交易,擴大到商品、金融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所謂期貨,就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而外匯保證金交易屬于現貨外匯交易,其雖按一定的杠桿倍數將實際交易額在原基礎上放大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但因其以24小時頻繁波動的外匯現匯行情為依據,不符合期貨的特點。《外匯管理條例》中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而作為OTC交易中的一種,外匯保證金交易也被稱作虛盤交易,即指個人在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后進行的交易金額可放大若干倍的外匯(或外幣)間的交易,其杠桿效應與現匯交易之間有著顯著的區別。我國銀行曾提供的實盤外匯交易,實際上是中國所獨有的一種封閉型外匯交易。無論從哪個角度而言,外匯保證金產品都不屬于外匯的法律范疇。如上所述,外匯保證金產品與我國現有法律規范所明確的證券、期貨、外匯沒有交集,因而無法適用《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期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亦難以適用外匯法律法規。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實務界對外匯保證金法律屬性認知的匱乏,致使投資者司法救濟相當艱難。《商品交易法》(CommodityExchangeAct,以下簡稱CEA)①奠定了美國金融衍生品場內交易的監管基礎,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則是美國金融衍生品場外交易的重要里程碑。審判實踐顯示出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以下簡稱CFTC)的權力只限于期貨領域,對于現匯交易缺乏相應的法律權限。2008年《再授權法案》首次賦予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針對外匯交易商制定監管規則的權力。由此,所有外匯交易商必須在CFTC和美國國家期貨協會(USNationalFuturesAssociation,期貨行業自律組織,以下簡稱NFA)注冊為期貨傭金商(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以下簡稱FCM),并接受上述機構的日常監管,在期限內不符合資格或沒有被核準的外匯業者將被勒令停止營業。這兩部法案的出臺,賦予了外匯保證金產品“類期貨”的法律性質,可以成為我國學者研究的藍本。
二、風險隔離機制
金融衍生品的高風險性眾所周知,②外匯保證金交易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打破了地域的局限,在線外匯交易行業發展至今,金融欺詐和交易商破產的事情屢有發生。有外匯研究專家將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潛在風險概括為:資金安全、市場風險、高杠桿風險、網絡交易風險、信用風險和破產風險。③就法律層面而言,風險隔離機制主要應考慮資金安全和破產風險。
(一)資金安全
美國對外匯保證金交易過程中的客戶資金安全設定了較為嚴格的監管法規,《商品交易法》要求經紀商與銀行簽署合作協議,建立開展國際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信譽賬戶;并要求經紀商與保險公司簽署合作協議,由保險公司承擔因協議銀行破產所導致客戶賬戶的風險。CFTC和NFA要求從事期貨交易的FCM將客戶保證金與自有資金的賬戶分開,為客戶保證金設立專用的隔離賬戶(SegregatedAccount),并將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作為準備金存入客戶的隔離賬戶。④但對于從事OTC外匯現貨交易的經紀商而言,NFA并沒有要求其為客戶建立隔離賬戶,實際上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也極少為客戶設立隔離賬戶。因而,外匯保證金交易中客戶資金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與保險公司之間簽署的合作協議也并未使客戶資金獲得外部信用增強,美國某些外匯經紀商宣稱在其公司開戶的客戶的資金受到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以下簡稱FDlC)或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Corporation,以下簡稱SlPC)的保護,實際上只是一種宣傳手段。FDIC的主要職能是存款保險,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為儲戶提供一定額度的補償,而在外匯經紀商破產的情況下,未存入隔離賬戶的客戶資金得不到保護;SIPC則保護的對象是證券投資者,并不包括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的信用風險進一步擴大了客戶賬戶的資金風險。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除用于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⑤外匯保證金交易相關條款的設計可借鑒期貨交易較完善的資金風險隔離機制。
(二)破產風險
7月的一個周末,當記者前往華夏交易所位于北環中心的辦公室時,仍然看到很多聞訊前來的商,有人甚至還到首都機場對郭遠峰進行了堵截,“結果還是讓他跑了。從登記記錄上查到他已經到了美國。”記者從一位稱“郭跑跑比范跑跑更害人”的商口中了解到,郭遠峰具有非凡的交易能力,華夏交易所在業內口碑也不錯,號稱現貨交易第一大所,很多人把它與上海、大連、鄭州三大期貨交易所相提并論。
這位商的感慨說出了20萬人心里的痛。據悉,目前因為涉嫌變相期貨詐騙,華夏交易所已經被公安機關查封,但蒙受損失的隊伍仍在不斷擴大中,預計超過20萬人蒙受損失。
而據業內人士分析,“華交所”進行的現貨交易本質上是一種變相的期貨交易。
這個號稱“世界上功能最強大”的交易所通過虛假注冊,打現貨倉單交易的政策球,以重利返傭引誘經紀商在全國鋪點,與客戶對賭交易,但結果一敗涂地。根據相關法規,我國只有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四家期貨交易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北京金鵬期貨副總經理喻猛國說,在國內現有的制度下,主體沒有期貨運營資格的進行此類經營,涉嫌“金融詐騙”,這種“變相期貨交易”是鉆漏洞,打“球”。
華交所案凸顯監管缺位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華交所案的出現并非偶然。轟動一時的聯泰黃金詐騙案、嘉興繭絲綢事件等已經為同類市場敲醒了警鐘。喻猛國告訴記者,層出不窮的變相期貨案說明了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我國期貨交易品種太少,二是現貨倉單交易從立法到監管都亟待規范。
記者從其商處了解到,華夏商品現貨交易所始于1997年,負責人就是郭遠峰。2001年,該交易所注冊資金有6000萬元,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據了解華夏交易所的業務模式為:客戶將資金打給華夏交易所郭遠峰所指定的工商銀行賬戶內,銀行則根據與交易所的協議向交易所劃撥資金,如果客戶操作實現盈利,交易所再將資金轉入工商銀行賬戶。
而當記者問及華交所的倉庫所在地時,大部分人都異口同聲地回答“從不知道倉庫在哪里”。有一位姓廖的先生告訴記者,因為郭遠峰是河南人,其多次言語間提及與鄭交所上下都很熟,因此他一直以為倉庫在河南,而大部分人做這個主要是為了投機,大家都不關心是否有交割,交割倉庫在哪里。由此可見,華交所幾乎沒有交割量存在,只是單純地在玩“買空賣空”游戲。
幾個受害者無不表示,正是受到華夏低額保證金和重金返傭的誘惑,才使他們傾囊一搏的。據悉,基于華夏現貨商品交易所的平臺,只需支付10%―20%的資金就可購買大量貨品,然后再通過系統賣出賺取差價。喻猛國告訴記者,按照目前現行的期貨管理條例來看,低于20%的保證金明顯屬于變相期貨交易行為。
喻猛國特別提到,依據現有規定來看,現貨倉單不能帶有期貨的色彩,更不能作為一種融資的工具。他提到,現貨倉單交易是以倉單為交易標的,區分合法公司與非法公司一個簡單的標準是看交割倉庫與倉單的管理是否規范。鑒于遠期市場的性質和作用,必須嚴格禁止遠期現貨市場進行買空賣空,所有的賣方必須都要有貨物,所有的交易必須最終全部交割,禁止反向平倉操作。交易一方確實無法最終履約的,也必須按照正常貿易的違約處理。同時,銀行只負責對賬而不負責資金托管的狀況也必須改變,從法律上責成銀行建立第三方監控系統。總之,遠期現貨市場不能再是監管的真空地帶,必須有政府進行強力監管,才能盡可能不出問題。
當然,嚴厲的監管也不意味著要扼殺遠期現貨市場的活力。客觀地說,一直背負“變相期貨”惡名的遠期現貨市場,因其在不少專業性市場領域彌補了更公開、透明的商品期貨市場的空缺,自有其生存、成長的空間。由于遠期現貨市場一般是由民營資本控制的,這其實也關系到一個如何對待民營資本的問題。
期貨專家胡俞越曾多次撰文表示要加大大型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對其進行正確引導,他指出,目前這種現貨倉單交易屬于監管的中間地帶,不屬于證監會管轄,只有工商部門管理。胡俞越提到,對于一些正規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場而言,法律及監管層面的真空使他們的良性發展遇到瓶頸,同時也為一些具有欺詐行為的公司提供了便利。目前這類市場在國內不僅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督和管理,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對這類市場只有一個由國家標準委于2003年修訂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的國家標準,僅從技術角度對大宗商品電子交易進行規范,沒有針對這類市場的特性,及時從市場監管角度制定規范管理的法律法規,市場處于自然發展狀態,無法可依。
另一方面,由于此類市場又確實存在龐大和迫切的市場需求,加之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嚴重滯后,導致同類市場發展過快、模式復制現象明顯。盲目復制導致有些市場為吸引客戶而降低保證金比例,同時存在市場規則制度不健全和內部管理薄弱的隱患,大大加劇了這類市場的風險。
而目前監管部門以“變相期貨”為由,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進行整改: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3)規章制度、交易規則等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存在風險隱患的。由于華夏商品現貨交易市場一直沒有完成整改,商務部以及北京市工商局等部門從2007年10月起就開始對其關注。2008年1月起,華夏商品現貨交易所以各種無端的理由無限期拖延出金,客戶一直在向有關部門反應,但是一直沒有回復。
記者在喻猛國那里得到的說法是:華交所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采用了公司制而非期貨交易所慣用的會員制,公司制的形式不能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第二個是它的資金全部都在郭所控制的公司賬戶上,銀行只負責對賬而不負責資金托管,也沒有保證金的第三方監控系統。
現貨交易不能一 “取”了之
喻猛國告訴記者,任何一種期貨品種的推出都需要周密充分的準備,但是企業的套期保值需求卻是時時刻刻都存在的,在正式期貨品種推出之前,企業會自發尋求可以有效規避風險的對手進行磋商交易。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的存在正好可以很好地解決這類問題,即使現貨市場在交易規則上有某些變通,也可以說是順應這種需求而生,不可一概否定。他特別提到了曾經的煤炭交易中心:發展煤炭期貨可以幫助電力企業規避價格波動風險,有利于電力企業長期穩定經營。由于目前實際交割受制于交通運輸、煤炭實物儲存難度大等問題難以實施,國務院在2007年5月還是批準了在山西太原建立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這個市場一推出就得到廣泛認可,業內人士認為,這個交易中心將為煤炭現貨交易提供一個全國性的平臺,為今后煤炭期貨的推出儲備力量。
在采訪中,很多人提到了白糖期貨。白糖期貨就是在有很好現貨市場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白糖期貨推出之前,由于糖價波動給產糖、涉糖企業帶來套保需求,許多企業紛紛選擇廣西食糖批發市場進行交易,遠期食糖交易一度非常活躍。雖然不是期貨市場,但桂糖遠期市場已初步發揮了期貨市場價格發現、風險轉移的基本功能。當鄭州商品交易所在2006年1月初推出白糖期貨時,市場人士指出此舉乃是白糖現貨“倒逼”成功。
備受爭議的黃金期貨推出也是一波三折。長久以來,關于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的關系,在我國實際中一直存在著界限模糊的問題,有人從不同的利益角度出發,認為要嚴厲打擊一切非正規期貨交易。這種觀點表面聽來有利于整頓市場,但卻也有可能抹煞市場在混沌階段所作的創新和嘗試。
早在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06年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要點》,其中第十五條首次明確提出要“取締地下錢莊和變相期貨市場”。加上當時正在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禁止變相期貨交易”相關條款,業內專家對類似上海石油交易所這樣的市場是否應該禁止的爭議到了白熱化程度。即使是在當年,胡俞越也是一直堅持把這類市場留下來的觀點,他認為,這類市場如果規范發展與超常規發展相結合,是能夠占領現代商品市場體系制高點的。事實證明,市場是需要類似一個提供石油化工產品的信息和信用平臺的,這樣可以很好地彌補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品種單一的缺陷。
盡管2007年4月15日正式生效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變相期貨交易的概念認定越來越清晰,但對變相期貨交易的界定標準也越來越寬松。所以現貨市場不僅沒有停止當前的電子撮合交易,反而發展得越來越紅火。如在民間口碑很好的金銀島交易市場,很多人在那里實現了“套期保值”。
此次《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修改,堅持期貨交易所基本運行框架和風險管理措施不變的原則,貫徹落實《條例》的相關規定。辦法允許期貨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期貨交易所按照公司的組織形態進行內部治理,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由于期貨交易所是承擔一定公共職能的特殊機構,因此辦法在尊重公司制的固有特征、注意發揮公司制優勢的同時,明確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與現有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在職責和監管模式上保持一致。辦法允許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由具備資格的結算會員為其結算。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結算擔保金制度。會員分級結算制度能夠增強期貨交易所抵御風險的能力,是我國期貨交易所結算制度的一次新的嘗試,也是此次修改《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一個重要突破。
為進一步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管,《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期貨交易所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使辦法更具有可操作性,體系也更加完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辦法增加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有關規定,對期貨交易所接受的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價值計算方法和充抵比例等進行了詳細規定。此外,還對期貨交易所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相關信息的義務進行了規定。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是對原《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的全面修改。隨著期貨市場各項基礎制度建設全面推進,《條例》對期貨公司業務和期貨公司監管所涉及的各項基礎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期貨公司金融期貨交易的業務模式已經確定,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已初步建立并開始運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也即將實施。辦法充實了有關期貨公司的業務許可、公司治理、經紀業務規則、客戶資產保護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以加強客戶合法權益保護、強化期貨公司風險控制為主線,加強業務規范和監管要求,鼓勵并推動期貨公司在規范發展的基礎上做優做強。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遵循的主要原則,一是強化了期貨公司的規范和監管。期貨公司的業務活動直接關系客戶和公眾利益,因此新辦法著力防范和控制期貨公司的風險。二是堅持協調統一。辦法嚴格以《條例》為依據,注重與有關法律和其他期貨規章保持協調統一和銜接配合。三是增強了制度規范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辦法將行政許可條件、業務準則、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和市場退出等制度進行了系統規定。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重點內容,一是對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及其程序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使期貨公司的業務拓展進入可實際操作的階段。二是在放開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時,提高了對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和全資控股股東的要求,引導期貨公司引入有實力的股東,以增強持續經營和抗風險能力。三是對期貨公司營業部的設立條件做了調整,將設立營業部的數量與期貨公司的凈資本掛鉤,引導期貨公司按照自身資本條件和業務需要合理設置營業網點。四是要求期貨公司設置首席風險官,作為期貨公司的高管人員,負責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有向監管部門和公司董事會報告的義務。五是要求客戶開戶實名制,提高對期貨經紀業務的風險管理要求。辦法要求客戶應以本人名義開立期貨結算賬戶,與其期貨交易賬戶保持一致。對于期貨經紀業務中易產生糾紛或者隱患的交易編碼管理、結算報告、通知查詢、關聯方開戶交易等內容進一步做了明確要求。六是強化了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對期貨保證金的歸屬、存取劃轉、賬戶報備、安全監控等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明確要求期貨公司必須以自有資金繳存結算擔保金和結算準備金。此外,還細化了各項日常監管措施,增強了監管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兩個辦法修改的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多次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了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等市場各個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證監會派出機構廣泛征求了轄區內相關主體的意見。對于各個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中國證監會都進行了深入研究和論證,許多意見和建議都予以了采納和吸收。在兩個管理辦法的草案成熟以后,又通過證監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并根據反饋的意見對條文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可以說,目前正式實施的兩個辦法匯集和體現了行業智慧,整個修改過程貫徹了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精神。希望期貨行業認真學習這兩個辦法,將各項監管要求和新的制度落到實處,共同推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
二、證監會三項披露新規
中國證監會日前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簡稱《第15號規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簡稱《第9號規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簡稱《第1號問答》)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規定,適用于按新會計準則編制并披露財務報告的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以上三項規則自之日起施行。
據了解,《第15號規則》是對財務報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第15號規則》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由于商業秘密等原因導致本規定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第15號規則》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已經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批準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可以不予披露。
《第15號規則》明確,公司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得含有虛假的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存在虛假的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此外,針對企業合并及合并財務報表的披露,《第15號規則》明確,公司報告期內合并范圍如發生變更的,應當披露變更原因,并披露報告期內新納入合并范圍公司以及報告期內不再納入合并范圍公司的凈資產和凈利潤。對納入合并范圍但母公司擁有其半數或半數以下表決權的子公司,應說明納入合并范圍的原因。
對于母公司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未能對其形成控制的被投資單位,應說明未形成控制的原因。
《第9號規則》要求,公司招股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等公開披露信息中的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應按本規則進行計算或披露。公司編制以上報告時,應分別列示按全面攤薄法和加權平均法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第1號問答》明確,“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主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該交易或事項的性質、金額和發生頻率,影響了正常反映公司經營、盈利能力的各項交易、事項產生的損益。
《第1號問答》列舉了非經常性損益應包括的15個項目,并要求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時,應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并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內容及金額予,以充分披露。
三、嚴禁上市公司高管超比例轉讓所持股份
針對近期中國有少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證券法》有關規定,超比例轉讓所持有公司股份,或在六個月內進行短線交易的行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進行短線交易。
同時,每個上市公司都必須制定專項制度,指定專門人員,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強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及其變動情況,是證券市場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要信息;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超比例轉讓股份、不進行短線交易,既關系到證券市場運行的穩定有序,也直接影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本人的誠信形象。
《條例》以開放、發展和創新為思路,強調從戰略的高度發展我國的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場,完善我國的金融服務體系,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內容上刪除很多限制性的條款,在確定期貨的金融業地位、掃清金融期貨推出的法律障礙、放開期貨市場的參與主體等領域都有創新與突破。
避免陷入悲慘式增長
建立和發展我國的期貨市場,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著不同的戰略意義。加入WTO后,我國經濟發展增長,并很快成為世界加工業制造中心,在全世界范圍內,中國因素成為影響價格變動的最主要因素。
由于我國期貨市場長期處于治理整頓階段,期貨業的發展失去了十年機遇期。期貨市場定價權的喪失,使得大宗商品,如原油、銅和大豆等領域,都出現了炒作中國因素的事件。中國經濟快速增長,但只能被動地接受國際原材料價格,在國際市場上表現為“高買低賣”。全世界的能源、原材料價格飛漲,而對這些產品有很大需求的中國,實際上是為全世界經濟復蘇和增長“買單”,這給中國國民經濟造成了很大損失,企業陷入了“悲慘式增長”。
新實施的《條例》開宗明義,將“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作為《條例》的宗旨。這與1999年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截然不同。
1990年代中期,決策者的注意點是治理通貨膨脹,政策著眼點在于平衡國內的經濟。決策者視國民經濟為一個封閉循環,沒有充分考慮國際化給我們帶來的競爭。在治理經濟“秩序混亂”、物價上漲的大背景下,對期貨市場進行治理整頓。關停部分交易品種,要將物價降下來,可期貨市場的交易是純市場化的,價格依供求關系上漲,所以個別關系國計民生的品種因“價格不聽招呼”被關停。
當時對期貨業的治理整頓,將市場經濟剛剛萌芽的先機扼殺在了搖籃里,實行了政府監管機構直接管理交易所和對期貨公司實行管制的辦法“治亂”,使蓬勃發展的期貨市場交易量直線下降,市場幾乎滅亡。
這次修改過后的條例,去掉了“暫行”兩個字,條例將發展我國的期貨市場作為重大的戰略目標,所以這個條例是一個發展的條例,通篇為期貨市場的未來發展預留了大量的空間。
刪除限制性條款
《暫行條例》交易品種僅限于商品期貨,與即將推出的金融期貨交易、期權交易有沖突,對市場主體限制過多,如期貨公司只能從事境內期貨經紀業務,不能從事境外期貨經紀業務等。而《條例》無論從指導思想,還是從條例內容上都有很大的突破,刪除了很多限制性條款。
首先,《條例》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商品、金融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為我國即將推出的第一個金融期貨――股指期貨掃清了法律的障礙,同時也為未來的期權交易奠定了基礎,期權交易由于其特有的風險收益特征,很多普通老百姓都可以作為投資理財工具,在韓國甚至家庭主婦都大量參與其中,也使得韓國KOSPI的期貨期權交易量成為世界第一。
其次,參與期貨的主體得到了拓寬。《條例》對未來期貨市場參與主體考慮得較為全面。考慮到金融期貨推出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成為重要的市場參與者,《條例》刪除了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為期貨交易融資和提供擔保的禁止性規定;期貨公司被定位為金融企業。
再次,《條例》明確了期貨業務由期貨公司專營的原則。期貨公司除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這是對證券市場前幾年頻頻出現事端的借鑒,特別是對“327”國債事件的借鑒。
最后,期貨投資者有了法律保障。《條例》規定,“國家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針對長期以來我國期貨市場的風險特征,新《條例》要求期貨市場進一步加強基礎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市場風險控制制度,尤其要完善保護投資者的制度。
建成亞洲定價中心
當前世界競爭的新態勢是貿易金融衍生領域的競爭,全球金融市場是財富重新分配的市場,只有占領這一制高點,才能獲取最大的國家、民族利益。在當今世界的市場上,無論是原材料、糧食、能源等大宗商品價格,還是利率和匯率的變化,都需要通過金融衍生工具來發現價格、對沖風險。
同時,我國的期貨市場要與經濟發展同步,必須盡快將我國的期貨市場建成亞洲時區的、世界性的定價中心。我們知道,大宗商品和金融商品的價格以期貨市場形成的基礎價格為標準,我國成為制造業加工中心,必然要求我們成為制造業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大宗商品的定價中心。這一點筆者在1996年就提出了。
多年的改革開放,孕育了今日中國資本市場蒸蒸日上,金融衍生品日新月異的局面。在理性經濟人思維和資本運作理念的雙重作用下,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意識到充抵保證金業務在降低資本成本方面的好處,充抵保證金業務在商品期貨交易所日常業務中的比例顯著提高。但是我國現行的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制度的建設遠遠滯后于行業發展步伐,如何彌補會計制度的“供給”與實務工作“需求”之間的“時滯”成為當務之急。
一、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處理現狀剖析
(一)充抵保證金業務現行會計處理的基本特征
充抵保證金業務是指具備期貨交易資格的交易會員提出申請并經期貨交易所批準,將持有的有價證券移交交易所,作為其履行保證金債務的擔保行為。可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主要是經過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倉單和可流通的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對于充抵保證金業務,我國商品期貨交易所普遍采用備查簿的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即設置有價證券備查簿詳細記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價值、實際核定的保證金額度和有價證券的處置等情況。具體而言就是,充抵日,交易所按照既定的標準折算出充抵保證金金額,增加充抵人的交易保證金,并在有價證券備查簿中備查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所將有價證券的性質、金額等重要信息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充抵期滿或者充抵人提前解除充抵,交易所在備查簿中進行解除登記,同時按照既定標準計算充抵保證金業務手續費并入賬。如果充抵期滿,充抵人的保證金不足,交易所有權將其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兌現或提貨后變現,用所得款項優先受償保證金債務和相關交易債務,余額退還充抵人,并對有價證券進行備查登記。由此可見,我國商品期貨交易所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處理的基本特征是賬外核算和表外披露。
(二)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處理的理論支持
我國商品期貨交易所目前實施的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制度是在2000年制訂的,這種方式在實施之初具有其歷史合理性。然而隨著我國期貨行業的發展和會計準則體系的更新,這種處理方式已難以滿足現實需求。
1.賬外核算還是賬內核算
會計是一種社會經濟現象,其實質是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其職能是以貨幣作為量度,通過其生成的財務信息,綜合、連續、系統和全面地反映人類的經濟活動(吳水澎,1998)。經濟活動過程中能夠用價值量表示的方面就是會計的對象(吳水澎,1981)。會計職能和會計對象共同決定了會計核算的內容。充抵保證金是一項經濟活動,它實現了經濟資源之間控制權和使用權的交換,這種交換是通過以貨幣計量的價值量的轉換來實現的。而復式記賬是反映經濟活動中價值運動來龍去脈的技術方法(吳水澎,1998)。因此,反映和管理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最佳技術方法應當是復式記賬。
2.表內披露還是表外披露
從會計憑證到會計報表實際上是一個會計資料逐步系統化和逐步深化的過程,也是會計數據轉換為會計信息的過程(吳水澎,2003,第136頁)。表內披露和表外披露的區別在于表內披露的信息需要經過會計確認。但是,即使經過會計確認,也并不意味著必然在表內披露,因為是否應當披露取決于會計目標。
我國理論界對會計目標有兩種觀點,即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受托責任觀認為最重要的信息是關于經營業績的信息,強調信息的客觀性。決策有用觀認為最重要的信息是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不確定性和時間分布等,強調未來信息的有用性。其實兩種觀點有一個共同點,即信息必須如實的反映經濟資源的流動。在充抵保證金業務中,充抵人提交有價證券,從而獲取充抵一定金額保證金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以交易所自有資金的擔保為前提的。因為,如果充抵人在期貨交易中違約,而且以其有價證券處置款履約后仍存在缺口,那么交易所就必須以自有資金代其履約,此時交易所資金的流出就是其前期擔保行為的結果。將充抵保證金資金納入表內進行披露,一方面充分披露了交易所對其受托經濟資源的使用情況,另一方面清晰反映了交易所資金的流動,以及未來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
二、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核算探索
探索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需要解決兩大難題,一是如何將充抵保證金資金代表的權利或義務作為會計要素加以確認;二是采用什么會計科目來核算充抵保證金業務。
(一)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會計確認、計量和披露
1.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會計確認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客戶為了獲得進行期貨交易的資格必須提交一定數量的資金作為履行期貨合約的擔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期貨交易所管理條例》(修訂案)第六十九條)。會員通過充抵保證金業務可以獲得一定數量的充抵保證金資金,該資金只能用作交易所需保證金(《期貨交易所管理條例》(修訂案)第七十四條),但它并不等同于保證金。首先,保證金是客戶提交的貨幣資金,然而交易所在賦予充抵人充抵保證金資金的時候,并沒有進行貨幣資金的劃轉,也就是說充抵人獲得的只是進行期貨交易的權利,頂多視為保證金的等價物。其次,保證金可用于支付期貨交易的相關虧損、費用、貨款和稅金等款項,而充抵保證金資金除了充抵保證金以外,不允許用作其他用途。
從充抵保證金業務的實質來看,交易所賦予充抵人從事期貨交易的權利,是交易所以其自有資金作為充抵人交易擔保金的結果。交易所則通過留置有價證券來實現對充抵保證金資金的控制,并收取適當的費用。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凡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就是資產。如果該項資源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應當被確認為資產:(1)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顯而易見,充抵保證金資金滿足資產和資產確認的條件,應當確認為資產,而且是應收資產。
2.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會計計量和披露
(1)充抵日充抵保證金資金的會計計量。期貨交易所可接受經認定的標準倉單和可流通的國債充抵保證金。用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用國債充抵保證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期貨交易所管理條例》(修訂案)第七十二條)。然而,無論是倉單還是國債,其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一是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二是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期貨交易所管理條例》(修訂案)第七十三條)。
(2)報表日充抵保證金資金的會計計量。會計的本質職能是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金融衍生品由于其與生俱來的風險性,注定了其市場價格波動的劇烈性,因此按照報表日結算價計量的充抵保證金資金和按照充抵日結算價計量的充抵保證金資金在金額大小上可能存在巨大差別。為了真實的反映交易所可實現的應收充抵保證金款金額,有必要在報表日按照有價證券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和披露。鑒于衍生品市場價格圍繞著現貨價格波動,并收斂于現貨價格的特性,可將報表日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作為公允價值,國債則以報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作為公允價值。
(二)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科目的設置
充抵保證金是交易所的應收款項,所以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借記“應收充抵保證金款”。由于充抵保證金資金只能用于保證金充抵,因此充抵保證金業務的貸方科目應當是“應付保證金”。但是在“應付保證金”一級科目下有“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兩個二級科目,那么充抵保證金到底應當作為哪個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1.作為“結算準備金”進行核算
當會員用貨幣資金追加保證金時,現行的會計核算方法是先將其記入“應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科目,然后再劃入“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科目。既然充抵保證金類似于追加保證金,因此可以采用相同的核算方法,即當會員辦理充抵業務時,借記“應收充抵保證金款”,貸記“應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
作為“結算準備金”進行核算的最大優點在于正確反映出報表日“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科目余額、持倉量和結算價三者之間的邏輯關系。主要缺點就是有可能違背最低結算準備金制度[1]。因為將充抵保證金資金納入“應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進行核算,有可能造成“應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科目余額大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準,但是該科目余額中屬于會員自有資金的部分卻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準的現象。
2.作為“交易保證金”進行核算
因為充抵保證金資金的主要用途是充抵交易保證金,因此,為了突出充抵保證金資金的用途,可以在充抵時,直接將充抵保證金資金記入“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科目,即借記“應收充抵保證金款”,貸記“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
這種核算方式的優點是體現了充抵保證金資金的用途。缺點是在充抵保證金資金被交易部分占用的情況下,剩下的部分則會自動劃入“應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科目,從而出現與作為“結算準備金”核算同樣的問題。
3.設立新的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最理想的方法應當是設立新的會計科目“應付保證金——充抵保證金”對充抵保證金資金進行核算。該科目的性質是充抵交易保證金,并擔保期貨合約的履行。當會員辦理充抵業務時,借記“應收充抵保證金款”,貸記“應付保證金——充抵保證金”。當會員解除充抵時,做反向分錄。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不僅克服了作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核算的缺點,而且明確反映了充抵保證金資金與保證金之間的性質區別,更重要的是直截了當的披露了充抵保證金資金的大小,使人一目了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