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7 08: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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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解決了上述“老問題”,明確界定了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呈現四大亮點。
亮點一:高溫條件下對勞動禁忌標定清晰“界線”。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等疾病,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等。
亮點二:擴大了保護范圍。有關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而新辦法則將范圍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即囊括了所有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和新興職業。
近年來,高溫天氣下勞動者工作時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作為我國保護高溫作業勞動者的唯一部門規章——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已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國家四部委調研顯示,各地普遍存在對高溫天氣界定不清、高溫補貼較低或難以落實、適用范圍過窄、有關部門職責不明、勞動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解決了“老問題”,明確界定了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呈現四大亮點。
亮點一:高溫條件下對勞動禁忌標定清晰“界線”。
高溫下的“烤”問:李女士來太原打工已經有些年頭了,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在小區里干了4年的保潔員。每天早上6點半到10點半,她都要踩著三輪車,將小區里所有垃圾箱的垃圾一趟趟轉運到垃圾站。然后頂著太陽騎車回到距離小區2公里的出租房里。下午1點到5點,她還要冒著烈日再回到小區將整個院子的邊邊角角打掃干凈。李大姐告訴記者:“3年多了,我每天都是這么干,沒有防暑降溫費,也沒有加班費,我已結婚一年多,現在懷孕三個月了,要是讓公司領導知道,還怕人家不要我呢。”
新辦法規定: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等疾病,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等。另外,新辦法也指出所謂的“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亮點二:擴大了保護范圍。
高溫下的“烤”問:快遞員小李在太原市一家快遞公司送快遞已經兩年多了,每年夏天,都要頂著太陽奔波在大街小巷。這兩天氣溫升高,讓他熱得感覺有點力不從心。但是他告訴記者說,每天的工作量是一點也不能減少的,少送一個件就會直接影響收入,本來掙得就不多。談起防暑降溫費的事兒,小李說:“我們的工資就是固定工資加提成,防暑降溫措施、防暑降溫費什么的,一概沒有。跟老板談條件,沒準還被炒了魷魚呢!現在招工容易,老板不怕找不到人干活。對于我們來說,防暑降溫費簡直就是天方夜譚。”
有關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適用范圍小,其中的許多規定早已經與社會脫節。而新辦法則將范圍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囊括所有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和新職業。
從1960年到2012年,勞動者的勞動范圍、勞動內容、工作環境等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暫行辦法卻52年雷打不動,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面臨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目前第三產業高度發展,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新辦法明確把廣大第三產業也納入其中,幾乎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勞動者。
亮點三:新辦法規定,將勞動者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下的“烤”問:記者在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工地上碰到一位修外墻的建筑工人老趙,與他聊起了防暑降溫的事兒。老趙來自太原周邊農村,他說自己來太原干建筑工有兩年多了,當初是他跟著老鄉來打工,從來沒有享受過什么防暑降溫的防護措施,當記者問:“你們在天熱的時候干活,包工頭是否提供綠豆湯之類的降溫飲料或防暑藥品呢?”老趙笑著說:“有時候,老板會讓工地廚子,熬點綠豆水喝,其它的防護措施就沒有了。”
采訪中,建筑工人劉師傅說,他的工資是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計算的,如果因為氣溫高而補貼降溫飲料或消暑藥的話,工資就會相應降低。
新辦法的頒布意味著企業必須在發放工資時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不能將一些簡單的防暑飲料或藥品充抵高溫津貼,杜絕了企業逃避或拖欠職工高溫津貼的行為。
亮點四:明確了“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的職責。
高溫下的“烤”問: 進入7月后,太原市氣溫持續走高,空調安裝工們也更加忙碌。早上8時,牛師傅就和他的搭檔小馬,按約定時間來到客戶家里安裝空調。大約一個多小時,空調安裝完畢。牛師傅所在的安裝公司是本市一家大型的設備安裝公司。牛師傅說,夏季安裝工作量大,不管天氣有多熱,也要按照前一天拿到的總部分配的安裝單完成工作。為防止中暑出現意外,他們除了隨身帶一瓶水外,還會帶上用于防暑的仁丹。記者問牛師傅,現在政府規定,室外溫度達35攝氏度以上,可以拿到每天10元的高溫津貼,他們是否領過?李師傅說:“以前沒領過,只是發一些消暑用的藥水之類,但現在新辦法出臺了,公司像我這樣的安裝工,人人都會領到高溫津貼了!因為有工會為咱監督嘛!”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各項安全責任。
各鎮(街道)城鄉建設交通管理服務中心(村建站)要高度重視夏季高溫期間防暑降溫工作,加強與氣象部門的溝通,密切關注天氣變化情況,時刻提醒村鎮建筑工匠注意高溫作業安全,強化培訓教育,著力提高一線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
二、加強夏季高溫期間農房建設安全監管。
各建房農戶和村鎮建筑工匠要根據夏季高溫施工特點,結合實際,加強防暑降溫措施管理,當室外氣溫超過35℃時嚴禁安排在11:00—15:00期間進行室外作業,并落實好各項防暑降溫措施,配備防暑降溫用品和中暑救急藥品,發放適量的防暑降溫用品,供應充足衛生的飲用水。防止工人因疲倦乏力、勞累過度等導致意外事故發生。
三、在辦理建房審批過程中,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工作。
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民商事法律風險管控專家,人民調解員
專家觀點
別讓高溫權益成“傳說”
酷暑之夏,令人刻骨銘心的往往不僅僅是炎熱,還有本可以避免的高溫工作致死的悲劇。 事實上,防暑降溫規定在不少企業里面的執行往往打了折扣,有的用綠豆湯、藿香水來代替高溫補貼,更有甚者干脆不理這回事兒。從而,讓本應該是一種常態的高溫補貼發放成了“良心活”。
而更讓人悲哀的是,很多高溫中的勞動者對自身權益并不了解,甚至一些了解的勞動者,因為怕“丟飯碗”而放棄維護本該屬于自己的權益。而這些不得不引起社會各界的反思。
好在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于高溫補貼性質的界定、高溫補貼發放條件以及高溫中暑情形進行了統一規制,加強了對于勞動者“高溫權益”的保護力度,成為勞動者維權的堅實基礎。
冷飲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李嵩是一家搬家公司的員工,每年五六月都是李嵩所在公司的業務旺季。為了趕業務量,在連續35度以上高溫天氣下,公司仍會安排李嵩從事露天作業,工作過程中,公司只是免費提供一些冷飲,但卻并未按照規定支付李嵩高溫津貼。
后來,李嵩了解到相關規定,于是找公司溝通,要求公司支付高溫津貼。然而,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推諉,并未發放。之后李嵩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兩個月的高溫補貼24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李嵩的申請請求。
維權提示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而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也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在2010年規定,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標準發放;在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在符合支付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下無故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尋求救濟。
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來“充抵”高溫津貼。如果出現此類情況,勞動者有權向人力社保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舉報電話是63044923。
高溫停工不能停薪
張發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員工,長年在戶外工地工作。去年夏天,由于桑拿天氣,公司在七八月份斷斷續續停工長達半個月。然而在九月份結算工資的時候,公司扣發了張發等多名員工半個月的工資。
當時張發等人并未提出異議,可是事后得知國家有相關規定,說因高溫而停工的,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于是張發等人就與公司進行溝通。最后經過上級工會組織的介入,順利索回被扣發的半個月工資。
維權提示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
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而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尤其現實中,很多夏季的戶外勞動者都屬于低收入群體,隨意克扣工資,對于他們個人或家庭的生存來說都是很大的沖擊……
拒絕高溫作業不應被開除
袁青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電焊工,他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文約定,公司應當向袁青提供防護高溫灼傷及防暑降溫的工作條件。但袁青入職之后發現,工地上根本沒有防止高溫灼傷的設備及可供其工作時防暑降溫的條件。
在一個接近40度高溫的桑拿天,為了保證工程進度,公司要求袁青等工人正常工作,袁青當場表示拒絕,“這么熱的天兒,工地上又沒有防暑措施,不少工友都中暑了,你們還給我們安排工作?我不干!”然而讓袁青氣憤的是,公司隨后就以袁青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將其辭退。
隨后,袁青向仲裁機關提出要求該建筑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申請,仲裁機關最終支持了袁青的請求。
維權提示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同時,《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應對在高溫環境工作的勞動者做好勞動防護,比如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等工作設備、物品及藥品等等。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高溫作業下的必要工作條件,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下冒險作業,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工作指令。
如果勞動者因此被用人單位解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辭職,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工作中暑也算工傷
老林是綠化公司的道路清掃工,由于連日在高溫下作業,工作時嚴重中暑,昏迷不醒,被路人發現后送往醫院搶救,花費了數千元的醫療費用。
后經當地職業病防治診斷機構確認,老林的中暑屬于職業病范疇。出院后,老林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被工傷鑒定委員會認定為工傷。之后,老林所在公司積極聯系社保部門,保證了老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落實。
維權提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患職業病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職業病目錄》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職業病”內包括了“中暑”情形。同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高溫津貼的法律依據
(一)高溫津貼屬于必須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工資范疇
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國家法律法規就高溫津貼的性質并未明確予以界定。地方性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粵人社函[2009]20號文中對此首先予以界定。該文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其他工作場所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的高溫津貼,是對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特殊勞動消耗的補償,屬于工資范疇;對非高溫作業人員普遍發放的類似于防暑降溫費性質的高溫津貼,應屬于職工福利范疇。”通說的高溫津貼,應屬于前一種情形,是企業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是一項法定義務,屬于工資范疇,并且只能是現金支付。北京市《關于做好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明確指出:“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新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因此,自2012年6月29日起,高溫津貼已被明確地界定為工資范疇。本案中,程某所要求的高溫津貼就是除一般工資收入之外的額外補償,仍屬于工資范疇。
(二)高溫津貼的發放對象
2007年《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規定,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2012年新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指出,該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將以前的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和田間作業,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的企業、事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幾乎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勞動者。
雖然高溫津貼的發放范圍作了擴張,但法律法規仍然作出了諸如“高溫作業”、“無空調作業”、“露天作業”等限制性規定,強調工作過程中的外界氣溫條件及人為降溫措施的實際效果。所以,是否發放高溫津貼還需依據相應的法定條件進行判定。
(三)發放高溫津貼的法定情形
新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由此,高溫津貼的發放情形主要包括:1.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2.非露天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
(四)配備車載空調的出租車不符合發放高溫津貼的法定情形
運營出租車配備車載空調是行業的法定要求,結合本案中程某的工作情形可知:第一,程某所從事的出租司機行業屬于特殊工作性質的行業,但并不是露天工作;第二,在夏季運營過程中,程某可利用車載空調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故其不應享受高溫津貼。而目前北京市內的出租汽車,諸如伊蘭特,捷達等眾多車型,都配備了空調降溫系統,這也使得乘客和出租車司機的夏季乘坐、工作環境都在33℃以下,所以,整個北京市出租車行業也都不符合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法定情形。
二、本案中的利益衡量
(一)勞動關系矛盾就其本質是一種利益關系矛盾
法律本質上就是對各種利益關系的一種調整,和諧社會最基本的含義就是一種大體均衡的利益格局。缺少了利益格局的大體均衡,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其中最為重要的利益分配就是勞動者如何通過勞動平等地獲得報酬,此即由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動關系。利益的均衡就是法官裁判的目標,這也是與和諧社會的構建相一致的。因此,作為利益衡量的運用者,法官在確定個案利益的保護程度時,他的價值觀念必須反映社會價值,應考慮到個案的利益衡平對公共政策、社會輿論乃至經濟行業發展的影響。
(二)本案中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的利益均衡
本案中程某所從事的出租車行業屬于特殊行業,其現有的運營模式主要有公司化模式以及個體化經營加行業管理模式。在公司化運營模式中,又有車輛屬于公司和車輛屬于個人但掛靠公司運營這兩種情形。但其行業運營模式均是產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承包運營模式。出租車司機受勞動合同和承包經營合同的雙重規制,后者更是觸及到了雙方權利義務的核心。依據承包經營合同的約定及行業慣例,運營成本尤其是油耗成本是由出租車司機自行承擔的,這是雙方長期磨合形成的利益格局并由主管行業以運營合同的形式予以固定,每一個新入行的司機對此利益格局是明知的。這里既不存在利益的失衡,也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強制,雙方的利益大體均衡。
此外,由于出租車司機的收入與油價、經濟和政策調整緊密相關,為降低出租車司機的運營成本,保障其收入的穩定性,出租車公司已經根據相關規定給予司機一定油補。但是,作為出租車管理者的出租車公司,不僅有追求自己收入最大化的利益訴求,還擔負著保障司機收入穩定、降低其運營成本的社會責任。如按照北京市相關行業規定中所要求的出租車公司對單班司機給予每月約1400元的油補,對雙班司機每人每月給予約700元的油補這一標準,以北京全市有約13萬名司機、本案出租車公司有280名司機計算,需要支付的油補總量對公司和整個行業來講,都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如果再額外要求出租車公司給予司機高溫津貼,將會導致雙方在長期磨合中形成的利益失衡,不僅會阻礙行業的健康發展,影響群眾正常出行,還會引發社會就業危機等一連串惡性循環。
俗稱“N”,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在28種情形下,勞動者可以主張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賠償金
俗稱“2N”,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適用于單位違法解除的情形。
3代履行通知金
適用于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卻沒有提前通知的情形,通常與經濟補償金并稱“N+1”。就北京而言,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形僅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
這三個概念容易混弄的地方如下:
1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
申請人是想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但只知道2N,N的說法,就可能會在申請時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卻是按照賠償金的方式進行計算的;或者說不知道違法解除適用賠償金,只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可能覺得只要計算方式對了,只是把賠償金寫成了經濟補償金,或者說單位確實構成違法解除了,即使當時主張的是經濟補償金,也并不會影響到最后的裁判。但這是有問題的,仲裁員能否徑自變更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存在爭議,部分地區對此有明確規定,比如廣州規定“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的,可以支持其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庭審中根據查明事實認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直接支持經濟補償金。”[i]申請人很可能因為請求錯誤,是本來可以獲得的賠償減少。
2“N”與“N+1”
這是申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這方面又容易產生誤解的一組概念,不知道由于什么原因,很多申請人在提及經濟補償金的時候都提出“N+1”的方案,認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在其沒有提前通知情況下,應當支付“N+1”作為補償。如前所述,單位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形是有限的,僅前述4種情形下,申請人有申請代履行通知金的依據。
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也是常見的請求之一,申請人提出該主張時最容易產生的誤解就是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應支付的補償是雙倍工資,正確的理解應當是如果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月份的工資,申請人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5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
本周連續高溫,最高氣溫可達到37℃、38℃,正式宣告夏天的來臨。隨著夏天的來臨,一種請求事項也就增多了——防暑降溫費或高溫津貼,這是一種很有季節性的請求事項,雖然不是在春冬季沒人提出過高溫津貼或防暑降溫費的請求,但大量集中在7月-10月。申請人在提出主張時或主張防暑降溫費,或主張高溫津貼,或同時主張兩項的,這兩個概念是并列的,還是就是同一概念呢,其實申請人并不清楚。
1高溫津貼
一、活動思路
各級工會組織要堅持以職工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確保廣大職工在夏季高溫期間的安全生產和清涼生產,有效預防高溫中暑和各類事故發生。重點對我市高危、高溫、高空作業,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露天施工,危險品儲運等危險因素較大的企業工地、車間和產能過剩的困難企業進行走訪慰問,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送清涼”和安康知識宣傳活動。
二、活動重點
各級工會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活動,重點:一是深入車間一線、送去親切關懷。組織暑期防暑降溫的必需品,加強高溫作業知識及健康安全生產知識宣傳。二是積極督促企業,按照規定作業。督促企業按照本行業有關環境與衛生要求的相關規定調整生產進度,合理安排工作時間,為職工提供適宜的勞動作業條件,適當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障高溫環境作業下的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落實政策規定,保障職工權益。積極落實國家有關職工休息休假政策和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督促企業落實高溫津貼等相關規定,并發放防暑降溫清涼飲料及必需藥品等。
三、活動形式
(一)積極開展工會勞動監督檢查活動。各級工會在開展“送清涼”活動中,要監督用人單位貫徹落實《勞動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和《關于xx省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組織網絡作用,重點對高溫、高空、露天作業和危險品儲運等重點場所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并督促整改,解決影響職工在生產作業中的突出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要督促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合理調整工時,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為一線高溫作業職工平安度夏提供有效幫助。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慰問、服務、宣傳活動。各級工會要到戶外職工集中的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工地開展走訪慰問活動,要積極爭取黨政領導分別帶隊參加慰問活動。要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衛生知識,提高職工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意識和能力。要依托各級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站點)和社會力量,推進“愛心驛站”等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為建筑、環衛等戶外作業職工提供避暑休息場所。向廣大職工群發公益性“送清涼”溫馨提示短信,利用QQ群、微信群、電子屏等多種平臺向職工群眾宣傳防暑降溫的相關知識,積極擴大“送清涼”活動的社會影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工會組織要充分認識夏季高溫天氣作業對職工身體健康的不利性,高度重視夏季勞動保護工作,將防暑降溫工作作為當前工作的重點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思想認識,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活動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二)轉變作風,注重效果。在“送清涼”活動中,各級工會要突出作風建設,按照“三嚴三實”的要求,做到深入一線了解職工生產生活情況,深入一線送防暑降溫物品,不干擾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正常生產生活,通過扎實有效的活動,最大限度地維護廣大職工生命健康權益。要充分利用媒體的宣傳作用,大力宣傳送清涼活動的重要意義,做好本次活動的宣傳報道,不斷擴大影響力,提升活動實效。
各單位于9月15日前將所屬工會夏季“送清涼”活動數據統計表(見附件)報市總工會保障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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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提出,強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嚴格落實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主體責任,制定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的計劃,落實資金,加大建設和養護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城鄉公共交通發展,以城市公交同等優惠條件扶持發展農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的覆蓋范圍,著力解決農村群眾安全出行問題。
意見強調,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鄉鎮政府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調整優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發揮農村派出所、農機監理站以及駕駛人協會、村委會的作用,建立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擴大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覆蓋面。
我國出臺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
中國政府網近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規劃提出,到2015年,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累計產銷量力爭達到50萬輛;到2020年,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生產能力達200萬輛、累計產銷量超過500萬輛。
規劃提出,到2015年,當年生產的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節能型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到2020年,當年生產的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節能型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降至4.5升/百公里以下;商用車新車燃料消耗量接近國際先進水平。
規劃明確了業內強烈關注的新能源汽車技術路線: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汽車工業轉型的主要戰略取向,當前重點推進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業化,推廣普及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節能內燃機汽車,提升我國汽車產業整體技術水平。
全國首個職場誠信平臺投入運營上網可查職員誠信檔案
近年來,假學歷、假證件、泄露商業秘密、侵占公司財產、惡意跳槽等事件頻發,員工職場失信行為引起各方關注。全國首個針對職場個人誠信行為的網絡平臺——全國個人誠信檔案查詢網近日正式建成并投入運營。
據了解,該平臺建成投入運營意味著,企業主在招聘時不僅可以查詢應聘者就學期間的檔案,還可以查看此前的職場經歷,對于有過違背職業道德的應聘者,招聘方通過查詢即可提前預知,并作出是否錄用的判斷,此舉不僅可以約束員工的職場行為,還將大大降低企業的用人風險。
我國傳統檔案大多以紙質為主,隨著人才流動的增強,許多紙質檔案存在流動性差、查閱難等問題,其中很大一部分還成了“死檔案”,用人單位在錄用人才時很難提取,導致企業用人時產生偏差。全國個人誠信檔案查詢網作為我國獨立的第三方人力資源數字化信息管理平臺,可有效解決此難題。
我國出臺辦法明確高溫作業防暑降溫措施
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新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高溫津貼是高溫勞動者的重要權益。新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我國部署食品安全階段性工作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績考核
國家規定發放高溫費的時間是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
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保障勞動者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對勞動者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下作業額外的勞動消耗給予的補償。
2012年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來源:文章屋網 )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253
國網河南上蔡縣供電公司2012-2015年連續四年獲得全市“安康杯”競賽優勝單位;曾先后獲得“省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省級安全文化創建示范企業”等榮譽稱號。
1 領導重視,機構健全,為競賽活動提供組織保證
公司根據開展“安康杯”競賽活動的要求。
一是建立領導組織機構。成立了以總經理為組長,安全生產副經理、工會主席為副組長,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為主要成員的“安康杯”競賽工作領導小組,并且制定了目標責任制,明確了共同職責,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工會、安全監察部門具體抓,職工群眾一齊抓的管理體系。
二是建立激勵約束機制。把“安康杯”競賽活動納入公司目標考核和重點工作議事日程,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標準檢查考核細則》,優獎劣罰,一票否決,有力地促進了競賽活動的順利開展。
三是建立切實可行方案。該公司始終把“安康杯”競賽活動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載體來抓,并將此列入重點,舍得投入人力、物力、財力,逐年進行修訂和完善,明確提出安全工作“誰抓都不越位,怎么管都不過分”,要求有關人員“發現問題嘴不短,制止違章手不軟”。確保安全生產周期和電網建設取得新成就。
2 突出理念,創新載體,為安全文化創建培土育苗
“安康杯”競賽是一項長期性、群眾性的活動,需要廣大員工的高度重視和積極參與;公司通過宣傳、培訓等各種形式,不斷強化廣大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意識,調動全體員工參與“安康杯”競賽活動的自覺性,積極營造“安康杯”競賽活動氛圍。
2.1 開展“安全示范班組”創建活動。
安全的基礎在班組,班組安全工作做得扎實,生產穩定運行才能保障。公司開展創建“安全示范班組”活動,利用班組建設平臺,自覺推動班組安全自身管理的建設。建立班組安全責任制。每個班組設置班組安全員,班組成員與車間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將班組安全目標進行明確,建立激勵與考核機制,激勵班組完成安全目標。積極發揮監督員作用。監督員每天對各單位現場進行巡檢,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扎實開展班組安全培訓。以班組為單位,每月進行一次班組安全培訓活動。班組環境持續改善,勞保著裝規范整齊。利用合理化建議“金點子”、“銀點子”獎勵機制,挖掘班組潛力。安全管理臺帳規范完整,班組安全業績突出。班組均建立了安全規章制度,單位每季度評選“安全示范班組”激勵表彰。
2.2 鼓勵員工提出合理化建議
通過合理化建議激勵,提高員工參與程度。公司專門制定《合理化建議管理辦法》,對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100―300元不等的獎勵。
2.3 組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
為了提高公司員工的法律意識,組織各部門人員參加新《安全生產法》宣貫培訓,熟悉新《安全生產法》對安全工作的新要求,使員工的法律意識明顯提高。
2.4 實施安全風險金管理辦法
為了能促進全員參與安全管理,公司每年投入資金,實施安全風險金管理辦法,通過以重獎的激勵方式來使員工的利益與公司的安全風險緊密聯系起來,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真正使安全工作形成了風險同擔、利益共享、全員共管的局面。
2.5 組織各類活動激勵員工
各單位通過班前、班后會講評安全,開展自查安全,實施安全巡檢標兵、安全之星班組、工人先鋒、優秀安全監護人評比等活動。
2.6 以人為本,開展“查隱患,大家行”有獎查找隱患活動
深入基層、排擾解難、在人文關懷上促安康。自“安康杯”競賽活動開展以來,公司始終把“安康杯”競賽活動作為重要載體抓實抓好,深入開展“面對面、心貼心、實打實”活動,幫助基層單位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千方百計投入資金,建成了職工之家,氣排球、乒乓球、臺球、跑步機、健身器材等設施一應俱全。
通過公司實施了“安康杯”競賽的主題“消除隱患、確保安全、保障穩定、促進發展、我要安全、我懂安全、從我做起、保證安全”與“平安工程”活動的主題“關愛、平安、和諧、發展”與是一脈相承的,都是體現以人為本,保證人的生命健康,促進企業和諧發展。結合“安全月”活動宣傳。通過把“安康杯”競賽和“安全月”活動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重點在生產單位進行全方位、立體式宣傳。除舉辦安全知識競賽、安全漫畫、安全警句征集外,公司還經常深入到一線進行懸掛安全標語口號、舉辦安全知識競賽等系列活動,使公司一線職工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安全是企業的“命根子”,是保證企業健康、有序、快速、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