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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建設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6-22 18: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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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建設論文

篇1

2村鎮飲水安全建設及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家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來,雖然在各級政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全縣農村嚴重缺水地方的飲水安全得到了有效解決,全縣村鎮居民生產、生活條件有了顯著改善,但從全縣供水工程的實際運行情況看,村鎮飲水安全建設及管理仍存在很多問題。(1)農村飲水安全規劃標準低。在“十一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期間,旬陽縣以群眾能否吃上水作為當時飲水安全標準上報規劃,在規劃中對水質水量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從而使許多農村地區特別是中高山區域飲用水水量、水質不達標,而“十二五”農村飲水安全規劃又是在“十一五”規劃的基礎上制定的,仍然存在諸多的問題。(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準低。國家安全飲水工程投資計劃是按人口為基數下達的,而旬陽縣是一個欠發達的山區縣,山高人稀,農村人口多,居民居住分散,在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實施中,國家下達的供水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只能完成項目主體工程建設,因工程建設投資的不足,而使項目建設的標準往往以供水保證率為依據,忽略了水源保護及水質凈化消毒檢測措施的安全重要性,村鎮供水工程的建設標準普遍較低,已不適應新時期安全飲水要求。(3)農村新增飲水不安全人口多。國家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來,旬陽縣雖然先后建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385處,但因前期工程建設標準低,建設區域過于分散,建設標準低,2008年以前建設的供水工程大多已老化報廢,加上地質變化、水源斷流、生態移民、庫區移民、農村村鎮化建設,目前全縣不安全飲水的人口基數仍然很大。據2012年底全縣摸底調查仍有30.7萬人處于不安全飲水中,其中移民搬遷14.3萬人、農村新型社區6萬人、工程老化失修2.8萬人、水質改善3.7萬人。(4)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有待完善。旬陽縣村鎮供水管理按片區劃分為東、南、北三個管理區域,分別成立甘溪、呂河、蜀河供水中心工作站,隸屬旬陽縣村鎮供水公司管理。片區下設各鎮供水站,按企業化模式管理集鎮供水工作,經2年的運行只能勉強維持企業自身運轉,工程尚未提取維修基金,一旦出現自然災害和大的改造維修,供水企業就無法承受。村級供水工程大多供水規模小,建設標準低,管理渠道多元化,管理方式多樣并存,管理責任不清,制度不健全,加上村民的社會性認知感差,造成供水管道“跑、冒、漏、滲”現象嚴重,形成供水運行不愿管、無人管,“水費不愿交,有水搶著用,無水找國家”的不良局面。

3建議

(1)科學編制旬陽縣“十三五”飲水安全規劃。十二五即將過去,按照國家對供水安全標準的新要求,旬陽縣仍有30余萬人需通過供水工程解決飲水安全問題,因此我們要及早啟動全縣農村自來水規劃編制工作,按照城鄉統籌和一體化供水要求,加快村鎮供水工程建設,不斷提高村鎮供水普及率,到2020年基本實現全縣農村自來水全覆蓋目標。①合理布局,科學編制供水工程規劃。在規劃編制過程中,不受“行政區劃、投資規模、建設主體、已建水廠”四個影響。即不拘泥于行政區劃和地域界限影響,科學劃分供水區;不受水廠投資規模影響,建設規模化、網絡化水廠;不受建設主體影響,創新投融資模式,在具體實施中,不囿于傳統模式,緊緊咬住“城鄉自來水全覆蓋”這個目標不放松,推行建設主體就是實施主體和管理主體,“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在規劃編制過程中,通過破除“四個影響”,使農村自來水規劃水源與供水分區統籌更加科學合理。②統籌安排,合理確定供水工程規模。著眼旬陽縣未來社會經濟發展,供水對象從飲水不安全村鎮居民和師生調整為對整個社會供水,統籌解決規劃內和規劃外人口,統籌水源和供水區,打破行政區劃界限,推行“一鎮一網、多鎮一網”等區域性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根據縣農村自來水規劃成果,將全縣劃分3個供水分區,規劃建設“千噸萬人”以上規模自來水工程12處,5000人以上自來水工程22處,2000人以上自來水工程60處,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到95%,基本實現農村自來水全覆蓋的目標。通過本次規劃,大大縮減了工程數量,降低了水源地的數量以及保護難度,供水的可靠性和保證率得到大幅提高,集中化、網絡化的供水局面將逐步形成。③選取優質水源,保障村鎮飲水水質水量安全。一個供水工程成敗的第一要素就是水源的選取。面對新時期的自來水建設,選擇可控、可靠的大型優質水源作為供水水源,優先選擇水庫水,其次是河道水和地下水,特別是要打破行政區劃界限,統籌水資源分配,供水水源按流域水系統一劃定供水分區,以滿足現在及將來的用水需求。打破現有供水工程以需定供的建設模式,形成以供定需,充分利用優質水源,避免重復建設,降低建設管理成本,保證供水質量,真正實現了水資源的綜合利用。④統籌城鄉供水體系,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城區供水與周邊農村安全飲水緊密相聯,實現其水源和供水區統籌,是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利用編制農村飲水規劃的契機,認真做好縣城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水量和供水保證率論證,推進縣城自來水與周邊農村地區飲水規劃相銜接,打破城鄉行政區劃界限,統籌分配飲用水資源,充分利用優質水源,降低建設管理成本,保障城區的供水水量、水質和保證率,擴大城區現有自來水供水能力,延伸縣城自來水管網覆蓋城區附近的農村,從而真正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2)創新建設管理理念,努力推進村鎮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把城鄉供水安全作為民生問題大事來抓,以縣域經濟發展為指導,緊緊圍繞“發展縣域經濟、建設人水和諧”的工作大局,著眼全縣發展大局,更新建設管理理念,優化水資源配置,加大農村供水工作力度,推進全縣供水進程。①擴寬融資渠道,解決城鄉供水建設資金短缺難題。在工程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積極引入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制訂優惠政策,廣泛吸納社會資金,科學使用財政資金,建立長效運行機制,有效破解工程建設資金短缺和運行管理困難的難題。按企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實現了政府盡其責、人民受其惠、企業得其利“三方共贏”的效果。②創新供水企業管理模式,確保工程長效運行。在推進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的過程中,供水工程管理要實現良性運行,必須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運行管理體制。實踐證明,傳統的集體建、集體管的模式缺乏生命力,不利于供水工程長期良性運行。只有從過去集體建設集體管理向集中管理、公司化運營方向發展,才有利于建設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集中供水和網絡供水的科學調度和管理,有利于上規模出效益,確保工程長效運行。③規范行業管理,解決行業監管難題。如何建立自來水商品化市場意識,規范行業管理,確保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健康有序推進是當前和今后的一項重要任務。通過完善“市場準入、市場監管、市場退出”三個機制,提高“水市場”準入門檻,加強“水市場”監管,完善“水市場”退出機制,對不符合飲用水條件的供水工程、管理主體及時清退出市場。與此同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加快工作角色轉變,更多擔當公共服務中的監督、指導以及合作者的角色。(3)創新完善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村鎮飲水安全管理體系。①健全供水工程管理機制,落實管理主體。在明晰工程產權的基礎上,積極推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實行縣、鄉、村、戶四種管理模式。按工程規模,健全機構,落實管理主體,做到“六有”,即“有管理站、有管理人員、有計量設施、有價格政策、有技術檔案、有水源保護措施”,對全縣22個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實行縣級統一管理,各鄉鎮供水站負責鄉鎮片區內供水工程運營管理,為村鎮供水安全提供有力保障。②完善工程管理體制,增強企業活力,確保供水資產保值增值。按企業化模式管理鄉鎮供水工程,各鄉鎮供水站具體負責工程的管理、運行和維護。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保本微利經營。對管理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進行責任目標考核,實行能者上,庸者讓,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同時,拓寬經營渠道,降低供水成本,實行減員增效和發展多種經營等措施,做到供水收支平衡,實行任務、責任與工資掛鉤,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機制,將水費的征收、工程維修落到實處。通過管理機制創新,極大的調動了經營者和管理者的積極性,提高工程運行效益,保證供水企業健康長效運行。③加強管理力度,保證供水安全。供水工程建成后,一是要及時制定“村鎮供水工程管護辦法”。落實管護責任制,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制定水源調度和安全供水預案。二是加強飲用水安全宣傳。使村鎮居民增強用水集體觀念思想,樹立用水商品意識,自覺參加村鎮供水安全監管,確保工程運行安全。三是要設立水源保護區,防止水源污染。禁止在保護區內堆放垃圾、排放污染物等危害水源水質的行為。定期化驗水質,并通報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確保供水水質衛生完全。

篇2

二、新農村建設是城鎮化的動力與補充

黨的十八指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已經成為我國規劃未來農村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思路和指導思想,是縮小城鄉差距、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的根本途徑,是城鎮化建設的動力和必要補充,更是推動城鎮化的必經之路。如何用稀缺的耕地養活13億人口,讓每個中國人的飯碗主要裝中國糧,并且任何時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就需要大大提高農業的生產效率。大機械生產以及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的發展將有效提高農業的生產效率。同時,也就又使得大批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增加了本就過剩的農業人口,也就加快了剩余勞動力向城市流動的速度。然而大、中城市的承載空間有限,不能滿足大量流動人口的需求,所以部分農民就會選擇向城鎮轉移,這也就催促了城鎮的建立、發展和壯大。在向城鎮轉移的過程中,生活環境的變化影響了農民人生觀和價值觀、生活習慣和自身素質。農民不斷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自身的素質,由“靠力氣吃飯”轉向“靠技術吃飯”,為城鎮化提供了人力和智力的支持。新農村建設還是城鎮化的必要補充。首先,我國幅員遼闊,農村發展的基礎和環境存在很大的差異。有些交通不便,距離中心城市較遠的農村就地城鎮化就是一個最優的選擇。發揮其農業生產的優勢,用先進的農業技術為城市提供充足的綠色農產品,同時對農產品進行深加工,保障農民收入的穩定。其次,我國逐步進入人口老齡化階段,農村勞動人口老齡化趨勢也愈加明顯。據測算,到2016年,農業從業人員中50歲以上勞動力比例將達到50%。并且,農村留守人員也呈上升態勢。這些留守人員大多是婦女、兒童、老人,他們往往都或主動或被動地留在農村,尤其是一些一輩子都生活在農村的老人,故土難離的情結使他們不愿意離開生活的熱土。如何讓這些農民和留守人員過上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的農村生活,加強新農村的建設至關重要。最后,由于大量農民進城務工,甚至舉家搬遷到城里,農業耕作缺乏充足勞動力,導致許多耕地撂荒、農村住宅廢棄、田園荒蕪。如何改善農村荒蕪、廢棄的景象,也離不開新農村的建設。城鄉協調發展離不開城鎮化建設,更離不開新農村的建設,只有新農村建設與城鎮化協調發展,才能從根本上實現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的理想。

篇3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受到嚴格限制,集體建設用地產權不完整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被政府所掌控,忽略農民集體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對其產權的收益與處置權利。

1.以征收為主的利用方式,忽視農民的土地財產權。

首先,法律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土地管理法》第43條又模糊了土地征收的公益性,為政府擴大征收權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政府可以合法的濫用土地征收權,任意擴大征地范圍,為城鎮化發展提供建設用地,以致強征強拆等違法、違規現象層出不窮,侵害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其次,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集體建設用地產權不完整,弱化了農民集體處分和流轉土地的權利,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基本集中在村委會,村長和村委會成員成為實際的所有者,致使土地征收中職務犯罪頻發,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補償款的現象時有發生,農民無法抵制這些侵害。最后,土地征收補償機制不完善,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和協商機制,政府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對失地農民采取一次性的貨幣形式補償,農民沒有話語權。政府通過低征高賣所得的增值收益基本與農民無關,農民群體所得的征地補償費僅相當于土地征收之后增值收益的1/50,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被否定,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喪失。政府成為土地征收的最大受益者,不僅催生了土地財政,透支了未來的土地收益,更為嚴重的是農民集體基本被排除在土地增值的受益群體之外,忽視了農民的土地權利,導致政府、開發商和農民群體三方利益分享嚴重失衡,與農民的預期收益發生沖突,在利益訴求缺少救濟途徑的情形下,征地過程中的矛盾不斷激化。今年10月13日和14日發生于河南駐馬和昆明富有村的暴力沖突事件都源于征地拆遷事件,特別是富有村沖突出現致8人死亡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極壞。

2.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違背了農民的意愿。

為克服集體土地征收的固有頑疾,創新集體建設用地的利用方式,推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提高了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效率,改善了農村面貌,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鎮建設用地供需矛盾。但在增減掛鉤過程中為了獲得更多的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擅自擴大試點范圍和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大規模開展拆村并居,強制村民搬遷,增減掛鉤變成了讓農民“上樓”的行動。實踐中對安置樓房的標準、樓層、樓間距等問題都沒規定,安置房的建設并沒有考慮農民生活的實際狀況,引起部分農民的不滿。農民宅基地轉化為城鎮建設用地的增值收益的絕大部分都歸屬于政府,跟農民無關。增減掛鉤并沒有突破城鄉二元化的土地格局,未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土地二元制所帶來的矛盾,農民的話語權有限,缺乏表達自己意見的意愿和機會,仍處于弱勢地位。2010年底國務院發文要求對增減掛鉤進行清理。農民集體在土地使用權流轉中享有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現行集體建設用地制度犧牲了農村和農民的利益。

(二)缺乏科學的建設用地規劃,土地利用效率低

在城鎮化過程中,由于法律對集體土地流轉的限制,加之相關制度的缺失,出現城鎮和農村建設用地同時擴張,耕地面枳不斷減少,導致建設用地緊張與浪費并存的局面。

1.規劃的缺失,使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粗放。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沒有規劃或者對規劃執行不力,導致農房建設無序,布局分散零亂,農村居民點呈條狀分布且以庭院式結構為主。缺乏必要的監督和指導,亂圈亂占宅基地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戶多宅現象普遍存在,難以治理。農村建設用地基本處于自發狀態、缺乏有效的約束與管理機制,布局散、用地亂、環境差是當前農村建設用地的顯著特點。規劃、土地、城管等部門在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中工作有交叉,政出多門,形成管理漏洞,存在一定的“扯皮”現象。大部分農村地區的集體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實際上處于放任自流的狀態,造成無序管理的局面。

2.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率低,閑置或低效利用問題突出。

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大量農村人口轉移到城市,原宅基地被閑置或廢棄。另有大量兩棲居民的存在,因宅基地無償取得且缺失監督和制約,回村又重選址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閑置,出現一戶多宅的現象,同時在城鎮也擠占建設用地,出現了城市和農村兩頭擠占耕地的現象,導致農村建設用地的增加和耕地的減少,農村空閑住宅達到10%至15%。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自由轉讓、抵押和出租,宅基地的交換價值不能實現,大量閑置宅基地不能盤活利用,降低了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雖有一戶一宅的規定,但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重新選址和進城的村民都保留宅基地,由于缺乏積極的土地回收、復墾機制,宅基地退出機制不健全,各地農村均存在人均建設用地超標、空心村、用地粗放的問題。農村人口在減少,但農村居民點面積卻有增無減,出現大量的閑置用地,閑置規模相當于現有城鎮用地的1/4到1/3,進城人口占用的宅基地并沒有退出。既增加了城市建設用地的緊張狀態,又在農村形成事實上的耕地緊缺與宅基地浪費并存的局面。

(三)集體建設用地自發流轉無序,沖擊了國家土地制度和土地交易市場

法律限制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集體土地的價值難以體現,隨著城鎮建設用地的需求越來越大,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逐漸凸顯,為集體建設用地交易提供了機會。由于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空白和流轉成本低,潛在收益導致集體建設用地隱形交易市場大量存在。集體建設用地突破了原有的使用范圍,通過私下交易進行自發流轉,從自建自用轉變為出租、抵押、轉讓、入股等方式進行流轉。農民個人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建小產權房和私下轉讓宅基地,導致不受法律保護的小產權房大量地存在,并且蓬勃發展,屢禁不止,如北京的“畫家村”、深圳的“城中村”等;農村集體將集體土地使用權進入地下交易市場,通過聯營、股份制、出售、出租等各種形式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政府也鼓勵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工業園區,大力招商引資以加快經濟的發展,這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背離。但在利益的驅使下人們大肆進行“灰色”交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頻繁地進入“黑市”流轉,給土地法律制度帶來重大挑戰,導致集體建設用地隱形市場活躍,沖擊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效實施和國有土地交易市場,造成土地利用混亂和交易秩序混亂。缺少法律的保護和制約,易引發糾紛,給流轉雙方交易安全帶來隱患,也不利于保證交易安全。但法律限制了集體土地的流轉,禁止集體土地入市,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能和處置權能得不到有效保障,阻塞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渠道。

三、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的對策

弱化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實現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制度,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通過統一的土地市場實現對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的優化。

(一)科學制定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規劃,促進農村建設用地合理布局

1.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堅持以規劃控制為前提。

加強土地規劃用途管制,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村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整治規劃,發揮土地利用規劃的調控功能。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要求,加大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嚴格劃定農村居民點,合理確定宅基地數量、布局和用地規模,引導農村居民點由零亂分散變為集中有序、促進自然村落適度撤并,穩步推進居住點向小城鎮、中心村集中,禁止散點建房,確保農民新建住宅按照規劃、計劃使用土地。重新開發和利用廢棄、閑置的土地,推行占一補一工程,拆除廢棄房屋,杜絕一戶多宅情況的發生,逐步清理空心村。統籌生產生活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村莊環境的整治,整治村容村貌,突出鄉村特色,實現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的有效整合與規范,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實施。目前農村建設用地有2.84億畝,承載著7.4億人,而城鎮建成區面積只有5700萬畝,卻承載著5.7億人,農村人均占用建設用地是城市人口的3.8倍。充分挖掘集體建設用地的潛力,對集體建設用地進行規劃和整合,可以避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無序和混亂流轉,實行土地利用規劃法制化,節約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

2.嚴格執行宅基地使用權面積標準,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

可效仿海口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收回、退回和置換機制,采取經濟措施對退出宅基地的農戶給予補償和獎勵,引導和規范農村閑置宅基地的合理流轉,對地上農房依法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對積極復墾宅基地的農戶給以土地復墾、整理補助費,以解決一戶多宅、超標準占地等問題。推進村鎮規劃的實施和空閑宅基地的盤活和復墾,提高農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嚴格執行宅基地使用權面積標準,引導農民依法按程序申請和使用宅基地,在面積標準范圍內,農民無償使用,對超出標準的部分實行有償使用,其有償使用價格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堅持一戶一宅和面積限制的原則,賦予農民對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完整的權能,允許出租、抵押、轉讓、置換、繼承等方式流轉宅基地,促進宅基地的商品化。農民一旦將宅基地流轉,不能再無償從集體取得宅基地,只能依轉讓、出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對于一戶多宅和面積超標的農民住宅,征收宅基地使用費,每年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多宅或超標部分的宅基地使用費。弱化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將農民的社會保障與宅基地分離,實現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減少農民對土地的依賴。賦予宅基地使用權人繼承人合法的繼承權,給予不符合條件的繼承人適當的經濟補償,將宅基地使用權收回。

(二)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1.對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

賦予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權能,修改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和農村房屋的確權登記發證制度。成立專門的登記機構,開展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確權登記,在確權的基礎上,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權利。通過產權制度保障集體土地同權參與城市開發。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集體土地流轉管理的基礎,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提供條件,切實保障農民長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篇4

農村城鎮化,是指在推動農業現代化和農村工業化的同時,參照城市先進的經濟技術社會標準,在我國廣大農村建設中小城鎮。它具體包括農業人口逐漸向非農業人口轉移,大量的農村勞動力轉向第二、三產業,多數居民要轉到統一規劃布局的小城鎮之中。農村城鎮化作為現代經濟活動的載體,對經濟發展的服務、導向、拉動作用是農村所不可比的,因此,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本國的城鎮化建設,現代化社會亦把城鎮化作為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之一。

鑒于此,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各地政府就逐步加大了當地農村城鎮化建設的力度,使得過去一度發展停滯的小城鎮建設日趨活躍,到目前為止,全國的小城鎮建設已經呈現出一片繁榮的景象。不可否認。農村城鎮化的不斷推進,極大地促進了農村工業化和現代化的發展,但也帶來了生態環境的問題,在農村城鎮化推進過程中,人們更注重直接的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伴隨著城鎮化建設而帶來的環境問題也以驚人的速度擺到了國人的面前。不少小城鎮大氣污染和水污染嚴重,垃圾圍城現象普遍存在,生態環境惡化趨勢日益加重,影響了農村城鎮化工作的可持續發展。如果對農村城鎮化建設中的環境問題不予以足夠重視,就會與農村城鎮化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相背離,為此必須在借鑒世界各國小城鎮可持續發展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探索解決我國農村城鎮化建設所帶來的環境問題的新途徑,采取有效措施來解決農村城鎮化進程中出現的環境問題。本文將主要從環境保護角度來探討我國農村城鎮化建設環境優化的對策方法。

一、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的觀念,加強環保意識

人是城鎮生態環境系統的主體,是城鎮生態環境的設計者、建設者和管理者。人的行為對城鎮功能的好壞起著支配作用。當今許多城鎮問題都是由于人缺乏環境保護意識導致的,因此必須從普及和提高意識著手。目前由于技術的進步和人類作用的加強,存在著過分強調人的主觀性的思想,片面地按照人類需求來改造環境,與自然對抗,違背自然規律,造成資源枯竭,環境惡化,歷史的經驗向我們警示,不能無限度地向大自然索取,人和自然之間應當保持和諧、協調的關系,才能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農村城鎮化建設應該體現生物圈和技術圈協調,人與環境和諧相處。

二、制定城鎮環境建設規劃,實現農村城鎮化建設快速發展

城鎮是一個多功能、多層次的生態系統,農村城鎮化過程中如果只注重經濟功能,忽視城市的環境功能,就會產生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在實踐中人們對城鎮生態系統缺乏足夠的認識和了解,以及局限于眼前利益的行為,是造成城鎮環境破壞和污染的根源,因此必須掌握城鎮環境和生態的特點及規律,搞好近期和長遠城鎮環境建設規劃,特別應做到保護和節約水資源,防治城鎮水源污染。嚴禁在城鎮市區建設污染水源的工程項目。改變城鎮能源結構,合理利用能源,解決大氣污染問題。對城鎮生活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盡可能使其資源化加以利用。只有科學的規劃和管理,才能實踐城鎮環境的優化。

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財力保障機制,加大環保基礎設施建設

目前,小城鎮是以上繳財政收入為主,自身不是一級獨立財政,無法把必要的正當的環境投入列入財政預算和計劃中實施。加上小城鎮自身財力不足,除了各項財政支出外,難于支持一般的環境保護工程的資金需要,所以,小城鎮應當把環境保護目標納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搞好綜合平衡,加強對環境項目的財政傾斜和信貸投資,創建環境、經濟協調發展的小城鎮,用足用好按規定籌集的環保費用,根據“污染者負責、開發者保護”的原則解決環境優化問題。政府著力加強城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保障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正常運行。四、強化政府對農村城鎮化建設進程中的環境管理

政府在協調農村城鎮化和環境保護的關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政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把環境保護提到各級政府工作的重要地位中來,各級政府要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把握城鎮發展規律,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同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落實環境質量領導負責制,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具體措施是:(1)提高環境保護司法的能力,改變目前環境保護制度在農村執行率低下的局面;(2)改排污濃度限定為總量限定,以實現從濃度控制到總量控制的轉變,以及生產末端治理到生產過程治理的轉變;(3)提高排污收費的標準,促進企業治理污染;(4)形成可再生資源利用補償費,促進企業節約利用資源,并利用資源補償費扶持可再生資源的培育;(5)建立健全農村環境統計和檢測體系,為農村環境管理提供堅實的基礎;(6)在科研資源配置上向研究、開發和推行有利于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應用技術上傾斜;(7)從稅收、信貸等方面對環保企業的發展給予有力的扶持。

五、協調農村持續發展的三大目標關系,實現城鎮環境優化

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我國農村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有三個:一是產量目標,二是收入目標,三是環境目標。農村城鎮化能否實現持續發展,最根本的影響因素是自然生態環境的狀況,如果自然生態環境受到破壞,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就失去了基礎,建立在農業健康發展基礎上的農村城鎮化也就不可能實現持續發展。所以維持一個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是我國農業發展和農村城鎮化推進的一個重要目標。

然而上述三個目標是對立統一關系,實現產量目標和收入目標就有可能損害自然生態環境,同時農村城鎮化推進也有可能對農村環境造成損傷。但在可持續發展的大目標下,任何目標之間的沖突應該依照有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加以處理。比如實現產量目標和收入目標對環境目標不利時,則前兩個目標應服從于環境目標。當然服從環境目標并不絕對意味著縮減生產和減少收入,服從于環境目標的實質在于通過調整生產技術模式,發展生態技術,使其增加生產和收入,推進城鎮化與生態環境的持續性融合在一起。

六、發展循環經濟,保護農村城鎮化建設環境

循環經濟是“自然資源——產品和用品——再生資源”反饋方式的經濟增長過程,能夠實現廢棄物的再生利用和減量排放,有利于農村城鎮的環境保護。一是大力推行環境無害化技術,比如污染治理技術、廢物利用技術、清潔生產技術等。清潔生產技術在環境無害化技術體系中屬于核心地位,是實現循環經濟的基本形式。二是調整鄉鎮企業生產布局,大力發展生態工業,按工業生態學原理和循環經濟理念,圍繞主導產業,聚集資源循環利用的企業共生組合,建立資源節約型、經濟高效型、生產環保型的生態工業園區。這種模式要求改變傳統的區域工業布局,圍繞主導產業的生產企業,配置一些能利用該企業排放物的其他企業,形成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企業共生組合。三是加快城鎮垃圾處理產業化,加強垃圾處理基礎設施的建設,實現垃圾收集、分類、運輸和加工的專業化協作、企業化經營。農業為工業可提供原料,工業企業產生的廢物經過加工處理返回到農業,從而形成工農業相互促進的物質和能量循環。

參考文獻:

[1]楊士弘:城市生態環境學[M].北京:科學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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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現狀

少數民族地區大力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城鎮基礎設施得到新建,城鎮人口增加,規模擴大,城鄉差距逐漸減小,城鎮化水平得到提高。

1.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起步晚,發展水平較低,規模小,東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發展不平衡我國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是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應的。我國東部地區經濟發展較快,相應的東部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城鎮化發展也較快,發展水平較高;而我國少數民族地區主要集中在西部,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相應的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城鎮化水平也較低,城鎮規模較小,發展水平不高。

2.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中,城鎮數量少,城鎮化規模小2006年的中國統計年鑒報告中,我國農村城鎮化建設中,小城鎮建設主要集中在少數民族地區。在全國八個少數民族省區內,小城鎮建設規模達到了43.18%,比重較大,而大中城市建設的比重只達到40.75%。這說明,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中,城鎮化規模小,主要以小城鎮和小城市為主,發展水平較低。

(二)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存在問題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得到了較快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基礎建設范圍不斷擴大,農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小城鎮建設發展較快。但是,由于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相對滯后,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不足。

1.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進程緩慢,發展水平較低少數民族地區由于經濟發展落后,農村城鎮化建設起步較晚,農村基礎設施不健全,建設水平較低,城鎮數量較少,城鎮化規模較小,城鄉差距較大。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比重較大,第二、三產業比重低,產業結構不平衡,影響了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制約了農村城鎮化建設規模。

2.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過程中,產業發展不平衡,產業基礎薄弱少數民族地區由于受到傳統農業和傳統思想、民族文化等的影響,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產業經濟發展過程中,主要以傳統農業為主,現代化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相對滯后,產業結構不合理。隨著科學技術的推廣和普及,少數民族地區工業和服務業得到發展,但在發展中,缺乏支柱性產業和主導產業,產業支撐能力較弱,產業發展規模受限,阻礙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

3.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中,城鎮規模較小,城鎮化規劃與當地經濟發展不相適宜,城鎮化水平較低在“西部大開發”和“新農村建設”的推進下,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在農村城鎮化建設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各級政府盲目建設、低水平建設等建設規劃不合理現象,影響了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的規模,建設水平較低。

4.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規劃布局不合理,破壞了生態環境少數民族地區自然資源豐富,是主要的原材料產地。農村城鎮化建設中,各地政府為了凸顯各自的政績,盲目進行城鎮化建設,不斷吸引外資,大量開辟生產線,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少數民族地區環境污染、耕地流失、資源枯竭,自然災害不斷,制約了當地經濟的發展。

5.少數民族地區科教文化事業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不完善,制約了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落后,農村城鎮化建設配套設施和配套制度不健全,導致農村城鎮化建設水平低。少數民族地區由于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科教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等制度不健全,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加之,少數民族地區職業技術培訓沒有得到全面普及,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勞動者的技術水平較低,制約了當地工業和服務業發展,城鎮化建設水平低。

二、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戰略選擇

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加快發展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必須解決這些制約城鎮化建設的問題,推進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

(一)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戰略模式

加快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城鎮化建設,必須結合當地實際,選擇適合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農村城鎮化建設戰略,提高農村城鎮化水平。

1.小城市(鎮)建設戰略小城鎮是縣域經濟發展中的經濟聚集體,是生產實踐活動中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各環節的集中市場。小城市(鎮)建設水平的高低,不僅反映了農村城鎮化建設水平的高低,還決定了縣域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少數民族地區大中城市人口較多,工業發展規模有

限,無法容納更多的剩余勞動力。大力發展農村小城市(鎮)建設,改變農村現狀,發展工業和服務業,不僅可以解決勞動力就業問題,還加快了農村城鎮化建設的步伐。2.大城市主導推進戰略由于小城鎮建設過程中,工業發展規模較小,規模化經濟無法發揮集聚效應和規模效應,無法促進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現代農業化和工業化的發展,不利于小城鎮建設。由此,發展經濟學界的學者提出了“大城市主導推進戰略”。改戰略認為,少數民族地區縣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大城市的現代工業比較發達,以大城市為主導,逐步向中小城鎮推進,不僅可以緩解大城市的就業壓力,還可以改善中小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加快農村城鎮化建設步伐。

3.集中發展中小城市(鎮)建設戰略少數民族地區大城市和小城市(鎮)建設在整體農村城鎮化建設中,存在著一定的阻力。大城市建設規模中,城市人口眾多,工業化發展空間不足,無法容納更多的剩余勞動力;小城市(鎮)建設中,農村基礎設施薄弱,工業不發達,農業壓力較大,也無法更好的完成城鎮化建設。因此,新的建設戰略:“集中發展中小城市(鎮)建設戰略”開始產生。該建設模式認為,少數民族地區中小城市(鎮)建設阻力較小,城市建設規模比較合理,布局規范,工業和農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規模效應,能夠解決大城市和小城市(鎮)的就業壓力,加快農村城鎮化建設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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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村的土地收入保障——土地確權和機械化運營

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必然要求部分農業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黨的十八屆三中賦予農民對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和擔保的權能。而土地流轉抵押的前提是土地的產權清晰。中國目前正在進行農村土地確權發證工作。在未來土地確權的情況下,不管是農地流轉為建設用地還是土地流轉集中規模化運營,中國農民未來的土地收益將非常可觀。政府在農用機械的補貼投入推動了農業機械化水平的提高。中國自2004開始為農機補貼,從2004年的0.7億元到2013年的217.5億元,政府在農機領域的補貼大幅增加,中國的農業機械化水平也隨之大幅提高,自2003年的35%提高到2013年的59%,十年間提升了24%。但是相比日韓99%的機械化率,中國的農業機械化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新型城鎮化建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而農業機械化可以解放農村的大量勞動力。在未來,大部分農民只需要把土地流轉出去而不需要親自來耕種就可以享有土地的租金收益。土地就是農民的資本,土地收益為農民的收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農村的住房保障——宅基地和基礎設施建設

根據目前中國的法律規定,農村農民一戶可擁有一處宅基地。隨著未來的城鎮化建設,不可避免的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城市而放棄宅基地。在城鎮化建設中,既要保證18億畝土地紅線,又要保證建設用地,可取的方式之一就是置換宅基地。放棄宅基地的農民將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比如獲得城市里的房產以及現金等,而放棄的宅基地可以被改造為農田,進而在城市郊區的農地可以劃出同等于宅基地面積的建設用地。這樣,農民在進城的過程中享有了放棄宅基地的高收益,18億畝耕地的紅線也不改變,而城鎮化也有相應的土地來推進。隨著新型城鎮化的建設,未來農村地區的自來水、電力、通信、垃圾回收等基礎設施將逐步完善,那些不愿意進城或者不愿意放棄宅基地的農民的生活條件將大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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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監理單位是專業化、社會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受業主的委托,以自身的專業技術、管理技術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進度、質量、投資,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設項目的目標得以最優實現。隨著國家建設領域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立法的逐步完善,建設監理制度已成為我國工程建設領域一項法定的基本制度。1988年我國開始試點實施建設監理制度,20多年以來,通過不斷試點、總結和推廣,我國建設監理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監理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數量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但由于我國監理制度起步較晚,計劃經濟體制的特點決定了我國的監理制度從開始建立就存在諸多的弊端,沒有形成真正社會化的監理模式。在此對我國監理工作中的若干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1 當前監理工作認識上和操作上的誤區

1.1 監理工作僅限于施工階段的監理

監理工作應貫穿于整個建設項目的始終,包括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投標階段和施工階段。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一般僅限于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監理人員接受委托后項目馬上開始實施,造成監理人員邊監理邊熟悉情況,對工程并未進行細致深入的了解,不利于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1.2 監理工作僅限于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理

目前監理工作的重點僅限于施工階段的質量管理,進度、投資和合同管理則直接由業主管理。實際上工程監理是一個嚴密的體系,三大控制(質量、進度、投資)、兩大管理(合同、信息)和一大協調是一個有機整體,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只委托質量監理實際上很難控制整個工程項目的實施。

1.3 業主行為無規范

業主行為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工程項目能否順利開展,建設目標能否如期實現。業主對監理工作干預較多,有時不通過監理工程師直接給承包商下達指令,造成了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

1.4 以監帶管現象嚴重

監理工程師是公正的第三方,根據監理合同和建設承包合同進行監理,而非承包商的質檢員。

1.5 工程質量是監理出來的

一個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的好壞以及能否如期實現,不僅僅依靠監理的工作。業主、承包商和監理之間的配合,以及三方能否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都直接影響項目的順利開展。

1.6 施工安全事故與監理無關

以前大多數監理人員認為施工單位是項目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所以安全責任應由施工單位完全負責,與監理沒有關系。《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監理的安全責任。隨著國家對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要求,現階段的監理工作已由以前的“三控”,即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發展為“四控”,即安全、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

1.7 監理隊伍穩定性差

大部分社會監理機構為降低成本,往往采取項目聘任制,對外埠工程采用就地招聘,項目結束后監理機構解散,造成了監理隊伍不穩定,不利于監理經驗的積累和監理單位的發展壯大。

1.8 監理工作重在過程控制

目前大多數監理把工作重點放在事中和事后控制上,事前控制能力不足,這違反了監理的職能要求。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缺陷一旦形成,輕則返工影響工期,重則留下工程質量隱患或永久缺陷,影響使用。因此要加強監理人員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著重事前控制,防患于未然,同時加強關鍵工序和部位的旁站、巡視及平行檢查制度。

1.9 工程監理中計量與支付脫節

主要表現在工程計量后,工程款的支付不需監理工程師開付中期支付證書,或監理工程師開了中期支付證書后,業主并未按支付證書的數目和支付的時間進行支付,監理工作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響。

2 混合型監理模式的出現及其利弊

由于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建設監理制度未能充分開展,加之社會監理本身存在諸多不足,近年來混合型監理模式在實踐中應用廣泛,它的出現解決了以往監理模式的不足,但

也存在若干弊端。混合型監理模式是業主與社會監理單位進行共同管理的模式,其表現形式為業主自行建立總監辦公室或總監代表處,一般附屬于帶有行政管理性質的工程建設指揮部,而分管合同段的駐地監理辦公室則由社會監理組建。駐地監理服從項目指揮部和建設方派駐的業主代表的管理,監理方不具備完全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混合型監理模式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在推行監理制度的初級階段,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當前社會監理單位的實力、監理從業人員的素質、合同法律意識、組織協調能力與工程監理制度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承包商對其接受和信任程度有待加強。在這種情況下采用混合型監理模式,業主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給社會監理以必要的和適當的支持,可彌補社會監理本身的不足。此外,業主代表在施工現場,也保證了建設三方信息溝通的順暢性和及時性。但隨著我國工程建設的進一步發展,這種混合型監理模式的弊端也日益凸顯出來:一是與現行法規不符,建筑法明確了建設監理的獨立性地位;二是不利于提高項目的管理水平,不能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在“四控兩管一協調”方面的專業化水平;三是職責不清,效率低下;四是不利于將社會監理進一步推向市場。社會監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會化、專業化技術服務機構。國內外的實踐表明,實行獨立、公正的建設監理制度是搞好工程建設的客觀需要和有效途徑。而混合模式不利于建設一個真正由建設方、承包方、監理方為三元主體的管理體制和以合同為紐帶、以建設法規為準則、以三大控制為目標的社會化、專業化、科學化管理工程的新格局。

3 解決的措施和建議

針對當前工程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必須盡快找出解決的辦法,以促使建設工程監理向一個更高層次發展。

3.1 明確監理職責,使其獨立行使權力

業主派駐項目的管理人員對項目進行宏觀調控,保留重大事項的審批權(如重大工程變更、停工、返工、合同變更等),對監理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使社會監理單位充分擔負起合同規定的責任,保證項目按合同規定完成。

3.2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監理單位

在選擇監理單位時,首先應確保社會監理單位按批準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監理業務,取消掛靠、越級承擔監理業務現象。其次對中標單位的監理人員(尤其是總監理工程師和駐地監理工程師)的素質進行審核。同時保證監理單位要有較強的檢測手段,以保證檢測數據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3.3 制定合理的監理取費標準,制止不正當競爭

目前監理市場競爭激烈,每一項工程都有若干監理單位競相投標,當前監理市場最突出的就是采用低價中標的方式承攬工程,給監理操作留下了隱患。因此要制定合理的監理取費標準,這是規范監理的基礎。

3.4 加強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從業人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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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論壇主要議題

“鄉村及小城鎮水環境治理論壇”針對我國不同區域和經濟發展程度的村鎮水環境治理技術經濟政策和適用技術,圍繞村鎮水環境治理規劃、村鎮污水排放適用標準,以及村鎮排水收集設施,村鎮生活污水生物處理、人工濕地與塘等生態處理技術,糞便厭氧沼氣化及其綜合利用,村鎮水體生態修復與水質改善技術等議題,將邀請村鎮建設管理人員、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以及設計生產單位介紹鄉村及小城鎮水環境治理方面的成功管理經驗、適用技術和應用實例。

“中日小城鎮飲用水安全技術與制度論壇”由我部與日本厚生勞動省共同舉辦。針對小城鎮的人口和經濟規模的特點,圍繞小城鎮飲用水安全保障現狀調研與評估、規劃和管理,水質監控、預警與應急技術,以及小城鎮飲用水預處理、強化常規處理和深度處理、飲用水一體化設備開發、輸配水安全保障和管網水質控制等議題,將邀請小城鎮飲用水建設管理人員、著名學者、知名設計單位、自來水公司和來自日本政府、企業和研究部門的諸多專家介紹小城鎮飲用水安全保障方面成功的管理經驗、適用技術、應用實例。本論壇將特別介紹日本針對小城鎮和農村地區的特殊供水制度——簡易供水制度以及相應技術,并探討中日在小城鎮安全供水方面的技術與資金合作機會。

二、時間及地點

會議時間:

中日小城鎮飲用水安全技術和制度論壇:8月28日下午

鄉村和小城鎮水環境治理論壇:8月29日上午

報到時間:20*年8月27日。

地點:北京國際會議中心

三、參會人員

各地建設部門有關人員,全國主要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村鎮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鄉鎮負責人,供水和排水管理部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或代表,水處理項目籌建和工程建設管理單位代表,供水和排水企業的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市政設計單位、有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水處理工程公司、水務公司、咨詢公司、金融、投資機構和水處理技術與設備研究開發單位的代表。

四、論文征集

會議面向全國征集與“鄉村和小城鎮水環境治理論壇”和“中日小城鎮飲用水安全技術和制度論壇”議題相關的論文,論文要求及投遞方式詳見會議網站

五、其他事項

(一)收費標準

第二屆中國城鎮水務發展戰略國際研討會和水處理新技術與設備博覽會將統一收費。20*年8月15日前注冊的,會議費為1200元/人;20*年8月15日以后及現場注冊的,會議費為1800元/人。會議統一安排食宿,宿費自理。

(二)聯系方式

報名、會務等聯系人:

論文征集聯系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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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周莊、宏村和同里等一些傳統村鎮旅游的名聲鵲起,目前中國傳統村鎮旅游發展已經走過二十年歷程,相關研究也隨著這一過程不斷擴展加深。

1 概念界定與研究概況

1.1概念界定

(1)古村(鎮)

中國古村落保護與發展委員會認為,古村(鎮)就是那些上朔源頭在明清之前、至今已有五、六百年歷史的村寨聚落。但學術界卻對此存在異議研究歷程,爭議的焦點即是在如何定義“古”字上。劉沛林(1997)[1]認為古村(鎮)是古代保存下來村落地域基本未變,村落環境、建筑、歷史文脈、傳統氛圍等均保存較好的村(鎮);丁懷堂(2007)[2]認為只要滿足以下4個條件的村(鎮)即為村(鎮):一要有比較悠久的歷史,而且這個歷史還被記憶在這個村莊里面;二要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存,這個遺存包括物質的,還包括非物質的;三要基本保留原來村莊的體系;四要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2)歷史文化名村(鎮)

歷史文化名村(鎮)是由國家建設部和文物局設置的一種保護制度,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文物保護法》中明確提出了歷史村鎮的概念,即保存文物特別并且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村莊。2003年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又對此概念作了進一步完善,認為歷史文化村鎮是能較完整地反映一些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鎮論文提綱格式。

(3)傳統村鎮

劉沛林(1997)[1]將古村鎮與傳統村鎮進行對比,他認為二者基本是等同的,只是提法不同而已。陸林(2006)[3] 認為傳統村鎮是建筑遺產、文物古跡和傳統文化比較集中研究歷程,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國革命歷史中有重大影響的成片歷史傳統建筑群、紀念物、遺址等,基本風貌保持完好的村鎮。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古村鎮、歷史文化名村(鎮)和傳統村鎮在概念上存在這樣一種關系:傳統村鎮可以涵蓋所有歷史時期中保存完好的具有較高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村鎮。歷史文化名村(鎮)是由國家建設部和文物局從眾多傳統村鎮中評選出來的被專家認定為具有重大保護和紀念意義的傳統村(鎮)。古村落在時間上有一個區間限制,即明清之前的傳統村(鎮)。如圖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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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P901文獻標識碼: A

一、非物質文化景觀面臨的危機

隨著社會的進步、科學技術的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全球化的影響……這些因素使得人類生存的環境、景觀開始趨同,地域文化特色不復存在,在其背后實際上是地方傳統、歷史文脈、文化多樣性漸趨消失,非物質文化景觀的保護、傳承面臨著空前的危機。少數民族地區更是如此,這些地區孕育出非常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景觀也相對豐富。然而隨著中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來臨之際,中國的眾多村鎮面貌正在發生巨大的變化,少數民族地區的村鎮景觀也無法避免,民族特色逐漸消失,生態環境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在此背景下研究少數民族地區村鎮景觀規劃設計中的非物質文化景觀的保護意義重大。在村鎮開發保護的過程中如何對非物質文化景觀進行科學規劃設計是一個嶄新、迫切而又極具挑戰性的課題。

二、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景觀資源

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景觀豐富,可以將其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各民族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另一類是各民族文化空間,也就是定期舉行民族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與時間性[2]。

可以看出,我們看到的非物質文化已經通過對象化或內化的過程轉化,表現為一種可以感知的,甚至有時是可視的、可觸及的非物質文化景觀[3],這些景觀是非物質文化內容的載體和集中體現;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比較落后,大多處于山區,所以一般來講,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景觀一般根植于該地區的村鎮景觀中,要做好對其的保護規劃,就先要做好村鎮景觀規劃。

三、民族地區村鎮景觀規劃設計中的非物質文化景觀保護

1、建立完善的非物質文化景觀保護的相關辦法以及法律法規

我國對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越來越重視,相繼出臺了很多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以及相關法規,但是沒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有針對性的保護條例和法規,民族地區村鎮景觀規劃中的非物質文化景觀保護更是薄弱環節。

由于民族多樣性,各個民族的具體情況不一,再加上各個村鎮的自然、地理、人文環境各不相同。所以必須要針對不同的民族地區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規,要具體到縣、鎮、鄉,從而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有針對性的具體的保護條例和法規。

同時,需要加緊完善民族地區村鎮景觀規劃設計中的非物質文化景觀保護責任制工作機制,使保護工作真正得到落實。

2、以高校以及相關科研機構為依托對非物質文化景觀進行保護和研究

非物質文化景觀應該如何保護,這是一個科學性很高的課題,高校以及相關科研機構有著對民族地區歷史文化研究的厚重積淀,也正在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探討和保護實踐工作。他們擁有相關的學科優勢和田野工作的優勢,以行動和實踐的方式積極推進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與保護工作[4]。

3、探索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景觀在村鎮景觀規劃建設中的固定模式,因地制宜

所謂的探索固定模式,就是指針對一定地區,同一民族的村鎮建設,可以根據各民族村鎮的民族特點、文化特點、經濟文化類型、市場環境、村寨結構等等來確立文化保護和建設的內容和方向,從而形成一定的模式。而因地制宜主要是指少數民族村鎮分布面廣,所處地理環境不同,村鎮類型不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這就決定了其保護與建設的模式不盡相同。但是針對一定地區,同一民族在進行村鎮景觀規劃建設過程中對于非物質文化景觀的保護我們可以在遵循一定的模式的基礎上來因地制宜。這樣,少數民族地區村鎮景觀規劃設計中的非物質文化景觀才能夠真正得到保護以及實現可持續發展。

4、保護并開發非物質文化景觀的展現形式

在加強對非物質文化保護的同時,如何進行有效的保護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將非物質文化物質化,以各種具體的形式來加強非物質文化景觀的展現,如建立民族民間文化博物館、民俗風情園、開發活態民俗村等,這是一種有效且有利于非物質文化景觀發展的保護手段。以保護為前提,處理好開發與非物質文化景觀保護的關系,將文化內涵作為規劃設計的靈魂,以開發利用促進文化保護。

5、借鑒國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驗

歐美等國對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采用登錄制度的保護方式,就是將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注冊、登記,通過登錄認定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格,確定它們的歷史文化價值,用一定的法律法規的條例加以約束,并通過大眾媒體公布于眾,進行輿論宣傳,提高大眾的保護意識,推動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在登錄制度已是世界各國廣泛采用的保護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實踐證明它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韓國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面,除了保護政策的有效實施和政府的大力運作,還得益于商業炒作和旅游業的參與;法國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還專門設立了“文化遺產日”,這一舉措極大地推動和促進了歐洲對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5]。

總之,國外很多國家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做了很多的研究、探索和實踐,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東西。

參考文獻:

[1]陳涵子.城鄉空間統籌法制中江南鄉村水體景觀生態安全優化模式研究[D].南京農業大學碩士論文,2006

[2] 崔國文,呂剛.從民族體育旅游資源的開發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J].法制與社會,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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