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15 22:24:3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領導干部任職公示報告,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擬提拔擔任鎮街、區級機關部門、區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科級領導干部人選或推薦提名人選;擬提拔擔任區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科級領導干部人選或推薦提名人選,均列為公示對象。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也應列為公示對象。
二、公示范圍
區級機關部門、區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鎮街科級領導干部擬任或推薦提名人選,由區委組織部在區內進行公示;區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科級領導干部擬任或推薦提名人選,原則上由組織部在其所在單位或系統內進行公示。
三、公示內容
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簡歷、現任職務、擬任職務等。
四、公示方式
采取公示通知或會議傳達、張貼公告等形式進行公示。
五、公示時間
公示從之日起,一般為7-15天。
六、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1.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確定擬任人選或推薦提名人選;2.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決定,公示通知或公告;3.組織(人事)部門受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4.組織(人事)部門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并將核查結果向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報告;5.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根據調查核實情況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正式決定對擬任人選是否任用或推薦提名。如在公示期間對公示對象沒有不良反映,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在公示前的決定,向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匯報后辦理任用或推薦提名手續。
在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時,也可將公示放至考察工作開展之前進行,實行差額公示。
七、公示受理和調查核實
干部群眾可以直接到組織(人事)部門或有關黨委(黨組)當面反映情況,也可以通過電話或采取書信方式反映情況。以書信方式反映的,以在公示期限內收到的為有效。反映人要堅持實事求是,出于公心,如實反映公示對象的有關情況和問題,事實要清楚,內容要具體,以便核實。通過電話或采取書信方式反映問題的要盡可能用真實姓名、身份、單位和聯系地址,以便組織聯系,通報情況。
公示期間,組織(人事)部門設立專門電話,指定專人值班,負責受理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對群眾反映的意見要詳細做出記錄。對群眾反映但組織上已經掌握或作出結論的問題,一般不再重復調查;對群眾反映的新情況,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群眾舉報涉嫌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可由組織
(人事)部門會同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共同進行調查。對匿名反映的問題,要作具體分析,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也要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工作要力求深入細致,講究方式方法。既要保護反映問題的群眾,防止出現打擊報復現象,又要注意保護干部,防止方法不當對干部造成不良影響。對故意誣告陷害公示對象,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核查結果要形成文字報告。報告應包括核查內容、核查方式、核查結果、任用建議等內容。報告要真實可靠、客觀公正,簡明準確。
八、公示結果的處理
1、經調查核實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按預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薦提名。
2、屬于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預定的方案提請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討論任用或推薦提名,并在任用談話時向干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
3、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區委常委會(或區委組織部部務會)復議后,不予任用或推薦提名;對其中屬于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為進一步擴大群眾對干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1998年年底市委主要領導在向省委書記張德江匯報干部制度改革時提出了試行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打算,得到張書記的支持。1999年初,市委一屆十次全委(擴大)會議正式作出全市試行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決定,并于1999年2月13日,在全省市、地級率先下發了《關于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實行公示制的暫行規定》。隨后公示制在各縣(市、區)相繼推開,到今年8月底,全市公示了6批共372名干部(其中市本級11批共50名干部),通過公示,367名干部被提拔任用,取消任職資格1人,暫緩任用4名。
探索與成效
我市作為市場經濟的先發地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四個多樣化的特點比較明顯,反映在干部隊伍中,活動領域擴大,內容變得更加豐富,工作對象也變得復雜。這無疑加大了組織部門掌握干部表現、準確識人用人的難度。如何選好人、用好人成為當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通過調查研究,考察學習,市委決定以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人手,來推進干部制度的改革,并從兩方面作了可行性分析。一是政策可行性分析。認為實行干部任前公示符合“十五大”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精神,黨的十五大,對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提出四個方面的要求,擴大民主、加強監督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條例》也明確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從《條例》本身的規定看,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在推薦和考核兩個階段的民主程序規定得比較具體,但對決策階段如何擴大民主,則未作具體規定。任前公示制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序中增加了一個加強民主監督的環節,實際上是《條例》的原則和精神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延伸和具體運用,也是對《條例》的進一步完善,為擴大干部工作的民主開辟了新的途徑,為加強對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監督,都是很有積極意義的,也是符合干部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的。二是現實必要的性分析。近年來,我市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就擴大民主、加強監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5年以來,我市先后組織了20多次民主推薦活動,共推薦出1600多名民意相對集中的優秀干部成為選拔任用的主要對象;對任用人選的考核,也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將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一個重要依據。但是,用人上的失誤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處、科級干部違紀違法現象時有發生。分析這些出問題的干部,發現其中一部分干部的問題發生在任職以前,這也就是說,我們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仍然需要改進,在干部正式任職前“先讓更大范圍的群眾審一審”,再增加一道“防線”是非常必要的。基于上述分析,市委決定以實施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為突破口,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
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受到廣大干部群眾的歡迎。但在有些干部中也產生了一些模糊的認識,有的從事干部工作的同志覺得壓力增大了,有的擬提任干部擔心公示中會受到不公正的評價,甚至中傷,等等。對此,市委層層統一思想認識,要求各級黨委和領導干部都必須站在對黨、對人民負責的高度,正確認識和對待干部任前公示制并積極探索努力實踐。教育擬提任干部相信群眾、相信組織,提高心理承受能力。為加強一般干部群眾對任前公示制的認識,加強了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利用多種媒體闡述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與此同時,市、縣兩級在評優創先、發展黨員和確定后備干部等方面也實行了公示制,為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推行創造了良好氛圍。從而使干部群眾在較短的時間內了解、理解、支持并積極參加與這項工作,據統計,全市在各次公示期間,群眾對三分之一的公示對象表明了自己看法,提出了意見。
通過近二年時間的實踐,干部任前公示制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防止和減少用人的失察失誤現象。任前公示制的實施,把對干部的監督從擬任干部的工作單位擴展到整個社會,這樣就有效地解決了新形勢下由于干部社會活動多、領域擴大、隱蔽性增強,而組織監督難到位的局限性,豐富了組織部門在考察過程難以掌握的一些情況,從中可以了解到一些引起干部經濟、生活等方面的某些隱性的東西。如某區在第一批公示中,群眾反映一公示對象在1993-1995期間入股經商辦企業,并遺留債務問題未了清,這種情況在考察過程中就很難了解得到的。因而,實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對全面了解一個干部起到很好的作用,實際上是群眾幫我們把好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最后一關。
二是有力地強化了干部的群眾觀念。實行任前公示制前,干部隊伍中普遍存在著一種“不怕群眾不滿意,只怕上級不注意”現象。公示制的實施,真正地把黨管干部原則和群眾公認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促使干部更加嚴格要求自己,隨時準備接受組織考察和群眾檢驗,真正把對上級負責與對群眾負責有機地統一起來。自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促進了干部思想作風的轉變,更加謹慎用權,為民用權,秉公辦事,多辦實事。可以說,每次公示對被公示干部來說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對未被公示的干部也是一種“清醒劑”,較好地對干部起到了一種警示作用,干部的群眾觀念和廉政勤政意識普遍得到增強。
三是進一步增強了黨委和組織部門的責任意識。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實行任前公示,實際上就是向全社會方方面面征求對干部任用的意見,意味著干部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要經得起考驗。這對黨委和組織部門來說,無疑是一種約束和壓力。實踐表明,實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后,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貫徹《條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明顯增強,特別是在推薦、考察和決定任用干部等關鍵環節上,進一步增強了責任意識,并積極采取一些相關措施加以保證,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較過去有了進一步提高。據對88名經公示新任領導職務的干部跟蹤了解,群眾對他們的反映普遍較好。
做法與經驗
為了保證干部任前公示制這一新的改革措施的健康發展,市縣兩級組織部門邊實踐,邊規范,力求科學地把握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各個環節:
1、合理確定公示對象、內容、方式和期限。
在公示對象上,以市(縣)委常委會討論研究擬提拔任職或提名的干部為公示對象。一些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有的作了適當延伸:路橋區對擬任科級非領導職務的干部也實行公示;玉環、黃巖、路橋、天臺等地鄉鎮(街道)和縣級機關黨委(黨組)對中層干部的任職也實行了公示。在公示內容中,以干部現有情況為主。一般公示干部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干部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及現任職務等。至于公示方式,主要通過當地報紙、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布。對公示期限,考慮時間太長會影響干部正常任用提名,時間太短又不利于群眾反映情況,發揮不了公示的應有作用,因而,目前市本級和各縣(市、區)規定公示期限均為7天。
2、抓住調查核實這一關鍵環節。
調查核實關系到群眾對任前公示制的信任程度,同時關系到對一個干部的準確評價和職務任免,因而市、縣兩級組織部門本著既對群眾負責又對干部負責的精神,認真抓好調查核實這一關鍵環節。一是注意尊重群眾的民利。對在公示期內反映公示對象問題的群眾做到有報必接。在市、縣兩級先后公示的372名干部中,共收到各類反映313件次,涉及干部118人,對這些反映情況,組織部門及時組織專門力量,或找當事人、知情人談話,或到有關部門查閱原始文件、資料,進行調查核實,分類處理。二是注意查證工作的方法。對組織已經掌握或作出結論的問題,如果沒有新的內容,注意向群眾解釋清楚,一般不再調查核實。對于組織上沒有掌握的新情況,即使是匿名和化名的舉報,如果線索清楚,也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但注意查證的方法,即在堅持查清問題的前提下,采取單獨了解,異地談話,多找證據少找人等方法,盡量控制知情范圍。三是對一時難以查清的問題,在公示調查結束時,匯報調查的進展情況,提出深入調查的建議意見。事后由組織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繼續調查核實,問題嚴重的如違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認真做好公示反饋,注重群眾的認可程度。
反饋公示調查結果是實行公示制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其效果直接影響群眾對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認可程度。因而,組織部門認真做好那些署名或當面反映情況的人的反饋工作。在反饋過程中注重把工作做深做細,根據所反映情況的屬實程度對反映人進行不同方式的反饋:對反映的問題雖然一定程度上存在但不是主流、不影響干部使用的,幫助反映人分析問題的性質和程度,介紹黨的干部政策,并交待對此類干部要重點實行教育、監督等組織措施,讓反映人心悅誠服;對道聽途說、反映問題與事實出入較大的進行教育,闡明是非和利害關系,并注意保護群眾的積極性,盡量給群眾的參與創造一個比較寬松的環境。在整個反饋過程中決不向社會“跑氣漏氣”,以免給反映人和公示對象造成思想包袱。
4、區別不同情況,注重對公示結果的運用。
根據公示期間群眾反映問題和調查結果,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不失之過嚴,又不失之過寬,區別情況分別對待:對經調查核實,所反映問題不存在或缺乏事實根據的,及時予以任用或提名;對屬于工作上、思想上、作風上一般性缺點錯誤而不影響提拔任用的,通過組織談話,指出存在問題,限期改正后也及時予以任用,如某市有一位干部在公示中,群眾曾反映其在銀行工作的女兒前幾年利用業余時間兼任其下屬一企業會計,領取兼職工資,經查情況屬實,但這是前幾年的事,且已和企業脫離關系,經過組織誡勉后,也及時予以任用;對一時難以查清,在公示結束后還需繼續調查核實的,對其暫緩履行任免職手續;對調查確實有問題的則取消其任職或提名資格。如某縣一名干部在公示中,群眾反映其有賭博行為,曾被當地派出所當場抓獲,經查確有此事,于是取消其任職資格體會與啟示
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在不到二年的時間內在我市得到全面迅速地推廣,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我們的體會是:
1、干部制度改革只有抓住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制度創新,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當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熱點問題是干部工作如何擴大民主,如何進一步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干部公示制的實行,使群眾的參與選擇從干部的推薦考察環節深入到干部任用決策這一干部工作的核心環節,而且群眾參與面從干部的工作單位擴展到整個社會,使更多的群眾有了發言權,因而得到廣大群眾的積極支持并踴躍參與。當市本級第一批公示名單在新聞媒體公布后,群眾紛紛打來電話表示對這一做法的支持和擁護,在每批公示中都積極反映情況,或來電、來函,或直接來人反映,為黨委組織部門進一步了解人、用好人把好了最后一關。
我市作為市場經濟的先發地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四個多樣化的特點比較明顯,反映在干部隊伍中,活動領域擴大,內容變得更加豐富,工作對象也變得復雜。這無疑加大了組織部門掌握干部表現、準確識人用人的難度。如何選好人、用好人成為當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通過調查研究,考察學習,市委決定以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人手,來推進干部制度的改革,并從兩方面作了可行性分析。一是政策可行性分析。認為實行干部任前公示符合“十五大”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精神,黨的十五大,對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提出四個方面的要求,擴大民主、加強監督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條例》也明確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從《條例》本身的規定看,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在推薦和考核兩個階段的民主程序規定得比較具體,但對決策階段如何擴大民主,則未作具體規定。任前公示制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序中增加了一個加強民主監督的環節,實際上是《條例》的原則和精神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延伸和具體運用,也是對《條例》的進一步完善,為擴大干部工作的民主開辟了新的途徑,為加強對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監督,都是很有積極意義的,也是符合干部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的。二是現實必要的性分析。近年來,我市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就擴大民主、加強監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5年以來,我市先后組織了20多次民主推薦活動,共推薦出1600多名民意相對集中的優秀干部成為選拔任用的主要對象;對任用人選的考核,也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將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一個重要依據。但是,用人上的失誤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處、科級干部違紀違法現象時有發生。分析這些出問題的干部,發現其中一部分干部的問題發生在任職以前,這也就是說,我們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仍然需要改進,在干部正式任職前“先讓更大范圍的群眾審一審”,再增加一道“防線”是非常必要的。基于上述分析,市委決定以實施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為突破口,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
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受到廣大干部群眾的歡迎。但在有些干部中也產生了一些模糊的認識,有的從事干部工作的同志覺得壓力增大了,有的擬提任干部擔心公示中會受到不公正的評價,甚至中傷,等等。對此,市委層層統一思想認識,要求各級黨委和領導干部都必須站在對黨、對人民負責的高度,正確認識和對待干部任前公示制并積極探索努力實踐。教育擬提任干部相信群眾、相信組織,提高心理承受能力。為加強一般干部群眾對任前公示制的認識,加強了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利用多種媒體闡述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與此同時,市、縣兩級在評優創先、發展黨員和確定后備干部等方面也實行了公示制,為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推行創造了良好氛圍。從而使干部群眾在較短的時間內了解、理解、支持并積極參加與這項工作,據統計,全市在各次公示期間,群眾對三分之一的公示對象表明了自己看法,提出了意見。
通過近二年時間的實踐,干部任前公示制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防止和減少用人的失察失誤現象。任前公示制的實施,把對干部的監督從擬任干部的工作單位擴展到整個社會,這樣就有效地解決了新形勢下由于干部社會活動多、領域擴大、隱蔽性增強,而組織監督難到位的局限性,豐富了組織部門在考察過程難以掌握的一些情況,從中可以了解到一些引起干部經濟、生活等方面的某些隱性的東西。如某區在第一批公示中,群眾反映一公示對象在1993-1995期間入股經商辦企業,并遺留債務問題未了清,這種情況在考察過程中就很難了解得到的。因而,實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對全面了解一個干部起到很好的作用,實際上是群眾幫我們把好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最后一關。
二是有力地強化了干部的群眾觀念。實行任前公示制前,干部隊伍中普遍存在著一種“不怕群眾不滿意,只怕上級不注意”現象。公示制的實施,真正地把黨管干部原則和群眾公認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促使干部更加嚴格要求自己,隨時準備接受組織考察和群眾檢驗,真正把對上級負責與對群眾負責有機地統一起來。自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促進了干部思想作風的轉變,更加謹慎用權,為民用權,秉公辦事,多辦實事。可以說,每次公示對被公示干部來說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對未被公示的干部也是一種“清醒劑”,較好地對干部起到了一種警示作用,干部的群眾觀念和廉政勤政意識普遍得到增強。
三是進一步增強了黨委和組織部門的責任意識。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實行任前公示,實際上就是向全社會方方面面征求對干部任用的意見,意味著干部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要經得起考驗。這對黨委和組織部門來說,無疑是一種約束和壓力。實踐表明,實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后,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貫徹《條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明顯增強,特別是在推薦、考察和決定任用干部等關鍵環節上,進一步增強了責任意識,并積極采取一些相關措施加以保證,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較過去有了進一步提高。據對88名經公示新任領導職務的干部跟蹤了解,群眾對他們的反映普遍較好。
做法與經驗
為了保證干部任前公示制這一新的改革措施的健康發展,市縣兩級組織部門邊實踐,邊規范,力求科學地把握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各個環節:
1、合理確定公示對象、內容、方式和期限。
在公示對象上,以市(縣)委常委會討論研究擬提拔任職或提名的干部為公示對象。一些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有的作了適當延伸:路橋區對擬任科級非領導職務的干部也實行公示;玉環、黃巖、路橋、天臺等地鄉鎮(街道)和縣級機關黨委(黨組)對中層干部的任職也實行了公示。在公示內容中,以干部現有情況為主。一般公示干部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干部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及現任職務等。至于公示方式,主要通過當地報紙、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布。對公示期限,考慮時間太長會影響干部正常任用提名,時間太短又不利于群眾反映情況,發揮不了公示的應有作用,因而,目前市本級和各縣(市、區)規定公示期限均為7天。
2、抓住調查核實這一關鍵環節。
調查核實關系到群眾對任前公示制的信任程度,同時關系到對一個干部的準確評價和職務任免,因而市、縣兩級組織部門本著既對群眾負責又對干部負責的精神,認真抓好調查核實這一關鍵環節。一是注意尊重群眾的民利。對在公示期內反映公示對象問題的群眾做到有報必接。在市、縣兩級先后公示的372名干部中,共收到各類反映313件次,涉及干部118人,對這些反映情況,組織部門及時組織專門力量,或找當事人、知情人談話,或到有關部門查閱原始文件、資料,進行調查核實,分類處理。二是注意查證工作的方法。對組織已經掌握或作出結論的問題,如果沒有新的內容,注意向群眾解釋清楚,一般不再調查核實。對于組織上沒有掌握的新情況,即使是匿名和化名的舉報,如果線索清楚,也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但注意查證的方法,即在堅持查清問題的前提下,采取單獨了解,異地談話,多找證據少找人等方法,盡量控制知情范圍。三是對一時難以查清的問題,在公示調查結束時,匯報調查的進展情況,提出深入調查的建議意見。事后由組織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繼續調查核實,問題嚴重的如違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認真做好公示反饋,注重群眾的認可程度。
反饋公示調查結果是實行公示制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其效果直接影響群眾對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認可程度。因而,組織部門認真做好那些署名或當面反映情況的人的反饋工作。在反饋過程中注重把工作做深做細,根據所反映情況的屬實程度對反映人進行不同方式的反饋:對反映的問題雖然一定程度上存在但不是主流、不影響干部使用的,幫助反映人分析問題的性質和程度,介紹黨的干部政策,并交待對此類干部要重點實行教育、監督等組織措施,讓反映人心悅誠服;對道聽途說、反映問題與事實出入較大的進行教育,闡明是非和利害關系,并注意保護群眾的積極性,盡量給群眾的參與創造一個比較寬松的環境。在整個反饋過程中決不向社會“跑氣漏氣”,以免給反映人和公示對象造成思想包袱。
4、區別不同情況,注重對公示結果的運用。
根據公示期間群眾反映問題和調查結果,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不失之過嚴,又不失之過寬,區別情況分別對待:對經調查核實,所反映問題不存在或缺乏事實根據的,及時予以任用或提名;對屬于工作上、思想上、作風上一般性缺點錯誤而不影響提拔任用的,通過組織談話,指出存在問題,限期改正后也及時予以任用,如某市有一位干部在公示中,群眾曾反映其在銀行工作的女兒前幾年利用業余時間兼任其下屬一企業會計,領取兼職工資,經查情況屬實,但這是前幾年的事,且已和企業脫離關系,經過組織誡勉后,也及時予以任用;對一時難以查清,在公示結束后還需繼續調查核實的,對其暫緩履行任免職手續;對調查確實有問題的則取消其任職或提名資格。如某縣一名干部在公示中,群眾反映其有賭博行為,曾被當地派出所當場抓獲,經查確有此事,于是取消其任職資格。
體會與啟示
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在不到二年的時間內在我市得到全面迅速地推廣,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我們的體會是:
1、干部制度改革只有抓住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制度創新,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當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熱點問題是干部工作如何擴大民主,如何進一步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干部公示制的實行,使群眾的參與選擇從干部的推薦考察環節深入到干部任用決策這一干部工作的核心環節,而且群眾參與面從干部的工作單位擴展到整個社會,使更多的群眾有了發言權,因而得到廣大群眾的積極支持并踴躍參與。當市本級第一批公示名單在新聞媒體公布后,群眾紛紛打來電話表示對這一做法的支持和擁護,在每批公示中都積極反映情況,或來電、來函,或直接來人反映,為黨委組織部門進一步了解人、用好人把好了最后一關。
根據省國資委、山東種業《關于對2017年度“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進行集中倒查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對干部“帶病提拔”情況經行了全面總結和認真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認真學習《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和《干部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貫徹執行《條例》情況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對照檢查,加強對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條件、程序、紀律、監督的認識,使干部更加明確了“帶病提拔”干部的嚴肅性和重要性,對于開展干部“帶病提拔”情況的自查工作做好充分準備。
二、按照“提拔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且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提拔任職前”的倒查對象確定范圍,重點圍繞“三個是否符合”開展自查,即倒查對象提拔任用時的任職資格和條件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倒查對象的各個選拔任用環節是否存在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問題;倒查對象在提拔前有無舉報反映、是否進行了認真查核并形成書面報告等問題進行自查。經清查,我公司未發現“帶病提拔”干部情況。
三、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一是嚴格執行談心談話制度。推行領導干部談心談話和定期約談等制度,通過個別談話、實地查看等方式,與一般干部職工交談,了解班子團結配合、總體作用發揮情況以及成員工作能力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或不足等。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曬”出透明度 提高公信力
日前,我省下發《貴州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對擬提拔擔任地廳級領導職務或平職(級)調整擔任地廳級重要領導職務的人選,除要在擬任人選所在單位或系統內張貼公示外,還要在當地省級媒體和相關網站上公示。如果人選是從市(州、地)、縣(市、區、特區)產生的,還要在其所在市(州、地)的新聞媒體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干部個人的自然情況和現任職務、出生地、任職時間、擬任職務等情況,同時,根據需要,也可公示工作簡歷、工作實績或照片等。
《暫行辦法》規定,廣大群眾可通過信件、電話和網上舉報3種方式來反映公示對象存在的問題,由省委組織部干部監督舉報中心負責受理。
干部,是公權力的執行者;民眾,是公權力的源頭。民眾有權利獲知代替自己行駛權力的干部的信息。《暫行辦法》在公示對象、公示內容和公示渠道方面的擴大,保證了民眾盡可能廣泛、便捷地獲知被選用、任用干部的信息,增加了選人用人的透明度,使得選人用人的公信力得到提高。
“一報告兩評議”全省推開:新選拔任用干部須接受群眾測評
3月17日,省委組織部召開全省組織系統“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動動員部署視頻會議,省委常委、省委組織部部長張少農指出,要正確看待民調結果,認真分析查找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有針對性地研究對策措施,努力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
“民意”已經越來越成為影響選人用人的重要因素。去年4月,省委率先開展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即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全委會委員中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全委會委員還要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進行民主測評。
隨后,全省9個市 (州、地)、88個縣(市、區、特區)也完成2008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
從今年起,我省將在包括省直機關在內的所有擁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面推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舉措,并擴大參與評議人員的范圍,其中明確規定黨委(黨組)選人用人工作必須接受干部群眾的評價,新提拔的干部必須接受干部群眾的測評,逐步形成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監督的常態機制。
一、認真學習、宣傳《條例》和《辦法》
黨組高度重視《條例》和《辦法》的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工作。《條例》和《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委黨組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安排,及時發出通知,要求委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人事部門相對集中時間,認真學習,準確領會,切實做到領導干部熟悉《條例》、《辦法》,人事干部精通《條例》、《辦法》,廣大干部群眾了解《條例》、《辦法》。委黨組中心學習組把《條例》和《辦法》作為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之一,組織了專題學習。委分管人事的領導多次組織委人事處、直屬單位分管人事的領導和人事干部進行專題學習討論,加深對《條例》、《辦法》的理解,對照《條例》、《辦法》及“十條禁令”和“進一步服務黨員干部的十八條措施”等相關文件的要求,認真查找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到了學以致用。
二、嚴格執行《條例》,選準用好干部
《條例》頒布以來,委黨組堅持以《條例》為準繩,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選拔任用干部,切實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確保選準用好干部。一是建立完善相關制度。近年來,委黨組根據《條例》規定,制定并完善了競爭上崗、任前公示和試用等一系列制度,做到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二是嚴格考察,實行考察預告和考察責任制。干部任用的考察工作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委領導牽頭,人事、黨辦、紀檢監察分別抽調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對象、考察時間以及考察組的組成等預先告知群眾。在考察中充分聽取紀檢監察部門對考察對象的意見,聽取考察對象的領導、同事、下級和群眾意見,盡量擴大征求意見范圍。在考察方式上,既采取個別談話,又采取一定范圍的無記名民意測驗。考察材料力求做到客觀真實地反映干部個人情況,考察結果由委黨組指派專人向考察對象反饋并實行考察責任制;三是實施有效監督,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參與干部選拔工作,對選拔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監督;四是實行任前公示制。凡晉升處級及處級以下干部,下發正式任職通知前,在一定范圍內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堅持有反映必查證。對查實的問題,影響干部任用的,不予任用。不影響任用的,也要向本人“打招呼”,敲警鐘。對反映的問題足以影響任用但一時又難以查證的,暫緩任用;五是實行干部任免表決制。黨組討論提拔處級干部時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有效地防止了“一言堂”現象發生;六是實行試用期制。從1999年以來,我委機關凡晉升處級職務的干部,都實行一年的試用期。
這些措施使我委的干部任免工作更加規范有序。實踐證明,效果較好。
20__年7月以來委黨組根據工作需要,對機關處級及以下干部進行調整、交流、輪換共40人次。其中,處長轉任調研員2人,副處長晉升處長4人,助理調研員晉升調研員1人、轉任副處長3人,確任干部助理調研員1人,主任科員晉升副處長8人、晉升助理調研員6人,副主任科員晉升主任科員8人,科員晉升副主任科員2人。交流到直屬單位任職5人,這些干部的晉升、調整和交流均按干部任免的任職條件,在編制職數限額內調整,沒有超編超職數配備干部。
三、切實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防止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風
我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切實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做到了對本級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規定程序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干部,不符合規定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審批。在遵守干部人事紀律方面,領導和職能部門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黨組書記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在干部任用中堅持按照《條例》、《辦法》規定的程序和紀律辦理,在提名、討論等各個環節上,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不搞個人說了算;委分管領導帶領人事部門的同志在干部任用的各個環節上堅持原則,積極給黨組當好參謀,嚴格執行操作程序;紀檢監察部門的同志積極參與干部任用工作的全過程,充分發揮了對干部任用工作的監督保障作用。
幾年來,我委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嚴格執行《條例》、《辦法》規定的各項程序。堅持“五公開”(職位公開、崗位職責公開、任職條件公開、符合基本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名單公開、考察對象公開),落實群眾在干部工作中的“四權”(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使我委的干部任用工作得到了省直人口計生系統廣大干部群眾的認同。
四、認真落實“十條禁令”和“十八條措施”,規范人事部門干部行為
按照“十條禁令”、和“十八條措施”的規定和要求,委黨組和人事處認真學習,并將《組織人事部門干部行為規范》貫徹落實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項具體實踐中。委黨組要求人事干部認真做到:1強化政治觀念。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堅持任人唯賢、注重實績、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用好的作風選作風好的干部;2強化組織觀念。嚴格遵守干部人事紀律,不講無原則的話,不辦無原則的事;3強化法制觀念。模范執行《條例》規定的“十不準”,堅持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程序不變通,不走樣,嚴格按程序辦事,自 覺抵制不正之風,確保選人用人的程序準確到位。
通過考核,全面掌握被考核單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及糾風工作開展情況,促使各單位按照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責任制的要求,認真落實“一崗雙責”,更加重視反腐倡廉建設,不斷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發現問題,督促整改,確保市衛生局關于反腐倡廉建設的決策和部署落到實處。
二、考核范圍及對象
局屬各單位的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衛生局機關、愛衛辦、醫管局科室中層干部。
年9月30日以前任現任領導職務的干部,按現任領導職務進行考核;年10月1日以后任職的,按原任職務參加原工作單位的考核。
年9月30日以前已辦理退二線手續的,不再參加考核;年10月1日以后辦理退二線手續的,參加考核并評定等次。
三、考核內容和方法
此次考核由市衛生局紀檢組組織實施。參照上級考核方案,市衛生局考核重點為以下內容:
(一)局屬單位考核內容及考核辦法。重點考核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糾風工作責任制和黨務政務(院務)公開的情況。考核程序為: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述職述廉述行風;中層以上干部和職工代表對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責任制情況民主測評。考核前,被考核單位要將領導班子述職述廉述行風報告及領導干部填寫的《市衛生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廉潔從政情況表》,在本單位顯要位置公示3天,接受群眾監督。
(二)市衛生局機關考核內容及考核辦法。重點考核中層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局機關全體干部職工民主測評。
四、考核時間安排
考核工作安排在今年底或明年初進行。
(一)局屬副縣級以上單位的具體考核時間,由市衛生局監察室、人事科商市委組織部與被考核單位確定。
(二)局屬科級單位的具體考核時間,由市衛生局監察室、人事科與被考核單位確定。
五、結果運用
(一)測評表計分方法。優秀為100分,良好為80分,一般為60分,差不得分。最后得分為總分除去有效票。得分95分以上為優秀等次;95-80分為良好等次;79-60分為一般等次;59分以下為差等次。
(二)局屬單位反腐倡廉建設綜合考核排名靠前的單位,在考核中評為優秀等次并經本單位黨委(總支)推薦的領導干部個人(1-2名),市衛生局予以通報表揚;領導干部在考核中得分低于59分的,給予誡勉談話或組織處理。
(三)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六、有關要求
(一)各被考核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精心準備,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實事求是向考核組提供有關資料,嚴禁弄虛作假。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按其目標不同進行分類形成的一種獨特審計種類,是審計主體對被審計人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當前醫療體制改革尤其是公立醫院改革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醫院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被擺在重要位置。醫院作為特殊的行業,對醫院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也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必要性,通過揭示醫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采取有效的對策,促使被審計人員糾正問題和改進問題,促進醫院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對塑造醫院良好的社會形象,保障醫院健康穩定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一、醫院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一)審計內容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涵蓋了醫院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工作職能而使用和管理的所有資金,以及因資金運作涉及的經濟決策、制定制度、開展管理等活動,審計內容更為廣泛。
(二)審計目的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既是審計部門的法定職能,又是干部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在醫院干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審計對象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側重于對醫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和評價,而不是醫院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部門。醫院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任職期滿或因調動、轉崗、退休等原因離開現崗位時,由審計部門對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從而明確醫院領導干部在其職權管理范圍內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應負的責任。
二、醫院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對于保障醫院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促進醫院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的經濟管理意識,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是十分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醫院領導干部實行監督的有效手段
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約束和監督,通過審計、審查其任職期間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遵守財經紀律情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能在一定程度上判定領導干部是否正確的履行了其經濟職責,可促進領導干部自覺遵守財經法規,遵守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有關部門正確任用領導干部提供了參考依據。
(二)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正確評價醫院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
通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如實地反映醫院領導干部工作實績和功過是非,消除少數領導干部沽名釣譽的幻想以及在總結政績時虛報浮夸現象,便于明晰上下任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有利于激發領導干部的責任感,使其在工作中既踏踏實實,又勇于開拓進取。
(三)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促進醫院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其職責
通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查清醫院領導干部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在任期內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廉潔自律,全面履行職責。
三、醫院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醫院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范圍廣、內容多的工作,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缺乏切實可行的考核評價體系
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工作中,審計人員常常將經濟責任審計目標與財務收支審計目標相混淆。在“經濟責任”內涵理解上存在誤區,造成了工作目標不明確,超出審計職權,越權評價非經濟責任事項。目前,醫療行業普遍缺乏規范、科學化的責任管理標準,也沒有對經濟責任的考核評價有比較切實可行的操作規定。在評價醫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時,審計人員無從下手。在劃分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時,常常出現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工作失誤責任與有意違規責任等方面的責任歸屬缺乏統一的認定標準,影響到審計報告的客觀公正。
(二)審計時效性滯后,審計結果難以落實
當前,醫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行的是:“先離任,后審計”。 這種滯后審計現象,給審計部門實施審計增加了難度。在被審人員離任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核查、取證存在諸多困難和不便,不利于審計人員掌握真實情況和順利開展審計工作,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并形成一定的審計風險。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落實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三)醫院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重視度不夠,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
由于醫院領導干部對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認識不夠端正,對審計程序缺乏了解,所以配合不夠主動,還不能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理解成一種常規的經濟監督形式,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是搞形式、走過場,導致審計人員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很難尋找突破口。現在的審計人員一般都不具有復合專業背景,知識結構單一,業務綜合素質不高,綜合分析能力不佳,不能適應新出現的情況。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素質薄弱,不太愿意主動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深入調查、分析和研究,在問題處理處罰上,存在以息事寧人、不得罪人的方式進行審計處理處罰現象,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審計處理處罰力度。
四、解決的對策
針對上述醫院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決。
(一)正確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
為了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隨意性,使評價與目標一致,必須正確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在對醫院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要注意審計的職權和審計的范圍,審計只對與經濟責任有關的事項進行評價,對非審計事項不進行評價,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評價,應避免涉及領導干部的政治素質、人事管理、工作作風甚至生活作風等非經濟方面的表現。我們可以建立以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考核評價體系,來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定性評價側重于非計量指標,主要包括領導干部的基本素質、管理水平、醫療設備更新水平、行業或區域影響力、等幾個方面。定量評價主要關注計量指標,主要包括資產運營狀況、財務效益狀況、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幾個方面。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有助于客觀、公正、謹慎地評價領導干部的業績和經濟責任,減少審計評價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二)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強化審計結果的運用
為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性,應加強醫院領導干部的任中審計,把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及時發現、解決領導干部不廉潔的問題。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以任中審計為主,充分利用以往的審計成果,節約審計時間和審計資源,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效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落實到實處的重要環節,其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當前深化審計結果運用的關鍵在于把審計監督和組織監督、紀檢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建立聯動機制。嚴格執行“先審后用”的原則,做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之間的對接。加大審計結果公開的力度,把審計結果報告作為領導干部任職公示的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制定程序,一般是每年先由經濟責任審計領導機構(即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分別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提出計劃草案,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由組織部門向審計機關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審計機關依據委托書將審計項目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依法組織實施。由于計劃醞釀環節多、過程長,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往往滯后于審計機關整體審計項目計劃下達時間,同時由于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也造成部分任務安排的臨時性或集中性,特別是在換屆時,時間剛性,任務集中,有時不得不暫停正在進行的計劃性工作,完成交辦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如果與業務上級安排的時間性較強的審計項目相沖突,就會給審計力量協調帶來一定難度,影響了審計部門工作全盤安排的計劃性。
(二)先離或先任后審,不利于維護審計制度的嚴肅性
現有制度規定: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鑒于干部調整工作的敏感性,組織部門大多是在干部已離職,或到達新的領導崗位后,才安排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即“先離或先任后審”。這樣做容易造成:第一,法制嚴肅性降低,社會威信提不高。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是組織部門、審計部門和離任者三方面的事,一定程度上是社會非常關注的政治性工作,“先離或先任后審”容易給人造成“走過場”、“馬后炮”的感覺,影響了工作的嚴肅性。第二,易使干部降低責任意識,產生僥幸心理,推諉扯皮:反正是生米已成熟飯,審與不審已不影響本人的調動和升遷。審計審出了問題,前任已不在原崗位,無法執行審計結論;而接任者又推給前任,拒不執行審計決定,造成新官不理舊賬,審計部門反而進退兩難。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惡性循環,同一問題會在同一單位屢查屢犯。第三,審計結果難以充分利用,隱性風險易給組織部門造成被動,影響黨的形象。由于干部調動或者升遷命令已經下達,審出了一般性問題,也不好改動任職決定,只好權當沒問題;而審計一旦審出了重大問題,造成干部任用的失誤,會使黨政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陷入被動,影響組織威信。這與“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求相違背,給審計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三)制度覆蓋面有缺口,輪審周期比較長,不利于對審計對象的公平及時有效監督
中央兩辦制度規定,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是指對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而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時,有的從制度上留下了審計缺口,一般要求在領導干部任期內,原則上應安排一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任職時間較長的,重點審計近一任期年度,重大問題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并對特殊審計對象予以免審,如:對任職的單位已經撤并一年以上的、已經離開任職崗位一年以上的、已被提拔使用可能影響審計公正進行的領導干部不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同時,目前大多數情況下,經濟責任審計是在干部離任或轉任時進行,有的領導干部任期長達十幾、二十年,任期中從未審計過。這樣一方面易使當事人在麻痹中放任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積累較多問題得不到及時制止和糾正,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另一方面使審計工作量加大,審計風險也隨之進一步增大。此外,制度覆蓋面的缺口,也對干部監督有失公平,使個別特殊領導干部脫離審計監督。
(四)審計結果運用和公告制度尚待完善,不利于審計在干部管理監督中的作用有效發揮
兩辦《規定》雖然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但目前由于各地審計結果運用辦法和運用程度不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尚在起步探索階段,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隨意性大、運用缺乏標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使審計結果在干部管理監督中的作用難以充分有效發揮。
二、解決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審計計劃管理,促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與審計機關整體審計計劃統籌安排
改進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方式,建立審計對象信息共享平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時溝通情況,嚴格落實兩辦《規定》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委托程序,在每年年底前就應確定下一年審計對象,組織部門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應在領導干部屆滿、辭職、退休前或有職務變動的意向性考察期間下達,委托的審計對象數量應與審計力量相匹配,審計機關也要根據組織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使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與審計機關整體審計計劃有效銜接,并保證足夠的審計力量對每一個項目審深審透;結合當地黨委政府的實際,建立健全審計對象分類審計辦法,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從全局和長遠考慮,規劃好五年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好當年的具體審計工作,減少臨時調整和集中交辦,力爭做到對審計對象至少在其每一屆任期內輪審一遍。
(二)不斷加大任中審計比重,促進降低審計風險
采取審計對象分類管理、突出重點、任期輪審等有效方法,不斷加大任中審計比重,將“先審后離(任)”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目標去努力實現。在現階段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暫不排除“先離或先任后審”,應靈活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時機和方式。對擬升遷或擬調任重要領導崗位的,應堅持“先審后離或后任”,增強干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審出了問題,也能及時下結論和處理,避免給社會上造成“走過場”的感覺,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誤,提高組織威信;對離崗、離職、退休或免職又不再安排新的領導崗位的,因其社會影響不大,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單位能盡快地開展正常工作,視情況可以采取“先離或先任后審”,等將來干部監管機制完備了,條件成熟了,再全面推行“先審后離”,使法規規定和實踐完全統一起來。
(三)完善制度頂層設計,實現對審計對象全覆蓋的公平有效監督
應進一步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嚴肅性和強制性,盡量減少制度覆蓋缺口,不留盲點,達到用制度約束人,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杜絕審計對象僥幸和特殊化心理,體現干部管理監督的公平有效性。加強審計與干部管理監督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數據庫及相關數據庫,不斷提高審計效能和信息化水平。同時,將經濟責任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等其它專項審計相結合,合理配置資源,縮短輪審周期,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任中審計周期的最長年限和任職條件,如:每3年或5年必須審計1次,未經審計不得任用等,真正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
(四)上下統一建立專職機構,強化運行機制,充實審計力量,奠定經濟責任審計深化發展和質量提高的基礎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最高層次的領導機構是由國家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省市縣各級各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機構各不相同,且未建立健全。有的是聯席會議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一般在審計機關,但具體審計業務由審計機關各業務部門分擔實施,而有的審計機關專門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局,組織機構保障力度相對較強。應上下統一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專職機構,選配與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審計人員,充實審計力量,強化聯席會議運行機制,從機構、人員、設施等方面予以保障。
一、開展學習宣傳,增強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自覺性
中心高度重視《干部任用條例》的學習宣傳工作,利用中心組學習的時機,組織領導干部和兩辦主任專題學習《干部任用條例》、《省規范和監督黨政領導干部用權行為暫行規定》以及《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使中心領導干部對《干部任用條例》等的認識有了進一步提高,對其內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增強了學習貫徹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同時,還在干部群眾中廣泛進行了宣傳。
二、按照《條例》規定,進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
在選拔任用干部時,我中心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結合事業單位的性質,從中心實際情況出發,采用聘任的辦法選拔任用干部。
1、堅持選人標準。中心嚴格按照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資格選用干部。按照干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本著推進干部隊伍年輕化進程,注重中層干部結構的要求,堅持“憑實績、重德才”選用干部,使一批政治素質好,文化程度高的業務骨干,走上了各科室的領導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