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8 15: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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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保障廣大師生道路交通安全,確保20XX年我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零的既定目標,特制定本責任書:
1、各學校要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對預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安排、有檢查、有落實,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綜合治理考核范圍,實行目標管理,簽定責任書。
2、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學校法制課程,教育廣大師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公路沿線學校要組織教師護送學生過馬路。
3、開展交通平安宣傳教育,加大交通安全宣傳力度。教育學生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從小樹立交通安全意識。學校要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演講比賽,交通安全伴我行等活動。
4、南川中心學校年終對完成上述責任目標的情況組織考核,對成績顯著的學校通報表揚。
xxx中心學校校長簽字:各小學校長簽字:
二0xxx年九月一日
預防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范本【2】
為進一步加強我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責任書督促落實交通安全防范工作。
一、學校、幼兒園加強對接送車駕駛員、跟車人員的管理,出車前對車輛性能進行檢查,收車時對車輛進行查驗,做好車載人員清點及車輛日常保養維護工作,維護校車配置設備齊全、有效。
二、學校、幼兒園每月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交警大隊、教育辦每學期不少于一次對接送車駕駛員舉辦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教育記錄存入校車管理工作檔案。
三、學校、幼兒園不使用已報廢或接近報廢不通過年檢的車輛,不使用無牌無證、假牌假證、拼裝車、報廢車來接送學生、幼兒。
四、接送車按規定統一外觀噴涂,安裝GPS設備,不得在車窗粘貼字畫及深色車膜,嚴格按核定載客量營運,不得超載濫載,不得隨意改裝加裝。
五、學校、幼兒園加強對接送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教育,使用符合資質(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記錄、未發生過致人重傷以上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司機,嚴防司機酒后、超速、疲勞駕車。對新聘用的校車駕駛人,必須先經教育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審核合格后,才能上崗。
六、按照規定定期檢驗車輛,及時換發校車標牌,確保車輛保險有效,不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上路接送學生、幼兒。
七、嚴格規范校車駕駛人調度工作,確保校車駕駛人準駕車型符合駕駛車輛類別。
學校、幼兒園大嶺山鎮教育辦大嶺山鎮交警大隊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預防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范本【3】
為了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控制交通事故發生總量和死亡人數,維護全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考核內容
1.組織領導(10分)
(1)建立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開會研究,經常督促檢查;
(2)確定專抓領導,落實專職人員,制定工作措施,正常開展工作。
2.安全宣傳(30分)
(1)各村全年組織專題宣傳活動不得少于3次(以會議、圖片、錄音、錄像宣傳為準);
(2)各村配合巡查單位在所轄段和村社組織大型專題宣傳不得少于3次。
(3)各村配合交警隊以圖片展、播放錄像等宣傳手段,進學校校、進社區開展宣傳20場(次)以上。
3.基礎工作(60分)
(1)各村對本村內的農用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進行調查摸底,建立《村社五小車輛基礎臺帳》,督促無牌證車輛掛牌,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2)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劃段包干管理,以本村本轄區路段為準負責巡查。
(3)公路沿線各村要與農戶,層層簽定《禁止公路打場曬糧責任書》,簽定率達到100%。
二、考核及獎罰
1.本責任書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考核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考評。考評采取聽、查、看相結合的辦法,并結合村社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情況進行評估打分。年終考核以半年和年終兩次考核分數累加平均分為獎罰的依據。
(一)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是判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和應給予肇事行為人何種刑事處罰的重要依據
根據《刑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危害后果只有達到法定的程度才能構成。最高法院《審理交通肇事的解釋》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則,從交通肇事行為致人重傷的人數、死亡的人數、行為人無力賠償直接財產損失的金額,結合行為人應負責任的大小及行為人對交通肇事行為的態度(是否逃逸),對交通肇事行為的后果達到構成犯罪的情況及如何給予刑事處罰作出了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三個不同量刑幅度的適用情形。依照這些規定,肇事行為只有在行為人應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行為人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的,不構成犯罪,故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首先決定肇事人是否構成犯罪。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相同、行為人無能力賠償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相同的情況下,在不同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承擔事故責任重的肇事人與承擔事故責任輕的肇事人相比較,前者在同一量刑幅度內所受的刑罰要重一些,故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不僅對認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重要意義,而且對肇事行為人量刑有重要意義。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只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它是認定交通肇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和承擔何種程度責任的法定依據,事故雙方當事人不能對此自行協商,故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既不能全盤照搬,也不能予以拋棄而自行確定行為人事故責任的有無及大小,只能對其進行審查、判斷,以達到對交通肇事行為人準確定罪、恰當量刑的目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是確定肇事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大小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l06條第2款與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失及過失的大小的法定依據,也是確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系的重要依據。如果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行為人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應全額賠償被害人或受害單位的損失;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被害人或受害單位也應承擔次要責任;負對等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者、被害人或受害單位各承擔一半的責任。
二、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應當進行審查、判斷的理由
人們往往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是不容否認的,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應當予以采信,其實則不然,對其審查、判斷不僅符合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而且有法律依據,也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審查、判斷符合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過程,實質是使用案件的證據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以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過程。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其性質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規定的鑒定結論。既然是作為一種刑事證據而加以使用,就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收集過程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證據的客觀性要求證據要與客觀事實相符,證據的關聯性要求案件所有的證據要相互印證,只有具備以上三個特征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因此,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加以審查、判斷是刑事訴訟證據理論的要求。
(二)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審查、判斷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首先,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審查、判斷是《刑訴法》的要求。依照《刑訴法》第42條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第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責任重新認定書作為一種鑒定結論,必須經過庭審公開舉證、質證、認證,即使不公開審理,也要進行舉證、質證、認證,只有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此外,從法律效力來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處理程序》)作為行政法規。只能適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不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其法律效力小于《刑訴法》,故即使錯誤地將《處理程序》中關于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效力的規定等同于認為該認定完全正確而不需審查,那么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也應對其進行審查、判斷。
(三)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審查、判斷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客觀要求
交通事故無論如何處理,劃分責任界限、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是處理事故的基礎,如果不限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分交通事故責任界限的次數,那么當事人可能就事故責任永遠糾纏下去,交通事故就無法得到處理,故賦予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重新認定書以確定性是從程序上考慮的,類似于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于責任界限的劃分就完全正確,也并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民事賠償案件時,可以不加分析地將其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法院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可以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于事故責任認定方面的錯誤,從而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
三、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審查、判斷的方法
(一)從程序上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
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既然將其作為鑒定結論加以使用,那么劃分事故責任界限,制作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責任書就應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則,就不具備證據合法性的特征,從而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依照《刑訴法》和《處理程序》的有關規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制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事故責任認定書只能由特定的人員作出。依照《刑訴法》第ll 9條《處理程序》第2條、第4條和第34條的規定,事故責任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審判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查終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往往沒有附鑒定人資格證明,即沒有證據證實鑒定人是否系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實踐、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證書的交通警察,審判人員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號《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第1條和《處理程序》第3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事故責任認定書至少要于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40日內作出,作出后應當及時向當事人公布。
3、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必須完善簽名、蓋章手續。依照《刑訴法》第120條第l款和《處理程序》第32條、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或重新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由事故責任認定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審判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查終結的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往往只加蓋鑒定單位印章而沒有鑒定人簽名,有的鑒定人的名字系打印而不是親筆簽名,審判人員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鑒定人員補簽。
4、公布事故責任認定書或重新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著這樣二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手續不規范,有的根本沒有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只送達犯罪嫌疑人而沒有送達受害人,有的只送達受害人而沒有送達犯罪嫌疑人;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將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了有關當事人,但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根據《刑訴法》第l 2l條及《處理程序》 第33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書作出后,案卷中不僅要附有事故各方當事人簽收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記載,而且還要附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這一過程的筆錄。
5、事故責任認定有一定的次數的限制。依照《處理程序》第35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這就意味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最多只能進行兩次。
(二)從實體上對事故認定書或責任重新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
l、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時,審查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1)對單純因車輛車況不佳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審查、判斷。首先要肯定的是車況不佳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對車況不佳“視而不見”的行為(有時因過失沒有檢查車況,有時雖檢查,但輕信能避免事故的發生)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也并不意味著車輛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一定要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需要對具體情況作出分析。第一、車輛的駕駛員是車輛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所有人負有保持車況良好才能使用之義務,所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l 7條、第18條、第19條至22條的規定,對不符合行駛技術要求的車輛而加以使用,根據其使用車輛行為的性質,其責任承擔情形如下:其一、如從事有償活動或非法活動,則所有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二、如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協助司法機關從事司法活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事故責任,但受益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第二、駕駛員不是車輛的所有人,駕駛員違反上述規定,駕駛無號牌車輛或駕駛不符合行駛技術要求的車輛的,根據駕駛員使用車輛行為之性質,其責任承擔的情形如下:其一、駕駛員是車輛的借用人,因駕駛員系使用車輛的受益人,駕駛員有義務對車況進行檢查,所有人也負有保持車況良好才能出借之義務,因駕駛員使用車輛沒有付出對價,故駕駛員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所有人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二、駕駛員是車輛的承租人或承包人(車輛承租與承包相比,其區別在于承租僅限于有償使用車輛,而承包不僅有償使用車輛,而且還有償行使了與車輛相關的其他權利,比如承包客運車輛,承包人不僅使用車輛,而且還行使了排除其他沒有在該客運車輛的營運線路上取得營運資格的車輛從事客運的權利),在排除駕駛員非正常使用的基礎上,由于所有人出租或發包車輛取得了對價,且負有保持車況良好才能出租或發包之義務,故所有人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但駕駛員作為承租人或承包人,也負檢查車輛、保持良好車況,才能承租或承包而加以使用之義務,故駕駛員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如駕駛員非正常使用致使車況不佳而發生事故,則駕駛員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所有人不承擔事故的責任;其三、駕駛員是車輛的盜用人,盜用人使用車輛并非車輛所有人意志的體現,故盜用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所有人不承擔責任;其四、駕駛員是車輛的征用人,在緊急情況下,出于社會公益,比如為救災、救人、追捕犯罪分子,駕駛員征用車輛,駕駛員和所有人均不承擔事故責任,但受益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2)對單純因肇事人的違章行為而造成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審查、判斷。第一、肇事人是車輛的駕駛員,駕駛員的違章行為包括違章駕駛和車輛違章裝載,駕駛員的違章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其承擔事故責任的情形如下:其一、肇事人違反有關規定而引發交通事故,肇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二、車輛未按規定裝載而導致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明知車輛違章裝載而要求裝載的其他人員,也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三、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輛承包人、承租人或其他人員指使、強令駕駛員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及上述指使人均應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第二、肇事人不是機動車輛的駕駛員的,駕駛員不承擔責任,肇事人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3)對因車輛車況不佳、肇事人的違章行為而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審查、判斷。因上述兩種或多種原因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就要根據事故的原因,進行綜合分析,以確定車輛的所有人、駕駛員及其他違章人應否承擔的事故責任及承擔事故責任的大小。
2、沒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時,審查責任的推定是否恰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于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行政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比如,對于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第六條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于《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不銜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并非沒風險。由于道德觀念的問題及社會不法力量的干擾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法規的適用受到了挑戰。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一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滿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導致成本增加的考慮,另一方面又能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基于以上考慮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應負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在某些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
因此,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如車方承擔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杠桿,無形中迫使車方承擔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于不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對于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采用《辦法》中的第二十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通過其它途徑,駕駛員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后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縮小應由自己承擔的損失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二、責任認定主體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客觀上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運用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與其它材料相比,應該說具有不可比擬的權威性、客觀性,可信度更高。但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內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首先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再次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最后是認定程序和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明一點:如機動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于受傷害的這個弱勢群體,同時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向有利于受傷害方發生傾斜。
三、對此類責任認定書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綜上所述,這種建立在事故當事人的惡意行為,責任認定人的故意行為或失職行為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從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內容卻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如將其作為理賠的證據,顯而易見不合理合法:
1、它偏離了證據的基本屬性——真實性。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和其它相關法律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保險活動作為重要的民事活動,同樣也不例外。不進行證據審查而直接采信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是相違背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實質是被保險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該由自身承擔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這無疑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關系到保險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據《條款》第二條規定:保險人依照《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二十條規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因此,必須采取客觀全面、公正科學的態度來認定事實、分清責任、采信證據。只有這樣才能使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同時遏制事故當事人和責任認定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的隨意性。
四、對保險人應付此類問題的幾點建議
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盡管保險人無權擅自改變其作出的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但是保險人仍應以積極作為來彌補其可能存在的這樣那樣的不足。具體可以作到以下幾點:
1.以積極的行為決定是否采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法律既然為保險人提供了彌補可能損失的手段,那么保險人應提高現場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資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前起到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為理賠審查的材料,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依據。這是保險人保護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其次,兩者存在的階段不同。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責任認定書是在行政處理階段中出現的,而鑒定結論恰恰是出現在刑事訴訟階段中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來源:文章屋網 )
根據《辦法》第17條規定,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這種責任認定實質是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理鑒定結論能否成立,事故的類別和等級作出的判定,《辦法》是為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或處理提供法律依據。責任認定雖然是公安機關依其職權范圍單方面對事故當事人交通肇事這一特定對象和特定事項作出的一種定性定量結論,但不是依照《辦法》的規定確定事故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即不是對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進行直接處理,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誠然,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能由于責任認定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處理,并產生賠償義務或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這畢竟只是一種可能,公安機關并未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確定事故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處理,因此,其責任認定只能視為一種證據,它只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作出進一步處理的依據材料,也是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和法院作出判決時所依據的證明材料的一種。責任認定不是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處理交通事故的唯一證據,法院在審理不服交通事故處理和賠償案件時,對作為證據使用的責任認定及其他證據材料要加以綜合分析判斷,或由法院主持進行第三次鑒定作出責任劃分。因此,責任認定仍是一個技術鑒定和責任劃分問題,它與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區別在于,它并非是純技術性鑒定結論,它只是依據對交通事故現場對交通事故作出定性定量結論,為以后的處罰或處理提供證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具有和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有關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它是行政機關實施具有法律效力并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包括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而上述責任認定并不是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當事人在行政法上的具體權利義務,當事人亦無須承擔與被認定責任相應義務的實際內容而言。因此,責任認定不具有和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也無法律拘束力,它只能作為實施處罰及處理賠償的事實依據,所以,責任認定不具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并不等于交通事故案件已得到實質性具體解決,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此時并沒具體明確,如何制裁違章行為,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的問題并沒處理落實,只有依照《辦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作出處罰和處理賠償后,才能構成完整的有實質內容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現場勘察,鑒定結論及調查取證,我隊認定本次事故責任如下:1、付某駕駛車輛,遇險情采取措施不力,在車左后輪擋泥板刮到踏板摩托車工具箱,且左后輪碾壓周某致死后,駕車逃離現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下款“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第二十條“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之規定,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2、高某無證駕駛車輛,左前輪碰刮踏板摩托車后,駕車逃離現場,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之規定,是引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3、騎摩托車人韋某及死者周某不負責任。該案案件材料反映,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為韋某違章彎道超車引起的,韋某也是無證駕駛無牌車輛。當事人付某不服申請交警支隊重新認定,交警支隊維護了原責任認定。審查起訴時,檢察人員發現該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疑問后,開出介紹信和委托書找到省公安交警總隊,希望交警總隊能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認定,他們以無法律依據為由而拒絕受理。檢察院只有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也認為該案責任認定書存在明顯錯誤,但又無法否定該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效力,結果仍依據該責任認定書認定付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并對付某判處了有期徒刑,并賠償死者周某(韋某之妻)大部分經濟損失。從以上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必須從立法上加以規范。隨著社會經濟及道路交通事業的不斷發展,交通事故案件越來越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愈加突出。筆者現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存在的幾個法律問題進行初略的分析并就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出個人的一些見解。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體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即當地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司法實踐上是由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作出。也即是案件偵查人員作出的。有利的一面是對案情了解、熟悉,不利的一面是容易帶個人主觀片面性。而從刑事司法證據的角度加以深入的分析就不難看出,偵查人員同時又作出對案件起關健、決定作用的證據,顯然是不符合刑事訴訟原則要求的。
筆者在多年辦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實踐中了解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人員在認定事故責任時經常考慮,甚至可以說考慮得最多的是民事賠償問題,也就是說責任認定如何有利于民事賠償。許多肇事司機出于對被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責任認定有錯誤而不愿提出申請重新認定,甘愿自己承擔與相應的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現舉這樣一個實例:林某駕駛汽車裝運石塊(車廂內坐有一人)經過一縣級公路時,因車速較慢,一放學回家的小孩欲爬上該車,不小心摔了下來,被車后輪碾壓,經搶救無效死亡。林某當時根本不知道有人爬車,交警大隊在劃分事故責任時,卻以該車人貨混裝為由,認定林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責任,林某并未提出申請責任重新認定。后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經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確認林某不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地位
在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但其屬于刑事訴訟七種證據中的哪一種,目前在理論上未作出統一的歸類,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數的意見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屬于鑒定結論,因為其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這一專門性的問題的。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是由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實際上是由案件偵查人員作出的。也就是說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辦案人員既是偵查人員又是鑒定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根據該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鑒定結論其取證程序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抵觸的。
另一種意見認為將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為書證,并屬于公文書證。因為它是國家機關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制作的文書,以此文書內容作為證明案件有關情況的書證。符合書證證明力的特點,即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既是證據事實,也是案件事實,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意圖同案件事實有聯系;(2)書證所記載的內容可以被認知;(3)書證要有明確的制作者。由此分析,事故認定書劃入書證范疇似乎妥當。但如果我們對此作進一步的分析就不難發現它的制作程序和證明力都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規定的書證要求不一致的。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今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就是說公安人員即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偵查人員又是證據的制作人員。一般情況下,書證所反映的都是案發前已存在或案件發生的客觀過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而不能摻入個人對案件事實的人為認識。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效力
一種證據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產生的,法律地位確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都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肇事者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據,甚至可以說是起決定作用的依據。可見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無上無以替代的。然而從前面的分析當中,我們已經發現,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無論是作出該認定書的主體還是認定書的法律地位在我國刑事司法證據體系中都是一種不確定因素,甚至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抵觸的,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效力是值得懷疑的。
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制作、采信及變更程序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上述問題,是涉及到交通肇事案件中罪與非罪,正確量刑和處理的關健問題,也是司法實踐當中經常遇到而又難以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問題應做到:
(一)正確界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刑事訴訟證據中的法律地位。
甲 方:
乙 方:
為了盡可能使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確保一年平安。公司與各車間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特約定如下:
一、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安全消防設施
二、 甲方不定期對乙方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例行檢查,如有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蹤整改結果
三、 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對乙方員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作業指導培訓
四、 甲方對乙方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一年內乙方沒出現安全生產小工傷,甲方年終獎勵乙方主任300元;
一年內乙方如出現安全生產小工傷,乙方車間主任負領導責任,捐出30元/次
五、 乙方有責任和義務維護甲方安全消防設施,如不小心損壞協同甲方安排修好
六、 乙方對甲方提出安全生產整改意見應無條件加以整改
七、 乙方在生產過程中,始終確保主干道、安全出口暢通,消防設施前1米區域,嚴禁堆放物資
八、 乙方車間主任應加強對本車間員工安全教育和工作監督,特別防止員工違規操作
九、 乙方負責人務必要提高警惕,特別杜絕本車間員工出現安全問題
十、 乙方應至少每月1次開展安全生產自檢,及時解決自檢中發現不安全隱患,涉及用電問題,及時通知電工解決
十一、每天下班前,車間主任應檢查車間所有電源、窗是否關閉
十二、對甲方值班干部提出,下班前沒關好電源或窗等問題,務必認真加以對待,并盡量避免下次出現同樣問題。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
望遵照執行
甲方: 乙方:
日期:XX-3-10 日期:XX-3-10
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書范文二
為了貫徹好上級政府部門安全生產文件指示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進一步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XX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實現,特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一條:全體員工務必要樹立“安全文明生產”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識。有責任和義務全員參與控制安全事件發生
第二條:對于陌生人員進入公司辦公室或車間,應提高警惕,有權過問其來歷,如發現是推銷人員或說不清楚找誰,留意其是否有東西帶出去,并禮貌讓其走人,不要與其發生沖突
第三條:認真做好自己本職工作,遵守公司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和車間操作規程,嚴禁違規、帶病、酒后、野蠻作業,特殊崗位應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操作集中注意力,堅決不帶情緒上崗
第四條:了解公司公布在倉庫門前“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條:嚴禁在禁煙區吸煙,非禁煙區吸煙時必須將煙頭扔進煙桶或垃圾桶,并確保煙滅,防止人為疏忽導致煙頭燃燒;或將煙頭沒素質亂扔
第六條:管好自己作業區安全生產,并留意其他區域安全,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反映
第七條:對領導提出本崗位存在不安全隱患需要整改地方,必須加以整改
第八條:未經允許禁止進入危險地帶(高壓、煤氣區、配料區、特殊高溫區)
第九條:有責任維護好公司安全消防設施,并會使用滅火器,了解逃生常識
第十條:工作別注意搬運安全、操作安全、用電安全,對于自己沒把握事,一定要請示上級領導再操作
第十一條:始終讓自己做到確保主干道、安全出口暢通,消防設施前1米區域,自己不堆放物資
第十二條:有責任和義務舉報盜竊等一切不利于安全生產行為
第十三條:嚴禁攀登窗戶、門、墻,對造成事故者一切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四條:發生安全事故,第一時間通知上級領導,并參與搶救,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同類事故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嚴禁對事故瞞報、隱報和漏報。
第十五條:新員工應主動要求或接受公司對其開展三級安全教育
第十六條:工作場所或宿舍內,未經公司行政人事部或電工同意,擅自亂拉存在不安全隱患電線及臨時用電,如出問題責任有當事人承擔
第十七條:每天下班前,自覺整理打掃好自己工作區域,關閉所有電源、窗
第十八條:確保自己出門打工全年平安,各類事故目標為“o”
本安全生產責任書、雙方簽字后生效。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代表簽名: XX年 月 日
車間全體員工簽名:
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書范文三
委托單位: 廣州中煤江南基礎工程公司武漢分公司 (簡稱甲方)
施工單位: 張曉貨 (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709所電子科技研發實驗樓樁基工程
一、總 則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安全施工無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相關政策法規,為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安全責任合同書。
二、甲乙雙方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施工過程期間,甲方監控乙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實施,積極協助乙方,防止施工過程中安全事故的發生。
2、甲方現場安全施工管理代表,本著“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原則精神,積極主動協助乙方抓、管安全工作,對出現的安全隱患,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整改和制訂安全措施,做好本職工作。
3、甲方管理代表,本著“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積極主動配合乙方有組織、有計劃,合理有序的施工。
(二)乙方的責任
1、乙方必須按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及總承包單位的要求配備安全設施,并制訂切實可行的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制度及責任落實到班組和每個員工,同時與每個員工簽訂安全責任書。在施工期間,乙方必須積極參加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和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活動,嚴格遵守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準則,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及各項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代表指揮,不得違章作業,冒險蠻干。
2、本工程由乙方承擔一切安全責任及安全事故處理費用。
3、乙方應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班子,并設專職安全員一人,負責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對施工現場、建筑材料、供電設施、設備安全及運行狀況、井下操作等安全工作進行重點管理,并與甲方安全管理人員協調溝通安全管理工作事務。
4、若乙方不按有關規定和總承包方的要求配備安全設備;未制訂安全施工措施;不按施工組織設計規定的工序(尤其是鋼筋砼護壁)施工;不服從甲方的正常管理,盲目搶工程進度、違章操作、亂搭電源、無控制配電箱、冒險蠻干;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配電設施,生產運輸工具行駛不規范,所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
5、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對員工不斷進行治安條例、勞動紀律、操作規程、作業制度的管理教育與培訓。員工不得打架、斗毆、飲酒取鬧、違紀違法,造成惡劣影響有損公司信譽,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6、乙方應加強對機臺班組、員工宿舍、食堂生活重點管理,嚴禁使用電爐,亂搭接電線照明等不規范行為;乙方員工施工期間不請假、不報告擅自外出,上班不穿工作服、防護鞋、不戴安全帽的,一律處以30元一次罰款。員工發生任何意外和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處理費用。
7、乙方必須給下井員工購買保險(即人身意外險)。
三、甲乙雙方有關事宜
本責任合同書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驗收后三月內失效。本責任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原件壹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 表 : 代 表:
項目安全員: 項目安全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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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分錢也不要給他。
2、事故認定書已經出來,交警再扣車不放就違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了。
3、如果對方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扣車,你就根據他申請訴訟保全的金額向法院交上擔保金,法院應當放車。你交的保證金他一分錢也拿不到的。憑他的傷情,所有損失根本不會超出交強險限額,要賠也是保險公司來賠,賠多賠少完全由保險公司把關。比起你們自己協商解決,到保險公司理賠時被扣這扣那好多了。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系意外事件。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張某事后逃逸,負有主要責任。但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合理,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不應該認定其逃逸情節,不應加重處罰。理由為:交通管路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是以逃逸作為認定張某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依據。在刑事司法范疇再次認定其屬于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屬于雙重評價,審查階段應該禁止。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對張某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認定其具有逃逸情節,并且不存在對逃逸行為的雙重評價問題。
對于交通管路部門根據李某具有逃逸行為而認定為負主要責任,檢察機關是否可以在認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礎上同時評價逃逸行為,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更為可取,即李某首先成立交通肇事罪,并且具有逃逸的行為。但是,考慮到被害人有違法交通法規這一事實,檢察機關應在量刑建議上予以說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屬性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不僅是民事賠償的基本依據。而且在大部分交通肇事案,司法機關均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書》來界定行為人是否涉嫌和構成犯罪。理論界一直對《責任認定書》可否作為刑事證據產生質疑和分歧,主要是無法歸入法定證據種類中去。[1]但是,新《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依照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應用于個人或組織,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實現的活動。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并出具《認定書》的行為,便是此處的行政執法行為所形成證據材料。在實踐中,如果與行政執法有關的事實成為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行政機關收集的相關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而不必由刑事訴訟中的辦案機關重新提取。其理由有二:一是提高便于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提高效率;二是可以有效保全證據,提供刑事訴訟證據的客觀性與全面性。[2]因此,應該肯定《認定書》的證據屬性,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與此同時,交通管路部門是專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機關,由權威的機構和資深的專業人士所制作出來的《認定書》具有極高的證明力,刑事司法機關一般應予以直接認可。而且,在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書》給出了非常詳細的論證,具體包括痕跡學、經驗法則和監控錄像、報案人說明等。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認定書》有異議,可以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提起復核。而《認定書》的法律效力將處于待定階段,也無法直接成為刑事訴訟證據。如交通事故雙方均不提起行政復議,而檢察機關又對《認定書》存在質疑,此時應如何處理?新《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責任認定書》顯然可以用于證明交通肇事案件的事實情況,是一種鑒定意見。在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存異議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在審查時,應作形式評價,實質評價應交由法院,否則違背司法最終裁判的原則,且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不宜過度放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