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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監管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1 16:34:0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依法監管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依法監管論文

篇1

第一,市場經濟?,F代經濟的基礎是市場經濟。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就須進一步簡政放權:向市場、企業、社會放權。三中全會決定通篇是放權,是可以、能夠、允許,而不是禁止、不能、限制,充分調動企業、公民創新、創業、創造的積極性。今年3月開始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全面展開的,成效顯著。截至9月底,新登記注冊企業223.29萬戶,同比增長57.9%。

第二,創新經濟。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創新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跳出“中等收入陷阱”,關鍵靠創新,需要激發市場、社會創新活力。第三,法治經濟?,F代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自然經濟是人治經濟,計劃經濟是權力經濟,市場經濟說到底是法治經濟。應把市場主體放出管制的“籠子”,放進法治的“池子”。

改革的動力、紅利實質上就是制度的動力、紅利。

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看似條文不多(共25條),但是第一次通過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來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保障交易安全。這樣既鼓勵創新創業,激發市場活力,又加強了自律和監管,以一項具體制度撬動了整體市場活力,釋放了改革紅利,十分重要,作用也將很大。

二、重視“三項監管”

市場經濟不是放任自流、不要監管,放松審批后更須加強監管。

篇2

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經濟革命從農業革命、工業革命到目前正在經歷的信息革命。信息化正在日益改變人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習慣。在推動信息化過程中,計算機及其軟件產品發揮著至關重要的功能。對于軟件項目的管理成為項目管理領域一個令人興奮的課題。本文將結合項目管理中的控制方法分析軟件項目管理控制的相關新問題.以期提高軟件項目的開發效率。

1、有關軟件項目管理

1.1項目和項目管理

項目是一個旨在完成一個或一些獨特產品或服務的過程.它有著一系列被具體描述的屬性。由于項目的獨特性和一次性特征,引伸出它的其他特征.如目標的確定性.成果的不可挽回性組織的臨時性和開發性等?;陧梖lI的這些特征.項目運作更加注重項目決策前的計劃以及對實施過程的控制,以減少項目運作的風險。項目管理是2O世紀50年代后期發展起來的一種計劃管理方法,它運用先進科學的管理方式.有效解決大型組織的效率低下和小型企業面臨的風險增加新問題以組織的機動靈活.面向客戶和資源利用率高而被廣泛應用。在工程設計.施工軟件項目的開發、實麓中經常會碰到進度拖延.費用超支、質量不達要求等新問題除去極少數是因為技術原因造成,絕大部分是源于僵化的管理和不當的管理方式。

1.2軟件項目管理

各軟件企業都在積極將軟件項目管理引入開發活動中.對開發實行有效的管理。從概念上講.軟件項目管理是為了使軟件項目能夠按照預定的成本.進度、質量順利完成.而對成本、人員、進度、質量、風險等進行分析和管理的活動。同時,隨著軟件開發規模及開發隊伍的逐漸增大,軟件開發不再是向過去那樣一二個開發人員即可解決的事情。迫切需要一種開發規范來規范每個開發人員、測試人員和支持人員的工作每個項目組成員按約定的規則準時完成自己的工作。同時采用規范化管理.專業分工也可以降低對開發人員的要求,從而降低產品研發成本。

2、軟件項目控制

2.1軟件項目控制

軟件項目跟蹤和監控包括對照已文檔化的估計、約定和計劃評審和跟蹤軟件完成情況和結果?;趯嶋H的完成情況和結果調整這些計劃。軟件項目的已文檔化的計劃(即軟件開發計劃,正如在軟件項目計劃關鍵過程區域中所描述的)用作跟蹤軟件活動傳送狀態和修訂計劃的基礎管理者監控軟件活動.主要通過在所選出的軟件工作產品完成時和在所選擇的里程碑處,將實際的軟件規模工作量成本和時間表和計劃相比較,來確定進展情況。當確定未實現軟件項目計劃時,采取糾正辦法。這些辦法可以包括修訂軟件開發計劃以反映實際的完成情況和重新計劃遺留的工作或者采取改進性能的辦法。

2.2軟件項目控制的內容

軟件項目控制的目的是為軟件項目的過程提供足夠的能見度,從而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發生對計劃的嚴重偏離時能夠采取適當的更正行為。軟件項目控制包括:a。追蹤軟件項目的進展于表現從而和所作的估計、承諾和計劃做出對比:b。追蹤軟件項目的風險;C。在發生對計劃的嚴重偏離時采取適當的更正行為。

2.3軟件項目控制步驟

由于軟件開發是處在一個開放的動態系統中,開發環境的不斷變化要求不斷修改項目計劃,以適應新的變化。此外項目經理及其組織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要碰到這樣或那樣的新問題.解決這些新的矛盾和新問題均屬項目控制的范疇項目的預算和進度計劃只能為項目經理提供決策的依據.假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控制不住.很難在限定的時間和預算要求下實現項目管理工作的目標。因此軟件項目控制的過程包括以下四個步驟:a、猜測什么會發生——要做出開發計劃并建立工作標準b、查明什么正在發生——用建立的工作標準檢查當前的工作;c、正在(或已經)發生的實事同猜測的結果進行比較——分析誤差產生的原因:d及時采取補救辦法.以滿足項目目標,預算和進度的要求。

3、軟件項目控制具體操作

3.1軟件項目進度控制

為了確保軟件開發中的各項工作能按照計劃預定的日程順利完成.對項目的進度要進行控制。進度控制的過程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斷地進行實際進度值和計劃值的比較、發現偏差、檢查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并采取相應的辦法加以解決。

3.1.1進度控制流程

(1)進度控制的輸入

進度計劃。項目進度基準是項目測量和報告的基礎和標準。

實施報告。實施報告提供了有關項目進度發展實情。報告未來可能發生的進度新問題。

變更要求。項目變更要有嚴格的申請和審批手續。

進度管理的技術和工具。

(2)進度管理的技術和工具

進度控制變更系統。為有效實現進度管理和控制.進度控制系統應設立實現重新計劃的全部功能。包括:文件設立.跟蹤即實施報告.變更評估等。

實施情況測量。項目進度控制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決定對遲發生的進度偏差是否采取糾偏辦法。而實施情況報告提供了決策的主要信息。如變更分析.趨向分析.已實現價值分析等。

糾偏計劃。很少有項目能完全按計劃進度進行為實現項目進度或總進度要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不斷對原計劃進行調整或增加新的工作內容。為此.需要不斷對實施的項目進行活動時間猜測。修改活動過程.替代進度方案分析。

項目管理軟件。它的功能是跟蹤項目按計劃日期展開實際工作的情況.對照進度計劃分析進度目前狀況,找出進度的偏差.分析進度偏差對項目的影響.猜測未來走勢

(3)項目進度控制的輸出

進度更新。包括對項目管理中任何進度信息的修改。進度調整是其中的一種.師隊員進度計劃中活動開始和結束時間的改變。糾偏行動。通過改變資源投入將實際進度拉回到計劃的行動過程。

從中獲得的教訓。有關進度偏差產生的原因。糾偏方案的評估和選擇以及其他方面的感受和教訓都應紀錄在案成為日后有用的歷史資料。

3.1.2進度控制方法

一般項目進度控制采用因果分析.分析用四步完成:

(1)明確新問題。實際完成情況和項目里程碑相對照.確定是否超期.超期的部分是在哪里。

(2)查找產生該新問題的原因。位從系統角度充分熟悉各方原因.應組織具有代表性任務人員并采用頭腦風暴法進行。項目主管要通過他領導的辦公室或小組,以及在各職能部門的人共同分析新問題產生原因。

(3)確定個原因對新問題產生的影響程度。對影響程度的評估可以采用專家小組打分的方法,事先確定權數.而后打分得出分析結果。

(4)畫出帶箭頭的魚刺圖。分析出原因后各部門各就其職針對新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并實施。

3.1.3軟件項目進度控制具體辦法

在實施進度計劃過程中,會有種種故障:客戶的需求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工作量估算不準,造成進度不平衡或是有人不遵從開發規范.導致產品出現缺陷;或是技術環節出現故障,這些新問題往往是在進度計劃外出現的.一旦出現這些新問題,項目進度不得不進行調整。開發過程中為了有效控制類似新問題,可以采用以下輔助辦法,控制進度按計劃執行:

(1)政策性辦法。對于不遵從開發規范,人員不按時履行職責的.給予經濟或是職務上的處罰.這種辦法應是建立在分配任務之前;

(2)人員布置。在各子項目接口處適當布置機動人員和機動時間。這一辦法有賴于項目組織的機構設置能動性好。此處比較難解決的是人員業績評估.獎勵新問題。

(3)技術辦法,要想很好地執行進度計劃,需要事先有統一的規范例如開發語言的統一,文檔的歸類。這樣便于下一階段人員理解上一階段人員意圖,交流更加輕易。

(4)信息流辦法。該辦法要求建立一個信息流系統.準時匯報項目進度.便于主控人員調整進度,并且保證信息流通順暢。避免開發期壓到最后造成嚴重拖工。

(5)資金辦法。財務部門可以定期檢查各部門財務情況.控制資金流出時間.進而控制項目進度。這和后面要講到的三者權衡有密切關系。

3.2軟件項目費用控制

費用控制就是要保證各項工作要在他們各自的預算范圍內進行。其基礎是實現就對項目進行費用預算。整個項目費用應包括項目范圍規劃階段。軟件需求分析階段.原型設計階段開發階段.測試階段和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使用階段所消耗費用的總和。軟件開發項目承擔公司為了完成項目目標和獲得更多的利潤.在實施項目過程中就要控制成本.在控制過程中,首先要擬定一個標準.即計劃值.然后進行實際至于計劃值的比較,確定實際值和計劃標準的偏差大?。员阍诖嘶A上采取各種辦法糾正偏差.常用的分析工具是偏差分析。

偏差是指實際成本對相應計劃的偏離,成本偏差的數學公式為:

CV=BCWP-ACWP(負數CV表明出現超支;反之,則節資)(3—1)

其中:CV為成本偏差,BCWP為計劃工作預算,ACWP為完成工作實際成本。

在進行成本偏離計劃程度分析時,常用計劃偏差率反應時給予計劃的偏離程度。

CVP=CV/BCWP(3-2)

其中CVP為成本偏差率。

偏差值是控制分析中的一個關鍵參數,因而應向各級組織匯報。對于不同的項目或同一項目不同階段或不同管理層次,對偏差的控制程度不一樣,制定偏差答應值的方法也不同。由于隨著時間的推移風險減少了,因而偏差答應也可降低。超級秘書網

3.3軟件項目質量控制

篇3

近年來,刑事和解等近似字眼屢見諸報端,它作為一種創新制度被我國多個地區所采用,并以各式框架和模式在不同的地區發揮著相應的社會管理作用,這種新的化解被害方與施害方矛盾的方式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同時也因各媒體對刑事和解制度的不甚了解或出于其他考慮,對刑事和解的描述混亂不清或與其他概念相混淆,導致不少群眾對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就此,筆者擬從刑事和解起源及背景出發,兼比較各個近似概念,闡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意義。

刑事和解常常又被稱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是指犯罪發生后,在特定機構的主持下,受害方與加害方進行商談、協商,達成雙方和解,從而有效地解決刑事糾紛的一種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產生有不同的說法,也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現于我國。但就當前各國相關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來看,現代刑事和解制度源起于刑罰功能的變遷和被害人保護運動的興起。較為突出的一起事件為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陳納市的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第一起刑事和解的案例。當時,基秦拿縣的一名年輕緩刑官員說服法官讓兩名被判處破壞藝術作品犯罪的年輕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見面。其后,法官責令兩年輕人向被害人賠償所有損失作為其判處緩刑的條件。數月后,兩名加害人再次會見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應的賠償以履行法院判決?;啬每h這種嘗試逐漸演變為一個由教會捐贈、政府補助和社會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會。隨后,加拿大其它地區也積極參與這項活動。美國律師協會于1994年認可了刑事和解,被害人援助組織也于1995年批準了恢復性社區司法模式。至20世紀90年代末,美國已有45個以上的州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適用的項目達300余種。在歐洲,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芬蘭等國也紛紛行動,建立起各富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以芬蘭為例,1983年,芬蘭首先在赫爾辛基的萬達市推行刑事和解計劃,之后逐步推廣到100多個自治市,僅1995年,各地采用“刑事和解計劃”調解的沖突即有3000起,涉及4600名犯罪嫌疑人。

近些年來,我國也開始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引入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引入,主要以北京市海淀區為代表。2002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開始對輕傷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學生犯罪案件試行刑事和解。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出臺《關于北京市政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工作研討會紀要》,以紀要的形式對司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適用刑事和解進行規范。2004年5月,浙江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制定《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安徽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出臺《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也都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就此,我國的刑事和解逐漸出現在公眾面前。

需要說明的是,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辨訴交易、恢復性司法以及民間通俗所稱的“私了”等概念有著不同程度的相似性,我們要正確認識刑事和解制度,就必須將刑事和解與這些相似概念區分開。

1.刑事和解有別于刑事調解。

當前不少人將這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混為一談,認為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僅在于角度的不同,就事件而言,是同一回事。這種看法在一定的刑事和解模式中是正確的,但若就此將和解完全等同于調解則是錯誤的。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雖有著很大的關聯并只有著一字之差,但他們之間區別是明顯的:刑事和解有著比刑事調解更廣泛的涵義,就目前我國的刑事和解實踐來看,我國的刑事和解主要存在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模式、司法機關調解模式、人民調解模式、聯合調解模式等四種模式。

2.刑事和解有別于辯訴交易。

辯訴交易是起源于美國的一項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在法官開庭審理之前,處于控訴一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刑事和解與辨訴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兩者都是為了達成雙方的合意,都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但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刑事和解是施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合意,而辯訴交易,顧名思義,便是刑事訴訟中辯方與訴方達成的合意。其次,合意雙方的具體目的不一樣,雖然在兩者均有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的目的,但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側重于有效彌補既有損害,施害人側重于罪刑的減免,而在辯訴交易中,辯方側重于罪多罪少,罪刑輕重,訴方則側重于節約司法資源。

3.刑事和解有別于恢復性司法。

所謂“恢復性司法”(RestorativeJustice),是指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在西方興起的刑事司法運動。按照普遍接受的看法,恢復性司法是對犯罪行為做出的系統性反應,它著重于治療犯罪給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會所帶來或所引發的傷害。相對于傳統的刑事司法而言,恢復性司法將重點放在對被害人的經濟補償、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的修復以及被害人重新回歸社會等方面。不少人將我國的刑事和解視為是“中國的恢復性司法”。但其實兩者還是有區別的。首先,“恢復性司法”屬于偏法學理論的概念,而刑事和解則是刑事訴訟制度方面的概念,兩者有著質的不同。此外,恢復性司法強調的是對社會的整體“治愈”,而刑事和解制度雖然也關注社會矛盾的化解,但更側重于對被害人的補償。就這兩者的關系來看,這兩者的關系可以表述為:恢復性司法可以為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化與完善提供有效的理論幫助,而刑事和解制度雖非從恢復性司法理論中產生,但卻確實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完成恢復性司法理論擬達成的目標。

刑事和解有別于俗稱的“私了”。民間俗稱的“私了”,是指被害方與施害方雙方不經過國家專門機關的有關程序,自行協商解決相互之間的矛盾糾紛的做法。俗稱的“私了”對應于法律程序,它允許適用的范圍較為廣泛,包含了民事、行政及部分刑事案件(事實上,民間意義上的“私了”,涵蓋的范圍更為廣泛)。由于群眾對“私了”概念的了解,故往往在聽到刑事和解的概念同時,腦海里就會產生“這不就是私了嘛?”的想法。這并不奇怪,因兩者的相似性,有媒體更是將“刑事和解”解說為“陽光下的私了”。但其實這兩者的區別并不僅僅是“陽光下”和“非陽光下”這么簡單。從合意雙方的目的來看,“私了”往往是以擺脫刑事追究為主要目標,而“刑事和解”在當前的司法架構下,往往僅能將被害人取得有效補償作為酌定情節加以考慮。此外,“私了”僅在于緩和、解決被害方與施害方的矛盾,對于已經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往往無能為力。刑事和解則需要多方考慮,既要考慮被害方的補償,也要考慮如何安撫社會情緒及化解社會矛盾。

我們看到,刑事和解作為一項新的社會管理制度,它的實施,有效地體現了刑法的謙抑理念,在刑事訴訟的框架下,實現了“有害的正義”到“無害的正義”的轉變,其在維護社會正義及保證被害人、施害人權利義務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會的穩定,更好地實現了刑法對社會管理的作用,是刑事訴訟發展的必然趨勢。

當前,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社會大局保持穩定,但我們同時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依然十分繁重。刑事和解制度作為一個在刑事訴訟中,緩和有效的社會創新管理模式,它符合我國當前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司法資源的節約,尤其是我國近年來各地對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及嘗試,已經為我國進一步全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打下初步基礎。刑事和解制度應當在我國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社會形式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4

一、協議管轄制度概述

協議管轄制度,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將他們之間業已發生或可能會發生的涉外民商事爭議,交付某國法院審理的管轄權制度。協議管轄在國際私法上的意思是自治原則在國際民事訴訟領域的延伸和體現,是對選法自由的補充,也是國家在地域管轄權上的相互妥協,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私人以立法者所具有的權力。協議管轄制度已為當今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各國之所以紛紛將協議管轄作為一項確定國際民事管轄權的一般原則,主要是因為其自身具有諸多明顯的優點。第一,賦予當事人選擇法院的自,不僅有助于避免有關國家的管轄權規定因刻板、僵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轄的現象,而且借當事人之手使各國間民事管轄權的沖突輕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決。第二,在各國法院平行管轄的情況下,原告獲得了更多的選擇機會,他可以選擇到那個為其所信任且對其最為有利的法院去,而被告則只能屈就原告的選擇,或者另擇法院。前者導致當事人之間訴訟機會的不均等,后者導致一事多訴,兩者均不利于國際交流的健康發展。承認協議管轄,則能實現當事人之間程序和實體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減少一事多訴現象的產生。第三,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當事人雙方即可在簽訂協議時對法院辦案的公正性、訴訟所用語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雙方對訴訟采用程序的熟悉程度、判決的可執行程度及費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進行全面的考慮和權衡,大大增強了訴訟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盡管各國立法都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是毫無限制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共同限制條件:一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二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法院地國的專屬管轄權;三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必須出于善意。

二、協議管轄制度的國際發展趨勢

1.協議管轄適用的范圍趨向逐步寬泛。關于當事人選擇法院方面,各國規定并不一致。匈牙利是只允許在合同爭議上設立管轄協議的國家。捷克的規定不僅包括合同爭議,而且還有金錢債務的爭議。南斯拉夫則進一步擴大動產物權。在大多數情況下,承認協議管轄的范圍限于契約、不當得利、信托等債權訴訟。對于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自然人、婚姻家庭、繼承以及帶有很強地域特征的破產等事項,一般不允許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

從近年的國際私法立法來看,協議管轄已經開始將其勢力范圍滲透到身份、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根據1984年《秘魯民法典》第2058條和第2062條的規定,協議管轄適用于“世襲財產案件”(即合同之債、侵權之債、財產物權)以及訴因與秘魯有實際聯系的當事人明示或默示接受秘魯法院管轄的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或家庭問題的案件。

2.管轄協議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寬。根據管轄協議訂立的方式,可將管轄協議分為明示的管轄協議和默示的管轄協議。對于明示的管轄協議,大多數法律都要求以書面形式達成。這無疑有利于防止和減少管轄權爭議的產生,即使產生爭議,也容易舉證并及時解決。但是,過于強調書面形式,很多時候并不利于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妥善解決,無益于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因此,許多國家都主張對管轄協議的書面形式作擴大和靈活的解釋。例如,2005年海牙《協議選擇法院公約》第3條第3項即集中反映了各國的這種普遍要求:“排他選擇法院協議必須以下列方式締結或獲得證明:(i)書面方式;或(ⅱ)通過其他任何能夠提供可獲取的供后來援用的信息的傳送方式。”這樣,就將傳統的書面方式及隨著科技尤其是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電子方式或其他新的技術方式均包括進來了。在國內立法中,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當為改革的先行者。該法第5條第1款對管轄協議的形式作出的規定亦十分寬松和靈活:“在有關財產的事項中,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處理就特定的法律關系所產生或將要產生的爭議的法院??赏ㄟ^書寫、電報、電傳、傳真或其他可構成書面證明的通訊方式達成選擇協議。如無相反的規定,對法院的選擇是排他的?!?/p>

3.協議法院與案件之間的聯系日遭淡化。對于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是否必須與案件之間有一定的聯系,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英、美等國家認為,當事人選擇的法院與案件沒有聯系并不影響管轄協議的效力,不會對當事人將爭議提交給與當事人及其爭議均無聯系但有著處理某類案件豐富經驗的法院審理構成妨礙。另一種相反的觀點則是要求當事人選擇的法院必須是與爭議和案件有著直接聯系或實質性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主張漠視聯系因素的國家主要是出于能給當事人提供和創造更多便利和自由的考慮,因為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選擇與案件毫無聯系的法院,便更能保證所選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和便利性。強調聯系因素的國家則出于各種擔心而顯得比較謹慎和保守。他們認為,如果允許當事人選擇與案件毫無聯系的法院進行審理,將會給案件的審理(如取證、適用法律等)帶來諸多不便,結果反而不利于其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通過比較和分析,前一種主張似乎更為合理,也更符合協議管轄原則的本意,而后一種主張則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成立或經不起推敲。第一,認為不強調聯系因素便不能照顧到司法便利性的觀點就有些牽強,這種擔心也顯得多余,因為不將當事人的目光嚴格限定在與案件有聯系的法院上,會使當事人獲得更多的自由,當事人因而可在更廣泛的范圍內結合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訴訟的專業性、便利性和判決的可執行性等各種因素進行全面和充分的考慮,然后作出最明智、最適當的選擇。第二,幾乎各國國內法和國際條約都對當事人選擇法院施加了一項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限制,有了這種專屬管轄優先于協議管轄的限制,就不必擔心當事人會利用選擇與案件毫無聯系的法院的機會損害一國的司法和公共秩序了。第三,淡化所選法院與案件之間的聯系,使當事人選擇法院的范圍大大拓展,無疑可為當事人更順利地達成合意提供便利和支持。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近年頒布的國際私法大都沒有要求當事人必須選擇與案件有聯系的法院。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5條、1995年《意大利國際私法制度改革法》第4條以及1998年《突尼斯國際私法》第4條,均無不體現了這種新的立法趨勢。

4.保護弱者原則在管轄約定中充分體現。管轄協議有可能被經濟上占優勢地位(尤其是壟斷或事實上壟斷)的一方當事人利用來侵犯較弱一方當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實質上有悖公平的結果,與協議管轄所追求的價值取向背道而馳。典型情況是,當合同雙方當事人實際議價能力懸殊,諸如格式合同中,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附合該條款意思,而擬定條款一方在經濟上又具有絕對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合同條款包括協議條款強加給對方。一般而言,弱方當事人只有被動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顯對其不利的協議管轄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1968年《布魯塞爾公約》協議管轄制度對弱方當事人的保護獨具匠心,那便是從協議訂立的時間角度體現對弱者的保護。公約規定,除其它條件外,保險合同、賒購合同、租購合同中的管轄權約定于糾紛發生后訂立始得尊重,在糾紛發生之前訂立的,不予遵從。我們知道,管轄協議訂立在糾紛發生之后,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心存僥幸或屈就訂約的情形很少發生,但在糾紛發生之前,弱方當事人屈于雙方經濟地位懸殊的現實,無暇顧及或者是抱著良好愿望接受對己不利的管轄協議條款的情形在實踐中卻屢見不鮮。

總之,保護弱者原則對協議管轄效力的限制,是協議管轄真正體現其價值優越性的必備要件,也是當事人議價能力懸殊合同管轄規定中這一原則精神正得以實現的必要保障條款。這一原則在協議管轄制度中的充分體現是完善協議管轄立法的必然選擇。

三、我國有關協議管轄制度的立法及其完善

1.我國有關協議管轄制度的立法。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钡?45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p>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5條指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4條和第246條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薄睹袷略V訟法》第34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钡?46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p>

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8條規定“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

2.我國現行協議管轄制度的缺陷

第一,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太窄且模糊不清。涉外民事案件的協議管轄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對于因婚姻家庭、繼承等引起的財產爭端是否可以納入“財產權益糾紛”的范疇,我國法律也沒有明確。所謂“合同糾紛”中的“合同”是否有一定的限定范圍,我國法律也未做具體規定。

第二,管轄協議形式要件嚴格的“書面”化。對協議管轄的形式要件,我國仍采取嚴格的書面形式,即只承認狹義的“書面協議”,否認電報、電傳、傳真、或其他可構成書面證明的通訊方式所達成的選擇協議的法律效力,更不用說口頭形式了。這不僅與當今的國際趨勢不一致,而且與我國1999年《合同法》中新的立法趨勢也是相悖的。

第三,協議選擇的法院太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必須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這顯然與當今國際上主張漠視或淡化協議法院與案件之間的聯系的發展趨勢是背道而馳的。這種做法不僅不利于協議管轄制度優勢的充分發揮,而且大大限制了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的自由。

第四,保護弱者原則的缺位。一方面,管轄協議有可能被經濟上占優勢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利用來侵犯較弱一方當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實質上有悖公平的結果,與協議管轄所追求的價值取向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在一些人身權案件中,如撫養或扶養案件等,原告往往是年幼或年邁體弱者,單純地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會造成原告的不便,增加其訴累,影響到原告權利實現及其權利實現的程度。因此,隨著“以人為本”法律思想的確立,為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各國法律都對弱者利益給予著重的保護,這一精神在協議管轄制度上亦得到了體現。我國協議管轄制度在保護弱者之效力限制上存在明顯的立法疏漏。

3.我國現行協議管轄制度的完善

第一,擴大適用協議管轄案件的范圍。協議管轄制度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是訴訟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為充分發揮這一制度的作用,進一步推進訴訟民主,提高訴訟效率,立法者在修訂民事訴訟法時,應借鑒和吸收國外協議管轄方面的立法經驗和成功做法,適當擴大國際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案件范圍。建議將國際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和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以及除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以外的其他各類涉外侵權糾紛案件。為適應WTO法制統一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的要求,便于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協議管轄權,便于法院依法及時審案,可以考慮借鑒我國仲裁法中確定仲裁范圍的方式,采取概括規定與否定列舉(排除法)相結合的方式界定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案件范圍。即對國際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可以規定為:“涉外合同、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或者涉外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采用書面協議等形式選擇爭議的管轄法院?!辈⒘硇幸幎ǎ盎橐?、收養、監護、繼承糾紛,專利糾紛以及有關破產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協議管轄?!?/p>

第二,擴大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理想的立法應該是只要不違背專屬管轄,且不得存在重大的不方便,應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任一法院包括與案件沒有實際聯系的法院。對涉外協議管轄來說,實際上對本國司法管轄權的一種限制,這有助于克服“一事兩訴”的現象,公平、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與爭議。

第三,放寬管轄協議的形式要件。放棄嚴格單一的書面主義,相應地作出靈活寬松的規定,即當事人既可以書寫、電報、電傳、傳真、或其他可構成書面證明的通訊方式達成選擇協議,也允許雙方以口頭形式協議或合意選擇管轄法院,但對口頭形式應該作一些限制,如只能適應一些簡單或訴額較小的民商事案件或人身權案件等。這樣,不但與國際通行的做法和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同時也可消除與我國合同法相關條文的矛盾。

第四,體現和貫徹弱者保護原則。在有關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中,主要是一些經濟地位相對懸殊的特殊合同糾紛,如消費合同、雇傭合同、保險合同、賒購合同、租賃合同等,應規定,只有在爭議發生后訂立的管轄協議才有效力,并給予弱勢方當事人優先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以防止弱勢當事人只能被動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顯對其不利的協議管轄條款。在人身權糾紛案件中,如婚姻負擔、撫養費或扶養費案件等,可規定,原告有權自行選擇法院提訟,即原告享有選擇法院的權利,實行被告就原告原則。

參考文獻:

[1]李雙元.國際私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2]徐卉.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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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概述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家醫療體制進一步改革,社會福利性的醫療單位逐漸向營利性的經濟實體轉變,加上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公民的整體素質和法律意識的提高,人們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醫療糾紛不斷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趨勢。同時由于新聞媒體等社會輿論的誤導,醫患雙方的矛盾日益尖銳化、復雜化,并已成為當今社會的熱點、難點。原有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不適應當前糾紛處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經成了一紙空文。為了妥善處理解決醫療糾紛,2002年月日國務院出臺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據條例衛生部了相應的配套規章。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概念

    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作出了相應的規范,在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應用。但是相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醫療事故鑒定的概念性質作出一個明確的界定。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我們可以這樣介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概念: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尸檢結果),查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作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及何類、何級、何等事故的科學鑒定結論的過程。本文所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指醫學會組織專家組依法(《條例》)進行的鑒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

    《條例》明確了由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條例》第21條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為醫學會,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實行市、省二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醫學會建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庫,參加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種:第一種,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書面委托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學會對單方面委托的鑒定申請不受理。第二種,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三種,法院審理涉及醫療事故問題訴訟案件時,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移交委托負責首次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學會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尸檢結果),查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作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及何類、何級、何等事故的科學鑒定結論。鑒定實行合議制度,過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予以注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

    衛生行政部門對鑒定結論的人員資格、專業內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不符規定的重新鑒定,符合規定的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任何一方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均可以進行再次鑒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性質

    研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首先必須研究其鑒定行為的法律屬性。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法理論,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1]。有一種意見認為,由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醫療事故鑒定是一種行政行為,當事人對醫療鑒定結論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2]。這種觀點是由原《辦法》中規定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具隸屬關系所得出的。目前醫學會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受理機構,是獨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不是行政主體,所以鑒定行為也就算不上具體行政行為。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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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的瑰寶,也是世界藝術之林中獨放異彩的奇葩。這是因為:書法所寫的是漢字;漢字是書法的表現對象和造型基礎,是書法的生命之源。

一、從書法的內涵看,書法藝術是漢語言文化的應有之義

世界上所有開化的民族都有他們自創的文字,或參照其他民族文字創造的文字,有文字的書寫,只是他們的書寫都未能成為藝術形式(如拉丁文字、阿拉伯文字等)。此外,現今的漢語拼音字母,是借拉丁文字母創造的,以拉丁文書寫方式拼寫,人們也不能以書法的素養書寫它以取得類似漢字書法的審美效果。這表明:只有漢字才是書法藝術形象創造的基礎,書法藝術是漢語言文化的應有之義。

(一)書法的定義,就是特指漢字的書寫。

中國書法,博大精深。關于書法的定義(內涵),至今有多種提法,尚未定論,但每種提法卻與漢語言文化息息相關。在此,略舉幾例加以說明:其一,書法,顧名思義,就是書寫漢字的方法。其二,書法,是關于漢字書寫研究的一門學問。其三,書法,是以中國傳統文化為背景,以“文房四寶”為工具,通過書寫漢字來抒情達意的一門藝術。它主要包括筆法、字法、章法、墨法等內容。上述三種提法均表明:書法是以漢字為基礎,用毛筆書寫的,具有漢語言文化特征的抽象符號藝術,漢字是書法藝術的表現形式。

(二)書法是漢字的藝術表現。

漢字能成為藝術,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一是漢字有一個為別的文字不具有的特點。漢字既不是模擬自然的圖畫,也不是任何人隨心所欲的抽象符號,它是“本乎天地之心,得乎自然之理”,而以象形、會意諸法創作的造型,是根據漢語的單音單詞構成一個個具有獨立完整意義的形體。二是漢字的形體構成充分體現了人們感悟自然萬物形體構成之理。人們在自然千姿百態痕跡的啟發下,創造了象形文字。有了象形文字作基礎,再造其他的字就有了參照,因此,以會意、形聲等造出的字就隨語言的實際發展起來。這樣,據單音語言創造的具有形體整體性的文字,為以書法創造出具有生命活力的形象準備了很好的基礎。三是能使漢字成為藝術的關鍵是書寫。隨著實際需要的發展,書寫工具的改進,書寫技術方法的總結,漢字發展形成了如大小篆、古今隸、章今草乃至楷書、行書體。體勢變了,筆畫變了,寫法變了,但充分運用書段,借漢字的基本結構,創造出具有生動的抽象形式,具備力的運動節律,具有生命機體意味的筆畫,營構有生命的形象,這些始終保持著,而且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強烈。

二、從書法結構因素看,書法是漢字藝術特質的表現

漢字書寫之所以能夠成為藝術,除了書寫者自身藝術創造力之外,一個根本的原因,就是漢字先天便具有藝術的特質。書法是漢字藝術特質的表現。

(一)書法的藝術語言是漢字的筆畫線條。

書法的藝術語言是漢字的筆畫線條,是有著一定的限制和高質量要求的線條,即是書家用手直接寫出的,具有生命活力的線條。因為漢字的筆畫本身具有藝術素質,有著豐富的表現力,不僅是書法者必須依循的,而且是書法者樂于借助的。一是漢字筆畫具有豐富性。豐富的筆畫才能構成豐富的形體,蘊涵豐富的內容。漢字有甲骨文、金文、篆、隸、楷、行、草等諸多字體,其筆畫也由簡到繁,不斷豐富。如以法度最為完備的楷書為例,其基本筆畫就有點、橫、豎、撇、捺、挑、鉤、折。而且,每種筆畫又有多種形態。二是漢字筆畫具有意象性。漢字筆畫線條,是人們在長期社會實踐中對客觀事物外形的一種抽象、概括和描述,同時又是人的創造,帶有某種意象性。歷代每一書法的筆畫中都熔鑄有書家的意象。三是漢字筆畫具有表情性。漢字豐富多樣的筆畫,與生俱來便帶有豐富微妙的情感。不同筆畫的線條,給人以不同的情感感受。一般來說,橫線使人感到廣闊、寧靜;豎線使人感到上騰、挺拔;斜線使人感到危急、驚險;曲線使人感到流動、變化、柔和、輕巧、優美等。

(二)書法的藝術形體結構是通過漢字線條塑造出來的。

書法是造型藝術。藝術的使命在于用感性的藝術形象的形式去顯示真實。書法藝術的形象是通過漢字線條塑造出一個個奇妙的結構形體。一是漢字形體的象形性影響和促進了書法的形象塑造。中國漢字是象形的,有象形的基礎,就有藝術性。漢字始終沿著表意走,符號中仍有形象,“象”的范圍也更廣了,稱之為“象物、象事、象意、象聲”。這“四象”屬于象形精神,是漢字藝術性的集中體現。二是漢字形體的多樣性影響和促進了書法的形象塑造。漢字豐富的筆畫和復雜的結構形體,源于自然和表意的特點。書家個人可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審美追求去創造書法的藝術形象,但無論如何,漢字形體的固有特點是不能忽視的。

三、從發展書法藝術看,必須堅持書寫漢字的傳統

繼承是創新的基礎,創新是繼承的目的。歷代書法的創變規律,都源于特定歷史時期對藝術審美的與時俱進,也由于漢字的象形結構淵源,使其中藝術創作有了極大的可塑性和創造性。

(一)書寫漢字是書法自身的規定性。

書法漢字包括兩個最基本的方面:一是書寫性,即書法是書寫出來的,不是畫出來的,也不是制作出來的,其創作過程是書寫的過程。二是書寫的對象是漢字而不是其他東西。兩個方面是連在一起不可分割的整體。

(二)書法藝術是最有中國文化特色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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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關于仲裁裁決司法監督在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中做了相應的規定,分別是仲裁法上的撤銷仲裁裁決和民事訴訟法上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從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兩項司法程序并存的司法監督模式運行情況來看,我國關于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存在著諸多的弊端和問題:

(一)監督范圍過寬

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這兩種司法監督的范圍包括對仲裁程序上的監督和對仲裁裁決實體上的監督,即對仲裁裁決實行全面的監督。“全面監督論”者認為,司法監督是公平與正義的最后屏障,不能因為當事人選擇了仲裁,賦予其“一裁終局”的效力,就說明當事人放棄了對爭議公平、正義的解決,國家司法權作為正義的最后保障必須給予當事人全面尋求司法解決的機會。①仲裁作為一種準司法行為,雖然有接受司法監督的必要性,但是,過度的監督將和沒有監督一樣存在眾多弊端,將破壞仲裁體系的獨立性,削弱仲裁制度的功能發揮,使仲裁事實上淪為法院的“一審”。而且我們的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實行雙重標準,對國內仲裁實行全面監督,對涉外仲裁僅進行程序上的監督。

(二)兩法沖突

由民訴法和仲裁法分別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這兩種司法監督方式之間存在著內容重疊和矛盾沖突。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兩種司法監督方式并非限制當事人擇一行使,如一方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敗訴后仍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而民訴法和仲裁法中關于司法監督的事由有很多的重疊之處,導致當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實重復進行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司法救濟,浪費了司法資源。撤銷仲裁裁決系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由審判庭進行審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由執行法院管轄,由執行機構進行審查,不同法院不同的審查部門可能裁判尺度、審查標準不一,最后對同一事實可能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損害司法統一。

(三)程序設計存在缺陷

民訴法沒有關于不予執行申請提出期限的規定,可以理解為被執行人在仲裁裁決執行完畢前均可以提出。較長的司法監督提起期限的規定,導致仲裁裁決效力的不確定性,這不符合仲裁的高效、便捷的特點,而且也給被執行人惡意提起司法監督、拖延執行的空間。另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程序中,提起的一方只能是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并不能提起,在救濟途徑上存在不公平之處。

完善仲裁裁決司法監督制度的建議

仲裁裁決司法監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仲裁質量,促進仲裁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完善?;诖耍晟莆覈F有的仲裁裁決司法監督制度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一)確立“程序監督”的司法監督模式

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監督存在著統一的認識,但關于仲裁裁決司法監督的范圍,卻有著“程序監督論”和“全面監督論”的爭議。“程序監督論”者認為,法院僅就裁決過程中存在的程序問題進行監督;“全面監督論”者認為司法監督并不應局限于程序問題,而可以在實體上對仲裁裁決進行全面的審查監督,“程序監督論”和“全面監督論”的爭議焦點在于是否需要通過對仲裁裁決實體內容的監督來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實體公正不再是評價判決公正與否的主要標準,程序公正才被看作是反映司法活動規律和內在要求的價值目標?!雹诔绦蚬诂F代司法理念中被賦予了重要意義,在正義實現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仲裁的契約性意味著當事人在選擇仲裁程序來解決糾紛時即已接受仲裁機構對實體權利義務的判斷并由此作出的仲裁裁決,仲裁協議的約定是仲裁裁決效力的來源。從各國仲裁立法發展過程看,法院的監督作用的著眼點,已從在裁決實體內容上進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公正性轉向從仲裁程序上保證仲裁的公平進行。③我國在對仲裁裁決司法監督模式的選擇上,應統一對外對內標準,確立“程序監督”的司法監督模式。

(二)整合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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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醫療由國外“Mobile Health”衍生而來,即通過移動通信技術,例如PDA、移動電話和衛星通信等提供醫療服務和信息。而移動醫療APP正是基于此,憑借安卓和iOS等移動終端系統而產生的一種醫療健康類應用軟件。[2]據艾媒咨詢的《2012—2013中國移動醫療市場年度報告》顯示,我國已有2000多款移動醫療App,主要提供尋醫問診、預約掛號、購買醫藥產品以及查詢專業信息等服務。[3]

1.1社會需求為移動醫療APP的產生創造了條件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注意自身健康,在“看病難、看病貴”的客觀形勢面前,在不能隨時、及時就醫診查身體狀況的情況下,民眾亟需一個更方便的“隨身”醫生,而移動醫療App的產生正好大大滿足了民眾的此種需求。隨著民眾的生活節奏也逐漸加快,民眾并不滿意過長的排隊時間與掛號就診周期,而一般能快速診斷出自身病癥并使自己獲得有效指導的移動醫療App,卻讓民眾節約了很多寶貴的時間和精力。此外,作為移動醫療App的依附者——智能手機,已成為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加之,快速發達的網絡也成為移動醫療APP的重要傳播媒介,它們的快速發展也都在很大程度上帶動了移動醫療App的應用熱潮。

1.2移動醫療APP優勢突出促進其自身發展

據2012年底的《中國的醫療衛生事業》白皮書顯示,中國優質醫療資源集中在大城市、全國總量不足、分布不均的特點使得三甲醫院人滿為患。正是因為移動醫療的“移動性”,它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會醫療資源的不平衡這個問題。這些功能讓人們的生活更加方便與健康,大大滿足了應用者身心的雙重需要。[i]

目前中國醫療健康類APP大致分為以下三類:其一,是類似于“就醫助理APP”來專門為看病就醫而服務的;其二,由企業推出的針對普通大眾的醫療APP,為大眾提供健康建議或一定的標準以供參考;其三,是專門為醫學專業型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用和眼科或牙科等細分領域等類別產品。[ii]

就其功能而言,一些應用APP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了飲食專家、健康教練和專屬醫生等多個角色,一方面這有利于用戶對自身健康狀況作出快速反應。例如一些醫療APP在簽約的用戶和醫生之間建立互動渠道,患者可通過參照APP上的人體模型享受遠程醫療服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醫院、藥店、保健所等醫療場所的工作效率,在醫患的“交互作用”下,進而有效的緩解“看病難”、“取藥難”等問題。移動醫療APP的產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便利和生活彈性,這是快節奏社會的福音,移動醫療App讓患者不再需要“一點小病就要去醫院”,同時打破了地域限制,能有效彌補我國優質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的缺陷,讓人看到了緩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希望。

然而,作為一項新興產業,移動醫療App的未來之路并不平坦,它的自身特點同樣讓它存在很多難以避免與解決的法律問題。最明顯的一大問題是——因為移動醫療APP對虛擬網絡的高度依賴性,造成其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性。民眾很難通過移動醫療APP來準確確定網絡那邊的“專家”資質和身份,一旦出現了醫療或藥害事故問題,我們很難搜集證據,很難認定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很難公平公正地明確相關主體之間的法律責任,對于諸如植入性廣告、虛假醫療或藥品廣告,欺詐醫療消費等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很難及時有效地加以監管和查處。凡此種種,都亟待理論與實務界部門來思考和解決。

2.移動醫療APP運營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作為醫療和IT行業結合的產兒,移動醫療APP既繼承了二者的優點,同時也不可避免的攜帶著網絡化時代的缺陷因子,在市場化的今天,任何開發商都可以在移動醫療平臺上分一杯羹,然而問題是,在監管尚不完善的今天,網絡醫療和藥害事故以及醫療消費欺詐的陰影總是揮之不去,而救濟渠道的缺失更是給應用者帶來了很大的困擾和擔憂。

2.1“隔空猜物”增加醫療誤診與延診風險

所謂“隔空猜物”就是在沒有看到實體之前,根據實體的大小、形狀、顏色等外表特征的文字描述來斷定這個物體是什么。而移動醫療APP的應用,在某種個程度上,就是一種“隔空猜物”。應用者以網絡為媒介,移動醫療軟件為平臺,連線專家,描述自己的病情或者身體狀況。專家會根據咨詢人的文字描述或者圖片展示來進行疾病的判斷。這一過程固然免去了掛號排隊的繁雜過程,但它的確增加了就醫問診的安全風險和影響了疾病判斷的準確性。就患者而言,由于專業知識的缺失和表達能力的不同,其對自身的病癥或者狀況無法進行有效而準確的表達。這就會導致醫生通過APP終端了解到的患者狀況不屬實或者不準確,所謂“差之毫厘謬以千里”,醫者,死生之大事,豈能兒戲。就醫者而言,中醫講究“望聞問切”,其真意有二,作為醫者,一方面要全面的了解病患的狀況,即通過望聞問切等多種途徑系統的搜集患者病理信息,從而得出最準確的判斷,而移動醫療APP在某種程度上只是讓醫者進行“望”和“問”的程序,而至于“聞”和“切”則由于未與患者有實質性接觸而無從著手,這也就決定了專家通過移動醫療APP得到的信息是不全面的。另一方面,要具體的掌握每一個患者的情況,生活中,可能同一種疾病在不同的患者身上會有不同的體現,同時,不同的病癥或許在不同的患者身上又是由于同一種疾病引起的,而且針對不同患者的不同情況,即使是同一種疾病同一種癥狀,在用藥方面也會存在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有時候不僅體現在治療的效果上,更體現在對不同患者身體情況的契合上。所以,患者只通過移動醫療軟件向醫生傳送自身患病或者身體不適等信息,既無通過專業的醫療設備檢查,也無醫生的當面診斷。這樣一來,出現誤診與延診情況的可能性就極大。

2.2虛擬網絡中藥物安全隱患日趨凸顯

用藥是治愈疾病的關鍵環節,所謂“是藥三分毒”,藥物安全問題是任何涉及醫療問題都必須重視的問題,因此,當移動醫療APP作為一種新的醫療模式出現的時候,我們就不得不拷問其用藥安全的問題,而事實上,確實問題很多。

首先,就移動醫療APP平臺方面來考慮。正如前文說的,移動醫療APP有很多種類,并不是所有的醫療APP都是有專家在線咨詢功能的。其中有一類APP的功能就是為使用者提供健康飲食建議,治療疾病的偏方或一些藥物使用的方法,例如“掌上藥店”、“用藥助手”等。這類醫療健康APP通過使用者所反映的癥狀,會在其設立的網絡藥庫中搜索出相應的藥物信息提供給使用者。這個過程就涉及了藥物安全使用的問題。有的醫療APP比較正規,它會附有一些使用說明,藥品禁忌等。但是,在移動醫療APP這個魚龍混雜的市場,同樣也有很多不規范的APP存在。使用者在使用這種缺乏權威性和安全性的醫療軟件時,就會產生很大的用藥隱患。其次,從藥品本身來分析。有些藥品它的適應癥不同,也許咨詢者的病癥只適用于它很小方面的功效。這種情況雖然會對咨詢者的健康產生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效果不顯著很容易耽誤最佳治療時間。最危險的,咨詢者不僅只有這一種病癥,當有多種身體疾病時,單是一種藥就不能保證它是否能對癥了,也許會對其他病癥產生副作用,這時,使用者的人身健康就會受到傷害。與此同時移動醫療APP它所提供的藥物信息是否齊全,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用藥隱患的存在與否。一般的藥品使用,應該有相應的藥品介紹,藥品禁忌,功能簡介,適應癥介紹等信息,而不是單單一個適用信息。使用者在不能得到較全面的藥品信息時,用藥隱患就會暴露出來,給使用者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

2.3診療模式的樣板化引發種種質疑

何謂模式樣板化?就是根據個別或者很小一部分的情況總結出來某種所謂的“規律”,運用到大多數人身上。有些APP看似很人性化,為使用者列出諸多不同適用情況和條件,以便選擇。但是,其實這類APP投入的精力和財力反而是最少的。它僅僅是一種框架,只要使用者把其自身某種身體情況圈進其中,那么他們就只需要拋出一個模板即可。但是,人是復雜的生物,人的身體性狀也是不盡相同,復雜多樣的。以偏概全本來就很容易出現很多問題,而模式化樣板是無法真正從使用者利益出發來提供服務的。

任何事物都不是絕對權威與可靠的,移動醫療APP也同樣如此。移動醫療APP的應用熱潮興起之時,許多健康專家提出了疑問:這類應用軟件真的具有權威性、科學性與安全性么?我們都知道,當我們去醫院看病的時候,我們大多數人的心理是信賴醫生和護士的。因為他們的正規職業身份就能證明他們是有能力和足夠的知識與經驗來為患者診療疾病的,民眾可以查閱其執業醫師執照、藥師執照或者營養師執照等相關能證明他們權威性的證照。盡管移動醫療APP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方便,但是我們卻不能忽略這種“便利”的來源就是網絡的快捷性。但是,網絡是一種虛擬的環境。我們無法得知通過醫療APP給我們診療的醫生是否是真正的醫生,他是否具有相關的從業資格。所以,這類應用軟件的權威性是很難證明的,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我們的治療風險。專家不是發出質疑聲的唯一群體。許多民眾也同樣有疑問。倘若真的發生醫療事故,那么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在這方面給的相關法律規范是空白的。

2.4植入性廣告的泛濫和虛假侵害民眾人身和財產權益

在使用移動醫療APP的時候,經常會有各種類型的廣告插入其中,不僅影響了使用者的正常使用,而且,其合法性也有待考證。通過查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網絡廣告經營資格進行規范的通告》,其中提到:“各類合法網絡經濟組織可以作為一種媒體在因特網上由廣告專營企業的廣告,但在廣告前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媒體廣告的有關手續。網絡經濟組織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情況下,也可直接承辦各類廣告。網絡經濟組織承接廣告業務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登記事項的變更,增加廣告經營范圍,并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取得網絡廣告經營資格?!钡?,出現在移動醫療APP中的廣告,并不一定符合上述通告中的內容,這類APP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也讓我們也無從得知,因為它們大都提供不出或者根本也不愿意提供出的廣告合法的證據,而此類非法廣告的植入無形中侵害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3.移動醫療APP所存問題的產生緣由分析

3.1立法滯后造成無法可依

關于移動醫療APP的監管問題,2011年美國FDA曾了一份針對這類問題的監管指導草案,這份草案是兩年前出臺草案的修改版,彌補了很多就草案中的矛盾與不足。而我國至今沒有相關的指導草案,這就導致我國在移動醫療APP方面的法律規定幾乎為空白。我國相關法律的滯后產生原因有很多。首先,移動醫療APP方面對于我國來說是一種新興產業,而關于它的法律創建,在沒有任何國內法律借鑒的條件下,需要經過很漫長和繁瑣的立法過程;其次,移動醫療APP種類繁多,這導致立法部門很難制定出一部統一的法律來適用于不同的情況,來保證多方利益的平衡。最后,立法過程中的復雜步驟和過于冗雜的審議過程,也都遠遠跟不上醫療應用程序的發展速度,這勢必會造成立法脫節的事實。

3.2移動醫療APP新興產業發展深處困境

毋庸置疑,移動醫療APP產業對于我國來說是一種新興產業。正是因為它的“新”,所以這類應用程序沒有適合本國國情的相關借鑒。相關法律規定的立法尚且如此,發展與經營上亦不例外。移動醫療APP的發展受到多方面影響,雖說是“熱潮”,但是同樣也存在很多問題,影響其發展,因為很多研發者和商家就會不惜一切代價,甚至打法律的“擦邊球”讓移動醫療APP獲得更高的認識度和效益,這就導致移動醫療APP領域中亂象叢生。

筆者認為,造成移動醫療APP發展深處困境的原因主要表現為:一是產業擴張過快,市場競爭激烈。誠然,醫療類APP深受使用者的喜愛,它們給民眾生活帶來了質的改變。在這種需求的推動下,移動醫療APP呈爆發式增長態勢,目前已達數千款。計世資訊行業研究部最新報告顯示,2014年中國移動醫療市場規模將達29.9億元,2017年中國移動醫療市場規模將達到125.3億元。這種“井噴式”的增長趨勢,難免形成同質化競爭,減少盈利空間;二是相關法律空白,缺少行業發展的必要秩序。秩序是一切發展的前提,因為缺少法律的必要管理和規定,導致移動醫療APP市場秩序的混亂,而這種混亂又形成了法律的“灰色”地帶,使得相關法律難以及時有效創制,最終形成法律與秩序協調失衡的惡性循環;三是盈利模式單一,大都依賴植入性廣告收入,服務質量不高,由此造成其盈利微薄,而發展資金的短缺,又讓其很難擴大市場。

3.3“看病難,看病貴”頑疾的長期存在

我國目前醫療事業最大的問題,就是“看病難,看病貴”。這是長期存在的一大頑疾,嚴重影響我國醫療服務行業以及醫療民生的發展。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我國的貧富差距較大,醫療資源不平均,許多生活水平較低的民眾看不起病,不敢進醫院看病,怕宰怕黑之現象十分普遍。其次,非法行醫屢禁難絕,無證行醫庸醫害命。亂診誤診害人騙錢。因此而喪生,致殘的人難以準確數計。再次,醫療服務機構的散、亂、雜和各自為陣,造成醫療資源的巨大浪費和閑置。重復建設又帶來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浪費。這樣就等于變相增加了就醫資本。最后,醫療費用的居高不下,藥品水分太多,醫藥購銷腐敗、醫療服務暗箱操作,醫療鑒定難以服人,都使醫療和保健成本難以下降。此外,醫患關系的高度緊張,同樣也是尋醫問診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我國醫患關系不容樂觀,醫生和患者之間的關系緊張,醫患糾紛成為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每年發生醫患糾紛1300萬件,665萬醫護人員每人平均每年兩件,醫療事故近萬件,提起訴訟近6萬件?;诖?,“看病難,看病貴”頑疾的長期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移動醫療APP的產生和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看病難,看病貴”和醫療資源不均衡的現象,有效避免了醫患見面,產生沖突的情況。但移動醫療APP并不能通過此種技術革新從根本上解決這一老大難問題。

3.4“九龍治水”僵局的亙古不化

所謂“九龍治水”,就是一件事由多個人或多個部門管理,結果一人一個意見,誰也管不好。當前涉及到移動醫療APP監管的部門繁多。比如,藥品類移動APP一定會涉及到藥品的應用,那么就會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監督。而醫療APP又是有關于醫療衛生健康的應用程序,也會有衛監局的監督。而移動醫療APP中的廣告又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監督。對于欺詐醫療消費和銷售假冒偽劣藥品,又涉及到公安部門的監管,然而,監督主體的多元反而容易導致監督力度和幅度的下降。監督主體之間同樣會出現彼此不能協調統一,所作行政行為沖突重疊,缺少合理的分工,都必將造成移動醫療APP運行監管秩序的混亂,多重監管甚至會異化為“無人監管”的僵局。

3.5政府權威科普宣傳的不足

長期以來由于國家健康科普教育工作的相對滯后,民眾對于醫療、養生和保健宣傳缺乏自主判斷和鑒別能力,容易被別有用心的移動醫療、養生和保健APP誤導。與此同時,生活在網絡信息時代,媒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們的觀念,指引著我們的消費方式和生活方式。民眾對醫療、養生和保健信息選擇和消費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大眾媒體。加之,“看病難、看病貴”的客觀現狀,許多病人希望降低醫療的花費,最好不去醫院看病,或者不吃藥、少吃藥來消除疾病。特別是那些離退休老人,病痛增多,加上兒女工作忙,不得已要自我尋醫覓藥,極容易被各種醫療、養生和保健APP的騙術所誘,紛紛盲目聽從各種“偽科學”知識,購買各種養生保健產品和器材導致既被騙取錢財又傷身。由此可見,當前民眾養生保健知識的匱乏,也在很大層面上折射出了國家公共衛生服務方面的蒼白甚至空白,被“偽專家”們占據了普及科學醫療、養生和保健醫學知識的陣地。

4.解決移動醫療APP運營現狀的對策思考

慈繼偉教授曾在《正義的兩面性》一書中寫到:“如果社會上一部分人的非正義行為沒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者制裁,其他本來具有正義愿望的人就會在不同程度上效仿這些行為,乃至造成非正義行為的泛濫?!比缃?,移動醫療APP中的種種亂象,正在逐漸侵蝕著我們捍衛民眾生命健康和營造國家正常養生保健公共秩序的正義。因此,我們必須積極應對,多桿齊下,綜合運行法律、行政、技術和行業自律等手段及時、有效地打擊當前某些不良機構和偽專家換套“馬甲”搶占移動醫療APP這一新媒體,使之變為“偽養生陣地”,利用新媒體進行虛假、錯誤醫療、養生保健信息的傳播和提供假冒、偽劣乃至欺詐的藥品、保健產品和醫療服務,引導移動醫療APP市場朝著良性合作和有序互動的方向發展。

4.1借鑒美國監管經驗,及時出臺相關監管法律

2011年7月,美國FDA了一份針對移動醫療APP的監管指導草案。雖然這個兩年前出臺的監管指導草案飽受爭議,但是它仍然對早期混亂的移動醫療APP市場產生了很好的監管作用。其中,我們最應該借鑒的就是美國對包括移動醫療APP在內的醫療設備風險的三級監管系統(arisk-based three-tier system)。一級風險設備(Class Idevices)的健康風險最低,一般來說入市前無須進行額外審查。二級風險設備(Class II devices)的健康風險程度為中級,設備生產商需要向美國FDA提交一份產品入市前的風險量級聲明。三級風險設備(ClassIII devices)的健康風險程度最高,此類產品在入市前需要走復雜且昂貴的市場準入程序,設備生產商須要提交“入市前批準申請”(Premarket approval Application, PAA),向美國FDA提供相關臨床數據。

2013年FDA為移動醫療應用程序或App開發商了最終版指南。該指南介紹了FDA針對移動醫療App的監管方法。具體而言:

首先,對于那些風險較小的絕大多數移動醫療App,FDA擬行使執法自由裁量權,這意味著它不會強制按照聯邦藥品與化妝品法案執行。FDA擬將其監管主要集中于那些非正常運行時會對病人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移動醫療App。

其次,FDA針對移動醫療App的相關政策在保護患者權益的同時,也鼓勵創新。目前市場上的移動醫療App可以實現很多功能,如診斷心律失常,將智能手機變為移動超聲設備,或具有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病人應用的血糖儀的“中央命令器”功能等。移動App有可能改變現有的醫療服務模式,它允許醫生在傳統的醫療場所之外,對存在生命危險的病人進行診斷,幫助消費者管理自己的健康,而且無論何時何地均能獲得他們想要的信息。

FDA對移動醫療App的監管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擬作為受管制醫療設備的配件──例如,允許醫療保健專業人員通過查看儲存在智能手機或移動平板電腦上的圖片歸檔和通訊系統(PACS)上的醫療圖片做出具體診斷的應用程序;二是將移動平臺變成受管制的醫療設備──假如病人心臟病發作,應用程序可將智能手機變成心電圖機,以檢測病人的心律失常。審查時,FDA將使用與其他醫療設備相同的監管標準和根據使用風險的方法對移動醫療App進行評估。FDA并沒有對智能手機或平板電腦的銷售及普通消費者的使用進行監管,也沒對移動醫療App分銷商如“iTunes App商店”或“谷歌播放商店”等進行監管。自2011年7月指南草案以來,FDA收到了130余條評論,絕大多數回應者支持FDA對移動醫療App進行有針對性的基于風險的監管。美國FDA一直力爭做到平衡,只有當可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移動醫療App運行不正常時,FDA才對它進行審查。而且,FDA為移動醫療App開發商制定了明確的政策,以便支持這些重要產品的持續發展。在過去的10年里,FDA清除了約100個移動醫療應用程序,其中大約有40個移動醫療應用程序是在前兩年清除的。借鑒美國監管經驗,我們也可以采取一種平衡的監管方式:

首先,CFDA應通過立法的方式來明確規定,CFDA對低風險的移動醫療app的監管享有自由量裁權(即若某移動醫療APP被認定為低風險,則CFDA有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對其進行入市前的審查批準);針對較高風險的移動醫療APP,CFDA應制定明確、具體的監管指導方案,以維持移動醫療APP市場的秩序。

其次,在規范醫療行為方面,我國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等,但并未對網上診斷的主體資格及診斷途徑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用戶在醫療APP上獲得的處方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一旦出現誤診等問題,用戶將維權困難。我國宜借鑒美國的相關經驗,通過出臺相關政策和完善現行法律法規的方式,對移動醫療產業的審查、備案、醫生資質、醫療糾紛處理、消費者維權等問題予以明確、細致的規定,改變移動醫療產業野蠻生長、魚龍混雜的現狀,最大程度發揮移動醫療產業的積極作用。為規范遠程醫療服務,各級衛生部門和各地醫院應當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9月國家衛計委下發的《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明確進行遠程醫療必須由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要求進行遠程醫療的醫生必須在本單位進行。遠程醫療服務是一方醫療機構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為本醫療機構診療患者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醫師必須在所在醫療機構進行遠程醫療。通過此規定,讓醫師一定是在所在醫療機構里進行遠程醫療服務,那么,法律責任主體就是醫師所在的醫療機構。

4.2明確各個監督主體的職責

“九龍治水”的監管模式肯定是行不通。所以,我們需要更加明晰各個部門的職責,保證職責的合理性和有序性,提高監督機制的效率,避免監督主體職責的重合與矛盾。CFDA應該盡快成立軟件辦公室(Office ofSoftware),同已有的體外診斷辦公室(Office ofIn Vitro Diagnostics, OIVD)協同合作。體外診斷辦公室提升了FDA在體外診斷技術方面的專業性;同理,軟件辦公室也可能會有相似的功效,保證CFDA能夠貫徹落實醫療“軟件”監管條例。這樣一來,多方監督主體共同合作,協調一致,并且有專門負責移動醫療APP事務的相關部門,使得移動醫療市場秩序受到多方的牽制,形成有序安全的交易市場。

4.3構建專業人士資質審查機制

隨著移動醫療APP的“熱度”不斷上升,應用程序平臺中“專家”層出不窮,大多都很積極的回答咨詢者的問題,但是,有不少患者發現“專家”觀點違背常識,顛覆傳統,引發了公眾和醫學專家質疑。因為移動醫療APP的依附網絡的特性,它是虛擬的憑借,這些專家所說是否有科學的依據,他們的身份是否真實,不容人不懷疑。筆者認為,有關部門應該建立專家資質審查機制,只有審核合格的具有相關資質的人才可以向公眾推廣相關的知識,回答患者的提問,才有資格應用這類程序軟件平臺為別人進行診治,以免誤導民眾,走入誤區。我們無法知道給我們治病的“專家”是何許人物,因此,廣大的應用者需要一個專門的機制來為他們的安全把關,通過合法渠道,取得在線專家的執業醫師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件出示給咨詢者。我們需要一個平臺來在醫生和患者之間建立一個真實的聯系,讓使用者有途徑去維護自己的知情權,對于網絡醫生要嚴格把關,避免“濫竽充數”的現象,保證專家的專業性和真實性,也保護我們使用網絡看病就醫的安全。

4.4構建基于移動醫療APP所引發糾紛的處理機制

醫療糾紛往往是伴隨著醫療事故,醫療過錯而產生的,在處理過程中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確定。醫療事故鑒定要遵循相應的程序,醫療事故賠償也應按照相應的標準,多了解醫療糾紛方面的問題,有一定醫療糾紛方面的知識,才能在面臨醫療糾紛時游刃有余,維護權益。這也就需要我們盡快建立一個基于移動醫療APP所引發糾紛的處理機制,培養專業性人才來服務于這個領域。這類機制要體現出解決移動醫療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糾紛的分析,方便使用者有效維權。

4.5構建就醫用藥科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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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1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維護了醫療市場秩序,醫療安全得到相應保障。但該條例實施至今已有19個年頭,受制于當時的醫療體制和社會經濟水平,一些條款設計不夠合理,可操作性不強?,F結合實際工作,就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過程中該條例的法律適用困難做進一步探討。

1 問題的主要表現

1.1 概念界定不嚴謹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養老院、門診部、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痹摋l例實施細則中的第二條進一步規定,“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可以理解為,適用于本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必須以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前提條件[1]。那么打擊涉及無證行醫的“黑診所”便無法套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與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2]?!稐l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1.2 罰則缺失

在民營醫療機構,有一種現象較為常見。某醫務人員的胸牌上標注職稱為“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該醫生僅為醫師職稱。這種虛假標注胸牌內容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但是該條款并無對應罰則,所以衛生監督部門只能在《監督意見書》中責令立即改正,無法做出行政處罰。在檢查中還常出現一種情況,即發現醫療機構在其大門處私自懸掛未經認證的牌匾招牌,比如,發現一所肝病??漆t院大門外擅自懸掛有一塊“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違反了《條例》細則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以及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的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細則并無與之對應的處罰性條款,所以也只能責令改正。

1.3 處罰金額不適應經濟發展

實施《條例》的時間是1994年,距今已經近20年,《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金額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顯不適應今天的經濟水平[1]。除了由于時間跨度大造成的罰款數額偏低,法律威懾力差等問題,我們必須留意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條例》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3000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給患者造成傷害;(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第一項規定,只要機構超范圍執業的違法收入累計超過3000元就必須吊銷執照。可見3000元的界限成為吊證與否的關鍵,但是,隨著醫療技術不斷發展,醫療服務價格不斷上漲,很多外科手術一例的項目收費就已經超過3000元。由于3000元標準的易達性和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嚴苛性,造成法律上限與下限之間缺乏有效過度,不僅從法理上違背法律設置原則,更給衛生監督員在實際行政處罰過程中造成壓力。

2 建議與對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運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關鍵。《條例》及其細則從1994年實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衛生部對《條例》細則的第三條進行了相關修訂。所以,由于時間跨度久,法條相對滯后,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一次全面修訂,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從立法層面進一步豐富《條例》的內容設置,完善處罰金額的設定,處理好同《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性,增強該項法規的適用性[3]。

2.2 強化法律解釋制度

時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幾來,我國醫療體制改革深入進行,呈現出投資主體多元化,辦醫模式多樣化的特點,《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帶來新問題新困惑,許多新醫療模式無法套用原規定,或者與其他法律法規相互矛盾,此時法律解釋無疑成為一種有效手段。涉及衛生領域的法律解釋主要分為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對此國家應該做好“兩個嚴格”,一方面,應當嚴格司法解釋的主體,保障司法權獨立。另一方面,嚴格控制行政解釋權限,避免行政解釋成為新法創立。

2.3 出臺《醫療機構服務監督管理規范》

2013年10月14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4],此舉將放寬市場準入,加大醫療服務領域開放力度。由于《條例》所涉及的罰則多針對醫療機構執業資質條件不達標,并沒有將關注重點放在醫療服務質量上,所以,現階段有必要形成一部《醫療機構服務監督管理規范》[2],就醫院亂收費,收取病人紅包,病歷處方管理混亂引起醫療糾紛等相關問題進行進一步法律約束,配合《條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趙莉.對醫療衛生監督中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J].現代預防醫學,2009,36(14):2661-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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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文化是指在一定環境條件下,以后勤職工為主體,以“三服務、兩育人”為宗旨,在長期的管理服務、經營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具有后勤特色的價值觀、行為準則和思維方式的綜合體,其宗旨是能更好地實踐后勤的育人功能,實現育人的目的。高校后勤是保證學校穩定、構建和諧校園的重要基礎,而后勤文化更是和諧校園的精神支柱之一。后勤管理工作者要加強后勤文化建設,促進校園和諧發展。

一、做到“以人為本”

構建和諧是當前社會生活的主旋律,和諧的核心價值在于“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不僅是時代的要求,更是高校后勤自身發展的要求。文化建設是落實“以人為本”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載體和實施途徑。以人為本的管理是以嚴格的規章制度為依據,將“人性”融入管理,使員工在有“人情味”的管理制度下,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高校后勤要實現和諧發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觀。高校后勤“以人為本”有雙重含義。一是“以師生為本”。后勤服務的對象是師生,師生的滿意與否是評價后勤服務的唯一標準,全心全意滿足師生服務需求是后勤服務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后勤生存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一旦脫離師生需求,就背離了服務宗旨,后勤就失去存在的價值。因此,我們必須樹立“師生至上,服務第一”的思想,把滿足師生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作為我們的根本任務。二是“以后勤員工為本”。做好后勤服務,員工是第一要素,只有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凝心聚力,共謀發展,事業才能興旺發達。因此,在后勤管理中,要做到剛中帶柔,嚴中帶寬,關心員工,尊重和維護員工的尊嚴與權利,讓員工在受到尊敬和尊重的過程中學會在工作中尊敬和尊重他們的服務對象;堅持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與員工進行心與心的交流,盡量滿足其發展需求和欲望,追求員工價值最大化,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地激發員工內心深處的干勁和潛能,不斷提高員工的政治思想覺悟,及時化解和消除各種不和諧的因素,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師創公司愿景,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新性,促進學院后勤事業更好地發展。

二、打造學習型團隊

在學習型團隊創建活動中,要營造濃烈的學習氛圍,必須更新觀念,觀念上的落后是打造學習型團隊的最大障礙。要想方設法讓員工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做到“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實現學習與工作的融合,讓終身教育和終身學習的思想深入人心,形成濃厚的學習氛圍。

其一,推行“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的制度。要求員工把學習當成工作的一部分,在工作中不斷地學習,并將學習視為一項必要的工作,養成每天不斷地學習,終身堅持學習的習慣。在比學趕幫的過程中挑戰自我,超越自我,達到凝心聚力共同學習的作用。

其二,搞好培訓是追求高雅的學習文化的重要途徑。在培訓工作中,我們要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根據人才成長的規律和教育培訓的要求,分級分類地開展培訓,激發人的內在動力和潛力。在培訓中一定要把培養目標的定向性、培訓內容的多樣性、崗位培訓的有效性緊密地聯系起來,并注重文化教育與業務技術教育相結合,內部培養與外部培養相結合,理論、技術學習與考察實踐相結合,全面提高后勤人員的綜合素質。

其三,要經常開展“崗位練兵、技能比武”勞動競賽活動。競賽活動能促使員工掌握技能,苦練內功,通過技能比武,展現員工應有的風采,在實際工作中,技能比武往往能使員工感到工作的幸福,讓他們在生活中充滿自信和朝氣。不僅實現了員工的人生價值,也為學院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力量。

其四,要學安規,消除事故,在所有后勤服務內容面前,安全是最大的前提。如果不重視安規的學習和運用,隱患就會冒頭。如何處理好工作與安全的關系,就要靠員工的覺悟和素質。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術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前提和條件,對于各項后勤服務來說,搞好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建立完善的安全體制是避免人身和設備事故有力的渠道和措施。

其五,要以人為本,發掘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班組的凝聚力。各級管理者應該結合市場經濟、學院、后勤服務和班組的特點,全心全意依靠員工,從自身做起,提高對班組管理的認識,重視支持班組工作,尊重員工的民主權利,讓員工找到當家做主的主人翁感覺。使班組成員在勤儉節約和艱苦奮斗精神的教育下,潛移默化,自然感受,找出班組成員產生各種思想問題的原因,及時、準確地采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的方法。使員工分清是非,端正認識,提高免疫能力,來提高班組的凝聚力和競爭力。 轉貼于

三、推行細節工作文化

在高校做后勤服務工作,在享受著濃郁的人文氛圍的同時,也面臨著更高的標準和更嚴的要求。這要求工作要更加注重細節,細節是展示文化的窗口,細節是服務育人的過程。細節決定質量、細節決定水平、細節決定成敗、細節決定未來。后勤服務工作更應注重細節管理。細節是后勤服務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有力表現,任何一個環節的薄弱或是疏忽都有可能導致服務質量的滑坡。后勤服務只有細致入微地審視自己的管理過程,把握細節、精益求精,才能讓服務日臻完美。

首先,應關注細節。對細節的關注首先是對人的關注。關注每一個師生,滋潤每一片心扉。師生是學院的主體,作為后勤服務工作者,我們應首先熱愛師生,始終把師生放在心中,做師生的知心朋友,關注師生的生活,關注師生的需要。市場經濟時代,學校發展的競爭日趨激烈,今后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將是細節的競爭,作為后勤工作者,我們只有注重細節,在每一個細節上做足功夫,建立“細節優勢”,才能為學院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優質的后勤服務保障。

其次,以體察凸顯細節。在后勤管理與服務中,細節散落在草叢中,需要尋覓,它隨時都等待后勤工作者來捧起。一是要時刻體察“民情”,用“促膝談心”的方式深入師生中間,體驗師生的情感,換位思考,理解師生的需要,掌握工作中的真實情況,洞察服務中的短板;二是要時刻體察自身,“每日三省吾身”,反思自己的言行,檢點自己的作風,勤勉自己踐行職責和承諾情況,為學院多干實事、為師生多做益事。

最后,要細心對待每一項服務工作。對待每一位服務對象,要始終熱情傾聽和努力解決困難,做到微笑、細致、周到服務;對于每一次停水停電,要做到對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影響最??;對于師生的每一次報修,要及時到位并解決問題;對于每一個工程,要處理好每一個環節的細小問題;對于師生的每一次善意的批評,要虛心接受并積極改進工作;對于每一次的服務,要主動檢查自己能不能把這項工作完成得更好。

總之,作為后勤工作者要主動發現并研究后勤服務中的問題,要擔負起自己的責任,做好自己的工作,注重細節,從身邊做起,為構建和諧校園奉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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