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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督察報告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6 16:04:2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保安督察報告,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保安督察報告

篇1

近年來,在縣教育局的正確領導下,我校高度重視校園安全工作,始終把校園安全作為學校工作的第一要務,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特別是,在省市校園安全電視電話會議和縣局校園安全工作會議以后,我們認真反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增強師生安全意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安全過程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實行事故責任追究。從而有力地落實了省市縣各級會議和文件精神,消除了校園安全隱患,在努力營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環境上,做出了一定的成績。現就我校抓校園安全工作的情況,匯報如下:

一、健全安全工作組織機構

為了切實把學校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保障各項安全措施的全面貫徹執行,學校成立了由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校長為常務主管,校級領導為副組長,各部門主任為成員的校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部署安排校園安全工作。與此同時,學校還成立了校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協調、安排、督促、落實校園安全的各項工作。

二、建章立制,明確責任

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實,必須依靠科學、剛性的制度來保障。為此,我們建章立制,明確責任,細化分工,責任追究。

1、在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的基礎上,重新修訂出臺了《校園安全工作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和相關人員的工作責任。制定了《校園安全工作要求》,具體規定了安全工作的基本規范,突顯安全工作定時、定點、定人,實行責任追究的基本思路。一系列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出臺和有效實施,為建立良性校園安全工作運作機制提供了堅強支撐。

2、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安全責任。在學校園安全工作的運作上,形成了校長全盤負責,主管副校長主抓,校級領導分塊抓,部門主任具體抓的工作格局。具體來說,就是校長作為法人,對學校的安全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全面督促、指導校園安全工作,主管政教的副校長全面負責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主管教學的副校長全面負責教學過程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主管就業安置的副校長全面負責學生實習、就業工作中學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工會主席全面負責教師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各部門主任具體落實、檢查、監督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人員安全教育及財產安全管理工作。

3、簽訂安全工作目標任務書。學校將安全工作分為學生管理、教學管理、招生管理、安保穩定、基建管理等五個工作小組,分別由校級領導任組長,所轄部門主任具體主管。校長同五個工作小組簽訂安全工作任務書,各工作小組再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和分工,分別同所屬教師、干事簽訂安全工作任務書。做到了安全責任層層落實,安全工作人人有責,日常工作“一崗雙責”。

4、實行責任追究。學校在安全責任追究上突顯兩個方面的責任追究,一是,事前追究,即沒有發生安全事故,但因思想麻痹大意,隨意脫崗,視其情節予以責任追究。二是,事后追究,即因工作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影響的,將予以嚴厲處理。

三、具體做法

1、加強重點部位的安全防控,做到萬無一失。

(1)加強門衛安全管理。學校門房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道防線,也是安全工作的關鍵所在,加強門衛安全就顯得異常重要。為此,一是實行領導帶班制度。每天都有一名領導在學校門口坐班,檢查、督促保衛人員和值班人員履職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二是加強保衛力量。在原有4名保衛人員的基礎上,又抽調兩名35歲以下,年富力強的男教師從事保衛工作,并為保衛人員配備了警服和相應的防爆器材,做到了人防和技防相結合。三是嚴格出入校門人員的登記制度。學校杜絕一切閑雜人員進入校園,因公入校的人員,須憑身份證登記,并預約驗證后,方允許入校。四是精心做好學生上放學期間的安保工作。在學生上放學期間,五名領導帶班,四名保衛人員及公安干警,共同維護秩序,保護學生。

(2)強化校內巡查。學校每天都有一名領導負責,帶領一名保衛人員、兩名處室干事在學校內進行全面巡查,特別是抓好學生吃飯、活動、下課、晚自習后的一段時間內的巡查,及時處理糾紛,化解學生間的矛盾。

篇2

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學校的安全工作維系著千家萬戶穩定和幸福,為切實保障學校全體師生的安全,校領導始終把安全放在首位,師生安全事關大局、責任重于泰山。為此我校在開學初對學校教學樓、辦公樓和體育設施和教學裝備設施和消防設施等進行全面性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自查。貫徹了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全力打造平安校園,確保了全年無治安責任事故發生,營建學生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一、領導重視、重視管理

安全工作是學校第一工作,為切實做好校園安全工作,創設平安、整潔、良好的校園環境,學校成立了以校長為組長、分管德育、后勤、教學的副校長為副組長,各室主任、年級組長、班主任等為成員的學校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職能分工明確,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層層抓落實,傾力打造平安校園。

我校十分重視平安校園創建工作,構成了黨支部總攬全局、同一調和,各部分參與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式,構成了群防群治、齊抓共管的工作協力。制定了相干的工作職責、明確了各領導小組的工作任務。依照教育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并與學校各環節部分、年級組簽訂了《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了各責任人的職責,加大了對各部分及全體教師的安全工作的檢查力度,不斷規范教育教學管理、后勤管理、教師隊伍管理及各項活動管理,并實行了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二、重溫制度、組織落實

制度是落實的保證,完善規章,明確崗位,職責分明,嚴厲紀律,責任到人,是我校展開安全教育活動的一個經驗。我校通過召開行政會,班主任專項例會,全校教師會等各種情勢的會議,認真務實地回納總結學校近一階段校園周邊安全隱患、學生安全等方面工作的新趨勢、新特點、新經驗與教訓,反復討論,研究探索創建平安校園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制度。在此基礎上制定完善了《來訪職員登記制度》、《學校門衛管理制度》、《機動車進出校管理辦法》及《學校財產管理制度》等。

三、完善管理、落在實處

我校地處衛國道順航路,車流量比較大,而且外來活動人口比較多,學校周邊職員情況較為復雜。為了更好的維護校園內全體師生的安全,學校領導非常重視在資金非常緊張的情況下,投進了大量的資金更換了滅火器材;安裝了五部碘鎢燈;維修了學校的圍墻和學校車棚及學校教學樓的外沿墻磚和樓頂及水管。學校近幾年來不斷完善技防網、物防網、人防網的三張網建設,全校視頻監控探頭共有14部,針對各重點關鍵部位如:

,實施全天24小時監控,做到了有題目盡早發現,發現隱患盡早處理;全校共有紅外線探頭9部,設置在重點部分,天天靜校后開啟該裝備,以保障靜校落后行有效監控;全校各主要部分安裝有防盜門等,有效的保障了各重點部分的安全。學校由保衛干部帶領部份后勤職員,在靜校以后對各教學樓和重點部分進行拉網式的檢查工作,確保沒有各種安全隱患的發生。

篇3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4

重點單位的監督抽查是公安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73號令、公安部107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基本形式。為使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抽查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大隊制定了《關于浦江縣年度消防監督抽查方案的報告》(浦公消〔〕3號),對抽查的范圍、分工和數量、時間和步驟及有關要求等進行明確,并在政府網上做了公告。

二、開展檢查,嚴格執法

在日常抽查過程中大隊嚴格按照抽查方案的要求,對人員密集場所、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醫院等重點單位進行仔細監督檢查,檢查事項嚴格對照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表,及時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各類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處罰。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奮戰40日夜,獻禮90周年”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專項活動及“三合一”整治工作,大隊在縣政府的帶領下會同公安局、安監局等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全縣人員密集場所、單位及合用場所進行了消防安全檢查,并對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四個能力”建設進行檢查指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至年6月30日,全縣共抽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90家,抽查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123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33份,責令“三停”15家,處罰罰款金額59.3萬元。

三、重點單位監督抽查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不強,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

部分企業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方面還不到位,責任主體意識不強,檢查、巡查等記錄不能及時到位,不能有效開展單位滅火疏散演練;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薄弱,企業法人、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對消防安全存在僥幸心理。在下步工作中,將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通過開展多形式、多層次、全方位的消防宣傳活動,營造濃厚的消防安全氛圍,切實提高單位員工的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檢查不細致。在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抽查中,部分消防監督人員存在走過場現象,對單位檢查不細致,很少發現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大隊全體消防監督人員要進一步增強消防監督抽查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堅決克服畏難和厭戰情緒,強化監督,落實責任,并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抓緊、抓實、抓好消防監督抽查工作。

(一)深入學習貫徹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篇5

我會根據安全責任書和縣安委會《2009年全椒縣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年初成立了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執行理事會理事長張華任組長,黨組書記畢守榮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任組員。第三季度,領導小組召開了兩次會議學習安全法規、按照“三定”要求布置安全工作。在召開其他業務工作的會議時,領導也逢會必講安全。

二、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落實安全工作。

7--9月份,適逢夏季高溫,防電防火尤為必要。我會要求全體職工下班后,切斷辦公室內所有電源,拔出電腦、空調插頭,防止雷雨天氣,消除安全隱患。

日常工作期間,注意安全防范。做到人離門鎖,財務賬目、錢款、檔案資料安全保管。下班后,鎖好單位所有大門,門衛要做好安全檢查,做到門崗24小時不斷人。

篇6

從對質監局四個單位安全生產督查情況來看,今年以來,特別是市開發區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汽車輪轂拋光車間爆炸事故發生后,各單位對安全生產都十分重視,普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了一次拉網式排查,查隱患,促整改。

(一)領導重視、措施有力。

爆炸事故發生后,各單位都十分警覺,普遍抓得緊,抓得細,及時召開了相應的專題會議,制定了工作方案,全面地安排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全面排查、綜合整治。

篇7

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情況

區衛生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區實際,組織區衛生監督所依法開展了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今年1-4月,我局多次組織衛生監督所對全區鄉鎮集中供水、學校自備供水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共出動衛生監督員146人次,車輛64臺次,監督鄉鎮集中供水、學校自備供水72戶次,監督頻次達4次/戶以上,對鄉鎮集中供水與學校自備供水衛生許可證持有情況、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的建立、管水人員的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衛生設施的完善及使用、水源保護飲水消毒凈化處理等方面進行了檢查。針對各供水單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供水單位相關責任領導進行了通達,并下達了衛生監督整改意見書72份。

三、本區當前生活飲用水存在的問題

本區除使用自來水的鄉鎮、街辦、學校外,其它鄉鎮、學校因受地理位置、天氣、地方經濟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均存在如下衛生問題:

(一)水源地衛生防護差: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本區務本鄉供水站、啊喇鄉政府供水點、大龍潭鄉政府供水站、大田鎮集中供水工程、鎮供水站、平地鎮集中供水站、太平鄉供水站、鎮供水站、中壩鄉政府供水點及啊喇校區、大龍潭校區、中壩中心校、民族中學中壩教學點、鎮中心校、務本中小學校集中式自備供水采用的水源水主要是山區巖層水、水庫水,取水點的水源水周圍為自然山地,無衛生防護帶,也無任何警示標識,鎮供水站還存在水源地(雙河水庫)周邊有農田、農戶的情況,很容易導致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二)飲水消毒處理不到位:國家《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第十六條規定“集中式供水單位配備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必須滿足凈水工藝要求,必須有消毒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轉”,但全區各供水點均無完善的凈化、消毒處理設施,水質未經任何有效凈化和消毒處理即提供飲用的單位有:務本鄉政府供水點、布德鎮供水站、大龍潭鄉政府供水點、鎮供水站、平地鎮供水站、中壩鄉政府供水點、大龍潭鄉校區自備供水、中壩中心校自備供水、區民族中學中壩教學點自備供水、鎮中心校自備供水、務本中小學校自備供水。

(三)人畜飲水工程:全區各鄉鎮村社飲水除分散式取水外,已開展人畜飲水工程,但各村社飲水工程點同樣存在水源地無防護帶、無警示標識,水質未經消毒處理。

(四)水質衛生檢測情況令人擔憂:監測工作處于被動態勢,飲水監測往往是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監測要求后,相關單位才提出申請,缺乏主動性,造成水質監測率不高。同時,由于飲用水未經有效消毒處理,多數供水單位水質檢測不合格,主要是大腸菌群超標(見附件2)。

(五)飲用水衛生管理不到位: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第九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第十一條“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等條款之規定,飲用水的凈化、消毒及管理是一項長期不懈的工作,必須要時時做、天天做,若堅持不好,則會出現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甚至出現飲水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社會的不穩定。但我區目前多數鄉鎮屬偏遠山區,市政供水無法覆蓋,多數自備供水單位因受水源地選擇條件和經濟條件的限制,衛生及防護設施簡陋、不完善,甚至沒有,根本達不到基本的衛生要求,不具備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條件,因此多數供水單位無衛生許可證;且無專人負責飲水衛生管理工作或管水人員未辦理健康證明;也未按照衛生要求進行水質處理等。

(六)飲水安全意識差:部分村民、學生有長期飲用生水的衛生習慣,衛生意識較低,缺乏安全飲水觀念。在我區有的鄉鎮還出現村民投訴當地飲用水中投加消毒劑進行飲水消毒,影響飲水的“口感”等問題。另外,部分村民甚至鄉鎮干部由于長期(一代仍至幾代人)飲用當地未經消毒處理的水,對飲水存在的衛生問題熟視無睹,對衛生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更是不以為然,毫無飲水安全意識。

四、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下步打算

(一)在現有的基礎條件下,克服困難,繼續加強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力度,逐一排查供水不安全隱患,做到一個不漏,全面徹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出責令整改意見并及時上報信息。

(二)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宣傳生活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意義,宣傳普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

(三)積極向上爭取專項經費,為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五、工作建議

區除市政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外,其余鄉鎮、學校飲水主要以地下淺表水為飲用水水源,部分村民直接飲用水庫水或山泉水,所有的水源均無有效防護措施,且飲用前都未經過完全處理就直接飲用,這部分飲用水實際上只能算是“方便水”,無安全可言。故建議:

(一)農村村民及部分學生缺乏飲水安全的健康意識,沒有水源保護的意識,在目前農村飲水改造工程投入經費尚未到位,不能全面飲用經有效消毒、凈化供用自來水的情況下,應注重鄉鎮、學校飲用水水源位置的選擇和保護,大力開展飲水健康的宣傳,在各鄉鎮和學校廣泛持久的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對飲水水源的衛生防護,防止水源受污染,尤其是糞便的污染,提高村民和學生自覺保護水源意識,提倡飲用開水的習慣,是當前改善農村飲水衛生的重要措施。

(二)各鄉鎮政府、農村中小學校應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把飲水安全作為第一要務,提高飲水安全意識,建立并完善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指派專人辦理健康證明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全面負責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

(三)各鄉鎮政府、農村中小學校應加大對本地居民、學校供水系統的資金投入,認真及時落實衛生監督整改意見,盡快完善相關衛生設施,最終達到從水源地到村民用戶、學校管網末梢水全過程的衛生規范處理,飲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確保廣大群眾身體健康。

(四)建議區政府責成各鄉鎮、學校投入經費,嚴格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進行工程化治理,確保各轄區內人民群眾和學生的生活飲用水安全。

(五)各鄉鎮、學校在工程化治理未完成前,要提出確保各轄區內人民群眾和學生的生活飲用水安全的臨時解決方案和措施并及時加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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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長期以來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全局,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政府辦公室結合實際,深入分析和準確把握當前食品安全工作面臨的形式和任務,制定印發了《市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落實了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工作目標、工作措施和完成時限,扎實開展全市食品安全整頓工作。一年來,我市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突出重點、帶動全面、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把食品安全整頓與振興產業結合起來、集中整治與長效機制結合起來、企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結合起來,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為維護食品生產經營正常秩序,促進食品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做了大量工作。通過集中整頓,使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意識進一步增強,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顯提高;食品安全各環節監管責任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效能明顯提高;食品安全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生產經營秩序明顯改善;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食品安全狀況進一步好轉,食品安全事故不斷減少,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得到切實保障。

二、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市食安委牽頭組織職能部門積極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宣傳活動,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圍繞食品安全工作積極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了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識和監督意識,為法律的貫徹實施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我市各職能部門還積極組織開展了《食品安全法》相關學習培訓,尤其是強化執法隊伍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確保執法人員準確理解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內容,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執法水平。同時,我市還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對《食品安全法》的學習,指導、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經營。

三、各司其職,分類整治

圍繞食品安全的重點環節、專項行動、重點區域和場所,著力開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頓。

(一)加強重點環節集中整頓

1.農產品生產環節。加強農資市場管理。嚴格實行種子經營許可證及代銷委托書,農藥、肥料登記證制度。督促全市120多家種子經銷戶按規定辦理了經營備案登記;督促全市4家農藥廠、10家農藥經營公司、293家農藥零售網點誠信守法生產經營;督促全市9家肥料經營公司、300多家肥料零售網點按《肥料登記管理辦法》開展經營活動。截至目前,我市共出動執法人員565人次,出動執法車輛98臺次,檢查生產經營企業300家。通過檢查,全市120多家種子經銷戶全部具備了種子經銷條件,100多個水稻品種,20多個玉米品種全部通過種子經營備案登記;全市293家農藥零售網點基本具備農藥經營條件。檢查中未發現國家禁用、限售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和假冒偽劣農藥;未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過期失效劣質肥料。同時,重點抓好農產品生產基地監管,從源頭上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化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無公害農產品產品認證和無公害農產品專用標志管理;積極組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蔬菜)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此外,我市農業標準化工作全面展開,已編制無公害農產品(種植業)生產技術規程20項,其中糧油2項,水果7項,蔬菜10項,加工產品1項。全市農產品保護地栽培10萬畝,創匯蔬菜生產基地1萬余畝,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23萬畝。

針對禽畜產品監管,市畜牧食品局成立了“市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印發了《2010年深化畜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方案》,以及生鮮乳、飼料、獸藥、瘦肉精、農資打假等5個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加強生豬肉牛屠宰檢疫監管,年初與各生豬屠宰點簽訂了《食品安全責任書》;加強家禽屠宰及其產品經營市場監督檢查和生鮮乳生產監管,對全市33戶奶牛規模養殖場進行了逐家逐戶的清查,對動物衛生條件不合格的場戶,按《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試行)的要求》,提出整改意見,發放整改通知書;加強飼料獸藥生產經營管理,重點檢查企業非法添加違禁物質的行為,共檢查飼料企業24家,并與20家飼料生產企業簽訂了飼料生產管理《責任書》,完成對20家飼料企業的年度審查備案,對4家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上報省畜牧食品局注銷《生產許可證》,對全市20家飼料企業進行“全覆蓋”檢查,共檢查66個產品,合格數64個。

針對水產品安全,市水務局出動執法人員360人次,深入主要水產養殖區,發放《健康養殖實用技術手冊》,向水產養殖戶(場)宣傳水產食品安全的目的意義及其重要性,要求養殖水面在5畝以上的必須建立健康養殖生產檔案。對具備無公害水產品養殖條件的漁場,引導、指導養殖村社按照健康養殖標準,嚴格規范生產行為,積極創建、壯大水產品無公害基地。在抓好健康養殖生產的前提下,大力抓好投入品的監管工作。今年已抽檢了8個水產投入品,2個水產品樣品,對氯霉素、喹諾酮、磺胺喹啉以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指標進行了檢驗,抽檢合格率達100%。同時,積極在全市水產業推行水產品安全承諾書制度。

2.食品生產環節。以食品專項整頓及《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為契機,我市質監部門不斷加強對企業法人、質量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化驗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充分發揮“三位一體”監管模式的作用,采取進村、進戶、進廠等方式,對全市食品加工企業、食品小作坊開展全面普查。從普查資料看,目前我市食品生產企業(小作坊)209家,其中食品生產企業162家,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3家,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17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27家。為增強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按照食品監管分類指導原則,質監部門對162家辦證食品企業進行了分類,目前a類監管企業40家,b類監管企業106家,c類監管企業36家。同時,嚴把發證審查關,健全食品企業質量檔案,嚴厲打擊無生產許可證違法生產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此外,以食品企業潛在質量安全隱患為重點,以準入、監管、抽查和查處為手段,規范整治食品生產行為;規范整治濫用食品添加劑和使用非食品物質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規范食品小作坊加工行為。全面提升了我市食品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產品質量控制能力。

3.食品流通環節。全面推進食品經營主體建立和落實自律制度。重點督促食品經營主體建立和落實進貨索證檢查驗收、購銷臺帳、質量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認真研究具體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規范和依法督促食品銷售者落實各項食品安全制度。注重抓好新設立的各類食品銷售者的“兩項制度”建立。加大食品安全分類監管的工作力度,對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及食品批發企業,重點監督其落實進貨查驗和購銷臺帳制度。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作用,認真落實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強化“六查六看”市場巡查,不斷創新基層監管方式方法,應用網絡、現代辦公設備和快速檢測等手段,進一步提高日常監管的科技含量和現代化水平。完善食品經營者經濟戶口管理,積極推進食品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強化對小作坊、小集市、小門店和流動攤販的監管;強化對初級農產品、腌制品及散裝食品的質量監管,嚴厲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和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

4.餐飲消費環節。進一步規范餐飲服務經營行為,把查處無證經營行為作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內容。組織衛生監督人員,對全市轄區內餐飲服務經營單位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整頓工作開展以來,我市共監督檢查餐飲服務單位1060余戶,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經營單位給予了行政處罰,其中警告5戶,當場處罰2戶,對2戶無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經營戶,依據《食品安全法》有關條款進行了立案查處。在開展大中專院校校園及周邊環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對航天學院周邊兩家無證餐飲經營單位實施了依法取締。繼續開展餐飲業、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繼續推行餐飲單位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度,嚴格餐飲業和學校食堂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的審查發證。加強群體性聚餐的監督管理和指導,防范群體性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加強旅游景區餐飲單位衛生監督,進一步規范全市旅游景區餐飲企業的經營行為。通過整治,有力的打擊了違法行為,規范了餐飲服務經營秩序。

(二)積極開展食品安全整頓專項行動

1.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監管。根據我市學校食品安全的實際情況,確定整頓工作的重點為學校食堂、小賣部、飲用水、學校周邊飲食攤點。強化索證索票、進貨驗收,積極推行原料進貨溯源制度;開展并提升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實行了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度;嚴格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檢查,實行從業人員上崗培訓合格制度。在整頓工作期間,我市教育、衛生、工商等部門組成聯合集中整治小組,針對食品安全薄弱環節,對各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責任制執行情況、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追究情況和各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機構、設施設備、安全措施、安全防范、安全隱患、規范化、制度化管理等情況進行了全面監督檢查。檢查工作堅持深入學校食堂、餐廳,深入師生及廣大群眾當中,掌握實際情況,實行檢查與整改相結合,有效提升了整頓工作力度。經食品安全專項整頓自查,我市48所學生食堂(其中a級食堂3個,b級食堂16個,c級食堂29個)都實施了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實施率達100%;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信譽度評級率達100%;全部食堂均具備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建立有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并都進行了上墻公示;全部269名食堂從業人員都辦有效健康證。所有22個學校校內小賣部均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22名均取得了健康證,無“三無”及過期變質食品出售。學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顯著提高,師生食品安全意識明顯增強。

2.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非法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進一步清理檢查了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主體資格,加強食品添加劑合法性的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嚴厲查處研制、生產、銷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為;進一步推進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制度,加大對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力度,依法取締非法食品添加劑加工、銷售的黑窩點,嚴格食品添加劑運輸、倉儲的管理措施,切斷其非法供應渠道。同時,以方便食品、飲用水、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泡菜等高風險產品為重點,加大了對生產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力度,嚴格食品添加劑備案管理,檢查食品添加劑進貨臺賬和使用記錄,著力整頓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防止出現行業性質量安全問題。

3.加強乳品和含乳食品監督管理。專門成立了問題乳粉清查聯合工作組,相關職能部門對全市奶牛規模養殖場進行全面排查,對全市2家取得“qs”的含乳食品生產企業(四川米老頭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市喜禾食品有限公司),按要求進行專項抽樣檢查;對成百超市、新桂花超市及鄉鎮等28家大中型超市、4家乳品專賣店實施了突擊檢查。有力地杜絕了“問題奶粉”流入我市。

4.大力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我市將“地溝油”專項整治作為食品安全整頓的重要內容,認真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地溝油”行為。按照部門職責和食品安全整頓任務分工,商務部門加強了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企業誠信經營;質監部門加強了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食品生產單位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工商部門加強了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嚴厲打擊經營“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加強了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嚴厲打擊購買、使用“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還加強了對食用油的風險監測,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檢測方法。

(三)加強對重點區域和場所的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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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市食安委牽頭組織職能部門積極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宣傳活動,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圍繞食品安全工作積極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了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識和監督意識,為法律的貫徹實施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我市各職能部門還積極組織開展了《食品安全法》相關學習培訓,尤其是強化執法隊伍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確保執法人員準確理解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內容,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執法水平。同時,我市還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對《食品安全法》的學習,指導、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經營。

三、各司其職,分類整治

圍繞食品安全的重點環節、專項行動、重點區域和場所,著力開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頓。

(一)加強重點環節集中整頓

針對水產品安全,市水務局出動執法人員360人次,深入主要水產養殖區,發放《健康養殖實用技術手冊》,向水產養殖戶(場)宣傳水產食品安全的目的意義及其重要性,要求養殖水面在5畝以上的必須建立健康養殖生產檔案。對具備無公害水產品養殖條件的漁場,引導、指導養殖村社按照健康養殖標準,嚴格規范生產行為,積極創建、壯大水產品無公害基地。在抓好健康養殖生產的前提下,大力抓好投入品的監管工作。今年已抽檢了8個水產投入品,2個水產品樣品,對氯霉素、喹諾酮、磺胺喹啉以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指標進行了檢驗,抽檢合格率達100%。同時,積極在全市水產業推行水產品安全承諾書制度。

3. 食品流通環節。全面推進食品經營主體建立和落實自律制度。重點督促食品經營主體建立和落實進貨索證檢查驗收、購銷臺帳、質量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認真研究具體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規范和依法督促食品銷售者落實各項食品安全制度。注重抓好新設立的各類食品銷售者的“兩項制度”建立。加大食品安全分類監管的工作力度,對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及食品批發企業,重點監督其落實進貨查驗和購銷臺帳制度。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作用,認真落實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強化“六查六看”市場巡查,不斷創新基層監管方式方法,應用網絡、現代辦公設備和快速檢測等手段,進一步提高日常監管的科技含量和現代化水平。完善食品經營者經濟戶口管理,積極推進食品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強化對小作坊、小集市、小門店和流動攤販的監管;強化對初級農產品、腌制品及散裝食品的質量監管,嚴厲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和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

(二)積極開展食品安全整頓專項行動

2.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非法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進一步清理檢查了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主體資格,加強食品添加劑合法性的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嚴厲查處研制、生產、銷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為;進一步推進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制度,加大對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力度,依法取締非法食品添加劑加工、銷售的黑窩點,嚴格食品添加劑運輸、倉儲的管理措施,切斷其非法供應渠道。同時,以方便食品、飲用水、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泡菜等高風險產品為重點,加大了對生產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力度,嚴格食品添加劑備案管理,檢查食品添加劑進貨臺賬和使用記錄,著力整頓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防止出現行業性質量安全問題。

3.加強乳品和含乳食品監督管理。專門成立了問題乳粉清查聯合工作組,相關職能部門對全市奶牛規模養殖場進行全面排查,對全市2家取得“qs”的含乳食品生產企業(四川米老頭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市喜禾食品有限公司),按要求進行專項抽樣檢查;對成百超市、新桂花超市及鄉鎮等28家大中型超市、4家乳品專賣店實施了突擊檢查。有力地杜絕了“問題奶粉”流入我市。

4. 大力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我市將“地溝油”專項整治作為食品安全整頓的重要內容,認真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地溝油”行為。按照部門職責和食品安全整頓任務分工,商務部門加強了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企業誠信經營;質監部門加強了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食品生產單位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工商部門加強了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嚴厲打擊經營“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加強了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嚴厲打擊購買、使用“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還加強了對食用油的風險監測,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檢測方法。

(三)加強對重點區域和場所的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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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優秀綜合化審查報告評比”活動。通過這次活動。發現實踐中制作審查報告還存在很多問題,審查報告樣本有些地方的設計還不夠科學、合理,如存在內容交叉、重復的問題等。為此,公訴廳于2009年6月正式啟動樣本的修改程序。在樣本修改、論證期間,河南趙作海重大冤錯案件暴露出來,引起強烈的社會反響:“兩高三部”的“兩個證據規定”出臺,加大了公訴環節的證明責任,對公訴工作提出了更嚴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因此,這次修改樣本沒有停留在格式、體例的調整上,而是結合冤錯案件專題調研材料,對錯案產生的原因、規律以及如何通過審查報告樣本的設置,最大限度地避免錯案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目的是為了通過制定出更加結構合理、內容全面、重點突出、詳略得當,能夠體現規范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樣本,積極引導承辦人樹立正確嚴謹的審查思維,為實踐提供科學有效的案件審查思路,從而進一步提高審查質量,有效預防錯案的發生。最后,經過多方征求意見、多次進行論證,新樣本歷經兩年半的時間終于制定下發。

二、新樣本的種類及名稱

近年來,刑事案件急劇上升,公訴任務日益繁重,而原樣本的格式較為復雜,制作起來工作量較大。案件有繁有簡,尤其是基層檢察院辦理的案件,多數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對這類案件簡化制作審查報告,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偵監字[2007]4號,以下簡稱《快速辦理意見》)也對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何簡化制作審查報告做出相應的規定和有益嘗試。鑒于上述情況,我們采納了各地的意見,將樣本設計成普通版和簡化版兩種格式,以便各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適用。普通版樣本是對原樣本進行適當調整和完善后形成,簡化版樣本則主要是依據《快速辦理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普通版樣本的基礎上進行簡化而成。其中簡化版樣本在正文“二、認定屬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理由”部分規定了適用簡化版樣本的范圍是“經審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屬于第四條第款規定的案件”;適用的程序是“經部門負責人批準(或者主訴檢察官決定),依法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簡化制作案件審查報告”。

由于公訴案件一審與二審在審查內容、審點,等方面有一定的差異,二者在制作審查報告時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將此次修改后的樣本名稱確定為公訴案件(一審)審查報告。另外,為了使用方便,這次修改樣本,將制作說明中的有關內容納入到樣本的有關要求之中,不再另行設計單獨的制作說明。

三、普通版樣本重點內容解讀

普通版樣本是對原樣本中內容交叉、重復的部分進行整合、刪簡,并對相關具體內容進行調整、充實后形成。由于篇幅所限,現將有關重點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于總體結構

與原樣本相比,普通版樣本在總體結構上進行了以下調整:

一是刪除原樣本正文中“四、審查復核證據、退查、自行補充偵查過程”和“五、工作情況”兩項,將這兩項中有關程序方面的內容納入導語部分一并敘明:將退查、自行補充偵查的具體內容,列為附件即“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和“自行補充偵查提綱”:將涉及對事實、證據的論證、說明等內容,放在后面的“五、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分析”中一并有針對性地具體論證或表述;而將其中有關辯護人意見、被害人意見等內容獨立設置為一項,即“四、相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意見”。這樣修改主要是為了使審查報告在整體結構上更加簡明、緊湊,在具體內容的表述上更加集中、完整。

二是將正文中“六、依法審查后認定的事實”、“七、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和“八、對證據的分析論證”三部分內容合并為一項,即“五、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分析”,在所認定事實的后面直接列舉能夠證明所認定事實的證據,然后再對所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論證。這樣修改主要是為了使證據證明事實更為直觀,使事實和證據緊密銜接。原樣本將事實與證據分開表述和論證,不僅容易割裂二者之間內在的依存關系,而且使證據分析的邏輯層次更為繁復,尤其不適應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復雜案件的需要。

(二)關于“二、發、破案經過”部分

這次修改樣本。將原樣本小標題“二、案件偵破簡要過程”修改為“二、發、破案經過”;將提示部分修改為“綜合全案證據材料,客觀敘寫本案發案、立案、破案的時間、經過等情況,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經過。”這樣修改主要是考慮:“偵破”一詞無法涵蓋“揭發”情況;發、破案緊密相聯、不可分割,不僅應重視破案過程,也應重視發案過程:對發、破案經過的審查不能僅僅依賴案卷中破案報告、抓獲經過或者情況說明等偵查機關出具的材料,而應當結合全案證據反映的案件來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間、經過,抓捕線索來源情況,證據信息的逐步揭示過程等綜合分析案件偵破經過,因此要求制作此部分時要“綜合全案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經過,關系到諸多量刑情節的認定,如是否自首,是否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實),是否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節既可能影響定罪,又可能影響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屬協助抓捕等,因此特別對此進行了強調。總結冤錯案件在審查環節未能得到糾正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由于偵查程序封閉,公訴人員不了解偵查過程,只能看到偵查結果,因此發現非法證據等證據隱患的難度大。發、破案經過反映了從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觀情況。也反映了偵查機關發現罪行、獲取證據、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維演進過程。因此重視審查發、破案經過。不僅有利于查明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逃逸等量刑情節。而且有利于宏觀把握證據體系的構建脈絡,通過對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先后順序等細節審查。可以有效地防范證據隱患,提升證據把關能力。因此,承辦人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發、破案經過的審查力度。

(三)關于“四、相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意見”部分

這次修改樣本將辯護人、被害人等“相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意見”獨立設置為一項,目的是為了強化承辦人對相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各種意見和各種疑問的充分重視,以利于檢察機關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公訴人員輕信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而忽視犯罪嫌疑人

的辯解和辯護律師意見的問題,從而導致應當發現的證據疑點未能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進行深入核查。進而造成錯案。基于辯護的對抗屬性,辯護律師對發現控方證據疑點具有積極的態度和豐富的經驗。因此,我們應當善于借助律師的力量來發現證據疑點,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錯案發生。

(四)關于“五、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分析”部分

該部分是審查報告最為關鍵的部分。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審查認定是審查工作的核心,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冤錯案件都是源于事實、證據的認定錯誤。因此這次修改樣本,針對實踐中制作該部分存在的諸多問題,對這部分的制作提出更加具體、詳細的制作要求,并且提供一些示范性的內容,以引導承辦人注重對單個證據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獨立審查,改變在審查中主要圍繞口供進行證據印證的審查方法,進一步提高綜合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能力。具體要求如下:

首先提出總的要求,即“寫明經審查后查明的事實和具體的證據。”這主要是針對實踐中不具體寫明審查后認定的事實和不摘錄證據的具體內容,從而導致無法根據審查報告了解承辦人認定的具體事實、證據的問題。

其次,對事實的敘寫提出具體要求,以提示、引導承辦人如何明確、客觀、全面地認定案件事實。一是明確要求“犯罪事實要按照犯罪構成來敘寫”,這是因為“依法審查后認定的事實”是承辦人通過對全案證據材料進行甄別、取舍、分析、歸納后所作出的總結性概括,是有證據證實的法律事實:二是針對實踐中對事實、情節表述不全面,甚至遺漏關鍵的事實、情節的問題,提示承辦人“凡是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都應當敘述清楚,尤其不能遺漏關鍵的事實、情節。具體包括作案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實施過程、手段、犯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現如有無坦白、自首、立功、退贓等事實和情節”;三是對于共同犯罪,提示承辦人要對“各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應在事實中得到呈現”:四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認定事實冗長繁瑣的問題,提示承辦人“注意不要在認定的事實中夾雜一些與定罪量刑無關內容”。

第三,對證據的摘錄提出具體要求并給出相關提示。一是針對實踐中摘錄證據不圍繞認定的事實,把一些沒有認定的證據也列在其中從而造成邏輯混亂的問題,提示承辦人“在此摘錄的證據應當是經過審查復核后查證屬實的。對于不能采信的證據在后面綜合分析論證時指出”:二是引導承辦人改變審查案件先從口供看起,再比對其他證據的習慣,要求“證據要按照先客觀性證據即物證、書證、勘驗或者檢查筆錄、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后主觀性證據即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的順序具體列舉,以客觀證據為基石構建證據體系”;三是為引導承辦人注重從取證主體、取證程序及證據材料的表現形式等各個方面對單個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全面、獨立的審查,要求“在證據名稱后用括號分別注明每份證據的來源和特征,包括取證主體、取證時間、地點、取證程序、證據材料表現形式以及證據與證據之間?關聯性等”:四是為進一步引導承辦人對單個證據進行必要的總結、分析和初步比對(包括縱向比對,如某個證據前后變化情況:橫向比對,即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證據之間是否存在問題、差異等),為后面對證據的綜合分析論證奠定基礎,具體要求并提示“摘錄每份證據的具體內容后,要對其所證明的事項進行必要的說明,并對證據本身及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存在問題以及存在的問題是否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等進行必要的分析,以確認所摘錄的證據客觀屬實。如說明單個證據經審查發現的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問題、證據變化及復核補證情況等,藉此客觀的呈現該證據的全貌,為證據體系的整體評價奠定基礎”,“對于分組舉證的,還要在每組證據全部摘錄和分析后,對該組證據所證明的事項作小結和說明”:五是針對實踐中摘錄證據不全面或者摘錄證據過于冗長繁瑣等問題,明確要求并提示“摘錄證據既要具體、全面,又要突出關鍵點,對于言詞證據可以進行必要的歸納、概括”,“要兼顧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全面收集,為量刑建議打好事實證據基礎”。上述規定有利于引導承辦人全面、客觀地表述單個證據的證據狀態,從而促進其排除非法、虛假證據,補充完善瑕疵證據,總結冤錯案件在審查環節未能得到糾正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是公訴人員不注重對單個證據的獨立審查,習慣于圍繞口供簡單地比對其他證據的內容是否與口供印證一致,違背了先單個證據獨立審查。后全案證據相互印證的邏輯規律,即不是以單個證據的初步真實性來保障印證結論的準確性,而是以證據間的初步印證來反推單個證據的真實性。如不注重審查證據的合法性,把與口供相印證但來源不清的物證作為定案依據,把與口供相印證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辨認結果作為定案依據等,從而導致嚴重錯案。由于口供具有不穩定、易失真的特性,簡單以口供為基準來比對其他證據,很容易被誤導。從而無法發現證據中存在的問題。為此必須改變不科學的審查方法,強調注重對單個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獨立審查,以保證每一單個證據在納入印證體系之前盡可能具備真實性保障。

最后,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對事實證據分析論證不到位,甚至僅有形式上的分析而無實質性分析的問題,在前面對單個證據的初步分析、比對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規范對事實、證據“綜合分析論證”部分的內容。引導承辦人全方位、有層次、有條理地對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全案證據摘錄后,要對全案所有證據的證明力、客觀性、合法性以及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與事實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對于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應結合證據體系說明矛盾是否能夠排除:對于案件非主要事實及情節不夠清楚的,應說明該非主要事實、情節是否影響案件基本事實及主要情節的認定,從而得出所建立的證據體系是否完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認定的結論。另外,對于不真實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證據要在此指出,對于不能認定的事實和情節,應當作出有根據有分析的說明。尤其是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如與偵查機關認定事實、采信證據不一致,或者是否應當采納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人等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意見等,更要重點分析論證”。對事實、證據的“綜合分析論證”,實際上要解決的就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證明標準問題。實踐中對此已形成較為一致的認識,認為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由于“事實清楚”與“證據確實充分”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論證事實是否清楚的同時必然要引述、分析證據,即哪些事實、情節有哪些證據支

持等,因此需要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做為一個整體來考察、論證。列寧曾經說過:“如果從事實的全部總和,以事實的聯系去掌握事實,那么,事實不僅是‘勝于雄辯的東西’,而且是證據確鑿的東西。”因此,我們必須不斷提高綜合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能力。總結冤錯案件在審查環節未能得到糾正的原因,公訴人員綜合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能力不足,不能從整體上、邏輯上審查、判斷、分析、把握證據也是其中之一。公訴案件審查是一門實踐的藝術,因此高度重視審查報告關于事實、證據“綜合分析論證”部分的制作,不斷地實踐、總結,是我們提高綜合審查、判斷、運用證據能力的有效途徑。

(五)關于“七、承辦人意見”部分

這次修改樣本。針對實踐中制作該部分普遍存在的分析論證不全面、缺乏針對性等問題,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引導承辦人加強對法律適用問題的分析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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