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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9-23 06:54:3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增值稅轉型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增值稅轉型論文

篇1

1增值稅轉型的主要內容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動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所謂增值,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大于購進商品和取得勞務時所支付的金額,是納稅人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創造的新增價值,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制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生產型、收入型、消費型。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已征增值稅,只允許扣除用于生產經營的流動資產的價值,如原材料、燃料等。因此,生產型增值稅的增值部分實際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其稅基最大,重復征稅也最嚴重,收入型增值稅除允許扣除流動資產的價值外,還可以扣除固定資產的當期折舊價值,其增值部分實際上相當于國民收入,稅基小于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一次性扣除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全部價值,實際上相當于只對消費資料征稅,而生產資料不征稅,因此其稅基最小,消除重復征稅也最徹底。我國2009年1月開始實行的增值稅改革,就是將原來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即增值稅轉型。

在全社會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的新形勢下,我國推行的增值稅轉型旨在降低企業的稅負,促進宏觀經濟的新一輪增長。其核心內容是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與以前實施的增值制度相比,此次增值稅轉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改變:

(1)允許企業新購譬如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并明確:①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均可抵扣;②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③根據其上位法授權,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具體明確為應征消費稅的游艇、汽車和摩托車。個人擁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產經營用品計算抵扣進項稅,為堵塞漏洞,規定凡納稅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如果是外購后銷售的屬于普通貨物,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對企業新購設備所含進項稅額采用規范的直接抵扣辦法,不再采用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辦法,增量抵扣是指納稅人當年新購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只能在納稅人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稅額中抵扣,沒有新增增值稅額的不允許抵扣,而直接抵扣辦法,納稅人當年新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抵扣不完的結轉以后年度抵扣。

(3)為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在擴大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降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負擔的同時,調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把增值稅的征收率分別由原來的6%和4%統一調低到3%。

(4)與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用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同時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2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的影響

此次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的影響總的來說都是利好,它一方面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增強了企業的獲利能力,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另一方面,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穩步發展等也有一定的作用。

2.1增值稅轉型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1)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與生產型增值稅相比可以增加企業盈利。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購置設備的進項稅額直接抵扣,減少企業稅收支出。雖然同時降低了新增固定資產的折舊提取額造成所得稅有所增加,但總的來說企業利潤還是有所提高的,如購入價值10萬元的設備,使用壽命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33%,在生產型增值說形式下,企業新增固定資產11.7萬元,每年的折舊額為1.17萬元,每年可使企業少繳所得稅0.386萬元,折算成年金現值為2.3724萬元。在消費型增值稅形式下,企業新增固定資產10萬元,可少繳增值說1.7萬元,雖然第年折舊額為1萬元,使企業少繳所得說為0.33萬元,折算成年金現值為2.0277萬元,比生產型增值稅形式下少0.3447萬元(2.3724—2.0277),但企業總利潤還是增加了1.3553萬元(1.7—0.3447)。

(2)增值稅轉型提升設備當年的現金流量,增值稅轉型最終通過降低產品銷售成本,來提高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固定資產投資的當年,由于企業可以少繳增值稅,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由于增值稅支出的大幅減少而有所上升,但以后各年的現金流量不再受增值稅轉型的直接影響,同時投資當年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除了受增值稅抵扣的影響外,還有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資產的作用而使凈經營活動現金流入有所增加,因當年投資固定資產對于現金支出的影響一般高于新增固定資產。而且,受其影響,融資現金流量中的利息支付也會有所上升。

2.2增值稅轉型對企業其他方面的影響

(1)有利于促進設備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升級,在原有的增值稅制度下,高新技術企業既要承擔多投固定資產的壓力,又要承擔多繳稅的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者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積極性,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而增值稅轉型可使技術密集型企業、資本密集型企業得到更多進項稅額的抵扣,獲得更多的減稅收入,有利于企業改進技術,采用先進設備提高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的產業改造和產業升級,優化產業結構。

(2)有利于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在生產型增值稅條件下,由于固定資產增值稅額不能抵扣,使許多企業不愿意更新設備,造成設備老化、技術陳舊,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增值稅轉型在很大程度上鼓勵企業進行投資,更新設備、提高技術,從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同時,此次增值稅轉型中將礦產品增值稅恢復到17%,有利于礦產品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進一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轉3增值稅轉型下企業的應對措施

此次增值稅轉型總體上說對我國極大部分企業都是有利的,但對不同行業、企業的影響也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設備、工具類固定資產投資額比較大的資本密集型企業,如橡膠制品業、印刷業和木材加工及其制品業、金屬制品業、紡織業、家俱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等,因這些企業在新稅制下能得到較大額度的進項稅抵扣,因此受益較為明顯。而一些固定資產投入較少的企業,如勞動密集企業、商業企業以及還沒有開征增值稅的交通運輸業、倉儲業、建筑安裝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等受增值稅轉型的影響相對較小。小規模納稅人在此次增值稅轉型中因將稅率統一降至了3%,也能不同程度上受到制度的激勵,獲取一定的利益,各不同行業、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特點,抓信增值稅轉型帶來的有利時機,采取相應措施,促使企業長期穩步發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加快設備更新、技術改造,進行產品更新換代,以省下更多的資金,增加利潤,擴大生產,同時要注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購入時機,加強發票管理等內部管理機制,配合增值稅轉型的實施以獲取更大利益,(1)采購固定資產應盡量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動產以外的購進固定資產(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用于自制固定資產(含改擴建、安裝)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才能享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政策,如果購進時不能分清固定資產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待明確購進固定資產的用途后,再最終決定是否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2)采購固定資產必須選擇供貨商的納稅人身份。在采購固定資產時,供貨商的納稅人身份有兩種,即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企業在采購固定資產時應選擇一般納稅人供貨商,因為這樣才能使我們獲得更多的進項稅抵扣,(2)合理選擇固定資產購入時機。因為當期進項稅額只能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未抵扣完的將結轉至下期抵扣,所以企業應在出現大量增值稅銷項稅額時期購入固定資產,以實現全額抵扣,企業必須對固定資產投資做出財務預算,合理規劃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分期分批進行固定資產更新,以實現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速度與企業財稅目標的配合。

篇2

1增值稅轉型的主要內容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動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所謂增值,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大于購進商品和取得勞務時所支付的金額,是納稅人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創造的新增價值,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制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生產型、收入型、消費型。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已征增值稅,只允許扣除用于生產經營的流動資產的價值,如原材料、燃料等。因此,生產型增值稅的增值部分實際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其稅基最大,重復征稅也最嚴重,收入型增值稅除允許扣除流動資產的價值外,還可以扣除固定資產的當期折舊價值,其增值部分實際上相當于國民收入,稅基小于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一次性扣除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全部價值,實際上相當于只對消費資料征稅,而生產資料不征稅,因此其稅基最小,消除重復征稅也最徹底。我國2009年1月開始實行的增值稅改革,就是將原來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即增值稅轉型。

在全社會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的新形勢下,我國推行的增值稅轉型旨在降低企業的稅負,促進宏觀經濟的新一輪增長。其核心內容是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與以前實施的增值制度相比,此次增值稅轉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改變:

(1)允許企業新購譬如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并明確:①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均可抵扣;②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③根據其上位法授權,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具體明確為應征消費稅的游艇、汽車和摩托車。個人擁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產經營用品計算抵扣進項稅,為堵塞漏洞,規定凡納稅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如果是外購后銷售的屬于普通貨物,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對企業新購設備所含進項稅額采用規范的直接抵扣辦法,不再采用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辦法,增量抵扣是指納稅人當年新購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只能在納稅人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稅額中抵扣,沒有新增增值稅額的不允許抵扣,而直接抵扣辦法,納稅人當年新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抵扣不完的結轉以后年度抵扣。

(3)為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在擴大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降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負擔的同時,調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把增值稅的征收率分別由原來的6%和4%統一調低到3%。

(4)與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用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同時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2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的影響

此次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的影響總的來說都是利好,它一方面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增強了企業的獲利能力,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另一方面,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穩步發展等也有一定的作用。

2.1增值稅轉型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1)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與生產型增值稅相比可以增加企業盈利。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購置設備的進項稅額直接抵扣,減少企業稅收支出。雖然同時降低了新增固定資產的折舊提取額造成所得稅有所增加,但總的來說企業利潤還是有所提高的,如購入價值10萬元的設備,使用壽命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33%,在生產型增值說形式下,企業新增固定資產11.7萬元,每年的折舊額為1.17萬元,每年可使企業少繳所得稅0.386萬元,折算成年金現值為2.3724萬元。在消費型增值稅形式下,企業新增固定資產10萬元,可少繳增值說1.7萬元,雖然第年折舊額為1萬元,使企業少繳所得說為0.33萬元,折算成年金現值為2.0277萬元,比生產型增值稅形式下少0.3447萬元(2.3724—2.0277),但企業總利潤還是增加了1.3553萬元(1.7—0.3447)。

(2)增值稅轉型提升設備當年的現金流量,增值稅轉型最終通過降低產品銷售成本,來提高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固定資產投資的當年,由于企業可以少繳增值稅,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由于增值稅支出的大幅減少而有所上升,但以后各年的現金流量不再受增值稅轉型的直接影響,同時投資當年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除了受增值稅抵扣的影響外,還有可能由于新增固定資產的作用而使凈經營活動現金流入有所增加,因當年投資固定資產對于現金支出的影響一般高于新增固定資產。而且,受其影響,融資現金流量中的利息支付也會有所上升。

2.2增值稅轉型對企業其他方面的影響

(1)有利于促進設備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升級,在原有的增值稅制度下,高新技術企業既要承擔多投固定資產的壓力,又要承擔多繳稅的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者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積極性,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而增值稅轉型可使技術密集型企業、資本密集型企業得到更多進項稅額的抵扣,獲得更多的減稅收入,有利于企業改進技術,采用先進設備提高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的產業改造和產業升級,優化產業結構。

(2)有利于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在生產型增值稅條件下,由于固定資產增值稅額不能抵扣,使許多企業不愿意更新設備,造成設備老化、技術陳舊,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增值稅轉型在很大程度上鼓勵企業進行投資,更新設備、提高技術,從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同時,此次增值稅轉型中將礦產品增值稅恢復到17%,有利于礦產品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進一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3增值稅轉型下企業的應對措施

此次增值稅轉型總體上說對我國極大部分企業都是有利的,但對不同行業、企業的影響也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設備、工具類固定資產投資額比較大的資本密集型企業,如橡膠制品業、印刷業和木材加工及其制品業、金屬制品業、紡織業、家俱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等,因這些企業在新稅制下能得到較大額度的進項稅抵扣,因此受益較為明顯。而一些固定資產投入較少的企業,如勞動密集企業、商業企業以及還沒有開征增值稅的交通運輸業、倉儲業、建筑安裝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等受增值稅轉型的影響相對較小。小規模納稅人在此次增值稅轉型中因將稅率統一降至了3%,也能不同程度上受到制度的激勵,獲取一定的利益,各不同行業、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特點,抓信增值稅轉型帶來的有利時機,采取相應措施,促使企業長期穩步發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加快設備更新、技術改造,進行產品更新換代,以省下更多的資金,增加利潤,擴大生產,同時要注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購入時機,加強發票管理等內部管理機制,配合增值稅轉型的實施以獲取更大利益,(1)采購固定資產應盡量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動產以外的購進固定資產(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用于自制固定資產(含改擴建、安裝)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才能享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政策,如果購進時不能分清固定資產用途的,也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待明確購進固定資產的用途后,再最終決定是否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2)采購固定資產必須選擇供貨商的納稅人身份。在采購固定資產時,供貨商的納稅人身份有兩種,即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企業在采購固定資產時應選擇一般納稅人供貨商,因為這樣才能使我們獲得更多的進項稅抵扣,(2)合理選擇固定資產購入時機。因為當期進項稅額只能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未抵扣完的將結轉至下期抵扣,所以企業應在出現大量增值稅銷項稅額時期購入固定資產,以實現全額抵扣,企業必須對固定資產投資做出財務預算,合理規劃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分期分批進行固定資產更新,以實現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速度與企業財稅目標的配合。

篇3

一、現行增值稅制度的實施和成效

我國從1979年開始在部分行業進行增值稅的試點,現行增值稅是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的產物。1994年的增值稅改革主要集中在擴大征收范圍、簡并稅率、簡化征收方式、實行價稅分流和發票抵扣等幾個方面,并且選擇了生產型增值稅而沒有選擇消費型增值稅,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

(1)消除經濟發展的過熱狀態。20世紀90年代中期,由于投資預算軟約束,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資饑渴癥”以及非理性投資行為,固定資產投資高速增長,通貨膨脹率居高不下,我國經濟發展呈現過熱狀態。為了抑制當時過熱的社會經濟,我國選擇了生產型增值稅。

(2)聚集財政收入,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從1979年的28.4%下降到1993年的12.56%,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先升后降,從1979年的20.18%上升到1984年“利改稅”之后的40.51%,此后,又逐年下降到1993年的22.02%.財政收入的這“兩個比重”偏低,使得中央財政赤字壓力陡增,宏觀調控能力受到制約和削弱。在這種情況下,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便是提高“兩個比重”,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生產型增值稅由于不能對購進固定資產價值進行抵扣,有利于擴大稅基、增加稅收收入,因而成為當時的選擇。

此外,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客觀上有利于資本有機構成低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有利于擴大就業。這一點也是當時選擇生產型增值稅的一個重要原因。

從生產型增值稅實行的情況來看,應該說,達到了稅制改革時設想的目的。從消除經濟發展過熱狀態來看,由于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稅金,較好地抑制了企業的“投資饑渴癥”,降低了我國過高的固定資產投資率和通貨膨脹率,為我國1996年底順利實現經濟“軟著陸”提供了稅制上的保證。從聚集財政收入的效果來看,1994-2001年,我國GDP翻了一番多,年均增長率達到13.6%,而同期財政收入總量則增加了兩倍多,年均增長率高達18%.2001年底,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達17.1%,比1993年提高了4.5個百分點。1994年稅制改革后,中央財政收入在全國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2001年為52.38%.在促進財政收入增長的各種因素中,最重要的還是經濟增長因素,但政策因素和稅收征管因素的作用也不容忽視。生產型增值稅制度的采用可以歸于政策因素一類,應該說,這一制度促進了我國財政收入的快速增長。

可見,1994年稅制改革時,我國選擇生產型增值稅,切合當時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是我國經濟發展特定階段的選擇,而且,在實際經濟運行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現行增值稅制度的缺陷

與1994年稅制改革時相比,當前,我國的經濟形勢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經濟發展出現通貨緊縮趨勢。從1998年開始,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特點,大部分商品由供不應求轉變為供過于求,商品供給過剩,物價持續走低,企業投資不振,社會有效需求不足。二是我國加入WTO以后,企業面臨的國際競爭更加激烈,迫切要求減輕稅負,輕裝上陣,并且,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世界性減稅浪潮愈演愈烈,減稅成為各國增強本國企業和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手段。面對嚴峻的國內經濟形勢和激烈的國際競爭,我國政府適時做出了擴大內需的戰略舉措,采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加大經濟結構調整力度,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外向型經濟,實施西部大開發,力圖通過投資、消費和出口“三駕馬車”來拉動經濟持續、快速、穩定增長。在這樣的政策背景下,生產型增值稅本身固有的缺陷越發明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產業的角度看,不利于三次產業均衡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我國目前的增值稅征收僅限于工業和商業領域,在農業領域征收農業稅,對服務業征收營業稅,增值稅鏈條在農業和服務業中斷,致使其“道道征稅,稅不重征”的優勢沒有充分發揮,不利于第一、三產業擴大再生產和三次產業的均衡發展,也不利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基礎產業(如能源、交通、通訊等)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阻礙了經濟結構的調整。

(2)從地區的角度看,不利于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由于自然地理條件的限制和建國初期產業結構布局的影響,我國西部地區資源型企業、農產品加工業和重工業相對較多,資本有機構成高,由于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不能抵扣,客觀上加重了其稅收負擔,挫傷了企業技術更新和改造以及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不利于西部地區企業的發展,與“西部大開發”戰略相悖。

(3)從需求的角度看,影響了出口需求的擴大和投資需求的增長。對出口產品徹底退稅、實行零稅率是各國的通行做法,而生產型增值稅不能對購進固定資產的價值進行稅收抵扣,出口產品中還含有這部分稅收,并沒有實現徹底的出口退稅,影響了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不利于擴大出口,也不利于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擴大投資規模。

(4)從企業的角度看,各種類型企業之間稅負不均。現行生產型增值稅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免征進口設備的關稅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購買國內設備也可以退稅,但內資企業不能享受上述待遇,造成了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現行增值稅把納稅人分為兩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規定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憑發票注明的已納稅額進行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采取定率征收辦法,不能抵扣已納稅款。這一規定使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商品所含稅款得不到抵扣,一般納稅人不愿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商品,阻礙了兩類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另外,現行增值稅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工業企業征收6%的稅收,而對商業企業征收4%的稅收,二者之間稅負也不均衡。

為了適應新的經濟形勢,消除現行增值稅的缺陷,需要對現行生產型增值稅進行改革和完善,具體來說,就是要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并擴大實施范圍,把增值稅的征收鏈條擴展到三次產業,這對于我國微觀經濟主體的確立和宏觀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轉型中的難點問題和對策

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型,實現我國稅制與國際稅制接軌,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的現實選擇。但是,我國現行增值稅制運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以及轉型后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制約著增值稅的轉型。對這些問題,我們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并本著未雨綢繆的原則,加強研究,妥善化解,以促進增值稅轉型的順利進行。

第一,財政減收的風險。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短期內面臨的風險和代價,莫過于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由于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基大于消費型增值稅稅基,增值稅轉型后,稅基減少,稅收自然下降。據有關部門測算,一年約減少稅款700億元左右。但從長期和動態的觀點來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刺激投資,提高科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對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提高產生積極作用。

短期內,為了緩解轉型帶來的財政減收風險,可以考慮采取以下辦法:(1)分步實施增值稅轉型。先在一些稅負較重和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行業推行消費型增值稅,如高新技術產業和交通、通訊、電力、能源等基礎產業,待時機成熟后,再推向重復征稅矛盾不很突出的郵電通訊業、金融保險業以及直接面向消費的行業如餐飲業、旅游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等。這樣做,也與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相適應。(2)對固定資產所含稅金的抵扣進行過渡性安排。消費型增值稅條例可以規定對納稅人新增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一次扣除,而對以前的固定資產存量中所納稅款分期、分批給予抵扣。(3)調整稅制結構,扭轉增值稅比重過高的狀況。目前,增值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超過30%,是名符其實的主體稅種。為了扭轉稅收收入過多依賴增值稅的現狀,要積極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和個人所得稅制,加強稅收征管,加大稽查和清欠力度,減少稅收流失,充分挖掘所得稅潛力,提高所得稅收入比重,增加財政收入。(4)適時開征新稅種。為彌補增值稅轉型后的財政收入缺口,要加大稅費改革力度,適時開征燃油稅、社會保障稅、遺產稅、環境保護稅、資本利得稅等,促進財政收入增長。

第二,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協調問題。在我國目前的分稅制體系中,營業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增值稅轉型后,征收范圍擴大到第三產業,勢必擠占其原來交納的營業稅,導致地方稅收收入的減少。由此帶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地方利益受到一定影響,二是對現行的國稅、地稅部門的征稅范圍形成沖擊。為此,要妥善處理增值稅轉型后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利益關系,為保證地方財政收入不受大的影響,可考慮適當調高增值稅地方分享的比例,由目前的25%調高至30%—35%,此外,要加強地方稅體系的建設,確立新的地方稅主體稅種。

第三,對資金需求和勞動就業的壓力。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資金密集型企業和技術密集型企業的發展,相對不利于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發展,推行消費型增值稅將對我國的資金需求和勞動就業造成壓力。為此,要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確立企業的微觀經濟主體資格,使企業投資預算約束逐步得到強化,以此遏止對資金需求的巨大壓力,消除投資膨脹現象。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發展,雖然稅收政策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但并非決定性因素,企業發展的關鍵在于不斷提升自己的核心競爭力,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自身經營管理水平。而且,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把增值稅鏈條延伸到服務業,有利于減輕其稅收負擔,促進服務業的發展。國內外經濟發展的實踐證明,服務業是吸納勞動力就業最多、最大的現代經濟部門。因此,要通過加速國有企業改革和大力發展服務業,有效減少增值稅轉型帶來的就業壓力。

第四,農業和金融保險業征收增值稅的問題。根據理論設想,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其征收范圍應涵蓋包括三次產業在內的所有行業,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增值稅“道道征稅,稅不重征”的優點,但擴大征收范圍必須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從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來看,對于農業和金融保險業,目前不宜將其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之內。(1)對農業的征稅問題。世界各國對農業征稅的處理方式不同,有的國家將農業納入了增值稅征收范圍,有的國家因為農業生產組織狀況較差、賬薄記錄不全而將其排除在增值稅征收范圍之外。從理論上分析,要對農業征收增值稅,應該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農業的市場化貨幣化程度較高,二是農業生產采用了全面、準確的會計核算和賬薄記錄。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這兩個條件并不滿足,因而,目前還不具備對我國農業征收增值稅的條件。(2)對金融保險業的征稅問題。從國際經驗來看,由于金融保險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大多數國家把金融保險業排除在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之外。從我國稅收征管的現狀來看,由于金融保險業涉及企業數目多,稅額抵扣管理的難度大,因而,目前不宜對金融保險業征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較為合適。

第五,稅率的設置問題。理想的增值稅應是稅率單一化的,并且盡可能沒有減免稅的優惠,而我國目前增值稅率有一般納稅人的17%、13%和0三檔,小規模納稅人的6%、4%兩檔,還有為數眾多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這一點不符合增值稅的稅收中性原則,造成了稅收抵扣鏈條的中斷和抵扣的不充分。因此,增值稅轉型后,宜實行單一稅率。考慮到轉型后稅基減少帶來的稅收收入減少,可以適當提高增值稅的稅率。此外,盡可能取消增值稅的減免,對確需稅收政策扶持的納稅人,代之以所得稅政策優惠或采取“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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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增值稅的演變與轉型的必然

自2004年7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在東北地區“三省一市”的八個行業開始試點,取得預期成效,2007年7月起又延伸到中部六省二十六個城市繼續試點,為增值稅改革推向全國不斷積累經驗,做好充分準備。從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

這次轉型改革主要內容是: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增值稅,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殖稅率恢復到17%。增值稅轉型,一方面可使我國的增值稅與國際慣例接軌,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勵企業投資,促進企業技術革新和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促進產業升級,可使技術密集型、資本密集型企業得到更多進項稅額的抵扣,獲得更多的減稅收入,優化產業結構,增強我國企業競爭力。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主要表現為增值稅稅基的縮減。核心是允許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在銷項稅金中抵扣,從而避免重復征稅,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市場機制的扭曲。

2增值稅轉型對宏觀經濟影響

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后,經測算,2009年全國財政將減少增值稅收入約1200億元,減少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約60億元,減少教育費附加約36億元,增加企業所得稅約63億元,增減相抵后減少企業說負約1233億元。

但是,對不同行業、不同經營周期的行業的影響不盡相同。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時,勞動密集型企業因固定資產投資少,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少所以稅負較輕;而資本密集型企業資本有機構成高,產品成本中不予抵扣稅金的固定資產所占比重較大,稅負相對較重。改革為消費型增值稅后,勞動密集型企業輕稅負的優勢不復存在。通過《中國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年鑒》中各個行業的新購置工器具設備數據按照不同行業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增值稅轉型帶來的稅收優惠,發現橡膠制品業、印刷業、木材加工及其制品、金屬制品業、食品制造業、紡織業、家具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非金屬礦物制品等產業受益最為明顯。那些處于穩定經營期或衰退期的企業,由于大規模的產能擴張投資已經結束,因而收益程度并不大;而新辦企業如果仍處于基建投資期,未投產形成銷售,也不能馬上享受到轉型政策,只有產能膨脹型企業是最大的受益者。

3增值稅轉型對企業會計核算的影響

3.1生產型增值稅下的會計核算

(1)購進(自建)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計入成本。

例1:甲企業屬一般納稅人,購入一不需安裝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10萬元,進項稅額1.7萬元,款項已付,設備投入使用,其會計核算為;

借:固定資產117000

貸:銀行存款117000

顯而易見,將購進設備所含增值稅一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中。

(2)建造領用一般貨物必須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

例2:甲企業領用本企業原材料5萬元用于設備建造,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58500

貸:原材料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500

我國稅法規定,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即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時,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在會計核算上具體表現為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

(3)銷售固定資產一般免征增值稅。

我國銷售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在會計處理時,只涉及“固定資產清理”,不涉及增值稅。

例3:甲企業銷售固定資產取得收入1萬元,款項收到,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1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0000轉3.2產型增值稅轉型后的會計處理

(1)購進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計入成本,而是單獨核算。

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后,對購進的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允許抵扣,在會計核算上具體體現就是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同一般貨物一樣,可以作為進項稅額單獨核算,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沿用上文例1,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117000

(2)建造領用一般貨物不需轉出增值稅的進項稅額。

轉型后對購進的一般貨物和固定資產不加區分,因此建造固定資產領用一般貨物就和一般生產或銷售領用一般貨物的會計處理相同,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會計核算具體表現為支付或負擔的進項稅額無須轉出。沿用上文例2,其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50000

貸:原材料50000

(3)銷售固定資產應相應的交納增值稅。

增值稅轉型后,銷售固定資產與銷售一般貨物相同,應計算并交納增值稅,所以在會計核算上,清理固定資產時,必須同時考慮增值稅。沿用上文例3,其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117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4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納稅影響

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納稅到底有什么影響?下面以實例對轉型前和轉型后企業所繳稅金進行比較說明。

乙企業屬一般納稅人,購入一臺機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值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凈殘值為0,使用期10年,按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率25%,城建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

增值稅轉型前即實用生產型時:每年計提折舊11.7萬元,少繳所得稅11.7*25%=2.9250萬元,折算成年金現值為2.9250*6.1446(年金現值系數)=17.9730萬元,多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7*(7%+3%)=1.7萬元,隨著機器設備的使用,它的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并隨著產品的銷售形成銷項稅額,這部分銷項稅雖不是由本企業負擔而是由購買產品方負擔,但稅務機關確實就該機器設備重復征收了增值稅。實際繳納增值稅17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7萬元,折舊抵減收入少繳所得稅17.97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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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轉型;供給學派;必要性;效應

1問題的提出

我國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就是從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其實質就是擴大抵扣范圍,即允許抵扣當期購人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我國現行增值稅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及時入庫和穩定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稅作為我國稅制體系中的主體稅種之一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固有的弊端,從經濟層面來看抵扣范圍狹窄不利于刺激企業投資,從政治層面看為政府提供了“印鈔機”導致眾多的經濟犯罪。鑒于此,增值稅轉型問題一直備受關注,而供給學派的核心觀點就是減稅,為此供給學派為我們提供了就業機會和固定設備的更新,從而有利于生產率的提高,意味著每單位生產要素的投入能夠產出更多的商品和勞務,降低了單位產品的生產成本。供給學派認為一個國家經濟狀況的好壞,更多的取決于“供給方面”,即企業是否有活力,是否有投資的積極性。

2我國增值稅轉型的必要性

從國內外的經濟環境看,“華爾街金融風暴”導致全球經濟減速,外需急劇收縮。出口受到重創。同時國內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國內出現經濟的周期性回調都反映出我國當前的經濟形勢不容樂觀。面對我國目前內外夾擊的經濟形勢,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轉型無疑是雪中送炭,在供給方面對經濟的刺激作用將是巨大的,巨大的投資乘數效應將會彌補轉型后政府財政的稅收收入,提高企業的資本有機構成,帶動企業固定設備的更新換代和產業升級,從而帶來較高的就業率和生產率,最終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消除這次次貸危機對我國經濟增長的阻礙。

客觀地說,增值稅轉型的契機已成熟。經濟過熱的風險悄然降溫之際。減稅呼聲中的全國范圍內的增值稅改革已浮出水面。我國目前減稅呼聲此起彼伏,國內外減稅潮流為增值稅轉型提供了強大的推動力,上調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所得稅等備受期待,這些減稅政策無疑比政府投資更能夠促進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和效率,在金融危機肆虐的關頭更能帶動經濟的增長。

此外,我國目前的財政承受能力也為增值稅轉型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完全可以消化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所減少的收人。在2003年到2007年五年的時間里,我國財政收入連續上了幾個臺階,較輕松地實現從2萬億元到5萬億元的大幅度跨越。同時,新企業所得稅巳于2008年1月1日在全國實行,增值稅全面轉型也錯開了企業所得稅這項大的稅制改革,大大減輕了財政壓力。

3我國增值稅轉型的效應

從供給學派的觀點來推斷,在我國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具有拉動投資的效應,對微觀層面的企業和宏觀層面的國家經濟都會產生深遠的意義。

3.1增值稅轉型改革對微觀主體的影響

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對全國范圍內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徹底抵扣固定資產所支付稅金,這一轉型對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企業影響最為劇烈。對勞動密集毅企業的影響較為平緩。

同時,增值稅轉型對不同規模企業所產生的意義有著天壤之別。適用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對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改革后這些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會普遍下降,而規模小、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由于是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且不抵扣進項稅額。其增值稅負擔不會因轉型改革而降低,因此需要相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扶植小規模納稅人健康成長。

3.2增值稅轉型對宏觀經濟的影響

從供給學派的觀點來看。增值稅轉型對宏觀經濟的意義表現在增值稅轉型后,有利于企業增加投資。而投資的增加有利于生產率的提高,生產率的增長導致了更多產品的供給,而更多的供給會導致更多的需求和消費,當消費和投資的增加會增加國民收入,國民收入的增加會帶來經濟的增長,因此增值稅轉型會帶來經濟的增長和市場環境的穩定。

宏觀經濟的穩定增長是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前提和基礎,反過來,增值稅的轉型也會對宏觀經濟產生重要影響。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設備購人方可用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間接降低固定資產取得的成本,提高企業盈余水平,這將帶來企業所得稅的增加和投資拉動GDP兩方面的正效應。從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試點政策的實施情況來看,根據8005年統計數據顯示,東北地區國內增值稅收人為955.8億元,而增值稅轉型試點直接影響東北地區增值稅收人減收32.36億元,占東北地區全年國內增值稅收人的3.3%,只占全口徑稅收收入的1%左右,并沒有造成稅收收入的大幅下降,實際上稅收總量仍然保持較高的增速。

3.3增值稅轉型對市場穩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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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內外研究現狀

近幾年增值稅在世界上得到快速發展,一些國家為了給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紛紛利用增值稅取代過去傳統的流轉稅,而已經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也在不斷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稅制。

發達國家大多采用的是先進而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從法國開始,增值稅首先被歐盟創始成員國所采納。歐盟的增值稅是一個比較完善的稅種,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征收面寬廣;(2)允許納稅人進行最廣泛的扣除;(3)對出口商品統一實行零稅率,對進口商品按國內商品稅率統一征稅;(4)實行逐環節征稅、逐環節扣稅的辦法。

發展中國家在實施增值稅的道路上步伐艱難,處于一種不成熟的階段。比如大量的非洲國家還在實行法國老式的生產稅或英國老式的制造商銷售稅。

我國在意識到生產型增值稅的很多弊端后,于2004年在東北地區部分行業實行試點,今年7月1日起,國家又在中部地區六省份的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8個行業中進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試點,把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轉型將有待在我國全面推行。無論從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來看,還是從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出發,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對經濟與稅收等方面都會產生重大影響。但在實施增值稅轉型試點三年以來,已經暴露出許多問題,我們應該研究增值稅轉型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對產業結構的調整,對集資的促進作用,以及對企業可能產生的效應,這將有助于我們認識增值稅改革的復雜性和規律,以便盡快尋求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合適途徑。

2增值稅轉型的現狀

自1994年我國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后,由于這種稅率相對較高,對產品重復征稅,妨礙了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降低了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影響了民間投資。因此,自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以及我國經濟陷入投資不足的困境開始,要求將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的呼聲就不絕于耳。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實施增值稅轉型的決定,此后國務院決定在東北三省的8個行業先行試點,對這些行業新增機器設備的固定資產的稅金給予抵扣。2007年中部地區增值稅轉型共有26個城市被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范圍。

3增值稅轉型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1)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固定資產存量問題難以解決。增值稅轉型使稅基減少,從而帶來稅收收入的大幅減少。巨大的存量資產所含稅額,對國家的財政收入有嚴重的影響。如果對于這部分稅額采取不予抵扣的方式,又會出現存量固定資產與新購進固定資產在抵扣上的銜接問題,以及新辦企業與老企業之間存在著不公平競爭的問題,不利于企業兼并等資產重組的進行,因為被兼并企業原有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經營好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寧愿購買新的固定資產,而不愿實施兼并。

(2)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產生就業的壓力。目前我國國企改革的重要舉措就是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大量的下崗分流人員的再就業崗位都是餐飲、商業服務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生產型增值稅相對抑制了資本密集型產業的發展,鼓勵了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但是增值稅轉型將刺激企業技術改造,引進先進的生產設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就會減少,這必將帶來更多的人失業下崗,對社會穩定和職工就業產生很大的影響。

(3)增值稅轉型的配套措施尚不到位。增值稅轉型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政策配套措施。但目前有些政策滯后,有些政策不配套。如企業購進生產用的車輛目前因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無法獲得抵扣。實施增值稅以來,對專用發票管理力度不斷加強,但憑現有的管理手段還不能杜絕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行為的發生。享受“免、抵、退”稅政策的產品出口型企業,無法計算增值稅增量,稅務部門按季退還企業增值稅時,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等是否退還尚不明確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壓力加大,稅收收入流失的風險和壓力加大。(4)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將面臨兩難風險的嚴峻考驗。實行增值稅的轉型主要面臨著兩大風險。①國家的財政收入的保障;②企業承受能力的限度。將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勢必要求基本稅率做出相應的調整,國家財政收入方面的風險才基本上可以化解;另一方面,各行各業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則將由于資本有機構成的高低不同而發生此減彼增。基礎工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本有機構成高,稅負下降,傳統技術的加工工業資本有機構成低,稅負上升。后者在當前經濟結構調整中面臨困難比較多,承受增加稅負的能力弱,欠稅增多,增值稅運行的磨擦系數加大。

4完善增值稅轉型的對策

(1)完善增值稅會計核算方法。增設固定資產明細帳,以明確區分含稅與不含稅固定資產。對于新購的符合增值稅抵扣范圍規定的固定資產,應按不含增值稅價格記明細帳,而對于以往固定資產和不符合增值稅抵扣范圍規定的固定資產則記入含增值稅明細賬。為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企業在紕漏企業會計信息時,應將由于實行增值稅轉型對企業資產計價的影響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利潤影響數在報表附注中補充說明。這樣可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真實,并隨著增值稅制轉型的不斷深入而擴大,達到完善增值稅會計核算制度的目的。

(2)適時由“增量抵扣”向全額抵扣過渡。增值稅增量抵扣政策的設計,對于緩解財政收入壓力,確保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是有利的。但是,增值稅轉型的最終目標應是固定資產購進所含進項稅金全額抵扣,避免重復征稅。因此,增值稅轉型改革中應按終級改革目標所需條件進行下一步試點和全面推廣,這樣才能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完善改革。

(3)調整稅率。消費型增值稅擴大了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金,造成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金的下降。從東北試點不難看出,我國增值稅轉型后一年將減少稅款約700億元人民幣左右。但這并不意味著要提高增值稅稅率以維持稅收總量,因為減少的稅收可以消化:①從轉型中消化;②從適當提高某些行業的營業稅率中消化;③從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利潤水平,從而提高所得稅稅基,增加所得稅比重的增收中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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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1994年,我國選擇采用生產型增值稅,一方面是出于財政收入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為了抑制通貨膨脹。生產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及其折舊不予扣除,需要從應稅收入中扣除的只有企業外購的原材料和勞務,其征稅對象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產型增值稅已很難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且其在會計核算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等方面遭到質疑,所以我國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對增值稅全面實行轉型改革,將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購置物質資料的價值和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

一、增值稅轉型帶來的問題

雖然增值稅轉型降低了大部分企業及行業的稅負,增強了企業的發展后勁,但也給部門行業及企業帶來了風險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認定的風險問題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中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實行環環抵扣的原則,避免了重復征稅,世界各國一般采用間接計稅法,即先計算出全部應納稅額,再扣除外購項目的已納稅額,最后得出應納稅額的扣稅法。目前,我國稅法根據國際通行的做法,對增值稅納稅人按不同標準進行分類管理,將其主要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并實行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式。

1.企業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程序中的風險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2009年的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工作給出原則性規定。很多新辦企業因為先期籌建過程需大量購進固定資產,由于未及時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造成新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甚至一些地方稅務機關為了完成稅收任務,對新辦企業一般納稅人的認定人為地設置障礙,造成一些企業不能及時成為一般納稅人,無法享受增值稅轉型帶來的利益。

2.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標準降低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問題

增值稅轉型后,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標準有了大幅度的降低,擴大了一般納稅人的征管范圍。

在《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數據的一般納稅人;(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

以上可以看出,雖然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低為3%,但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的企業非常少。實踐中,企業要注意各商貿型分支機構銷售額的變化,若出現銷售收入急增的情況,一方面是增加銷售網點降低同一分機構的銷售額不超過80萬元,另一方面要積極爭取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否則,將面臨17%的稅負。

(二)對專業融資租賃業務帶來的風險問題

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批準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從 2003 年起按規定應該繳納5%的營業稅,其計稅依據是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包括殘值 )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這項規定意味著專業的融資租賃公司只能開具營業稅發票而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轉型后,由于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對于生產大型設備的制造企業是非常有利的,這類企業可以通過分期收款方式來銷售商品,只要嚴格按分期收款方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增值稅發票即可達到較好的效果。反之,由于專業融資租賃公司只能開具征收營業稅的租賃業發票,對其業務發展空間將產生直接影響。

(三)無形資產抵扣的規定不合理,削弱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并未明確規定無形資產不能抵扣。據調研,在操作層面,只有取得合法發票的軟件類產品可以抵扣,其他并不可以完全抵扣。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外購無形資產所對應的抵扣稅額明顯高于自制無形資產所對應的抵扣稅額,從而不利于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外購無形資產以購買價計入成本,自制無形資產以自制費用計入成本,由此看來,企業在微觀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必然選擇外購無形資產,以此來降低稅負。長此以往,勢必削弱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阻礙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可持續發展,有違增值稅轉型的初衷。

二、增值稅轉型后應關注的問題

(一)購進固定資產要注意索取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轉型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所以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注意索取發票。在實踐操作中,原先只需索取普通發票的管理用設備,只要是不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都可以抵扣,因此,要注意索取增值稅發票,雖然此類設備的進項稅額較少,但也可有效地降低企業的稅負。

(二)外購混用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在《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 ,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 ,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可見,外購的固定資產如果是混用的,其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這是企業固定資產優于存貨的一個明顯之處。

因此,對于征收營業稅的納稅人,如果將營業范圍擴大,可以使原先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得到抵扣。

三、總結

我國增值稅已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進一步完善了增值稅體系,適合我國國情,但增值稅制仍需要進一步優化,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因此,從實際出發,增值稅優化改革應該分階段進行,完善增值稅法律體系建設,輔助和修改增值稅具體政策,降低增值稅改革帶來的風險問題,更好地適應我國經濟發展需要。

參考文獻: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

篇8

【論文摘要】2009年1月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在全國開始實施。新增值稅條例的主要內容是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改革,并在稅率等方面做了重大調整。本文根據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精神,結合火力發電企業的實例,從稅負、會計核算等方面對發電企業的影響進行了簡要分析。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國務院令第538號),這是我國增值稅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僅對我國宏觀經濟將產生積極作用,而且對發電企業稅負及會計核算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至今已15年。但受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宏觀經濟同比開始呈現負增長,其危害快速向實體經濟蔓延。電力工業方面,發電企業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利潤被大幅蠶食,五大發電集團利潤同比負增長高達95%以上。據統計,2008年全國燃煤電廠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導致虧損700億元,五大發電集團中的華能國際(SH600011)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37億元,同比下降161.72%;華電國際(SH600027)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25.58億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發電企業利潤也發生巨額下滑,如粵電力(SZ000539)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僅為0.29億元,同比下降95.60%。資產負債率的居高不下,使電力企業購買煤炭的資金匱乏,由于財務狀況不斷惡化,金融機構從自身風險控制角度出發明顯惜貸,這使得電力企業更加陷入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局面。在國際金融危機繼續蔓延和深化、國際金融市場仍處于動蕩的背景下,為抵御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國務院批準了財政部、國稅總局提交的增值稅轉型方案,適時進行增值稅改革。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所謂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與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比較,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

1.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

以計算抵扣(購進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除外);

2.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降低為3%;

4.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

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5.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電力企業成本的影響

(一)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減輕電企稅收負擔

增值稅轉型改革后,電力企業可以抵扣購進生產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這對于資金、技術密集型的發電企業來說,無疑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構成實實在在的利好。2009年廣東沿海某火力發電廠,擴建二期工程2臺100萬千瓦的超超臨界發電機組,總概算為68.8億元,折算造價為3440元/千瓦時,其中僅汽機、鍋爐、電機三大主機招標價合計為23.67億元(含稅),根據2009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改革,其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3.439[23.67÷(1+17%)×17%]億元可以抵扣,這樣使得發電企業的折舊費相應降低,從而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

由此可見,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國家以降低財政收入的方式,向企業直接讓利。而轉型改革消除了原生產型增值稅制存在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了發電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勵電力集團公司加大投資規模,對應對煤價大幅上漲的不利影響,提高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從而提升電力行業的競爭力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按照新條例規定,由于火電企業購進的三大主要設備等生產用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而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應減少,使企業無論以何種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費也將減少,從而大幅降低了作為電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舊,使得發電企業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強了發展后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電資產中占比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雖然在新會計準則下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按照新條例規定不得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新條例規定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游艇、小汽車和摩托車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車、摩托車等主要由企業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產,實際操作上難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屬于生產用,哪些屬于消費用。3.主要用于生產經營的載貨汽車則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載貨汽車的用途明確,實際操作上較好界定。

(二)減輕了火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轉型改革前,作為非金屬礦產品的煤炭,一直執行13%的增值稅稅率,轉型改革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而火力發電廠的生產以煤炭作為主要燃料,進項稅額相比原條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額,從而使火力發電企業的應交增值稅相應減少,并進一步影響了以應交增值稅計繳的兩個附加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明顯降低。

(三)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

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這是避免與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轉型改革后,企業購買設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其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對進口設備實施免稅的必要性已不復存在;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和對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轉型改革后,這部分設備一樣能得到抵扣,因此,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均相應取消,從制度上進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層面的銜接已經考慮了配套,故對發電企業而言,不論是否外商投資,其稅負不會產生變化。

(四)適當延長納稅期限,有利于發電企業節約財務費用

根據新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申報時限的延長不僅方便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提高了納稅人的申報質量,而且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節省了財務費用。(五)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得到降低

原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鑒于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普遍混業經營,難以準確區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轉型改革后,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按工業和商業分別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至3%。這樣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來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大幅降低了50%,得到實實在在的稅收大優惠。

四、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購建固定資產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不允許抵扣,必須計入成本

例1,某火力發電廠為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標程序購入需要安裝的#1發電機,價款為25000萬元,增值稅款為4250萬元,已到貨,款項已支付,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292500000

貸:銀行存款292500000

上述工程已驗收交付使用,竣工報告已編審通過,假設為一次性付款,電廠支付某省火電安裝公司安裝費1840萬元時,在建工程一并結轉固定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310900000

貸:在建工程292500000

銀行存款18400000

2.增值稅轉型后: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須單獨計算,承上例,其分錄分別為:

借:在建工程250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2500000

貸:銀行存款292500000

電廠支付安裝費1840萬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268400000

貸:在建工程250000000

銀行存款18400000

由此可以看出,當實施增值稅轉型后,該電廠形成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要比轉型前少4250萬元(31090-26840),而電廠的累計折舊相應減少、影響利潤總額相應增加4250萬元。

(二)購入發電用煤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資源類的金屬礦、非金屬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3%。

承上例,該發電廠購入發電用煤一船,為50000噸,價款3500萬元,增值稅款為3500×13%=455萬元,已驗收,貨款已付,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3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550000

貸:銀行存款39550000

2.增值稅轉型后:作為發電用的動力煤,其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承上例,其進項稅額=3500×17%=59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3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950000

貸:銀行存款40950000

由此可以看出,該電廠購入煤炭時,應交增值稅轉型后比轉型前,可多出4%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即140(595-455)萬元,應交增值稅的減少進而影響電廠應交城建稅(稅率7%)及教育費附加(稅率3%)相應減少、利潤總額相應增加14萬元(140×10%)。

仍以上述電廠為例,其投產的五臺共1200MW機組,以2008年實際購煤240962萬元(含稅)計算,實施增值稅轉型后,為方便比較,假設2009年購煤量維持2008年的水平,則應交增值稅比2008年可減少8530萬元[240962/1.13×(13%-17%)],從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也相應減少了853萬元(8530×10%)。

(三)建造領用材料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例2,某電廠安裝工程到材料倉庫領用一批鋼架,價值40萬元。

1.在增值稅轉型前,其相應的進項稅6.8萬元必須轉出,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468000

貸:原材料4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8000

2.增值稅轉型后,因對購進生產用的固定資產或材料的增值稅均單列,已經在購入時抵扣,沒有計入成本,故領用時也就無需對進項稅額進行轉出進行處理。承例2,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400000

貸:原材料400000

由此不難看出,此種情況下不會對電廠的稅負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發電企業在這次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由于政策的變化,在稅負方面不僅有所降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虧損,得到一定的實惠,而且會計核算方法也必須按轉型要求與時俱進地發生相應的變化。但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2008年以來發電企業發生的利潤巨幅下滑甚至虧損,這種困境不是依靠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所能擺脫的,因為行業性虧損的根源在于燃料價格——煤價的巨幅飆升所導致,故國家從政策層面合理地理順“市場煤、計劃電”的電價形成機制,才是火電企業扭虧為盈的希望所在。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J].財會月刊(會計),2009(1).

[2]王學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五大看點財會月刊(會計),2009(1).

篇9

一、增值稅轉型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此次增值稅改革的核心是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固定資產等相關涉稅會計處理發生根本性變化。2009年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將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全額抵扣,這樣一來,固定資產購進環節的增值稅就像購進原材料、存貨等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一樣,直接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直接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情況下,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進行進項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資產價款,也要支付由銷售方收取并繳納的固定資產稅金。如果在采購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了運輸費用,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也按照同一口徑不可以抵扣。因此,在會計處理時,按照固定資產購入價稅合計金額及支付運輸費用金額,一并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后,企業購進固定資產,則可以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予以抵扣。抵扣范圍包括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上的增值稅額以及相關運輸費用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增值稅額。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若購入固定資產后又發生退貨的,則作相反的會計處理。

以企業購入作為固定資產用機械設備為例,企業購入價值1,000萬元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率為17%,稅額為170萬元,價稅合計為1,170萬元,發生固定資產運輸費用10萬元,抵扣稅率為7%。增值稅轉型前,固定資產的入賬原值為固定資產價稅合計1,170萬元及運費10萬元,共計1,180萬元。而增值稅轉型后,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70.3萬元,固定資產的入賬原值為固定資產不含稅價1,000萬元,加上抵扣后運輸費用9.7萬元,共計1,009.7萬元。轉型后由于固定資產抵扣進項稅金,使得固定資產入賬原值降低170.3萬元;由于固定資產入賬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減少,按照機械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計算,每年降低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17.03萬元;由于企業減少增值稅支出,使固定資產投資的當年現金流出減少。

綜上所述,從增值稅轉型前后會計處理差異的比較來看,增值稅轉型對會計核算有以下幾方面的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增加企業盈利。增值稅轉型將減少企業稅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稅轉型在宏觀經濟繁榮時,企業受益幅度較低;而在經濟下滑時,如果企業機器設備投資額較大,則增益較明顯。增值稅轉型作為強大的政策推動力,能夠直接減少企業的增值稅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時,由于增值稅轉型會降低新增固定資產每期提取的折舊額以及企業管理費用,雖然造成企業所得稅有所增加,但企業凈收益和稅后收益率明顯提高。因此,增值稅轉型不僅直接減輕了企業的增值稅負擔,而且對企業經營收益影響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觀經濟政策對企業收益能產生如此明顯影響是非常難得的。

(二)增值稅轉型降低資產價值,增強市場競爭力。實行不同類型的增值稅,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也不一樣。在生產型增值稅中,由于購進增值稅不能抵扣而只能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導致資產價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稅不能抵扣,從而導致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明顯增加。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固定資產投資當年,新增固定資產取得的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額抵扣,增值稅額明顯降低。同時,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因不再包含購進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相對明顯減少,從而導致企業計提折舊額減少,推動企業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稅轉型不僅有利于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還能夠幫助企業保持一種穩健的財務結構。

(三)增值稅轉型重新界定了應交稅費科目具體核算對象。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僅限于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內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雖然在會計制度中允許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抵扣范圍,但納稅人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游艇、小汽車和摩托車仍然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排除在此次轉型改革范圍之外。

二、增值稅轉型會計問題分析

轉型后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基本上遵循“稅會”統一模式,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國家稅收征繳便利。但是,增值稅的“稅會”統一模式在涉稅會計主體運行過程問題較突出。

(一)增值稅進項稅確認方式采用的是發票抵扣法,實質上是一種修正的收付實現制。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的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內容相悖;而增值銷項稅的確認卻按照權責發生制,增值稅進項和銷項在確認上的分歧,造成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可能包含有提前確認的“遞延增值稅資產”。

(二)固定資產、存貨等成本信息缺乏可比性。按照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要求,把涉稅經濟主體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成本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屬于增值稅價外核算;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成本包含有增值稅進項稅,等同于增值稅價內核算。對于稅務機關來說,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劃分容易造成不同納稅人的實際稅負不公,有違稅法中性原則。

(三)未能充分披露增值稅費用信息。應交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只通過資產負債表的應交稅費科目部分反映。企業購銷應稅項目差價包含的權責發生制意義下的增值稅費用(購銷差價×17%)脫離于當期損益核算之外,既不列示反映在利潤表中,又不能通過報表附注清晰披露,違背了財務報告的充分披露原則。

三、完善增值稅轉型會計處理的建議

完善增值稅轉型會計處理目標應是確認、計量當期應交增值稅、遞延增值稅資產和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等,在需要情況下編制遞延增值稅資產攤銷表,通過表內列示與表外披露,向利益相關者提供應交增值稅、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遞延增值稅資產和增值稅費用等會計信息。

(一)確認的范圍與時間。確認范圍涉及到稅法與會計制度在銷售收入口徑上不一致的規定,如視同銷售行為。確認時間與增值稅會計核算原則有關。目前確認企業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時遵循權責發生制,而確認增值稅進項稅額時遵循一種修正的收付實現制,這就讓會計信息使用者無法從銷售收入與當期繳納增值稅的比例關系上判斷企業是否合理地計算并繳納稅金,會計資料可比性的削弱降低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實際中,存在少數不法企業利用增值稅銷項稅和進項稅不同業務處理原則的違規避稅行為。為此,增值稅會計準則應該明確增值稅在會計確認原則上規定只能采用權責發生制,使增值稅銷項稅與進項稅在確認時間口徑上保持一致性。

(二)初始確認和后續確認。初始確認下,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不同情況分為當期抵扣的“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與留待未來抵扣的“遞延增值稅資產”。后續確認的變化在于每一期企業都要重新復核當期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和留待未來抵扣的遞延增值稅資產。待抵扣的遞延增值稅資產確認與未來一定期間發生的增值稅銷項稅相配比。

(三)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于當期和以前期間共同形成的應交增值稅,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稅額計量。在遞延增值稅資產的計量方面,未來對應的增值銷項稅發生可能性小于50%,應不予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與列示。

(四)表內列示與表外披露。關于增值稅會計信息披露方面,以前的《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都是為了稅務部門的信息需要,反映增值稅納稅活動信息。因此,應要求資產負債表中增加“遞延增值稅資產”項目作為非流動資產借項進行列示反映;資產負債表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即是權責發生制下企業應交增值稅額。為清晰地反映企業實際負擔的增值稅費用,在報表附注上對增值進項稅與銷項稅相抵后的實際稅負(應稅項目購銷差價×17%)對“增值稅費用”內容進行反映,同時應披露新增增值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用于記錄企業以當年新增的增值稅額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等信息,以及其他與增值稅應稅項目相關的重要信息。

稅法是國家意志的忠實體現,根據宏觀調控需要會有所變動;而會計準則是包括政府在內的社會各利益集團意志交互博弈的產物,相對穩定和公允。基于增值稅轉型后的稅收制度與會計準則在目標、原則、業務處理等方面存在的差異,發展與完善相關增值稅涉稅會計準則是會計理論發展的趨勢,是研究稅收制度與會計準則之間信息協作的必經路徑。在稅務會計準則研究中,應從中國的特定國情出發,不僅要理論上講得清,還要實踐上行得通,不能為會計而會計,為研究而研究。增值稅轉型后,進一步完善涉稅會計準則,必須遵循成本與效益原則與重要性原則兩個前提,才能有條不紊的向前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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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國務院令第538號),這是我國增值稅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僅對我國宏觀經濟將產生積極作用,而且對發電企業稅負及會計核算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至今已15年。但受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宏觀經濟同比開始呈現負增長,其危害快速向實體經濟蔓延。電力工業方面,發電企業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利潤被大幅蠶食,五大發電集團利潤同比負增長高達95%以上。據統計,2008年全國燃煤電廠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導致虧損700億元,五大發電集團中的華能國際(sh 600011)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37億元,同比下降161.72%;華電國際(sh 600027)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25.58億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發電企業利潤也發生巨額下滑,如粵電力(sz 000539)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僅為0.29億元,同比下降95.60%。資產負債率的居高不下,使電力企業購買煤炭的資金匱乏,由于財務狀況不斷惡化,金融機構從自身風險控制角度出發明顯惜貸,這使得電力企業更加陷入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局面。在國際金融危機繼續蔓延和深化、國際金融市場仍處于動蕩的背景下,為抵御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國務院批準了財政部、國稅總局提交的增值稅轉型方案,適時進行增值稅改革。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所謂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與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比較,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 

1.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 

以計算抵扣(購進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除外); 

2.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降低為3%; 

4.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 

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5.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電力企業成本的影響 

 

(一)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減輕電企稅收負擔 

增值稅轉型改革后,電力企業可以抵扣購進生產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這對于資金、技術密集型的發電企業來說,無疑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構成實實在在的利好。2009年廣東沿海某火力發電廠,擴建二期工程2臺100萬千瓦的超超臨界發電機組,總概算為68.8億元,折算造價為3 440元/千瓦時,其中僅汽機、鍋爐、電機三大主機招標價合計為23.67億元(含稅),根據2009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改革,其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3.439[23.67÷(1+17%)×17%]億元可以抵扣,這樣使得發電企業的折舊費相應降低,從而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 

由此可見,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國家以降低財政收入的方式,向企業直接讓利。而轉型改革消除了原生產型增值稅制存在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了發電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勵電力集團公司加大投資規模,對應對煤價大幅上漲的不利影響,提高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從而提升電力行業的競爭力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按照新條例規定,由于火電企業購進的三大主要設備等生產用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而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應減少,使企業無論以何種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費也將減少,從而大幅降低了作為電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舊,使得發電企業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強了發展后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電資產中占比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雖然在新會計準則下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按照新條例規定不得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新條例規定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游艇、小汽車和摩托車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車、摩托車等主要由企業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產,實際操作上難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屬于生產用,哪些屬于消費用。3.主要用于生產經營的載貨汽車則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載貨汽車的用途明確,實際操作上較好界定。 

(二)減輕了火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轉型改革前,作為非金屬礦產品的煤炭,一直執行13%的增值稅稅率,轉型改革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而火力發電廠的生產以煤炭作為主要燃料,進項稅額相比原條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額,從而使火力發電企業的應交增值稅相應減少,并進一步影響了以應交增值稅計繳的兩個附加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明顯降低。 

(三)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 

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這是避免與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轉型改革后,企業購買設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其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對進口設備實施免稅的必要性已不復存在;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和對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轉型改革后,這部分設備一樣能得到抵扣,因此,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均相應取消,從制度上進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層面的銜接已經考慮了配套,故對發電企業而言,不論是否外商投資,其稅負不會產生變化。 

(四)適當延長納稅期限,有利于發電企業節約財務費用 

根據新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申報時限的延長不僅方便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提高了納稅人的申報質量,而且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節省了財務費用。

(五)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得到降低 

原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鑒于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普遍混業經營,難以準確區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轉型改革后,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按工業和商業分別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至3%。這樣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來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大幅降低了50%,得到實實在在的稅收大優惠。 

 

四、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購建固定資產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不允許抵扣,必須計入成本 

例1,某火力發電廠為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標程序購入需要安裝的#1發電機,價款為25 000萬元,增值稅款為4 250萬元,已到貨,款項已支付,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292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292 500 000 

上述工程已驗收交付使用,竣工報告已編審通過,假設為一次性付款,電廠支付某省火電安裝公司安裝費1 840萬元時,在建工程一并結轉固定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310 900 000 

貸:在建工程 292 500 000 

銀行存款 18 400 000 

2.增值稅轉型后: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須單獨計算,承上例,其分錄分別為: 

借:在建工程250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2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292 500 000 

電廠支付安裝費1840萬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268 400 000 

貸:在建工程250 000 000 

銀行存款18 400 000 

由此可以看出,當實施增值稅轉型后,該電廠形成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要比轉型前少4 250萬元(31 090-26 840),而電廠的累計折舊相應減少、影響利潤總額相應增加4 250萬元。 

(二)購入發電用煤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資源類的金屬礦、非金屬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3%。 

承上例,該發電廠購入發電用煤一船,為50 000噸,價款3 500萬元,增值稅款為3 500×13%=455萬元,已驗收,貨款已付,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 35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 550 000 

貸:銀行存款 39 550 000 

2.增值稅轉型后:作為發電用的動力煤,其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承上例,其進項稅額=3 500×17%=59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35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 950 000 

貸:銀行存款40 950 000 

由此可以看出,該電廠購入煤炭時,應交增值稅轉型后比轉型前,可多出4%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即140(595-455)萬元,應交增值稅的減少進而影響電廠應交城建稅(稅率7%)及教育費附加(稅率3%)相應減少、利潤總額相應增加14萬元(140×10%)。 

仍以上述電廠為例,其投產的五臺共1200mw機組,以2008年實際購煤240 962萬元(含稅)計算,實施增值稅轉型后,為方便比較,假設2009年購煤量維持2008年的水平,則應交增值稅比2008年可減少8 530萬元[240 962/1.13×(13%-17%)],從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也相應減少了853萬元(8 530×10%)。 

(三)建造領用材料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例2,某電廠安裝工程到材料倉庫領用一批鋼架,價值40萬元。 

1.在增值稅轉型前,其相應的進項稅6.8萬元必須轉出,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468 000 

貸:原材料 4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 000 

2.增值稅轉型后,因對購進生產用的固定資產或材料的增值稅均單列,已經在購入時抵扣,沒有計入成本,故領用時也就無需對進項稅額進行轉出進行處理。承例2,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400 000 

 貸:原材料 400 000 

由此不難看出,此種情況下不會對電廠的稅負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發電企業在這次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由于政策的變化,在稅負方面不僅有所降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虧損,得到一定的實惠,而且會計核算方法也必須按轉型要求與時俱進地發生相應的變化。但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2008年以來發電企業發生的利潤巨幅下滑甚至虧損,這種困境不是依靠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所能擺脫的,因為行業性虧損的根源在于燃料價格——煤價的巨幅飆升所導致,故國家從政策層面合理地理順“市場煤、計劃電”的電價形成機制,才是火電企業扭虧為盈的希望所在。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j].財會月刊(會計),2009(1). 

[2] 王學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五大看點 財會月刊(會計),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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