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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規制融合實踐的基本歷程
美國是媒介融合這一產業革命的發祥地,最先從規制上進行回應,1996年2月即頒布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新電信法案,在世界吹響規制融合的號角。《1996年電信法》第一次對《1934年通信法》進行了全面修訂,被認為是“對美國開辟未來的極為革命的法律”①,它從兩個方面奠定了規制融合的基本政策框架:一是解除了電信業與有線電視業之間的交叉準入禁令,電信公司可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有線電視公司也可提供電話服務,兩者允許互持股份;二是將通信服務區分為信息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電信服務(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對信息服務免于規制(或輕度規制),對電信服務嚴格規制。允許交叉進入,意味著美國有線電視業、電信業不再存在規制邊界(由規制設定的產業邊界);而設置信息服務類別,所有的融合性業務,不管基于何種技術平臺,均被納入其中,可免于不一致規制。此外,《1996年電信法》還允許市話公司和長話公司相互進入(1982年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被肢解,美國電信市場長話、市話分離),美國電信業內因規制而形成的市場樊籬也被拆除。
在《1996年電信法》頒布之前,克林頓政府曾對通信法提出了一種備受矚目的修訂思路。即在通信法中專辟第七章(Title Ⅶ),對寬帶服務及使用寬帶設施的其他服務施加統一規制,所有“雙向、寬帶、交互、交換、數字傳輸服務”②都被納入這一章的規制范疇,無論其使用何種技術平臺,而不使用屬于第七章的寬帶設施的服務,仍歸屬第二章(Title Ⅰ)有線電話規制、第六章(Title Ⅵ)有線電視規制。但是,這一主張遭受了美國有線電視運營商、電信運營商及各州公共事業委員會(PUC)的一致反對而未果。盡管如此,在如何應對融合上,克林頓政府提案中將寬帶服務與電信服務、有線電視服務分別規制的基本思想,在《1996年電信法》中還是得到了一定的體現,寬帶服務大多被認定為信息服務,與電信服務、有線電視服務最終區別開來。當然,《1996年電信法》與克林頓政府提案存在根本區別,前者是將寬帶服務歸入信息服務免加規制,而后者設想的第七章則對寬帶設施提出了三個基本要求③:開放接入、互聯互通、普遍服務。
《1996年電信法》是美國進行規制融合的根本大法,但并非具體細則。一項業務是否屬于信息服務,時常飽受爭議。因此,聯邦通信委員會(FCC)出臺了許多規則(這些規制若受到質疑需經法院裁決),其中重要的規則主要包括:第一,2002年聯邦通信委員會《宣言性裁決》,將基于有線電視平臺的寬帶接入業務認定為信息服務(該裁決曾引起許多質疑,2005年8月美國最高法院進行了終裁,認定聯邦通信委員會的裁決合法)。第二,2004年2月與4月聯邦通信委員會對互聯網電話(VoIP)爭議進行了兩次裁定,將電腦到電腦(PC to PC)互聯網電話界定為信息服務,而將與公共交換電話網(PSTN)互聯的互聯網電話歸入電信服務,并于2005年6月與9月先后出臺規則,規定后者的提供商必須提供緊急呼叫服務(E911)和執法監聽服務(CELEA)。第三,在交互式網絡電視(IPTV)上,2006年12月聯邦通信委員會出臺規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則,禁止本地特許機構不合理拒絕競爭性視頻特許的申請(主要指電信公司的視頻業務申請);之后又進一步規定,電信運營商基于全光纖網絡的交互式網絡電視按數據業務管制,電信運營商勿需挨家申請“本地特許”。
從《1996年電信法》開始,美國一直致力于在融合環境下重新定義普遍服務的內容。《1996年電信法》將普遍服務確定為國家通信系統的基石,普遍服務不再僅限于傳統的電話服務,而被擴展到先進電信服務(advanced services),普遍服務的范圍由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根據電信和信息技術及業務的發展定期制定,具有動態性。1997年聯邦通信委員會依據新電信法頒布普遍服務法令,電信普遍服務范圍擴展到信息服務。2005年美國開始討論修改電信法,將寬帶互聯網接入業務納入普遍服務目標(其間美國參議院戈登·史密斯、康拉德·伯恩斯先后提出《21世紀普遍服務法案》、《2006年互聯網和普遍服務法案》)。經過長時期準備和充分醞釀,2011年10月,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通過反復討論修改的普遍服務基金和運營商間補償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將電信普遍服務的重點轉向寬帶互聯網,設立“連接美國基金”(CAF,Connect America Fund),取代原“高成本地區基金”(high-cost support fund),同時在其下建立專門的“移動基金”(Mobility Fund),以加速推進移動寬帶服務的普及。
回顧美國規制融合實踐的基本歷程,可以發現,美國推進規制融合的基本思路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如何在有線電視業與電信業之間實現公平進入;二是如何對融合性業務實施規制;三是如何在交互融合的產業體系下實行原特定產業的某些規制理念(如普遍服務)。美國的規制融合實踐在世界起步最早,至今雖仍遠未成熟,但經過近20年的實踐,現已形成了一種極具有代 表性的規制融合模式。
二、美國規制融合模式的主要特色
美國在《1934年通信法》中建立起了獨具特色的分類規制體系。該法定義了電信服務、無線通信服務(mobile radio service)、廣播電視服務(broadcasting service)、有線電視服務(cable service)等基本的服務類別,每一服務類別的規制內容、規制程度各不相同。對特定業務如何實施規制,先必須將其歸入一定的服務類別。在規制融合實踐中,美國繼承了分類規制的基本傳統,在分類規制體系下為電信業、廣播電視業構建起統一的規制框架,從橫向分層組織規制。美國的分類規制在傳統規制時期獨具一格,承襲這一傳統的規制融合模式亦可謂獨步天下。
1. 承襲分類規制實現融合規制
從在電信業、廣播電視業實施全面規制開始,美國就將其納入到一個統一的法律框架內,由統一的規制機構聯邦通信委員會實施規制。在目前幾大產業規制融合的探討中,這一點一直為人所津津樂道。其實,這并不表明,美國其時就已對這些產業進行融合規制。在美國傳統規制中,每一服務類別嚴格對應于相應的行業,不同服務的類別,規制內容千差萬別,并且對應不同類別的服務規制,聯邦通信委員會分別建立了相應的分支機構。雖有統一的法律框架,統一的規制機構,但實質是通過分類規制實施分業規制。
雖然如此,美國的規制融合實踐,最終還是在分類規制體系下為電信業、廣播電視業搭建起了統一規制框架。這是美國規制融合模式最具特色之處。在傳統規制時期,美國通信法所定義的電信服務、無線通信服務、有線電視服務等基本服務類別,分別代表相應的行業,兩兩之間不存在任何交集,從而也無多少關聯。而在《1996年電信法》中,美國在沿用這些傳統服務類別定義相應行業之外,新增的信息服務類別不再與特定的傳統產業范疇相對應,任何技術平臺所提供的非傳統業務,均可能納入這一服務類別,盡管各服務類別之間也不應存在交集(否則通信法無法實行),相互之間不應發生關聯,但實際上,如按傳統規制邏輯,納入信息服務的業務,本應按其技術平臺被歸入相應的傳統服務類別,信息服務類別實質上充當了傳統服務類別之間的橋梁。這就意味著,通過信息服務類別,美國真正將電信業、廣播電視業納入一個統一的規制框架。此外,美國《1996年電信法》允許電信業、有線電視業相互進入,其所定義的傳統服務類別,也已不再具有之前所代表的嚴格的分業規制意涵。
傳統分業規制在媒介融合下所遭遇的致命挑戰,是不同技術平臺提供的相同或類似業務將遭受不一致規制,應對這一挑戰是在幾大產業實施融合規制的首要任務。美國實現一致性規制的基本特色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將各種新興的融合性業務集中歸入信息服務,對它們不施加規制,或者僅輕度規制,以使這樣的業務不至于按技術平臺落入傳統服務類別而引致規制不一致;另一方面是如果新業務歸入信息服務免于規制后,與類似的受規制的傳統業務之間產生了規制不一致,則主要考慮如何放松傳統業務的規制④,而不是為消除規制不一致而將傳統服務的規制“強”加于新業務之上。
在媒介融合下,雖應對具有類似經濟特征的業務實現一致性規制,但從分業規制轉向融合規制的過程中,又可能仍需對幾大產業區別對待,而暫時對其間的某些類似業務在規制程度上體現一定差異。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媒介融合之初,為促進公平競爭對市場地位懸殊的運營商推行不對稱規制;二是媒介融合是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部分傳統業務將在長時期內一直具有相當的市場份額,基于不同平臺的類似業務可能處于不同的細分市場。美國分類規制體系在規制融合中的最大意義就是實現這一規制訴求,其服務類別,不僅在電信業、有線電視業之間實現了不對稱規制;而且也對媒介融合過程中的不同細分市場施加了不同程度的規制。
如何在幾大產業實施融合規制,對類似業務既實現一致性規制,又在需要時令其規制程度有所差異,美國與歐盟的實踐形成了鮮明對比。歐盟規制融合最為引人注目之處,是重新搭建融合性的規制框架,從橫向分層組織規制,先在各層級(網絡、內容、服務等)分別實施統一規制(一致性規制),之后再在一定層級實行分類規制(這里對“類”的定義與美國對“類”的定義截然不同)。如在內容層級,將視聽媒體服務納入統一的規制體系后,再分成線、非線,對一些業務實現不同程度的規制。而美國則是承襲傳統分類規制體系,在分業規制形式下實現融合規制,其分類規制體系所定義的服務類別,從一開始即體現了某些業務間所受規制程度的差異,類似業務的一致性規制主要通過新增的信息服務類別而實現。
2. 秉承分類規制實現分層規制
美國在電信業、廣播電視業的傳統規制通過服務分類組織規制。《1934年通信法》定義了多種基本服務類別,每一章節對一定服務類別專加規制。其時一種服務類別代表一個縱向一體化的產業,一定服務類別的規制,名為對“服務”施加規制,但實為對提供服務的網絡技術平臺實施規制。這樣的組織規制方式,實質是遵循縱向一體的產業架構,從縱向組織規制,因此被形象的比喻為“豎井”模式(Silo Model),一種服務類別被視為一個“豎井”。
按組織規制的上述邏輯,當有新產業問世,對其施加規制的方法是在通信法中定義一種新服務類別,專辟一章加以規制,可以說是在“豎井”之外再添一新“豎井”。有線電視業新問世時就是被這樣處理的,美國在通信法中定義了有線電視服務,通過第六章實施規制。后來克林頓政府提議的“第七章”也希望對寬帶服務按這一邏輯組織規制。
在規制組織上,美國規制融合模式的主要特色在于:一方面秉承了通過服務分類組織規制的傳統,但另一方面又悄然顛覆了傳統規制從縱向組織規制的范式。對傳統業務之外的新興業務,《1996年電信法》似乎視之為一個產業,而對應定義了信息服務類別,但其實這并未沿襲組織規制的傳統邏輯。既然各種不同形式的融合性業務,一旦被認定為信息服務,均可免于規制,而無論其技術平臺是否遭受規制,受何種形式的規制,這就意味著,一種業 務如何實施規制,不再完全由其技術平臺決定,服務規制與網絡規制已經分離開來。信息服務類別已不代表特定的縱向一體化產業,再非“豎井”之外的新“豎井”。通過信息服務類別,美國已開始從橫向分層組織規制,在組織規制的范式上對媒介融合下的新產業架構進行了回應。美國在規制融合中的組織規制方式,與其傳統規制中的組織規制方式可謂形似而神不似,這一點是美國規制融合模式的引人矚目之處。
其實,《1996年電信法》中的分層規制范式,主要繼承了之前第二次計算機調查在電信業所采用的增值業務/基礎業務兩分法的理念。此次調查認為,基礎業務潛存于增值業務之下,而增值業務則“騎”(rides)在基礎業務之上⑤,故而基礎業務被嚴格規制,增值業務可免于規制。不少研究者(Robert Cannon、Douglas Sicker、Kevin Werbach)因此認為,第二次計算機調查分離了基礎傳輸網絡與其所提供的業務,實則已采用初步的橫向分層規制理念。⑥之前第一次計算機調查希望在電信業務、數據通信業務之間劃一條清晰的不變的分界線,是典型的縱向分業規制邏輯,但最終失敗。美國轉而在電信業中通過增值業務/基礎業務兩分法,進行了橫向分層規制的初步實踐,在分類規制框架下,這種嘗試在不經意間開創了一種影響深遠的新規制范式。
當然,第二次計算機調查分離增值業務與基礎業務的方法,對分層規制的最初實踐尚是局部的,僅僅限于電信業。《1996年電信法》區分信息服務與電信服務,美國在電信業、廣播電視業組織規制的范式才真正全面發生質的變化,開始對兩大產業從橫向分層組織規制。從以后的實踐來看,信息服務常被視為一個“百寶箱”,任何融合性業務,無論其基于何種技術平臺,都被納入其中,進而服務、網絡實現分離規制。
雖最早在局部進行分層規制實驗,可在后來的規制融合實踐中,美國的分層規制是極不徹底的。在世界規制融合實踐中,歐盟的分層規制模式引人奪目,其在搭建起電子通信規制框架、出臺《視聽媒體服務指令》后,將網絡規制與內容規制完全分離開來,從橫向組織規制,分層設計規則。但美國的《1996年電信法》,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依舊保留了不同服務、不同技術平臺之間存在已久的縱向法律區隔,仍然假設不同的服務使用不同技術,經由不同網絡傳輸,而并未“全面體現融合的寬帶世界(不同的網絡設施能在互聯網平臺上傳輸類似的服務)”⑦。誠如約翰·中畑(John Nakahata)所言,對于協調各種信息平臺規制的多樣性的通信法改革,《1996年電信法》還僅是一個開始。⑧受歐盟分層規制實踐的影響,美國微波通信公司(MCI)曾提出一個提案,建議美國實施更為徹底的分層規制,從物理網絡層、內容層、應用層、邏輯層等層級分層組織規制,但這一提案飽受批評而未獲采納。
研究者們一度將互聯網的誕生主要歸功于增值業務/基礎業務兩分法。但當幾大產業基于互聯網進一步走向融合后,沿襲分類規制的傳統,美國的規制變革在分層規制的實踐上僅邁出了較小的步伐。
三、美國規制融合模式的基本邏輯
解讀美國規制融合模式,必須深入理解其背后基本的政策邏輯。這一點必須回答彼此關聯的三個問題:美國在規制融合實踐中奉行什么樣的規制哲學?其規制融合政策的基本目的何在?美國為什么形成了這樣的規制融合模式?
中圖分類號:g20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4283(2012)03-0159-08
收稿日期:2011-05-20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2006jdxl84)
作者簡介:南長森,男,陜西興平市人,陜西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博士研究生;石義彬,男,湖北隨州人,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媒介融合是繼“信息社會”、“第三次浪潮”和“后工業社會”之后的又一熱點。正如美國伊利諾大學厄本納一香檳分校洪宇博士所說:“在近些年的社會輿論中,媒體融合這個概念往往披著一層神秘的面紗。特別是在未來主義和自由經濟輿論的鼓吹下,媒體融合不僅代表讓人眼花繚亂的新技術,仿佛還預示著天賦人權和民主自由的人類理想”,“同時也給發展策略、行業監管、資本積累、勞動關系、社會民主和大眾文化帶來種種互相制衡的矛盾的影響”。自媒介融合譯介至中國以來,隨著數字技術的迅猛發展,對其譯介、提倡、推動等遠遠超出其他學術研究的范圍。從研究態度和方法看,一些研究是出自窮究學理的科學研究,一些研究則是出自情有獨鐘的熱捧,一些研究則出自人云亦云的跟風。就美國而言,目前較流行的觀點有:美國新聞學會媒介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魯·納齊森認為,媒介融合是“印刷的、音頻的、互動性數字媒體組織之間的戰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聯盟”;馬薩諸塞州理工大學的浦爾教授認為媒介融合是“各種媒介呈現出多功能一體化的趨勢”;密蘇里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布萊恩-布魯克斯認為“媒介融合是一個新聞學上的假設”。對此,中國學術界先是由“英文閱讀、中文寫作”的學者介紹、釋義,然后是一些學者接受、演繹。繼之是學界、業界開始應用。一些學者認為,“媒介融合仍是一個認識不一、含混不清的概念,各種媒介融合實踐仍處于不成熟階段,有關媒介融合的種種論斷都未形成科學的理論”。本文擬從辯證思維的角度探究媒介融合應有的涵義、面貌和本質,并對流行的觀點進行致思和評騭。
一、媒介融合有無邊界:媒介融合的邊界與其應有的科學內涵
從邏輯歸謬法來看,媒介融合的邊界在哪里?媒介融合是不分媒介地域,不分媒介種群,不分內容屬性,不分民族國別,越大越好的融合,還是有規律、有邊界、有目的和有層次的融合?從媒介區域分布看,無論中國的省地還是外國的州縣,都擁有地方報、刊、廣、電、網等媒介,任何人似乎都無力將其整合成一種媒介,也無這個必要。正如國家廣電總局原副總編黃勇所說:“無論從國家信息文化安全的角度講,還是從市場競爭的角度講,全中國不可能只有一個物理網絡。‘三網合一’,那是一種想當然的想法。現在世界上任何發達國家都還沒有做到‘三網合一’”。從媒介種群的分布來看,人類傳播媒介形態的演變規律是繼承疊加發展的,既使科技發達的現代社會,原初的聲音、書寫傳播照樣有其無法替代的功能。因此,提倡、允許一種媒介生存而扼殺、限制另一種媒介生存不符合媒介生態的演變規律。從民族、國別來看,任何媒介都是一國或當地民族的生活方式之必需,即使媒介不含意識形態,僅就語言的多樣性和技術的復雜性而言,恐怕世界上永遠都難以出現一個供地球70億受眾都能看得懂、聽得懂、用得上的媒介。從內容設置來看,媒介級別、類型、形式不同,它傳播的功能、作用和針對不同的受眾群體也自然不同。傳播專業信息和大眾信息,傳播科技信息和娛樂信息的媒介自然不會融合在一起。《自然》《科學》等自然科學雜志刊載的信息自然不會和都市報的新聞信息融合在一起。從形式邏輯歸謬法來看,將某一事物的發展推到極致就會就會產生謬誤。基于此,通過分析可以看出,媒介融合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應有其科學的內涵。
從原初定義翻譯看,媒介融合(media conver-gence)的定義就有不甚科學之嫌。宋昭勛
為,“根據牛津英文詞典的注解,convergence一詞最早源于科學領域,如1713年英國科學家威廉·德漢(wil-liam deham)談到光線的匯聚或發散(convergenceand divergence);其后,經普爾·高登、安德魯·萊徹遜翻譯后對我國新聞傳播有重要影響。蔡雯、章于炎的研究都將媒介融合限定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使其沒有衍生出“融合”一詞的中文含義和語境中過多的附加意義。這無疑可以看出,當初的翻譯是忠實于原文和美國媒介實際的。蔡雯發表了數十篇文章,始終將其限定在融合新聞(convergencejoumalism)或新聞媒介中,章于炎也是從優質新聞業務談媒介融合。然而,現今的媒介融合無限制地生發和外延,使媒介融合本來就可能產生歧義的界定更加難以表述,從而引發太多質疑,如產業融合和媒介融合是何關系?從概念種屬關系看,誰的內涵大?誰的外延廣?媒介作為信息產業它是“產業”種概念之屬,產業有第一產業的農業,也有第二產業之工業,也有第三產業之服務業,何況,產業是經濟學的概念,媒介是傳播學的概念,媒介融合應是產業種概念之屬。從語義學來看,“產業融合”、“媒介融合”作為主謂詞組無級量差別,若作偏正詞組則有前者修飾后者之別;從邏輯上分析,“產業融合”包含“媒介融合”而不是相反。故此,兩者在交叉中應以產業為重并作為媒介生存的基礎。由此看來,產業融合內涵要大于媒介融合,或者說媒介融合應隸屬于產業融合,而目前國內一些學者將產業融合隸屬于媒介融合,這就難怪遭人質疑。李良榮認為,在沒有跨媒體組合,也沒有跨行業組合的前提下,“我們國家媒體融合的前景何在?”陳國權認為,“媒介融合易導致內容同質化”。另外,融合之后出現的高度壟斷將會對民主社會產生什么影響,這也是令人十分擔憂的。盡管中國與外國的傳媒環境不同,但傳媒發展有其共有規律,我們應順事物發展的必然邏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來探求媒介融合的現象和規律。對此,應消除翻譯語境中的歧義,尋求其共同之處。具體說來,因為中文融合有“融化”、“消融”之意,且有化學反應的“合成一體”之意,按media convergence一詞的原意將其譯為“媒介聚合”,“聚合”就是和而不同,各種媒介各有其位,互不湮滅,只是傳播強勢程度不同而已。這樣,任何形態的媒介在互聯網技術平臺上都能擁有其位,都能生存。基于此,媒介聚合就是指新聞媒介形態受新媒體技術和受眾市場的牽引,為最大化地獲取傳播效果而發揮媒介自身優長卻不失其自身形態的新聞生產的理念和方式的新業態。目前在中國的媒介土壤中,這種新業態還是一種擬態行為。如果將媒介融合放在新媒體技術變遷、媒介規制變遷和媒介運營規則變遷的三維坐標中去衡量,那么,媒介技術就是催生媒介傳播方式和媒介形態發生變革的主導和擎動因素。然而從媒介生態學角度而言,媒介規制和媒介市場也是媒介變革的關鍵。可以這樣說,媒介技術是催生不同社會制度、不同意識形態變革的通用貨幣。但是,媒介制度和市場則因不同國度、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域而各有倚重。不注重規制和市場未必能及時調節媒介融合進入改革領域。因此,不應將媒介融合擴大化、神圣化和萬能化,應將媒介融合限定在新聞媒介的新聞業務聚合上才符合事物發展的內在規律。媒介融合是全球一體化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新聞生產的新理念、新方式呈現出的擬態行為;其實質是一些市場化運作程度高的傳媒企業利用跨國企業全球擴張尋求傳媒企業新聞生產最大利潤和傳播效果的良好愿望和企圖;其誘因是新聞競爭的加劇和新媒體技術傳播傳受互動、網主天下規則的改變。按照事物發展的內在邏輯,媒介融合不是新的傳播方式和新的業態淘汰傳統的傳播方式和通用業態,而是吸納優長,共體同生。目前的書、報、刊、廣、電、臺作為人類信息傳播通用方式已被歷史證明各自具有其不可取代的功用,給受眾的感覺似乎被新媒介的便捷方式逼其退出大眾傳播領域,這在將來也許是完全有可能的。否則,傳播科技信息的專業媒介與傳播娛樂信息的大眾媒介融合在一起只能像恩格斯諷刺的那樣“把鞋刷子綜合在哺乳動物的統一體中”一樣荒唐。但是,這種混淆媒介不同形態和傳播屬性的論調卻大有人在。當下,一些大的報業集團的老總熱衷贏者通吃,強調企業的盈利屬性和傳播效果的最大化,但作為信息產業文化企業不像一般的經濟企業,它的精神文化屬性受到文化品位和質量的制約,它的內容生產的同質化和重復率高會影響傳
播效果的認知生成,因為受眾在新媒體語境下是積極主動的,網主天下的信息爆炸和遙控天下的選擇自由是辯證統一的。何況歷來對傳播效果的研究和檢測都如潘忠黨所言,幾乎每一個大家熟悉的媒介效果的假設都將假設當理論,將理論簡約為現象。因此,傳媒企業老總想象的媒介融合后新聞·次生產,復次、多次傳播也許同樣難逃傳播效果理論假設的臆想和猜度之嫌。 媒介融合的實質有何不同:媒介融合的路徑障礙與文化認同差異
以上從歷史邏輯的時空觀和現實邏輯的問題意識來反觀、總結和歸納媒介融合的內涵、實質,前期的翻譯、介紹、研究以蔡雯、章于炎、宋昭勛等人為代表,將媒介融合放在新聞業務綜合運作的創新維度進行研究。應該說前期的重點在新聞傳媒業務論域之內,其視野是開闊的,方法是恰當的。作為一新生事物,媒介融合負載了美國媒體實踐和傳媒環境中太多的“隱喻”。故其定義至今沒有一個權威性的認同,不僅給美國留下了諸多歧義的解釋,而且也給中國帶來了認識上的混亂。中美對媒介融合理解不同的實質性差異在于:翻譯語義信息負載了兩國媒介環境中太多的歧義,并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產生認同的差異。時至今日,媒介融合在中國迅疾向多元化、全方位和縱深化發展,卻難有權威性的認同,這集中體現在研究向媒介形態融合、媒介組織融合、媒介規制融合、媒介所有制融合、媒介教育融合、媒介產業融合等方面滲透和推進并呈輻射式發展。學術論文、著作和學術會議、講座明顯增多。好之者大加稱贊,迷之者趨之若騖,行之者勇于實踐,疑之者一頭霧水。解謎之扣似乎都集中在對媒介融合的實質的理解上。媒介融合,從中文字面意思理解,是不同形態的媒介融合在一起形成受眾通用的媒體。這一解釋在現有學者的論文中屢見不鮮。然而常識性的問題讓人質疑:報、刊、廣、電都變成以網媒為主的全媒體或通媒體,向不同受眾傳播信息,這可能嗎?這現實嗎?因為,人類傳播五種方式的演變即可證明,新生傳媒對傳統傳媒都是在繼承中“疊加”發展的,至今仍不見原始的聲音傳播消失在新生媒介上就是證據。正像丹尼斯·麥奎爾所言:“為了順應新媒介的出現,大眾媒介也正在調整、擴展,以迎接挑戰”,“沒有任何證據足以顯示‘大眾媒介’正處于衰落中”。因此,媒介融合其功能性的實質應為不同新聞傳媒控者為最大化地獲取傳播效果而發揮媒介自身優長,卻又不失其自身形態綜合開發利用新聞資源的擬態行為。這一行為隨著媒體演化目前難以界定其性質、功能的走向,因主觀色彩強,還難以進行科學測度。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哪一種、哪一區域媒介是由于媒介融合創造了令人仰觀的效益。就媒介融合的目的而言,主要是傳媒企業為傳播效果最大化而尋求媒介的新業態,這樣媒介融合的演化方向和結果自然是要誕生新質態的媒介,但是,新媒介應吸納傳統媒體優長而不能橫空出世,即使新業態的媒體誕生也應與傳統媒體并存發展。當前的報、刊、廣、電和網競爭發展,只是在傳播強勢上有所不同,但也不會被新生媒介吞食消亡。就像全世界沒有任何一種媒介會覆蓋全世界的受眾,這就好像不能讓全世界的人穿一種衣服吃一種食品一樣。另外,任何媒介的單一化都可能導致意識形態、文化傳播的單一化,這顯然是不現實的。當然,受新技術革命的沖擊,使現存大眾媒介成為專業或特殊媒介,比如報紙受數字媒介、手機報等的沖擊不再受大眾的青睞可能退出大眾媒介領域,這不僅有可能,而且也許會轉化成現實。
本文利用邏輯規律方法界定媒介融合的實質,客觀地說,在大眾信息傳播領域,新聞傳播媒介為了獲取受眾市場的最大化或全方位覆蓋,克服信息間歇和信息分級對受眾造成的瞬間盲區,同時為了提高新聞生產力完全有可能、有必要進行媒介融合。但受眾信息飽和之后,即使信息再“一魚多吃”,畢竟還是同質信息,受眾拒絕接受。對于專業媒體,諸如科學、文化媒體,如果都能融合,不但泯滅了事物的個性,也扼殺了受眾的個性。因此,在界定媒介融合的內涵之后,還應對媒介所有權融合、產業融合等關鍵問題作一分析。
如何評價“媒介所有權融合”?這是如何看待媒介融合性質的另一佐證性的問題,中外認識大不相同。資本主義國家媒介所有制大多是私有制,媒介是由傳媒公司和新聞集團掌握,媒介受市場驅動,在利益制衡條件下可以自我調整,“坦帕模式”就是很現實的例子。西蒙·詹科夫等人在對媒介控制調查中發現
:“在全世界范圍內,媒體被家族或國家所控制。在97個國家的調查對象中,只有4%的媒體、企業是多方控股。不到2%的媒體企業是其他形式的所有權結構,僅僅2%的媒體企業歸雇員所有。平均起來,家族控股的報紙占報紙總數的57%,家族控股的電視臺占報紙總數的34%”。這種家族控股的媒介企業發展成為默多克傳媒帝國,其媒介融合的程度自然會相當高的,而其麾下的報刊電臺的“竊聽”事件對英國政治產生的影響難道還不能證明壟斷對社會的危害嗎?而在中國,媒體為國有制,其所有制分屬不同部門、不同地域、不同行業以及不同受眾群體的公有組織。任何媒體所有權的改革不僅是經濟利益大調整,而且關乎意識形態的輿論導向和社會和諧等問題。因此,媒介融合既要考慮到行業自身利益,還要顧及社會其他部門,尤其是后者,這是影響中國傳媒融合慢于美國的主要因素。
中美媒介融合進程有其共同的演進特點:都是以技術進步為牽引,以惠及受眾為目標,以尋求利益最大化為誘因,從而形成媒介融合的前提和基礎。這一特點似乎無人質疑。然而,在媒介融合的路徑中產生分歧,到底是像美國西北大學教授李奇·高登所言的“所有權融合”(ownership convergence)、“策略性融合”(tactical convergence)、結構性融合(structural convergence)、信息采集融合(information-gathefing convergence)、新聞表達融合(storytelling orpresentation convergence),還是像美國鮑爾州立大學戴默所言的交互推廣(cross-promotion)、克隆(clo-ning)、合競(competition)、內容分享(content sha-ring),抑或像一些學者所認為的內容融合、網絡融合、終端融合,甚或大媒體產業融合以及電信、互聯網、多種類出版和廣播電視的融合。凡此種種,有關媒介融合的分類形態,如果涉及內在本質,因中美國情以及文化認同的差異,會呈現出迥然各異的觀點。美國媒介自1996年《電信法》公布以后逐漸打破信息設置行業、信息內容生產行業、信息資本投入行業、信息監管行業的界限,在利潤制衡前提下,會尋找跨媒體、跨行業、跨國的聯盟。媒介融合“從本質上說,是資本主義全球體系通過信息、技術手段進行自我更新、自我擴張的有機表現”。因此,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國家媒介融合當然是依靠先進技術和雄厚資本,而路徑障礙則是在利益結盟之前提下誰先試水?從哪個環節試水?雖然有21世紀初時代華納的結盟,但2009年12月9日最終還是分道揚鑣,走向分裂。這就意味著真正意義上的媒介融合集團,尤其是跨國、跨洲際的傳媒集團并未出現,而人們目前公認的美國最著名的媒介融合例子——佛羅里達州的坦帕市媒介總公司小試牛刀,這家公司的《坦帕論壇報》、wfa電視臺和tbo.com網站在2000年3月份搬入一座占地12.1萬平方英尺、造價4 000萬美元的新的新聞中心。這3個媒體的新聞編輯部的員工不再只為一家媒體服務,而是通過媒體平臺同步“消息”。這一媒介融合的雛形是從新聞表達融合開始的。新聞業作為大眾傳播業,社會關注度高,受眾參與廣泛,商家盈利高,媒介融合的障礙在一集團或公司、地域自然少些。加之美國的傳播業監管淡化意識形態,信息產業和其他行業之間轉換相對自由,故媒介融合初露端倪,而我國的媒介融合似乎還缺少這樣的案例。國內一些報紙在“媒介融合的大勢所趨”下,“紛紛在實踐中大興土木,落實它”。但是,“取得實際收效的有多少呢?”“一些報紙的新聞網站也做了十幾年了,又有幾家能實現贏利或者形成一定規模呢?”在跨媒體出版中似乎也是如此。有學者認為,“多數出版社跨媒體出版尚未實現贏利,其中投入產出基本持平的圖書出版社占了較大的比重”。中國媒介融合的進程較為復雜,其路徑障礙與美國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除政策體制以外,還有行業壁壘以及文化認同等方面。 體所有權私有制不同,中國的媒體所有權是國有(公有)制,媒體格局是四級建制、混合覆蓋:既有中央縱向宏觀管理,又有地方橫向行業管理;媒體市場分布和占有就更復雜,既有黨報、黨刊、黨臺,又有都市報、刊、臺,也有行業報、刊、臺,加之以互聯網做平臺,都集中在信息傳播內容生產改革這一焦點上。最近三網聯合,又使電信業、it業媒介產業壟斷經營需要打破之聲呼之欲出。那么,三網合一、三網融合到底是誰吞并誰?誰是龍頭?從目前工作進程看,由于利益制衡和行業壁壘堅實,這一工程正在12個城市試點,其效果還難以評估。但是,三網
融合慢的主要原因恐怕是電信基礎設施行業占國民經濟比重大于傳媒產業,傳媒產業進行產業融合猶如小蛇吞象難以撼動電信業。清華大學傳媒經濟與管理中心的《2009年傳媒產業發展報告》指出,2008年中國傳媒產業總產值為4220.82億元。而中國電信業2月份總產值為556.14億元。兩相比較,孰重孰輕,不言自明。另一重要問題是,從媒介的產業屬性來看,中國恐怕和外國也一樣,任何政治邏輯都要大于經濟和產業邏輯,何況產業屬性要遠遠大于傳媒產業。當下,一些研究者屢屢提出三網合一,傳媒業做大頭。然而現實的邏輯是誰有資本誰腰粗。在外國,也許可以由于經濟杠桿進行調節,但在中國必須靠政治體制改革來推動,更何況三網合并以后人們期望的媒介融合是誰主政前景難卜。
對媒介融合實質的不同理解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文化認同的差異。如果從文化認同的角度來認識,媒介融合作為一種異質文化,我們不能一味地接受,也不能一味地排斥。因為“認同”本身就在同一性和差異性中尋求認識的真諦。正如社會家漢斯·摩爾所認為的那樣,“認同是一個人在混沌環境中所占據的穩固方位,個人能夠據之對外在環境做出積極的防御;在社會層面,認同是對一個基本的普遍擁有的信仰、模仿及價值的綜合,它能抵抗外在事物對本身環境與成員的威脅及維續自身”。對于媒介融合,無論是從個人層面還是從社會層面來認識,這里的“積極的防御”不是排斥,更不是拒絕,而是合理的吸收為我所用。這里的“維續自身”,就是能維護民族文化血脈的健康流淌。對此,我們要警惕媒介融合在商業邏輯掩蓋下形成的文化霸權對我國媒介文化的侵襲。尹韻公認為,“科學技術的背后都或淺或深地隱藏著文化和制度的邏輯,接受一項別國的技術往往意味著要接納其背后的文化乃至制度。近年來新媒體在中國所引發的一些問題,分析其深層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國在文化乃至傳媒制度方面同美國等西方國家之間的差異導致的。”除此之外,更應警惕工具理性取代價值理性對人文主義的戕害。正如馬爾庫塞所認為的,技術理性已經取代價值理性成為統治理性,即技術理性的意識形態化,成為控制人、社會、自然的主要手段,社會文明愈是發展,科學技術愈是進步,就愈擴大對人性的奴役和摧殘。技術理性使得個人意識、內心自由、心理本性的私人天地被完全占有,個人成了沒有反抗性和挑戰性,只滿足物質需求的單面人;社會成了沒有反對派,沒有反對思想的單面社會。以此來衡量,媒介融合到底應是人文至上,還是技術至上?這是不言而喻的。具體到單個的人,“文化認同是指個體對于所屬文化的歸屬感和內心的承諾從而獲得保持與創新自身文化屬性的社會心理過程”。受眾在認知中根據自己現有的知識積累和文化心理來判斷事情的正誤,從而形成一種先人為主的刻板效應。中國的受眾對傳播業的認識在多年的發展中形成一種思維定勢——政治家加商家加專家辦報(臺、刊、社、網)的思維模式,似乎媒體做內容產業是天經地義的,電信業做內容產業似乎不務正業,旁門左道。而在現有的政策規制中是不允許電信業做內容產業、辦媒體的。一旦放開,電信業憑借雄厚資本和現有技術,吸引高端媒體人才,現有媒體哪有招架之力?誰融合誰,誰做主業則很難預料。因此,人們文化認同的差異也是媒介融合緩慢的原因。
三、是實然性的現象歸納還是應然性的理論假設:學術喧鬧與理論變異
社會科學研究的顯著特點就是理論來源于實踐、高于實踐而又指導實踐。人的認識受客觀事物發展的限制。正如康德所言:“知識是外部經驗加諸于內在認知結構的產物。”是按照事物發展的必然邏輯,進行實然性的現象歸納研究,探究事物運動發展的內在規律,還是按照事物發展的趨勢,進行應然性理論假設研究,預測事物發展的前景。這兩者都應具有科學性并以實踐為基礎。美國威斯康星大學傳播藝術系潘忠黨教授認為,“近來社會科學界包括傳播學界有一種傾向,就是以為純思辨可以罔顧現實。罔顧現實有時候就讓我莫名其妙,中國的現象是這么回事嗎?所以從事思辨研究是一種路徑,跟從事經驗研究是兩條不同的路徑,但有一點是相通的,就是你的根要扎在現實中,要接地氣。”縱觀媒介融合進程及其研究現狀,基本上采取了上述兩種研究進路。在所有的研究中,無論是微觀研究技術融合,還是中觀研究媒介形態融合,還是宏觀研究媒介產業融合,都基本上是現象歸納和理論假設研究。美國
的假設研究以安德魯·納齊森的“印刷的、音頻的、視頻的互動數字媒體組織之間的戰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聯盟”和布萊恩·布魯克斯的“媒介融合是一個新聞學上的假設”,以及最早提出簡練定義的浦爾所說的“媒介融合是指各種媒介呈現出各功能一體化的趨勢”為代表。這種“假設”、“趨勢”、“聯盟”到底是否具有科學性,要受到美國傳媒實踐的證實。蔡雯認為,“媒介融合”在西方新聞傳播界成為研究熱點,是新聞媒體的融合實踐發展,然而致力于現象歸納研究最多的是密蘇里新聞學院的章于炎、肯尼迪、弗里茲、克羅普等人,為尋找媒介融合競爭優勢之間的相互性,對15位媒介融合的編輯、記者進行深度訪談和調研,主要的研究對象集中在新聞業務探討;凱文·曼尼(kevin maney)是對“大媒體”(mega-media)產業融合的進行調查與研究的學者,維森蘭特·f·福萊克(vincent f.flaik)與澳大利亞斯蒂弗里·奎因(ste-phen quinn)合著《媒介融合——跨媒體的寫作和制作》,也是探討實務操作較早的著作。這些研究都將研究重點放在在新聞實踐的新聞業務融合上。不難看出,美國最初的媒介融合意圖是提高新聞生產效率,獲得最大傳播效果。 如何呢?誠如上述所言,前期是翻譯引進,然后是將媒介當成一種理論在中國的媒體實踐中尋找“關聯性”。根據柳絮青研究《“媒介融合”的研究評述——以對“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近10年有關文獻的分析為依據》所涉及的論文作者身份進行統計,竟然69%出自學界,而業界人士研究僅占31%,且都是理論假設研究。近期出版的媒介融合的著作中,大多是博士論文。從研究方法上看,幾乎全是定性分析和文獻分析,缺少實證和調查研究。從中國媒介實踐看,還找不出像《坦帕先驅報》那樣媒介融合實踐的例證。有人認為,河南報業集團進行報網互動是這方面的嘗試。《河南日報》與河南報業網共同主辦的《焦點網談》欄目,每周二、四在報紙上刊登兩個版;報社的總編和記者協助網站開設《總編在線》《記者連線》欄目,網站則為報紙提供征稿園地。這種姑且算是媒介融合雛形的例證,遭到業界人士的質疑:這與跨媒體傳播、媒介聯動何異?這是媒介融合原初意義上的實踐行為嗎?因此,國內這方面的學術研究能否像美國一些學者那樣,做一些實證研究和調查研究會更有說服力。筆者2010年9月為西安市宣傳部組織的記者、編輯培訓班授課時做過問卷調查,在受訪的104人中,當問及“您是否知曉是哪位學者提出媒介融合的”時,竟然有95%的學員不知道,而問及“當前媒介融合的困難障礙是什么”時,86%的學員未填,由此看來,業界對這一術語并不了解。因此,無論如何,將媒介融合視為一種理論假設還是一種現象歸納,無論將媒介融合視為一種趨勢,還是一種現實,都要顧及媒介實踐,不能靠想象去研究。只要有利于傳媒業提高生產力、惠及受眾、促進社會進步,都應以期待、關注、扶持的態度善待它。
“媒介融合”作為譯介的外來詞語,由于其發展具有動態和不確定因素,因此梳理、反思、研究媒介融合在中國的釋義具有更大的難度。然而,反觀后視鏡是為了前進,學術致思是為了提高學術進步。這一發展日熾且更趨火爆的傳媒現象,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看,比20世紀末傳媒界出現的“新聞策劃”動用的學術資源、涉及的范圍之廣、持續時間之長、影響之大已遠遠超出傳播學的范圍。毋庸置疑,媒介融合受技術和市場兩輪驅動,在世界傳媒領域所扮演的重要的角色無人懷疑。但是,這一正在發生、變化的新事物,能否就是一種新模式、新理論去指導業界的實踐則是令人置疑的。結合坦帕(tampa)實驗,高鋼在媒介融合剛進入中國就質問:“本學科的同行們能否同意——假說經過了有效檢驗?從實驗的資料、數據中得到的結論是否合理?概括出某些結論,這些結論是否來自被檢驗的范圍之內?”對于上述這些科學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坦帕僅僅是“媒介融合”研究的開始,還沒有提供詳細的、有說服力的數據和資料,不但不能得出結論,也沒有完整的理論可言,在媒介領域發生的種種融合行為(業界兼并和購買股權、控股、技術更新)能夠稱為“媒介融合”?這與媒介融合的內涵、本質之規定性何涉?則是令人置疑的。作為實驗,就有成功與失敗,這是人所共知的。因此,高鋼教授的質疑是有道理的。再結合最早翻譯并研究“媒介融合”的學者蔡雯、章于炎的論文,他們都將其限定在一定新聞研究論域之內,沒有超出新聞業務融合的范圍。
1.媒介產業融合的主導力量和發展路徑:技術、市場、產業還是制度
媒介產業融合的驅動因素很多,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什么,這些因素之間又是什么關系黃河等認為技術是傳媒組織的核心能力,以及傳媒產業最重要的推動力。付玉輝等則認為市場是原動力,市場需求來自于電信服務和傳媒服務的消費者。正是這個需求的原動力,最終推動并保證了技術融合乃至產業融合的實現。于小川則強調技術、產業與制度的力量。蔡騏、吳曉珍認為媒介融合始于技術創新,訴諸于制度創新,深化于產業創新,表現為產品創新。
在這種種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媒介產業融合將遵循怎樣的路徑演變,按照層次和階段將如何進行劃分許穎首先把媒介融合分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媒介互動,即媒體戰術性融合;第二層次是媒介整合,即媒體組織結構性融合;第三層次是媒介大融合,即不同媒介形態集中到一個多媒體數字平臺上。昝廷全、金雪濤等則將媒介產業融合分為產業滲透、產業交叉和產業重組三種類型,對我國傳媒產業融合則劃分為“技術融合――業務融合――市場融合”三個階段。彭蘭的認識更進一步,認為媒介融合過程帶來業務形態融合,市場融合,載體融合,以及機構融合等各個層面的變革。陳力丹、付玉輝則把產業融合的動因與融合的層次進行了關聯,指出技術融合帶來網絡融合,市場融合帶來服務融合,企業融合帶來集團融合,管制融合帶來政策融合。
2.融合對產業格局、經濟特征、競爭方式的改變:瓦解與重構
媒介產業融合既發生在傳統傳媒業內部,同時也發生在傳媒業、電信業、IT業等與信息相關的現代產業之間。這種廣泛而深度的融合,必將對傳統傳媒業的產業格局、經濟運行特征,乃至競爭方式產生革命性的影響。付玉輝提出傳媒產業結構將從舊均衡走向新均衡,喻國明也認為傳統媒介一向自守的介質壁壘將被沖破,傳媒市場的版圖和游戲規則將被極大改寫。陸地認為將帶來媒介市場、電視市場格局、觀眾市場、廣告市場四方面的裂變。舊的媒介體系瓦解之后會怎樣如何實現重構呢鄭保衛等人認為,一個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等“多媒體并存”的新的媒體格局,在我國已經初步形成。王洪濤認為媒介融合的過程,是由壟斷競爭向寡頭壟斷發展的過程;媒介融合的結果是新的更大媒介寡頭壟斷媒介市場。這是從市場結構上推進了一步。隨后,肖贊軍結合傳媒產業的特質,指出傳媒產業的經濟特征將呈現出四大變化趨勢:資源稟賦從渠道稀缺向內容稀缺轉化;盈利模式從單一收入渠道向多元收入渠道轉變;產業格局從產業分立向產業融合演變;市場結構從高度壟斷的市場向競爭性壟斷市場演化。并指出競爭和壟斷雙雙被強化,未來傳媒市場將演化成一種競爭性壟斷的市場,傳統傳媒業的縱向市場結構裂變為橫向市場結構,未來的傳媒市場必將是一個網絡型寡占市場。可以說,到這里,未來融合產業的市場結構獲得了比較大的突破,有了更清晰的表述。
在這樣的市場結構下,企業行為會發生什么變化呢金雪濤分析了傳媒機構的市場行為戰略從一種基于靜態的范式轉變為一種基于動態的范式。王斌認為傳統媒介競爭經常使用的價值鏈正在向空間尺度擴展。而黃升民和谷虹提出,“三網融合”將是基于平臺的競爭,并指出平臺競爭是替代性的競爭,是贏家通吃。通過一系列的數據表明,現階段廣電系統和電信系統在搶奪平臺制高點的過程中,必然選擇“基礎平臺捆綁核心應用平臺”的發展路徑,展現出全方位復制性競爭的圖景。
3.傳統傳媒業如何應對:數字化轉型與全媒體再造
面對來勢洶涌的媒介融合和數字新媒體浪潮,傳統媒體應該如何應對從導向上來看,可以分成三大陣營,第一種,劍走偏鋒型。例如杜駿飛和王驥飛從長尾理論受到啟發,提出傳統媒體也可以利用數字新技術在長尾市場開拓利潤空間。第二種,固守控制型。例如高子華提出在數字化變革中,廣電機構贏家加強對用戶終端、節目版權、媒體牌照的控制,最終整合渠道,占領市場。第三種,融合進取型。持這一導向的學者是主流,但至于如何融合進取,如何進行戰略布局和策略運作,則體現了一個實踐與理論相互推動的發展進程。
在融合進取導向的早期研究中,支庭榮提出內容和用戶服務是兩個關鍵。喻國明則提出媒體U化戰略,即unite(融合)、universal(普及)、user(用戶)、unique(獨特)支撐的ubiquitous(無處不在)。并指出應該從“內容為王”轉變為“產品為王”。但這些論述還顯得比較抽象,未能對實踐提出更具體務實的建議。
隨著廣電數字化進程的啟示,數字化一下子成了包括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轉型必經之路。黃升民等人指出,廣電正在構架一個包含數字電視、直播衛星、移動電視、移動多媒體廣播(CMMB)、IPTV和DA B /DM B數字廣播業務等多種數字新媒體形態的數字化發展藍圖。彭蘭介紹了以電子報紙和電子雜志為代表的平面媒體數字化產品形態。面對數字化的大潮,如何實現數字化呢蔡雯結合《泰晤士報》網站的經驗,提出將報紙欄目重新組合以全新方式呈現,與傳統媒體構成一體標準延伸品牌等策略。而更多的學者則加入了關于“臺網融合、報網互動”的討論上來。
進入2008年,“全媒體”取代“數字化”,成為傳統媒體轉型之道的最新理念。鄭強在煙臺日報的全媒體方陣布局實踐的基礎上,提出傳統報業必須改變現有的以紙媒為中心的布局,進行戰略轉型:從一家“報紙社”轉型成為“報道社”;從“營銷報紙”轉型為“營銷內容”;開發“多形態”產品,如紙質報、多媒體數字報、手機報、電子紙移動報等;采用“多渠道”發行,比如傳統報業分銷網,互聯網(包括WI-FI),還有移動通信運營商的GPRS或CDMA等傳輸手段等;發展“多終端”的閱讀介質,如新聞紙、PC、閱讀器或電子紙閱讀器、手機等。隨后,關于全媒體轉型的文章不斷涌現,成為學界、業界研究的一個熱點。
面對“全媒體”熱潮,也有部分學者提出理性的思考。彭蘭指出一個媒體的全媒體產品未必一定要完全通過自己的平臺。與內容包裝商、渠道提供商、平臺提供商等共同完成產品的多種形式生產、多種渠道傳播、多種平臺“販賣”,可能是媒介融合帶來的產業重組與流程再造的更深層含義。而溫海玲和杜駿飛則從政策壁壘的角度出發,提出對傳統媒體向全媒體轉型的制度之困。所有這些,都是擋在全媒體之路上的理論與現實障礙,值得業界反思。
4.融媒產業的發展:模式探索與力量博弈
對于融合媒體產業的發展,研究的路徑分為兩條,第一條是從建設的角度,探討融合形態的各種新媒體如何開拓市場,如何發展,如何盈利的問題。比如匡文波提出手機媒體在中國現階段發展的重點是手機短信,而后他又總結了手機媒體的四大盈利模式。也有研究者對廣電發展手機視頻的對策、移動運營商主導的手機媒體發展模式等作了探討。
融媒產業發展的第二條路徑是從博弈的角度,探討融媒產業發展進程中來自不同產業主體之間是如何進行合作競爭的。黃升民等人認為在廣電數字新媒體產業的發展中有行業監管和與運營機構主導權,市場行為與監管政策、技術標準、消費市場四大類沖突。董年初、范潔提出,移動運營商與廣電部門一方是終端和電信通道的控制者,一方是音視頻內容的提供者,這注定了手機電視業務領域將存在廣電和電信兩個部門的博弈。秦字興、忻展紅指出,即使管制政策對電信運營商放開,內容準入不成障礙,運營商的實際產量和盈利也遠達不到理論值。黃楚新認為廣電和電信的博弈恰恰是IPTV發展的內爆力。
5.規制政策的變革:融合的理想與現實的困境
蔡雯、黃金在對比了美國、英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媒介規制改革之后,指出我國行政區劃、行業壟斷加劇了資本市場封閉,媒介規制的變革乃是媒介融合的必要前提。肖贊軍總結出傳媒規制的四大國際趨勢:規制框架從縱向分業規制向橫向分層規制轉換,規制機構從分立機構向融合機構轉變,規制改革的取向是放寬市場準入、倡導競爭、吸納投資,規制重心從結構規制向行為規制轉移。付玉輝認為網絡中立原則論爭及立法進程將塑造新型的互聯網傳播格局和數字傳播生態系統。張志提出媒介政策應該呈現“模塊化”趨勢。彭蘭則從更具體的方面對建立數字內容管理體系提出了整合性、層次化、兼容性三項原則。
在借鑒外國經驗和國際趨勢的同時,也有部分學者更注重規制改革在我國推進的現實環境。朱春陽鑒于中國的特珠國情和特珠的傳播格局,提出對媒介融合規制應該體現中國面向,而政策規制的價值取向與目標應該體現中國的現實與未來發展要求。喻國明和蘇林森認為中國傳媒規制的改革方向要從制度設計、評價體系、法治體系、區域特色等方面入手,以盡快完善媒介規制體系。陳絢也認為媒介融合規制的政策協調在中國尚需時日。■
(作者系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中國傳媒大學廣告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釋:
統計說明:來源是CNKI學術期刊網全文數據庫,通過主題、關鍵字、摘要等檢索要素,分別輸入“媒介融合”、“媒體融合”、“產業融合”、“報業數字化”、“廣電數字化”、“新媒體產業”、“廣電電信競爭”、“融合規制”等檢索詞,根據主題切合、觀點鮮明、發表于核心期刊等原則,檢索并篩選出其中主流文章統計而成。某些文章有可能因為主題或關鍵字與所檢索詞不直接相關而遺漏,而部分文章由于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議題而出現重復統計,因此這是一個不完全統計數據,但基本上能夠反映各年份和各議題的研究狀況
黃河:《數字化如何改變傳媒――聚焦數字化的四大力量》,《國際新聞界》2009年第2期;付玉輝:《試論電信業與傳媒業的融合與結構轉型》,《國際新聞界》2006年第3期;于小川:《技術邏輯與制度邏輯――數字技術與媒介產業發展》,《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7年第1期;蔡騏、吳曉珍:《媒介融合發展策略解讀――以創新經濟學理論為框架》,《湖南城市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
許穎:《互動整合大融合――媒體融合的三個層次》,《國際新聞界》2006年第7期;昝廷全、金雪濤:《傳媒產業融合――基于系統經濟學的分析》,《中國傳媒人學報自然科學版》2007年第9期;金雪濤、李竹榮:《傳媒產業融合與我國廣播電視業的戰略選擇》,《中國廣播電視學刊》2006年第8期;彭蘭:《從新一代電子報刊看媒介融合走向》,《國際新聞界》2006年第7期;陳力丹、付玉輝:《論電信業和傳媒業的產業融合》,《現代傳播》2006年第3期
付玉輝:《試論電信業與傳媒業的融合與結構轉型》,《國際新聞界》2006年第3期;喻國明:《直面數字化:媒介市場新趨勢研究》,《國際新聞界》2006年第6期;陸地:《手機電視的發展及其對傳統電視市場的影響》,《中國廣播電視學刊》2006年第11期;鄭保衛、李洋、郭平:《試論當前我國媒體格局變化的現狀及特點》,《國際新聞界》2008年第3期;王鴻濤:《媒介融合的現狀與前景》,《中國記者》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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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駿飛:《新媒介策略――“長尾”時代的雙重博弈》,《國際新聞界》2007年第5期;王驥飛:《“長尾”核變――新貨架下傳媒集團的變革與重塑》,《新聞大學》2008年第3期;高子華:《數字化變革中的廣電渠道整合》,《中國記者》2007年第1期
支庭榮:《融合與轉型:傳統媒體的未來生存法則》,《中國記者》2006年第2期;喻國明:《數字化時代的媒體U化戰略》,《新聞與寫作》2006年第8期;喻國明:《產品為王:傳媒產業竟爭的新主旋律》,《當代傳播》2008年第2期
黃升民、周艷、王薇:《發展沖突創新(上)(下)――解析中國廣電數字新媒體的發展演變》,《現代傳播》2008年第5期、第6期;彭蘭:《從新一代電子報刊看媒介融合走向》,《國際新聞界》2006年第7期;蔡雯:《傳統報紙如何實現數字化轉型――對話〈泰晤士報〉網絡版執行副總編輯帕明德巴瑞》,《中國記者》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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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蘭:《如何從全媒體化走向媒介融合――對全媒體化業務四個關鍵問題的思考》,《新聞與寫作》2009年第7期;溫海玲、杜駿飛:《變革時代的戰略理性――全媒體熱潮中的冷思考》,《青年記者》2009年2月下
匡文波:《中國手機媒體發展前景分析》,《南京郵電大學學報》2006年第9期;匡文波:《論手機媒體的盈利模式》,《國際新聞界》2007年第6期
中圖分類號:G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6)12-0061-03
一、引 言
民粹主義是一個政治學范疇的概念,與精英主義相對,其作為政治話語的核心觀點認為平民的利益被國家和社會中的精英所壓制,對現存的國家結構的精英人物不信任,主張把平民大眾當作唯一決定力量對社會進行政治改革。縱觀近年一系列網絡公共事件,事件從醞釀到發生、發展、直到網絡輿論的形成,從線上虛擬聚集到線下的活動組織,由于網絡社會參與更加強調平民的利益與價值,更加富有草根意識,對社會的現存權威和精英的解構和顛覆更具有沖擊,導致網絡民粹主義在網絡中渲染起一次次的輿論旋風,甚至影響公共事件的發展和結局。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網絡的社會參與和網絡民粹主義現象已經引起不少社會學、傳播學學者的關注。本文以我國2007年~2016年間關于網絡民粹主義的學術期刊論文為研究對象,對近十年網絡民粹主義的研究狀況進行梳理,以期呈現近十年來這一研究領域的基本輪廓。
二、網絡民粹主義研究的總體狀況和主要理論取向
本文以中國知網全文數據庫CNKI收錄的論文為文獻來源,以“篇名”為檢索項,以“民粹主義”并含“網絡”為檢索詞,年限選擇2007年~2016年,共檢索到文章99篇,(如表1所示)。
從文獻發表的時間和數量來看,最早的研究始于2009年,研究主要集中在2011年以后,2010年以前發表的論文僅有4篇,占發表總量的4%。2011年以后,相關研究的論文成持續上升趨勢,原因在于2010年以后網絡公共事件的頻發,網民參與事件的意識和積極性提高,而網絡公共事件的不斷涌現與影響逾趨擴大,直接為研究提供眾多案例,學術界對網絡民粹主義的關注也隨之增加。
縱觀發表的論文集中在新聞傳播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等學科,研究方法主要是理論探討與案例分析。新聞傳播學者們主要從新聞事件媒介呈現入手,探討具體網絡公共事件的話語壟斷和網絡民粹主義現象的傳播機理。政治社會學者們從具體個案出發,以政府治理的角度對網絡公共事件民粹化傾向和治理方式與措施進行了探討。
三、網絡民粹主義研究的主要議題
(一)網絡民粹主義的概念與特征
至今網絡民粹主義的代表性定義主要有下列幾種。夏忠敏提出,網絡民粹主義是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社會思潮。民粹主義作為網絡傳播空間的一種表現形式,體現了對現實精英主義的抵抗,也是民粹主義對現實生活的延伸[1]。郭中軍認為,網絡民粹主義,即電子民粹主義,是新型的民粹主義,它的形成以互聯網為媒介,互聯網則成為政治參與的形式以及政治動員的工具[2]。陳堯認為網絡民粹主義是由反權威、反精英的網絡批判現實主義和反全球化、反西方極端排外網絡民族主義兩種力量所構成[3]。網絡民粹主義的定義國內并沒有形成統一,但對于其內涵主要集中在政治參與和動員的工具、現實民粹主義思潮的延展和極端的民族主義三個本質取向。
網絡民粹主義是“網絡+民粹主義”的一種融合,與傳統民粹主義仍然有著密切聯系。不過陳龍指出,網絡民粹主義并非民粹主義進化的產物,其內涵并未變化,變化的只是其產生和存在的空間與形式[4]。陳堯通過對傳統民粹主義與網絡民粹主義進行對比發現,網絡民粹主義不同于傳統民粹主義的是其明顯的非核心性,突破了地域限制而具有全國性甚至全球性的特點,參與更為徹底、直接[3]。曹建萍認為,網絡民粹主義的本質特征主要體現在其價值訴求在主體的平民性、直接民主的表象形式、話語強占的語言形式和二元對立的思維方式以及集中爆發的行為方式等方面。[5]陳虹認為就本質而言,網絡民粹主義實際上是一種極端平民化性質的思潮或運動,具有諸如虛擬現實性、人民至上性、直接參與性、群體極化性、話語霸權性等特征[6]。
(二)網絡民粹主義的基本表現和脈絡方面
當網絡給予了傳統民粹主義新的棲息地,網絡民粹主義也延展出新的表現和脈絡。
李良榮、徐曉東指出,網絡民粹主義最為典型表現形式為“二元對立”,即在民眾和精英之間,表現出極其鮮明的反對專家、反對權威甚至反對知識分子、反對知識的一種“反智”色彩[7]。反對權威,反對精英的同時,也更加扎根于平民和底層。陶文昭則表示,網絡民粹主義思潮與一般的民粹主義相似,都強調平民性,它理所當然地反對或批判與之相對立的權威和精英,而諸如專家學者、政府官員等權威或精英階層的代表,自然成為網絡民粹主義思潮的主要抨擊對象[8]。孟威認為,民粹主義表現出對峙精英,挑戰既有的權力結構,極化民意權威,激起群體對立,其在網絡的表現更加影響了公民參與[9]。陳龍指出,網絡民粹主義集中表現為非理性和簡單化,并且來勢兇猛,其最為突出的表現形式在則是在網絡輿論形成過程中掌握的話語霸權,也就是話語強占[10]。譚毅認為網絡民粹主義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有造謠和傳謠、盲目轉發和崇信、人肉搜索和精英敵視等,刻意制造官民對立形成群體極化[11]。郭小安、雷閃閃從網絡民粹主義在敘事方式探討其具體表現,認為期具有底層、哄客和對抗三種敘事方式:利用“弱者的武器”來美化弱者、仇視精英,形成一種“安撫弱者,打擊強者”的輿論氛圍,從而達到底層敘事的效果;通過戲謔化的表達,使事件敏感化、娛樂化,進而形成話語壟斷,這是哄客敘事;通過人肉搜索、建構和傳播謠言、動員造勢等手段虛構事實與身份建構,企圖使普通的糾紛渲染變成規模性的,這是對抗敘事[12]。另外申亞萍也認為,民粹主義在互聯網的寄居的形式復雜多樣,主要有與民族主義融合的網絡民族民粹主義、以輿論監督為代表的網絡政治民粹主義和與娛樂主義結合的網絡文化民粹主義[13]。
(三)網絡民粹主義形成的原因和影響方面
互聯網絡為民粹主義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傳播空間,在開放、自由的網絡空間肆意妄為,產生很大影響。國內學者也紛紛探討網絡民粹主義形成的原因和影響,了解其根源,以期針對性的進行治理改善。葉金品以“杭州飆車案”為個案研究,認為民粹主義思潮在互聯網盛行,與媒介技術的發展息息相關,但有其社會根源――社會平民群體對精英群體的刻板印象和對抗心理[14]。石義彬、王君玲也通過對“哈爾濱警察打死大學生”網絡事件的分析,指出社會各階層間以及各地域間的矛盾、貧富差距的增大、百姓對政府的不滿與對立造成了國內矛盾交織并激化,網民需要一個渠道去得到表達和釋放,這個過程中眾多網絡公共事件就將出現民粹主義現象[15]。也有學者認為產生網絡事件民粹化現象也有社會心理層面的原因,陳龍指出網絡給民眾提供了一個釋放的空間,網民可以通過這樣一個平臺紓解在現實生活中產生的不滿情緒,從而導致了傳播的非理性化,網絡草根傳播的民粹化的心理根源是“力比多”釋放帶來的[16]。賴風、宋振超則認為精英和權威代表是強勢階層和群體,但在互聯網中的他們卻成為“弱者”,網民卻與現實弱勢地位相反,具有了輿論賦予的針對精英階層的“弱者的武器”――話語霸權[17]。
近年來,網絡公共事件的民粹化現象愈來愈頻繁出現,給社會生活、網絡環境和政府治理帶來巨大影響。王德余在其博士論文中提到,網絡民粹主義關注弱勢群體和平民,為他們提供了更自由的話語空間,對現實生活的影響日益增強,但它也包含了大量的非理性因素,對社會輿論產生了巨大的沖擊[18]。陳堯認為,由于網絡民粹主義利用極端偏激的話語非理性地描述和評論社會轉型過程中的敏感問題和矛盾,加劇了精英與平民階層的緊張情緒,甚至激化了二者之間的敵對,地頻繁發生也推動了現實民粹主義社會運動的形成[3]。劉強則指出網絡民粹主義造成的負面效應體現在國際和國內層面:國際層面可能會導致新的宗教和民族沖突,影響世界安全和穩定;國內層面講造成社會不同階層的對抗和社會疏離,導致社會認知的偏執和非理性化,致使干擾政府的管理和政策的選擇[19]。
(四)網絡民粹主義的規避與治理方面
網絡民粹主義對社會帶來的影響不容輕視,國家、政府和社會都應審慎處理,積極引導。田婧認為,我們應該理性客觀辯證的對待網絡民粹主義這把雙刃劍,在承認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夸大其負面效應和將其妖魔化的同時,也不能對其產生崇拜和依賴,更不能利用民粹主義的動員策略來控制輿論[20]。林伯海、石立春表示,中國應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化解“問題中國”的根源問題,通過改善民生與保障民權結合的方式,消除民粹主義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對網絡輿論進行規范引導,提高法治化水平,使其負面效應消解[21]。李金龍、歐陽果華則從國家政策制定的角度提出,網絡民粹主義在我國轉型過程中難以根除,需要通過加強民主制度建設、建設法治體系、培育現代化公民、培養理性文化等方式,在長期的政策制定實踐中實現對網絡民粹主義的規范馴導[22]。叢日云也表示,在公民意識已經覺醒的今天,需要開放其他公民參與的領域,讓公民在參與中學會參與;開放教育,使網民受到健康的公民教育,培養合格的、負責任的公民[23]。趙智敏、馬逸飛指出,可以通過對信息流的控制,引導影響流和對網絡熱點事件中的噪音流加以消除的等手段來消解網絡民粹主義[24]。武文霞、李春雷則認為應該對網絡進行“輿論松綁”,提升廣大網民的媒介素養,加強媒體的專業主義精神,促進政府宣傳等各部門的網絡化(新媒體化)的建構。而陶鵬則認為治理網絡民粹主義應該以人為本,努力實現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良性互動,通過建構高質量的網絡生態文明、健全網絡監督體系等途徑規制和消解網絡民粹主義的負面效應,實現網絡與現實社會的健康和諧發展[25]。
四、網絡民粹主義研究的缺陷和不足
縱觀已有的研究,雖不乏亮點,但總體上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已有學術論文對網絡民粹主義的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研究成果較為單一。目前的成果大多著眼于從單一視角對個別事件、議題的淺層分析和描述,鮮有從宏觀角度系統化地對網絡民粹主義進行梳理。而只有以宏觀與微觀視野綜合對網絡民粹主義予以規整和梳理,才能更好地對網絡民粹主義問題輔以規避路徑的考量;其次,對網絡民粹主義規制問題的深入探討略顯不足。以往的大多針對網絡民粹主義來源和原因進行闡釋和討論,而對于其形成和傳播機制、規避策略的探討相對較少,且不夠深入。網絡民粹主義就本質而言仍是民粹主義,依托網絡媒介的推動,具備了不同于傳統民粹主義特點的新特點,因此對其形成和傳播機制探討對于規制路徑的提出應該更加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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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韓國在整個部門限制自然人口的移動。專業服務領域中,沒有開放醫學牙科服務、助產、護士、物理護士服務,也沒有開放有關能量流通服務、建筑物清掃服務。在視聽服務中的電影、錄象放映服務和廣播電視服務部門,在國內是比較敏感的部門,所以至今沒有允許。還有,保健、醫療部門沒有開放整個部。教育部門,沒有允許中小學教育及其他領域碩士論文。環境服務部門,沒有開放有關衛生設施的服務。娛樂文化部門,把新聞提供、圖書館、博物館等其他文化服務、體育服務從開放對象中除外。運輸服務部門,把內部水路運輸、宇宙航空服務從開放中除外。
在市場經濟里,形成了以WTO為中心的,與多邊主義的接近,以及把自由貿易協定作為媒介的與區域主義的接近兩個方向。多哈回合談判陷入僵局表現出國家之間的利益對立還比較明顯。與此相反,有相同利益追求的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則表現繁榮的現象。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第一次將公司社會責任載入法律條文,但尚未對其具體內容進行界定。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界定的觀點主要有:“中國人民大學劉俊海教授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于公司的社會性、公司的經濟力量、明智的公司經營方略、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公司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中國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本質上是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公司的客觀要求,是指企業應當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礎上對利益相關各方和社會自愿承擔道德義務。甘培忠教授以經濟學“外部性”理論作為依據,將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指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力維度為保障的制度設計,負外部性的彌補是企業社會責任在法律強制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與之相對,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捐贈、公共設施建設贊助等公益行為則是企業社會責任在道德激勵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同時,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時,既要做好責任規制范圍的界定。同時需要把握好一個基本原理,即:公司社會責任往往表現為政府、法律、國家對企業的要求,以此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媒介;同時,要避免把政府、國家的責任與公司責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會的要求過度轉化為法律、國家、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或者國家、政府、任何團體和個人以社會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權力干涉或權力的直接攤派。
二、規制依據
通過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會責任規制的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道德、實體法、自律準則(主要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約束性較弱,所以不宜作為規制的直接依據,可作為輔助依據;實體法的直接規定具有剛性的弊端,不能體現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認為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是合理的選擇。一方面能夠體現現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當公司面臨責任承擔時,既可以直接約束股東,如果股東怠于履行責任或給履行責任造成障礙,可依據《公司法》來賦予章程強制性。我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我認為《公司法》的規定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屬于法律強制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維度。但該條規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確相關的操作細則,具體包括司法解釋、商務部的操作規范等等。
三、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
以責任承擔的驅動力為標準,可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因分為,制度動因、道德動因和利益動因。其中,制度動因主要包括國家或政府對其社會責任的轉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權力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攤派。道德動因主要包括突發社會事件的捐贈(如“5.12”地震)和社會公共物品維護費用。利益動因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而對社會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產品投入到社會公共基礎的建設,創出品牌,讓社會更了解自己的產品,使公司獲得無形收益)。在社會需要幫助時,首先應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繳納稅費等);其次企業(公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再次,應平衡考慮股東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因此,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應當是:在劃清公司社會責任和國家、政府的責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權力的責任攤派的基礎上,以股東利益動因為基本出發點,激勵股東承擔社會責任動因,實現動因平衡——股東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分配
鑒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營企業)在資產、技術、等基本經濟實力上的懸殊差別和資產來源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也應加以區分。首先,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國有企業在資金、技術乃至政策壟斷等等方面都具有絕對的優勢。換句話說,國有企業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其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公司法》應當規定國有企業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強化透明度和監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上市公司對社會的影響度明顯強于中小企業,因此上市公司能夠憑借其影響力從民眾和社會中獲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場資源,耗費了更多的法律資源(現代社會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復雜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主要承擔其所在社區的公共投入,細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對于中小企業,發展是第一位的,具體規制為,引導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小范圍內培養該群體的社會責任理念,即消費者責任、債權人責任、直接環境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而在社會捐贈、道德義務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作出公司的預期規劃,根據自身實力承擔責任。
注釋:
郭秀華,等.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外法學.2008(1).
參考文獻:
一、移動通信媒體已經成為“第五媒體”
媒介的定義是信息的一個載體,凡是能夠把信息從一方傳到另一方的工具、手段稱之為媒介。商業媒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大眾的行銷服務媒介必須是面對大眾傳播的,因此商業廣告中的媒介指的是大眾媒介;二是可控制性,投資行為的本質是以較少量的投入換取較大量的回饋,即是投資行為,在投資上必須具有可控制性;三是付費,商業媒體的另外一個特點為商業性,所謂商業性的意義是媒體依賴廣告為主要盈利來源,所以具有付費特征。
從以上媒介的定義和特征來看,移動通信媒體亦即手機媒體已經具備了媒介的所有要素,并且人們也已經普遍認可手機作為報紙、廣播、電視、網絡之后的“第五媒體”的地位。興起于20世紀90年代的網絡媒體,具備數字化、網絡化、多元化、全球化、小眾化、實時性、交互性、廣容性、易檢性等特點,已經對以報紙為代表的傳統媒體產生了強烈的沖擊。在中國,2005年以后,報紙業出現了整體不景氣的情況。那么在手機媒體突然興起的今天,會不會促成媒體結構新一輪的新陳代謝呢? 還有待檢驗。
二、移動通信媒體的特點
移動通信媒體亦即通常所說的手機媒體,可以理解為一種集網絡和信息傳播功能于一體,通過數據傳輸技術,把各種文字、圖像、音頻、視頻信息數字化,然后傳輸給廣大用戶的嶄新媒體。無線網絡的發展讓手機同時具備了網絡媒體所具有的幾乎所有優點。而由于其介質手機的特點,手機媒體也具備兼容性、整合性、貼身性和便于互動,成為一種“帶有體溫的媒體”。它具備以下其他媒體無法抗衡的特點。
1、廣泛性
早在2008年底,中國手機用戶已經超過6.4億,2010年10月更是突破了8億,手機媒體的用戶已經不僅僅集中在25歲到45歲之間、知識水平較高、經濟基礎較好的人群,它已經向上擴展到65歲而向下延伸到15歲,手機幾乎已經成為對應于每個活躍的社會元素的存在。幾乎人手一終端,這是其他媒體不可能具備的。
2、覆蓋性
手機網絡在大多數地方都可以實現覆蓋,無論是辦公室還是家中,甚至電梯、汽車、火車上。它的覆蓋能力遠遠超過其他媒體。
3、跟從性
“手機時代,人們在裸奔”。通過現行的基站,手機定位誤差在200米,3G時代,誤差可以縮小到10米。2010年1月13日,北京西城區西單商業街透露將考慮開設手機信息平臺,只要進入西單地區,就可獲得商場購物及相關打折信息等。
4、可統計性
“裸奔”的概念不只是地理上的,通過受眾所用機型、話費、手機漫游情況、網頁瀏覽狀況,運營商可以精確的區分受眾,在此基礎上豐富受眾信息,建立詳細的受眾數據庫,將為廣告精準化營銷打下了很好的基礎。
5、即時互動性
廣告投放效果將不再是盲目計算的。通過促銷活動等吸引反饋的手段可以準確地計算。
6、可支付性
手機已經可以進行方便的小額的電子支付。而和金融業的融合,使其變身為下一代的支付方式,同時代替錢包和信用卡,從理論上講也是可行的。
人們從廣泛性和覆蓋性意識到移動通信媒體的價值,在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們意識到手機媒體的更重要價值來源于它可以精確的區分受眾。而且,手機還具有隨身性、反應速度、區域能力、互動能力等其他媒體很難具備的特征,更使其可以進行精準甚至一對一的傳播。廣告將不再是單一的你投我放模式,而是與營銷緊密結合的交互式溝通過程。隨著手機上網資費的降低,人們使用無線網絡的頻率越來越高,而國家正在推行的三網融合會加速這一潮流,手機廣告的形式也將大大豐富。在互聯網時代,Google、百度等僅用了十幾年的時間就超越了眾多的媒體公司,而移動通信媒體時代的到來,又為運營商、互聯網企業、傳統媒體乃至終端機器生產商提供了一個再次競爭的舞臺。
三、移動通信媒體應該加強服務性
由于移動通信媒體所具有的優點,其在人群中的普及速度也是非常驚人的。我國手機用戶突破8億,手機報的普及率已經達到39.6%。而隨著手機媒體的發展,早期群發短信式的模式已經遇阻,應當意識到受眾不缺少信息,缺少的是及時的、對他自己有用的信息。
在這一點上,日本的實踐比較成功。日本最大的移動通信公司NTT DoCoMo于1999年2月22日推出數據業務I-MODE,現在是全球最成功的無線互聯網服務。手機媒體研究的先行學者匡文波總結,它成功的關鍵是以內容為王:首先,它必須是新鮮的,即時更新;其次,它必須有深度;再次,應該鼓勵用戶多次訪問;第四,用戶應該能夠看到這種用手機上網方式的好處。I-MODE結合日本國民心理,量身定做了各種娛樂業務吸引用戶,重點提供了諸如漫畫、游戲、圖片下載和音樂等服務,結合對內容提供商的嚴格考核,保證了I-MODE業務內容的豐富化和個性化。而移動通信媒體還有一個與傳統媒體非常大的不同,即它的發展非常依賴于技術的發展,而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無疑是非常快的。
四、移動通信媒體業的博弈與發展
移動運營商進軍手機媒體業務的步伐已經勢不可擋,它與報社、電臺、電視臺、獨立WAP網站之間也因此產生了矛盾。移動運營商并不甘心只做網絡和渠道,而是要憑借自己在市場、用戶、渠道、信息網絡等方面的諸多優勢,力圖整合內容提供商、網絡服務商、設備系統和終端制造商以及終端用戶,形成以自己為主體的產業鏈。由此,移動運營商與報社、廣電企業和WAP網站之間產生了激烈的爭奪。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損耗,加速我國在這一輪信息技術變革中的腳步。在2010年1月13日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中,決定加快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三網融合。
所謂“三網融合”,是一種廣義的、社會化的說法,在現階段它并不意味著電信網、計算機網和有線電視網三大網絡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業務應用的融合。三大網絡通過技術改造,能夠提供包括語音、數據、圖像等綜合多媒體的通信業務。這也就意味著,只要通過一部機器,人們就可以完成日常所需的信息處理。手機體積或者屏幕面積會適度增大,而筆記本電腦等則會適度縮小,手機媒體也將正式進化為移動通信媒體。原本存在于電視媒體、手機媒體、網絡媒體之間的界限將進一步模糊。同時也意味著,移動通信媒體進入了一個更加高速發展的時代,并且將加速對傳統媒體產業的解構,僅僅是“第五媒體”的定位,恐怕已經不能準確評價它的價值了。
【中圖分類號】G210 【文獻標識碼】B
第十屆中國新聞傳播學科研究生學術年會2010年底在復旦大學新聞學院舉行。本屆年會共收到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同濟大學、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復旦大學、山東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蘇州大學、四川大學、上海大學等十余所知名高校的來稿118篇,最終入選宣講論文30篇。
2010年無疑是各種新媒體迅速發展的一年,借著2010上海世博會的契機,報網互動、博客、微博、SNS、手機媒體、車載移動電視、移動互聯等蓬勃發展。在這樣一個媒體行業激烈的變革與轉型、機遇與挑戰并存的時期,本次年會以“全媒體時代的新聞傳播”為主題,特設學界和業界專家組成的高峰論壇,旨在推動全國新聞傳播學科研究生對于全媒體時代新聞傳播學科相關研究的關注,為全媒體傳播環境下的新聞傳播學科的發展提供啟發和思路。
一、全媒體時代:新聞生產與受眾研究
在全媒體的新聞傳播環境中,參會的嘉賓和入選的論文首先關注的都是理論部分的新聞生產與受眾研究。
臺灣傳播管理研究協會理事長、原臺灣銘傳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院長楊志弘博士認為,數字信息傳播的融合趨勢包括內容融合和渠道融合,在人人都是導演、記者、專家的時代,新聞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界限已經模糊,媒體已經走向公共理性,即由“中心控制”走向“協同服務”,由“同質競爭”走向“異質競爭”,由“利潤最大化”走向“價值最大”。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王云娜把關注點著眼于符號學原理及敘事系統上,通過《新聞調查》中的“網癮之戒”的例子,進行微觀樣本分析。
而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傅盛裕則以20世紀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紀的歷史分期為時間規制,將深度報道作為分析對象,透過新聞生產社會學的視野對深度報道由“啟蒙”到“監督”再到“記錄”的功能轉型進行了宏觀研究。
清華大學新聞傳播學碩士生鄭恩重點關注借由新媒體造勢而發展起來的新媒體,在研究中提出,新媒體作為與傳統媒體互補的媒介渠道,在今后的發展中應該首先提升“公共性空間”,強化“言論平臺”。
同濟大學傳播學碩士生陳慧琳認為公民媒介素養的高低,不僅影響到傳媒業本身的發展,更關系到公民科學正確地使用傳媒,由此建立了一個科學的有關媒介素養測量指標的測量模型,并在此基礎上驗證了其正確性。
山東大學傳播學碩士生張夕從媒介環境入手,分析闡述了全媒體時代的受眾特點、受眾研究的核心以及跨學科的研究視角,進而得出了“在全媒體時代,受眾研究的最大成果,可能是顛覆‘受眾’這個詞本身”的結論。
二、全媒體時代:媒介報道與社會責任
在全媒體時代,如何使媒介報道與社會責任達到和諧統一,是學界一直關注的問題,全媒體時代中的媒介報道因其影響力增大,應當更加注重社會責任的闡釋。
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胡泳闡釋了公民新聞的幾種形式:新聞評論、另類編輯、事實核查、草根報道,并總結了公民新聞在“政治責任”“信息政治”“抗爭政治”和“象征政治”等方面的獨特創造和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博士生董晨宇、黃彪文將關注點集中在了大眾媒體在公共事件報道中的敘事邏輯,并且試圖利用敘事學視角解剖這一邏輯特點。他們發現,在新聞故事的敘述中,新聞文本偏愛尋求事件背后的“母題”,將某一社會沖突事件與公眾熟悉的民生、民權、民族等故事母題相結合。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劉燁鑫和吳薇通過研究對比上海世博會的報道,看到了黨性統一原則下不同媒體,由于地域不同、特色各異以及媒體級別的高低,地方媒體在報道中也會靈活處理,各有側重,關注程度和新聞著眼點都有不同。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周豪從分析歷史語境的角度,在還原提出“政治家辦報”背景的基礎上,考察了其思想脈絡和主要所指,沿著我國社會主義改革和發展軌跡,賦予其時代創新元素和不同政治承載。
上海大學影視學院博士生王建磊運用框架理論對收集的公民視頻新聞樣本展開了試驗設計,通過各種假設及實驗,最終證明了公民視頻新聞的傳播結構引起了受眾信息接受量(認知層面)的變化;公民視頻新聞被認為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其傳播的價值觀點能夠引起受眾態度和看法(心理層面)的改變。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與傳播系碩士生莊孜運用制度經濟學原理中的路徑依賴理論、交易成本、囚徒困境等理論框架,對新聞腐敗現象原因及對策的問題展開研究,認為尋租方與新聞從業者間存在一種“合理”的交易成本,這種個人或集體的歷史尋租的錯誤元行為,成為后期行為的依賴路徑與行為慣性,并最終成為一種無效的鎖定狀態。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與傳播系碩士生盧江南把關注點放在了傳媒與中國社會變遷的互動關系上,認為根據社會的新變化,及時調整經營體制,熟悉市場運作法則,更新報道理念,方能重塑黨報在傳播市場中的主流地位。
上海大學影視學院新聞傳播學碩士生樊中華對知識分子在《南方周末》評論版上的新聞實踐進行了系統分析,考察了知識分子對網絡等新興媒介的利用,發現了新媒體對知識分子獨立性言論的擴散及影響力建設,以此呈現全媒體時代知識分子影響力的全生態景觀。
三、全媒體時代:媒介發展與媒介變革
隨著科技的進步,媒介的發展是全媒體時代不變的規則,媒介發展到一定程度導致的媒介變革是全媒體時代的常態。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博士生劉兆明認為傳統報業在數字化方面的種種探索,基本上都是以“報”為核心、為基礎形態來展開的。他通過研究傳統報業應對新媒體沖擊下的不同數字化轉型模式選擇及其得失,探尋到了建立適應于新媒體時代的傳播環境的報業運作模式:以數字化的技術手段為依托,反周期出版、受眾中心與個性化定制。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博士生馬海燕認為中國社會應當構建弱勢群體話語權有效表達的訴求和保障機制,對特權階層的話語權要進行必要限制以及擴大知識階層的表達權,這樣才能使媒體話語權做到更好地再分配。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單穎文從全媒體化情境下手機媒體所展示的特性出發,分析了手機媒體在全媒體中所承擔的功能,主要包括了與傳統媒體更有效融合以及使傳者與受者間迅速進行了角色轉換。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常惠惠、劉燁鑫、吳微、方兆玉選擇了“世紀佳緣”這一交友網站作為研究對象,基于卡茲的使用與滿足理論,分析得出這類的交友網站主要是因其網絡相親特性、網站品牌服務、方便有針對性等優勢吸引著單身男女,越來越成為婚戀市場上的主流。但其也存在著一些亟待改進的問題,比如隱私信息的泄露、信息審核不夠嚴密等。
四、全媒體時代:媒介呈現與大眾文化
在全媒體時代,不同的媒介形式呈現出不同的媒介圖景,進而影響到不同的大眾文化。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陸曄教授認為,報紙、電視等大眾媒介對應的社會空間分別的個人的、家庭的,而大屏幕將對公共空間和社會生活產生巨大影響,她以紐約時代廣場、香港旺角商業區、上海五角場等擁有大屏幕的區域為例,歸納了大屏幕的私人表達、集體消費等功能,并嘗試探索“新媒體技術對物理空間的重塑折射出什么樣的政治、經濟、文化與權力的關系及其互動過程?”這一問題。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邱悅通過分析《斗牛士》和《色,戒》這兩部電影的表現手法,并結合當代心理學對片中人物與情節設定進行初步的心理分析,力圖探討西方與東方視角下的這一共同主題的內涵及其異同點。對這兩部成功先例的研究。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李想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來比較《淹沒》與《沿江而上》,從主題、視角、導演情感表達和鏡頭運用四個方面闡述兩部影片的異同,考察中西方鏡頭里的中國樣貌,并進一步探討兩位導演的拍攝動機、立場和身份意識。
四川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傳播學碩士生羅雪晴以《成都商報》、《湖南日報》、《羊城晚報》自199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的所有報紙為樣本框研究,認為媒體在城市流浪乞討人員議題呈現中的偏向以及一系列的媒體排斥行為,最終造成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在媒體的視野內被代言、被邊緣化的社會處境。
西南政法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碩士生劉金麗以《人民日報》對于政府形象的報道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對其十六大大以來的政府報道進行框架分析和內容分析,考察在社會結構日益分化的轉型期,我國主流媒體如何構建政府形象,并揭示在宏大敘事和簡單概括的理論背后,政府形象再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陰良以“使用與滿足”為理論背景,以“人人網”為例,通過各種數據分析得出孤獨感和SNS使用之間是有正向相關關系,社會認同的某些方面和SNS的使用也是有關系的,而和“娛樂”、“搜集信息”等相比,“孤獨”、“社會認同”能否被確定為網絡使用動機的一種,還有待驗證。
蘇州大學鳳凰傳媒學院碩士生陸國靜對準了在網絡發展下不斷壯大的同人女群體與耽美文化,運用了內斯特•鮑曼(Ernest Bormann)的“幻想主題修辭批評”方法,對網絡場域中的耽美文化進行觀察和詮釋。
復旦大學歷史系博士生許靜波通過三十年代中期香港的《工商日報》,文本中存在著大量對于上海都市文明的描繪和想象,呈現出兩個不同的趨向,指出一方面來自于《工商日報》管理層和編輯層自身對于上海文化的觀感,另一方面則更深反映了香港社會凝聚過程中的“無根”狀態及對都市化及其所引發的消費主義、享樂主義等附加影響的復雜心態。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系碩士生畢琳選取《申報》社會新聞中的女性形象進行分析,認為不僅要關注媒體塑造了怎樣的女性形象,還要探究媒介塑造出此種女性形象的影響和深層原因,論證大眾傳媒在兩性平衡發展中應該發揮積極作用,做到及時地反映社會現實,創造積極的輿論導向的作用。
五、全媒體時代:人際傳播與健康傳播
除了大眾傳播以外,人際傳播和健康傳播也是當下新聞傳播學科研究的熱點,在全媒體時代的今天,論文的入圍作者也把關注點投向了它們。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何睿、任德舉認為寢室空間作為大學生日常的生活、學習等綜合區間,對大學生人際傳播以及心身發展有著重要作用。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董依明從人際傳播學角度出發,以“人人網”為研究對象,解析了在Web2.0時代,中國SNS社交網絡之所以能吸引用戶眼球,不斷提升用戶對社交網絡的粘著度與忠誠度,主要是因為它確保了虛擬交友網絡的真實性,更新加強了人際互動,滿足用戶情感與心理需求以及其高效率的傳播信息渠道。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碩士生李怡認為人際傳播是在培養與維持目標受眾關系時,一種可控性強且雙向對稱的、利于達到樹立組織形象以及危機管理目的的公共關系手段。
摘 要:《招標公告暫行辦法》指定《中國采購與招標網》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媒介之一,指定在具有公信力的媒介上招標公告,其目的在于及時準確地使所有潛在投標人平等地獲得招標信息。而目前《中國采購與招標網》采用收費會員制方式服務于客戶,這一模式不僅損害了招標投標必須遵循的公開原則,也間接影響到公平原則和公正原則。文章探尋析了會員制與公開原則——《中國采購與招標網》會員制對招投標公開性的影響:(1)招標人間接產生歧視行為,違反公平原則;(2)非會員投標人無法獲得所有招標相關信息,違反公正原則;(3)給不法之徒帶來可乘之機。
關鍵詞 :招標投標制度;公開;公平;公正;中國采購與招標網;會員制
中圖分類號:F27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31-0065-02
收稿日期:2014-10-19
作者簡介:凌文(1968-),男,江蘇南京人,處長,高級經濟師,招標師,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研究方向:經濟、風險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招投標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招投標市場不斷壯大,行政監督管理體制逐步完善,招投標制度日趨完備,對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采購質量效益,預防懲治腐敗,發揮了重要作用。
招標投標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必然要遵循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在《招標投標法》總則第5條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公開原則要求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具有高度的透明性,使信息不對稱性降到最低,使所有的潛在投標人對招標程序、招標公告的全部信息、評標辦法的評分標準和中標結果等信息能夠及時獲得,從而決定是否參與投標競爭。同時公開透明的環境,也為招投標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了重要條件。依此不難看出,招標投標的公開性是公平、公正的基礎和前提。
能否及時準確地使所有潛在投標人平等地獲得招標信息是公開性的首要前提,為此《招標投標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制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同時為確保媒介的公信力,2000年7月1日通過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4號頒布了《招標公告暫行辦法》(又通過2013年3月11日《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3年第23號令進行了修正。)該令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招標公告行為,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同時第三條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務院授權,按照相對集中、適度競爭、受眾分布合理的原則,指定依法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報紙、信息網絡等媒介,并對招標公告活動進行監督。”同時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務院授權,指定《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須招標的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中國日報》。”這就是業界俗稱的“三刊一網”。對于未按要求在指定媒介招標信息的,在第十六條第一款做出了處罰規定:“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視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招標公告的。”
由于網絡傳播具有即時性強、受眾面廣和覆蓋面大的特點,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更多地通過《中國采購與招標網》招標公告。而目前《中國采購與招標網》采用會員制方式服務于客戶。該網站的會員服務指南指出只有成為年繳費4000元的普通會員才能擁有以下權限:“可以在第一時間瀏覽本網全部招標公告,中標公示,采購信息。招標公告信息結構:業主,招標機構,招標機構聯系方式,招什么產品,投標企業的資質要求,標書款,投標截止時間,購買標書地址及開標時間等”。而不是會員的客戶只能閱讀招標公告的標題和8天前的招標公告。《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規定:“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同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由此不難看出,如果不成為繳費會員或者無法看到完整的招標公告信息或者看到完整信息時,絕大多數招標文件已過了發售截止日期。這樣一個由國家法令規定,為確保招標信息公開原則的網站,由于一個會員制的要求,不經意間成為公開原則的障礙。
由于會員制的存在,必然造成以下負面影響:
一、招標人間接產生歧視行為,違反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招標人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投標人,不歧視或排斥任何一個投標人,使他們享有平等的機會,從而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為此《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不得對潛在的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會員制勢必導致一大批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將被拒之于招標門檻之外,難以成為潛在投標人。對這些企業來說,即使成為會員也未必有大量的投標機會,更不要說成為最終的中標人,4000元的會費將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使他們難以承受。
二、非會員投標人無法獲得所有招標相關信息,違反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要求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程序規范,標準統一,同時所有的程序必須在第一時間使所有的參與者平等獲知,以盡可能保障招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而非會員投標人無法保證及時獲得公示信息,難以維護自身的權利,有失公正。
三、給不法之徒帶來可乘之機
一些不法之徒,通過繳費成為會員,利用會員的條件,通過修改招標公告的內容,倒賣招標信息,甚至直接欺騙非會員的潛在投標人,使其在經濟上蒙受損失,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當前全國上下都在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從而激發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活力。會員制的招投標網站,不僅增加了企業的負擔,更損害了招標投標的公開性原則,無疑到了需要調整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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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言論自由被稱為第一政治權利,言論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層面上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網絡所特有的淡化距離和縮短時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獲得了發表并且傳播言論的途徑,使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變得快速迅捷。網絡言論自由權的規范行使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但是,在享受網絡帶來的種種好處的同時,網絡的開放性和虛擬性,令許多人忘記了現實世界的約束,無所顧忌,網絡言論侵權事件時有發生。這些網絡言論暴力事件的出現,讓我們真切地感受到網絡言論自由與權利濫用的嚴重后果。
一、網絡言論的特點
作為第四媒體的網絡,打破了媒介對社會輿論的相對壟斷,造就了一種開放的信息傳播環境,呈現出區別于傳統媒體的顯著特點。
(一)匿名性導致審查困難
作為一種新興的媒體,網絡言論不同于傳統媒體的最大特點就是匿名性。網絡上流傳著一句名言:隔著電腦,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談。網絡的匿名性使人獲得一種安全感,人們可以自己所設計的任意一種身份“暢所欲言”,如果他匿名發表言論,監管者很難查出言論發表者的真實身份。
(二)表現形式多樣導致煽動性強
載體和內容的豐富多樣性使網絡言論表現形式多樣,煽動性強,如果用于負面宣傳會在很短時間內產生巨大的不良影響,易造成大面積的社會恐慌。有數據顯示,我國網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淡薄,接近70%的網民學歷在大學本科以下,這也使得大量網民容易受到虛假信息的蠱惑,缺乏是非判斷理性,易于沖動。
(三)網絡公開性導致高度傳播性
網絡的虛擬性、言論的高度公開性和易復制性等特點決定了網絡言論的、傳播速度極快,某些熱點網貼,,在幾十分鐘甚至幾分鐘內,瀏覽量可達幾十萬人次。言論一旦經網絡公開,將以幾何級速度向外傳播,瞬間傳播到全世界。
(四)辨識的間接和滯后導致其真偽難辨
在浩瀚的網絡信息中,誰能吸引眼球誰就能名利雙收。利益的巨大誘惑使許多人恣意傳播不負責任的言論,或者捏造、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對信息進行了扭曲和夸大。對網絡言論的真實性需要時間來檢驗,往往需要通過間接的手段進行印證,這就給網絡謠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間和時間,有的虛假言論常常都有很強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夠的真實信息時,人們常常會信以為真。
二、我國網絡言論自由權立法缺陷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網絡言論進行規制,更沒有形成體系,許多方面還是空白。
(一)缺乏對隱私權、名譽權保護等方面的立法
侵權責任法第一次正式提出“網絡侵權”的概念,對其進行規范,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還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課以監管義務。 但這項規定與整個法律制度的銜接與協調、網絡服務提供者監管義務的落實,網絡侵權受害者法律救濟手段的提供等方面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只限制網絡傳播的內容,對違反者應承擔的責任規定缺失,更沒有對于違法行為進行制裁的法律手段。刑法中也沒有專門針對通過網絡言論犯罪的規定,更缺少對相關犯罪的認定標準。
(二)立法層次低,制定主體混亂
現有的立法絕大部分屬于管理性的行政規章,調整范圍窄,而且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法律,立法層次過低,也是目前網絡言論暴力現象失范的主要原因。現行法律規范中普遍存在客體交叉,重點不突出、針對性不強等問題。行政部門多頭立法,且多以零星的法規方式出現,未能構成嚴謹的法律體系。
(三)立法內容雷同,缺乏實際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