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5:39:5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結構安全鑒定報告,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房屋安全鑒定指的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和工程技術標準,在實地勘查和檢測后,對房屋結構的受損程度、抗震能力及危險程度進行科學的計算、鑒別和評定的管理工作[1,2]。民用建筑在長期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材料性能下降、不利環境因素的影響以及管理使用不當等,導致民用建筑結構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出現某種程度的損傷,這種損傷累積將導致結構承載力下降、結構性能劣化、耐久性降低,影響結構的安全使用[3]。房屋安全鑒定是人民對居住和工作場所安全可靠性判定的一個重要依據。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對居住和工作場所的安全程度意識越來越高,因此民用建筑的安全鑒定工作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開展對已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分析研究和評估,對于防止建筑失效和倒塌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4]。然而當前我國房屋安全質量檢測行業存在著很多問題,要如何加強對該行業的監管,確保能向社會提供準確、科學、公正的檢測數據,已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的必要性分析
既有建筑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經常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使用條件、環境條件的改變或遭受自然或人為災害(地震、火災、臺風等),以及建筑物的地基不均勻沉降、結構溫度變形、屋面超重等,受到使用條件變化及環境侵蝕等因素的影響,結構的性能將逐漸退化,功能將逐漸降低乃至喪失,這將會危及生活、生產與安全,因此對于這些房屋建筑必須對其進行安全鑒定。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下列房屋建筑必須進行安全鑒定:①建筑物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后,甚至有的己經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發生不同程度的老化;②既有建筑物發生了異常的變形或開裂,影響正常使用;③既有建筑物由于某種原因發生一次或多次失穩或脫落事故:④對重要的特殊建筑物,需要進行定期檢測鑒定;⑤建筑物遭受地震、火災、臺風、爆炸等偶然事件的破壞;⑥建筑結構的用途或建筑結構所承受的荷載發生重大變化。
有效的房屋安全鑒定能夠對房屋的破損程度和原因進行鑒定,可以對房屋的維護工作提供科學合理的指導,及時維修或更換房屋的損壞部分,保持房屋的質量水平。在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的同時,能夠及時發現尚在使用的危舊房屋,同時能對危舊房屋的結構類型、使用和分布狀況做詳細分析,并采取緊急措施應對安全隱患,指導危房改造。
2 當前我國房屋鑒定工作存在的問題
2.1房屋安全鑒定標準不同
建設部129號令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雖然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有國家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但全國各地的房屋安全鑒定標準不一,部分地區還未制定有關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法規,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沒有制定房屋安全鑒定的統一標準,這對提高全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整體水平,提供不了法律、法規上的支持,導致房屋安全鑒定在具體工作中遇到了許多困難,降低了房屋安全鑒定的效率。
2.2鑒定市場不規范,存在壟斷現象
有些地區的房屋鑒定機構是由規劃建設部門分離出來的,從組建開始就未把職責剝離清楚,導致某些地區的鑒定工作都由一家鑒定機構來完成。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既有房屋的安全質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需要鑒定的房屋越來越多,而鑒定機構的缺少,服務質量跟不上市場的發展需求,導致很多人對鑒定機構越來越不滿意。
2.3鑒定機構責任意識不強,鑒定報告質量低劣
由于監管機制和處罰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下,一些單位鑒定公司責任意識及風險意識不強,片面追求經濟利益。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檢測、鑒定技術標準,但有些鑒定機構未嚴格遵守行業規范、業務程序和相關技術標準,現場鑒定及報告編寫程序不規范,格式不嚴謹,有時甚至不到現場查勘即出具鑒定報告或根據委托方需要捏造數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另外,由于各鑒定單位和人員的技術水平、對規范標準的理解不夠深刻,出具的鑒定報告格式及內容五花八門。從業人員、從業單位的素質、自律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等還有待于大幅提高。
3完善房屋鑒定工作的對策
3.1制定統一的房屋鑒定標準
繼續加大力度貫徹落實建設部129號令,各地方政府結合當地的情況自定實施措施,出臺具體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設立比較健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3.2開放房屋鑒定市場
開放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引入了競爭機制。應允許社會上的科研院所、檢測單位、設計單位及民營公司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化,會促進房屋安全鑒定行業的發展和房屋安全技術水平的提高,增強了鑒定機構的服務意識,提高了鑒定機構的技術水平,緩解了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壓力,促進房屋安全鑒定行業發展。
3.3提高鑒定人員的素質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要加強業務培訓,完善檢測手段,增強技術投入,提高鑒定技術水平。房屋安全鑒定事關重大,對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法制觀念均應有嚴格的要求。要對從業人員的道德品質和業務素質進行考察,保證鑒定人員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并熟悉鑒定工作的法律規定。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水平是鑒定成效的基本保障,房屋安全鑒定行業要加強對鑒定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保證房屋安全鑒定的科學性和全面性。沒有先進的檢測儀器、試驗設備、結構驗算軟件,單憑經驗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是不可取的。因此鑒定機構也要完善檢測手段,添置先進的檢測設備,提高鑒定技術水平。
參考文獻
[1]陳培德.淺論房屋安全鑒定的特點與基本方法[J].城市建設, 2010(32): 386-387.
[2]余丹.淺論房屋安全鑒定的特點與基本方法[J].工程與建設, 2009,23(1): 139-14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共事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所管轄區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經現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建筑鑒定執行國家《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現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共事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所管轄區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經現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建筑鑒定執行國家《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現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壩高15m以上或庫容100萬m3以上水庫的大壩。壩高小于15m或庫容在10萬m3~100萬m3之間的小型水庫的大壩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門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轄的大壩。其它部門管轄的大壩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筑物。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按本條第四、五款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對大壩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它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它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流域機構審定其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水利部審定部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第四條大壩主管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大壩的安全鑒定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大壩安全鑒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水庫管理單位協助鑒定組織單位做好安全鑒定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后,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第六條大壩安全狀況分為三類,分類標準如下:
一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到《防洪標準》(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二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不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但達不到《防洪標準》(GB50201-94)規定;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安全隱患,不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大壩。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組織
第七條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一)鑒定組織單位負責委托滿足第十一條規定的大壩安全評價單位(以下稱鑒定承擔單位)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由鑒定審定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并主持召開大壩安全鑒定會,組織專家審查大壩安全評價報告,通過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三)鑒定審定部門審定并印發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八條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按本辦法的要求,定期組織大壩安全鑒定工作;
(二)制定大壩安全鑒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委托鑒定承擔單位進行大壩安全評價工作;
(四)組織現場安全檢查;
(五)向鑒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六)籌措大壩安全鑒定經費;
(七)其他相關職責。
第九條鑒定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并負責編制現場安全檢查報告;
(二)收集有關資料,并根據需要開展地質勘探、工程質量檢測、鑒定試驗等工作;
(三)按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四)按鑒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五)起草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條鑒定審定部門的職責:
(一)成立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
(二)組織召開大壩安全鑒定會;
(三)審查大壩安全評價報告;
(四)審定并印發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關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承擔。
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其它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上述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也可以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承擔。
鑒定承擔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業績表現差,成果質量不能滿足要求的鑒定承擔單位應當取消其承擔大壩安全評價的資格。
第十二條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由大壩主管部門的代表、水庫法人單位的代表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9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7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2名;
(二)大壩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三)大壩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四)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應根據需要由水文、地質、水工、機電、金屬結構和管理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五)大壩安全鑒定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履行職責。
第三章工作內容
第十三條現場安全檢查包括查閱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與運行資料,對大壩外觀狀況、結構安全情況、運行管理條件等進行全面檢查和評估,并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工作的重點和建議,編制大壩現場安全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大壩安全評價包括工程質量評價、大壩運行管理評價、防洪標準復核、大壩結構安全、穩定評價、滲流安全評價、抗震安全復核、金屬結構安全評價和大壩安全綜合評價等。
大壩安全評價過程中,應根據需要補充地質勘探與土工試驗,補充混凝土與金屬結構檢測,對重要工程隱患進行探測等。
第十五條鑒定審定部門應當將審定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及時印發鑒定組織單位。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庫及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報送相關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備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結果匯總后報送相關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大壩安全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調度管理措施,加強大壩安全管理。
對鑒定為三類壩、二類壩的水庫,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對可能出現的潰壩方式和對下游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并采取除險加固、降等或報廢等措施予以處理。在處理措施未落實或未完成之前,應制定保壩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
第十七條經安全鑒定,大壩安全類別改變的,必須自接到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大壩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第十九條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所需費用,由鑒定組織單位負責籌措,也可在基本建設前期費、工程歲修等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要求進行大壩安全鑒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監管不力,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伴隨著工業建筑、商業建筑以及民用建筑的增加,使國家與人民愈發關注安居工程與民用住房質量。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產生,其不僅能夠從居民自身的角度出發,為了居民的合法權益,還能實現對居民安全財產的有效把控。對此,在城市建設、建筑規模逐漸擴大的基礎上,應高度關注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意義,通過對其不斷完善,確保居民切身利益。
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特點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以房屋所屬地縣級以上政府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為確保居民居住安全所構成的行為活動。在此期間,安全鑒定工作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為準繩,通過調查、測試以及驗算等方式的運用,對房屋完損度、抗震性、抗災害能力以及使用狀況進行全面分析并總結,從而構建科學、合理以及有效地鑒定鑒定結果,應將其以報告的形式展現,其中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具備法律效力、行政效力等特點。
從本質上來講,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屬于較為嚴謹性工作,其中呈現的完套科學程序,應引起鑒定人員的高度關注。實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流程為:首先,房屋所屬人以委托人身份,賦予鑒定機構相應的房屋鑒定權利;其次,鑒定機構委派相應的鑒定人員,對房屋進行實地勘察,如數據調查和房屋原始資料采集等;再次,結合采集與調查的數據,對其進行總結,并以公正、客觀的角度,做出合理判斷,給予房屋相應的安全鑒定等級,同時依據房屋實際使用狀況,提出相應的房屋安全處理建議;最后,出具附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述鑒定環節,應做好無遺漏、完整順序相接的原則,只有在此背景下,鑒定人員所出具的鑒定報告才具有權威性、有效性和真實性、完整性的特點。基于此,對于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采取以下要求:良好地職業素養、豐富理論知識、充足地實踐經驗、具備自身讀到的見解,不聽取“片面之詞”、嚴格按照規范流程做好鑒定工作等。
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常用方法
為了保障建筑物可靠性、安全性以及穩定性特點,可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防區安全鑒定手段,根據實際調查結果顯示,國內關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方法分為直接檢驗法、實用鑒定法與概率法三種,其中前兩種方法運用次數相對較多,而概率法由于未對其進行全面普及,致使其應用范圍略小。
(一)直接檢驗法
直接檢驗法是指:鑒定人員依據自身的工作經驗,結合房屋使用年限和原設計圖紙、現場狀況與建筑結構等原始條件,通過對房屋重點零部件校對、查驗工作的開展,完成房屋安全鑒定評估工作。從整體上來看,直接檢驗法的優勢在于:鑒定時間短、鑒定流程簡便;劣勢在于:缺乏檢測依據和科學性價值,導致房屋安全鑒定結果具備隨意性、主觀性以及不真實性特點。
(二)實用鑒定法
鑒定人員利用全面分析與檢查工作的優勢,結合規范的檢測項目、鑒定手法,判斷房屋損壞程度、損壞制因等情況,該種房屋安全鑒定手法被人們稱之為實用鑒定法。實用鑒定法主要依據現代化鑒定儀器完成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使其鑒定結構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以及精準性的優勢。關于實用鑒定法的實際利用流程為:掌握房屋實用年限、原始施工圖紙、房屋周圍地理環境等;對房屋地基和樁基、地下水與建筑材質、磚瓦以及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或組成結構進行安全質量驗收;按照建筑結構材質、裂縫和抗震性等特點,結合鑒定儀器的使用,完成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之后對其鑒定數據結果進行鹽酸,以此判斷房屋安全鑒定等級。
(三)概率法
概率法主要利用概率、統計原理、統計規律等,使其房屋結構抗力、作用效應例呈現數量關系,通過對房屋失效概率的計算,即可判斷房屋安全等級。由于概率法是在大量數據的基礎上計算而來,而若在計算前,未完成相關數據資料的收集工作,則會引起概率法計算結果的失誤。
三、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作用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開展,主要在房屋安全管理和價值評估、安全排查以及延長居住年限等方面具有顯著作用,同時在房屋改造工程中發揮著相應的優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角度:
第一,定期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開展,可針對房屋內存在的過載部件、老化部件進行實時更換,加之房屋防堵、防滲、防漏等手段的使用,不僅可維持房屋安全狀態,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延長房屋居住年限。
第二,危舊房屋。完善的房屋安全鑒定流程,可針對危舊房屋內細微隱患進行排查,同時通過緊急措施的運用,確保人們居住安全;依據危舊房屋結構、分布狀況與使用狀態,為國家政府危舊房屋翻建與改造計劃的實行增添良策。
第三,在受到地震和水災等自然災害影響后,需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作用,依據房屋受損程度,判斷其是否需要拆除重建,并及時給予房屋加固和維護工作相關意見,在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同時,預防國家財政資金的損失。
第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結構上屬于司法仲裁的角度,并在解決房建工程民事糾紛案件中,可為司法裁決結果的產生,提供相關房屋受損制因,確保人民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將技術手段與國家政策相結合的產物,在實際工作中,應對眾多因素進行綜合考究,從而不斷地提升安全鑒定工作的質量。本文分析的幾種房屋安全鑒定方法,僅代表筆者的自身觀點,其中存在的細微問題需要對其進行商榷,通過實際工作經驗的積累,方可對其進行完善。
參考文獻:
[1] 李志鵬.淺談房屋安全鑒定的特點與常用方法[J].科技致富向導,2014(8):110-110.
對校舍場址安全的排查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類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具體查明校舍遭受洪澇、地質災害、臺風以及病險庫、淤地壩、尾礦壩、堰塞湖、蓄水池、儲灰庫等的威脅情況。
(二)校舍建筑安全
1.抗震安全。根據地震部門公布的所在地區的地震烈度,排查學校房屋的設計和質量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標準。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執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范標準;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執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需進行加固的C級危房還應執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范標準。
2.結構安全。結合使用壽命等因素,排查學校房屋結構的安全隱患。排查屋面女兒墻、樓梯、欄桿、窗臺等安全防護設施高度、間距、牢固情況。
3.消防安全。排查學校的火災隱患,重點排查學校房屋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和《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術要求》。
4.防雷安全。排查學校房屋的防雷設施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配置標準和安裝要求。
排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區以及洪澇災害、山體滑坡、泥石流、臺風等災害易發多發地區的各級各類城鄉中小學校舍;六度及以下非重點監視防御區局部和整體出現險情的C級、D級中小學危房。
二、排查范圍
全省城市和農村、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舉辦的所有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具體包括: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普通初級中學、初級職業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小學(含教學點)、中等職業學校(含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含工讀學校)等。
三、工作步驟
(一)校舍場址安全排查
此項工作應先行開展,排查評估意見須作為開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鑒定的前置條件。
1.地質災害排查和評估。委托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2.洪澇災害排查和評估。委托具備丙級及以上資質的水利設計單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洪澇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水利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場址洪澇災害排查評估工作細則》執行。
3.形成綜合性排查結論。各地校安辦根據專業機構提供的地質、洪澇災害危險性排查意見,形成各校綜合性排查結論,并根據附表要求,逐校建立登記表存檔。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鑒定
在確認校舍場址安全或對建筑物不作遷移建設的情況下,開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鑒定工作。
1.收集信息資料。各地校安辦組織學校提前收集與校舍安全有關的基本信息和每幢建筑物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工程建設原始資料。
2.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排查鑒定。7度及以上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委托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排查鑒定工作,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委托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排查鑒定工作,并出具排查鑒定報告。需要檢測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負責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具體按省建設廳印發的《中小學建筑安全排查鑒定工作細則》執行。
3.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鑒定。請各地公安(消防)部門組織技術人員對校舍消防設施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鑒定報告。具體按省公安廳(消防)印發的《關于切實做好全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執行。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鑒定。請各地氣象部門組織防雷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對防雷裝置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鑒定報告。具體按省氣象局印發的《中小學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5.形成綜合性排查鑒定結論。當地校安辦根據各專業機構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鑒定意見或報告,形成綜合性排查鑒定結論,并按照附表要求,逐校逐幢建立登記表存檔。
四、組織工作
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鑒定工作由各地校安辦統一組織,協調推進。
(一)確認排查鑒定機構資質。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等部門分別牽頭,印發省內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名錄,供各地參考。參與排查鑒定的省外注冊機構,其資質由各地相關部門負責審檢。
(二)委托排查鑒定工作。各地校安辦將本轄區內中小學以分片打包、排查鑒定與改造設計捆綁等方式,通過招投標、直接委托等辦法,落實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建筑安全的排查鑒定機構,并由校安辦或業主單位與其簽訂委托合同。原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可優先安排。消防、防雷安全的排查鑒定分別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氣象部門承擔。
(三)統籌協調。各地要先排查場址安全、后排查建筑安全。校舍建筑安全涉及各專項排查原則上整合進行,分片同步推進,確保時間進度。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各地校安辦(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各校建筑安全檔案。要將校舍安全基本信息和排查鑒定結果及時錄入“全國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加強排查鑒定統計報送工作,保質保量完成月報制度。各地工作簡報每月至少編發一期,每個縣確定一名信息員,專門負責信息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采取積極措施,努力保障排查鑒定工作順利進行。
全縣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小學(含教學點)、職業高中、縣實驗幼兒園等。
二、排查內容
(一)校舍場址安全
對校舍場址安全的排查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類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具體查明校舍遭受洪澇、地質災害、臺風以及病險庫、蓄水池等的威脅情況。
(二)校舍建筑安全
1.抗震安全。根據地震部門公布的所在地區的地震烈度,我縣屬地震烈度6度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主要排查學校房屋的設計和質量是否執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需進行加固的C級危房還應執行《建筑抗震鑒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范標準。
2.結構安全。結合使用壽命等因素,排查學校房屋結構的安全隱患。排查屋面女兒墻、樓梯、欄桿、窗臺等安全防護設施高度、間距、牢固情況。
3.消防安全。排查學校的火災隱患,重點排查學校房屋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和《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術要求》。
4.防雷安全。排查學校房屋的防雷設施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配置標準和安裝要求。
三、排查組織安排
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鑒定工作由縣校安辦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整合進行,分組同步推進,確保時間進度。
(一)組建排查鑒定組:為了按時完成排查鑒定工作,決定組建排查鑒定工作組,由縣校安辦主任張一平任組長,國土、水務、建設、消防、教育等部門各抽調一名專業人員,集中精力開展排查鑒定工作。
(二)排查鑒定組職責分工及工作要求
1.校舍場址安全排查和評估
(1)地質災害排查和評估。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安排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提出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2)洪澇災害排查和評估。由縣水務局負責,安排具備丙級及以上資質的水利設計單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洪澇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提出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水利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場址洪澇災害排查評估工作細則》執行。
(3)形成綜合性排查結論。縣校安辦根據專業機構提供的地質、洪澇災害危險性排查意見,形成各校綜合性排查結論,并根據附表要求,逐校建立登記表存檔。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鑒定
(1)收集信息資料。由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學校提前收集與校舍安全有關的基本信息和每幢建筑物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工程建設原始資料。同時待排查鑒定結束后負責將校舍安全基本信息和排查鑒定結果及時錄入"全國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
(2)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排查鑒定。由縣建設局負責,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承擔排查鑒定工作,并出具排查鑒定報告。需要檢測的,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具體按省建設廳印發的《中小學建筑安全排查鑒定工作細則》執行。
(3)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鑒定。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組織技術人員對校舍消防設施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鑒定報告。具體按省公安廳(消防)印發的《關于切實做好全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執行。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鑒定。由氣象部門負責,組織防雷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對防雷裝置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鑒定報告。具體按省氣象局印發的《中小學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5)形成綜合性排查鑒定結論。縣校安辦根據各專業機構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鑒定意見或報告,形成綜合性排查鑒定結論,并按照附表要求,逐校逐幢建立登記表存檔。
(三)排查鑒定時間安排:排查工作于月日開始,要求在月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專項資金。校舍安全排查鑒定工作所需資金統一由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出,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經費不足為由影響排查進度和質量。
中圖分類號: TU71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賦予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是房地產行政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來,各種房屋安全管理問題頻繁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應。因此,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對于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城市環境、提高人們生活質量和促進經濟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房屋安全管理與鑒定的含義及關系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對城市建成區已經投入使用的房屋,通過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等手段有效的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不安全因素的活動。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依法按照國家頒布的行業標準和相關建筑規范,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和驗算,從而科學鑒定房屋的完損狀況和危險程度的技術工作。因此,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安全管理是安全鑒定的目的,安全鑒定是安全管理的一種手段。
三、房屋安全管理的內容
房屋安全管理是由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排危督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等環節構成的一個閉合管理系統,它們環環相扣,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疏漏都會造成房屋安全管理的不安全因素。
1、房屋安全檢查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的活動,分為房屋安全普查、危險房屋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等三項。房屋安全普查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根據需要確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對城市所有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危險房屋巡查是指對那些已經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了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應該隨時觀察房屋危險狀態的發展情況以外,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每月或每季度進行一次巡查;特殊用房專項抽查是指對教育系統用房、公共場所用房等特種行業用房的安全狀況進行的專項檢查。房屋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房屋的完損現狀檢查;房屋用途是否被擅自改變;房屋有無拆改結構或明顯增大的荷載;檢查已鑒定為危房的加固及排危情況。
2、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一般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執行,通過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以及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并全面綜合分析查勘描述和檢測數據,從而正確判斷房屋工作狀況和評定等級,給出鑒定結論和一定的處理建議。通常,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需要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鋼、鋼混結構55年、磚混結構50年、磚木結構40年、簡易結構10年);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增加荷載的;特殊用房三年未作安全鑒定的;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因毗連或鄰近興建、擴建、改建而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房屋擬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的;超過前一次鑒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等。
3、危險房屋督修與排危
(1)危險房屋的定義
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而不能保證住用安全的房屋。危險房屋分為A、B、C、D四級:A級為無危險點,B級為有危險點,C級為危險點量發展至局部危險,D級為危險點量發展至整棟危房。
(2)危險房屋的形成原因
危險房屋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超過了房屋規定的使用年限;②房屋年久失修、嚴重破損;③房屋主體結構被隨意拆改,比如:在承重墻鑿洞開門窗,拆掉陽臺與房間之間的墻體以擴大門窗尺寸,拆改廚房和衛生間墻體,用磚或混凝土等重型材料砌封陽臺,在墻外用角鋼等材料搭設懸掛陽臺等;④新建房屋時地基處理不當引起相鄰房屋不均勻沉降;⑤火災、地震、水災、地陷和人為破壞。
四、房屋安全鑒定的方法及程序
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規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受理申請、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鑒定評級、出具報告、資料歸檔等七道程序。
1、受理申請
(1)確定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的范圍。
(2)查驗申請人的以下合法證件:《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租約或憑證;買賣、交換、轉讓、贈與、分割的契證或公證書;仲裁或審判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文書。然后記錄證件編號或復印歸檔。
(3)指導申請人填寫《鑒定申請書》:屬于直接鑒定的,應與申請人約定鑒定日期,并交待準備事項;屬于委托鑒定的,應向受托單位簽發《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并要求受托單位按期派出鑒定人員。一般情況在受托后三日內派出。
2、初始調查
鑒定人員接到房屋安全鑒定任務后,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調查:①按房屋規模大小、結構復雜程度選派相應數量的鑒定人員(至少兩人,且必須有一名工程師)承擔鑒定工作;②向申請人調查被鑒定房屋的歷史、現狀、使用、維修、改建及其他有關情況,做好相關記錄;③查閱房屋設計、施工、改建、加固的圖紙、說明、照片及其他有關技術檔案資料;④制定現場查勘方案(包括重點檢查項目),準備必要的檢測工具儀器等。
3、現場查勘
依照先室外后室內、先下層后上層的原則,按地基基礎、墻、柱、梁板、屋架、屋面的順序逐層、逐間、逐項進行檢查,并對鑒定申請中提出和初始調查中確定的重點項目進行重點、詳細查勘。此外,要繪制房屋平面圖,并在平面圖上標明各種損壞構件的部位及損壞程度和數量。
4、檢測驗算
(1)現場對損壞構件進行有目的的檢測,檢測項目主要包括:傾斜率、撓度、裂縫(寬、長、深)及砌體、鋼筋混凝土、砂漿、磚的強度。對于一般檢測工具還不足以確定其強度的,應另委托專業試驗機構對重要部位的構件進行采樣試驗。
(2)有選擇地對損壞構件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等進行復算;
(3)將檢測和復算的資料分析整理匯列成文字圖表,出具檢測結果。
5、鑒定評級
(1)對初始調查、現場查勘、檢測驗算獲得的全部資料進行全面分析,對照所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標準,確定房屋的損壞等級。如果定為危險房屋,則須對照部頒《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判定危險范圍。
(2)危險范圍的鑒定結論,要抓住地基基礎及結構構件兩方面,并結合房屋的歷史狀況、現狀經及發展趨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按判定危險范圍,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簽發鑒定文書
(1)《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統一采用微機制作,由鑒定人員編寫并簽字,審核人審簽,并經負責人審簽同意后,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方可生效。
(2)鑒定報告以棟為單位編寫(即每一棟就寫一份鑒定報告),一式四份(鑒定單位及主管機關各一份,申請人或單位兩份),房屋損壞糾紛鑒定報告應報縣房管局備案。
(3)從申請鑒定之日到鑒定文書送達申請人,一般不超過20日。
7、資料歸檔
凡涉及房屋安全鑒定的各種原始資料,即申請書、委托書、調查記錄、查勘記錄、檢測記錄、照片、圖表、錄像片、復寫書副本等,都必須整理歸檔。資料歸檔時應按棟裝訂成冊,并按區、街順序編號,分別由各鑒定主管部門存檔保管。同時應將有關資料輸入微機,按年度制作成光盤保存。
五、結語
現在,很多水庫管理和建設的工作人員對水庫蓄水安全鑒定不是很熟悉。所以文章針對水庫蓄水安全的概念、意義和工作程序做出了介紹。
1 水庫蓄水安全鑒定的內涵
水庫蓄水安全鑒定指的是在水庫蓄水之前,包括建設、加固、改建水庫,具有鑒定資格的機構以主、運行機構、設計機構、監理機構、施工單位設計的自檢報告為基礎,全面復核設計、建造和管理。復核的內容主要和蓄水的直接安全相關,一般包括當擋水、泄水、取水建筑物以及和蓄水安全相關的部分,而對蓄水安全沒有任何影響的廠房建筑物不進行評價。例如,在分期蓄水時還應包括后續度汛安全等部分。蓄水安全鑒定以《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暫行辦法》為執行標準。在進行蓄水安全鑒定工作時需要有鑒定機構的專家進行,鑒定報告專家們寫,沒有評審的工作。蓄水安全鑒定的工作是蓄水驗收的重要依據。
2 蓄水安全鑒定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的蓄水安全鑒定為蓄水驗收和工程完成后的興利蓄水以及度汛安全提供了技術保證。蓄水安全鑒定的主要工作內容是考察除險加固后的水庫可不可以蓄水、怎樣蓄水、能不能安全度汛。
3 蓄水安全鑒定的任務
蓄水安全鑒定的工作任務就是評價和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設計、檢查的施工質量等對工程安全產生影響的因素,然后根據評價結果提出蓄水安全鑒定的意見,確認水庫是否滿足蓄水階段的驗收標準。工作任務主要是檢查在工程設計和施工過程中是否存在對工程安全產生影響的因素,還就就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沒有解決好發現的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然后對工程安全提出評價意見;對于那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設計和施工,要分析對工程安全的影響是否嚴重,然后做出合理的評價;對于符合技術標準的設計和施工,可是評價專家認為存在安全問題的,也要給出合理的評價和解決方案。
4 蓄水安全鑒定的工作程序
蓄水安全鑒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工作大綱編制、自檢報告編制、現場鑒定和鑒定報告編寫四個部分。
4.1 工作大綱編制
對水庫蓄水進行安全鑒定的機構有關專業的專家組進入實際現場進行勘察,通過項目法人、設計人員、監理人員、施工人員的介紹,然后將和工程建設相關的文件和設計原稿、設計變更、施工過程記錄等資料收集起來。最后確定鑒定的重點、標準以及鑒定任務,對工程設計、施工等過程中存在的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進行分析,編制出工作大綱。
4.2 自檢報告編制
設計人員、監理人員、施工人員、設備生產部門、安全監測人員需要分別編制蓄水安全鑒定的自檢報告,項目的法人需要編寫工程建設過程的管理工作報告,這些報告在相關單位審定完后要蓋好公章,最后交到安全鑒定單位。
4.3 現場鑒定
專家組在進行現場查看,首先要查看各種相關的資料,然后和參加建設的各部門人員進行交流,充分了解設計、施工、建立等建設過程;接著對防洪度汛、蓄水方案、工程建設設計、施工質量、工程安全等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最后在現場鑒定過程正發現的有安全問題的設計和施工提出解決意見,責令相關部門重新檢查。
4.4 鑒定報告編寫
專家組在對相關的工程資料進行分析和研究以后,明確給出工程的安全評價結果和水庫能否下閘蓄水的論斷,這樣就初步完成了蓄水安全鑒定的報告。然后和各個部門進行意見交換,在對鑒定報告進行完善,專家組的每個人在鑒定報告上簽上自己的姓名以后就能交到鑒定機構的有關責任人手中。有關人員審定完鑒定報告以后交到了項目法人手中。
5 蓄水安全鑒定評價項目內容
蓄水安全鑒定評價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工程形象面貌的評價;工程防洪度汛和蓄水方案的評價;和蓄水安全有關的地質條件的評價;和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設計和施工的評價;導流建筑物封堵工程設計和施工質量的評價;金屬結構工程設計、制造、安裝質量和調試情況的評價;安全監測設計和儀器埋設質量和監測成果的評價。
6 蓄水安全鑒定單位
近年來,我國大規模的開展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以前的鑒定單位就無法滿足水庫蓄水安全鑒定的工作需求了,水利部在2009年8月13日公布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單位中有12家單位為承擔各類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的單位,有46家單位為承擔大型及以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的單位。
7 蓄水安全鑒定的組織
如果建設的工程滿足蓄水安全鑒定的標準,項目的法人就可以委托有鑒定資格熱機構對水庫蓄水安全進行鑒定。然后,鑒定機構就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的鑒定團隊,團隊中鑒定人員的專業水平要能滿足鑒定工作的需要、要有豐富的工程施工和設計經驗、要是高級工程師,團隊中的人員的專業要全面,要有地質專業人員、機電專業人員、施工專業人員、設計專業人員等,同時團隊中專業人員的三分之一要是外聘專家。工程的設計人員、施工人員、建立人員、質量監管人員等不應過問工程的安全鑒定工作,也不能承擔鑒定的工作。項目的法人要對各部門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讓他們積極配合專家組開展安全鑒定工作,將全面、細致、準確的有關資料及時提供給專業鑒定人員。在介紹工程的具體情況和回答專家組提出的問題時要符合專家組的要求,并對專家組發現的安全問題進行重新檢查和解決,同時做出相應的報告。最后鑒定機構要給出客觀科學的鑒定報告。如果工程建設的部門對鑒定報告有意見,要寫成書面意見交到鑒定部門,同時也要報給工程驗收和水利監管部門。
8 結束語
綜上所述,充分了解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蓄水安全鑒定內涵、重要性、主要任務、內容等。
參考文獻
[1]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溪洛渡水站導流底孔通過下閘蓄水前安全鑒定[J].水利發電,2013(5):64.
[2]周慧蓉.莊頭書庫樞紐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分析與評價[J].山西建筑,2012(32)274-275.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城鎮(建制鎮)內的各種所有制、各種用途的房屋的安全管理和鑒定。
第三條 城鎮內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站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組織房屋鑒定的常設機構,縣(市)及南市區亦應設立相應機構。
第五條 三層以上(含三層)樓房和跨度十二米以上(含十二米)或結構比較復雜的工業廠房及公共建筑設施的安全鑒定,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負責,其他由各縣(市)及南市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負責。其中房屋鑒定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應報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復查、審核。
第六條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部門及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應準確掌握轄區內的危險房屋狀況,建立檔案,加強網絡管理,搞好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查勘和一級鑒定,每年年末要將四、五類房屋狀況向主管上級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告一次,并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告同級政府。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對房屋要加強管理,及時維修養護,使房屋處于完好狀態。在暴風、雨、雪季節前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
第九條 房屋有危及用戶安全的險情時,其房屋所有人要及時組織解危。所有人對險情置之不理的,使用人應直接向上級或主管部門報告,并同時到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第十條 對達到或超過使用耐久年限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要加強管理、重點監護、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動遷封閉區內的暫時不能拆除并須繼續住用的危險房屋,其修繕和加固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因拖延而發生事故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鑒定作業證書,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章 鑒 定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分工進行,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相關合法證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發現房屋有嚴重破損或有異常變化,危及住用安全的。
(二)拆除舊有房屋及拆除后重新建設的。
(三)拆改房屋結構或構造的。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對業已危及住用安全而所有人或使用人又不申請鑒定的房屋,有權組織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 因房屋損壞程度不明或損壞原因不清發生糾紛的,司法和仲裁機關可直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提供相應的技術依據。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了解受理鑒定房屋的基本情況,鑒定動機和目的。
(三)現場查勘、測試并記錄損壞狀況和數據。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十八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的持證的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邀請有關部門派專業技術人員或聘請專家參與鑒定。
第十九條 簽發鑒定文書,除參加鑒定的技術人員外,還應有鑒定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視情況采取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處理方法。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對已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結論及時進行處理。房屋所有人拒不執行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拆除舊有房屋或拆除后重新建設的,都必須先行申請拆除房屋的等級鑒定,經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組織鑒定并簽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后,方可辦理計劃、規劃、設計、房屋產權滅籍手續。建設單位可持蓋有“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的鑒定文書,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對各種所有制、各種用途的房屋的結構和構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不得擅自拆、改。必須改動時,須先經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后,方可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收取鑒定費。具體收費標準應按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發生事故,造成損失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行為人承擔相應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查勘和一級鑒定或房屋破損不修的。
(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或將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給他人的。
(三)有阻礙異產毗連危險房屋修繕治理行為的。
(四)阻礙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或使用性質的。
(六)由于施工、堆放物品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七)強行使用已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第二十六條 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因拖延鑒定時間導致發生事故的,由鑒定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經鑒定滅籍而私自拆除房屋的,由產權部門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責令補辦鑒定和滅籍手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